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建立是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根本前提,是其成为一门科学的根本保障。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的建构需要我们在马克思主义范畴理论的基础上,明确范畴确立的标准作为理论前提。这个标准体系包括必然性、一般性、统一性、联结性、扩展性五个方面。进而,为确立基本范畴的内容,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为概念根基,提炼出三个理论依据。在理论根据的指引下,围绕长期执政的正当性、稳定性与有效性,分别建立“党的理想信念与党的性质宗旨”“长期执政和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监督与治理”作为主体性范畴,和“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身份和委托”“纪律检查和监察监督”“执纪监督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作为派生性范畴的科学谱系。
在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进程中,纪检监察学因其强烈的知识来源本土性与知识形态独立性而备受关注。可以说,纪检监察学是中国共产党人以恢宏的历史视野和深重的忧患意识在思考“什么是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个最具中国自主问题意识的答案中,系统集成、融贯创新的崭新知识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既是该学科的天然要求,也是发展该学科的内在必然。同时,它也对构成该学科概念原点与原理根基的范畴体系研究提出了根本的学术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只有科学的范畴体系才能为自主知识体系在概念演化和逻辑推演中提供起点和支撑,提供学科发展的内生动力与完整的概念、原理、制度体系。第二,只有科学的范畴体系才能使得自主知识体系将自身与停留在经验实践层面的纪检监察活动及纪检监察职业教育严格区分开来,从而推动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获得科学的品性和精神,经由科学化、理性化实现真正的自主化,而非仅仅依附于对经验的纪检监察活动的描摹、记录与整理。当下中国纪检监察学界聚焦讨论该学科的“基本范畴”,就是这一问题意识的反映。科学是对一门学科先天预设、必然存在的范畴的揭示,而非对经验知识的简单归纳和概括。如果纪检监察学的研究不能发现在价值和逻辑上预设的基本范畴,而仅仅停留在描摹整理经验的层面,那么它作为学科提炼的知识就是暂时的、片段的,其科学性就无法建立。因为经验可以随时改变,从不同观察角度完全可以得到不同的经验结论。
一、纪检监察学的范畴思考
纪检监察学是围绕研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防治腐败以及纪检监察理论、制度和实践所形成的体系。研究者对纪检监察学知识了解的最初途径通常是从观察纪检监察的历史形势、现实战略、具体制度和复杂实践等各种经验开始的,由此获得“经验性知识”。但这些不同侧面、不同层次的知识究竟如何整合到一个客观、完整、融贯的体系中?这需要研究者建立范畴思考的理性方式,要在纷繁复杂的经验背后发现预设而普遍的纯粹概念,进而引申出统一性原理。探寻一个学科的“知识发源”,这正是我们建构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与初心,是其获得科学性的标志。到底什么是“范畴”?确立作为知识发源与扩展的范畴,究竟要满足哪些条件或标准?如果这个根本性问题得不到回答,那么我们理性建构或提炼的范畴,本身就有可能是错误的,这正是纪检监察学基础理论研究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何谓范畴理论
“范畴”(Pr?dikamente)的古典概念来自亚里士多德哲学,他最初总结了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在位置形式上可以观察到的不同领域。现代范畴理论由康德集大成,它正是在批评亚里士多德古典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康德认为,“尽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以经验开始,它们却不因此都产生自经验”。所谓“范畴”只能来自先天领域,但它服务于经验的世界,是我们在经验世界作出各种判断的时候,为具体判断中的各种经验概念提供统一性的基础,也为处在各种不同领域的经验性概念和陈述提供逻辑上的联结和综合,从而扩展出新的领域及其知识。“范畴是关于一个一般而言的对象的概念,通过它们,对象的直观就各种判断的逻辑功能之一而言是被视为确定的。”
(二)马克思主义立场下确立范畴的形式标准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经黑格尔哲学对康德范畴理论既加以合理保留和吸收,又进行了克服和发展,核心是将范畴的纯粹形式先验地位通过唯物主义立场改造为形式与内容辩证统一的必然性概念,为我们科学地理解什么是“范畴”提供了方法论支撑。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范畴理论来看,赋予一个概念以“范畴”的地位需要满足五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然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与人的实践活动有关的范畴,其内容需要在具体的生产生活历史情境中加以明确和应用,在相对有效的意义上形成“必然的与普遍的思维结构”,从而是形式绝对有效与内容相对有效的辩证统一。在纪检监察学的范畴体系中,其尤其体现在“党的理想信念”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伦理之中。如果说,理想信念或纪律意识在马克思、恩格斯理论和列宁学说里,是基于工人阶级在工业大生产过程中最有纪律,以及铁的纪律保证无产阶级成功发动革命和夺取政权等经验性判断,那么在中国共产党的政党伦理中,通过历史经验现象的高度抽象还原和理论创新,它已经从概念思维走向范畴思维,形成了一个在形式上超越了具体经验的“理想信念”思维图示,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先天基因,深埋在自身的概念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概念上必然预设“党的理想信念”,“没有理想信念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个判断本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因利益而结成的政党,而是以共同理想信念而组织起来的政党。建设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首先要从理想信念做起。”在康德理论里,先验性意味着范畴是一个纯粹形式的概念,是一种纯粹形式意义上的普遍有效性。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对康德理论的超越就在于,其认为普遍有效的范畴只有在相对化、具体化的历史情境中才能得到理解和应用,具体化必然是实质性的,需要在具体历史情境中不断解释、生成,有其边界。因此,范畴只能在历史实践中,在形式与内容辩证统一的基础上得以理解,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对康德范畴学说强调普遍形式法则的极大超越。但作为范畴,其形式性仍然必须得到尊重,相对于具体概念和判断,人的思维必须有一个先在、预设、不可动摇、摆脱了经验影响的形式,否则具体知识的根基就是不稳定、可流变的。
二是一般性。范畴不同于对特定条件或具体场景加以表达的概念,它是对经验的足够抽象、概括和定型。这种一般性体现在包含某一范畴的陈述,其效力往往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因而是一种康德所言的定言命令,而非依赖于特定条件才成立的假言命令。范畴的一般性效力体现为正反两个方面:从正面看,由范畴构成的陈述具有绝对性,具有普遍的伦理约束力,如果要依赖相对化条件才成立的概念就不是范畴;从反面看,它意味着对经验效果的非依赖性,在实践中就算有违背这个范畴命令的经验发生,也改变不了或冲击不了这个命令本身的效力。康德指出,无论现实世界有多少谋杀行为发生,也改变不了“不应谋杀,它是违背良知的行为”这个范畴命令,因为在康德看来,“良知”是人实践活动中最重要的范畴。在纪检监察学中,这意味着范畴的效力不依赖于纪检监察活动的一时形势或效果,需要我们在辩证思维中来理解一般性。例如,“党的理想信念”暗含和决定着“党的性质宗旨”这个范畴,评价一个政党正是要从“性质宗旨”这个范畴来看,而不取决于现实中个别和局部的政党现象或行为,后者改变不了一个政党先天的根本属性。正因如此,“评价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是否廉洁,要从这个政党、政权的性质来看,从这个政党、政权的整体来看,从这个政党、政权对腐败的立场来看”。
三是统一性。统一性意味着范畴在学科体系里提供逻辑上共同、稳定的基础。范畴体系由主体性范畴和派生性范畴构成,进而通过演绎和评价等方法推导出更加具体的概念,从而使得一个特定领域的知识形成稳定、共同的范畴基础。统一性是一种典型的秩序思维,秩序意味着特定知识领域不会分裂为一堆毫无关联的具体问题,而是必须能被回溯到少数支撑性的基本原则,这既意味着从作为基本原则的范畴到具体判断在评价上的一致性,也意味着从具体概念和判断出发最终可以回溯到无矛盾的基本范畴。在纪检监察学中,基本范畴作为支撑性的基本原则,必须为推导出具体的概念和判断提供评价上的一致性基础,也要求我们的具体研究必须能够回溯到这些基本范畴,这就必然要运用系统思维,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提炼基本范畴体系。例如,“党的理想信念”与“党的性质宗旨”都是主体性范畴,它们需要具体化。这个具体化是在长时段的历史情境中展开的,那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自我革命”,它进一步在特定时空具体化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主线,又在系统方法运用下实现“具体的统一性”,演绎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等一系列更具体的派生性范畴。
四是联结性。“联结”就是人的理性能够将不同领域的知识有机整合在一起,而为这种整合提供逻辑关联和评价基础的理性工具就是范畴。康德指出,“联结是唯一不能通过客体被给予的、而是由主体自身确立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发性的一个行动”。范畴的联结功能在广义上还尤其体现为从一个范畴出发,可以为不同领域的知识提供新的整合基础,从而扩大统一的边界。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体系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联结,因为纪检和监察并不是先天处在同一个知识领域,在逻辑上有比较清晰的界限:前者主要基于身份伦理而发生,也就是只要是党员身份,先天就要接受纪律约束;后者主要是基于委托伦理而发生,也就是只要是根据宪法受人民委托行使公权力,先天就要接受国家监察监督。这两个领域尽管在经验上有重叠,但在逻辑上泾渭分明。所以,要实现纪检与监察两个并不相同的知识领域发生联结,产生化学反应,就必须有范畴基础。例如,“党的长期执政全面领导”这个范畴就能提供这种联结功能,从这个范畴可以合理推出,中国共产党既是长期执政又是全面领导,这就决定了我们要坚持辩证的范畴观,在中国不能将“长期执政”与“全面领导”分离式表达、割裂开理解、二元式推进,必须同向而行、同时发力、相互促进、一体贯通。无论是纪检还是监察,都是服务、服从于这个逻辑,都旨在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治国理政现代化。
五是扩展性。所谓“扩展性”,即对知识外延内涵的扩大、延伸,形成和出现新的知识表述,如出现新的概念、判断、命题乃至原理。这需要在联结性功能上进一步发挥范畴的评价和创造功能,这是概念所无法发挥的作用,也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在纪检监察学中,从一些基本范畴出发,既可以联结纪检和监察两个不同的知识领域,整合为一个体系;也可以在此过程中扩展出一些符合这个联结逻辑和评价的新的概念和判断,例如“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都是在联结和贯通的基础上,合理引申、准确提炼的新的概念或判断,没有“党的长期执政全面领导”这个范畴,我们无法回答上述新判断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实现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二、实质范畴理论: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体系建构的根基
学术界关于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已有可观积累,但为何要提炼范畴,提炼的标准究竟如何确定,在理论上仍然缺乏共识。具体而言,呈现为以下四种进路:一是着眼于学科建构的角度。提炼的标准侧重将整个学科的内在脉络梳理为纪检范畴、监察范畴、纪检监察的共有范畴是什么、怎么做。二是着眼于知识分类与总结的角度。例如,将纪检监察活动的全部知识分为执政、纪律和监督三个板块。三是着眼于原理归纳与提炼的角度,通过核心概念、基本概念与基本范畴所涵盖的一般概念来呈现背后不同层次的原理。四是着眼于实践定型与概括的角度,例如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流程来提炼各个环节的关键概念。上述理论努力虽有启发意义,但依前述问题意识和标准来看,提炼基本范畴的根本目的在于从经验观察出发,建构并非仅来源于经验的、稳定的概念基石和预设原理。因此,这项工作并不是简单服务于学科建设、知识总结和实践定型,而是需要借助大量经验性知识才能完成,但提炼的范畴仅具抽象性是不够的,其恰好要剔除变动的经验性影响。原理归纳角度则面临如何提炼统一原理,而不是将不同层次原理加以堆砌。从具备范畴地位的五个标准来看,既有研究的提炼多为对经验的总结,而非对经验的概念还原;是对具体经验的学理命名,而非通过提炼本质上升为一般性概念。确立的这些范畴,是否具有统一性、联结性和扩展性的地位与功能,主体范畴与派生范畴、范畴与概念之间是否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推演和评价判断的一致性等,也值得再讨论。
(一)确立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建构根基的重大意义
中国纪检监察学是一门新的知识领域,是两个并不天然融贯的知识领域合并的结果,差异性、分离性的特征较为明显。这就需要建立具有必然性、一般性、统一性、联结性和扩展性的范畴,弥合知识鸿沟,成为一个整体。因此,只有在差异和分离中才能发现范畴根基,也就是在二者背后共同预设的一般性、基础性概念,进而通过知识推演实现体系统一、有机联结和知识扩展的目标。
纪检与监察作为两个知识领域,最大的差异在于各自预设的根基并不相同。纪检的全部知识来自必然存在的身份伦理。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共党员,必然要遵守纪律”,这是一个先验判断,“不遵守纪律的中共党员”这个概念在先验逻辑上是矛盾的,习近平强调“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对党内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认真查处、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也就是将党员身份作为遵守纪律的伦理必然性。监察的全部知识来自其先天必然存在的委托伦理。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人进行的专责监督,“一切权力必须有边界、受监督,决不能越界、越轨”。这说明了“公权力”这个概念必然预设“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在先验逻辑上也是矛盾的,体现了一种人民委托行使公权力、公权力对委托人负责的政治必然性。然而,身份伦理与委托政治毕竟是不同的,党员身份不必然预设行使公权力的要素,这决定了纪检与监察在对象、内容、方式、手段、程序等具体概念上存在一系列差异。由此才需要明确“纪严于法、纪法贯通”,建立“四种形态”的过渡、转圜机制。因此,不能将纪检监察学的根基仅仅定位在反腐败的角度,尽管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其根基也不能仅仅定位在传统党风建设的狭义党建理论基础上,尽管正风、肃纪、反腐在实践中必须一体贯通。进而,我们需要在学理上厘清这两个领域一系列相关表述之间的关系,例如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在这些来自经验与实践的命题背后,找到能够统合二者的知识根基,以此为基础推演出基本范畴体系。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是范畴根基
这个根基仍然需要回到对“中国共产党”的概念预设前提上来。从必然性逻辑来看,“中国共产党”不仅仅是一个经验描述的政党名称,而是具有在长期历史经验中提炼、又超出了具体经验、具有普遍正当性的规范性内涵,尤其是在比较政治学、比较政党学的视野里,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发现这种规范性。由此,纪检监察学的知识根基只能是体系化的、宏观的“党的建设”理论,尤其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只有在这个根基上,我们才能准确提炼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体系。
“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主线,提出一系列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这段提纲挈领的文字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回答了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都面临的三个基本问题:如何实现执政的正当性、执政的稳定性与执政的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个根本概念和出发点,以深刻的道德哲学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先验伦理根基;以恢宏的历史哲学洞悉了跳出执政党治乱兴衰的规律;以坚实的政治哲学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正确处理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实现长期执政与全面领导。
第一,“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有别于人类其他一切政党的伦理根基。“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质是要回答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执政正当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有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列宁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使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现实,也使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然而,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的规律性思考,正如习近平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结合历史与实践提出了党的执政事业的道德哲学,以政党世界观的道义正当回答了执政地位正当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命题:一是中国共产党能够长期执政在于其有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习近平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二是中国共产党能够长期执政在于其自身性质宗旨的彻底的为公性、纯粹性、无私性,在于以人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资本为中心。三是中国共产党能够长期执政在于它是使命引领的政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始终是它的追求。
从比较政党学来看,西方自18世纪以来,围绕政党的执政正当性,始终在埃德蒙·伯克的古典理论与联邦党人的怀疑论之间摇摆争论,前者强调“政党是根据一致认同的某种原则而共同行动”,因而是具有共同信念的组织,通过执政党的共同信念可以凝聚国家;后者则质疑“政党的本质是与派系利益和利益集团联系在一起”,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败坏。在当代西方,对理想信念的讨论逐渐退场,对政党执政正当性的论说更多转向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例如理性—效率模型(“没有政党,民主则无法运转”“政党才能有效掌握、分配和组织国家机器”等),负责任的政党模型(“政党是国家与社会的纽带”)等。同时,对政党本身性质的谋私性、碎片化等的诟病也不绝如缕,而强调利益聚合的政党观念则导致了米歇尔斯早就引述的通过“官僚赎买”(“只有那些从国家获取大量利益的人才会保卫国家”)以避免腐败。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坚持的理想信念决定了它绝不是世俗利益集团的集合,它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型政党定位也决定了对于伤害人民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的腐败问题不可能依靠政治献金合法化、党派恶斗程序化和官僚赎买制度化等妥协方案来实现。
第二,“自我革命”是回答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哲学。从政党理论和政体理论来看,“如何实现政治的稳定性、避免政治解体”、“避免人亡政息”是中外一切政党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即执政地位稳定性。西方政治学和政党理论解决这个问题的底层逻辑仍然是一种社会契约论的思考,要么如卢梭诉诸人民与政府的连比例公式来保持权利与权力的契约性平衡,避免过激的人民直接出场;要么如罗尔斯诉诸公共理性、反思均衡等工具,维护立约时确立的政治原则的稳定性。但这些思考都是抽象、拟制的哲学假设,没有从政治有机体连绵、发展的历史周期中提炼规律。“自我革命”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准确理解和维系政治生命周期的历史哲学,包含着在历史演进中破与立相统一的辩证思维。具体可以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自我革命”来自中国共产党历史意识的根源之处。那就是在立党之初就确立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的伦理根基。它来自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历史上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本质属性,来自它本身就是在自我革命中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历史语境。也正是历史上建立的彻底的无私性、为民性,“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不同于其他政党的独特政治优势”。
二是“自我革命”来自中国共产党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长期执政条件的历史视野。一个政党过去先进不代表永远先进,过去执政不代表永远执政,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是党永葆先进性和纯粹性的根本途径。这是一种有机体式的历史哲学,它强调的是肌体本身的固本培元,要看到具体历史阶段百年大党面临的独有难题,它的分析着眼于长时段趋势和阶段性语境、保持本质属性与解决现实问题、巩固执政地位与增强执政能力在历史发展中的辩证统一。
三是“自我革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跳出人亡政息周期历史观念的总结。中国政治的连续性观念来自“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的历史忧患意识。承继中国“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历史观念,不能把自我革命简单等同于反腐败,它揭示了政治生命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历史全周期规律。自我净化与自我完善着眼于“破立结合”,清除腐败存量与提升修复增量并举;自我革新与自我提高则着眼于修复后的进一步解决新问题、增长新本领、提升新素质,形成了一个破立结合、解决问题与提升素质交替的生命全周期。
第三,全面从严治党是自我革命在新时代的主题主线。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历史主题和基本方法,而在新时代的具体背景下,它的主题主线则凝聚于全面从严治党,可见这两个概念并不在同一个逻辑层次。但后者上升为新时代长期执政的主题主线,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则暗含着深刻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政治哲学,核心在于破解公权力监督难题,回答执政的有效性问题,从而实现长期执政和全面领导。
从比较政党学来看,18世纪以来,在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演进历史上,存在英美模式和欧陆模式。前者基于普通法的自由传统和选举权扩大,政党能够相对自由参与政权建设,其执政的有效性在于在政党竞争中保持治理优势;后者基于欧陆悠久的绝对主义国家传统,政党活动始终受到国家法律较大限制,其执政后的有效性在于政党操控的国家机器与其他国家机器之间保持平衡。无论哪种模式,都强调执政党与国家的相对分离,对有效性的追求更多聚焦执政党与其他政治力量的分权、制衡。“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依靠执政党自身的制度规范体系,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通过自我监督的有效来确保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的有效。其理论依据在于:
一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与全面领导是不可分的。在中国,执政党与国家机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可分的,而非对抗的、分离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是宪法赋予的。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形成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实现了对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的全面领导,明确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与最高政治原则这个根本性判断。
二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是不可分的。治国必先治党,“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因此,只有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抓住“全面”这个基础、“严”这个关键、“治”这个要害,才能进一步领导国家机器和公权力始终处在不越轨、不越界的状态。
三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与兴党强党、国家监督与国家治理是不可分的。管党治党不是简单的“管死”,而是最终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个有效性的根本要素。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是在监督中不断提升党治国理政的水平,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
由此,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我们才能发现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建构的底层逻辑。这个逻辑是从厘清一系列重大命题之间的关系开始的:要从回答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什么、如何建设这个历史和战略高度,引入自我革命的基本方略,进而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落实自我革命的新时代主题,再从全面从严治党引申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而纪检监察就是这个体系中专责监督的基本力量。依循这个理论线索,我们就可以建构一个包含主体性范畴与派生性范畴的体系。
三、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谱系
基本范畴包括主体性范畴和派生性范畴两个层次,前者决定后者,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具体化。基于对不同问题的回答,可以形成不同的主体性范畴,进而推导出不同的派生性范畴,由此形成一个体系。若干个体系彼此联结、配合,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谱系。
(一)何谓基本范畴谱系
纪检监察学不是简单研究如何执纪、如何反腐败这个操作层面问题的学问。因此,从制度规范和工作实践的角度来提炼基本范畴是不对的,那都只能归于具体的概念层次。它在理论根基上是要回答前文概括的三个根本性问题:如何通过纪检监察实现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正当性、稳定性与有效性。围绕对这三个根本性问题的回答提炼的概念,才可能具备必然性、一般性、统一性、联结性和扩展性,尤其是打通纪检和监察两个不同领域存在的知识壁垒。围绕这三个问题提炼基本范畴就可以形成三个体系。每一个体系中的主体性概念的先天预设性和必然性是最强的,暗含在“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个概念的逻辑前提之中,经过推导可以产生派生性范畴,这个推导的核心是评价判断这个方法,也就是说派生性范畴必须也可以从主体性范畴的先天必然逻辑中推导出来,同时经受住主体性范畴的价值评判,实现逻辑与价值的统一。
(二)围绕正当性形成的范畴体系
第一,“党的理想信念和党的性质宗旨”是主体性范畴。“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首先必然预设的是这个政党的先进性,先进性是执政正当性的根本保证和伦理根基。而先进性主观上就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精神上的理想信念,客观上则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事业与实践恪守的性质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由共同理想、而不是由利益凝聚形成的政党,这与西方政党学说强调的“政党是代表民主社会多元利益的群体形成、从而是沟通不同利益集团的组织”这种多元主义政党观完全不同。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这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充分说明了“党的理想信念”是一个主体性范畴,具有最强的预设的必然性。“灵魂”的比喻既说明了它超越于经验的肉身,不是从经验中概括的,而是预设的;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本身具有超越性的精神品格,与西方政党是伴随整个西方世界现代化和世俗化的进程而诞生、进而必然分化和追求世俗利益的历史逻辑完全不同。“精神支柱”则可以推导出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执纪监督问责的工作,根本上是做人的工作,是世界观改造的工作,具有“化性起伪、抑恶扬善”的伦理底色,这才能进一步理解为什么道德风纪在纪检监察的制度建设中如此重要,才能理解今天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观”已经超越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最初仅仅对工人阶级工作纪律、革命群体革命纪律的强调,而成为一个“六大纪律”的整体,也才能理解为什么我们的“监察”是强调日常监督、政治监督制度安排的整体观念。
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党的事业和实践方向。“长期执政”要解决“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它的必然性就体现在“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忘记这个初心和使命,党就会改变性质、改变颜色,就会失去人民、失去未来”。忘记性质宗旨就会改变党的性质,充分说明了党的性质宗旨是必然预设在长期执政的概念中的,是先天就决定长期执政命运的概念,从它出发,才能实现纪检和监督的联结,才能将之作为评判和推导一切具体概念和实践活动的根本标准。
第二,“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是派生性范畴。“党的理想信念和党的性质宗旨”需要不断恪守和维护,确保长期执政不变味、不变色、不变质,这就必然推导出“监督”的存在。然而,党的理想信念的超越性和党的性质宗旨的奋斗历程告诉我们,这种监督不可能依靠一个比我们有更高远伦理追求的政党来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也决定了我们不可能通过分解整体的人民概念,消解人民的共同意志,形成代表制鸿沟,进而造成不同党派和国家机器分别代表,通过代表权的争夺、对抗和制衡来实现,所以这种监督就只能是自我监督。此外,“以人民为中心”的性质宗旨也决定了人民监督的必然,正如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纪检监察学的概念和原理中包含有大量的人民监督的元素,有丰富的人民监督的制度设计,这一对范畴也是我们理解这些概念、原理和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三)围绕稳定性形成的范畴体系
第一,“长期执政和全面领导”是主体性范畴。执政的稳定性就是要解决长期执政的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和生态文明,也就是说“长期执政与全面领导”是回答第二个问题必然预设的概念前提。党的长期执政是通过全面领导保障和实现的,党的全面领导是以党的长期执政为前提和根据的,因此二者只能同向而行、一体贯通,而不能割裂理解、分别对待。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因此,纪检监察是作为破解这个难题的必然选项,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建设才具有逻辑可能和正当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等一系列具体概念才能得到合理解释与正确理解。也只有理解了这个范畴,才能在具体知识联结和扩展中推导出一系列重大创新性论断,包括提出“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深刻揭示了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相伴相随、互促互进的辩证关系;提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从而延伸到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
第二,“身份和委托”是派生性范畴。“长期执政和全面领导”在逻辑上必然推导出主体身份的不同,执政和领导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但执政权和领导权都是宪法赋予的公权力,而不是由每一个党员直接行使,这就意味着纪律检查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而监察监督针对的则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要弥合二者的知识鸿沟,就必须将“身份和委托”作为派生性范畴来推导更加具体的概念、原理和制度。因此,在体制机制上我们建立的是“合署办公”,而非“合并设立”,就是基于这对范畴提供的逻辑起点。在制度规范体系上,我们必然存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就是基于这对范畴提供的制度依据;在方式环节上,我们必然要建立违反纪律、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三元结构,并以此通过形态转化来匹配从对象、管辖、手段、程序、后果不尽相同的体系,就是基于这对范畴明确的实践差异。
(四)围绕有效性形成的范畴体系
执政有效性的问题可以分成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长期执政的监督有效性来看,要提取确保它的范畴体系;二是从长期执政促进党和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的有效性来看,也要准确理解由此决定的范畴体系,及其所呈现出的复合结构。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确保监督有效性的主体性范畴,“纪律检查与监察监督”则是派生性范畴。监督有效必须建立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其背后的范畴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党组织、管党员、管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则是有效约束公权力,尤其是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监督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监察机关专门的监察权的必然要求,二者共同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从这对范畴出发,纪检监察学的知识建构还必须从这对主体性范畴出发,兼顾纪律检查和监察监督这对派生性范畴,围绕两种不同权力的性质、内涵、外延来构建具体概念、原理和制度。同时,还要兼顾监察权与其他国家监督权在实体、程序与法律后果上的关联,形成整体的研究视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正是这个研究视野的生动体现。
第二,“监督与治理”是确保治党治国能力有效性的主体性范畴,“执纪监督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则是派生性范畴。治党治国能力有效性的提升需要我们准确理解“监督”,不能仅仅把监督理解为对既有问题的发现和处理,还要通过监督促进更好的治党和治国,因此“监督与治理”必然是包含在执政有效性中的范畴。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监督要面对执政党“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这个难题,尤其是要将监督恰当地嵌入治理之中,通过监督个案发现长期存在的问题、常态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解决系统性问题。只有通过这对范畴,我们才能理解纪检监察学为什么需要研究监察建议,为什么在实践中需要探索“融入式监督”等一系列中国特色的问题。“执纪监督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则由这对主体性范畴派生而出,它们意味着纪检监察必须有全周期管理的思维,不能将纪检监察学的知识仅仅定位在“问责”“处置”等末端,而是要抓前端、治未病,始终确保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综上,本文首先回应了纪检监察研究中一个最原初的问题意识:为什么研究基本范畴如此重要?这是确保这门新兴学科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实现其科学性的根本保证。然而,在既有研究中,也存在对范畴理论“熟知而未必真知”的现象。只有在合理吸收现代哲学范畴理论基础上,真正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我们才能提炼出基本范畴的形式理论,进而为提炼和审视纪检监察学的实质范畴理论提供逻辑前提和判断标准。确立纪检监察学的实质范畴体系,必须回到“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个根本理论前提和历史语境,从党的建设理论在新时代的主题主线“全面从严治党”出发,系统回答“执政的正当性”“执政的稳定性”“执政的有效性”三个根本问题,才能完成主体性范畴和派生性范畴的提炼,从而为对这些范畴进行更加具体、展开的研究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特聘教授,纪检监察学院暨法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求索》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