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以来,东亚历史变迁过程的一个重要线索,正是清王朝“藩属体系”向近现代主权国际关系的转变。这一过程既是东西方围绕新旧国际秩序转换,进行的经济、政治、军事博弈,也是西方在知识生产和话语权力方面,试图对东方进行宰制和重构的过程。在这场以“欧洲中心主义”为鲜明特色的知识生产中,新的词语、概念、范畴和术语大量输入包括东亚在内的全球各地区,引发了急剧的秩序变动。作为西方“suzerainty”概念的对译,中文“宗主权”
这一术语产生于东亚传统秩序与近代国际秩序的交汇点,并且一定程度上以极为复杂的方式影响着缅甸、琉球、朝鲜、越南,乃至蒙古和中国西藏等区域的发展命运。在一九〇三至一九四七年间,“宗主权”从始至终贯穿英国殖民者侵略西藏的历史。在不同时段和战略情境下,每当遭遇重大历史变动、对西藏侵略政策做出调整的时刻,英国殖民者就会借机向“宗主权”注入不同内涵,试图弱化乃至取消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权威。长久以来,以寇松为代表的英国殖民者在一九〇三、一九一四、一九二一年刻意制造的“中国宗主权/ 西藏自治”“中国宗主权/ 外藏自治”“中国宗主权/ 西藏自治国”等虚假历史与政治定位,已经演变为西方学术界、理论界的强势话语,这套话语在大量历史与理论著作日积月累的填充下,形成了某种学术“软实力”,甚至对西方乃至印度的众多中左翼学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客观效果是通过虚假涉藏历史叙事遮蔽了真实的历史事实。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宗主权”(suzerainty)进入中文语汇的历史过程进行详细梳理。
一九〇三年十二月,英国侵略者荣赫鹏带兵由锡金入侵中国西藏。达赖避逃后,荣赫鹏逼三大寺签“拉萨条约”。条约第九条尤为酷烈:没有英国许可,“任何外国”不得干涉、染指西藏地方一切事务。条约中反复出现的一个关键词是“外国”,对照条约上下文,很容易发现中国也成了“外国”。《东方杂志》评价此条“谋画最精,措辞最辣,包括最辣,而受害亦最深,实为全约中之总枢纽”。驻藏大臣有泰在场,未在条约上签字,但由于其“任意颟顸,不能慎重”,有“弃让西藏之误”,清廷不得不选派得力外交人才唐绍仪“重订藏约一节”,作“桑榆之补”和“挽回之要”,令“藏地主权仍归中国”。
一九〇五年,在长达两个半月、共计十轮的加尔各答谈判中,中国坚持将“藏为中国属地”写入修约,以“保主权而符名实”;英国殖民者仅承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suzerainty),即西藏为中国之“属国”而非“属地”。唐绍仪向外务部发送的第七轮谈判电文呈现了双方对中国—西藏关系这一本质定位的关键分歧:
(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会议,费只认中国为藏上国,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译言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若自认为上国,则西藏等于韩、越、球、缅。主国二字,英文系“骚付伦梯”,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者也。前数次会议,费愿认藏为华属,惟英文于属国与属地本同一字,嗣彼声出“上国”二字,不能不竭力剖辨。
从电文中可了解到唐绍仪“干犯主权之语,自当剖解明白”之用意。在藩属体系下,西藏系“属地”,绝非“属国”。一旦采用“上国”,就会把西藏混同为琉球、缅甸、越南、朝鲜那样的“属国”,最终难以逃脱被列强侵略瓜分的命运。为防止上述局面的出现,中方“不得不另图办法,以待转圜”。唐绍仪将谈判的视点带向对中国现有权威的肯定,即拒绝英殖民者的概念,采取对西藏问题本质更准确,也更符合中国利益的概念。作为对“宗主权”的否定,他明确提出了“主国”(sovereignty)概念,将之解释为“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者”。从字面上看,“主国”与“主权”相对应;从实际用例来看,“主国”一词包含着藩属体系的特有含义,即清廷对“属地”拥有主权地位。在谈判几度陷入僵持后,唐绍仪判断,只一味拖延下去“主权既不稍让,而空谈又类似于哀求”,于是请清廷召回,以“避一时之锋,而收他日之效”。
一九〇六年中英重启谈判,在北京签署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新约中并未出现“上国”或“主国”概念,仅在第一条注明“拉萨条约”转为该约“附约”。中国的思路是将修约转向英国殖民者对中国在西藏主权地位的再确定—“如此则主权不替,于我国亦毫无损失”。据第二条,英国承诺不侵占西藏和干涉西藏政治,中国承诺不允许外国势力侵占西藏和干涉西藏政治;据第三条,原“拉萨条约”第九条第四节各项权利为中国独享。而依据其他条款,英国谋取了大量商业利益。《新民丛报》评价:“原‘拉萨条约’丧尽中国之主权,举六十万方里之属地投入虎口,经唐氏改议,气象似稍苏。”
在围绕“拉萨条约”的修约谈判中,唐绍仪通过精巧的外交手段灵活运用国际法规则和概念,成功实施了一次外交补救,提供了一个非西方国家挪用相应国际法概念、利用国际法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反例”。英国殖民者抛出的对中国与西藏关系性质进行重新定义的“宗主权”术语,不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作为应对,唐绍仪坚定不移地阻止了英国殖民者关于西藏问题性质的界说,而将中国直接置于“主体”地位上。他采用“主国”(主权)概念对西藏问题进行了恰如其分的定性,尽最大力量避免了最坏的结局。唐绍仪在西藏问题上的“主权”主张,一方面有充足的历史与现实政治依据,另一方面也暂时缺乏系统性的理论与话语支撑—这一短板在后来的反帝国主义的民族民主革命运动中得到弥补。
此后清末和民国政府均沿用了唐绍仪的这一思路。在一九一二至一九四九年中华民国存续的三十八年间,也是英国殖民者为中国安上“宗主权”名义对西藏实施分裂最猖獗的时期。然而,不论一九一四年“西姆拉会议”还是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年英国人企图恢复“西姆拉会议”立场而发起的谈判中,中国均未与英国殖民者签署或批准使用“宗主权”对西藏问题进行定义的任何条约,坚守住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底线。
在赴加尔各答谈判前,唐绍仪曾于一八八二至一八九八年间在朝鲜工作,积极执行清廷对朝挽回政策。他经历了朝鲜从清朝藩属体系中的“属国”到实现“自主”,再被纳入日本“保护”的全过程。这段锥心刺骨的记忆使唐绍仪对西藏所谓“宗主权”问题保有清醒认识:“光绪年间,日本与韩立约之意相同。稍迁就,遗祸无穷。”“意在辨明主国上国。从将此节改头换面。彼必强我为上国,以为将来扶持西藏独立之基础。”他之所以能够将“suzerainty”与“上国”进行对译, 一方面源自“东学西渐”以降,《 万国公法》和《公法会通》等为代表的国际法翻译文脉;另一方面来自围绕“朝鲜问题”展开的大国博弈。依凭在朝鲜积累的外交经验,他敏锐意识到英国在西藏设置的“宗主权”话语陷阱。
在东亚,崛起的日本非常明显地借用西方“宗主权”概念体系实现自身的对外殖民主义扩张。例如,在对琉球的侵略中,日本将清王朝与琉球关系比拟为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与其“特权省”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际法扩张进程中所产生的与“suzerain[ty]”形成对译的“宗主権”(日语)概念是围绕朝鲜国际地位所进行的中国、日本和西方大国博弈中出现的,即“日本汉语中‘宗主権’概念的确定是与日本实现对朝鲜保护国化的过程相重合的”。
回顾一八六六年“丙寅洋扰”和一八七一年“辛未洋扰”两起侵略事件,法国和美国在描述清朝与朝鲜历史关系的文件中,均采用了“宗主国(suzerain)与附庸国/ 朝贡国(tributary state)”关系术语。仿效欧美与亚洲国家缔约模式,一八七六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了《江华条约》。从表面上看,条约第一条“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承认朝鲜主权,但实则借机否定中朝藩属关系,试图将中国影响力从朝鲜排除出去。直到一八九五年 《马关条约》 签署后,中国被迫与朝鲜断绝藩属关系。
朝鲜国王的美国顾问欧文·尼克森·邓尼在政治报告《中国与朝鲜》(一八八八)中,借用西方国际法对中朝关系加以重新阐释。在邓尼看来,“在儒家术语掩护下,中国仅仅在事实上而非法律上将朝鲜并入”,因此他的目的是“刺破朝鲜附庸论的泡沫”。邓尼认为,中朝非但不具备“宗主国”与“附庸国”关系条件,朝鲜不仅“自主”,且完全可被视为“独立国”(independent)。邓尼的表述契合了日本侵略朝鲜的需要,该书被译成日文并迅速掀起讨论热潮。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日本正式吞并朝鲜后,该书研究又由“显学”转为“禁区”。美国历史学家M. 弗雷德里克·尼尔森批评邓尼“罔顾事实,过于强调西方国际法在东亚事务中的‘有效性’,迎合了日本在东北亚的‘外交诡计’”。
与唐绍仪的加尔各答之行同一年,一九〇五年也是日本确立对朝鲜保护关系并获得国际承认重要的一年。七月,美日双方签署了《桂太郎—塔夫脱密约》,以承认日本对朝鲜“suzerainty”作为交换,美国要求日本认可其在菲律宾的势力范围。在八月签署的《日英同盟协约》(第二次)中,英国承认日本在朝利益。在九月的《日俄媾和条约》中,俄国承认了日本对朝鲜的“保护权”。
在东亚实施侵略和扩张的同时,日本培养了一批吸收和改造西方国际法为其重构东亚秩序提供法理依据的本土国际法学者。一九〇五年前后,日本国际法学者已开始对日语中的“保护权”与“suzerainty”关系进行讨论和研究。中村进午在《平时国际公法》中提出“一部主权国”概念,并强调其有多个名称,例如“半独立国、半主权国、纳贡国”等。该书举例:“朝鲜为日本之一部主权国”—依据是“日本与朝鲜之关系,依明治三十七年日韩议定书,同年八月日韩协定,明治三十八年日韩新协约。”
与高桥作卫、条田治策等共同被视为日本军国主义扩张辩护士、曾在“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中担任日军法律顾问的有贺长雄,于一九〇六年八月出版的《保护国论》一书中,从外交实践和法理层面对“保护国”进行了全面论述。他重点梳理了日本与朝鲜的保护关系,在谈及日本对朝鲜的保护“沿革”时,直接使用了“排除清朝政府宗主权”的提法(将“suzerainty”的对译词确定为“宗主権”)。他还对“宗主権”和“保护权”进行了辨析:“保护国到底是独立国,还是属国?《时事新闻》的记者在谈及朝鲜时常常使用‘宗主权’的表述。所谓‘宗主権’,是宗主国对其附属国所拥有的权利,而作为普通保护者的国家对其被保护者所行使的权利不能称为宗主权。”由此可以推论,日本汉语中“宗主権”一词的出现应该在一九〇六年前后。
“甲午战争”以降,新的知识和概念逐渐由“中国流向日本”转向为“日本流向中国”。冈本隆司将这一转向解释为:“日本与西方世界靠近,又与儒家圈使用同样的汉字,凭借这一特性,日本为东亚传统秩序与国际法秩序重构创造了重要条件:将主权国家体系翻译为汉语,使之适用于邻近汉语圈国家,进而在语言、观念等层面对传统儒家秩序加以重构。”就本质而言,所谓“日本为东亚传统秩序与国际法秩序重构创造了重要条件”,不过是日本模仿西方侵略和征服模式,在东亚内部实现次级帝国主义霸权秩序的过程。
曾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中村进午任国际法讲师)的近代著名法律史学家程树德于一九〇六年五月编撰的《平时国际公法》一书,大体可以视为“宗主権”被翻译为中文“宗主权”的起点。程树德参考了大量日本国际法前沿著作,坚持“法律用语仍从东译”,“恐意译转失真意,从直译”的原则,将“宗主権”翻译为“宗主国”并加以明确定义。书中对“宗主国”与“被保护国”做出如下概述:
对被保护国行此主权者谓之 “宗主国”。宗主国与被保护国诸国之关系以条约定之,故同为被保护国而权限不同。关于被保护国有重要之二问题。第一,被保护国对于保护国(即宗主国),宣战者应定性为内乱?抑或国际战争?第二,保护国与他国开战时,被保护国是否有中立的权利?二者虽有代表关系,但仍为两个国家。
程树德的著作与有贺长雄的《保护国论》出现时间接近且早三个月。而此时日本国际法学界对“宗主権”内涵和外延的讨论仍在进行中,这一词语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尚未完全固定下来。这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晚于一九〇六年出版的日译国际法著作中,有些作品使用了这个词,有些作品未使用该词。
一九〇六至一九一二年是日本国际法理论的迅猛发展时期。在同时期的日本国际法著作中,对“保护国”(程树德译为“被保护国”)细致分类尚未完成。到了一九一二年,在新版《平时国际法》中,中村进午将不能有效行使主权的国家命名为“一部主权国”,而将代其行使主权的国家称为“上主权国”或者“宗主权国”。他将“一部主权国”进一步区分为“保护国”和“附庸国”,并称二者之间没有“质”的差异,仅有“量”的区别:对“宗主权国”加以限制,权力较少时为“保护国”,反之,“宗主权国”权力较大时为“附庸国”。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九〇五年版的《平时国际法》中,中村进午仅仅将朝鲜定位为日本的“一部主权国”,而在一九一二年“一部主权国”又被细化分为“保护国”和“附庸国”。相呼应的是,在外交上,日本也相应将朝鲜的“保护国”地位改为“附庸国”,因为日本获得的支配权更大。日本国际法学者之所以能够进行这种区分,一方面是西方国际法等级体系中“宗主权”及“宗主国”概念的极大“模糊性”和“伸缩性”所导致;另一方面体现出走向帝国主义的日本在主动利用西方国际法霸权体系为自身对外侵略扩张服务。
在一九〇五年加尔各答谈判和一九〇六年北京谈判中,唐绍仪将“suzerainty”理解为“上国”,很可能参考了一八八〇年同文馆出版的瑞士法学家伯伦知理的《公法会通》汉译本。据本研究考证,几乎与加尔各答谈判和北京谈判同一时间,日本法学家将“suzerainty”翻译为日语“宗主権”。中文“宗主权”的出现,始于程树德于一九〇六年五月出版的《平时国际公法》,即唐绍仪的谈判、日法学家的翻译与中国法学家对“宗主权”的引进,几乎发生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上。随后“宗主权”这个词语在中文世界成为强势词语,“上国”退出历史舞台。
严格来说,对于中国藩属体系而言,“suzerainty”不论译成“上国”还是“宗主权”都是勉强为之的错误。从根本上看,中国的藩属体系与西方近代殖民主义- 帝国主义国际法体系具有“不可通约性”。在国际法的汉译过程中,二者仅被假定为一种“对等关系”。然而,从更贴近“suzerainty”的本义来看,翻译成“宗主权”可能是更加准确的,这一准确性源自将英国殖民者的战略意图隐藏其中。与“宗主权”相比,“上国”一词相对“虚化”的权属含义,则相对明确且准确地表达了英殖民者对中国所施加“宗主权”的真实含义。在不同翻译倾向的背后,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战略:中国试图将英国使用的“宗主权”概念明确化、清晰化并加以拒斥;而日本明显是在借鉴与模仿“宗主权”背后的西方国际法等级体系以侵略朝鲜等中国藩属。从认为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到否认中国的这种“宗主权”并肯定朝鲜是“独立国”,再到认为日本拥有对朝鲜的“宗主权”,然后又将朝鲜的地位从“保护国”下降为“附庸国”,进而使日本在朝鲜的“宗主权”获得近乎“主权”的政治地位—日本借用“宗主权”概念在朝鲜施行的政治战略演进路线,与英殖民者在印度土邦的做法如出一辙。而在当时日本人追随英殖民者的做法,将“清国”定义为西藏的“宗主国”。“宗主权”一词在中文语境中迅速取代“上国”一词的过程,可以看作英殖民者主导的西方国际法等级体系在中国及周边藩属的霸权扩张过程的某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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