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银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家经济治理体系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2 次 更新时间:2025-12-23 16:03

洪银兴,南京大学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与发展理论研究。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及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在经济治理领域,厘清“管理”与“治理”的区别,有助于准确把握国家经济治理的深刻内涵。国家治理主体呈现多元特征,政府、市场与企业共同构成一个以政府主导、市场自律、企业自治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其中,政府治理侧重于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和法治规范;市场治理直面各类市场主体,致力于构建自律性规则体系;企业自治则依托政府治理所提供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治理所形成的运行机制,借助市场与平台系统的内在自律机制实现对参与者的约束,其核心在于强化企业家经营中的社会责任,并以此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指出的是,市场治理与政府治理均伴随着相应的治理成本,因此,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也应重视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观念与市场价值共识,树立公有与私有财产权同等神圣的文化理念,弘扬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有助于构建广泛的社会信任网络,这不仅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与政府治理成本,也可在政府与市场难以完全覆盖的治理盲区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治理体系;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自治

2024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时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锚定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1]。现代化进程,不仅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更是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是快是慢、是优是劣,归根到底取决于其制度变迁和创新能力。实现现代化需要制度创新先行,尤其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先行。正因如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确立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本文重点围绕国家经济治理展开研究。

一、从国家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区别中明确国家经济治理的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属于制度的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2]179这一重要论断可以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得到充分印证。就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2]179

现阶段中国的国家经济治理主要由三大关键因素共同决定。一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即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环境,要求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这三个因素共同对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基于这些要求,国家经济工作的理念与模式实现了由经济管理向经济治理的转变,这不仅是书面表述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刻改变。相较于经济管理而言,经济治理的内容更加丰富,包容性更强,针对性更为明确。具体而言,经济治理与经济管理有以下区别。

第一,国家经济治理是多主体的。国家管理的主体相对单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威性行为,具有垂直性和单向性,通常由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凭借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审批等方式对经济事务直接进行管理和控制。由于治理涉及面更广,复杂性更高,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治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因此,要实现有效治理,其主体必然是多元。具体而言,在国家治理中,政府治理负责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和法治规范,市场治理直接面对各个市场参与主体;企业治理则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二,国家经济治理要求各个主体协同治理。国家管理具有强制性,多用于具体的事务和机构,侧重于制定计划、组织资源、指挥下属与控制过程,以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与之不同,治理则基于法律、规则以及各方共同达成的契约,强调多种机制的协同运作,其路径既有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具备体系化特点。在国家经济治理中,不仅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还需整合各类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与社会公约,从而构建起一套全社会共同认同并遵守的规则体系。因此,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与互动。多元主体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调机制,共同制定并遵守规则,从而提高治理行为的有效性。

第三,国家经济治理既有约束又有激励。政府管理的目标在于完成特定的政策或经济增长任务,这是一种命令与执行的关系。而经济治理是围绕国家和市场目标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共识,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各个利益主体的私人利益最大化。经济治理对经济行为人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如市场治理中的优胜劣汰,政府治理中的赏罚分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这体现了经济治理的利益激励。尤其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必须健全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以此激励创新。

第四,国家经济治理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与国家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方法不同,经济治理更侧重于运用经济手段。其典型体现于宏观经济治理之中,例如,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前者着眼于长期结构性调整,后者则侧重于短期周期性调节。在调节宏观总量平衡时,主要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并依据形势进行“松”与“紧”的搭配。此外,现代宏观经济治理不仅运用政府手段,还善于借助市场力量,将宏观目标通过微观机制得以实现。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本身已成为关键治理工具,互联网平台、人工智能、数字金融与区块链等都已成为经济治理的新兴载体。

二、由政府主导、市场自律与企业自治构成的国家经济治理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治理体系并非政府单一主体构成,而是包括政府、市场、企业在内的多元治理体系。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体现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其结构涵盖政府治理、企业(平台)治理、市场治理等多个主体,旨在实现目标优化、分工合理与高效协同。因此,国家经济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含政府、市场、企业各个子系统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些子系统既依据自身运行目标和内容开展工作,又共同围绕国家治理的总目标协同运行。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厘清政府、市场、企业等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协同治理,推动经济高效健康运行。

首先是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其核心在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3]中国的国家经济治理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经济工作是中心工作,党的领导当然要在中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抓住了中心工作这个‘牛鼻子’,其他工作就可以更好展开。”[2]188坚持党的领导是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把准方向、凝聚共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提高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须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现代化市场体系。政府通过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和市场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和发展方向。政府还要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方向性的政策指引。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法治。就政府而言,既无可能亦无能力管得住亿万市场主体,政府无法直接决定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也难以直接监管所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因此,关键在放活市场主体,政府相应的核心职责转向监管市场、维护秩序,而非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市场主体行为应交由市场机制(尤其是互联网平台)进行日常调节与约束。政府治理则是监管并维护各类市场的运行秩序,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与监管机制,对市场运行全过程加以引导并制定相应规范,从而确保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资源实现合理配置、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这一系列职责与目标,都对市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出了迫切要求。

其次是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市场自律。基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国家治理体系还应该包括市场治理体系。面对亿万个市场主体,市场治理的路径是依托市场(平台)自律,由市场直接监管企业行为。市场治理涉及市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治理(即自律),无论是“放得活”,还是“管得住”,目标还是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效率目标。相应的市场治理体系建设,要求将市场自律性规则与市场治理体系有机结合。市场的自律功能,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功能。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通过充分竞争形成“自发秩序”。然而,进入市场的企业普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并非都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部分企业甚至出现弱化、忽视社会责任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利用市场信息不完全而采取隐瞒真实信息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机会主义行为;采取价格倾销等手段打压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纵市场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所有这些行为均扭曲了市场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所有这些行为都应该“管”。谁来管?政府应该管,特别是针对违法乱纪行为,政府监管和法治手段不可或缺,前提是行为可观察和精准治理。但是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并非都是政府可观察到的,许多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政府直接管理难免会产生抑制企业活力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由此就提出通过市场的自律性规则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要求。特别是在现阶段,对于互联网平台(尤其是电商平台、服务性平台)上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欺骗顾客等问题,对这类问题的防范,需倚重平台自律。

古典及新古典理论通常假设社会利益存在于追求自身利益的竞争中,因此社会利益可通过充分竞争来实现。该理论认为,市场本身具备内在的纠错机制和效率生成逻辑,在无需外部过度干预的情况下即可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现代市场理论强调,许多社会利益无法仅靠追求自身利益来实现,而需要各个参与者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来实现。这就提出与社会责任相关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建设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推动参与者基于市场规则形成行为自律,自觉实现社会利益。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高昂的监管成本,依托市场和平台系统内部的自律机制对众多参与者进行管理约束,是一种更有效的治理模式,也是维持市场秩序和市场活力的关键所在。市场治理涵盖了市场准入与退出、价格形成、竞争行为及信用体系等领域的规则,其核心在于政府引导和市场自律。例如,针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有害外部性,市场自律意味着外部性成本由产生者承担(内部化),从而使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保持一致。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性行为规则由市场平台依规监督,不仅可以大幅节省市场管理成本,也使监管更为精准。因此,实现低成本高效管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分层治理结构:政府负责监管市场与平台,而市场与平台则负责约束各自的参与者。当然,各类市场的自律性规范不能等待市场自发形成,而应在政府推动下自觉建立。高水平的“管得住”市场模式依赖于政府与市场(平台)的分层治理:政府通过制度性规范监管市场和平台;各类市场和平台则通过建立自律规则来约束其参与者。这不仅构成“管得住”市场的制度安排,也是“放得活”市场的制度安排。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许多市场被平台代替,市场管企业也就逐步变为平台管企业。

最后是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的企业自治。企业不仅是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对象,更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正因如此,完善的企业治理构成了整个国家经济治理体系的坚实底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的行为是自主的,也是自由的,企业自主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当然也包含着损失最小化目标。国家治理不仅要求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也强调其应承担社会责任,即追求社会效益,包括社会福利和环境责任,这需要体现在企业自主决策的行为中。企业自治的基础和前提是政府治理所提供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治理所形成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自治的要求,完善企业治理体系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企业家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要实现长盛不衰,就要由具有创新和管理才能的企业家来担任企业经营者。现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已普遍认识到这一要求。企业家本身是一种生产要素,是卓越管理素质和能力的集中体现。最早提出企业家概念的是熊彼特,他明确把企业家与创新相联系。唯有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的经营者才能成为企业家。在现阶段,无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还是私营企业主都应以成为企业家为目标。只有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经营者,才能达到这一境界。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Oliver Hart)指出,现实经济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并在合约中对交易各方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责权利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由此产生契约中未提及的剩余控制权。[4]既然存在契约不完全和剩余控制权,就可能存在两种后果:一种是利用契约不完全和剩余控制权采取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种是催生企业家,哈特将其定义为当契约不完全时掌握了剩余控制权的经营者。掌握剩余控制权的企业家如何利用好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剩余控制权,就成为完善公司自治的关键。国家治理目标要求现代企业家精神除了创新精神外,还包括诚信守约精神和家国情怀。这意味着,企业家所掌握的剩余控制权,不能用于谋求私利,而是作为代理人履行好委托者(所有者)赋予增殖利润的责任,不仅要遵守市场自律性规则,还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国家治理目标。

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完善公司自治的制度性保证,主要涉及企业产权制度(在公司制企业中涉及出资者产权和法人财产权)、治理结构和经营者选择等方面。现代企业制度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是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协调运转,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层之间要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则要求各方在相应的机构中发挥作用并遵守相应的准则,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不仅要有明确的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还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使经理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与公司治理目标保持一致,并契合政府每个时期的调控目标。为此需要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强化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经营层的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的把控;确保企业财务透明、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此外,政府作为出资人之一,还应运用外部监管手段,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必要的绩效考核和风险监测,比如通过国资监管机构定期审计、强化信息披露等措施,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在这一系列监督约束下,经营管理层将专注于提升企业效率与创新,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规范企业内部运营,防止资产流失,最终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

三是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该机制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建立对经营者的评价与激励机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强干、稳重可靠、有能力和经营知识的人,通过这种方式也能成为资本家(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每一个人的商业价值总会得到或多或少正确的评价)”。[5]679马克思在这里既指出了企业家的基本特征,即“精明强干、稳重可靠、有经营知识的人”,也启示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能够精准评估职业经理人价值的市场机制。具体而言,要建立职业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制度,即职业经理人市场。还要依据企业的市场表现来确定经理人的价值。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经营者激励的主要方式是经营者分享剩余,也就是拥有剩余索取权,管理投入(即企业家要素投入)应该参与资本收入(利润)的分配,而非仅获取劳动收入,通过分享剩余,经营者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关心出资者的利益。同时,可在分配机制上促使经营者承担创新的风险和收益,也就是经营者既能获得创新成功的收益,也需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如果在分配制度上实行经营者股权,企业家通过年薪、股份等分配形式参与利润分享,体现经营者的管理才能及其投入,就可以促进更多的经营者成为企业家,也有利于消除腐败问题,并鼓励其持续开展管理创新。其二,建立激发企业内部各类生产要素活力与创造力的激励机制。完善的企业治理不仅要激励经营者的企业家精神,还需要充分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既要促进各尽所能,又要各得其所。这就需要在企业治理中完善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使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数据等要素按贡献实现市场价值。

三、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的道德规范建设有利于降低市场和政府的治理成本

在国家经济治理体系中,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市场治理与政府治理两大体系。传统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领域应由政府介入,政府失灵的领域则应交还市场。然而,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既有市场失灵又有政府失灵,原因在于两者相互替代或填补并非总是有效。而且,还存在一些二者均难以调节的灰色地带,这些领域通常伴随着高昂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事实上,任何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都深度依赖于非正式制度。无论是市场治理中的合同与产权制度,还是政府治理中的政策与法治,其能否有效落地,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的支撑。就如青木昌彦(Aoki Masahiko)所判断的:“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6]这表明,正式的制度安排遇到与其相悖的道德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若产生过高的治理成本,便可能失去效力。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以市场道德规范来降低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的执行成本。一方面,参与者共同遵守道德规范,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几乎是无成本的;另一方面,针对不守契约的失信行为,采取属于道德规范的惩罚手段较法律手段执行成本要低。

首先,降低市场治理成本。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旨在克服市场交易成本,但其本身都存在市场治理成本,即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以产权调整为核心内容的企业代替市场,虽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也会产生治理成本。无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要求归属明晰、保护严格。国有资产的流失,私人资产被非法侵占,都直接导致对产权的侵害,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如果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规范得以确立,产权保护就会成为自觉行为。反之,如果道德规范不尊重产权制度,产权保护的成本将显著增加。二是,市场经济依靠合同(契约)连接平等的利益主体。现代市场交易普遍涉及赊账和借贷等信用形式,合同本质上是交易的承诺,而合同可实施的前提是参与者信守承诺。如果合同一方不讲诚信,不能信守承诺,支付或还债契约就无法实施。失去契约精神,市场经济就会难以存续。更关键的是,由于信息不完全与参与者的有限理性,现实中的合同往往是不完全的,即使是最复杂的合同也不能规定所有的细节。不完全合同在催生企业家的同时,也可能滋生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投机、敲竹杠、搭便车和赖账的行为。制度经济学正是将企业家定义为不完全合同的产物。因此,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环境中,契约参与者的诚信就显得更为重要。道德规范直接影响契约是否可实施及监督合约执行的成本。交易各方越是诚实,他们之间的信任就越深厚,交易成本就越低。[7]显然,产权与契约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制度,但其本身又产生治理成本。若治理成本过高,制度便会失效。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降低市场治理成本的根本途径,在于形成全社会共同遵从的道德观与价值观,确立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化与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这能构建起相互信任的社会网络,自觉抵制机会主义行为,而这正是长期文化积淀所形成的治理基石。苏杭地区在实现经济与文化协同发展方面成效显著,其背后一个深层次原因,则被认为是得益于当地积淀形成的文化营商环境这一关键软实力。不同地区与企业之间营商环境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法治化程度上,更在于是否拥有尊重产权、诚实守信的文化环境。而这种优良市场文化的形成,可能在部分企业或地区源于传统与习俗,但要使之形成普遍形态,则必须依靠自觉的道德规范建设。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规范建设的根本意义,在于构建一种使诚实守信等美德成为全社会自觉行为的文化。

其次,降低政府治理成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治理经济的主要手段有国家政策和法治。这些正式制度安排并非总是有效的,且存在政府治理成本。官僚主义、腐败、行政垄断等现象,通常被视为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除此以外,“由于政策制定者个人主观认知的困难也会造成政府的失灵。”[8]政府治理经济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政策和法治并不都是有效的,而且存在制度性交易成本。

先看政策治理成本。应该肯定,政府政策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成效既取决于政策制定是否科学,也取决于政策执行是否有效。政策是由人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制定人是在信息不完全以及各种习惯、激励等约束条件下作决策的。这导致政策制定过程更为复杂,可能受到决策者个体认知局限、部门利益考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表现之一即是,政策若缺乏连续性,趋于短期化甚至频繁变动,将影响到经济主体的长期预期。加之政策固有的时效性与地域性,以及在制定和执行中面临的复杂性,若再出现跨部门协调不畅、权责不清的情形,便容易导致企业面临不确定的经营环境。再就政策的实施来说,其效果深受企业对政策的预期和解读的影响。根据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微观主体会对政策形成预期并据此调整行为。而企业这些基于利益的理性行为,会形成一种市场反馈,从而可能引导政府对政策进行动态评估和优化调整。

再看法治成本。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框架中,法律制度是克服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正如他所指出的,交易成本为正时,法律制度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分散化的经济,市场无序所造成的摩擦会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对分散化经济来说,法治就显得更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针对不完全合同和违约行为,法治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但是法治针对违约行为的惩治不可能总是有效,因为法治也是有成本的。现实中的信用合同是不完全的,所谓滴水不漏的完备合同是不存在的。这意味着针对不完全合同,法治调整也不可能完全有效。完备的法律也不存在,即使世上最睿智和最谨慎的头脑也不能消除法律的漏洞。同时,司法过程往往缓慢,执法过程也会遇到困难。[7]现实中,违约的失信行为,大部分不明显触及法律,而是属于道德问题。这意味着针对因道德问题产生的失信行为,需要采取与道德规范相关的约束机制。执法效果也与社会道德环境密切相关。如果当事人不在乎自己的信誉,法律惩罚的威慑力也就有限。理论与实践均表明,一个社会如果缺乏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其法律执行通常会面临更大阻力。

对于不守信用的违约行为,道德规范对法律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人们越讲诚信、越重信誉,合同履约率越高,法治需要直接介入的空间就越小;诚信缺失、道德规范薄弱的地方,就越需要法治调节。同时,道德规范对法治制度也有互补性。法治越严格,不守信用的成本越高,人们越守信用。这表明,法治的有效实施需要与道德规范形成协同。而且,执法效果同样依赖于社会的道德水平。如果当事人不在乎自己的信誉,法律惩罚的威慑力也就有限。实践已经证明,在道德规范薄弱的社会中,法律执行也往往难以奏效。综上所述,道德规范对法治有基础性和互补性作用。当社会成员普遍讲求诚信、珍视信誉,并自觉遵守法律时,共同的道德标准将逐步形成,违约与失信行为随之减少。而法治的严格实施,也将进一步推动道德规范的落实与遵从。

基于对政府、市场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的上述分析,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必须将文化治理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反映道德规范的重要维度。一方面,公民道德水准和文化自觉的提升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调节所不能顾及之处,最明显的例子是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会成为自觉的行为。这表明,属于人文经济学范畴的公民文化水准和道德规范,可以成为市场和政府调节的有效补充,从而克服其制度性交易成本。其作用不仅能使市场更为有效,政府更加有为,还能在政府和市场均不能调节的领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克服各种机会主义市场行为,需要建设共同遵守的市场文化,包括诚信或失信的识别、诚信的激励、失信的惩罚、诚信文化的弘扬等。这套道德规范体系不可能自发形成,必须有意识地加以构建,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推进:在政府层面,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企业层面,需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总的来说,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体系,需要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功能与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需要围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使政府、市场、企业在经济治理中各司其职,协同发力,推动经济高效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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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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