张留华:人类推理的本性:研究取向与理论旨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 次 更新时间:2026-01-1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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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华  

内容提要:不同于学界对知觉问题的长久关注,把推理作为一种独特的认知能力来研究是新近才出现的哲学热点。为什么一个人要说“某人由Γ推理得出φ”,而非“想到”或“算出”φ呢?如果说推理是“基于Γ而相信φ”,那么,这种“基于”究竟意味着何种关联?一方面,有别于心理联想,推理不只是一种被称作前提的态度在因果上引起被称作结论的另一态度。关键但隐蔽的一点是:推理者以为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支持关系,且不论此种支持力的强弱,也不论推理者所以为的支持关系是否符合实际。该“以为”要件赋予人类推理一种能动性内核,并令其外显出“奠基关系”“区分好坏”“负责任”等直观特征。另一方面,推理也并非依规则计算而已,它是一种有目的的循规活动:凡是不受“探知求真”目标指引的活动,哪怕是在某种意义上遵循规则的,也不能算作真正的推理。立足“以为”和“有目的的循规”要件,可以自然地解释推理概念何以内在地包含某种“好”(即“推理的摩尔现象”)但又不至于因此而认为凡推理都是合理的。对此限定性的推理概念,一种元哲学辩护是:理性不同于智力,是一种能动、负责任、可控制的“思维习惯”,而推理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一个重要衡量;维系推理与人类理性之间的这种纽带,不仅是“推理”一词日常用法的要核,也是推理在公众生活和科学研究中备受推崇的根本原因。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逻辑词汇的历史演进与哲学问题研究”(编号20&ZD046)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人类推理/ 联想/ 计算/ 理性/ 规范/

原文出处:《哲学动态》(京)2025年第8期 第91-107页

 

推理乃人之常事,但把推理作为一种独特的认知能力(犹如对待“知觉”那样)来研究却是新近才出现的哲学热点。追问“什么是推理”正如任何其他概念问题一样,很容易变得琐碎,因为自现代以来,概念的定义正在被等同于语词用法的约定。于是,厌倦这场争论的人经常拿一句话结束讨论:“什么是推理,这完全取决于你我如何约定”。然而,当代哲学的前沿论争至少有两条线反复把我们引向“人类推理的本性”这个议题。第一,从哲学上反思人工智能的未来,尤其是人工智能之间的区分,经常促使我们反思推理是什么,或更少争议地说,“人类推理是什么样”。因为,一种影响至今的传统看法认为,人类是会推理的动物,即便在引入“动物推理”“机器推理”等叫法的学者那里,人类推理至少也有其独特之处。在这个方面,推理对当代流行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带来的挑战,几乎同意识问题带来的挑战一样大。第二,在日益强调说理的当代社会,人们推崇那些建基于正确推理的哲学学说或科学理论,并把逻辑视作有关“应该如何推理”的规范理论,但是,当代逻辑研究已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倘若坚持认为逻辑乃人类推理的规范理论,那么今天似乎已出现“经典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等多种规范理论共存并长期竞争的局面。当我们从逻辑哲学上争论“何种规范理论是正确的”时,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时而浮现,即哪种逻辑理论才是真正用来规范人类推理的?毕竟,当一个人缺乏权威的“元规范”来裁判何种规范理论更好时,一个自然的猜想是,不同理论所关注的“推理”并非一回事。我们往往在尚无法确认某个东西是否真正属于推理时,便急于争论这种“推理”是否正确,这样的做法是成问题的。或许,哲学家们对人类推理的理解原本就未达成共识。那么,有没有一种理解相较其他理解更能切中义理的关节(carving at joints)呢?换言之,有没有一种理解能正确预言直观上典型无疑的那些推理范例,从而有望刻画一种更可能属于自然类(natural kinds)的“推理”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认识论、心智哲学、逻辑哲学、认知科学以及规范性研究领域近些年开始关注“(人类)推理的本性”这个曾经被忽视或遗忘的问题。该问题的至简形式是:为什么你非要说“某人由Γ推理得出φ”(其中Γ和φ分别为相当于“前提”和“结论”的某种态度),而非“某人由Γ想到φ”“某人由Γ算出φ”“Γ造成φ”呢?即便承认某人是由Γ推理得出φ,是否就意味着他拥有信念φ或应该去做φ,或我们所有人有规范理由和他一样相信或去做φ呢?这些讨论不仅促进了学界对人类推理本身理解的深化,也在新的问题域下助推我们对人类认知及其理性的系统性反思。在充分考虑内部分歧的情况下,本文致力于勘定哲学界研究人类推理本性的基本取向,将其概括为“推理既不同于联想和计算,也不等于好推理”;然后,结合关于推理的跨学科研究现状,重点从推理、逻辑和理性之联系的视角,对倡导此种“人类推理”概念的必要性作出辩护。

一、不同于联想,人类推理是能动性的心智行为

关于推理,一种颇为常见但近乎循环的定义是:推理就是由前提推出结论。当其中的关键词“前提”“结论”“推出”未得到明确界定时,这并未增加什么信息。难道任意两个事件(譬如“2+2=4”“上海人怕黄梅天”)都可以被指定为“前提”“结论”,然后把二者之间的转变称作“推理”?毕竟,“推理得出”(follow from)并不同于“随后出现”(follow after)。当然,也不能说“思想之间可以插入‘因此’的就是推理”,因为,如此被回避的真实问题是:为什么有些思想之间可以而另一些却不可以插入“因此”?还有一种做法是拿理由来界定:推理是“出于某种理由”的思想转变。但是,由于“reasoning”(推理)与“reasons”(理由)乃同源词,持这些看法的学者在继续解释何谓“理由”时,常常又陷入循环。

“思想转变”这个属概念出发,“非循环地”追寻推理与其他思想转变之间的“种差”,人们通常会指出:推理时,前提到结论的转变是有内容上的联系的。立足当今备受推崇的自然主义解释路径,此种内容上的联系通常被认为体现在推理者的前提态度与结论态度之间的因果机制。在心理因的意义上,我们对某些事件或现象的态度(如“我判定或接受Γ”这一事实,且不论Γ本身的真假)会在因果上引起我们的另一态度(“我接受φ”)。对于此种因果转变,推理者有一种“不可抗拒”的感觉,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对推理过程强制力的直观。但如此就相当于在推理了吗?一位抑郁症患者刚认为“我现在很开心”,马上就习惯性地想到“这世上还是有很多苦难”。就他本人的心理活动而言,前后是有因果机制的,但这不是推理,分明是联想而已。这方面更一般的问题被称作关于推理的“变异因果链”问题,即在某种因果链的支配下,主体有时会由一种心理状态转变到另一种心理状态,但他显然并不是由前者推理得出后者的。(参见Wedgwood)

那么,除了因果性,真正的推理还要求具备什么呢?弗雷格(G.Frege)关于推理的如下洞见值得重视:“我们作出一个判断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其他真理为其提供了辩护,这被称作推理。”(Frege,p.3)这一说法的问题是:(1)它似乎要求推理的前提一定是真的,但我们推理时是允许前提不确定或已知为假的(如归谬推理);(2)“认识到”(cognizant)是一个成就词,但推理者可能只是自以为前提为结论提供了辩护,其实并非如此。据此,博格西恩(P.Boghossian)把弗雷格的说法修改为:由接受某些东西转而来到一种结论,这能被称作推理,仅当思想者以为其结论受到他所接受之物的支持,而且,他得出该结论就是因为这一事实。(参见Boghossian,2014,2016,2019;Stroud;Thomson)这里的关键词是“以为”,该论题因此通常被称作关于推理的“以为”要件(Taking Condition或Reckoning Condition),有时也被解读为“特此承诺”(hereby-commit)。(参见Siegel;Blake-Turner)推理者“以为”或“承诺”的内容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是“他如此这般以为或承诺”这一事实在因果上导致了他从前提推出结论。回到前述抑郁症患者的例子,他的思想转变之所以不能称作推理,并不是因为他第一个判断的内容不支持第二个判断的内容,而是因为他事实上并未以为第一个判断能支持第二个判断。第一个判断只是让他偶然或条件反射式地联想到了第二个判断,他之所以得出第二个判断并不是因为他以为它受到第一个判断的支持。在他那里,单从第一人称视角来看,第一个判断原本就无意被用来支持第二个判断,遑论第三人称如何评判第一个判断对第二个判断的支持力。①

“以为”要件的提出,凸显了人类推理中至关重要但常被忽视的内省性成分,即推理者之所以相信某一结论,绝不只是因为他相信了某前提,更主要是因为他以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支持关系。可以说,除非你以为你的前提信念构成了结论信念的理由,否则你由前提到结论的信念转变就不是真正在推理。“以为”要件为我们刻画的是一种能动型(agential)的推理模型,这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1)推理是人作出(do)或实施(perform)的,而非仅仅发生在我们身上而已;(2)推理是我们人做的事情,而非仅仅作为“亚人层面”片段的某种生物组织的运作;(3)推理是跟认知主体本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替代推理或把推理传递给他②;(4)推理是带有目的的,至少,推理是为了推出我们认为能推出的判断。对应于卡尼曼(D.Kahneman)关于“系统1”和“系统2”的区分(参见Kahneman),博格西恩认为,当今学界被称作推理的那些东西有些是亚人层面的、潜意识的、非故意的、自动的“系统1.0推理”,相当于布鲁姆(J.Broome)所谓的“心智轻运动”(mental jogging);还有的是人格层面的、有意识的、占用注意力的、需努力才能完成的“系统2.0推理”;中间还有很多心智行为属于人格层面的、有意识的、故意的,同时却是快速完成的、较为自动的、不特别要求注意力资源的,可称作“系统1.5推理”。依照“以为”要件来判定,系统1.5及以上版本的“推理”均可称作真正的推理,不论主体是否快速完成推理,也不论他当时是否知道前提到结论的转换具体是基于何种原理或规则。(参见Boghossian,2014)

能动型推理模型的最大优势是,其中的“以为”要件可以很好地解释我们眼中那些典型推理活动才带有的三个外显特征。第一,凡是推理,主体的结论信念总是奠基于(basing)其前提信念。这正是“以为”要件中主体所以为的内容。也是因为主体以为有这样的奠基关系,所以他(或参与对话的其他人)才会在前提和结论之间插入“因此”一词。第二,推理是有品质的,可区分出好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主体所“以为”的支持关系并非总是符合实际,他以为的并非就是他知道的。第三,推理是可负责任的活动。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推理主体主动选择去相信(而非完全受制于外物)前提和结论之间有某种支持关系,是他自己(而非身外某种力量)在进行如此这般的转变,他原本可以不这样转变。所有这一切,都在把我们引向推理的一个核心特征,即主体对推理行为的自控性。它暗合了我们对人类理性的基本认识,即一位完全理性的主体应该不只是被动等待结论发生在自己脑海中,而应该是积极主动的,至少要问自己是否认同脑海中出现的结论,要审查卡尼曼“系统1”过程所带来的结果,判定其是否正确。一旦推理,便意味着我们以为某前提与某结论之间有支持关系,而且一有机会③便会尽可能使推理过程显豁出来并予以检查——此乃人类理性的显性标识。

把推理限定于满足“以为”要件的能动性心智行为,这种做法遭遇的一个挑战是:哪怕是成年人的推理,也并不都是完全内省性的理想情形,因此有些典型属于推理的情形并不满足“以为”要件,主体并未意识到那些引导他得出结论的因素。对此,博格西恩的解释是:那些看似毫不费力自动产生的“系统1.5推理”,主体仍旧“以为前提能支持结论”,只是这一链接信念(linking belief)或似然性直观(intellectual seeming或intuition)对其推理行为的指引是“默会”的而非“明示”的。(参见Boghossian,2016,pp.48-49;2019,p.113)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确证:即便是这些看似自动的推理也会经受推理主体的检查和评估,你仍旧愿意为之负责;尤其是,当发现推理未达到目的时,或当别人质疑你的推理时,你会从你的“原态记忆存储”(preservative memory storage)提取或唤起那种“默会的指导原则”,并试着将其表述出来。(参见Burge,1993;Huemer)

虽然围绕“以为”要件的争论仍在继续,譬如,以意向为结论的实践推理是否并不像理论推理那样需要一种链接信念(参见Broome,2019),虽然“以为”要件的作用机理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譬如,“以为”是否仅仅意味着“相信”,如果是“相信”,它是否有别于通常用作前提的那些一阶信念[参见Valaris,2014;Hlobil,2019]),但目前研究的一个共同取向是:博格西恩那里“系统1.5”及以上的版本最能区别于联想活动而接近典型的人类推理范式,是最能体现人类理性和主体能动性的认知现象。④事实上,这在最近已被很多学者作为推理研究的新起点。(参见McHugh & Way;Kazemi)

二、有别于计算,人类推理是有目的的循规活动

鉴于联想过于放任和无拘束,很多人会把推理视作计算。因为,相比联想等因果机制,计算似乎不仅仅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是我们在计算),而且背后往往有法则在指引我们计算。考虑到数理逻辑教科书习惯于用真值函数或其他数学结构把演绎推理刻画为前提—结论有序对的集合,推理的确近似于计算,推理出错似乎就意味着某种计算错误。但同时,由于计算的结果往往是程序设定的,很少有自由空间,这又让很多哲学家怀疑函数计算意义上的数学演绎很可能并非典型的人类推理活动。哈曼(G.Harman)宁愿将其称作“蕴涵”或“证明”,以区别于真正的人类推理,即那些作为“有理由的观点之变”、具有非单调性和可废止性的、经常被称作归纳的推理活动。(参见Harman,1986)怀特(A.R.White)甚至提出,演绎和归纳都不是推理,严格意义上的推理是那种由证据到理论的猜测,即皮尔士(C.S.Peirce)所谓的“外展”(abduction,又译为“溯因”)。(参见White)另外,“计算”一词现在经常被用来指计算器、计算机以及各类“智能”机器的计算,还有亚人层面(如人体视觉系统)的复杂计算。根据前述的“以为”要件,这些计算发生在人体内部或人工制品中,但显然都不能算作真正的推理。因此,权衡上的一种困难是:相比真正的推理,如果说“联想”过于放任的话,“计算”是否显得过于严苛或机械?

当然,一个人可以坚持拿“以为”要件作为衡量标准。但是,在探究人类推理的本性时,我们不能止步于说推理活动中必然包含“以为”要件⑤,还需切实表明具体是什么在扮演以及如何扮演“以为”的角色。为了进一步回答真正的推理何以区别于其他看似推理的活动,一种具有悠久传统的哲学进路是诉诸“循规”(rule-following):当一种思想活动是在循规时,它便满足了“以为”要件因而接近于真正的推理。⑥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能拿循规来解释推理,必须澄清三件事。(1)作为“以为”的内容,推理者由前提达到结论时意在遵循的规则,尽管是推理活动不可或缺的成分,却并不属于推理“前提”态度的一部分;否则,又会重回卡罗尔(L.Carroll)所警告的“无穷倒退”陷阱。(2)这里的“循规”并非“成就词”,它仅仅表达“是在遵循一种规则”(following a rule),并不要求行为结果一定“与规则相一致”,也不要求所遵循的规则一定得是正确的。(参见Boghossian,2008,p.480;McHugh & Way,p.181;Kazemi,p.91;Broome,2019,p.35)否则,就无法解释一个人何以可能出现错误推理了。(3)对“什么是循规”的解释不能诉诸推理概念,因为那将使我们对推理的循规解释陷入循环。作为有关“能由什么推导什么”(what follows from what)的指导原则,推理规则本身源自何处?倘若不借助推理,它又如何产生?在这方面,奎因(W.V.Quine)早就警告我们一种“二难”:要么陷入无穷倒退,要么诉诸默会约定之类的隐性东西,但默会规则是讲不清楚的不可靠概念。(参见Quine,2004a;2004b)不过,后来的研究(参见Lewis;Millikan;Burge,2007;Azzouni)表明,默会约定并非无法理解,我们可以借助经验科学中关于行为模式的模拟机制(即“模式识别”)确定我们所指的究竟是哪一种“默会约定”。沿着这条路径,布鲁姆在《经由推理的理性》一书中把我们推理时所遵循的规则解释为一种隐性信念,它外显为以特定方式行事以及认同此种行为的复杂倾向。(参见Broome,2013)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可以免于循环的策略:干脆放弃解释“循规”,直接把循规当作一种不可分析的初始概念,或者,把循规在推理中的角色由因果性的改为构成性的。(参见Boghossian,2014;Valaris,2014)

姑且假定可以放心拿循规来解释推理活动。单凭循规,就能将真正的推理与计算区别开来吗?难道很多计算不也是在遵循一种规则(至少是数学或形式规则)吗?为此,布鲁姆采取的一种限定是:推理所涉及的规则是作用于有意识的态度的规则。(参见Broome,2013,p.234)不过,即便强调所遵循的是态度(而非数学公式或其他外在事物)运作规则,对于刻画真正的推理而言仍不充分。譬如,可以设想有人遵循以下三种规则作出态度上的转变,但我们很难说他就是在推理:(1)对于任意p,你一想到p就转而相信p;(2)对于任意p,你一相信p就转而想去反对所有人;(3)不论你对“附近有蜘蛛”这一命题持有何种态度,都由此转而放弃这一态度。这意味着,推理顶多只是循规活动的一种而已,循规只是推理之为推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使循规活动能成为真正的推理,麦休(C.McHugh)和韦(J.Way)二人认为,它必须是有方向、有目标的循规活动,即不能单纯只是为了循规而循规,遵循某一规则得是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在他们看来,“推理”是一种功能性的种类词,它带有一种构成性的目的。正如“建房子”(作为活动型种类词)的构成性目的是“提供庇护所”,凡不旨在提供庇护所的活动均无法称作“建房子”一样,“推理”的构成性目的是“达到真信念或其他适宜态度”,凡不受该目的支配的循规活动都不能算作推理。也就是说,“达到真信念或其他适宜态度”这一方向是推理之本性的一部分,但凡能称作推理的思想活动,且不论会导致什么“外在”结果,它们都得首先是“有方向约束的”。(参见McHugh & Way)

可以说,此种关于推理具有方向性的观点唤醒了逻辑学家皮尔士在其实用主义哲学中反复强调过的思想:“倘若信念得以确定,不论是如何得以确定的,怀疑事实上也就停止了,也就不会有任何(不论是否合理的)动机去推理了”(Peirce,1986,p.16);“推理的目标在于从对我们已获知之物的思虑出发,弄清楚其他某种我们不知道的东西”(Peirce,1934,para 365)。当格莱斯(P.Grice)说“推理就其典型特征而言是用来处理问题的:可以是小问题、大问题、问题中的问题、清晰的问题、模糊的问题、实践上的问题、理智上的问题,但总得指向问题”(Grice,p.16)时,也是在强调推理现象的这一特征。博格西恩虽没有明确讲推理目标是什么,但他承认自己一直相信目标方向是推理之为推理的必要条件。(参见Boghossian,2018,p.68)有了这种目的性⑦,我们就可以使得推理区别于那种“硬连接”或“程序植入”的计算活动,也能区别于其他“非推理”的循规活动:凡是不受目标指引的活动,哪怕是循规的,也不能算是真正的推理。布鲁姆本人曾举例说明一种不必带有规范信念的循规活动:在他沿着街道走路时,偶尔会发现自己遵循小孩子的“不要踩线”游戏规则。这的确是在遵循一种规则,甚至他会稍微调整步伐以尽可能符合规则。但他并不相信自己应该这样做,甚至会提醒自己“这样太孩子气”。(参见Broome,2019,p.42)虽然布鲁姆本人未予承认,但根据推理的“合目的性”要求,这恰好表明如此为循规而循规的活动并非真正的推理。

三、从“推理”到“好推理”:源于推理本性的规范问题

前两节已表明人类推理容易被刻画得偏弱(即仅看到部分的必要条件),一种相反的倾向则是把人类推理刻画得过强,认为凡推理一定都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思想转变无法被称作推理,即把“推理”等同于“好推理”,把对于推理的评价与描述混在一起。这可谓现代哲学中长期存在的一种未经反思的“成见”,直至最近才开始被纠正。有文本证据显示,弗雷格可谓较早把“推理”概念等同于“有效推理”(或“好推理”“证成的推理”)的大哲学家。(参见Frege,p.3;Steinberger,pp.144-153)直至今天,仍不难发现哲学文献有意或无意地预设所谓“坏推理”(未经证成的推理)其实是对“非推理”的不当命名,从而用“合理推理”的定义代替“推理”的定义。(参见Wedgwood,pp.660-665)譬如,当评价说前后相继的两个判断(如“2+2=4,所以雪是白色的”)无法构成推理时,有人常提出前者不支持后者;这就等于把推理资格当作了有效推理,忽略了“坏推理”(即属于推理但其前提实际上并不支持结论)的可能性。此种混淆还暗藏在逻辑入门教科书中流行的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区分法之中:如果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必然性联系(或保真性)就称作演绎推理;如果从某前提只能得出“很有可能是”(而非“必然是”)某结论,就称其为归纳推理。二者的划分标准其实是“好推理”的标准,即好的演绎推理是具有保真性的演绎推理,好的归纳推理是具有高支持度的归纳推理。这是在区分两种好推理,并非在区分推理类型。教科书在把这“两种好推理”直接当作“两种推理”时,已经在暗示:凡推理都是好的推理,要么是演绎标准的好推理,要么是归纳标准的好推理。

博格西恩从“以为”要件出发,批评了弗雷格以及逻辑教科书上的这些错误暗示。他反复强调,我们顶多可以说,一种推理若属于好推理的话,不是“演绎上的好推理”就是“归纳上的好推理”。但是,在此之前,我们需要识别什么是推理。倘若发现某种思想活动无法满足“以为”要件,那么它连推理都称不上,更无所谓好推理;即便它因为满足“以为”要件而算得上推理,它也不一定就是好推理,它可能是坏的演绎,也可能是坏的归纳。⑧(参见Boghossian,2014,p.5;2019,p.114)怀特从另一视角指出,推理本身并非一种成就,它可以是谨慎开展的,也可以是草率进行的;可以有充分的根据,也可以缺乏充分的根据。因此,尽管好的推理当然是推理,但推理并非总是好的推理。(参见White,p.291)

必须承认,推理之所以容易被混同于好推理或合理推理,是因为推理的资格条件中的确包含着某种“好”,或者说,规范是推理概念的构成性成分。当一个人在推理时,他的确不可能不在乎推理的好坏标准。也正因为一个推理之人不会随便作出自己的推理,我们在他出现“推理错误”时的批评,明显要高于他出现“视错觉”时的批评。(参见Valaris,2017,p.2010)事实上,存在一种类似于摩尔悖论的所谓“推理的摩尔现象”(Inferential Moorean Phenomenon):从Γ推理得出φ,与此同时又判定由Γ到φ的推理并非好的推理,这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是严重不理性的,作出此种断言的人会显得很奇怪。(参见Hlobil,2014,p.420)倘若不能妥善解决此种“悖论”,一个人很容易会认为凡推理都是好推理。令人欣喜的是,前文提到的“以为”要件以及“有目的的循规”之说,均可以很好地解释推理概念何以内在地包含某种“好”(即“推理的摩尔现象”)但并不必因此而等同于“好推理”,并且能依照此种关于推理本性的分析,径直建立一套“推理规范理论”。

首先,从“以为”要件看,一种能称得上推理的态度转变,要求主体的确以为能由什么推出什么,即他心中对于“如何推理才好”有某种二阶信念,但是,此种信念在大多数推理者那里是自发形成的,往往是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性体现在两方面。(1)他关于“由什么推出什么”的二阶信念可能是错误的。毕竟,“一个人以为p”之不同于“p”乃生活世界最基本的事实。(2)推理者无法把他的二阶信念恰当地适用于当前的推理场景,即他虽然声称努力在遵循某种方式推理,但实际推理的方式并非如其所预想的那样。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产生“错误的推理”,而当主体后来意识到此种错误后,他自然会调整其原有的二阶信念,以便更好地控制自己未来的推理行为。一套关于推理的规范理论则是在此基础上自觉反思的系统性成果,即以一种原则性的方式确定关于“由什么推出什么”的二阶信念哪些可以成为“推理知识”,哪些属于“推理谬误”。于是,作为理性主体“能动性”内核的集中外显,人类推理不只是“自控制的”,而且是“自修正的”(即对于自控制活动的自控制),并由此带动主体思想的“进步”和“成长”。⑨

其次,作为“有目的的循规活动”,凡推理都得遵循某种规则且有方向目的,但是,相对于探知求真的目的而言,推理所遵循的规则并非一样好,所以作为循规活动的推理自然也有“好推理”与“坏推理”之分。由此所衍生出的推理规范理论的其中一个新意在于:我们评价一个推理行为的好坏,既非评价推理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也非评价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为可证成的必然性或高概率的支持关系,而是先看认知主体作为“推理之主体”时所遵循但经常隐而不语的规则是什么,然后才评价其是否为好的规则。倘若一个人在作某种思想转变(譬如,由皮阿诺公理出发,不借助任何中间步骤,直接得出费马大定理)时,实际上并未拥有或遵循某一条规则,即便从另外某种角度看这条规则属于真理或已证事实,也不能说他的推理行为就是好的推理,甚至可以怀疑他原本就不是在作推理。⑩也就是说,所谓“好的推理”,并非因为这种或那种偶然结果而被称作好推理,而是它作为推理来说是好的(good qua reasoning)。那么,在弄清一个人的确是在推理以及意在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之后,我们又该如何判定这条规则是不是好的规则即“应该遵循的规则”呢?皮尔士提醒我们,“‘应该’一词除非相对于某目的,否则毫无意义”(Peirce,1934,para.594)。于是,我们就可以依照规则对推理目的的促进作用来区分哪些规则是好的,进而判定哪些推理行为是好推理,由此确保人类推理活动不仅是自控制的,而且是自修正的(即此种自控制活动本身又受到自控制)。“坏推理”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某些推理之作为推理,虽然本身带有构成性目的,但推理主体所遵循的规则无助于或未能很好地实现预定目的——此乃字面意义上的“无效”推理。一个压根儿没遵循任何规则的人,或者一个遵循规则并非旨在实现既定目的的人,尽管有时我们也说他的行为违背了什么原则,但由于我们无从判定其规则是否有助于达到预期目的,他的行为连“坏推理”也算不上。

四、为何凸显“人类的推理”:从推理、逻辑和理性的根部联系看

至此,通过一方面区别于联想和计算,另一方面辨析“推理”和“好推理”的关系,我们初步看到了一种较为清晰且完整的推理概念。这一概念是哲学界新近集中探究推理本性的重要成果。前文已提及,这种概念在某些方面(如“统一地解释理论推理和实践推理”“推理规则与行为倾向之间的内在联系”)仍有待充实,倡导者们之间也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部分歧,但是,正如其他哲学概念新出现时一样,这些“内部”问题有望在后续讨论中逐步解决。现在,哲学家们把“推理”一词限定于此种概念,首先需要面对的倒是来自“外部”的质疑:我们为何非要坚持在此意义上使用“推理”一词?传统上认为,专注于推理研究的群体主要是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并非认识论或心智哲学方面的哲学家),而这两个群体倾向于一种泛化的“推理”概念,他们显然并非总在上述意义上使用“推理”一词。譬如,早在19世纪,心理学家亥姆霍兹(H.von Helmholtz)就提出“无意识推理”之说,“机器推理”“自动推理”在现代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研究者那里也是常用概念。在今天的认知科学家中间,可以普遍看到“系统1”跟“系统2”一样被视作人类推理的形态,甚至有学者倾向于把推理界定为“信息状态之间的转换”,从而可以把“喧鸻在鸟巢遇到危险时的断翅表演行为”乃至生物呼吸系统或非生物的警报系统视作推理实例。(参见Kornblith,p.55;Boghossian,2016,pp.41-54)评估这些“推理”的用法哪一种更好,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好,涉及棘手的术语伦理学和复杂的概念工程学。笔者这里不追求“定论性评判”,将仅从推理与人类理性的根部联系上为本文前三节铺展的“推理”概念作辩护。简单来说,理性不同于智力(intelligence)(参见Stanovich,2009),它是一种负责任的、可控制的“思维习惯”,是主体能动性的集中体现;而推理(而非记忆力或经验常识)“表达了对我们自身认知生活的某种控制,它属于我们自主决策的方式”(Valaris,2017,p.2008),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11)维系推理与人类理性之间的这种纽带,既是“推理”之日常用法的要核,也是推理在公众生活和科学研究中备受推崇的根本原因。本文之所以倡导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推理概念,其背后的理论旨趣尽在于此。作为对倡导此种推理概念之必要性的元哲学辩护,我们可以从“反面”和“正面”的证据分别来看。

首先,传统上试图扮演牵连功能的逻辑学,已越来越难以维系推理与理性之间的纽带。逻辑学一度被认为主导着推理及其规范的研究并因此提供了人类理性的准则,凡不合逻辑要求的可以直接被视为不理性。以沃森(P.Wason)为代表的早期推理心理学,其研究范式就是:拿逻辑教科书知识来测试人的推理能力并以此判定某一群体被试的理性程度。然而,这种做法在后来受到哲学界和心理学界的双重挑战。

(1)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三四十年间,各式各样的认知实验证据似乎均表明人有系统性偏差,甚至高智商、高学历的人也经常(按照当前逻辑教科书标准)显示出“糟糕的推理”。一如沃森感慨,“可以说,不理性而非理性是常态。人们全都很容易出现逻辑谬误”(Wason,p.59)。这种惊人的实验结果并未能加强逻辑学在人类理性评测中的主导地位,反倒让学界开始怀疑早期实验研究范式存在严重缺陷。哲学家柯亨(L.Cohen)最先提出,由于很多推理心理学实验存在规范系统的选择问题、主试被试在测试题目上的解读分歧问题、实验设置的外部有效性问题,既有的实验数据永远无法证明人类是不理性的。(参见Cohen)尽管不少人并不愿接受柯亨这种过于乐观的论调,但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也坚信:倘若人从根本上就不理性,人类今天何以能达到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如此功绩。此种直觉判断上的紧张,导致的结果是:大多数心理学家认为至少当前教科书中的经典逻辑无法担当人类理性的规范系统。(参见Over & Evans,p.59)

(2)哲学家哈曼在《观点之变:推理之原理》开篇呼吁哲学家开展真正的推理研究,他指出:当前主流逻辑学是有关蕴涵的理论,并不能直接成为推理理论;不同于命题之间的蕴涵或证明,推理是人们信念或其他态度的转变。(12)即便说逻辑学间接相关于我们的推理研究,这种相关性也并无什么特别的价值,无异于物理学等其他学科与我们推理的相关性。(参见Harman,1984,pp.107-127)哈曼的结论看起来很激进,但他从信念角度重构推理的提议,得到了心理学上已被反复证实的“信念偏差”的支持,即不同于逻辑学所教导的“判断推理好坏时无需考虑前提结论是否可信”,人类真实的推理其实都是基于信念的,通常是由带有某种置信度的前提或某种语境相关的假设可能性出发,最后达到对置信度的修正或更新。(13)(参见Over & Evans,p.60)它还能解释长期困扰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们的“省略前提”问题,即当我们指责一个人从“地面湿”无法有效推出“下过雨了”时,对方往往补充说他省略了他所持有的一种信念“地面湿意味着下过雨了”,如此可以把任何看似无效的推理自动重构为有效推理。(参见Sellars;Peirce,1992,pp.37-38)这当然不是说不存在不当推理,问题的关键在于:除非你把推理者本人当时的信念考虑在内,否则无法公平评判其推理是否恰当。不仅如此,在哈曼试图分化逻辑学与推理理论之际,就连逻辑学家阵营中的主流学者巴怀斯(J.Barwise)、范炳申(J.van Benthem)等也公开表示,逻辑不必关注推理,它更多是关于信息(尤其是信息搜集活动)的一门学问。(参见Olsen,p.136)当然,逻辑学究竟是研究什么的一门学问,历来属于逻辑哲学领域的争议话题,目前尚不能断言逻辑学科所研究的东西跟人类推理没任何特别的关系。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人类推理现象远比当代标准逻辑学所关注的那种数学演绎更为丰富,研究起来也更为困难。(参见Jackson & Jackson,pp.2-3)这方面一个经常被提起的例证是,尽管Γ在逻辑上蕴涵φ(或曰φ是Γ的演绎后承),即不可能Γ真而φ假,但一个人相信Γ而不相信φ,这却并非不可能。英国作家刘易斯·卡罗尔寓言故事中的角色“乌龟”,并非不认同数学演绎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它反复追问的是:我们何以保证任何主体一旦相信前提就“必须”同时相信结论?毕竟,我们无法掐着脖子强制他同时相信前提和结论。(14)还可以补充的另一事实是,一个人从某前提推出结论时,意味着推理者在相信前提之后转而相信结论,但是,这并不表明前提命题本身蕴涵结论命题(即不可能前提均为真而结论为假),甚至前提命题与作为“以为”内容的、表达前提与结论支持力的规则型命题的合取,也无法蕴涵结论命题,因为从事非演绎推理的人即便显然也是在遵循规则,但他们并不追求“必然如此的结论”。

其次,即便学界一直有泛化推理概念的趋势,但新近的逻辑学家和心理学家均试图离析出一类特殊的、属于人类的典型推理形态。在当代“非经典逻辑”研究领域,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等一大批子结构逻辑学家不满于经典逻辑对推理过于简单的刻画方式,转而寻求更能接近真实人类推理的句法和语义,这至少显示出部分逻辑学家对人类推理之独特性的模糊意识。即便不少人把大模型称作“机器推理”,但有诸多证据表明,它与人类推理之间存在重要差异。(参见Yax,et al.)受卡尼曼和特沃斯基(A.Tversky)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的影响,心理学家群体在区分系统1(“快推理”)和系统2(“慢推理”)两种推理形态时(15),往往把前者当作人与其他高等动物共有的模式,把后者(尤其是通过后者对于前者工作的检视和重估)当作人类所独有的东西。当然,这些事实并无法阻挡另一部分学者继续无差别地使用“推理”一词(不论是因为他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词,还是不愿使用它们),但是,不论作为作者还是读者,我们都应意识到,在如此泛化推理概念时,很可能因为语言的掩盖而错失了原本可以清晰呈现的人类推理与其他所谓推理之间的本质差别。因此,这不只是语词之争,其背后的实质议题是:不管怎样,我们有充分理由继续保持负责任推理与人类理性之间的传统联结。单凭某种术语约定来改变推理的外延,其理论上的代价是:那会同时改变我们对“推理责任”以及“一个人理性力的评估”等恒常用语的稳固用法。倒不是说保守一定是好的策略,问题的关键是:一个足够好的“推理”概念应该尽可能捕捉到我们言语实践层面的基本差别,如推理不同于联想(推理可以评价好坏),也不同于计算(推理是自主的参与式的),从而保持其与我们延续至今的诸多基本承诺和直观的协调。

对于一些担忧引入信念会使得推理研究坠入心理主义陷阱的哲学家,还可以再多讲一点。早期分析哲学史上有一种强烈的反心理主义思潮,认为哲学家所关注的推理不应该关注心理过程,作为信念转变过程的推理显然是心理的东西,因此不必由哲学家来关注。但是,有一个基准点哲学家不能遗忘,那就是:如果人类真实的推理就是信念或其他态度之间的转换,那么,哲学家唯有关注此种推理现象,才能揭示人类理性的秘密。(16)哲学与心理学之分没必要以研究对象来显示,大可通过各自特有的研究方式来标识。不同学科以不同视角和手段共同研究某些现象或事物,这正是当前倡导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的意义之所在。

结语:走向跨学科的推理研究

本文结合新近哲学研究动态解析了人类推理之独特性,主要揭示了一些被长期遮蔽但真实存在的基本区分。不过,从哲学上澄清典型的推理应该是负责任、可区分好坏、直接关乎人类理性的,这顶多是形成一种新型推理理论的第一步。我们在从哲学上追问“何谓推理本身”时,不应忘记关于推理的跨学科研究的重要性。事实上,推理之所以成为和知觉一样备受关注的哲学议题,一个直接的推动力就是认知科学领域关于各类偏差的实验发现。虽然科学家很早就已开始对知觉上的各类错觉进行系统研究,但对各类偏差的推理心理学研究直至20世纪50年代才出现。这些实验发现提醒哲学家:尽管逻辑学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已存续两千多年,且19世纪末又出现了逻辑学的现代革新运动,但其实我们对典型属于人类的推理现象的理解至今依然很少,至少今天正统意义上的逻辑学并未对哲学家所关心的推理现象给出统一且详尽的解释。这并不是说今天研究人类推理就用不上逻辑学了,重点在于明确逻辑学在此项综合性研究中的分工:作为应用数学的一种,逻辑学可以对那些典型属于人类推理的认知行为进行建模,由此精确显示人类推理与相似认知现象之间可能存在的异同。这也不是说逻辑知识跟我们的日常推理能力没有关系,重点在于弄清包括演绎在内的各种推理能力至少在认识论上并不依赖于作为knowing-that的逻辑知识,譬如,一个人即使缺乏逻辑真理或逻辑后承的概念,即便无法说出三段论格式,同样可以拥有演绎推理的能力。还有,虽然我们把真正的人类推理区别于心理学家所谓的“系统1”思维,但是,为了获取有关人类推理现象的完整图景,有必要参考更多经验性研究成果,把“系统1”所体现的亚人过程整合到我们对人类推理范式的研究当中。毕竟,在日常思维和决策中,推理与非推理的过程往往同时进行或彼此补充。

注释:

①也因为这一点,选择从“知识优先”角度来解释推理的人,不得不采取一种“析取路线”,即除了前提信念与结论信念间的因果关联实际或潜在地产生知识的情形,还允许存在“主体错误地以为前提支持结论”的可能性。(参见Koziolek)

②通俗来说,别人的推理是别人的推理,你的推理是你的推理。你很难通过简单观察,把别人的推理行为当作证言(testimony),然后径直嫁接过来,作出属于你自己的类似推理。如此模仿,由于你可能并未真的认为前提能支持结论,你自己所做的其实并无法称作“推理”。这一点明显不同于我们通过证言便可获得自己的信念的情形。相比于信念,推理似乎更接近某种关乎品味的美学判断。(参见Hlobil,2019)

③之所以说“一有机会”,是因为出于认知经济性,我们仅仅在时间允许(即不必紧迫作出决定时)且有需要(譬如有人质疑或自己未看到某种预期结果)的情况下才会详细还原和展示推理过程。

④儿童在推理时,他本人经常讲不出这方面的信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这方面的模糊信念。随着语言能力的发展,他逐步找到合适的语词来表达这方面的信念,尤其是当他人质疑时。(参见Thomson,p.297;Boghossian,2018,p.67)

⑤说推理活动中必然包含“以为”要件,这表示“以为”对推理概念来说是构成性的,即一个人不可能由某前提推理得出某结论却不相信其前提能支持结论。

⑥皮尔士提到我们推理时感觉这像是不可抗拒的行为。不过,他在讲完这一点之后马上就指出,实际上我们的任何推理都是心存规则的:“然而,我们全都在心中拥有某些规范,或曰有关正确推理的一般模式,我们全都会把当前推理与这些规范中的一个进行比较,然后问自己它是否满足该规则。我称之为规则,尽管在规则的表述上有些含糊,因为它带有规则的本质特征,即它是能适用于特殊情形的一般公式。”(Peirce,1998,p.250)

⑦有认知心理学家认为,推理的功能是社会性论辩。(参见Mercier & Sperber)笔者认为,至少就科学家共同体而言,为了论辩而推理与为了探知求真而推理并不矛盾。至于人类推理经常出现认知歪曲和糟糕的决策,这一事实也并不意味着推理的功能就不是探知求真,因为虽然凡推理皆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并非任何推理都是能达到目的的好推理(参考本文第三节)。

⑧关于如何通过“以为”要件重思推理的类分,可以接着博格西恩讲的是,推理者所“以为”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支持力强弱,蕴藏着推理类分的秘密:倘若所以为的是保真性的支持力,那么就是演绎推理;倘若所以为的不是保真性,而是以为如此关联前提和结论有助于我们“在未来无限接近真相”或帮助我们“发现可能存在的真相”,那么就是归纳推理或外展推理。事实上,这正是皮尔士在谈论推理及其类型时所采取的思路。(参见Atkins)

⑨换言之,理性不意味着“不犯错”,但理性要求我们有能力“自我纠错”。

⑩博格西恩称之为“不可能的推理”(impossible reasoning),即我们绝大多数人不可能由皮阿诺公理出发,不借助任何中间步骤,直接“推理”得出费马大定理。这一点很不同于:直接把A当作前提,B当作结论,问别人从A到B的推理是否合理。因为,很多人根本不可能作出这样的推理(即便它在极少数数学天才那里可能属于真正的推理),且不论是否合理。

(11)也正因为推理是可控制的负责任行为,所以它可以在字面意义上被评鉴(appraise)为“好”或“坏”,而不只是单纯依据某种“标尺”评估(evaluate)为“达标”或“不达标”。相比之下,喧鸻在鸟巢遇到危险时的断翅表演行为,尽管我们作为旁观者可以依据某种“标准”对其作出评估,但很难说它们的做法本身是好的或坏的,因为我们没理由要求它们为自己无法控制的行为方式负责。

(12)信念之不同于命题,其中一点是:相信p是承诺p,带有明显的规范意味。这种承诺与“以为”所发挥的功用有重叠,尤其是,对p之蕴涵的承诺,可视为作为“以为”内容的支持关系的一种。

(13)麦基所谓的MP“反例”之所以出现,也被认为是由于忽视了“人类推理往往基于信念而非纯粹设定”这一事实。(参见Over)

(14)斯特劳德从推理和信念视角对卡罗尔疑难进行了解读。(参见Stroud)

(15)“系统1”“系统2”之说,最早出自斯坦诺维奇(参见Stanovich,1999),后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尼曼的著作而变得流行。在心理学文献中,一种指代更广泛的类概念是“1型处理法”(type 1 processing)和“2型处理法”(type 2 processing),后一处理系统的一个生理表现是:较为费力,尤其是有工作记忆负荷。

(16)倘若对蕴涵等其他东西的研究有助于解释人类理性,那也一定是因为蕴涵有助于我们理解推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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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参考文献

[1]Atkins,R.K,2023,Peirce on Inference:Validity,Strength,and the Community of Inquir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Azzouni,J.,2014,"A Defense of Logical Conventionalism",in P.Rush(ed.),The Metaphysics of Logi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Blake-Turner,C.,2022,"The Hereby-Commit Account of Inference",in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0(1).

[4]Boghossian,P.,2008,"Epistemic Rules",i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5(9).

2014,"What Is Inference?" 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169(1).

2016,"Reasoning and Reflection:A Reply to Kornblith",in Analysis 76(1).

2018,"Delimiting the Boundaries of Inference",in Philosophical Issues 28(1).

2019,"Inference,Agency,and Responsibility",in M B.Jackson and B.B.Jackson(eds.),Reasoning:New Essays o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hink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Broome,J.,2013,Rationality Through Reasoning,Oxford:Wiley-Blackwell.

2019,"A Linking Belief Is Not Essential for Reasoning",in M.B.Jackson and B.B.Jackson(eds.),Reasoning:New Essays o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hink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Burge,T.,1993,"Content Preservation",in Philosophical Review 102(4).

2007,"On Knowledge and Convention",in Foundations of Mind:Philosophical Essays,Vol.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7]Cohen,L.J.,1981,"Can Human Irrationality Be Experimentally Demonstrated?" in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4(3).

[8]Frege,G.,1979,"Logic",in H.Hermes,F.Kambartel,and F.Kaulbach(eds.),P.Long and R.White(trans.),Posthumous Writing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9]Grice,P.,2001,Aspects of Reas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0]Harman,G.,1984,"Logic and Reasoning",in Synthese 60.

1986,Change in View:Principles of Reasoning,Cambridge,MA:The MIT Press.

[11]Hlobil,U.,2014,"Against Boghossian,Wright and Broome on Inference",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167.

2019,"We Cannot Infer by Accepting Testimony",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6.

[12]Huemer,M.,1999,"The Problem of Memory Knowledge",in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80.

[13]Jackson,M.B.& Jackson,B.B.,2019,"Questions about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Reasoning",in M.B.Jackson and B.B.Jackson(eds.),Reasoning:New Essays o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Think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4]Kahneman,D.,2011,Thinking,Fast and Slow,New York:Farrar,Straus and Giroux.

[15]Kazemi,A.,2023,"Reasoning and Commitment",in Synthese 202.

[16]Kornblith,H.,2012,On Refle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Koziolek,N.,2021,"Inferring as a Way of Knowing",in Sythese 198.

[18]Lewis,D.,1969,Convention:A Philosophical Stud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McHugh,C.& Way,J.,2018,"What Is Reasoning?" in Mind 127(505).

[20]Mercier,H.& Sperber,D.,2011,"Why Do Humans Reason? Arguments for an Argumentative Theory",in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 34(2).

[21]Millikan,R.,1998,"Language Conventions Made Simple",in Journal of Philosophy 95(4).

[22]Olsen,E.G.,2021,The Subject Matter of Logic:Explaining What Logic Is About,Doctoral Thesis,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23]Over,D.E.,1987,"Assumptions and the Supposed Counterexamples to Modus Ponens",in Analysis 47(3).

[24]Over,D.E.& Evans,J.B.,2024,Human Reasoni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5]Peirce,C.S.,1934,Collected Papers,Vol.5,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Writings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3,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2,The Essential Peirce,Vol.1,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8,The Essential Peirce,Vol.2,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6]Quine,W.V.,2004a,"Truth by Convention",in R.F.Gibson(ed.),Quintessence,Cambridge and London:The Belknap Press.

2004b,"Carnap and Logical Truth",in R.F.Gibson(ed.),Quintessence,Cambridge and London:The Belknap Press.

[27]Sellars,W.,1953,"Inference and Meaning",in Mind 62(247).

[28]Siegel,S.,2017,The Rationality of Percep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9]Stanovich,K.E.,1999,Who Is Rational? Studies of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Reasoning,New York:Psychology Press.

2009,What Intelligence Tests Miss:The Psychology of Rational Thought,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30]Steinberger,F.,2017,"Frege and Carnap on the Normativity of Logic",in Synthese 194.

[31]Stroud,B.,"Inference,Belief,and Understanding",in Mind 88(350).

[32]Thomson,J.J.,1964,"Reasons and Reasoning",in M.Black(ed.),Philosophy in America,London:Routledge.

[33]Valaris,M.,2014,"Reasoning and Regress",in Mind 123(489).

2017,"What Reasoning Might Be",in Synthese 194.

[34]Wason,P.C.,1983,"Realism and Rationality in the Selection Task",in J.B.T.Evans(ed.),Thinking and Reasoning:Psychological Approache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35]Wedgwood,R,2006,"The Normative Force of Reasoning",in Noûs 40.

[36]White,A.R.,1971,"Inference",i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1(85).

[37]Yax,N.,et al.,2024,"Studying and Improving Reasoning in Humans and Machines",in Communications Psychology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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