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含义,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宏大命题的前提。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提,这意味着在法治精神中注入了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内容。根据我党权威文件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可以认为这一概念包括本体性法治精神和价值性法治精神,二者具有统一性,共同体现为公平正义精神。我党权威文件对法治精神的表述,体现了我党一贯的价值追求和执政理念,廓清了学界对法治精神概念的多元解释,为研究和阐释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确定了具体内容。
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法治建设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的践行者在主观方面对法治的认知、遵奉等意识与法治的适应度对于法治建设的成败具有决定意义。故法治建设绝不仅仅是建构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后依法行事那么简单。在法治建设中,若缺乏与之相匹配的人们主观意识形态的精神建设,由众多规则构成的法律制度系统将难以顺畅运行,或者可能在实际运行中被扭曲得面目全非。所以,促成全民族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观意识形态的形成、成长,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自身必然之意。
中国共产党自从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就高度自觉地担负起领导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任。自党的十七大以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和主要领导人讲话中,在反复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不断出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指向人的精神观念层面的要求。对此,学术界积极参与对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概念的解读,并呈现出观点纷繁复杂、路径多元分化的演进趋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时,突出强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提,则意味着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联系起来,也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注入了“公平正义”这一确定的内容。这就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实践相伴随的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主题和核心概念得到明确。这一主题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核心概念就是“公平正义”。
一、与“法治精神”相关的概念辨识
为推进与法治建设相伴的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曾经先后使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等用语,这些概念存在微妙区别。为了深入理解乃至贯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重大命题,需对上述概念作一简单释义,以凸显“法治精神”的独特含义。
(一)法治理念
“理念”是人们以概念表述的事物的共性的、本质的、不变的存在形态,其区别于具体、个别事物之不完美、不完善的现象性存在形态。在当代中国汉语的使用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把“一种事物之理念”视为该事物的理想状态或理想状态的主要特征。即理念是事物的理想状态或理想状态的主要特征。由上述理念的含义,可以认为,法治理念就是人们根据法治的共性的、本质的、不变的存在形态而概括出的,人们通过实践而力求使之成为现实的、理想态的法治形态或法治形态的主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一论述既概括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想形态,也突出了这一理想形态的核心观念特征。
(二)法治思维
对“思维”一词可理解为:人的大脑借助于语言所从事的、有着特定形式的、对被感知事物的信息加以处理(整理)的理性认知、思考活动。由上述思维的含义,可以将法治思维理解为人们在从事与法治相关的实践活动中按照法治所特有的,以依法办事为主要特征的思想方法、思考逻辑去认识社会矛盾现象,处理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思考活动。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自身思想建设时强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这一论述表明,“法治思维”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的,主动围绕法治自身特点、原则及逻辑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考活动。
(三)法治意识
“意识”是人的大脑对外界事物感知、思考(认知),对自我内在欲望、需求的体验、倾注(情绪),对自我行动的内心倾向控制、支配(意志)等心智活动现象之总和。由上述意识的含义,可以认为,法治意识就是人对法治有着明确的认知、有着强烈的渴望,且自觉地、常态化地按照法治的原理原则去处理政务事务的心智活动之总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曾经对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现象提出严厉批评,并指出,“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
(四)法治观念
“观念”是指人基于感觉、知觉、情绪,对被认知的客观事物的特征加以处理后所形成的对该事物的相对固定的看法、评判、认知。由上述观念的含义,可以认为,法治观念就是人基于对法治的认知、理解、向往所形成的,体现法治特征的固定性看法、评判、认知。2021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强调,“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维护宪法权威。”这里讲的法治观念具体体现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
(五)法治精神
“精神”是人以大脑为主的心智系统的运行、活动过程和现象,其表现为人的思维、意志、情感等有意识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中的无意识活动。在古代哲学中,它与灵魂同义。“精神”一词与某种事物或现象相连,构成“XX(事物或现象)精神”时,是用来指称决定或主导该事物或现象的实质、要旨的内在的核心性要素。由上述精神的含义,可以认为,法治精神就是人在从事法治活动时,其意识活动(包括思维、意志、情感等)的主导性要素、核心成分;也可以说,是人从事法治活动时围绕着某些主导性核心性要素展开的心智系统意识活动所体现的心理心态。
对比以上各概念释义,法治精神并非指理想态的法治形态,这使其有别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并非围绕法治自身特点、原则、逻辑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考活动,故其不同于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不是对法治的某些固定性看法、评判、认知,所以其区别于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也不是按照法治的原理原则去处理政务事务的心智活动本身,所以,它也不是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是人的一种心理心态;它是人的心智系统的特定的意识活动所体现的心理心态;它是人从事法治活动时所体现的心理心态;它是人从事法治活动时围绕着某些主导性、核心性要素展开的心智活动所体现的心理心态。换句话说,法治精神这一概念强调人们从事法治活动时,其心智活动围绕着某些主导性、核心性要素而展开。研究法治精神这一概念的含义,关键在于揭示主导人在法治中的心智活动的核心性要素。
二、学者们对法治精神的解读
中国学术界对法治精神这一概念有多种释义,这些释义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即以尊法守法为主题的法治精神,以法治自身的多项原则为要义的法治精神,以及以法治内含或追求的多项价值为内容的法治精神。
(一)以尊法守法为主题的法治精神
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法治精神被视为人们的一种特定的心理样式,其中包括对法、法治的崇尚、遵奉,以及在实践中依法行事的自觉性。中国老一代学者蔡枢衡曾经指出:“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拥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条件的。”谢晖教授早在1997年就提出,法治精神从法律运行层面上讲,就是主体对反映公众意志的法律的认同,运用并遵守的精神,是主体对法律的自觉精神。党秀云教授提出,法治精神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宗教般的虔诚和真挚的信仰,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一种乐于为法献身的激情和勇气,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高志华认为,法治精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上的守法意识,二是实践层面上的守法行为。
(二)以法治自身的多项原则为要义的法治精神
部分学者主张,法治精神可通过对法治所体现或表现的多项特征或原则的列举得以解释。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认为,法治“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中国学者付子堂、赵树坤认为,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原则,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在话语层面上代表着法治精神。宋立军认为,法治精神内涵包括法的神圣性、人权至尊性、公权受限性。王人博认为,法治精神之核心是恪守法律规则、遵从德性。郑华、李龙对法治精神的解读是规则之治、良法之治、公正之治、控权之治、人权之治、多数人之治。
(三)以法治内含或追求的多项价值为内容的法治精神
在许多学者看来,法治精神就是法治所指向或追求的多种价值,因而常以多项价值列举的方式阐释法治精神。学者于朝霞认为,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的主观把握,是对法治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民主、人权等思想内涵和价值要素。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精神”是一个融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为一体的科学命题。陈云良教授认为,法治蕴含了市场的契约精神,法治与市场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共同的伦理基础(平等精神、自由精神、权利意识)。高振强先生认为,法治精神可分为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和追求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包含:法律至上精神、人民意志至上精神。追求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包含:民主、自由和尊重保障人权精神,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精神,诚实守信和契约精神,司法独立公正精神。宋惠昌先生提出,法治精神的实质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容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实现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精神还体现为一种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起价值导向作用。江必新教授强调,法治精神是蕴含在法治内部的基本价值、原则或核心观念,如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等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内核。龚廷泰教授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认同的核心内容,其体现为人们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社会秩序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制度正义原则以及合作性美德的共识。杜朝举、徐志远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蕴含正义、道德、公平、合理等观念,以及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其主体内容包括法治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如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公正等要素。姜敏提出,法治精神具有维护个人尊严、保护个人自主权、调动公民主观能动性的价值取向。法治精神是国家法律合法性的正当性根据。
上述诸种对法治精神的解读均具备不同程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四个问题。第一,上述解读都是在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等相关概念未作区分的基础上进行的解释,以致对法治精神的解读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内涵呈现重合性、混同性。第二,上述对法治精神的解读均仅是简洁地表达解读者自己的想法、认识,缺乏解读的理论依据和逻辑推导论证,以致其说服力有待强化。第三,上述关于法治精神的解释依据不同视角,隐含不同的选择标准,因而显得分散、零乱,人们难以根据这些解读形成相对统一的关于法治精神的认识。第四,上述解读未能注意将学术阐释与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使用法治精神概念的意向相结合。由于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以及法治意识形态建设实践起主要引导作用的是体现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国共产党的权威文件,所以,只有把握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中所使用的法治精神概念的含义,并从学理上辨析其深层意蕴,才能对中国的法治意识形态建设实践起到知识供给的作用。
三、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中法治精神的含义辨识
在我党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命题之后,权威文件中对法治精神概念的使用,经历了一个丰富化、完善化的过程。其主要体现为从强调崇尚遵奉法治意义上的法治精神转向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上的法治精神。这也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之理论意蕴与实践价值理解的深化与拓展。
(一)以崇尚遵奉法治为主题的法治精神
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胡锦涛同志的讲话中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放在道德建设、恪守义务、学法守法这个段落里来讲,表明此处所讲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重在其尊崇信仰法治、尊法守法的内涵。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任务时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这一段的行文语境可以看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所指向的还是全社会以尊法、守法为中心的尊崇信仰法治的文化建设。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第七部分是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阐释,该内容包含四个要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论述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命题得到明确阐释。“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里讲的法治精神主题仍然是尊法守法。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法治精神
守法精神显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必然内涵,但这还不是我党阐释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全部内涵。早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就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度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各环节均强调公平正义,体现出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主导价值理念的认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则将这一认识更加明确化、清晰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任务时,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此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阐释了法治的各项具体环节的改革和保障机制之后的用语,其意在说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各项具体环节的改革和保障的目的指向、精神统领。并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平行的、同位性用语,可以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进一步强化表述。由此,可以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旨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由先前主要在“普遍守法”意义上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转向主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意义上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了更加深刻、更加丰富的内涵。
四、本体性法治精神与价值性法治精神的统一性
如上所述,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在较早时期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使用侧重以“崇尚遵奉法治”为要义,在较近文件中则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意蕴,这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被赋予了两种不同意义?这是为了深化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命题的理解而需要加以辨识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党权威文件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概念的使用虽在不同时段含义有所侧重,表面呈现出两种要义的法治精神概念,实则具有内在同一性,故应将其视为统一的整体概念。
(一)以崇尚遵奉法治为主题的法治精神是本体意义的法治精神
我党权威文件对以崇尚遵奉法治为主题的法治精神的表述中,“法治精神”是一个词组,重心在“法治”,表达“法治自身就是一种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就是以“法治”为精神,把“法治”本体作为一种“精神”来弘扬。这种“法治精神”是指:人们赞同法治、崇尚法治、力图实现法治,真诚地按照法治的原理原则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活动(即处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个人交往和个人行为)的内在心理心态和思维样式。这种法治精神的含义要点包括:(1)法治精神是人的内在精神,是以法治状态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追求的精神;(2)法治精神是人们的普遍心理心态;(3)法治精神的外化表现是人们普遍地赞同法治、崇尚法治、力图实现法治,真诚自觉地按照法治原理原则去处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人际关系的行为方式。这是以对法治本身的崇尚遵奉为精神主导的法治精神,可以说就是崇尚遵奉法治的精神。因其是对法治本身崇尚遵奉的精神,所以可将其简称为本体性法治精神。
既然以崇尚遵奉法治本体为法治精神,那么,法治本体的内容就决定了这种崇尚、遵奉的具体内容。法治的本体是什么?法治的本体是构成法治这种国家治理方式的主要要素、成分,也可以说,是在整体上构成法治这种治国方式的一系列关于国家治理、国家事务处理的特征,或称原则。
那么,构成法治的这些主要要素,或者原则是什么?当代世界法治理论中倡导法治的学者们对法治的一般特征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从英国革命中走出来的洛克所主张的法治主要体现为两大要素:最高权力机关以公开的、长效的法律统治;法官负责司法裁判。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围绕法治理想所作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4)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5)司法独立;(6)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7)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戴雪总结的19世纪后期英国的法治,主要包括三大特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建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普通法律。哈耶克认为法治的主要特征是政府行为都受到先行确定的规则的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给个人以追求自身目的的自由。1959年,国际法律学家大会发表的《德里宣言》所阐释的法治特征可以被概括为三项内容:(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旨在维护各项人权的立法;(2)行政机关要在接受法律约束、不滥用行政权力的同时,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经济发展;(3)公正的司法程序、独立的司法机关、自由的职业律师群相结合,确保司法公正。拉兹认为法治这一现象至少应包括八项原则:(1)所有的法律都应当可预期、公开且明确;(2)法律应相对稳定;(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4)司法独立得到保证;(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6)法院应对于其他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7)法庭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这些对法治的解释、描述并未遵从一个统一的标准,并未展示统一的视角,以致显得有些杂乱。
在概括上述关于法治的特征、原则的描述以及前述中国学者们以法治原则为法治精神的阐释的基础上,对其加以综合、归纳、提炼,结合对当代宣称实施法治的国家之治理方式的观察,我们将构成法治本体的主要要素或原则概括为:法律至上(包括宪法至上)、人人平等、人民立法(实际上是代表立法)、依法行政(包括对公权限制)、保障权利(包括对人权保障)、公正司法、人人守法。此处概括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法治本体之主要要素或原则,当然这些原则在各个国家因其条件各不相同,以至在付诸制度体现和具体实践中都各有特色。
在阐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本体之要素或原则时,必须加上并突出强调“党的领导”这一原则,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本体的最突出特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前提,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得以构成的基本要素,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驱动力量和基本保障。于是,在崇尚遵奉法治本体的意义上讲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指对党的领导、宪法法律至上、人人平等、人民立法、依法行政、保障权利、公正司法、人人守法等要素(原则)构成的中国法治的崇尚遵奉的心理、心态和思维样式。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法治精神是价值意义的法治精神
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中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法治精神是指,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活动形式,其价值指向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说,当人们以法治的方式进行国家治理活动时,主导人们从事这种活动时所旨在实现的外在社会状态是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这种国家治理方式所要追求的目标状态。
社会的公平正义状态,并不是独立于人们精神意识活动之外的、像自然存在物一样的客观状态,而是在人们有着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渴求的前提下,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将心目中所认知、渴求的公平正义变成现实中社会的公平正义状态。这种先于社会公平正义状态而存在于人们精神意识活动中的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渴求,就是公平正义精神,也可以说是公平正义价值观念。人们能够将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渴求变成现实的社会的公平正义状态的手段、路径,只有法治。只有将人们先行形成的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渴望作为精神指导,把它贯彻到法治的制度框架中,并在法治运行的实践活动中予以体现,才能使这种认知外化为现实的公平正义状态。这种内在于人们精神意识中的、贯彻内化于人们的法治活动中的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渴求,就是从事法治活动的人的公平正义精神。这是价值意义的法治精神,简称价值性法治精神。由于它内含于人所从事的法治这种国家治理活动中,主导、引导着人的法治活动,所以,它是人们从事法治活动的灵魂所在。
价值性法治精神,或者说公平正义精神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西方学者在探讨“正义”的含义时,习惯于因循西塞罗奠定的思维传统,把它笼统地说成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尽管这一说法作为所谓的经典性阐释而被大量引用,但它实际上面临着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什么是每个人“应得的”?正由于什么是“应得的”难以被简单说明,所以,凯尔森毫不客气地将这种关于“正义”的阐释称之为“空洞的公式”,并干脆否认“正义”的可知性。实际上,“正义”并不是不可知的,只是,它不能直接由“正”来知之,而是先要由“不正”来知之。
人的公平正义精神,作为人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渴求,建基于对一些社会现象感到反感、厌恶,并将这些令人反感厌恶的现象定义为不公平正义;反过来,将那些与不公平正义现象相反的现象定义为公平正义。对被我们定义为公平正义的现象的认知、渴求,就是人的公平正义精神。这种公平正义精神的具体内容取决于我们对那些相对具体的社会现象的反感厌恶,以及由此形成的对那些与之相反的现象的向往、渴求,这些向往、渴求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平正义精神的具体内容。
千百年来,人们对社会无序、生活混乱状态持反感厌恶态度,向往、渴求社会生活呈有序状态,所以,向往、珍视秩序,就是人们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之一。自古以来,人们对社会生活不安全现象持反感厌恶态度,向往、渴求社会生活的安全状态,所以,向往、珍视安全,就是人们公平正义精神的又一内容。人们天然地对社会不平等状态持反感、厌恶态度,向往、渴求社会中人与人的平等状态,所以,向往、珍视平等,也是人们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之一。人也天然地对自身遭受无理且粗暴的约束、限制状态持反感、厌恶态度,因而向往、渴求自由状态,所以,向往、珍视自由也是人们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之一。此外,人们对大量地浪费人们生产、交往活动的时间、精力的国家管理、制度规定的无效率状态同样持反感、厌恶态度,向往、渴求经济社会活动的效率(高效)状态,因此,向往、珍视效率也是人们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之一。也许,我们还可以列出一些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但上述人们对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向往、珍视已经包含了人们对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的认知、渴求的最主要内容。
由于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效率分别是人们所向往、珍视、追求的社会状态,所以,它们都是价值。它们共同构成人们所向往、珍视、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状态,所以,它们是公平正义价值内含的次级价值。而公平正义则是由这些次级价值构成的一种复合性价值。这种价值的外化、实现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状态。于是,我们可以总结,指导人们从事法治活动的价值性法治精神(即公平正义精神)的具体内容是指人们对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状态的向往、珍视、追求的精神。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12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其中包含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时,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主要体现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这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社会公平正义还包含着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党的工作成绩时指出,党坚持改革正确方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具体表现包括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这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质上就是增进、促进社会经济生产的效率,“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实际上就是更多地赋予人们自由,扩大人们自主活动空间。我党权威文件的上述阐释,表明我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分别包含着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等具体价值的复合性内容。
(三)公平正义精神:本体性法治精神与价值性法治精神的统一性
虽然我们将中国共产党权威文件中使用的法治精神这一概念概括为“本体性法治精神”和“价值性法治精神”,但这绝不是说这二者是相互分割的、截然不同的法治精神。“本体性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崇尚遵奉并力求使之实现的心理心态;“价值性法治精神”是人们从事法治活动中对社会公平正义状态(内含秩序、安全、平等、自由、效率)的向往、珍视并力求使之实现的心理心态。本体性法治精神与价值性法治精神既有区别,又具有统一性。
可以说,模糊地引导着人类由史前社会走向文明社会、由农耕文明走向商工文明、由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隐约星光都是出自公平正义这颗星辰。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的精神向往,引导人们不断探索、辨识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也不断探索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路径、方式。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的探索、辨识的思考以及对公平正义的向往、珍视并努力使之实现的心理心态,是一种目的指向型的心理心态。
近代商工文明的发展使人类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状态时发展出法治这种国家治理方式,并认识到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路径,由此,形成对法治崇尚遵奉并努力使之实现的心理心态。由于人们对法治的崇尚遵奉并努力使之实现的最终指向是实现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所以,对法治的崇尚遵奉之心理心态是一种形式确定型的心理心态。
对公平正义状态的向往、珍视和对达成公平正义的法治形式的崇尚遵奉共同构成统一的法治精神。但是,如果说要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来概括法治精神,笔者认为,这就是“公平正义精神”。
人们崇尚遵奉法治,这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达成实现所向往的公平正义。同时,法治这种国家治理形式,不同于先前的封建专制的国家治理形式,其本身带有国家治理形式的公平正义性。只有通过具有公平正义性的国家治理形式,才能实现人们向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于是,对法治这种国家治理形式的崇尚遵奉的心理心态之本身也是对公平正义向往、珍视的一部分;同时,在法治的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需要贯彻对公平正义的认知、珍视、追求的精神,才能保证法治的运行、实施过程体现公平正义。所以,我们可以用“公平正义精神”统一概括、总称本体性法治精神和价值性法治精神。
为了能够贯彻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构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任务,首先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反复提出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概念内涵。本文认为,用公平正义精神去总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丰富内涵较为适当。首先,用公平正义精神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契合我党的基本执政理念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其次,用公平正义精神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能够真正体现我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复次,用公平正义精神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向往。最后,用公平正义精神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符合法理学之法价值学说的逻辑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目的:只有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弘扬人们的公平正义精神,才能保证法治的制度和运行的公平正义,才能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状态。就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而言,法律制度的供给已经基本满足,但真正主导法律制度顺畅运行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和追求的观念、精神却是稀缺资源。只有人们普遍具有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求精神,才能使法治这种国家治理形式具有内在之魂。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大力倡导弘扬以公平正义为要旨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大意义所在。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