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中国伦理学”事实上是表达了一种伦理学研究的新姿态和新路径,这既符合基于主体性和主动性的实践哲学取向,也有构建中国自主性伦理学知识体系的意味。但是,如何“做中国伦理学”,又往往与特定的文化模式相关。当代伦理学研究不仅在知识层面上表现出对相关学科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性,而且在文化模式上面临族文化、跨文化与超文化的选择或彼此的交融协调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具体分析。
时下有一种叫“做伦理学”的说法与用法,大概是受了“做中国哲学”提法的影响。不过,不如径直叫“做中国伦理学”,以此也可以表明,做伦理学的中国学者和中国学者做的伦理学拥有了明确的方位与自觉的姿态。
具体来说,“做中国哲学”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经典中国哲学,这涉及经典文化与思想经验的传承;二是现代中国哲学,即中国哲学对现代精神文化的独特解释与塑造功能。此外,“做中国哲学”还涉及如何在“古今中西之争”的新形势下,让汉语所做的哲学取得世界范围内被其他哲学体系所理解的形态,进而参与世界性的百家争鸣,为世界文明的未来发展贡献智慧。如果依此参照,“做中国伦理学”事实上是表达了一种伦理学研究的新姿态和新路径,这既符合基于主体性和主动性的实践哲学取向,也有构建中国自主性伦理学知识体系的意味。但是,如何“做中国伦理学”,又往往与特定的文化模式相关。当代伦理学研究不仅在知识层面上表现出对相关学科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性,而且在文化模式上面临族文化、跨文化与超文化的选择或彼此的交融协调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和具体分析。
族文化模式下的主体性伦理学
当我们提出“做中国伦理学”的时候,已经暗含了三个前提:一是,这种伦理学是一种注重行动或实践的伦理学,并且“做”的主体认为这种伦理学应该做而且找到了某种关键性问题;二是,这是一种高度主体性的伦理学,至少是对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的超越,呈现出对伦理学的某种有把握的支配性“摆布”;三是,“做伦理学的”与“做的伦理学”都是“中国的”,中国特色在此得到进一步强化。当“做中国伦理学”成为一种行动时,对不同文化模式的选择本身也就彰显了这种主体性。但是,在族文化模式下,能否建构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性伦理学知识体系,进而将伦理学“做”得游刃有余,需要具体分析。
“族文化”,也叫宗族文化、族群文化或民族文化,是本宗本族本土的文化。如果从人类学的观点看,当我们谈到文化的时候一般就是指特定的人和特定民族的文化,具有某种“可视性”。在多元文化交织的当代社会,族文化模式(以血缘、地缘或信仰共同体为核心的文化传承方式)与主体性伦理学(强调主体选择与道德责任相关联的伦理范式)之间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张力场域。这种张力在中西方伦理学传统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应对路径,为我们如何“做中国伦理学”提供诸多启示。中国伦理学特别是当代中国伦理学研究,在族文化模式下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本色”与“特色”的关系,科学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学知识体系的文化主体性。中国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如何建构,首先必须忠实于伦理学的一般学科属性和学科发展规律,避免将“特色”异化为拒绝跟任何伦理学普遍原理进行对话与对接的堡垒。事实上,伦理学发展到今天,无论是西方伦理学,还是中国伦理学,抑或是其他国别学意义上的和地方知识意义上的伦理学,其基本理念和主要规范大同小异,只是因角度与方法的不同,才有所谓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之分,抑或功利论、道义论、责任论等的区分,这是伦理学的“本色”。中国伦理学的特色在于它受到中华文化根系的滋养,具有独特的伦理精神与智慧。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都体现了伦理评价的基本标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成为中国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独特资源。族文化模式下需要强化中国伦理学的这些特色,离开了这些特色不但会丧失中国伦理学的本色,也更谈不上做中国伦理学的自主性。
第二,正确处理好“本土化”与“世界化”的关系,科学理解“第二个结合”的深远意义。如果从族文化模式的特性看,“第二个结合”的结果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互相成就。“‘结合’不是‘拼盘’,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始终离不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化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与中华优秀伦理文化的结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汇与交融,由此可以实现中华优秀传统伦理的马克思主义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即是“第二个结合”的生动体现。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本质上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或者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正确处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汁化”与“中国化”的关系,特别是强化“中国化”,并以“中国化”为标识,这是族文化模式下主体性伦理学生成的奥秘,也是建构中国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跨文化模式下的主体间性伦理学
在伦理学研究中,若要克服族文化的单一主体性带来的同化力过于强大的问题,实现充分的信息交换与文化交流,强化文化的顺应功能,可以选择跨文化模式,构建一种主体间性伦理学,这也是“做中国伦理学”的另一种境遇。
“跨文化”是指通过越过体系界限来经历文化归属性的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跨文化是跨越了不同族群界限的文化,是以对不同民族、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的承认与尊重为前提的,是一种不再偏倚“自我”而平等对待“他者”文化的文化创新活动。
较之于族文化,跨文化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文化主体的平等性,不再是“唯我独尊”“万物归化于我”,不存在要“化”掉对方的问题;二是承认文化的多元主体性,允许两种以上的文化平等互鉴,在全球化和网络化时代,文化交流是“网状式”而非“一对一”,是“多跨”而非“对跨”,不存在文化直接对立的问题;三是注重文化特质与思维方式的共通性和差异性分析,在比较与鉴别的基础上,各自获得对自己有益的文化,不存在“精华”与“糟粕”的简单二分问题。所以,跨文化研究成为全球化时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做中国伦理学必不可少的方法。
在跨文化交往日益频繁的全球化时代,主体间性伦理学作为一种关注道德主体之间相互承认、对话与共识构建的伦理范式,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西方伦理学传统中关于主体性的讨论,从笛卡尔的“我思”到胡塞尔的“主体间性”,再到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理解跨文化伦理互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同时也暴露出其固有的文化局限。也就是说,当主体间性伦理学脱离单一文化语境而进入多元价值交织的跨文化空间时,其生存状态既展现出西方理性传统的强大解释力,又不得不应对多元文化带来的根本性质疑。
主体间性伦理学的跨文化生存本质上是一场自我超越,在坚持伦理普遍性的基础上,也为伦理的特殊性留下了空间。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不同文化相互碰撞、交融,形成了复杂多元的跨文化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做中国伦理学大有可为。中国伦理学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伦理智慧的结晶,承载着独特的社会伦理价值与有效的道德规范。如何在跨文化的语境中既保持自身的文化特质,又能与其他文化中的伦理思想相互对话、借鉴,实现创新性发展,是建构中国特色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课题。从整体上讲,跨文化模式下做中国伦理学,既不能陷入文化相对主义的窠臼,也不能退回到道德本质主义的传统叙事,而应当通过“对等性诠释”与“创造性转化”,实现伦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最终实现“创新性发展”。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主导地位是关键,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国人民胜利前行的强大精神力量”。
首先,在方法论上,我们要实现从“被动接受”到“双向诠释”的转变。其次,在主要议题上,在坚持好中国话语权的前提下,实现中西融通。跨文化语境中的中国伦理学无法回避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证明自身伦理文化价值的普遍性,二是如何保持自身伦理文化的特殊性。这两个问题结合到一起就是一个问题,即在跨文化研究中,中国伦理学如何使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问题。其实,只要我们深究一下,在跨文化研究中,无论是“单跨”还是“对跨”抑或“多跨”,只要“落地”,总会有偏倚和侧重,总会立足于某种角度与立场,无立场的跨文化研究是不存在的。无论是成中英先生的“本体”诠释学,还是李泽厚先生的“情本体”伦理学,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是:在做中国伦理学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跨文化研究的模式和方法,以形成新的观点与理论;同时又不能缺失中国话语,不能遗失中国精神。
超文化模式下的去主体性伦理学
当然,跨文化毕竟还是带着“文化之累”的“跨”,多少还是未能摆脱“文化支配人”的旧律。是否存在一种不以文化为前提的伦理学研究方式,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超文化”概念的提出,似乎预示着基于新文化模式的伦理学研究新视野产生的可能,至少可以看出“人不再是文化的奴隶”的端倪。既然人可以没有文化属性,那么作为一种以“教化人”而“成人”为目标的伦理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既然可以超越既定的文化模式,那么伦理学研究应该以什么为基础?这是后现代主义给我们做中国伦理学设置的难题,进而不得不思考超文化模式下去主体性伦理学问题。因为中国式现代化存在一个时段上的特殊性,这就是中国目前还正处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但同时面临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与冲击,我们的思想观念与文化要素会出现传统、现代与后现代并存的状态。换言之,后现代主义思潮特别是后现代伦理学,对我们建构中国伦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不能不正视与重视。
韩炳哲在《超文化——文化与全球化》一书中认为,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和万物互联产生的结构性缠结,人的存在出现了去事实化、去边界化、去主体化、去居处化的特点,由此也带来文化本真性和源始性边界的消失。文化仿佛从每一个接缝中迸发出来,冲破了所有的确定界限或缝隙,它被祛除了边界、限制、接缝,变为一种“超文化”。在数字技术、全球流动和虚拟现实重构人类存在方式的今天,“超文化”模式正在消解传统意义上的文化边界,形成一种漂浮的、混合的、去地域化的意义网络。在这种语境下,西方后现代伦理学提出的“去主体性”伦理范式既展现出惊人的解释力,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的实践困境。在超文化环境下,当每个人抵抗具体实践特别是厌恶劳动成为习惯,当道德信仰不再依附于固定主体,当任何荒谬主张都能在信息真空中自我繁殖并广泛传播,这可能意味着道德的力量和伦理的规制不再来自理性主体的深思熟虑,而是源于符号、情感和技术的奇异组合。由此带来的超文化社会的伦理后果是,传统人类主体性伦理学的边界被彻底打破,伦理免疫系统已不是由伦理主体性所构筑的坚固防线,而是无数游离性和虚拟性伦理主体的动态平衡。
如果这样一种超文化的文化模式真实存在,那么对于我们做中国伦理学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首先,伦理学将真正回归到人本身,即着眼于生命个体的意义与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并使二者深度融通,而不是仅仅去担当其社会的文化使命,守护古老的“族规家训”和不少异化于人的“陈规旧律”。其次,当代伦理学研究必须立足于人类的生存境况和人类的未来,用超文化来克服民族国家文化的各自局限,倡导人类思维,真正构建人类伦理。最后,超文化抛弃了文化的单一性,也就抛弃了文化本质主义,文化多以杂交形态出现,这就会使伦理的规范功能式微,而伦理的协调功能凸显,以协调为主要功能的伦理学会应运而生。
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族文化模式的基础是文化主体性,跨文化模式的基础是文化多元性,超文化模式的基础是文化游览性。换言之,文化模式正呈现出主体性、主体间性、去主体性相互纠缠的样态。文化主体性强调以文化自我为中心,强调对他者文化的同化与改造;文化多元性强调对文化边界的跨越,强调文化多元的合理性,强调文化间的彼此尊重、宽容与相互借鉴;而文化浏览性则强调文化的超时空性,我们每个人都在文化的超市中“游览”,欣赏“杂交文化”,所以“与跨文化性不同,超文化性不强调跨越边界,它是不同文化形式的无间隔并置”。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三种不同文化模式下如何做中国伦理学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无意对三种文化模式进行优劣比较,更没有对如何“做中国伦理学”的路径与方法做出高低之分,而仅仅是基于存在不同文化模式这一客观事实,对如何“做中国伦理学”谈些想法。这种对不同文化模式类型的分述,以及对主体性伦理学、主体间性伦理学和去主体性伦理学的划分,都只具有相对性,可能难免造成分类与对应上的简单化,因为三者之间很难做出事实上的绝对区分。本文的主旨仅仅在于,在文化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打开“做中国伦理学”的思路,使中国伦理学“做”得更加丰富多彩。
李建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摘自:《道德与文明》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