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其洪 李作纯:重新反思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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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洪   李作纯  

本文刊发于《东岳论丛》2025年第11期,欢迎转发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

作者:黄其洪(1979—),男,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与德国古典哲学、马克思与西方实践哲学传统、西方当代激进左翼和移民现象学;李作纯(1993—),男,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拉吕埃勒和恩格斯哲学思想。

摘要国内外学界对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理论论争并不鲜见,但是在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视域下审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工作还未真正展开。在自然科学视域内,在自然观上“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有一致之处,在方法论上“自然辩证法”为自然科学的发展观提供了理论指导,同时自然科学的实际发展越来越证明“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在自然哲学视域内,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在内在结构(本体论、动力论和目的论)上与传统辩证法迥然相异,提出了“自然辩证法”的本体论承诺以及建基于此的相关论述。这项工作的展开,一方面有助于梳理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自然科学视域中的重要理论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凸显“自然辩证法”的提出对于自然哲学的独特意义,从而更加准确地理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厘定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也为“自然辩证法”新的历史形态的建构指明方向。

【关键词】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自然科学;自然哲学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自然辩证法四大论战以来,国内学界关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论战就一直未停,当然,论战是在认定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来阐述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第一种观点以恩格斯的思想发展史为依据,通过他与马克思的哲学思想的关联来批判西方学者的阶级偏见与时代偏见;第二种观点从重新阐释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入手,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统一起来;第三种观点尝试剥离深受苏联教科书体系影响的恩格斯形象,力图从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背景来分析恩格斯的理论。与此不同的是,国外学界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主要持批评态度,从恩格斯与黑格尔的理论渊源角度、从批评把辩证法应用领域搞混淆的角度、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误解黑格尔自然哲学角度和批评“自然辩证法”存在对辩证法本身误解的角度展开批评。在国内外学界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论争之中,我们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尚未真正展开,即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放到西方近现代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的大传统下进行考察。当然,这里提出的自然科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搜集资料”的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然科学,也不是“把各种自然物和自然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宏大的总的联系”的关于既成事物的自然科学,而是关于“事物的发生发展”以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伟大整体”的近现代自然科学;这里提出的自然哲学不是古希腊的自然哲学,也不是中世纪的自然哲学,而是以本体论、动力论和目的论为基本构成部分的西方近现代自然哲学。开展这项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梳理“自然辩证法”在自然科学视域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凸显“自然辩证法”的提出对于自然哲学的独特意义,为更加准确地理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及其限度、厘定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自然辩证法”新的历史形态的建构指明方向。

一、自然科学视域下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在古希腊的早期,自然科学一直处于哲学的门下。自亚里士多德始,自然科学才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门类的科学,但“真正的自然科学只是从十五世纪下半叶才开始”,“在此以前,科学只是教会的恭顺的婢女,不得超越宗教信仰所规定的界限,因此根本就不是科学”。此后,自然科学大致经历了初始的“搜集材料的”和“关于既成事物的”自然科学阶段和“整理材料的”关于“过程”即“事物的发生发展”以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伟大整体”的自然科学阶段这两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成熟时期的“整理材料的”自然科学在本体论上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过程论”和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具有一致性。海德格尔和怀特海都认为,世界是一个处于不断生成、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和一成不变的,因此要破除传统形而上学的关于存在的实体思维,就必须从本体论上把探求的存在视为过程,把世界理解为一种未完成的流动性存在,一切皆处于永恒变化的过程和事件之中。在这一点上,恩格斯就有着明显的共同理论旨趣,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反复提到要“回到希腊哲学”,就是要强调希腊哲学的总体优先性,以区别于近代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环节优越性。恩格斯强调要辩证、总体和发展地理解自然,这与成熟时期的自然科学在反对孤立、割裂、静止的自然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指出“一切僵硬的东西溶化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久存在的特殊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这种“永恒的流动、循环中运动着”的自然观与怀特海的自然观具有一致之处,都表明了世界始终处于生灭不息、永恒流动的状态,只不过恩格斯的这种“永恒流动、循环不息”的思想仍然是在以物质作为宇宙世界的基本单位基础上提出的,还未能上升到本体论的层面,而怀特海则将这种“过程”上升到了本体论的层面,强调过程就是实在、实在即是过程,强调整个世界是由本体论层面的“事件”和“实际存在物”相互连接、相互“摄入”而形成的一个大的有机系统。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第一,辩证逻辑是适于科技革命发展的思维逻辑。“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恩格斯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辩证逻辑的精髓,并将之立于“经验基础”之上,展现出其内在必然的关联性,使事物从低级形式推导出高级形式,使之区别于旧的形式逻辑。恩格斯列举了从“摩擦生热”到“一切机械运动都能通过摩擦转化为热”的判断发展的例子来论证辩证逻辑对于科技革命的发展至为重要,这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导。第二,假说是自然科学的发展形式。恩格斯提出“只要自然科学运用思维,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假说是自然科学的“生命”得以延续的重要一环,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假说须以经验事实为依据,以科学原理为指导,具有可检验性,同时结构要简明而严谨。在内容上,它既包含理论的陈述,也包括事实的陈述,既有真实性较为确定的部分,也有尚未判定的部分。在验证假说的过程中,研究者通过创造性的想象,特别是逻辑推理的运用,来推进假说从初始阶段走向相对的完成阶段。恩格斯指出,不能因为“互相排挤的假说数目之多和替换之快”就放弃通过假说的方式进行科学探究,就得出“不可能认识事物的本质”的结论;也不能因为想着“等待材料纯粹化起来”,就把“假说”的运用思维的研究停顿下来,那样永远都得不出科学的定律。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假说”对于自然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借鉴,特别是对于自然科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议题有着前瞻性的引领作用,对自然科学获得重大突破和长足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第三,辩证思维的科学方法。恩格斯在辩证思维中强调得最多的就是其辩证性,正如他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综合和分析一样,必然是相互关联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片面地捧到天上去,应当设法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但是只有认清它们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才能做到这一点”。所以,理应将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逻辑和历史、抽象和具体这几个对子在具体的历史的语境中统一起来,也正是实现了这些对子的辩证有机的统一,这些辩证思维的科学方法才会产生它们真正的效用,才能真正克服归纳主义和演绎主义的弊端,从而在方法论上促进自然科学的发展。二十世纪自然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证明“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1982年查汝强先生在《二十世纪自然科学四大成就丰富了辩证自然观》一文中指出:“辩证自然观在十九世纪的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的基础上开始科学地确立起来,二十世纪自然科学的四大成就才使它得到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它的物质观、运动观、时空观、生命观和意识观等都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特别是对世界的统一原则、矛盾原则、无限原则、系统原则的认识大大深化了。”可以看到的是,四大成就的发现使我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意识的认知大大深化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但从论证方式上来说,这也只能算是一种归纳论证,得出的只能是可能性的结论,而缺少可得出必然性结论的演绎论证,所以此番论证也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证明。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文稿中,散落着许多后来为爱因斯坦“相对论”所证实的经典理论论述(虽然爱因斯坦本人对《自然辩证法》的评价不高),如“它(运动)的本质应该是空间和时间的直接的统一”,在“相对论”提出以前,人们接受的是自伽利略时代开始创立至牛顿完善的绝对时空观,即认为时间与空间是各自独立的绝对的存在。“相对论”的诞生打破了这一传统的经典物理学看法,首次提出了“四维时空”的概念,认为时间与空间不再是各自绝对的了,绝对的是它们形成的一个整体—时空,在时空中运动的观者可以建立“自己”的参照系,可以定义“自己”的时间与空间,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观者所定义的时间与空间是不同的,同一观者选择的参照系不同,所定义的时间与空间也是不同的,“这些思想有时直接同爱因斯坦仅仅在二十五年至三十年后所提出的狭义相对论的基本原理相呼应”,这就很好地印证了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的理论阐释,证明了“自然辩证法”中对立统一规律的科学预见性与客观真理性。量子力学中著名的波粒二象性理论认为,所有的粒子或量子不仅可以部分地以粒子的术语来描述,也可以部分地用波的术语来描述。这意味着经典的有关“粒子”和“波”的概念失去了完全描述量子范围内的物理行为的能力,粒子性和波性的绝对对立的鸿沟在这里消失了,波性与粒子性实现了辩证统一:一方面两者相互对立、排斥;另一方面又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对二十世纪物理学产生革命性变革的量子力学用生动而具体的微观物理阐释证明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的产生,以及分子生物学方面的成就特别是核酸的分子结构和遗传密码的发现,在物质观、生命观、意识观等方面的创见,都从不同的维度和不同的领域更为全面、更为细致地证明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总的来看,二十世纪自然科学的四大成就丰富和发展了辩证自然观,特别是深化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则,它从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加深了自然界的无限层次系统观点,并从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生动地诠释了“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自然哲学视域下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石里克指出:“自然哲学的任务就是解释自然科学命题的意义;因此,自然哲学本身并不是科学,而是直接致力于考察自然律意义的活动。”怀特海关于具体科学的观点也从侧面凸显了自然哲学的重要性,他认为“一切具体科学的领域总局限于一定种类的事实,这意味着它所做出的任何有关事实的陈述都不会在这类事实之外”,自然科学有着自身不可逾越的固有局限,因此跨越自然科学局限这道鸿沟的历史重任就落在了自然哲学的肩上。“自然哲学不仅是关于自然的哲学,其根本意义还在于揭示自然本原或通过自然来探寻本原。”自然哲学经历了古希腊自然哲学、中世纪自然哲学、机械论自然哲学、德国思辨自然哲学以及当代自然哲学等多个历史阶段。亚里士多德建立了目的论的自然哲学,提出包括质料、形式、动力和目的的四因说,并以“单一不动的推动者”作为终极因来解释自然个体的奋争与欲求。以托马斯·阿奎纳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家—自然哲学家”提出的关于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中的“运动”“动力因”“事物的等级”等就凸显了中世纪自然哲学的动力论和目的论。谢林则认为,自然要经历一个自我发展的过程,通过不断地自我呈现而达到顶点,通过“世界的普遍结构”“普遍机制”及“有机论”使主观和客观、有限与无限达到统一。这一观点后来在黑格尔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而在本文中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进行审视的自然哲学正是从以本体论、动力论和目的论为基本构成部分的成熟的西方近现代自然哲学意义上来谈的,也唯有从此意义出发,我们才合法地进行着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考察,以“使‘实在主体’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所以,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既是思想的“程式”和“方法”,更是思想的“框架”和“逻辑”,因而需要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中去审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如果没有这些内在环节的呈现,一切的言说都只能是独断的、外在的、形式主义的和主观主义的。在本体论上,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给出了他的本体论承诺。辩证法长期被错误地当作一种形式方法来对待,使之沦为一种在知性科学层面流行的“科学方法论主义”的方法,导致人们往往沉浸在一种“外部反思”的运用及其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实质之中,从而走向反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自我瓦解。辩证法被认作形式方法时,虽然有着规律、法则、范畴和范畴联系等一系列的所谓辩证法的外壳,但在根本上它是与内容分离的,未能使宣扬的普遍性真正沉入实体性的内容之中成为真正的普遍性,而只是一种与实体性内容相分离的抽象的普遍性,也正是在此种情况下,作为纯形式的方法才能被毫无限制地运用在任何内容之上,所以,这种所谓形式方法意义上的辩证法在根本上是反辩证法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就仅有着规律、范畴和范畴联系等所谓的辩证法的外壳,缺乏本体性与实体性的内容,最终也只能给出他的本体论承诺。而辩证法的本质恰恰是海德格尔语境中的“进程”或“道路”,是伽达默尔表述的“真理”,“是表示事物自身的活动,而决不意味着主观思想将抽象的形式加诸各种事物的行动”。直到黑格尔那里,他对辩证法进行了本质的合法的本体论扩展,“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黑格尔把绝对者—上帝(实体—主体)作为本体论基础,最终形成了一套自我生成、演化的严密的辩证法体系。而到了马克思那里,他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论批判把辩证法的真理置入到它与唯物史观的同一性中,即唯物史观就是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其实质——在其本体论基础上——而言应该是这样来标识:它是‘辩证法—唯物史观—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唯物史观—历史科学是这种辩证法的生命线、“绝对命令”或基本的生存方式。只有这样的本体论才能保有真正的活动者主体及其实体性内容,从而避免堕入形式主义及其主观主义的陷阱之中。在这个本体论之中的“实在主体”不是抽象的社会,而是现实的——特定的、既与的、具有实体性内容的——社会。马克思通过《资本论》《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法兰西内战》等著作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与马克思不同的是,恩格斯则试图通过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完成这一颠倒,但是恩格斯的这一颠倒存在着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恩格斯难以证明他的“自在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二是恩格斯难以说明“思维与存在的统一”的合法性这一前提性问题。在概括总结和反思近现代科学材料的基础上,恩格斯揭示了自然界的唯物辩证性质,提出了“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这种物质性……是由哲学和自然科学的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来证明的”。但是,这一“物质的”无意识的自然本体“辩证”的合法性何在?思维与存在又如何“统一”?阿多尔诺对此做出了透辟的回答:“传统思维的错误在于把同一性当作目标。……把同一性定义为自在之物与其概念的符合,这是罪孽”。马克思的辩证法主要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虽然社会历史是人类实践的领域,但马克思的辩证法的目的恰恰是认识其中“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确实,在恩格斯的辩证法中存在着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一样的客观性旨趣,可以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基本上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辩证法。在不考虑本体基础的情况下,恩格斯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可以会通的,从而获得一种如恩格斯所说的贯穿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普遍性。但是像许多哲学家一样,恩格斯未能对这“无条件的前提”做出根本的追问与合理的解答,只是独断地默认了其合法性,给出了他的本体论承诺。在动力论上,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却难以找到其演化的动力。在黑格尔辩证法的演绎路径中,主要有着紧密关联的三个环节:知性的确定性环节、辩证的环节和思辨的统一环节。思辨辩证法正是循着这一路径从知性的确定走向具体的思辨的确定、从一分为二走向合二为一。黑格尔辩证法真正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创造性和建构性,它不会停留于知性的片面之中,也不会沉浸于知性的辩证瓦解中,而是会追求具体的思辨的确定性,并且这种对当下的超越并不是暂时的、一次性的,而是永恒的。在这整个过程中,就蕴藏着辩证法从暂时性和必然灭亡的角度出发去追求新事物和更高总体的不可遏制的激情,辩证法凭借这股超越的否定的理论姿态推动着自身不断向前,从而最终实现逻辑上的纵向跃升和范式的革命性转化。无论是在《逻辑学》,还是在《精神哲学》,抑或是《哲学史讲演录》和《自然哲学》中,黑格尔都能够让概念流动起来,在不同的概念之间形成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最终以反形式逻辑的方式推动它们的发展,这其中的根本动力就在于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相关性。而在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论中,我们很难寻觅到像黑格尔辩证法那样的追求更高事物和更高总体的不可遏制的动力,也找不到马克思社会实践辩证法中的实践动力,这正是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的不同之处。在目的论上,“自然辩证法”建基于自在自然之上,自然无所谓目的与否。在黑格尔思辨辩证法中,有着它自己的明确的终点即“绝对理念”。在黑格尔那里,理念是生命和认识的真理,是意志客观化的发展。绝对自由的理念“不仅仅过渡为生命,也不仅仅作为有限的认识,让生命映现在自身内,而是在它自身的绝对真理性里,它自己决定让它的特殊性环节,或它最初的规定和它的异在的环节,直接性的理念,作为它的反映,自由地外化为自然。”可以看到的是,黑格尔很好地将它的思辨辩证法构筑为了一个全体,相对于“绝对精神”这一本体和开端来说“绝对理念”就是终点,当然这一终点也是起点,但已不是作为开端的“纯存在”,而是“直观性的理念”,是我们直观感受到的丰富活泼的自然。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正是在包含着本体、动力和目的等诸环节中使精神在向外演绎的同时又不断向内回复的螺旋运动中发展的。“也许历史是马克思所极感兴趣的唯一事物”,科林伍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核心的历史辩证法,无论是在劳动论域中还是在社会形态发展方面,马克思的辩证法以实践为本体展开它的逻辑运演,这其中的目的可以简略为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并最终为人所用。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却是建立在“不附加任何外来成分”的自在自然基础上的,显然这样的自然是无所谓目的的,这样的“自然辩证法”也是无所谓目的的,它也就很难形成一个可以自在运动、自在演化的大全体系,因此,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本体论、动力论和目的论等内在环节上相异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确实存在着独断论的风险。

三、继续推进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发展

陈独秀在《〈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一文中说:“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的一切黑暗。”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年历程中,“这两位先生”中的“赛先生”对于中国人民思想的革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人种由来说》《从猿到人》等译作的问世、延安自然科学研究院的设立等,到建国初期自然辩证法在国民经济恢复和人民思想改造方面的重大作用,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对于自然辩证法更为全面、更为精细的研究与应用,无一不说明着自然辩证法对于我们国家与时代发展的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在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视域下审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是我们今天开展自然辩证法研究与应用的一项重要的前提性的工作,也是一项追本溯源的工作。只有厘清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自然科学视域中的重要理论地位与作用和“自然辩证法”的提出对于自然哲学的独特意义,才能更为准确地明晰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及其限度,更为准确地看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为“自然辩证法”新的历史形态的建构指明方向。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历史形态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杨耕先生认为,恩格斯“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视角规定了辩证法,以凸显辩证法的哲学性质,即‘辩证的哲学’,这是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显性的主题。恩格斯并非‘连提都没有提到’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相反,恩格斯以实践为基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并结合社会关系阐述了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这是恩格斯辩证法思想中的隐性的主题。”回归《自然辩证法》文本,可以发现的是我们始终难以找寻到恩格斯辩证法理论的本体,是“自在自然”吗?那这个能自我“辩证”的自然又何须人的认识,只要神的天启即可。是继承了马克思意义上的“给定社会”吗?杨耕先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谈恩格斯辩证法理论的本体的,即他认为“自然辩证法”的“自然”是“人化自然”,那么追问一句,人类世界以外的“自在自然”因此就不囊括于内了吗?显然,这也是有悖于恩格斯自己将辩证法理论建立在客观实在的“自在自然”之上的本意的。因此,在恩格斯辩证法理论中“我们的主观思维和客观世界”仍是处于“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状态。但同时,我们需要汲取“自然辩证法”的理论精神,特别是杨耕先生谈及的主体辩证法与客体辩证法的双重变奏仍然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在这种以实践为纽带的主客体双向互动的结构中,主观辩证法的呈现是以对客观辩证法的认知为基础的,因此,随着对客观辩证法认知的深化,“自然辩证法”的历史形态也应有所变化。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只想说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对于理论自然研究也是有效的”,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基于近代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提出的科学理论。相比于恩格斯所处时代的科学发展水平而言,当今的科学发展已处于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背景之下,科学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对当代科学发展提出的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做出新的合理的解答,而不是一直停留于恩格斯对他所处时代的科学发展做出的理论阐释。因此,作为探求自然本原和通过探求自然本原来寻求更高存在的“自然辩证法”也更应发展出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形态,这样的做法并不是对恩格斯理论精神的违背,而是对恩格斯理论精神的继承与发扬,是作为理论研究者从事理论研究、追求真理所应做到的题中之意。唯有如此,“自然辩证法”才能真正起到对自然真正有所把握并与之和谐相处的作用,“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地位才会得到应有的认可与尊重。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的科学哲学化和哲学科学化的研究方法是我们应该继承的。自文艺复兴以来,科学与哲学日趋分离,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学科门类。离开了哲学的科学日益变得强大,甚至将哲学逼入了狭窄的领地。但当探寻一切必然性的“万能”的科学用从法国唯物主义传到自然科学中的决定论来根本否认偶然性的时候,它却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显得并非那么“万能”。当人们对科学的崇高的信仰被打破,被科学武器所牢牢绑缚的人类社会陷入危机时,人们只能重新祈求哲学智慧的指引。出现如此结果的原因在于,我们所利用的科学武器去认知与改造自然时是基于一种机械论范式,具体表现为将原本为整体的、普遍联系的、有机的、系统的自然世界肢解为部分的、割裂的、缺失生命的、为人所用的自然,因此我们想要从整体上把握自然世界,就不得不求助于哲学超越科学的力量,不得不求助于对自然的总的根本看法和统摄各门科学具体性的哲学,不得不推进科学的哲学化。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从自然本体出发、揭示自然自在运演逻辑的哲学科学化和科学哲学化的方法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在整个人类知识发展的长河之中,哲学科学化和科学哲学化的方法是知识得以延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符合当今时代复杂信息系统理论中方法的要旨的,更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科学和哲学统一的精神原则的。所以,无论是在推进“自然辩证法”新的历史形态的研究过程中,还是在从事更为广大的哲学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都应该继承这种研究方法,把握这种研究方法的精髓,使之恰当地服务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工作。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提出对大唯物史观的建立具有启发意义。恩格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他提出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史与自然史的衔接与勾连,使之成为一个统一体,建立真正的大历史观、大唯物史观,从而进一步阐明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性,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进行辩护。恩格斯试图通过人、自然和实践的统一来实现这种大唯物史观。在人与自然的循环论证中,一方面自然先于人而存在,是人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人以自然为对象,自然是人的实践的产物。显然,这样的自然史是有“人”的自然史,大唯物史观也恰恰是在社会实践这一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这样才有可能勾连自然史与社会史,才能形成真正统一的大历史。但恩格斯意义上的自然显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他所说的自然仍然是一种自在的自然,一种没有人的痕迹的纯粹天然的自然,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提出了他的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相分离的自然之上的“自然辩证法”。虽然恩格斯力图建立一个大唯物史观,可在“人”与“实践”这个根本之处难见其解,所以这样的大唯物史观难以得到实现。正如以奥尔曼为代表的哲学家认为的那样,马克思与恩格斯希望辩证法不仅适用于人类社会,同样也适用于自然界,或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受到自然界规律的限制与约束。这启示着我们要对大唯物史观进行深入的探究,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要做适当的改造,才能够真正完成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理论目标。

结语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的视域内既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存在着限度。自然科学视域下的“自然辩证法”在自然观上与西方近现代自然科学有着一定的一致之处,也为自然科学的发展观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更是在科学性和客观性方面得到了二十世纪自然科学发展的有力证明,可以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地位与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在自然哲学的视域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在内在结构(本体论、动力论和目的论)上与传统辩证法相异,恩格斯坚持现象一元论,认为自然世界只有唯一的现象世界而无本体世界,提出了“形而上学终结论”,恩格斯将辩证法定义为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但“科学一般地可以被规定为通过诸真命题的相互联系而建立起来的整体。这个定义既不完全也不中肯。诸种科学都是人的活动,因而都包含有这种存在者(人)的存在方式”,海德格尔的这段话概括起来讲即是: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脱离了“人的活动”,脱离了“存在者的存在方式”,这样的理论“既不完全也不中肯”。所以作为理论工作者的我们理应做到的是,继承恩格斯“说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的理论初衷,发扬恩格斯对大历史观探索的理论探索精神,明晰“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及其限度,汲取“自然辩证法”理论的科学养分,推进和完善“自然辩证法”的新的历史形态的建构,进而对人们在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领域内的理论探索有所贡献,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并使唯物史观的视野拓展到自然领域,建立起既包括社会历史又包括自然在内的大唯物史观。在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史上,确实出现过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教条化、封闭化和经验化的现象,大部分的西方学者对“自然辩证法”的各种批评也是就此提出的,将苏联马克思主义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庸俗化处理作为恩格斯真实主张的“自然辩证法”来对待,这是他们理论批判中的最为致命之处。“把学术问题泛意识形态化,这也是我们今天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的时候需要警惕的事情。”在警惕学术问题泛意识形态化的同时,更为紧要的事情是在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视域下审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界定清楚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理论地位与理论作用,理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及其限度,更为准确地看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推进“自然辩证法”新的理论形态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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