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鹏:关于制度的几个认识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67 次 更新时间:2025-12-2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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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鹏  

鲁鹏(本名刘陆鹏),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本文刊发于《泰山学刊》2025年第5期。

[摘 要]尽管对制度的决定作用作绝对主义理解并不恰当,但制度归根到底决定国家兴衰。从人和制度的关系看,人决定国家兴衰和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可以看作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表述,但国家兴而不衰或由衰到兴首先需要一个好制度。从思想和制度的关系看,思想引导人建立制度,制度一经建立又反过来影响并制约人的思想。但制度规范人们的共同活动,它决定着共同活动的方式和效率,决定着思想设定的目标能否实现和在多大程度及范围内实现。从条件和制度的关系看,影响国家兴衰的条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制度虽然是其中之一,却是一个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因素。

[关键词]制度;人;思想;条件;国家兴衰

 

阿西莫格鲁、约翰逊和罗宾逊因其“对制度如何形成以及如何影响繁荣的研究”获得202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再次引燃了国内学者对制度问题的讨论。有持赞成态度的,认为制度决定国家兴衰;有持质疑反对态度的,认为制度固然重要,但决定国家兴衰的不是制度而另有他因。比较有说服力且常被提到的因素有两个:一是人,人的能力,特别是政府的领导力;二是思想,引导国家发展(包括制度建构)的思想。笔者赞成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反对对制度的决定作用作绝对主义理解,理由来自对人和制度、思想和制度、条件和制度关系的辨析。

一、人和制度

在质疑制度决定作用的理由中,人和制度的关系最为学者们津津乐道。制度是人定的,也是靠人执行的。人能制定制度,就能改变制度,制度靠人执行,就能因人不执行或有选择地执行。制定改变制度无须多说,事情的发生许多时候不是因为制度缺位、制度错位、制度不到位,而是有制度不执行,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及至执法犯法。这是事实,倘若这个事实是个别的、偶然的,尚不足以说明问题,但如果它是普遍存在、持续发生的现象,则表明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有非制度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不消说,这个因素是人。人是怎么样的,决定了制度是怎么样的,决定了制度的变与不变、执行不执行、怎样执行,也决定了制度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所以,人决定国家兴衰。

“人决定国家兴衰”最终必然归结到领导者的能力。领导者的能力强,可以确立正确的路线方针,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选择高明恰当的战略策略,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国家发展便会由慢到快、由弱到强、由无序到有序、由一时兴盛到长期繁荣稳定。领导者的能力弱,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弱小的国家更加弱小,强大的国家由盛而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情形在历史中经常发生在同一制度的背景下,古代国家有强弱兴衰,现代国家亦复如是,它们奉行相同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在社会基本制度方面没有本质差异,发展却有快有慢,国力却有强有弱,国势却有兴有衰,究其原因,领导能力是一个有效解释。

笔者接受领导能力论依据的历史事实,不赞同领导能力取代制度成为国家兴衰决定性因素的结论,理由如下:

马克思把历史看作人的活动,看作人因人的活动的诞生。按照这个观点,不仅制度是人制定、改变和实施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思想文化、科学技术、善与恶、美与丑,人世间的一切都是人创造和实施的,甚至自然也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成为人化自然,简言之,整个社会历史都是人决定的。和天命论、神创论、绝对精神论相比,人定论更具有合理性。人定论奠基在人的活动上,是一种新世界观,马克思称之为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不停留在历史观的一般结论上,它要走向历史深处,剖析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人“做什么”“怎样做”,是现实的、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受环境条件约束又改变环境条件的人,还是抽象的,脱离现实基础的,黑格尔、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人,进而剖析人所从事的哪种活动、社会结构中哪种要素在历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众所周知,马克思透过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抓住了经济活动这个主导要素,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没有历史是人的活动这个一般性历史观念,马克思不会从物质生产活动出发解释历史,得出改变历史的结论;没有从物质生产出发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阐释,历史是人的活动的观念只是一个抽象。

按马克思的理论进路审视人和制度的关系,因人定论得出人而非制度决定国家兴衰的结论有错位之嫌。人定论是一般,全部历史都是人创造的;制度论是个别,是人创造历史活动的诸多环节之一。一般包含个别,汲取了它们的共性;个别不等于一般,保有着自身之为自身的个性。人定论可以和天命论、神创论、绝对精神论相比较,制度可以和物质生活条件、科学技术、文化观念相比较,作为一般性的人定论和作为个别性的制度论不好比较。何者决定国家兴衰,需要沿着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研究进路加以分析,方能得出答案。于是发现,要旨不在于人决定国家兴衰,而在于“人做了什么”“以什么为抓手”“解决好或未解决好什么问题”,使得国家在发展中有快有慢、有强有弱、有兴有衰。一切都是人决定的前提下谈论人的决定作用没有意义,它仿佛说明了一切,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我们只知道人(领导者的能力)决定国家兴衰,不知道人怎样决定的国家兴衰、领导者做了什么显示他卓越/ 低下能力的事情导致了国家兴或者国家衰。所以,答案在“怎样”、在“做了什么事情”。

以上所论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澄明。人们会说人决定国家兴衰和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并不矛盾,因为制度也是人制定的,只要把“怎样”和“做了什么事情”同制度联系在一起,人决定国家兴衰的结论仍然成立。这个观点有些混沌,可以做多种解释。(1)如果它强调的是人所制定的制度的作用,那么这和“领导能力论”的旨趣存在差异,未必合乎主张人决定国家兴衰的学者们的本意。(2)如果它强调的是人的作用,那么它就是在讲述一个永远正确的抽象真理,满足于抽象真理,就没有必要再去辨析国家发展中的那些争议问题——经济决定论、文化决定论、科技决定论、自然环境决定论,马克思的理论进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丧失了存在价值和意义。(3)如果它肯定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只不过因为制度是人定的,故而在这个意义上说人决定国家兴衰,那么它是一个和人创造历史一致的可接受的观点。

笔者做善意的理解,选择解释(3),即把人决定国家兴衰和制度决定国家兴衰看作同一件事情的不同表述,尽管它容易引起误解,不如制度决定国家兴衰的表述简捷明晰。接下来的问题是,人为什么创造制度?理解人和制度的关系,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第一,人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许多事情单凭自身力量是无法完成的。生产活动需要工具,科学实验需要仪器,超算需要计算机,“过河”需要“桥”或者“船”。除获得延长超越人体自然力的“工具系统”外,人还需要维护改善自己存在方式的“工具系统”。人以实践呈现自己的存在,实践以共同活动的方式贯穿在创造历史的整个过程中。许多人的共同活动在马克思看来就是所谓的社会关系,没有这种关系便没有生产,没有这种关系便没有人的社会性,没有这种关系便没有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关系一定存在,一定存在的关系有好有坏。关系的好坏决定生产、共同体、人的社会存在的状况,倘若状况不能令人满意,那就需要改变关系,改变维护社会关系和人伦秩序的“工具系统”,使之创新,使之完善提升,这个“工具系统”便是制度。没有制度不成方圆,没有制度变革创新,生产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不会改善。

一部文明史某种意义上是一部工具史,一部“工具系统”不断发明创造、弃旧扬新的历史。生产工具提高效率,制度工具降低社会成本。生产效率的提高表征物质文明,社会成本的降低表征政治文明。生产工具决定“蛋糕”大小,制度工具决定“蛋糕”分配。人们对生活的感受、矛盾冲突的发生、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蛋糕”大小有关,但主要不是来自“蛋糕”的大小,而是源于“蛋糕”的分配。加之,没有生产关系就没有生产,没有适宜的体制机制,经济社会发展就不可持续,所以制度的作用更为突出。人们常说,人是目的。拥有工具人才是目的,缺失工具,特别是缺失合理的制度,人会由目的变为工具。

第二,制度工具的对象是人,创造制度的目的恰恰为了规范约束人。“人定论”看到的制度由人制定、靠人实行,有制度不遵守再好的制度也没有用,只是事实的一部分。事实还有另一部分:人性复杂多变,善恶美丑共聚一体;人的理性有限,正确认识和错误判断相互交织;人有利益冲突价值偏好,价值偏好导致不同选择,利己本性导致相互反对;人受社会环境影响,趋利避害,可以用不同的理由做同样的事,亦可用同样的理由做不同的事。一言以蔽之,人是不确定的。由于人的不确定性,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前半生雄才大略领导国家走向兴盛、后半生举止无度导致国家走向衰败,这样的事情在历史中经常发生。由于人的不确定性,我们在期盼贤人政治带来安居乐业时,就要准备愚人政治带来民不聊生。谁也不能保证个人不犯错误,谁也不能保证领导者贤而不愚,因此需要限制规范、设界划线,将行为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可以预见之事。把国家兴而不衰寄托在领导人身上,等于把国家兴而不衰寄托在偶然性上。恩格斯批评早期社会主义者,说在他们看来,“真正的理性和正义至今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所缺少的只是个别的天才人物,现在这种人物已经出现而且已经认识了真理;至于天才人物是在现在出现,真理正是在现在被认识到,这并不是从历史发展的联系中必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事情,而纯粹是一种侥幸的偶然现象。这种天才人物在500年前也同样可能诞生,这样他就能使人类免去500年的迷误、斗争和痛苦” 。无论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历史实践都告诉我们,这是一厢情愿的空想。

和人的不确定性相比,制度是确定的。它作为行为规则,作为确认的交往关系、决策程序和施政机制,一经产生便在较长的时间里保持不变。制度不变,人们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不仅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也知道他人会做什么、怎样做,从而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有准确的认知。制度不变,领导者更迭不会改变领导者的行为模式,不会脱离国家治理的既定轨道,即便发生改朝换代那样天大的事情,也不过是历史周期的呈现而已。走出历史周期率需要一个好制度,国家兴而不衰或由衰到兴需要一个好制度。

好制度如何产生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好制度不遵行的问题不可不说。这个被“人定论”最常引用表面看来也颇为得力的依据,实则张冠李戴。社会有病、制度治病,人本应寻找制度医治社会疾病,却不去寻求拒绝“服药”,反以此为据证明人比制度重要,实在逻辑不通、没有道理。有制度而不遵行显然不是制度的问题,是人的问题。晚清中国曾经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现代中国曾经处在国民经济崩溃的边缘,我们在人的应对中看到正反两种选择和结果。一是坚守“祖宗之法”,致使国家衰败、民族受辱;二是突破旧体制的束缚,实现国家繁荣强盛、民族振兴。两个案例虽与有制度而不遵行不完全契合,道理和理解上却是相通的。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深刻地指出了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问题:“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又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两段话既喻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主题,也把人(领导者的能力)和制度的关系说明白了,今天探讨社会发展或国家兴衰,邓小平的话仍有深远意义。

二、思想和制度

思想和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破除旧制度需要思想,如生产力发展论、阶级压迫论、收益诱致论、公平正义论等;建立新制度也需要思想,如君权神授论、自然法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理想社会论等。孔子尚周,遗憾自己没能生活在那个时代,儒家思想长于维护秩序,凡既定制度受益者均乐于接受。马克思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满现实对人的压迫扭曲;马克思主义长于变革社会秩序,凡把生产力发展看作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者都愿意破除生产关系的阻碍,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思想引导人建立制度,制度建立后反过来影响并制约人的思想。封建专制制度鼓励忠君爱国,不鼓励自由平等;提倡为民做主,不提倡人民自主。民主制强调宪法和法律,爱国不爱人,主张人人享有公民权,凭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参政议政。市场经济体制青睐个人主义,是因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必须彼此平等、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舍此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计划经济青睐集体主义,是因为国民经济一体化,每个生产者都是一体化经济的组成部分,只有抛弃个人观念、树立集体意识,才能确保指令性计划得到贯彻落实。制度影响制约人的思想,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体现,制度在这里是人的活动的条件,有时称作制度环境。投资者决定要不要投资时,首先考虑的是制度环境;公务员谋划自身发展,不能脱离制度环境;即使以求真为使命的学者,做什么、怎样做也常受制于评价体系。我们由一个社会的制度大致可以推断该社会人的思想状况,由一个社会人的思想状况大致可以推断该社会的制度状况。

如果因为思想引导人建立制度而说思想是制度的第一因,那么制度建立后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人的思想也可说制度是思想的第一因。不过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思想必须对象化,其所构划的蓝图唯有借助物质力量才能实现。我们知道,这个物质力量是实践,是人的共同活动。制度规范共同活动,它是怎么样的,决定了共同活动的方式,决定了共同活动的效率,决定了思想设定的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实现。我们在历史中看到市场经济、美国联邦宪法、中国改革开放等思想和制度吻合的结果,也看到以下三种制度缺失或与思想不吻合的情况:(1)有美好蓝图,没有使蓝图得以对象化的制度,美好蓝图成为乌托邦。乌托邦能抚慰心灵、鞭挞丑恶、给人希望,却无力改变现实,最终沦为空谈。(2)反抗阶级压迫社会不公的社会集团,推翻旧王朝后倘若沿袭和旧王朝本质相同的制度,必定重演一遍阶级压迫社会不公,引起新一轮反抗斗争。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是为好例,多数起义失败了,少数成功者建立起新王朝(汉朝、明朝),然后在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引发的社会动荡中崩溃。(3)目标合理,思想统一,实践者从上到下意气风发、斗志昂扬,但因为缺乏经验,没有适宜制度相配合,干劲越大,热情越高,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的损失越惨重。

早先人们认为,正确的思想最为重要,只要找寻到正确思想,改变世界的活动必定取得成功。后来人们认识到,正确的思想固然不可或缺,却必须同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相结合,教条主义的思想路线只会导致革命和建设失败。现在看来应当再加一条,有了正确的思想理论和同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思想路线,还须伴有适切的制度,正确的思想理论加合乎实际的制度安排,才会得到符合预期的实践结果。之所以加此一条,是因为前述三种情形中无论哪一种,其思想(美好社会理想、反抗阶级压迫社会不公、加快经济发展)都不能算错,却因为制度的原因,要么沦为空想、要么上演历史周期性剧幕、要么拉大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世界上有许多人为的灾难,它们的发生不是因为思想蓝图丑陋,而是因为思想蓝图美好;不是因为思想蓝图美好本身有错,而是因为将美好蓝图对象化的方式方法不当。方式方法如果不是全部也主要是由制度构成的或从制度中衍生出来的,制度决定思想对象化的实际结果。

制度是怎样形成的?哈耶克说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理性建构,另一种是自生自发。他坚定地主张自生自发论,激烈地批判理性建构论,称相信凭依理性能够把握社会历史进程从而建构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是“致命的自负”。哈耶克的思想虽有合理性,简单肯定却也可能陷入误区。例如,考虑到下面一点,我们便应当对理性持审慎的态度: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类的特性,在自生自发的历史演进中,人必然自由而有意识地开展自己的活动,不让人自由而有意识地活动背离人性,反而与自生自发思想的逻辑相冲突。

因此,制度的产生需要一些具体分析,我们从新制度经济学谈起。从科斯到诺思,众多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把制度变迁看作某种(些)因素诱导的结果,故而称作诱致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说,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含义,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 。它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后者“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什么因素诱致了制度变迁?诺思和托马斯说土地和劳动相对价格的变化诱致了制度变迁。舒尔茨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上升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在拉坦看来,激励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是新的收入流所导致的与技术变迁相联系的效率收益,他特别看重技术变迁的影响。林毅夫强调制度不均衡是制度变迁的诱因,而导致制度不均衡的原因,一是“制度选择集”的改变,二是技术的变化,三是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四是其他制度安排的变化。上述诱因可以归结到一点,获利。获利是所有厂商进行制度创新的共同的吸引子,能否获利出自厂商对生产经营成本和收益的理性计算。“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诺思将制度创新过程概括为五个步骤:(1)形成预见到潜在利益、并认识到只要变革现在的制度就能实现这些潜在利益的决策者;(2)提出制度创新方案;(3)在有了若干制度创新方案后,按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比较和选择;(4)形成促使制度创新方案得以落实的团队;(5)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完成制度创新。

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哈耶克的自生自发论非常吻合,可谓自生自发论的表征。企业家们创新制度时没有多么宏大的愿景,他们只是看到了获利机会,然后抓住这个机会,做出新的制度安排,达成获利的目的。无须多思就会发现,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仍然是思想引导的过程,是厂商们基于理性判断做出改变的过程,只不过这个过程发生在微观领域。

哈耶克建构论理性主义批判的矛头直指社会主义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理性建构在微观领域可以成功,这一点已经得到证明。理性建构在宏观领域确有失败的案例,这一点也已得到证明。但谁要是以为理性建构在微观领域只有成功没有失败,在宏观领域只有失败没有成功,那也不会得到历史承认。前者我们可以举众多企业改制失败为例,后者我们可以举英国《大宪章》和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为例。得出的结论是,作为人类活动的特征,理性建构不仅存在于微观领域,也存在于宏观领域,成功或失败不是理性建构的固有标签。

要害问题不在理性建构,而在理性有限。因为理性在线,人能做成一些事情;因为理性有限,许多事情人做不成。微观领域的理性建构多有成功,是因为所做之事在理性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宏观领域的理性建构多有失败,是因为所做之事超出理性能够承受的范围。宏观领域和微观领域不是理性有限的界标,理性的限度只和人的认识能力相关,人的认识能力极限处方为理性有限的界标。这个边界不是静止不变的,随着认识能力的提高,理性边界延展扩张是必然之事。人的认识能力范围内,无论宏观领域还是微观领域,延展扩张之前还是延展扩张之后,理性建构都会成功;超越认识能力范围,无论宏观领域还是微观领域,延展扩张之前还是延展扩张之后,理性建构都会失败。

“致命的自负”和理性有限有关,却不是理性有限的必然产物。在哈耶克的论辩中,“致命的自负”有三个特征。其一,涉及的对象是错综复杂、矛盾丛生的社会发展问题;其二,认为已经认识把握了历史进程,形成了社会发展正确的思想和理论;其三,强制现实符合所认为的正确思想和理论,坚定不移以满足理论蓝图规划的要求为实践目标。理性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多么宏大复杂,都是可以认识和破解的。理性不管怎样努力,总有自己认识破解不了的问题。一方面,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产生出来,新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旧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曾经认为已经破解的问题可能并没有真正破解,曾经认为正确的思想理论可能不那么正确,历史比我们想象得更诡谲。如果有人坚信理性足够强大,一切都可把握,我们或许可以说他自负;不好说其自负致命,毕竟人是要有点精神的。把自负和致命联系在一起的是以下两点。

第一,把相对正确的思想理论绝对化。它不一定说自己把握的真理是绝对真理,一定说其他思想理论是错误的并以此为由加以拒斥。它以实践为所主张的思想理论正名,却忘记了实践本身的历史性、条件性和价值取向,仿佛一时的成功,真理就可以超越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束缚,成为思想理论的永久性标签。更致命的是,它因此唯我独尊,不容批评置喙,封死了求索历史奥秘的最佳路径。脱离这条路径,正确理论会成为思想发展的障碍,真理和谬误因此也会发生转化。

第二,实践结果背离实践目的,实践过程产生社会变异。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例,它原本为了克服市场的无政府状态,获得发展更快、水平更高的生产力,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却因为不能解决制定计划需要的完全信息问题、执行计划需要的各行业各部门利益一致问题,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缺乏效率,生产生活资料长期短缺。它原本以为,和计划经济相配套的公有制,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能够消除私有制带来的种种社会弊端,却没料到,旧的弊端消除了,新的弊端产生出来,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个体没有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国家逐渐丧失活力。当人们为生存而斗争时,全部陈腐的东西都会死灰复燃;当国家丧失活力时,思想和心理、信仰和伦理都会变异。

理性有限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可指责的是对有限理性做无限扩展。理性建构不致命,将理性建构的有限性绝对化才致命;规划设计不致命,削足适履才致命。实践者经历千辛万苦建立起心目中理想的制度,却发现结果并不理想,这在历史中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问题在于怎样解决。有两条思想路线:一条是教条主义思想路线,按既定路线方针办,不改变,不动摇,哪怕实践证明此路不通;另一条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从国情和发展实际出发,摸着石头过河,不改变,不动摇,哪怕实践证明道路曲折困难重重。我们在诱致性制度变迁和美国费城制宪会议的案例中发现,它们都有从实际出发的特征。前者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怎样获利,后者从应对彼时美国社会政治混乱、经济凋敝、民众不满的动荡局面出发考虑做出怎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在中国改革前后社会发展的对比中看到:遵循苏联模式,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中将其推向极端,贫穷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会停留在愿景层面;解放思想、摆脱僵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以往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今天纷纷变为现实。

历史本质上是一个试错过程,成功只是一种可能,失败的事情经常发生。人类运用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思想蓝图的活动从来都是有得有失、有好有坏,得是有失之得,好是有坏之好,绝非截然二分。若问理性建构在不同思想路线下的试错有何不同,那就是沿教条主义思想路线前行,成功是失败之母;沿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前行,失败是成功之母。由此想到我们正在做的事,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只能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它不能在逻辑意义上保证必然成功,它能在逻辑意义上保证不必然失败。

三、条件和制度

国家兴衰不由单一因素决定,它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构成国家兴衰的条件,彼此之间也互为条件,制度是其中之一。每一个因素都有自己的功能,其在国家兴衰中的作用无可替代。每一因素的作用都有自己适用的范围,其边界不可恣意扩张,在边界以内它是真理,超出边界便会转化为谬误。一种因素作用不及之处,是其它因素存在的根据之一,该因素和其他因素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因此,一个(或一些)因素的状态会影响和制约另一个(或一些)因素的存在样态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认识史上有一传统,至今深刻影响人的思维:事物发展存在一个最终动因,是我们应当全力寻找发现的对象。物理世界中找不到,就到上帝处寻找;上帝处找不到,就到理性中寻找;理性中有谬误,就破除虚假的意识形态确立“我思故我在”一类疑无可疑的基石。在对制度作用的认知上,我们看到相似的思维轨迹:制度决定国家兴衰——制度是人定的——人是有思想的——思想有真假对错。思维的轨迹在到达“人是有思想的”之后,如果没有转向“思想有真假对错”,而是转向“思想需要对象化”,我们会发现思维轨迹至此完成了一个循环,在终点处又回到制度——思想对象化需要制度。相信并寻找最终动因属于思想史中的绝对主义,绝对主义思维方式经历过自己的辉煌后已走向黄昏。转向“思想需要对象化”进而需要制度在认识上属于循环主义,它本是要寻找“第一因”,却在完成了一个循环后,变相证伪了绝对主义,证明了历史是非线性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说存在最终动因,或许我们只能接受恩格斯的观点:“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因为在这之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东西了。”

最终动因不存在不代表决定因素不存在。笔者以为,任何因素都有决定作用,都可以成为决定因素,只不过这样说要有前提,即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情况下、从什么角度或意义、对什么来说它有决定作用、是决定因素。当“两个凡是”阻碍社会变革时,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具有决定意义;没有实践标准大讨论、没有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便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启改革开放后,制度具有决定性;没有从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创新,就没有1978年以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需要进行新旧动能转换,此时,如果某一因素的改变能够打破僵局,那么这一改变就具有决定性作用,科学技术便是如此。国情和自然环境,决定了我们只能做历史允许的事情;国际秩序和环境,则决定了国家无论大小能否平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每一种因素都可以成为决定因素,不排斥其中一种因素起主要决定作用,如同矛盾普遍性学说不排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学说。哪种因素是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一个比较分析问题。

思想的功能是规划范导,其构想的发展蓝图以目的的形式出现,昭示国家在发展中要“做什么”。制度的功能是组织共同活动,确认交往关系,形塑活动方式,整合社会力量,把冲突限制在合作的秩序范围内,展现的是国家要“怎样做”。科学技术探索揭示自然奥秘,赋能生产工具,增进人的本质力量,在人化自然生成过程中坐拥头部位置。国情和自然环境是“添砖加瓦”的基础,不是“添砖加瓦”本身,作为国家发展力图改变的对象,它们不具有主体性。国际环境本质上属于交往关系范畴,交往主体以国家身份出现,国家也是人,共同体人格化意义上的人,人所具有的品质——诚信、公正、奋发图强、伪善、多变、见利忘义——在国家身上也常有体现,适用于交往关系的制度安排也适用于国际环境,我们知道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我们同时看到“丛林法则”不断闪现的身影。因此,只能说现有的制度约束是软弱的。

国情和自然环境是被动因素,与它们相比,思想、制度、科学技术是主动因素。意识到物质生活短缺,自然环境不适宜人的生活,故而人们要改变、要发展、要使物质财富更加丰裕,要让自然环境与“为我关系”更加契合。于是,要有思想规划范导,要有制度生成“桥”或者“船”,要有科学技术助力发展实践。

思想对象化的理由已如前述,不再赘言。思想对象化的过程是由“做什么”向“怎样做”转化的过程。“做什么”固然重要,但比较而言,“怎样做”更重要。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这段话同样适用于国家,国家是什么样的,是和它们所做之事一致的,既和它们做什么事一致,又和它们怎样做事一致。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做什么”和“怎样做”同为决定“人是怎么样的”因素,但如果将其和马克思另一个著名观点联系在一起看,两个因素还可以有所区分,这个观点是: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我们的目标是国家繁荣昌盛、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国家怎样做才能繁荣昌盛、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指出一条途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的核心命题,是其社会革命思想的根本依据。众所周知,马克思将社会革命的矛头直指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个制度在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之后,已经容纳不了自己的造物,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才能打破桎梏建立新的生产方式,找到新的“桥”或者“船”,完成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历史任务。无需讳言,“苏联模式”在其后的历史进程中没有成功,但这只是证伪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证伪反而更加证明了“怎样做”的重要性。历史上“做什么”的主张很多,能够对象化的很少,举凡没能对象化的“做什么”,皆因没有解决“怎样做”的问题,或者因为不知“怎样做”,或者因为在“怎样做”时失利。

科学技术以自然为对象,用于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在这一点上它和生产是相同的,因其在生产中的巨大作用,科学技术被看作第一生产力。制度以社会为对象,用于处理交往活动关系,解决人与人的矛盾。近代以降,自然科学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人相信,同样的思想方法、思维方式也可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遂有社会科学的兴起,但这没有改变自然科学的基本取向。科学的思维方法用于解决社会问题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中亦应包含科学的思想,但这也没有改变制度的基本取向。通常认为科学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刀具发明出来用来杀人还是用来切菜,和人有关,和科学技术无关。然而也有一些科学技术,发明伊始就是为了战争,为了杀人!其后才有所谓“军转民”,才有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功能。这让科学技术的价值中立性蒙上了阴影,如果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还可以当作单个事例或局部问题来看待,以下两点就大为不同了。(1)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改造利用自然造福人类方面取得巨大的胜利,然而“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早期是因为开垦土地毁掉了森林,引来洪水泛滥和畜牧业基础的破坏,现在是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病毒肆虐,温室效应增加,气候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自然界的反噬越来越烈。刀用来杀人是可以立即制止的,战争与和平是当下可以商谈的,自然界的反噬却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段才能让人们有所察觉,越是严重的反噬,经过的时间越长。变化悄无声息地发生着,人们陶醉于“胜利”的享乐中,当人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自然的变化可能已不可逆了。(2)生物工程、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正在全面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产、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思维—行为方式,直至我们的身体和头脑。它们是福是祸?未来会有什么后果?当机器取代人从事各项工作后,劳动是否还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当人形智能体大量“生活”在周围时,我们与其怎样相处、以什么方式什么准则相处?这些已经现实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和人无关,和用途无关,是生物工程、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本身具有的。我们知道它们的现实作用,不知道它们的现实作用带来什么后果。所以,现在看来,科学技术价值中立不中立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从它们带来的不确定性中走出!有规矩才有方圆,有规则才有规律。从古至今人们事实上一直都在凭依制度增加确定性、减少不确定性。例如,用法律惩治犯罪、用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秩序、签订气候协议约束二氧化碳排放、设立伦理委员会审查生物工程。面对人工智能的高度不确定性,建章立制仍是不二法门。

制度是起主要决定作用的因素,理由来自比较。当我们肯定制度决定国家兴衰时,不要忘记相互作用,不要忘记它的条件性,不要因线性思维陷入单一决定论的泥淖,不要忽视制度的局限性。实践证明,制度有许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1)它能划定活动的范围,对越界的人和事加以惩罚,当人们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时它就管不了了。例如,人们可以用“躺平”应对竞争,用形式主义应对检查,用“一刀切”规避风险,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谋取自己的利益。(2)它能强制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不能强制人们想什么、不想什么。专制制度下,言行不一、表里不一、唯书唯上、阿谀奉承、指鹿为马不是个别现象,是人们趋利避害、不做童言无忌之事的自然结果。(3)它以理性选择为基础,对交往活动中非理性的情感因素力有不逮,也无意在情感方面有所作为,更遑论把它当作建章立制的参照。这固然防范了情感因素可能带来的偏颇,却也同人性有“温度”的期盼抵牾。秦制提供了一个例子,只讲理性、不管情感得失的社会不是好社会。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 ,尽管他接着又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4)它能坚守社会底线,用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不能解决诸如“扶不扶”“管不管”“救不救”一类的道德问题,不能成为促进社会道德水准向上提升的主要路径。孔子评价法律和道德,说法律是事后惩罚,道德却可以预防事情的发生,他看到了法律不及之处。诺思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缺乏远见,故看不到,尽管有一整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 。(5)制度最不能做的是关于它自己的事情。建立什么制度、怎样建立制度、设定的目标中强调和突出什么、彰显何种价值取向、治国理政以什么为抓手、德治还是法治,都不是制度本身能够决定的,需要人做出选择,也需要思想文化价值观予以辅助。

制度虽有局限,却不妨碍它成为主要决定因素。第一,每个因素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都有自己力不能及之处,因此都有局限。这种意义上的局限显然不能成为评判他们地位作用的根据,因而“边界意识”在评判包括制度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地位作用时十分重要,无视边界区分,用尺之所短和寸之所长加以比较,是错位评价,是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的观点相互杂糅纠缠不清产生争论的重要原因。第二,制度的局限性根由在于内部。它要组织共同活动就要有规矩;它要人们遵守规矩就要约束人的行为,惩罚越界之人之事,强制是题中应有之义;它要稳定社会秩序就要压制变化;它划定了活动的范围,也就限制了人们活动的空间;它确认了一种关系,也就否认了另一种关系。由此产生单一性和多样性的矛盾、规定性和选择性的矛盾、稳定性和变化性的矛盾。制度内部的局限是制度功能的局限,制度功能的局限是制度的一部分,与其相对的另一部分是制度功能的优长。不难发现,制度功能的优长和制度功能的局限水乳交融、不可分割,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以至于我们有理由说制度的优长正是制度的局限,制度的局限正是制度的优长。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哪个作用大一些、哪个作用小一些,只以实践为标准,不以局限为根据。第三,马克思把人的本质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意在强调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性等于人的共同活动,制度是共同活动的纽结,它通过其所塑造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社会性的形式,将共同体中分散的个体活动及关系整合起来,使之以综合国力面貌呈现出来。无论什么制度都为人提供了活动空间,而不同制度提供的活动空间大小不同。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在《国家为什么会失败》中将决定国家兴衰的制度安排分为两类,包容性制度和汲取性制度。前者提供的活动空间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经济上,保护产权,吸引所有的人参与经济发展,强调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供平等的交往环境,让所有的人都能从经济发展中获益。政治上,拥有参政议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约束监督,也能约束监督他人,特别是政府领导人,防止他们蜕变。后者提供的活动空间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经济上,将多数人那里获取的资源输送给少数人,通过垄断权、专卖权、市场控制或行政干预等政策措施掠夺生产经营者。政治上,“做什么”“怎样做”取决于领导人,民众的参与权表现为服从的义务,少数人利用他们不受约束的权力为自己和特殊集团牟利,其在社会利益的名义下做出的决定,成为一部分人攫取另一部分人的合法依据。这些“内容”汇聚为一个统一体,表征一个国家在发展中所拥有的社会力量。笔者以为,制度的这个功能是其他因素无可比拟的,它之所以能够决定国家兴衰,这是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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