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晶,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研究员、哲学院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刊发于《泰山学刊》2025年第5期。
[摘 要]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发展与演变看,在“天下”的政治文明语境中,古人往往意欲建构一个理想的趋于“一统”的政治体。《尚书·虞书》基于原始氏族部落联合体这一早期国家形态展开追述,呈现出“帝—百揆—四岳”与“四岳—群牧—群后”的双层治理结构,这是中国古代治理结构的萌芽形态。《尚书·夏书》则由于初具“文明”因素而始出方国政治联合体,发展出以“九州”和“五服”为载体的“直辖—藩属”疆域治理结构。与尧舜时代相比,有夏一代的治理结构具有内生的灵活性,可将“禹迹”以五个圈层加以囊括。同时,由于“绥服”与“荒服”最后两个圈层涉及传统“夷夏”关系的议题,从而进入中国传统政治治理理念中的另一个面向,即“因俗而治”的视域。
[关键词]早期政治一统;氏族部落;九州;五服;疆域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2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一、《尚书·虞书》中的尧舜氏族部落联合体
《尚书·虞书》主要是对帝尧、帝舜事迹的追述,所以《尧典》《舜典》《皋陶谟》与《大禹谟》的内容也并非完全没有事实依据。《虞书》独载尧以来之事,传达出帝尧之政“亲九族”“百姓昭明”而“协和万邦”,帝舜之政用刑适当而“天下咸服”,仿佛尧与舜已经实现了在一个相对较大的“天下”政治范围内的有效治理,从而推出了一套唯有以“一统”政治为前提才会顺理成章的政治实践。对应《史记·五帝本纪》部分,司马迁以《尚书》《大戴礼记》等文献为材料梳理出“五帝系统”,从黄帝写起,言及帝颛顼、帝喾,直到帝尧与帝舜,在形式和内容上达成了上古政治与文化一脉相承且符合“大一统”政治理念的叙事逻辑。也就是说,不论《尚书·虞书》中的各篇记载,还是《史记·五帝本纪》中的顺序安排,都或明或暗地表达了上古社会早期已初具“天下一统”的政治观念。问题的关键在于明了“五帝”时期的社会组织结构究竟是怎样的,进而探究《尚书·虞书》中的尧、舜时期在“一统”观念下的治理结构又是怎样的。
关于“五帝”时期或“尧舜”时期的国家结构,按照史学界的研究情况可以主要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以田昌五、王震中为代表的“族邦联盟论”,受摩尔根理论影响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部落联盟论”,以谢维扬、沈长云等为代表的走出“部落联盟”的“酋邦论”。此外还有“贵族国家联盟”等看似新说,实则还是在结合前述理论的基础上而组合生成的理论。所谓“族邦联盟”又称“邦国联盟”,关键在于“族”字,强调中国古代国家是“宗族城市政治国家”。它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宗主与君主是合而为一的,宗族武装和国家武装是合而为一的,宗庙社稷和国家政权是合而为一的,天地神祇和祖宗神灵是合而为一的” 。因此,“君权即族权,族权即政权” 。在中国古代国家的阶段划分上,“族邦联盟论”主张“从黄帝到夏代为第一阶段” ,是国家政权的萌生状态。较之前者,我国早期国家形态研究中的“部落联盟”理论长期受摩尔根学说的影响,意在强调这是原始社会的一种氏族部落间出于相互保护需要的“自然结合”,由相互存在共同血缘渊源的加入联盟的各部落酋长组成的议事组织共同商讨与决定本联盟的政治事务,是部落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大。“部落联盟”的显著特质便是无最高首脑、全体议事原则与各部落之间的独立与平等 ,所以“尽管在联盟与联盟外部落的关系中也不乏征服的内容,但联盟内各部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联盟是建立在自愿联合和‘互相保护’的基础上的” 。在谢维扬所著《中国早期国家》一书问世后,以“酋邦”为中国早期国家组织形态的观点再次受到重视。谢维扬认为,中国早期国家不是由部落联盟转化而来,而是古代酋邦在政治上和地域上演变的产物。而“酋邦”和“部落联盟”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产生途径是否以“军事征服”的形式,使得“在一个酋邦之内,往往包括许多血缘渊源不同的部落成员” ,且易于促成个人在政治上的集权。相应地,“部落联盟”只会发生在亲属部落之间,以联盟政治“合意”为决策基础;“酋邦”则会突破血缘纽带,实现对不同血缘渊源居民之间的控制,从而以中央集权化的手段维持酋邦社会长存。晁福林认为“酋邦论”好似以模糊的“族团”概念去刻意弱化“氏族”为社会组织的基础这一原则,然而正是“这一基本原则决定那个时代的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因素不可能占主导(或者说是重要的)地位”。
显然,“酋邦论”由于对“集权”性质的过度凸显,只会导向对中国早期国家的专制主义定性,意味着传统中国从一开始就是缺乏民主因素的。相反,“部落联盟”政治决策的基础是亲属部落之间的平等“合议”,在这条研究路径上必然会得出中国早期国家具有“民主”因素的结论。然而,通过对中国早期国家形式的分析,会发现文献中的尧舜时代既表现出了各部落之间“平等议事”即所谓“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也会表现出“酋邦”特质中所强调的“不同血缘”部族之间的联合。同时,非常明显的“非集权化”也使得与尧、舜、禹时期国家形态相关的研究仍然不断地有新的解释出现,所以这并不单单只是是否具有“文明”因素那么简单的问题。
之所以在“部落”“酋邦”和“国家”之间又出现了“族邦”的说法,关键在于对原始社会、文明社会以及二者之间过渡阶段的不同界定。美国学者埃尔曼·塞维斯在其《原始社会组织》一书中将摩尔根的氏族社会进化理论进行了修正,把人类原始社会的演化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游团(band)、部落(tribe)与酋邦(chiefdom)。张光直则在结合中国考古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塞维斯的三阶段理论介绍到中国,并与中国上古社会的分期进行对照,推测酋邦的下一阶段即国家。在《中国青铜时代》中可以见到如下归纳:仰韶文化是“部落”阶段,龙山文化是“酋邦”阶段,均对应原始社会,而夏商周三代(到春秋)则对应国家阶段。也就是说,按照张光直对塞维斯理论的分析来理解,“五帝时期”或尧舜时期至少是属于“酋邦”时代的原始社会,这与“五帝时期”之前的“部落”有着本质不同。在此基础上,谢维扬指出,“五帝”时期不仅是“酋邦”,更是具有非完全过渡性质的稳定阶段,因此“酋邦作为一种非国家的中央集权制度,它可以构成处于前国家政治组织演进序列的最高位置上的稳定的、有独立内涵的、完整的政治—社会形态”。从某种程度上讲,尧舜时期一旦被归为“酋邦”则意味着酋长集权与政治分级的切实存在,意味着军事暴力的征服是控制其他血缘部落成员的主要手段,也象征着民主因素与制度的缺失。除此之外,张光直本人在介绍塞维斯理论的时候也提出了质疑,即三代,尤其是夏商两代和西周的前期,究竟应当是分入酋邦还是分入国家。
相较于在学界长期处于主流地位的“部落联盟论”,以及后期受塞维斯理论影响而有大范围学者支持的“酋邦论”,“族邦”或“邦国联盟”说在近三十年因其称谓和特质更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又有再兴之势。这一阵营主张“中国古代国家形成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以族邦为构成国家的主要形式。以此进一步认为“夏朝仍然是一个族邦联合体”,是经历过分散城市国家后的城市国家联盟,从商代开始则构建起了中央王国与地方方国之间的复杂国家关系,而周的“中央政权机构基本上沿袭商制”,更被视作中国古代最发达的国家形态。随着研究的深入,在“族邦论”学者的眼中,“五帝时期”已不再是单纯的原始社会,而是已经具有了政治文明的因素,它是走向夏商周“复合制王朝国家”的前期阶段。就像王震中提到的那样:“‘部落联盟’属于原始社会的范畴,‘族邦联盟’则不限于原始社会,文明社会(国家社会)也可以使用。”综上所述,以“五帝时代”是否初具“文明”的社会因素可以分为两种意见:一是仍处于原始社会的“部落联盟论”和“酋邦论”;二是初具文明社会因素的“族邦国家论”。很明显,上述学者的理论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其中最核心的当属“尧舜”时期是否已经初具进入文明社会的因素。所以,在学界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的情况下,使用尧舜联合体来概括这一时期的国家形态是较为合适的。
帝尧和帝舜所在的是“五帝”政治联合体时期的后段,二人作为当时的联合体首领,各自都领导着当时社会中最大且最为核心的部落。而关于尧舜之间的职位交接、所领导联盟中的主体核心部落与其他参与部落之间的关系的具体情况,详见《尚书·虞书》中关于尧与舜的纪事,细节如下:
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瞽子。父顽,母嚚,象傲。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帝曰:“我其试哉!”女于时,观厥刑于二女。厘降二女于妫汭,嫔于虞。帝曰:“钦哉!”
结合其他文段去理解这段帝尧欲寻找接班人的有关“举贤”主题的对话可以看到,帝尧每每遇到需要讨论解决的事情时,首先会询问“四岳”的意见,甚至会直接提出让“四岳”之臣接替自己的位置,至少“四岳”在帝尧这一时期的部落联合体中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关于“四岳”地位的具体情况,孔颖达讲道“在位之臣,四岳为长,故让位于四岳也” 。相应地,如果连四岳之臣都不能胜任此职位的话,其他臣子就更没有资格接受联合体的首领之职,即“岳为群臣之首,自度既不堪,意以为在位之臣亦不堪” 。但同时也需要明确帝尧与四岳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选段中虽使用了“帝”“朕”一类的表述方式,孔安国与孔颖达等人的注疏中也使用了“臣”的称谓,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一时期就是有着明确阶级等级划分的时代。对于尧舜联合体时期的称谓中出现了“朕”与“臣”等表达,王震中认为是由于古时的人不具备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标准概念来明确描述当时那段不易确定的时期,但又受着政治“一统”观念的牵引,“因而只能比照夏商西周三代和秦汉时期国家形态的样子来描述和表达五帝时期的社会,把尧舜禹‘族邦联盟’描绘成了尧、舜朝廷,只是有时用‘禅让’与‘家天下’对五帝时代与三代略作区别而已”。显然,这种推测是解释得通的。
在“帝尧”与“四岳”的关系上,范文澜曾指出:“从《尧典》等篇看来,当时并没有君臣贵贱严格的区分。姜姓部落的酋长,称为四岳,有很大的议政权。”也就是说,尧与“四岳”在讨论涉及政治问题的解决方式时,至少是通过“协商议政”来“举贤”的,这并非“酋邦论”所讲的中央集权下的严格等级制的君臣关系。除此之外,田昌五还讲道:“帝尧这个联盟最早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不是偶然的。一则基本都有较高的文明;二则从尧以二女妻舜并命其十子事之来看,帝尧部还有十几个亲族城邦,其中尤以丹朱部为强大。”所以,至少从尧舜时期已经开始表现出了早期国家的一些特质,是具有文明因素的社会,就像苏秉琦所言的那样,最迟不晚于“五帝”中期的颛顼时代,具有方国特质的国家已经出现,而“方国时代是产生大国的时代,也为统一大帝国的出现做了准备”
基于尧舜时期政治联合体表现出的“非严格等级制”“非中央集权化”“非纯粹贵族政权”“非完全亲族成分”的特质,其是一个“大部落总领小众部”“集中协商议政治理事务”“首领有最终决策权”“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统一整体。那么,相较于学界曾经流行的概念如“酋邦联合体”“族邦国家联合体”“贵族国家联盟”等说法,从原始氏族社会“部落联盟”而发展出的带有“天下一统”早期国家政治文明色彩的政治联合体或许更符合《尚书》中表现出的尧舜时期的情况。尧与舜作为联合体的领导者,既是自己所带领的“小部落”的事务负责人,又是这个联合了诸多其他部落的“大整体”的政治首领。《尚书·尧典》载帝尧“光被四表,格于上下” ,言其能“亲九族”“和万邦”;孔传又说其“聪明文思,光宅天下”;《左传·哀公七年》又讲夏初“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显然,这个处于考古学定义上的龙山时代中晚期的尧舜时代,其“邦国林立”的政治格局至少延续到了夏禹执政的时期。
二、尧舜圣治:“帝—百揆—四岳”与“四岳—群牧—群后”的双层治理结构
“其实,中国历史传统就是天下国,有‘中央’有‘四裔’,‘四隅’并无自大、歧视‘外化’,而是局限于交通条件,凡与中国通,都包罗在内。”可以说,尧舜时代在早期国家政治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影响下,形成了“天下—邦国”单向双层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即基于联合体公共事务与各邦国事务的处理,形成横向“帝—百揆—百工—四岳”政治事务商议、纵向“四岳—群牧—群后”州邦事务管理的结构。
从政治事务管理的级别来看,是“联合体内部事务”到“各州邦外部事务”的分层治理结构;从政治事务管理的影响来看,是“联盟决策”到“州邦决策”的单向政治影响。这意味着尧舜作为联合体的首领,不仅要带领一众加入联合体的邦国之长共同处理“天下”事务,同时也要做出合理政治决策,使得在政治联合体中居于重要位置的邦国之长也可以根据上层的决策再去处理本邦需要解决的政治事项。这就是为什么在灿若繁星的“万邦时代”,“尧舜禹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本邦国的国君(即邦君),又是联盟的盟主” 。
从《尚书·虞书》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帝—百揆—百工—四岳”构成尧舜联合体政治治理结构中的内事议政机构。唐尧在处理联合体公共事务上,最大的政绩当属指导“羲、和”遵从天象运行规则“敬授民时”,据“历法”以“允厘百工”达到“庶绩咸熙”的效果。同时,唐尧还会时常召开事关联合体重大事项的决策会议,逢会必询“四岳”之意见。按《尚书正义》的解释,“四岳”是“羲、和”之四子,分别掌管“四岳”即“四方大山”之诸侯。孔颖达认为他们负责的是“外事”,虽为“外事诸侯”,但也是“联合体内事”决策的关键,负责衔接内外政务。所以“四岳”在《尧典》中至少有“官名”和天下中“四方山名”双重含义。关于“四岳”为四方诸侯之意的由来,金景芳这样解释道:“尧舜禹时代,只有居民聚落,没有都市,各部族举行重大的活动,往往以某一名山作为聚会之地。”长此以往,“于是人们就把四方最有影响的集团首领也称为‘四岳’。四岳既是某一个重要集团的首领,又是某一方众多集团首领的代表” 。到了《尚书·舜典》尧考察舜的记录中,没有了“百工”之说,却出现了“百揆”,其中载:“纳于百揆,百揆时叙。”与此变化情况不同的是,“四岳”之诸侯仍在治理结构中居于关键位置,但又加入了“群牧”“群后”与“十有二牧”之设定。如舜在尧的禅位大典之后,举行祭祀大典而“日觐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后” ;又如在咨询“四岳”的过程中问谁能够“使宅百揆” 。按孔安国之言,帝尧时期所谓“百工”即“百官”,而与此相对的帝舜时期的“百揆”则为“百工”之首,“度百事,总百官,纳舜于此官” 。蔡沈进一步认为“惟唐虞有之,犹周之冢宰也” 。孙星衍引用《后汉书·百官志》中的注释再次论证“百揆”在尧舜时期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说者以百揆尧初别置,于周更名冢宰。”言下之意,“百揆”之官并非舜时才设置,系帝尧时期的产物,周代的“冢宰”便是从“百揆”发展演变而来的职官。“百揆”统“百官”,舜亦曾担任过“百揆”之职,总管部落联合体的诸多政治事务,地位仅次于联盟首领,也是下一任联盟首领的重要人选之一,这也就是后期人们所普遍熟知的推动国家决策的核心人物宰相的前身。
在“百揆”之外,“四岳”“群牧”“群后”构成尧舜联合体时期外事治理结构的第二层次。据《虞书》所载,帝舜在禅让大典后“日觐四岳、群牧”,表明这两类人至少是首领刚刚接手政事之后均要觐见的。《尚书·舜典》讲,舜划定联盟疆界为“十二州”,禹在后舜在前:“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浚川。”孔传具体指出十二个州:“谓冀、兖、青、徐、荆、扬、豫、梁、雍、并、幽、营也。”各州均有一诸侯长,即君长。《尚书正义》认为“州牧”就是“牧监”,是联合体决策机构又在各州长之上设置的“监察员”,孔颖达言“州牧各监一州诸侯” ,既负责监督一方诸侯执政,也参与到各州的治理中。因此,尧舜时期的“群牧”具体指“尧九牧”或“舜十二牧”,监督管理各州的诸侯,地位略高于各州诸侯。帝尧去世三年后的正月初一,帝舜至“文祖庙”,与“四岳”议政,传授“十二牧”治政的经验:
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时!柔远能迩,惇德允元。而难任人,蛮夷率服。
帝舜是与四方诸侯之长共商大事,并将联合体治理的经验告诉十二州的牧监,在处理政务时要始终以民生为本、以民意为导向,践行“养民之官”的职责。《尚书·舜典》记载,帝舜每五年在“天下”巡视一次,“群后”即各诸侯国君在地方等待首领的到来,正所谓“群后四朝” ,说明“群后”不具备“十二牧”与“四岳”长期参与议事的职能,地位在两者之后。所以,位于“群牧”监管之下的“群后”,主要就是指前所述的各州诸侯长即“候牧”,“十二牧”与“群后”之间的关系正符合“牧监”与“诸侯长”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舜典》篇记载的最后,帝舜讲“汝二十有二人”,孔传言除新任命的“禹、垂、益、伯夷、夔、龙”六人外,“四岳、十二牧”为治政的专职人员,这便再次道明了尧舜时期联合体内事治理上始终存在核心力量。
“五帝时代”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多支祖先组合与重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是这一时期初步奠定了中华民族会融合而“一统”的基础。质言之,即使尧舜时期的单向双层政治治理结构并没有明显地表现出集权化之后的“中央”与“地方”的阶级分层关系,但至少在联合体内部事务与邦州外部事务的管理上,孕育了后期真正“大一统”国家的“中央—地方”的双层治理结构,为“双轨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基层治理的展开铺路。
三、《尚书·夏书》中的方国政治联合体
关于《尚书·禹贡》这篇宏观政治地理巨著的作成年代,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是战国时期。由于全篇主旨在于标榜夏禹“划九州”“设五服”之功,所以“是应该按照夏禹时的具体情况从事撰述的” ,但也并未完全脱离战国的历史实际。至少,通过以“九州”划分天下疆域,以“五服”管理方国民众的方式,呈现出的是《禹贡》作者意欲规划“大一统”政治的理想图景。
仅就文本分析而言,如果说《尚书·虞书》围绕帝尧和帝舜的治理理念展开,在松散的邦国政治联合体的国家组织形态上呈现出了“帝—百揆—四岳”与“四岳—群牧—群后”的双层治理结构,那么可以说《夏书》则以禹重新划定“九州”疆界为始,开启了初具政治秩序意义上的较为理想化的“直辖—藩属”的新型“五服”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象征着从禹夏开启的政治文明,在接续“万国林立”的地理格局基础上,意欲规划中国最早的疆域政治。
与尧舜时期仍具有一些原始因素的国家相比,夏代的方国“已是比较成熟、比较发达、高级的国家,夏商周都是方国之君。这时期一是群雄逐鹿,一是从洪水到治水。夏未亡而商已成大国,商未亡而周已成大国,是夏商周并立的局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夏、商与周是三代,不仅在国家组织形态上有差异,而且在治理结构上也完全不同。当前,有些关于中华文明起源的研究中,默认以“大一统”为理论研究的“大前提”,忽视夏代、商代与周代之间的组织差别,强将三代视为一个整体,从而推出看似新颖但并不能解决历史问题的空洞结论。苏秉琦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深刻地指出前述研究既存的诸多问题,他认为由于一些研究习惯让“本来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如夏、商、周、秦、汉便被串在一起,像串糖葫芦一样,成为一脉相承的改朝换代,少数民族与境外接壤的周边地区的历史则被几笔带过,这也使中国史与世界史的关系若明若暗”。中华文明的一脉相承是切实的,中华大一统观念下的朝代更替也是不容置疑的,关键在于“大一统”是一种基于历史实际情况差异上产生的恒常理念,所以需要正视不同时期的国家形态变化与疆域变更,在比较基础上辩证看待三代治理结构的发展。
无论学界认为夏朝的国家形式是第一个专制的中央集权王朝,进而认定“包括夏、商、周早期国家在内的古代中国国家制度的稳定的特征绝不是‘民主’性质的,而始终是专制主义的” ,还是根据“古国—方国—帝国”理论主张夏代“由于方国的成熟与发展,出现了松散的联邦式的‘中国’” ,总体上还是主张夏的“国家政权尚处于不稳定的初创阶段”,在夏首领还不具备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存在普遍共识。正是由于夏时联合体首领政权的不稳固,才会有《左传·襄公四年》所说的夏启之子太康荒政失国,其弟仲康之子又被后羿轻而易举地“因夏民以代夏政”。
“当时‘万国’对夏王朝的服属,一般只根据夏国力量的强弱而定。当其强大时,就尊夏王为‘天子’,为‘天下共主’;当其势力衰弱时,就纷纷叛离,有的邦国甚至取夏而代之。”这种政治联合体同其他联合体一样,内部各方国间地位的不平等是切实存在的,“但这种不平等的关系绝不像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君臣关系,根本谈不上什么专制主义”。夏、商、周三代虽为继承发展,但情况各异,至少“夏代可以归入中国古代国家的头一个阶段”,而“商、周则属于中国古代国家的第二阶段”,主要是因为“出现了中央王国和地方族邦的组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组合体类似于后世封建王朝和周边民族政权的关系”。金景芳曾提出“尧、舜、禹时代的部族联合体是中国在部落联盟之后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是中国从原始社会向国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 ,这样的判断也为多数学者所认可。
所以,从国家形式上来看,作为向国家过渡时期的夏朝仍然是众方国之一,但同时又基于一些军事征服力量在政治上成为其他方国需要联合的国家。与尧舜时期不同的是,夏朝的首领地位虽不稳固,但其政治联合体相对稳定,其管理的邦国也更加众多,是典型的疆域政治,即“需要按地区来划分国民并组成一定层次结构的行政区域来加以治理和统治” ,所以在治理结构上遵循着较为清晰的秩序规定。
四、《禹贡》重划“九州”的“直辖—藩属”疆域治理结构
“在昔皇古之时,汉族群居中原,异类环伺,先民洒尽心血,耗竭精力,辛勤经营,始得今日之情况。夏、商以前,古史渺茫,难知究竟;即以三代而论,先民活动之区域犹仅限于黄河下游诸地。”顾颉刚的论述,道出了上古先民行动范围的大致情况。
那么,为什么在探究夏代治理结构之前先要探一探彼时的地域区划问题呢?谢维扬曾指出:“早期国家的地域特征同确定一个个案在历史上的真实性有关。另一方面,地域的特征实际上还反映了一个具体的早期国家的政治控制力以及实施控制的方式。”这意味着,中国早期国家的疆域地理与政治组织形式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这一道理在《尚书》中同样显而易见。不同于《虞书》歌颂尧舜“圣治”明光天下的追述手法,《夏书》内容的关键在于呈现禹之治理经验即《洪范》可为万世典范的深刻意义,正如同中原地区的文明起源要从洪水到治水谈起,《夏书》的典型治理经验便是始于“治水”、源于“疆域划定”,从而在疆域政治中展开治理观念的探索,这是中华政治文明起源相关问题研究的可行与必然路径。
禹之时的疆域划定象征着地域政治的开端,这事关治理结构的安排,也涉及贡赋政策。相较于尧舜时期的氏族政治联合体,夏代明确的疆域政治的提出显然是中国早期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关于禹定“九州”之说的详细描述,可见于《左传·襄公四年》引《虞人之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德用不扰。”这就是《尚书·吕刑》篇所记载的“禹平水土,主名山川”。同样在《尚书·立政》中,周公在总结夏代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周成王讲道:“其克诘尔戎兵,以陟禹之迹,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其中所言“禹迹”即大禹治水之时所到之处,为彼时“天下”政治所涉疆域,至少表明“九州”是土地界限的一种象征。史念海认为“九州”之“九”只是象征数量之多,或许并不是在说具体的范围,但至少不是空泛的概念。顾颉刚则结合《诗经》各篇内容,认为至少在西周时已有以“禹迹”表征“天下”范围的观念:“已认定禹为首出奠定山川者,凡后人所居皆禹之迹,故‘禹迹’‘禹都’即为天下之代表名词。
即使“九州”并不一定是对夏代疆域政治的纪实,可能只是在表达古人观念中的“禹的政治版图”,但先秦文献中的丰富记载,向后人呈现出了远古的“天下”秩序观念。《尚书·禹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全文的核心是“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划“九州”疆界、标记高山、疏通河道,制定不同等级的贡赋制度,将疆域与政治结合是大禹政治治理理念的关键。这意味着叙说“山川形势”、打通“贡道”,目的在于实现对地方诸侯与蛮夷的有效管理。孔安国认为此句对应“中国为赤县,赤县之内有九州”的说法,象征着古老中国幅员辽阔,有着明确的地域政治界限。
据《禹贡》所载,“九州”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书集传》载:“中古之地,但为九州,曰冀、兖、青、徐、荆、扬、豫、梁、雍。禹治水作贡,亦因其旧。”然《尚书·舜典》言明,舜即位后在前人基础上分天下为“十二州”,又设“十二牧”,有别于旧制。蔡沉结合《周礼·职方氏》的说法又指出:“则是为十二州盖不甚久。不知其自何时复合为九也。”诚如顾颉刚所言:“传说中之黄帝,已尝划野分州,建置万国,其言虽荒诞,然疆域之区划,皇古之时似已肇其痕迹。自《禹贡》以下,九州、十二州、大九州之说,各盛于一时,皆可代表先民对于疆域制度之理想。”可见,夏及其之前的“天下”疆域观念,主要存在旧制“九州”、帝舜“十二州”与禹“九州”三种情况,而夏禹之时主要以“禹迹九州”为“天下”政治的治理范围。
在依靠“九州”疆界的基础上,夏代的政治以“五服制”为核心,形成了“直辖—藩属”式的层层外扩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并非“自上而下”的类似于帝制性质的统治与支配,而是基于联合体成员依据“五服”远近而对“法壤成赋”认同形成的分层政治秩序。《尚书·禹贡》言“九州攸同,四隅既宅”“四海会同,六府孔修”,正所谓“四海之内会同京师,九州同风,万国共贯”。“九州”既定、水土既平、“四海”和风,下一阶段就应“成赋中邦,锡土姓” ,从而依城邦建置,使土地之上的“天下”秩序井然。具体来看“五服”的秩序安排,《禹贡》篇的陈述如下: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在夏时的政治联合体内,以五百里为标准,将“天下”分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种层次,九州内的藩属方国需要依据“五服”安排而向夏缴纳贡品。这种外扩式的治理结构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以王城为中心的面向四面的正方形的严格的行政区划,因为它或许并不符合夏时真实的国家形态。在众方国仍然散落于“九州”之时,只能基于对“五服”关系的空间构想生成圆形递进结构,才能将零散方国依据距离王城的远近囊括其中。晁福林曾言:“夏代的国家还只是处于初期阶段,其组织形态、典章制度还很不完善。作为夏王朝统治基础的主要是散布于广大中原地区的为数众多的方国部落。”唯有把“天下”即“禹迹”视作一个整体,以五个大小不同的同心圆为各级界限,在空间中重构“五服”的治理观念,想象“五百里”是基于距离远近而大致形成的地域划分,从而才可以实现基于一个联合体首领主导下囊括众多方国的五层外扩式结构。《国语·周语》记载了祭公谋父叙述夏的“五服”,其言:“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简单来说,“甸服”是“畿内之地”,“甸服”之外又有包含大小诸侯国的“侯服”,再远一些的是位于“侯服”与“要服”之间的被“抚安”的“绥服”,而夷狄之地为“要服”,“要服”之外的荒野为“荒服”。蔡沈在《书集传》中引《汉地志》的说法,认为“盖禹声教所及,则地尽四海,而其疆理则止以五服为制,至荒服之外,又别为区画”。可见,夏时的疆域政治以“九州”“五服”为核心,这也是这一阶段治理结构产生的基础。
具体来看,“甸服”为夏后氏直辖区域,距王城最近。“侯服”介于“直辖”与“藩属”之间,是与联合体政治中心关系最为密切的方国。而“绥服”“要服”和“荒服”类似于不同远近藩属国,虽同为政治联合体的一员,但主要是接受政治中心的“文教”,遵守好联合体的既定之法,并与之保持相对和谐的关系。在第一圈层的“甸服”范围内,由于“去京师最近”,因此赋税最多。其中又以百里为界,分别缴纳割下的庄稼物、庄稼的穗、去掉芒尖的庄稼、去掉穗后的谷子和谷子去壳之后的米五类情况,从而“盖量其地之远近而为纳赋之轻重、精粗也” ,在治理过程中主要发挥“甸服”区域的“田赋”缴纳功能。在第二圈层的“侯服”范围内,主要为“王城”服务,不再以百里为界,而是分为百里内、百里之外又二百里与三百里之外三种情况,从而分别承担劳役与戍守的责任。在第三圈层的“绥服”范围内,由于“去京师已远”,只需将“绥服”之五百里按照三比二的比例划分,三百里内主要推行文教,三百里外的两百里进行军事训练以发挥守卫的作用。在第四圈层的“要服”范围内,类似于“绥服”的划分方式,三百里内遵从王城政令,三百里外可以因为“去京师弥远”而“差复简易”,即减轻赋税。在第五圈层的“荒服”范围内,由于“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所以要求从简,也最为特殊,无贡赋也无责任,甚至三百里外的百姓迁徙不受限制,可以随意流动。
所以,从整体上看,“这种政治制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长期统一的局面,而且对于促进各民族的交往和因地制宜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显然,夏王城对“五服”的五个圈层在管理上的要求是依次减弱的,在最后的“要服”和“荒服”圈层更是由于涉及所谓“夷夏之分”的问题而进入到中国传统政治治理理念中的“因俗而治”的层面。
《尚书·夏书》中涉及“九州”和“五服”的制度内容为商、周的服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历代学人虽然早已对禹之“九州”的具体疆界进行过频繁考证,但诸家莫衷一是。顾颉刚认为若以现代地理进行对照可以大致推测夏时疆域:“以今日之地理约略言之,则冀州在今山西省及河北、河南省之一部,兖州在今河北与山东省之一部,青州在今山东省境内,徐州在今山东及江苏省之一部,淮水以南今江苏、安徽等处则为扬州,荆州在今两湖境内,豫州略包括今河南省,梁州包括今四川、西康及陕西省之一部,雍州则起自今陕西省东界,并包有甘肃等地。”彼时的夏代虽然可能只是与商、周并立的方国之一,但“九州”与“五服”观念呈现出的则是夏时政治联合体从王畿不断层层外扩、辐射周边的治理结构。至少有政治治理关联性的地区就已经涉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西藏等十二个省份,这种广域的治理结构在世界各文明中实属罕见。
质言之,夏代开启了中国古代的疆域政治,意味着由夏所管理的“九州”是此时治理能够合理展开的必要条件。从夏代疆域政治出发奠定的政治传统的核心观念“即建立一个真正的、被承认的国家,就必须占据特定的地域,并有相应的中央权力” ,这其实类似于后世所讲的主权国家中的不可分割的“领土”。正是因为夏代建立了“疆域”这类形成国家的核心要素,才使得商代有可以遵循的实践路径,也同样基于自主的疆域意识来建构“中央—地方”国家,形成“内服—外服”的治理结构。
五、结语
从整体上看,中国古代的“一统”政治是不断接续发展的,即使处于某一分裂时期,意识形态上仍旧是统一的,这是一种思维深处的永恒信念。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司马迁《史记》十二本纪叙事排列方式的影响,学术界曾一度认为上古社会从五帝时期到夏商周三代的国家都是“统一的帝国”,这种判断或略显不实,但就像尹建东所说的那样,“从一定程度看,这种认识多少道出了夏商周是我国古代文明的核心这一本质特征” 。这其实也从侧面反映出,即使客观真正实现政治“大一统”的国家是秦朝,而类似“一统”的观念在此之前早已深入人心。可以认为,“一统”政治观念是贯穿中国传统政治治理结构的一条主线,是不同时期设计治理结构的总体目标。秦之后,历代都十分重视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的双向政治互动,形成了适用于“王权机制”体系下的社会双层治理结构。对于秦之前的唐尧、虞舜、夏、商、周时期,或许并未有性质全同的中央与地方的双层治理结构,但究其本质,也确实表现出了在“天下”联合体中推行分级治理的趋向,主要体现在所谓“共主”之国对诸侯邦国的间接支配上。对此,王震中提出要站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去看“大一统”与时代背景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认清国家结构的发展是“从五帝时代‘单一制的邦国’及其‘族邦联盟’,发展为夏商周三代‘复合制王朝国家’,再发展为秦汉以来一元化的‘中央—郡县’制的帝制王朝国家” 。因此,可以说是夏商西周时期及其之前奠定的“一统”政治观念与“天下共主”国家结构模式共同打造了中国古代社会长久以往的“大一统”治理理念,也就是说明确上古三代及其之前的国家结构才是展开这一时期治理结构研究的必然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