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辉:非理性犯罪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1 次 更新时间:2025-08-10 22:24

进入专题: 非理性犯罪   犯罪本质   犯罪心理   情感动机   情感罪过  

温建辉  

[摘要] 非理性犯罪是在感情冲动或者情感冷漠的情况下危害行为才得到实施的犯罪。非理性犯罪的本质可以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识。从犯罪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原因,即引起非理性犯罪发生的情感动机或情感背景。根据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原因的性质,非理性犯罪可以划分为积极的非理性犯罪和消极的非理性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情感罪过,即非理性犯罪过程中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情感态度。依据行为人情感罪过的强烈程度,非理性犯罪可划分为痴狂型犯罪、痛快型犯罪、冷漠型犯罪和漠不关心型犯罪。

[关键词] 非理性犯罪;犯罪本质;犯罪心理;情感动机;情感罪过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非理性犯罪的发生大有四处蔓延之势。像“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犯罪、各种迷信犯罪、仇恨犯罪、瘾癖犯罪、寻衅滋事等非理性犯罪不仅频频发生,而且危害后果也是触目惊心。对非理性犯罪的研究,遂成为当代社会一个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目前,国内外对非理性犯罪个别类型的研究虽然积累了比较具体和丰富的资料,但是没有上升到“非理性犯罪”的理论高度,这就限制了对非理性犯罪现象研究的视野和对非理性犯罪现象宏观把握的能力。本文试图通过对非理性犯罪进行一体两用的解读,首开非理性犯罪研究之先河。

一、非理性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的本质

区分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的标准:第一是看指导行为的认识是否合乎逻辑,第二是看行为是否适合实现行为的目的。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行为就是理性行为;反之,就是非理性行为。质言之,不是在理智支配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就是非理性行为。感情冲动的情况下,人会实施非理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冲动的感情支配人的行为;情感冷漠的情况下,人也会实施非理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冷漠的情感没有支配人的行为,但是没有这种情感冷漠,非理性行为就不会发生。因此,非理性犯罪就是犯罪行为在感情冲动支配下或者在情感冷漠的情况下危害行为才得到实施的犯罪。

心理决定行为,行为表现心理。心理与行为这种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1]P135非理性犯罪的心理内容是情感居于主导地位的心理态度。非理性犯罪的犯罪心理从过程来讲,它包括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或者说从不同角度看待,它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引起非理性犯罪发生的心理原因,一个是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这两种犯罪心理分别属于犯罪心理学和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非理性犯罪的犯罪心理可以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识。

(二)非理性犯罪的本质

1.非理性犯罪的犯罪学本质。犯罪学上的犯罪心理与刑法学上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犯罪学上对犯罪心理的论述是从犯罪原因或犯罪动机的角度出发的,它所联系的对象是犯罪行为,通常称之为犯罪的心理原因;而刑法学上的犯罪心理指向的对象是危害结果,通常称之为罪过。虽然同为犯罪心理,但是犯罪的心理原因和犯罪的罪过心理是有根本区别的。

从犯罪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的心理本质,它是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原因,即引起非理性犯罪发生的情感动机或情感背景。非理性的犯罪心理,从心理动力学的角度分析,它属于心理的“自我”层次,是非理性犯罪人表现“自我”的欲念和妄想。

非理性犯罪具有比较强烈的感性色彩,也叫非理性特征。在犯罪学上,非理性犯罪主要具有如下三个本质特征:第一,犯罪原因的情绪化。非理性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情感动机的支配,二是由于情感冷漠导致行为异常。第二,行为上的冷酷无情。非理性犯罪人的感情冲动或者情感冷漠,是非理性犯罪异于常人行为的原因所在。例如,悖德狂由于冷酷无情,没有道德约束,所以能做出没有人性的凶残犯罪。第三,危害对象的非针对性。非理性犯罪的发生通常是无缘无故,也是受害人猝不及防的。例如,寻衅滋事罪是以造成他人的痛苦来获得自己的乐趣,犯罪人不在意犯罪对象是谁,只要能造成他人痛苦,他便快乐。

2.非理性犯罪的刑法学本质。刑法学上的罪过心理是在行为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这种心理态度是包括知、情、意三种因素在内的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2]P19罪过心理既有理智的一面也有情感的一面,所以,罪过应当以理智和情感何者占居行为人心理的主导方面来区分。以理智或情感在罪过心理中的地位为标准,行为人的罪过心理可划分为理智罪过和情感罪过。

从刑法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一种情感罪过,即非理性犯罪过程中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由罪过情感主导的情感罪过。作为引起非理性犯罪的心理原因与面向犯罪结果的罪过心理不同,在犯罪原因的心理中具有地位,在罪过心理中可能没有地位。例如,激情犯的激情是引起犯罪的情感动机,但是由于它不是面向犯罪结果的心理,因此激情犯的情感动机不属于罪过中的罪过情感。

由于刑法学与犯罪学对犯罪研究的角度不同,也导致它们对非理性犯罪本质特征的认识也有所不同。与犯罪学相比较,刑法学的特殊性在于,它对犯罪心理的研究侧重于作为罪过心理的犯罪心理,而不是作为犯罪原因的犯罪心理。因此,在刑法学上,我们将非理性犯罪的本质特征概括为:罪过心理的情感化、行为上的冷酷无情和危害对象的非针对性。其中,作为非理性犯罪的本质特征,罪过心理的情感化是指非理性犯罪的罪过心理中情感因素居于主导地位。

二、非理性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都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依此可划分为理性犯罪和非理性犯罪。理性犯罪与非理性犯罪是以理智和情感何者占据行为人心理的主导方面来进行划分的,这是区分理性犯罪与非理性犯罪的标准。理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理智的支配下或意志作用大过情感作用的犯罪;非理性犯罪是行为人在感情冲动或情感冷漠情况下实施的犯罪。理性犯罪与非理性犯罪各有原因所重,分享犯罪特色。

根据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原因的性质,非理性犯罪可划分为积极的非理性犯罪和消极的非理性犯罪。根据非理性犯罪成立的情形,非理性犯罪可以划分为纯正的非理性犯罪和不纯正的非理性犯罪。鉴于对犯罪学研究的意义,本文主要讨论积极的非理性犯罪和消极的非理性犯罪。

(一)积极的非理性犯罪

在冲动的感情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是积极的非理性犯罪。积极的非理性犯罪包括情绪型犯罪、痴狂型犯罪和痛快型犯罪,其中情绪型犯罪之情绪的产生属于人之常情,而痴狂型犯罪和痛快型犯罪之强烈情绪、情感则与普通人殊异。

1.情绪型犯罪。情绪型犯罪是一种带着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3]P187这是情绪型犯罪的一般定义。一般定义的情绪型犯罪具有情绪突发性、盲目的冲动性和一定情景中的残暴性等行为特征。为了划清非理性犯罪类型之间的界限,笔者采用狭义的情绪型犯罪的定义,即因他人不当行为引起的强烈情绪并当场实施的犯罪。[4]P23狭义的情绪型犯罪具有行为的非理性、情绪的正常性和刺激的非法性等特征。根据引起犯罪的情绪状态的不同,狭义的情绪型犯罪可划分为激情犯和应激犯两种类型。

(1)激情犯。激情犯是指个体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情绪爆发而引起的犯罪行为,即个体受激情支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5]根据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有积怨,激情犯罪可分为突发性犯罪和积蓄性犯罪。突发性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毫无积怨,甚至素不相识,只因偶发事件的强烈刺激致使犯罪人暴怒而引发的犯罪行为。积蓄性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前在生活中虽不断发生矛盾,产生怨恨,却并无犯罪念头,而在犯罪人突然受到被害人忍无可忍的刺激时,新仇旧恨便一同涌上心头,怒不可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6]P10-11

(2)应激犯。应激犯指行为人面对突发的危险或刺激而采取的应对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即在应激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激状态下发生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有发生。例如在面临侵害和身处险境时会产生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然而在应激状态下所采取的行为常常会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从而构成过当犯罪。

2.痴狂型犯罪。痴狂型犯罪指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痴迷嗜好,甚至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正确认识,并且不顾一切地实施痴狂行为,以致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痴狂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邪教犯罪,指为了某种邪恶的目的而从事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的主体是邪教。所谓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7]P51例如,1995年3月20日“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制造了沙林毒气惨案,造成12人死亡、5500多人中毒。教主麻原彰晃和他10多名手下被控杀人罪,目前已被绳之以法。

(2)迷信犯罪,指由于迷信而丧失理智、不能自持的犯罪。例如,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县政协副主席、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天喜相信通过采阴补阳之术,可以延年益寿,还可以官运亨通、飞黄腾达。经“有道之人”指点,他开始捕猎处女,数目是100个。至案发时,警方查明的受害女生数字是36名,但民间关于这个数字的说法更为惊人。受侵害女生的年龄分布于12岁到16岁。吴天喜因涉嫌强奸等罪名被起诉。

(3)仇恨犯罪,指由于仇恨社会而将无辜的人民群众当作泄愤对象的犯罪。例如,2013年9月1日晚,“割肉男”被福清警方抓获,福清市检察院对轰动一时的“割肉男”林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据了解,“割肉男”林某经历过三次失败的感情之后,开始变得偏激、固执。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2013年8月19日傍晚,林某开始着手实施他的报复计划,他将作案目标集中在长发、衣着暴露、形象跟其前女朋友相似的坐台女身上。傍晚七点许,林某在高山镇明月酒店门口碰到了披着长发、穿着短裤的崔某。林某便拿出作案工具美工刀,将刀刃推出两公分左右后,往崔某的后背处划了一刀,然后开车逃跑。随后,林某骑车在街上的各个商场、娱乐场所等处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在高山镇北溪路,一名独行女子从林某对面走来,林某便追上该女子,划了她手臂一刀后逃离。几分钟后,林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割伤了另一名单独行走的女子。此后,在8月21日、27日、30日、9月1日四天时间里,林某以同样的作案工具和作案方式先后割伤王某、周某、何某等19名女性。福清市公安局于8月29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于9月1日在福清市港头镇被抓获归案。截止林某被抓获时,林某共计割伤22名女性,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项某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4)恐怖犯罪,指以理性的组织策划来实施非理性的仇恨犯罪,它是仇恨的集体无意识的表现形式。例如,2014年3月1日晚,5名暴徒手持长刀,从昆明站前广场到临时候车室、临时售票区、第一售票大厅,一路杀戮而来,短短12分钟的杀戮,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

(5)瘾癖犯罪,指痴迷嗜好、不能自拔的犯罪。瘾癖犯罪并不鲜见,常见的有盗窃癖、恋童癖、虐待狂等。例如,2010年4月19日国际在线专稿:美国一个100岁的恋童癖惯犯,因为违反假释条件,不按规定去上性攻击者治疗课,被法院重判入狱两年。纽约州当局介绍说,恋童癖惯犯西奥多·斯普尼尔在过去几十年间不断性骚扰水牛城和托纳旺达地区的儿童,最小的受害者只有4岁。他最后一次犯罪是1999年,对一对年轻姐妹实施了性骚扰。当时法官判处斯普尼尔终生监禁。2009年,在狱中庆祝完100岁生日后,纽约州水牛城“中途之家(重返社会训练所)”宣布准许斯普尼尔获得假释,但他恶习难改,只能再次收监。

3.痛快型犯罪。痛快型犯罪是以追求他人的痛苦为行为人快乐的犯罪,该类犯罪的显著特征是将快乐建立在被害人的痛苦之上。非理性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非理性犯罪和不纯正的非理性犯罪。纯正的非理性犯罪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其犯罪心理中情感居于主导方面;不纯正的非理性犯罪是指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犯罪是理性犯罪,而在特殊情况下才构成非理性犯罪。与此相对应,痛快型犯罪亦可划分为纯正的痛快型犯罪和不纯正的痛快型犯罪。

(1)纯正的痛快型犯罪。纯正痛快型犯罪包括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犯罪。例如,在2012年发生在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的虐童事件中,肇事者小2班老师颜艳红虐待幼儿,称“其”好玩,并让同事拍下许多照片留着观赏。该案件反映的犯罪就是痛快型犯罪。

(2)不纯正的痛快型犯罪。有的犯罪通常表现为理性犯罪,有的时候也能表现为非理性犯罪,那么,这种非理性犯罪就是不纯正的非理性犯罪,这样的痛快型犯罪也就是不纯正的痛快型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中也有痛快型的非理性犯罪。在陕西省商洛地区商县杨峪河乡(现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王墹村村民龙治民与妻子共同在家中谋害48人的案件中,龙治民在故意杀人的后期演化为杀人成瘾、从杀戮中获取快感,这种通过杀戮他人来追求快感的故意杀人就是不纯正的痛快型犯罪。

(二)消极的非理性犯罪

在情感冷漠的情况下才得以实施的犯罪是消极的非理性犯罪。消极的非理性犯罪包括冷漠型犯罪和漠不关心型犯罪。就对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有无认识而言,冷漠型犯罪是有认识的非理性犯罪,而漠不关心型犯罪是无认识的非理性犯罪。

1.冷漠型非理性犯罪。冷漠型非理性犯罪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但由于其情感的冷漠,因而不能激起行为人的同情心和责任感,非理性犯罪得以实施。冷漠型非理性犯罪包括不作为犯罪和悖德犯罪两种类型。

(1)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之所以对自己不作为的危害有认识而能够置之不理,全在于行为人冷漠的情感态度,若不是这样的冷漠情感,行为人就会履行自己的义务,危害结果也就不会发生。不作为犯罪的种类多种多样,本文的不作为犯罪是狭义上的不作为概念。不作为犯罪有多种划分方式。对于将不作为分为积极的不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的,本文指消极的不作为,而且消极的不作为还可以划分为故意的不作为和过失的不作为,本文指故意的不作为。因此,本文的不作为犯罪就是消极的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例如,2013年北京一商场发生大火,值班工作人员关掉火警打游戏,就是一桩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2)悖德犯罪。悖德犯罪的犯罪人极端缺乏道德观念,反社会规范而行事,出手凶狠,冷酷无情,对危害后果置若罔闻。悖德犯罪行为人受欲望的驱使而没有内疚感,没有道德约束,因而犯罪时出手凶狠、丧尽天良,如猛兽恶魔。例如,2013年7月2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劳改释放犯韩磊嫌公交站旁推婴儿车的女子妨碍了自己停车,而公交站旁不允许停车,劳改犯韩某和李某的违法停车明显违章。韩磊下车就扇女子耳光,扇得很厉害,然后猛然抱起孩子直接摔到地上,整个过程不超过3分钟,路人想帮都没法帮。像摔童案件中的韩磊暴打乳妇、重摔幼童的恶行就是典型的悖德犯罪。

悖德狂由于冷酷无情、习非成是,因而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没有自我约束,无法无天,犯罪以后也不会产生罪恶感,遑论悔改,甚至在犯罪活动中得到愉快体验,更加强了以后犯罪的决心。可见,对悖德犯罪的悖德狂的改造难度很大,刑罚的适用也应当从严从重。

2.漠不关心型非理性犯罪。漠不关心的非理性犯罪行为人由于其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缺乏责任心,因而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的非理性犯罪包括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和忘记型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就是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这是标准的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例如,新华网2002年5月23日专电报道有一名47岁的加利福尼亚男子做完手术后发现一把35厘米长的手术刀留在他的肚子里。该案的医护人员即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2)忘记型过失犯罪。忘记型过失犯罪指由于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导致忘记自己承担的责任以至于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样的不作为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认识,也没有意志,它的犯罪心理是一种单纯的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例如,铁道线路扳道工沉迷于打游戏而忘记扳道,导致两列火车相撞的车祸事件。

三、非理性犯罪的刑法学分类

(一)理性犯罪与非理性犯罪的刑法学划分

理智固然可以支配人的行为,依支配人的理智不同,人的行为可以区分为故意的行为和过失的行为。故意和过失都可能危害社会,相应地就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种划分方法是目前通说。然而这种划分是对犯罪不完全的划分,因为这种划分遗漏了情感罪过主导的犯罪。

情绪、情感是价值判断的风向标。人对外界对象的评价,不外乎喜欢和讨厌两种态度,然后,好之则淫,恶之则怠。于是,依情绪、情感对行为的影响就可以将犯罪一分为二,“淫”与“怠”是人类两种基本类型的犯罪。一切的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这两种基本罪行的具体表现形态。例如,滥用职权是一种淫,玩忽职守是一种怠。然而,这种划分也有失片面,因为它忽视了理智罪过主导的犯罪。

鉴于片面以理智或情感为标准对犯罪行为分类所具有的缺陷,笔者认为,理性行为和率性而为都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因此可划分为理性犯罪和率性犯罪。理性犯罪与率性犯罪是以理智和情感何者占居行为人心理的主导方面来加以划分的,这是区分理性犯罪与率性犯罪的标准。理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理智的支配下或意志作用大过情感作用的犯罪;率性犯罪是行为人在罪过情感引导下或情感作用大过意志作用的犯罪。[1]P136 率性犯罪也就是非理性犯罪在刑法学上的名称。

(二)非理性犯罪的刑法学种类

从刑法学的角度看非理性犯罪,非理性犯罪也就是率性犯罪。因此,非理性犯罪的种类也就是率性犯罪的类型。在刑法学上,依据行为人情感罪过的强烈程度,非理性犯罪可划分为痴狂型犯罪、痛快型犯罪、冷漠型犯罪和漠不关心型犯罪。[1]P136

1.痴狂型犯罪。痴狂型犯罪是在痴狂型情感罪过主导下的非理性犯罪。根据其罪过心理的不同,痴狂型犯罪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

(1)邪教犯罪,指为了一个邪恶的目的而从事的有组织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考虑,邪教犯罪的本质是其对邪恶事物的情迷心窍,集体狂欢。这是一种丧失理智的情感痴迷。具有这种痴狂型情感罪过的人严重缺乏道德感,自私自利,情迷心窍,并因此不能产生正常的认识和判断,不仅没有内疚感,反而习非成是。例如,《欧洲时报》2013年10月31日报道,50岁的巴西男子乔治、其妻子伊丽莎白以及他25岁情妇因相信邪教理论“吃人肉可净化灵魂”,肢解并烹食了9名女子。

(2)迷信犯罪,指由于迷信而丧失理智、不能自持的犯罪。例如,河南省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强奸了36名处女,而其采阴补阳目标为100个处女。

(3)仇恨犯罪,指由于仇恨社会而将无辜的人民群众当作泄愤对象的犯罪。例如,2001年,靳如超因仇恨社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制造的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

(4)瘾癖犯罪,指痴迷嗜好、不能自拔的犯罪。例如,常见的盗窃癖、恋童癖、虐待狂等。

2.痛快型犯罪。痛快型犯罪指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意志态度、并且具有以他人痛苦为行为人快乐这样情感态度的犯罪。痛快型犯罪包括如下两种。

(1)纯正痛快型犯罪。纯正痛快型犯罪包括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犯罪,它们罪过心理中的主导方面都是痛快型罪过情感。在国外,对纯正痛快型犯罪的研究虽然没有上升到非理性犯罪的高度,但他们归纳出了倾向犯的概念,倾向犯就属于纯正痛快型犯罪。例如,从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31日间,余某某先后多次在早晨或晚上时分,在合肥市金寨路、临泉路、蒙城北路等地,尾随孤身女性,采取刺扎被害人臀部或扯拽被害人内衣等方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2012年9月2日2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据此,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余某某的行为就是一个纯正痛快型犯罪。

(2)不纯正痛快型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属于理智占居罪过心理主导地位的故意犯罪,有时也有情感罪过占居主导地位的时候,这就是不纯正的痛快型犯罪。例如,2010年10月2日,正值国庆期间,李某(28岁)给29岁的刘某打电话,称“想去小树林打会儿弹弓”。结果两人觉得没劲,合计后决定“去西单打漂亮姑娘去”。李某开着借来的商务车绕着西单转了多圈,“看见漂亮女孩就打,打了四十多个钢珠。”案发后,经过调查,至少有二十多人“中弹”,两男子除了打女人也打广告牌,钢珠引发“砰砰”的响声吓唬在广告牌下的人。其中一个弹珠还打到了一辆公交车车门上,玻璃打碎致使司机停车。两人到案后说,“打漂亮女孩就是觉得刺激。” 李某和刘某两人为寻求刺激,向行人、路牌及行驶车辆击打,造成不特定的多人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是理性犯罪,那么,本案的犯罪就是一个不纯正的痛快型犯罪。

3.冷漠型犯罪。冷漠型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负有对他人关照的义务,也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冷漠以待是冷漠型犯罪的显著特征。冷漠型犯罪包括不作为犯罪和监督故意犯罪。

(1)不作为犯罪。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既不干预也不追求,例如,像遗弃罪、拒不支援友邻部队罪等不作为犯罪就是适例。虽然不作为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态度,但它们这种放任心理与间接故意犯罪的放任心理却不一样。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发生系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够具有放任的意志心理;而在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犯主体放任的危害结果不是自己行为引起的,没有行为就没有行为中的心理,所以不作为犯中的“放任”不是刑法第14条规定中的“放任”。因此,不作为犯罪不能简单地定性为间接故意犯罪。

既然像遗弃罪、拒不支援友邻部队罪等不作为犯罪,它们的罪过心理与间接故意不同,那么,它们的罪过心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这种以纯粹的没有行动的方式实施的不作为犯罪,它们的罪过心理是一种冷漠以待的罪过情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这就是不作为犯罪心理的本质特征。

(2)监督故意犯罪。不作为犯罪与监督故意犯罪比较相似,客观方面它们都是不作为的形式。它们之间也有显著的差别:不作为犯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监督故意犯罪不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例如,母亲拒不哺乳自己的婴儿,放任其活活饿死。这个案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而母亲放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杀人,则该母亲是监督故意犯罪的故意杀人。[8]

从《刑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故意和监督故意的区别。一般故意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监督故意是认识到“他人”即被监督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监督故意与一般故意的本质区别。既然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那么,监督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质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在监督故意心理中,监督故意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尽监督义务会发生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有放任的意志态度,而且对他人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正是因为监督故意犯罪人对危害结果持有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才导致监督故意行为人放任自己不尽监督义务,以至于造成被监督主体危害社会的结果。简言之,监督故意犯罪的罪过心理中,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居于罪过心理的主导方面,其属于冷漠型情感罪过,这就是监督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质。

4.漠不关心型犯罪。漠不关心型犯罪,指在犯罪活动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意志、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情感态度的犯罪。漠不关心型犯罪常见的类型有如下四种。

(1)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这种犯罪的罪过心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也没有意志,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这种犯罪是在从事一个非犯罪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例如,医生给病人做手术,由于疏忽大意过失将手术刀留在了病人的肚子里。

(2)忘记型犯罪。这种犯罪是由于对所担负的责任漠不关心,以至于忘记自己的责任,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我们多次听说幼稚园的孩子被遗留在班车上并导致死亡的案件。

(3)监督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犯罪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自然也没有意志,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像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很多渎职类犯罪就是监督过失犯罪。

(4)过当犯。我国刑法关于过当犯的规定有两种类型,一个是防卫过当,一个是避险过当。过当犯行为人是认为自己在实施制止不法侵害或者是认为自己在排除险情而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所以,过当犯行为人的心理中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认识。但是过当犯对过当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因为这个漠不关心的态度,行为人才没有认识到过当结果可能发生,而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当作必要的行为,以至于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非理性犯罪刑法学种类与犯罪学种类的差别

由于犯罪学和刑法学对犯罪心理认识的角度不同,就形成同一个犯罪心理具有不同性质的认识结论。由于作为犯罪动机或者犯罪原因的犯罪心理不同于作为罪过心理的犯罪心理,也就造成同一犯罪在犯罪学上和刑法学上不同的评价。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情绪犯罪、悖德犯罪、恐怖犯罪、监督故意犯罪和监督过失犯罪,这几种非理性犯罪在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地位具有根本不同,这种差别应当引起注意。

1.情绪犯罪。对于情绪犯罪,应有如下认识。第一,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情绪犯罪是非理性犯罪的一种类型。第二,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则没有情绪犯罪这种非理性犯罪。因为情绪犯罪的激情或应激情绪属于犯罪动机,而不属于罪过情感,所以在犯罪学上情绪犯罪属于非理性犯罪的一种类型,而刑法学上的非理性犯罪则不包括情绪犯罪。

情绪犯罪不属于刑法学上的犯罪类型,但是它仍然具有刑法学意义,主要体现在量刑方面。情绪犯罪的激情和应激情绪的产生属于人之常情,只是因这种情绪没有像常人一样被理智驾驭而导致犯罪。情绪犯罪的情绪会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会降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刑法学上,对情绪犯罪是从宽宥和体谅的立场来认识和评价的,在刑罚适用上,情绪犯罪应当从宽处罚。

2.悖德犯罪。悖德犯罪是出手凶狠、没有人性的犯罪,这种异于常人的犯罪之所以能够得到实施,是因为悖德狂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具有异于常人的冷酷无情。这样的冷酷无情使悖德狂能够做出丧尽天良、禽兽不如的行为。因此,悖德犯罪在犯罪学上属于一种典型的非理性犯罪,行为人的冷酷无情是悖德犯罪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原因。

然而从刑法学的角度看,无论是情感动机,还是情感原因,它们都不属于罪过的范畴。罪过是面向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悖德狂的情感是犯罪的原因,是引起悖德犯罪的心理原因。在刑法学上,我们只能评价悖德犯罪中的罪过部分,而这一部分犯罪心理具有理性的属性,因此,在刑法学上,悖德犯罪只能评价为理性犯罪,而不属于非理性犯罪。

3.恐怖犯罪。恐怖犯罪是以理性的有组织的形式实施的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犯罪。它以理性的形式,实现了非理性的犯罪内容。它在组织层面上是理性的,但是行为的实施者却是非理性的。例如,伊斯兰圣战组织以浓厚的共同的宗教信仰为基础,建立了严密的恐怖组织。在统一的组织策划下,伊斯兰圣战组织的战士为了他们的信仰赴汤蹈火、舍生取义。

恐怖犯罪的显著特征是兼具组织上的理性与实施上的非理性。它的这一特征造成恐怖犯罪在犯罪学上和刑法学上的不同评价和地位。第一,在犯罪学上,恐怖犯罪是一种集体的非理性,因其非理性特征使其归属于非理性犯罪。第二,在刑法学上,恐怖犯罪具有明确的政治、宗教等目的,因其理性特征使其只能归属于理性犯罪,而不是非理性犯罪。

4.监督犯罪。监督犯罪包括监督故意犯罪和监督过失犯罪,它们分别归属于非理性犯罪刑法学分类中的冷漠型犯罪和漠不关心型犯罪。这两种犯罪归属于非理性犯罪的刑法学类型,在于对它们的犯罪定性是基于它们的罪过心理,因为它们的罪过心理分别属于冷漠型情感罪过和漠不关心型情感罪过,而犯罪的本质由犯罪的心理决定,因此,这两类犯罪属于非理性犯罪的刑法学类型不容置疑。

那么,监督故意犯罪和监督过失犯罪在犯罪学上是否具有非理性犯罪的特征呢?笔者的分析是否定的。首先,监督犯罪是在刑法学上,基于罪过心理分析,概括出的刑法学上的犯罪分类。在这点上,它与情绪型犯罪产生于犯罪学,属于犯罪学概念一样。其次,监督犯罪在行为方式上都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显然不能是感情冲动引起的行为。再次,对于监督犯罪,我们也不能说它们都是因为情感冷漠才得到实施的犯罪,比如渎职通常因徇私而故意为之。因此,在犯罪学分类上,我们不能将监督犯罪归属于非理性犯罪。

 

参考文献

  1. 温建辉.犯罪本质新论[J].理论探索,2012(1).
  2. 温建辉.罪过情感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 罗大华,马凯.犯罪心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 袁彬.情绪犯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5. 郭子贤.论情绪型犯罪[J]公安研究,2000(3).
  6. 杨从杰.激情犯罪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7. 刘良海.宗教•邪教•迷信[M].济南出版社,2000.
  8. 温建辉.论监督故意[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2).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2014年第9期。

    进入专题: 非理性犯罪   犯罪本质   犯罪心理   情感动机   情感罪过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65959.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