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智能技术的发展加剧了道德的工具化和离身化,忽略了道德主体的德性养成,造成道德主体的情感失落和主体失位。从德性伦理的角度看,道德规则与德性的关系并非外在的二元关系,而是内在一元关系外显的两种形态。智能技术的发展凸显了道德实践中道德律令与道德情感之间的张力,但同时也为道德实践从对技术系统的依赖中获得解放提供了可能。道德实践需要关注行为者与行为、德性与规则的融合和协同。为此,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助力德性重构、道德规则引导社会向善、道德共同体重塑等方式,将人从道德律令和对技术系统的依赖中解放出来,恢复人的道德主体性。
关键词:智能社会;德性重构;德性伦理学
作者
王以梁,(北京 100044)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副研究员。
智能技术通过复杂的算法和机器学习,可以在特定的情境下做出独立的行为决策。智能技术的这一能力将原本从属于人的技术转变为独立于人的存在,因而需要对其行为作出道德判断,以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类的价值需要。智能社会的这一现象意味着智能技术成了道德判断必须关注的对象,而且是道德实践的构成要素之一。但从行为出发进行道德判断依然基于人技之间外在的工具关系,似乎也再次证明技术是一个独立于人的自主系统,主宰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正如马尔库塞指出的:“技术的解放力量——使事物工具化——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即使人也工具化。”[1]在技术工具理性的主导下,“道德”被简化为外在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道德实践”被简化为按照相应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行事。这种只关注道德行为的倾向忽略了道德行为者,即遗忘了道德主体的德性养成,遗忘了道德实践的自发性、自觉性、实效性和具身性。智能社会的道德实践更多是从行为的角度对行为者进行规约,“关心的是‘做事’(doing),评价的重心是个体行为是否合乎规范”[2],突出了道德律令对行的约束,以实现道德的社会调控功能。这种“只见行为不见行为者”的道德进路将道德实践局限于僵硬且必须遵守的规则,导致道德实践的去人性化,也丢失了道德的本真状态。
鉴于此,本文希望澄清,在智能社会无论是出于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如果道德实践仅关注行为,将导致对行为规则的推崇,让人依附于智能技术系统,让道德实践依附于道德律令。而德性伦理学在承认规则的同时,强调从内在的德性出发,将人从道德律令和技术系统的统摄中解放出来,恢复人的道德主体性。因此,智能时代的道德实践需要从践行道德律令的逻辑中走出来,恢复“德性”(virtue)传统,实现德性与规范的统一。
一、智能社会德性缺失的缘由与风险
笔者将在本节表明,智能技术工具理性的张扬遮蔽了道德实践的本真状态,导致道德实践的工具化、离身化(disembodiment),造成道德主体的情感失落和主体失位。这是因为,仅从行为的角度强化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权威性,将导致忽略道德主体及其德性的养成,遗忘道德实践的自发性、自觉性、实效性和具身性(embodiment)。概言之,智能技术工具理性的张扬将导致道德实践的“能然”遮蔽“应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道德实践的失真状态
道德实践中对智能技术系统的运用本是服务于主体的道德判断和决策效率,但效率追求导致人们对技术的过度依赖,致使道德实践逐渐聚焦于技术效率,忽略了对“人”的关注。离开对人的情感交流和德性养成的关注,道德实践演变成按照一套确定的规范标准和程序行事,其中的理性、概念、流程、效率、量化等指标取代了主体的道德情感、动机、习惯、意志以及主体之间的交互,标准由此变得更重要而不是被淡化了。[3]这一现象存在两种具体表现。
一是道德实践的工具化。实践中的道德主体未能掌控智能系统的使用,反而成为智能系统的助手,如仅通过远程的文字交流代替主体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情感互动,仅通过概念搜索进行内容的个性化推送等,即便是对其中相关知识的关注,更多的也是“成效知识”,“教养知识”并不被重视。[4]这种工具化更表现为实践效果评价的数据化。智能评价系统仅根据道德行为的频率进行打分和作出评价,却无法对主体道德行为背后的动因、价值观、思维方式、生活背景和经验等内因进行评价和打分;主体也可能针对工具性的道德评价模式,刻意迎合其中的评价标准而得到较高的评分,将道德实践工具化。这种仅关注外在行为表现的道德实践,无法真正反映个体的道德差异,不能激发道德行为的自发性,反而成为一种外在的束缚。工具化的道德实践,其依据是统一的道德知识和规范,对主体的评价标准是其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些知识和规范,并不关注主体自身的德性。
二是道德实践的离身化。智能系统的算法决策让道德实践脱离了生命体验,失去了道德的具身性。传统的道德实践不仅通过语言的互动,更在于个体对道德冲突和道德行为过程中的感受。个体通过这些真实的体验,实现对道德世界的认知和感悟,从而将道德规范内化,形成个体的德性和自觉的道德行为。智能技术基础上的离身化道德实践,将产生如下三重后果。首先,智能技术将真实的道德实践虚拟化,将主体从真实的道德体验中隔离出来,失去了真实的具身体验,难以对道德规范形成准确的感受、理解和认同,无法形成自觉的道德实践。其次,智能技术的个性化推送影响了道德实践选择的多样化,统一的算法排除了个体道德发展的其他可能,制约了个体作为道德主体的多样性。接受同一种算法模型的主体,逃不出算法构建起来的壁垒,实际的道德行为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但依然呈现出特定技术框架下的相似性,无法包容算法之外的道德实践。最后,智能技术的归类划分忽视了个体的特殊性。具体场域中的道德实践是一种特殊的个体行为,即便是面对同一场域,不同个体的心理动机、所依据的标准和最终的道德决策都会不同。智能技术对个体道德实践的把握,只能通过算法构建起来的普遍有效法则,将道德实践的类型标准化,将主体和道德决策方法类型化,这种离身性处理方式未能真正体现个体的特殊性,且不能把握个体道德行为背后的原因。这种类型化的简化处理只具有一般性特征,存在抽象性问题,脱离了个体的社会性和关系性,阻碍了道德主体的成熟。
(二)道德实践的主体失落
智能技术支撑下的道德实践,理性化逐渐成为主导,试图用标准化的语言解释所有的道德问题,认为标准化的程序能够产出一种无懈可击的道德权威。[5]理性借助于智能技术延伸至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解释人的生存价值和意义的圭臬,呈现出符号化和抽象化的表达倾向,而将生命的冲动和自觉视为非理性的个体经验。道德实践被定义为提高效率、符合规则等外在目标的实现,失去了对效率、规则背后的意义和价值的审思。以效率为标准的道德实践,将德性承载的个体素质、品格视为可计量的,关注如何更高效地完成道德计量指标,而忽略了道德计量背后的心灵成长。可见,缺失了对生命冲动和自觉的关注,道德实践只能保留单维度的道德计量,显然有悖于道德的本真状态。道德计量中的情感,建立在算法基础上,通过对一般道德原则的深度学习,表现出的情感现象而已。个性化道德情感和道德感受力在算法的计算中被遮蔽了,被算法计算的道德并非自觉的道德,也非真实的道德体验。情感与理性的关系是复杂的,理性化的道德实践倾向于关注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无法准确描述道德行为背后的情感等个性化因素。因此,智能技术在计算基础上的深度学习,是对道德情感和道德体验的简单化处理,失去了语境、历史和个性,表现为一种符号化的反应机制。
智能系统的道德决策辅助作用是通过道德数据的输入,经过算法主导下的计算,输出某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选择。这种输入输出的便捷性,让道德决策变得简单而高效,而对效率的追求将智能系统从辅助地位提升至主导地位,甚至代替道德主体进行决策。在真实的道德实践场域中,道德判断和决策的依据是个性化的,表现为千差万别的道德行为;即便是将所有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原则都转换成算法,依然是对真实道德场域的简单化处理。当道德主体将决策权让渡给智能技术时,就意味着主体放弃了体验道德冲突和决策的复杂心理过程,必然伴随着主体失位的风险。首先,道德决策的智能系统依赖,将人们从长期的德性养成中隔离出来,逐渐隐退到智能系统背后,造成道德主体的实践脱离了现实的社会场景,难以形成真实体验。其次,智能系统通过知识呈现、情景模拟、资源推送和评估反馈等方式,将道德体验从真实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中隔离出来。主体无需经历完整的道德实践过程,对其中的道德困境和两难选择缺少体验,对技术的依赖和信任降低了主体的道德智慧,削弱了人的道德能力。最后,智能时代的数字化生产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模式、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等。因为人不仅存在“自然人”“社会人”等身份,还出现“数字人”的身份,多重身份的冲突导致“人应该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又成了道德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促使人对人的本质和生存的价值意义进行重新审视。
二、智能社会德性重构的内在逻辑
如上所述,智能社会的道德实践,更多的是从行为的角度对道德主体进行规约,希望通过道德律令实现社会调控功能。在本节,笔者将分析智能社会的道德实践的这种关注行为而忽略行为者的道德进路如何遗忘了行为背后主体的德性,因而背离了道德的本真状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德性重构的可能性。
(一)德性缺失背离了道德本真
在道德哲学中,一直存在着效果论与义务论的争论,效果论强调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结果作为衡量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6],义务论则强调以最高原则作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7]从二者的判断标准可以发现,效果论与义务论都关注人类的行为表现,善的行为无论是对最终效果的计算,还是源于最高的原则指示,要实现“不偏不倚”,都需要遵从规范,而非德性的自然流淌。而且在安斯康姆(G. E. M. Anscombe)看来,效果论的后果计算使得道德标准失去了普遍性,“因为教导说无论可能有何种后果,某些事情都应当禁止——比如,为任何一种无论多么好的目的而选择杀死无辜”;义务论的“自我立法”是荒唐的,因为失去了“神圣立法者”,“对‘规范’的寻求可能导致某个人寻找自然法,仿佛宇宙就是立法者。但在现时代,这不太可能导致良好的结果:它可能导致根据自然法则的弱肉强食,但却很难把现今的任何人引向种种正义观念”。[8]通过对效果论和义务论的批判,安斯康姆认为,能够给道德提供最终基础的就只有德性。麦金太尔将效果论和义务论统称为规则伦理,道德被置于实现目的的中介位置,而非目的本身;相比之下,德性伦理从生活世界出发,以“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为主题,强调德性不仅能维系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还会克服我们所遭遇的那些伤害、危险、诱惑和迷乱,支持我们对善做某种相关的探寻,并且不断提供自我认识和善的知识。[9]从德性伦理的角度看,尽管德性需要通过遵守外在的普遍化规则来显现,但仅仅通过遵守普遍规则来判断内在德性并不准确,因为对规则的遵守并非都源于真正的内在动力。在规则伦理学中,“道德于人实际上成了外在手段或约束,而不再是人追求的意义”[10]。
首先,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在规则的逻辑下被极致压缩,道德实践成为规则显现自身的途径,其中具体的人被抽象化。真正的道德实践,其前提是作为主体存在的人,是人展现善的人格和品格的途径。强调道德实践中人的主体性,是为了凸显人既是道德行为的实施者,也是自身行为的责任者,因而需要逐渐养成善的人格和品格,呈现出德性的生成性以及道德的价值和意义。其次,在规则伦理的框架内,道德实践是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或者某种最高的规则,道德实践的目的并非道德本身,而被工具化了。无论是外在的他律,还是内在的自律,规则的本意是给行为设置护栏和方向。可见,规则对行为而言具有工具价值,以规则为导向的道德实践也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被简化为对规则的履行。因此,道德实践对规则和技术系统的依赖,忽视了道德情感和道德动机的培育,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行为的僵化。道德行为的合规性成为衡量道德实践的标准,而忽视了个体内在道德意愿,脱离内在德性约束的道德实践降格为对规则的被动遵循。
当然,作为行为护栏的道德规则是必要的。然而,当规则脱离了德性,则会导致道德实践的抽象化,因为规则是作为具有普遍性的标准而存在的,而道德实践的场域总是特殊的。基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抽象而普遍的道德规则并不能完全规范特殊的道德实践。可见,规则作为工具性的存在,反映出道德实践中抽象的规则比具体的人更重要的倾向。也就是说,受制于规则的道德实践,并非出于个体的主动性。如麦金太尔所言:“倘若德育存在于这种约束一致的规则氛围中,学生们将缺乏探索和反思精神,进而也不具备在必要时修正某些教育规则理念的批判推理能力。”[11]道德实践应该源于人的内在品质,规则只是道德实践的必要条件,而非道德实践的起点和归宿。
(二)智能社会德性重构何以可能
道德哲学对“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回答,必然将其归结为对善的追求。从边沁到密尔,功利主义虽然几经发展,但依然将善限定为趋利避害,即在追求快乐的同时摆脱痛苦,人的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快乐和痛苦两种体验所支配。[12]康德主义不屑于感性的快乐,走向了感性的对立面——具有普遍意义的绝对理性。因此,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主义,都将善的理解为对道德法则的遵从,差别只在于对道德法则的内涵的不同理解:功利主义将其理解为人的自然属性,而康德主义将其理解为自然之外的绝对理念。与此不同,德性伦理并没有将道德实践作为追求善的工具,而是认为道德实践本身就是善,人与道德的关系并非外在的二元关系,而是内在一元关系外显为两种形态。“功利主义和康德伦理学是以‘行为为基础的’(act-based),而美德伦理学是以‘行动者为基础的’(agent-based)。”[13]在智能时代的背景下,技术的深度介入对人的行为构成与道德判断带来新的挑战,也促使我们反思如何在德行伦理的背景下重构道德实践。
从德性论出发,对人的本质的追问是道德实践的前提依据,对人的不同见解,导致对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我们能够怎样做的理解[14],但是对人的多样性的尊重可能导致道德判断的相对主义。因此,仅把握人的本质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必须明确“人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才是道德哲学的根本内容。不难看出,功利主义将理性和道德作为实现功利目标的工具,康德主义则将理性作为道德判断的最高标准,二者都关注到现实的人具有多样性,但在回答“人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时,却陷于用人的某一特性统摄另一特性的泥沼。这种单维度理解简化了人的复杂性,将丰富多彩的个性框定于抽象的规则范围内。实际上,道德规则只是行为的导向,它无法预设和涵盖现实道德实践的复杂性。在智能时代,道德规则和技术工具理性日益成为行为的规则,但德性伦理提醒我们,这些规则无法替代德性在道德行为中的基础性作用,重构德性正是在这一对立中逐步显现其价值。
在德性伦理看来,善是行为的目的,与实践相连。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显示其意义和功能。当然,麦金太尔认为实践彰显的善并不因其强调内在善——在实践中获得的生活意义和内心的满足,而忽略了外在善——权力、名誉和财物[15],二者的不同表现在存在状态上,外在善在总量上是确定的,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即人们总是处于争夺之中,一人获得的多,另一人就获得的少;内在善则不同,实践结束后,一人获得的多少并不影响另一人的获得,而且可以通过分享实现增长。
麦金太尔还认为,不管是消极规则还是积极规则,本身都不足以成为行动的充分指导,知道如何有德性地行动比遵从规则包括更多的内容。[16]德性和规则之于人的道德实践,都具有相应的价值和意义。德性在于提升个体内在道德品质,规则在于提升个体社会行为的可预期性,二者本是道德实践的两种不同展现方式,却被人为地割裂了。单纯强调规则,希望建构一种不切实际的一元论、还原论的伦理结构,将使得美德被边缘化。[17]智能技术在当代的蓬勃发展促使我们反思规则的局限性,探索如何培育个体的德性,因此如何实现规则与德性的融合显得尤为重要。德性是后天逐渐养成的,而非先天形成,是个体的一种内隐品质。在道德实践中,规则要发挥约束行为的作用,就需要德性激发的动机,促使个体对规则的认可和遵守。德性的养成是规则的不断内化和积淀,最终形成稳定的内在品质。对规则的遵守需要内在德性的强大驱动,源于德性的行为是人格的保证,道德规则必须由具有德性的人才能执行。[18]因此,完全依靠规则的道德是脆弱的,缺少了德性的支撑,道德规则并不能发挥应有的向善功能;同样,对于个性化的德性,脱离了普遍性的规则约束,则会陷于相对主义的境地。可见,智能时代的道德实践,需要关注德性与规则的融合和协同,弱化二者的对立性,尤其是在规范和标准大行其道的智能社会,强调德性养成更具有实践意义。
三、智能社会德性重构的基本途径
当下,道德规则在智能技术系统的支撑下,已延伸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则的权威让人依附于智能技术系统,在道德生活中依附于道德律令。德性伦理在承认规则的同时,强调从德性出发,将人从道德律令和技术系统的统摄中解放出来,恢复人的道德主体性。在本节,笔者将尝试提出在智能社会中进行德性重构的一些基本的途径。
(一)道德教育助力德性重构
人类的道德究竟是为了规范秩序还是追寻内心的善?如果是为了规范秩序,必然表现为对习俗、教条、契约、绝对理性等规则的遵守;如果是为了追寻内心的善,则必然表现为对德性的追寻和养成。在西方道德哲学的近代发展中,对德性的追寻逐步让位于对规则的遵守,道德教育也离开了对内在善良意志的关注,逐渐转变为规则的灌输。德性伦理的复兴,强调的是德性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以德性为核心的道德教育转向为善良品质的养成,而道德规则的内化是个体善良品质养成的必要途径。这就改变了传统道德教育的单维度工具化思维,回归德性养成的本真目的。现代道德教育在承认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将德性置于道德教育的核心,既需要看到规则在约束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也需要回归启迪灵魂、养成德性的理想。
近代以来,社会的运行规则为功利、实用、经济等因素所主导,教育逐渐转变为教会人如何在这样的社会中生存,对人的本真状态进行规训,道德教育则是要让人学会依据规则、权威、利益等因素作出道德判断。但是,教育除了教会人如何生存和做事,还需要教会人如何更好地做事、做人,即将人培养成为以真、善、美为导向的,拥有自由公正灵魂的人。
在智能社会,对技术设计者而言,必须遵守道德规则;对使用者,则应特别强调德性教育。对技术设计而言,由于技术并非不负载价值的中立工具,能够深刻影响人类的价值判断。在算法的设计中,参数的选择不仅蕴含着社会公平和效率等价值观的需要,也可能蕴含着技术权力的扩张。因此,在技术设计阶段,以道德规则约束设计者,是推进负责任创新、预防社会风险、构建社会信任的基本方式。处于使用阶段的技术,其使用方式和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使用者,往往会超出其设计范围,因此应特别注重对使用者进行德性教育,以培养其积极向善的使用方式。可见,智能社会的道德教育要实现德性与规则的统一,受教育者“不仅需要扩充知识储备,更要提升道德修养,形成与智能时代相匹配的健全人格”[19]。因此,智能社会的道德教育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第一,消除道德教育的工具化思维,强化德性养成。在道德教育中既需要强化受教育者对道德知识和规则的掌握,因为其将来很可能成为技术设计者;也需要注重受教育者的道德体验,如创造虚拟道德冲突体验以引导其思考生命价值,发掘内在的德性和善良,因为受教育者一定会是技术的使用者;同时针对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以恰当的方式实现道德教育的有效性。第二,对智能设备的倚重要保持适度。道德教育其实是一种主体间的对话关系,在具身性中培养德性。智能设备的介入,原本的主体间性又被主客关系取代,不同主体都只能接受智能设备的数据处理结果,而主体间的情感、意志、悲喜等交流对话无法通过数据处理实现。因此,智能设备可以辅助道德教育,在支持道德规则教育的同时,支持主体的身体参与、心灵交流,帮助受教育者的生命自觉。第三,道德教育要以规则为路标。德性的养成需要规则的指引,道德教育过程需要纳入相应的规则教育,尤其是在道德教育早期,规则的逐渐内化是养成德性的重要途径。
道德教育是引导和启迪个体寻求善的生活,对其中遇到的道德障碍能进行恰当的判断和行为选择,实现人的成长。道德判断能力伴随着德性的成长而逐渐提升,支撑个体在面对道德选择时,能选择更符合德性的行为去解决问题,构建一种善的生活方式。因此,智能社会的道德教育在于助力受教育者完善其品格,德性的重构能够让个体和社会朝向善的方向迈进,构建更加符合人性的道德文明。
(二)道德规则引导社会向善
智能社会的道德实践,如果将道德问题的思考和道德判断交给智能系统进行计算,以计算结果为判断标准,那么将导致道德主体放弃思考,将自己局限于由数据和技术主导的工具理性之中,逐渐成为只能接受数据判断的“他者”。因此,如何重构规则与德性互补互助就成了道德实践的关键。在德性伦理的框架中,规则与德性并非对立的,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有助于德性养成,因而规则的约束作用非常重要。
一方面,规则的约束能保证主体间的平等和尊严。虽然德性伦理强调行为要出自于内心的良善,但内心的良善与现代社会的平等尊严价值导向并不一定契合,因此规则不仅是德性形成的条件,也是维护主体间平等尊严的条件。现代社会强调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能作为工具而只能作为目的存在。人作为目的存在意味着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和身份的平等,这就需要在规则上约束将人作为工具的行为。在马克思看来,“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20]。在现代社会关系中,尽管平等和尊严是个体的基本权利,却并非天然的,需要规则来保障。
另一方面,规则的约束能保证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从个体的德性出发,可以发现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同样需要关注。这就需要相应的规则,保障主体基本的行为规范,以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因为即便是功利主义,最终也强调幸福的目标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是否促进整体的幸福是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因为部分也包含在总体之内。[21]社会作为个体构成的整体,个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造成了社会的复杂性,个体对幸福的追求与社会和他人的幸福追求并不一致。一旦个体幸福与社会幸福或他人幸福发生矛盾,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协调,而规则就是保障协调的护栏。尽管与功利主义将社会利益还原为个体利益不同,德性伦理同样需要关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而对规则的认同和遵守有助于保障这一协调。
(三)道德共同体重塑道德实践
德性的养成过程是塑造道德主体的过程,需要将传统的主客关系转变为主体间的关系,因此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是共同体,各有其责却没有中心。因此,道德共同体的形成依赖于道德实践中形成的平等对话机制。
智能技术的发展,道德实践领域发声的渠道和方式愈来愈多,但参与对话者却越来越少。原因在于对话的双方并非平等的主体间关系,而是某种程度的主客体关系。主导者往往将自己定位为主体,而将处于德性养成过程中的个体定位为客体,设置一系列的标准、要求和规则,要求客体遵守。这种专制性的做法违背了道德实践的基本前提——平等和自由。其实,智能社会道德实践中的不同主体之间要实现真正的对话,需要在阐述自己思想的同时,尊重他人具有的同样权利,形成非主客关系的道德共同体。当然,道德共同体中的对话需要遵守公平的原则。哈贝马斯曾提出公平对话的三条原则:陈述的真实性、规范的正当性及表达的真诚性。[22]这三条原则需要消除对话中的欺骗和权威,以保证每一位主体都能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拥有公平的机会。在道德共同体中,不同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独立的意识,可通过持续的平等对话,推动德性的生长。
第一,尊重所有主体的自由表达。强调道德共同体中的平等对话,是为了打破传统道德主体的话语垄断,尊重每一个声音的意义,这是对近代以来尊重个体自由权利的正向反馈。道德实践的主体是每一位具体的人,是不依附于任何人的独立个体,都应该获得尊重,享有平等的权利,因为只有在尊重的环境中才能培育真正的德性。在道德教育中,智能技术系统可以展现出受教育者的得分差距。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差距只能反映出受教育者在道德实践中的选择差异,并不意味着道德实践能力的差距,并不能否定受教育者的平等地位。因此,道德教育需要关注每个具体的人,承认其平等地位和作用,助其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实现德性的成长。
第二,体验德性的道德行为。专注行为的道德实践,强调遵守道德规则和权威,而不关注个体的道德体验。这导致道德实践成了践行道德规则和权威的工具,淹没了个体个性化的真实表达。因此,道德实践中的个体体验被忽略和压抑,受困于道德权威和规则,真实的生命体验就难以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真实的道德体验是通过行为展现出德性的实践性和体验性,而且只有通过互动行为,道德实践共同体才能真正形成。在具体的实践场域中,共同体完成平等的对话,并通过对话在认知、情感、意志上实现交流,才是德性的体现,“只有在具体的境遇中恰如其分地彰显相应的德性,才是德性的最好呈现”[23]。
第三,形成道德实践的合力。智能社会的道德实践并不仅仅涉及具体场域中的主体,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将波及更多的参与者。这就需要发挥各类主体的力量,形成道德实践的合力。因此,智能时代下的道德实践,须立足加强德性与规则的融合,从仅依赖外在形式规则的简单道德化方式转向德性的重构。在社会层面上,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都要形成平等对话的观念。因为对话并不完全是展现个体的内在心理,对话的对象也包括作为异在性的他者,自我与他者通过对话实现思想的交流和碰撞,加深对自己的认知和理解。平等对话的观念需要在整个社会引发共鸣,将德性融入整个社会观念中。在家庭层面,德性的养成过程中,家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个体的内在品质和人格的形成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对话为基础,通过彼此之间的对话实现德性的重塑。在个体层面,个体需要掌握德性形成的个人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拒绝道德律令的专制,不断与自己对话形成自身的道德自觉,并持续超越自我。通过社会、家庭和个体的合力,共同推动德性的成长,构建道德实践共同体。
四、结 论
本文通过剖析智能技术引发的道德实践异化现象,阐明重构德性伦理在智能社会的重要价值。研究表明,当道德实践被简化为对技术规则的机械遵循时,将导致道德实践的工具化和主体性的消解的危机。究其根源,本文认为在于德性与规则的割裂,将道德降格为技术系统的附属品,而德性伦理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了理论框架。智能社会重构德性伦理的核心在于:一是重建行为者的主体性地位,道德实践必须从“行为中心”回归为“行为者中心”,通过德性养成使行为者从规则服从者转变为价值判断者;二是弥合二元对立,德性与规则并非对立关系,规则的正当性需通过德性内化来实现,而德性的彰显需以规则为实践载体;三是重构实践场域,智能技术不应替代道德体验,而应成为增强主体道德感知能力的“具身化媒介”,在虚拟与现实交融中培育完整的道德人格。在智能社会,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儒家伦理有着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重构德性伦理,也是一种以时代精神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努力。[24]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技术重要论述的学理阐释”(24&ZD173)的阶段性成果。
[1] [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127页。
[2] 张姜坤:《规范与德性之间:道德教育的出场方式》,《道德与文明》2023年第3期,第153页。
[3] 参见王嘉毅、鲁子箫:《规避伦理风险:智能时代教育回归原点的中国智慧》,《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
[4] 参见刘莉、刘铁芳:《技术化时代重建个体生命的价值秩序》,《中国电化教育》2021年第7期。
[5] [美]波斯曼:《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何道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6页。
[6]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92页。
[7]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8] [英]安斯库姆:《现代道德哲学》,徐向东编:《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5、70页。
[9] [美]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78页。
[10] 参见刘丙元:《从规范到德性:当代道德教育哲学的本真回归》,《理论导刊》2010年第1期。
[11] 张彦、韩伟:《麦金太尔德性论对德育合理性困境的开解》,《教育研究》2019年第4期。
[12]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7页。
[13] 徐向东:“编者的话”,《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第11页。
[14] [英]史蒂文森:《人性七论》,赵汇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3页。
[15] 参见[美]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第242页。
[16] [美]麦金太尔:《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人类为什么需要德性》,刘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77页。
[17] 参见赵永刚:《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由对立互竞到协同互补》,《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6期。
[18] 参见张钦、史纪合:《美德伦理学的当代使命及其界域》,《河北学刊》2010年第2期。
[19] 参见陈晓平、翟文静:《智能时代与社会道德——从ChatGPT引起的问题谈起》,《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8页。
[21] [英]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9页。
[22] Jü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0, p.89.
[23] 何俊:《德性的分析》,《道德与文明》2025年第2期,第85页。
[24] 郭广银在一篇新近发表的论文中指出:“儒家对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伦理关系有深刻的思考,儒家以‘修身’为中心,向内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开显出指向人的内心世界的道德心性论,向外齐家、治国、平天下,推演出面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入世道德论,进而通过‘亲亲-仁民-爱物’的思维逻辑将道德视野推广到整个自然界。”(郭广银:《以时代精神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的学理思考》,《文化与传播》2025年第1期,第5页。)
本文原载《现代哲学》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