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紧跟国家发展大势和经济社会转型趋势,尤其是随着新业态的涌现,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目前,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一些难点和堵点,存在税收制度和政策缺位、税收征管缺乏有效性、税收政策激励性受限等问题,同时我国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推动产业转型和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仍难以满足新业态的发展需求。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应重点把握“适应性”和“前瞻性”,短期内增强现行税收制度对新业态的适配性,长期在逐渐探索中形成全面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通过适应性调整和前瞻性改革,使税收制度既能为新业态提供税收激励,扶持创新驱动的企业与模式,又能优化税制结构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着眼于未来市场变化方向和税制适应能力,推动税制从应对挑战到预见未来的转型。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财税体制改革;新业态;税制优化
一、引言
财政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工具,现代财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制度形态。新时代我国财政工作应围绕支撑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体现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增强其有效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首次提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具体表现为:一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的经营活动;二是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的创新;三是提供更加灵活、快捷的个性化服务。当前,以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正加速重构全球产业链和价值分配体系,成为我国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的战略支点。
财税体制改革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之一,体现出政府在优化资源配置、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统一方面的职能,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充实完善政策工具箱,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税制改革依然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现代税收制度应具有恰当的收入汲取能力和经济社会调控能力,其肩负着在宏观调控、中观运行与微观治理等领域全方位发挥作用的重任。优化税制结构要把握发展要求,紧扣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推动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地发挥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基于此,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对于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我国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
二、国内外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改革实践
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挥税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内外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制度改革。
(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新业态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明确了新业态的15种模式,为新业态注入新动能。按照经济形式可将这15种新业态新模式分为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及平台经济3种主要经济类型。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力,涉及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主要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数字化治理、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流通。共享经济以资源共享为核心,强调低成本、效率最大化和环保,通过平台连接个人和企业,共享资源、技术和服务,主要包括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生产资料共享、培育新个体经济支持自主就业。平台经济通过在线平台提供信息对接、交易撮合和技术支持,鼓励产业协作与创新,推动商业模式的多样化和灵活化,主要包括产业平台化发展(平台经济)、“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基于新技术的“无人经济”、多点执业、微经济。
我国新业态在平台经济、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均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和发展潜力,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23年,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以2022年为100)为119.5,比上年增长19.5%。其中,创新驱动和网络经济的增长贡献较大。新业态在我国GDP中的占比逐年上升,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3.9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2.8%,较2022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增长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6.45%。共享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增强经济韧性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83万亿元,同比增长约3.9%。平台经济蓬勃发展,2023年商务部重点监测平台交易额全年增幅达30%。“三新”经济增加值达22.35万亿元,占GDP比重为17.73%,同比增长6.4%。随着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培育了较大的税源潜力,另一方面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以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
新业态的飞速发展正在重塑产业结构、劳资关系与价值创造方式,传统税制的弊端愈发凸显,不仅在税基识别、征收手段、税负公平等方面暴露出不适应,更可能因税收空转、重复征税、征管盲区等问题,削弱政府调控能力与经济活力。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维护财政汲取能力、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裁撤与新业态不能兼容、阻碍资源优化配置、征管成本过高或导致重复征税的不合理、低效率旧税种,同步优化能够有效覆盖新业态经济活动、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税制,成为财政理论与实践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税收制度自身演进的内在逻辑,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税制更替并非一蹴而就,不仅涉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也伴随治理理念、技术手段与法治体系的系统重塑。新旧税制在过渡期内的交错运行,必然引发诸如税负转移的不确定性、税收公平的争议、征管适用的模糊地带,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任缺口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逻辑梳理与制度设计的关键起点,也是税制改革的核心逻辑导向。
(二)我国支持新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
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结构优化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阶段,对现行税收体制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多年来,我国在推进减税降费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新业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涵盖增值税、消费税等货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既有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中长期的税收制度性安排。
在货劳税方面,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数据资产转让、销售数据资产等实行6%的增值税率;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对符合条件的教育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额退还留抵税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担保费及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月计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3%征收率、3%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项目减按1%征收、预缴增值税;规定时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在所得税方面,规定期间内,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购置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在5年范围内,结转扣除;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低于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虚拟货币按20%的个人所得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其他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
在其他税种方面,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或通过无偿以及出租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构建一个有效支持新业态创新与发展的税收环境,又要充分挖掘新业态的税收潜力。通过各类阶段性税收支持政策与中长期的税收制度性安排,“放水养鱼”、涵养税源,使其逐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世界主要经济体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改革举措
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程度的加深,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及学术界的重点关注议题之一。如何进行税制改革以适应新业态发展,世界主要经济体已有了一些可供借鉴和吸收的制度经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4年就发布了关于数字经济税收的报告《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2019年针对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布了报告《共享和零工经济:对平台卖家的有效征税》,就如何完善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建议。世界主要经济体为了适应新业态的发展,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均进行了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税制改革,相关改革大多通过调整已有相关税种、增加相关税收优惠、严格税收征管及开征新税种等方式实现,既有基于已有税制进行的适应性调整,也有面向未来的前瞻性发展改革。
1.基于已有税制的适应性调整。各经济体对已有税制的适应性调整更加关注现有税制的完善,以及利用立法、提升征管效率等手段优化税制的运行,确保税制在当前经济环境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措施的核心是立足当前的税制框架和运行机制,解决现有税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其在新形势下的适应能力与执行效率。
第一,对新业态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美国是最早发展新业态的国家之一,美国国税局(IRS)将共享经济工作者视为自雇者,规定其视同独立承包商缴纳税率为15.3%的自雇税(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 taxes)。意大利为新业态中的特定收入类型设定替代的固定税率,如通过平台进行的短期租赁收入适用21%的替代固定所得税率。韩国于2015年修订了增值税法,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向韩国境内消费者提供电子服务(如游戏、音频、视频文件、电子文件或软件等)需缴纳增值税。此外,为了培育新个体经济支持自主就业,促进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西班牙自2023年起将净营业额低于100万欧元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23%,初创公司的税率也从25%降至15%。印度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的税收减免,并延长了初创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新加坡对共享经济中的个体和小微企业提供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创新型和灵活的经济模式,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小型和新兴企业可获得创业税收豁免(Startup Tax Exemption),首笔10万新加坡元收入享受75%的免税,接下来的10万新加坡元收入享受50%的免税。在商品和服务税方面,新加坡实施了一项免征商品和服务税(GST)的政策,对于共享经济中的小型服务提供商,如果其年收入低于100万新加坡元,就不需要向客户收取商品和服务税,也不需要为此办理复杂的商品和服务税注册手续。英国实施了更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平台用户利用共享经济免税额来降低税收负担。丹麦规定,若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平台或租赁机构)达成度假屋或永久居所的短期租赁服务并将租赁收入报告给税务局可获得基本免税额,度假屋租赁的基本免税额约为2900欧元,永久居所短期租赁的基本免税额约为4000欧元,后又将度假屋租赁的基本免税额从约2900欧元增至约5300欧元。
第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提升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税收征管是税制运行的关键环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和制度优化提升征管效率,使现有税制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为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所带来的税收管理挑战,各经济体纷纷通过改革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务合规性和透明度。欧盟针对跨境在线电商制定增值税征收新办法,简化初创企业、微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向欧盟其他成员国消费者在线销售商品时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并建立大型在线市场平台负责确定非欧盟国家公司销售物品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产生的增值税。意大利、墨西哥对通过平台进行的某些交易实施预扣税,确保税款及时缴纳并减少税基流失风险。澳大利亚发布转移利润税(Diverted Profits Tax)法律合规性指南草案和执业行政法(Practice Statement Law Administration),加强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税的征管。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推行了数字平台合规计划,要求共享经济平台提供更加透明、准确的数据,以便税务机构能够监控个体收入和纳税情况。美国国税局(IRS)通过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Venmo等)报告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以便追踪个体收入并确保税务申报的合规性,打击海外逃税行为。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透明度,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在数字平台合规计划中要求共享经济平台提供更加透明和准确的数据,并且提供了简化的税务报告程序,使平台可以更便捷地向税务机关报告用户的收入。英国还通过自雇税务系统(Self Assessment Tax System)对共享经济参与者进行征税,自雇人员需定期向税务机构报税,并按其收入缴纳所得税和国民保险费。新加坡税务局(IRAS)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新业态的税收,包括提供在线税务申报平台等,从而简化了从业者的税务申报流程,参与者可以随时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税务信息,确保税务合规。
2.面向未来的税制前瞻性改革。面向未来的税制改革等措施的核心是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为新兴产业、新业态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税收支持和政策保障。这些措施更关注对现有税制的突破和创新,以适应未来经济形势变化和重点领域发展需求,为长期经济发展奠定基础。为适应新业态的发展,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调整税种的设置与开征新税种,多国制定单边数字服务税政策或出台了类似税种。2016年,印度提出均衡税(EL)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成为第一个对数字经济收入实行均衡税的国家。此外,印度还实施了商品和服务税(GST)取代了原有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间接税,对全国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征同一种税,简化税制,促进了贸易和消费的便利。2019年,法国颁布了全球第一部数字服务税法,实施数字服务税(DST),课税对象包括在法国境内提供数字界面、定向广告和传输用户数据的服务营业额,但不包括在线销售、支付、电子邮件、受监管金融服务和在线广告交易。2020年,英国开征数字服务税,对运营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服务和在线市场的数字巨头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主要针对全球数字收入超过5亿英镑、英国用户收入超过2500万英镑的大型企业。奥地利实施数字服务税一揽子计划,并提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认证,将数字服务税收入中的1500万欧元专项用于数字化基金以支持奥地利媒体公司的数字化转型。新加坡规定海外数字服务提供商在其境内销售数字服务的行为须缴纳商品与服务税(GST)。日本在2024年的税制改革中引入平台税,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数字平台与日本客户进行B2C交易,并通过国家税务厅指定的特定平台企业获得提供此类服务的报酬,则该特定平台企业将被视为已进行此类交易,并需承担平台税。除了数字技术化,新业态强调低成本、效率最大化和环保。为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引入了环保税和碳税,旨在促进企业采用环保生产方式,减少碳足迹。
国家的税收制度总要根植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尽管各国的税制改革路径各异,但都是以适应性调整适应生产力发展、以前瞻性改革引领经济发展。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世界各经济体由于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制定的发展目标也不同,因而税制改革既有差异也有共识,但各国的税制改革大都致力于对原有税收制度的适应性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调整、税收征管能力的强化及开展新税的探索。各经济体在适应新业态发展方面的税制改革经验表明,税制改革需要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同时要注重社会功能的强化。税制的适应性调整和前瞻性改革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三、新业态发展给我国当前税制带来的挑战
税收制度的长远任务是构建更加完善的现代税收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应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认识和理解当前税制存在的“缺位”和“局限”,从而探析和把握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逻辑,以期为我国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探索未来之路。
(一)已有税收制度的适配性不足
税收制度的适配性不仅要满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还应在遵从税收原则的同时发挥职能作用。新业态的发展改变了生产要素,使经济结构和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税收制度不仅要适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还须在确保国家既能获取充裕有弹性的税收收入的同时,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由于新业态具有跨地域经营、交易虚拟化、收入来源多元化和数据巨量化等特点,因而在其带来新的税源增长点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制度出现不匹配的现象,出现税收制度和政策缺位、税收征管缺乏有效性、税收政策激励性受限等问题。
1.税收制度和政策缺位。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经济的生产方式、经营模式、链条体系、组织形态等发生了变化,而现行税收制度是基于传统的经济运行模式而制定的,不能完全适用于新的经济形态,其在实践中的不恰当应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税制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形。在税制要素设置方面,新业态下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界定变得虚拟化和多元化,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界限不再清晰。但平台用户的价值创造未能作为税源显性体现和准确计量,而是反映为平台企业的“超额利润”,这就增加了税基确认的难度,可能会使部分经济活动游离于税收制度之外,从而导致税基流失,甚至使我国财政汲取能力受限。在征税权的确定方面,传统税收制度主要针对实体确定征税权,而新业态的经营活动多依托于互联网而存在,交易往往通过全流程电子化的手段完成,减弱了交易主体对固定场所的依赖,使纳税地点难以明确,征税权的确定受到较大限制。
2.税收征管缺乏有效性。尽管数字化、平台化为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提供了系统性支持,为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技术保障。但新业态的发展将更多新经济主体带入市场生产经营活动,使个人生产经营收入与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高度融合,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具有更强的系统集成理念、更高效的技术手段,这对税务部门开展征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在数字经济时代,人和物都被抽象为一串符码,人们每一次的联网行为都可被解析为数据,通过最大限度发挥零边际成本效应,从而无限产出数据要素。传统的“以票管税”模式需要尽快向“以数治税”模式转变,而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恰好为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技术基础。顺应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征管需求,我国正在全面推广数电发票,推动“以数治税”进一步发展。但新业态下,交易主体较为分散,税收征管信息呈现碎片化,税收征纳双方存在信息等极大不对称,导致数据整合、以数治税的难度较大。现有系统集成理念和征管技术仍存在提升空间,征管有效性仍需要进一步提升。
3.税收政策激励性受限。新业态既是科技创新的产物,又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我国税收政策对科技创新具有激励性和引导性,使其既能促进经济主体加快科技创新,又能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虽然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但呈现碎片化且一定程度上与新业态发展的需求脱节。对于与新业态相关联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如数字化治理、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流通等,税收支持政策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具体表现为对新业态中的无形资产(如数据资产、知识产权)支持不足,现有税收优惠多集中于传统产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未能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二)内在税制结构具有局限性
税制改革需要适应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以能够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少扭曲和错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我们往往既要解决存量难题,还要化解新增问题,使税收制度具有前瞻性。为推动税收制度适应新业态的发展,要求税收制度体系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保证税收的公平和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推动产业转型及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仍难以满足新业态的发展需求。
1.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能力较弱。传统税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实现主要建立在对实体经济中个人和企业进行税收征缴的基础上,通过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来实现财富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而新业态的发展使大量依赖数字平台和数据资产的经济活动不断涌现,导致收入来源越发分散且难以监控,尤其是对于跨境电商、数字内容创作及平台经济的从业者群体,其收入难以被全面捕捉和准确评估,致使基于传统收入辨识方式的税收收入和调节机制应对能力鞭长莫及。如,网络主播通过网络平台取得的收入归属于经营所得还是综合所得存在争议,而这类群体已经属于高收入人群。由此产生就业群体分化使初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税收制度的再分配能力下降。此外,新业态下税源、税收会出现横向背离的情况,进而导致税源分布和各地税收收入出现不均衡。各地区数字资源禀赋存在差距,新业态发展使注册地进一步集中,进而导致税源来自全国各地,税收仅集中于数字发展基础好的地区,在现行收入划分制度下,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
2.税收调节公平作用减弱。制定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要求其既能作为推动、引导新业态发展的工具,还肩负着大国治理对税收制度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国情要求。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一直是我国税制结构的问题之一。在新业态兴起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体系面临较大挑战。新业态强调数字化、个性化服务,减少了传统批发、零售环节,加大了间接税的征收难度,使间接税比重逐渐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增值税等间接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但新业态使所得来源更加丰富,对劳动所得、资本所得、技术所得和数据所得征收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的比重将有所提升,传统以企业利润为税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占比将趋于下降。目前诸如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尚未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也并未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加之新业态产生的相关收入界定不清,存在大量税基流失的情况,整体而言目前的税收结构难以矫正新业态下收入差距扩大的特征事实,并可能引发税收公平问题。
四、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路径
研究同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绝不是对体制机制和运行端的简单修补,而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制优化应重点把握适应性和前瞻性,使其既能形成有效支持新业态创新与发展的税收环境,又能充分挖掘新业态的税收潜力,逐步成为主要税源之一。通过适应性调整和前瞻性改革,使税收制度既能为新业态提供税收激励以扶持创新驱动型企业,又能优化税制结构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着眼于未来市场变化的方向和税制适应能力,推动税制从应对挑战到预见未来的转型。此外,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需要有系统观念,既要支持新业态的发展,又要把握和平衡由此可能带来的影响社会公平、造成收入差距加大等问题。税制改革应注重渐进性,避免操之过急,做到制度明确与制度包容并立。
(一)对已有税收制度进行适配性优化和调整
1.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要求,这有助于确保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高纳税遵从度、保障纳税人权利、提升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以适应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着重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关键税种的法律法规条例层面,明确新业态税收制度所对应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与税收优惠等基础安排。具体看,应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明确课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适用,明确新业态涉税主体提供网络服务、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等各类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归属划分。
2.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适应新业态经济活动的跨区域性、复杂性等特征,要利用数字技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税收征管和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一方面,积极构建智慧税务新模式。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同治理机制,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多方共享共治的税收格局。税务机关应制定接入标准,将各平台的信息按照统一格式传输,以便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潜在税收风险。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构建智能化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不可篡改,提高数据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税制执行的效率和公平性,加快推进税收征管向以数治税全面发展。为了利用大数据和算法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税务机关应在掌握登记、申报、发票等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取与企业经营紧密相关的数据。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交叉比对,对企业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提升判断企业经营真实情况的准确性。以强化征管护航税收法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应然的税收法律制度转化为实然的税收实践要求。
3.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若税费优惠政策体系性不足,作为再分配制度的基础也会不牢固,致使政策综合效果难以明确。应稳步推进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推动集聚式创新发展,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绿色产业等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而对于产能过剩、污染较重的产业,则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引导其转型升级。一方面,要基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考虑在与新业态的融合过程中如何有效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及有效性。例如,对于前期投入较高、无形资产占比大的产业设置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导向性,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注意相关领域税收优惠的制度安排,在强化征管的同时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对纳税人造成繁重的税收负担,加大宏观税负,增强新业态的发展信心。
(二)税制结构内在调整与优化
1.逐步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税制结构的内在调整与优化是税收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的关键。适应新业态的税制改革需逐步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推动当前税制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过渡。要健全直接税体系,着力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一是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的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简化税制,缩小不同劳动性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二是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将更多的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不仅有助于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还能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纳税的原则。三是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扩大低税率档收入级距,维持高税率档收入级距。同时,考虑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以缩小与劳动所得的最高税率差异。
2.新业态相关税种设置与优化。新业态下的交易更偏向于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重构了商品流通链条。新业态下的交易通常不涉及传统实体商品流通的生产、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而是将传统的批发零售商替换为平台、物流商等数字化中介,实现了交易环节的简化和数字化转型,纳税人更多向自然人转变。因此,新业态下税制优化需要具备前瞻性,打破原有税种设置的局限性。应考虑在终端如分配、零售环节征税,使税收制度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去中间化”的流通特征。如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端,更好地发挥税收分配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性。此外,应加快推进增值税改革。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推动“三档并两档”的改革,逐步缩小销售货物与服务的税率差,使税制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降低征税成本,防止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长期而言,需要进一步探索与数字服务和资源相关税种,研究数据的可税性和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可行性。
五、结语
当前,新业态经济的飞速发展正在重塑产业结构、劳资关系与价值创造方式,传统税制的弊端愈发凸显,不仅在税基识别、征收手段、税负公平等方面暴露出不适应,更可能因税收空转、重复征税、征管盲区等问题,削弱政府调控能力与经济活力。因此,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维护财政汲取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裁撤与新业态经济形态不兼容、阻碍资源优化配置、征管成本过高或导致重复征税的不合理、低效率旧税种,同步构建能够有效覆盖新业态经济活动、精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税制,成为财政理论与实践的必然选择。
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需要匹配新业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短期内增强现行税收制度对新业态的适配性,长期在逐渐探索中形成全面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现行框架内通过完善制度规定,解决在新业态发展下税收制度存在的缺位、适配性弱、有效性差的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税收结构。根据现实情况研究设计开征数据税或者数字服务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实施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化解通过现行税制调整优化无法解决的问题。此外,随着新业态的全球化发展,国际税收规则也在不断变化,我国要积极应对这些变化。不仅要提前做好国内税收制度政策储备,也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合作,以适应新业态发展的需要,营造有利于新业态发展的国际税收环境。
未来适应新业态发展的税制优化应以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建立覆盖广泛、动态响应、技术驱动的现代税收体系,真正实现对新业态的有效调控与服务。新旧税制的更替并非线性推进的过程,而是深度嵌入既有利益格局与制度惯性的复杂演化,这既涉及税收利益再分配所引发的纳税人预期调整与行为反应,也触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之间财政权责关系的重新界定,因而新旧税制交替不可避免地伴随政策摩擦、征纳冲突乃至制度认同等诸多挑战。唯有在宏观财政目标引导下,通过适应性制度调整与前瞻性结构创新,才能构建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税收体系,在矛盾中实现税制体系的动态优化与财政功能的现代转型,为新业态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原载于《经济纵横》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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