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重大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在实践中的“有机结合”。这种结合并非基于传统思维中的政府与市场的二分框架,或是服务于资本增殖目标的二者间的协调机制,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价值维度与所有制及分配方式的操作维度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性命题。该命题在方法论层面秉持历史辩证法,推进市场和政府择优性地相互嵌入,动态共进地不断达到“更加有效”和“更加有为”的状态,具有历史动态观、系统结构观和有机整体观的特征。在实践中,“有为政府”需要为“有效市场”划定体现社会主义属性与价值维度的边界,在社会主义的界定性框架之内为市场留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空间。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资源配置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相嵌合而成的微观主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历史辩证法
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要“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014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既不能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代甚至否定政府作用,也不能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取代甚至否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5年11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此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202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必须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着力点在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在实践中的有机结合。
一、“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的特征性命题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理念在资本主义产生以来的西方思想传统中已有端倪。亚当·斯密可以被看作资本主义“有效市场”理念的先驱,主张政府不应干预自由贸易,在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每个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就能实现社会的利益。以斯密学说为代表的有限政府主张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基本政府理论,与“有为政府”的理念大相径庭。在自由主义理念的异见者看来,斯密学说中的市场和政府都限于市场领域内部,没有真正进入政府应当有所作为的领域。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思潮中,与自由主义理念相对的“有为政府”理念可以回溯到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理论。黑格尔提出的市民社会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通过法律制度和生产交易秩序而建立的联合,是“个人私利的战场”和“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无法自动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市民社会的三个环节是需求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工会,这涵盖了自由主义政府对内的职能,即斯密主张的国防、司法和公共设施建设。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的语境下,自由主义设想的国家并非“有为政府”,不过是生产和市场交易秩序的一部分。而黑格尔设想的国家应当能够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统一起来,在维持生产交易秩序的同时,更要超越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特殊利益的对立,追求普遍性的政治目标,这也就超越了自由主义理念中的“国家”定位。由此可见,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层面,将二者视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的不同实体的观念由来已久。
仅就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实践而言,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在发展国内和国际市场方面也常有“有为”之举。根据裴广一的梳理,西方现代经济实践不乏结合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平衡二者关系的流派,如凯恩斯主义、新干预主义和新凯恩斯主义等。蒋永甫等论述了西方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的“有为政府”到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有效政府”的政治经济理念的变迁,强调政府干预市场和承担社会职能的责任,以及促进集体行动、制定并实施有效规则的能力。然而,即使政府有意识地干预市场,资本的逻辑仍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现资本的增殖目标,社会化大生产与私人所有制的错位不可避免地引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20世纪自凯恩斯主义以来的经济实践的根本弊端不能简单归于政府能力和权力不足,特别是通常认为的“政府没有能力解决资本主义体系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问题”。失灵与危机的爆发往往被认为是暴露资本主义本质矛盾的“显耀”时刻,但实际上,我们更应关注资本主义的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向着资本主义既定目标有序运转的“平稳”时段。沿用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对经济合理性的概括,W·布鲁斯和K·拉斯基认为,配置效率通常被理解为同时满足:最优的分配、最大的产出和最优的产出构成;不同经济体制下市场有效作用的共同追求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正如马克思的论断,资本主义的目标是价值增殖,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或价值总量的增加。然而,显见的问题是,即使承认资本主义体系在历史上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暂时搁置当下资本主义资源浪费与混乱的弊端,整体利益的增加也绝非平衡的增长,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使带来生产上的帕累托改进,也更多是在不恶化雇佣劳动者境况的同时,有利于生产资料的少数垄断占有者。基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最优”分配回应的是占有剩余价值的要求,即马克思所说的部分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而非人民对使用价值的生活需要的满足。伴随民众生活水平绝对值的提升,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对差距却进一步扩大。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的结果最终只能是与经济不平衡增长相伴随的社会贫富分化。
“市场应当被政府干预”已在凯恩斯主义的解释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学界共识,而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语境下,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在哪些方面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理论传统与现代实践?首先,东欧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潮强调的公有制与集中计划等操作维度的特征已被实践证明“可导向西方的国家资本主义”,未能显明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在价值维度上的本质区别。再者,国内现有研究的一种趋向是强调党的领导下我国落实中长期经济规划的强大执行力。“坚持党的领导”确实把握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成功的根本,但这一认识还需更具体化,党的领导既不能没有抓手,也不能跳过理念和方法论的引领而直接作用于实践。实践上的执行力的确重要,无论是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型,还是强化竞争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等策略,都言之有理,但资本主义体制下的政府和市场同样可以应用类似策略来促进经济发展,例如新自由主义内部的一些经济理论要求政府政策介入经济以保障经济秩序,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市场经济中的完全竞争。因此,如果直接进入政策设计层面,我们很难从根本上把握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上超越西方资本主义的特殊之处。
理解“特征性命题”的中国特色,绝不能局限于对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理念的历史回溯,更需要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历史演变。国内现有研究选择不同的起点,梳理了我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演进历程。如,韩欢自建党以来开始追溯,以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为节点,划分了从“强政府—弱市场”到“强政府—强市场”两大阶段。裴广一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的历程,以1978年和2012年为节点,划分了“使市场经济从无到有、由辅到主,从发挥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三个阶段。马珺以党的十四大和十八大为节点,将改革开放以来的进程划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阶段、构建阶段和完善阶段。概言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改革的关键节点,已是社会和学术界的共识。以之为起点,党的十二大主张“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计划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延续了这一思路。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后,党的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所处历史阶段的相应社会经济状况,调整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定位,强调改革取向是增强市场作用,与之相应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进入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对应于新历史阶段的新社会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得到了新的发展和阐发。在此历程中,“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党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越发清晰地认识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概念内涵与互动规律,从而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提升二者结合的契合度、有效性积累了经验。
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呈现其特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同样遵循价值规律,尊重市场以价格为信号决定资源配置,但资源配置的“有效”和“效益”的内涵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即不是单纯追求价值量的扩大,对效益和效率的评判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赋权导向。党的领导不仅提供实践能力,更提供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作为理论指向,正如现有研究所体现的,强调“有力政党”和“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坚持正确价值取向。政府的“有为”正是在于引导市场经济向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健康发展,在于让市场能有效地为增进人民福祉创造更多有利条件。无论以过程论、结果论或是目的论而言,政府“有为”的评判标准都在于以政府调控和市场作用为手段在多大程度上促成了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消除贫困、改善民生、不断实现共同富裕等社会主义的本质价值要求。政府是否“有为”,市场是否“有效”,都由人民说了算。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价值维度与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操作维度相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有特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
简言之,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下,“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性命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分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东欧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关键,超越了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政府—市场”二分法思维框架。
二、“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创生性内涵与历史辩证法
为理解“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内涵,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二者关系的相关重要论述,体会其深刻性和辩证性。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经济与政治的辩证统一”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进一步地,需要从事物运动的辩证法视角,思考政府和市场、政治和经济高度有机统一的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辩证法不是通俗理解的那种以某一既有事物为“正”(例如政府),作为其对立面的另一事物为“反”(例如市场),按照主观的需求挑选出二者的优点再拼接起来的方法。不同于片面要求肯定性的方面,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长处,即“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是研究事物在特定社会条件的历史进程中动态发展变化的方法。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其次,以辩证法来理解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强调扬弃不再适应历史进程的方面,推动现存事物被更完善的新形态所取代。特定的政府和市场形式都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新情况下被扬弃。因此,这里所指的“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也并非已事先存在的“有为政府”和已事先存在的“有效市场”的结合。以辩证法的观点而言,从来不存在绝对的“完成时”的“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对性意义上的“有为”和“有效”则持续处于“进行时”之中,二者的有机结合在于通过创新结构化的协调机制,让原本“并非充分有效”的市场和“尚未充分有为”的政府通过择优性地相互嵌入,从而动态共进式地不断抵达“更加有效”和“更加有为”的扩张前沿状态。这与既成的“有为”+“有效”从而生成“有机结合”的逻辑进路相反,是导引性的“有机结合”动态生成新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辩证法始终是否定性地扬弃既有事物的运动,“有为”和“有效”的概念也只有“比较级”而不存在“最高级”。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种彻底的完成形态,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消亡,即从“物的依赖性”的历史阶段向“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前进,抵达共产主义经济形态。
最后,辩证法指明,“正是坏的方面引起斗争,产生形成历史的运动”。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需要秉持直面现实缺陷的问题意识,双方的结合不能仅仅局限于积极的一面,相反,正是由于双方都存在特定的缺点,才使结合具有必要性与扬弃旧事物的切入点。有机结合的动态扬弃过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概念的创生性哲学本义。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最初的肯定性的东西不是“纯粹思辨的思想”,“改变世界”与扬弃旧事物的依据也不是纯粹理念,而是实践着的人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下所进行的对象化活动。这一过程生成了超越资本主义价值增殖目标的新社会形式与相应的市场活动,并对应改变了的经济基础,不断生成新的政治上层建筑和理论上层建筑,继而基于当下社会状况的不断改进,丰富和完善了对未来社会形态的设计。
因此,在各种矛盾冲突中自我批判式展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不仅是物质条件与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更意味着一种革命性的新市场经济理论的出场。而这一理论具有历史动态观、系统结构观和有机整体观的特征。
第一,以历史进程的动态视角取代对某一时期的截面进行静态分析的方法,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决策提供更多层次的考虑。有学者主张依据当前的比较优势来发展产业。历史生成的要素禀赋的确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历史积累所带来的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当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可能在国际产业链中处于不利的价值分配地位,也可能在人力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持续性,此时若主要基于利用现有禀赋的角度去规划发展,则可能陷入以“高贴现率”透支未来经济潜力的困境中。在历史辩证法的动态视角下,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着眼点不仅仅是历史形成的比较优势和当前的经济稳定,更需要着眼于未来与全局,为后一阶段新的竞争优势的产生准备条件,此谓“战略定力”。例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保护资本密集型重工业的策略并不符合西方主流经济学所定义的比较优势,但这不仅是出于维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在客观上推动了新竞争优势的生成,为后续的市场化改革铺垫了更高的基础平台。陈云贤也提出,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资源稀缺”,也要考虑“资源生成”,政府可以在“资源生成”领域大有作为。换言之,我们不应按照类似“经济决定论”的模式,把经济基础和“有为政府”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理解为直接的反映和决定的关系——在对历史与现实状况的反映之外,“有为政府”也需在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根本价值追求下,从未来着眼以谋划改变现在。上层建筑之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能动性,正在于契合“时间”范畴本身的生成规律。未来刻画着当下,能够更好孕育未来性的现代性才是合乎历史主动性的现代性。概言之,以历史动态的视角统筹过去、当下和未来,过去的驱动和未来的牵引共同使当下的行动不停留于守成,而是始终处于扬弃自身与自我革命的进程中。
第二,政府与市场都非平面化的抽象同质单体,而是多层级的系统结构。正如市场概念包含全国和地方等多个层次,而且这些市场之间具有横纵关系,政府也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有横纵府际关系。因此,“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之间的共轭关系并非局限于一个水平面上的单维,而是在垂直维度包含z轴的立体共轭,需要我们将视野从平面维度的政府与市场的嵌合扩展到不同时空、不同层次的具体情况之中,而平面不过是在某一视角下的横截面。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所需要的系统性思维包含这种结构性的视角,例如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问题上,恩格斯的论述极具启发性:“只有按照一个统一的大的计划协调地配置自己的生产力的社会,才能使工业在全国分布得最适合于它自身的发展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保持或发展。”这一思路首先从全国层次的整体确立统一的目标与价值导向,基于现有优势和未来规划确定分工,以“更有为政府”为适应国内大循环建构的“更有效市场”谋篇布局,进而垂直向下落到各地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之中。政府与市场更好嵌合的阻碍往往并非单纯来自经济因素,而是以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在一时一地的不协调为表现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具体把握和解决因时因地转移的各层次主要矛盾。不同于顶层设计对应底层逻辑的思路,系统之中的各部分不能以同质化的运行机理和数据指标一概而论,“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要求在变动的时空之中把握因势而异的结合点,而非用相同的模型给出通用的操作手册,即必须因地制宜地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对象是中国这一经济实体的有机整体。在马克思看来,被喻为“有机体”的国家本身绝不是“表面地机械地包括着的那些不同部分的共存”,“这些差别是环节,不是部分,它们是运动,不是固定状态”。同样地,整体之中的政府和市场不是“具有差别的几个统一体”,不是相对立的两部分机械地相互作用,也不存在基于固定标准划分出的差别界线和一成不变的相互关系。正如常庆欣提出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并非仅仅是一个静态的边界与功能界定问题。而那些认为二者此消彼长相互替代、区分何者社会责任和能力更大、以后验结果来判定“一进一退”的观点,都是采用二分法框架下分离概念的静态结构式思维。在破除将有机整体分离和对立的“大小观”“强弱观”和“进退观”的基础上,还应辨析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政府与市场“各司其职、相互补充”的认识,即以宏观和微观为界限划分职责,在对经济的微观调节上,市场起主导作用;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上,政府发挥更大作用,两者协调配合,在矛盾运动中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宏观手段必然延伸到微观领域,影响微观主体;反过来,受调节的众多微观主体的行动构成宏观趋向。宏观和微观本是同一对象的不同视角,较为流行的机械式划分却往往将政府与市场限制在其中一个视角。因此,一方面,政府不能回避以微观视角在具体领域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微观领域也应遵循并综合平衡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另一方面,“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共同构成宏观有机整体内部不可分离且相互影响的两个环节。这意味着,政府与市场不应是条块分割的对立关系,人民政府作为执行社会主义国家职能的工具,社会主义的市场作为配置资源以发展生产力的手段,二者在党的领导下“同向发力”,趋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这就在更高的层次上跳出了传统提问方式下“政府应该干预市场,还是应该和市场保持距离”的二元选择题。
取而代之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基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视角,“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并非“独立概念”,而是一组“共轭概念”。在经济改革领域坚持系统观念,必须有相应的认识论基础。政府和市场任何一方的变革都会系统性地影响到另一方:导引性的“有机结合”以“市场有效”优化“有为政府”,而“政府有为”又会促进“市场有效”。国内学术界往往侧重于关注政府对市场的影响,相对而言,对市场思维促进政府行政效率提升的潜在作用的研究略显不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并进一步指出:“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实就是贯彻了问题导向”,“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在所有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都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由此可见,“有为政府”的概念本身就内含“政府促使市场更加有效”的意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破除了政府与市场二元对立的错误观点,而破除概念的二元“分离”比破除“对立”处于更基础的逻辑底层。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对“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最关键的认识是:对“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之间关系的分析应该是在历史的动态进程中辩证的、系统性的,而非形而上式的机械认识。
三、“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辩证实现与重要微观载体
政府与市场的同向而行并不意味着共轭的二者可以被混同为一,或者被无差别地视为“承担相同职责、面对相同对象”的同质性存在。不同于以往作为旁观者机械性地划分一道界限使二者各自居于一侧,政府和市场需要另一种意义上的“划界”。有机整体内的“有为政府”依据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要求的价值取向,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形式,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划出可为与不可为的动态边界。刘志彪认为,市场环境建设涉及市场政策统一、规则一致、行动协同等基础问题,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所在。市场界限范围的划定与可预期的保障可以说是市场环境建设的前提,是政府履职的切入点。各市场主体在划界之内改变资源配置的行动应遵循市场的规律和逻辑,从而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情交给市场;政府的作用在于以市场规则和监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在边界之内行动,防范在尺度上逾越边界的不当竞争和在领域上的资本无序扩张。在特定情形下以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领域的政府作为出资寻求服务的甲方,虽然也是市场的参与者,但必然是以对框架与边界的塑形在先,而非根据自身在市场中的利益量身制定规则,其塑造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不应倾向于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此谓“有为”的法治政府。
与这一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动而适时调整的动态边界相关的问题是:如何在坚守社会主义价值维度与操作维度要求的同时,为企业和市场的主动性留出空间?二者嵌合的着力点之一在于公有制企业作为“有机结合”的微观载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共轭而非二元分离的视角下,公有和非公有并不分别对应于政府和市场,其差别也不是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分界。不能简单地把公有制经济理解为“政府有为”的唯一途径,或者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市场有效”的唯一重要载体。政府和市场共同调节的是任何所有制都必然涉及的生产—分配—交易过程。正因如此,我们也不能把执行经济职能的政府和开展经济活动的公有制企业看作同一主体。
从市场回到围绕生产而展开行动的企业,并非一次跨越,而是追根溯源的回归。在一般意义上,狭义的市场指商品交换和流通的空间。马克思指出:“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的不同要素、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其中生产支配着其他要素。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两点论”,是在同一“坐标系”内相互作用的共轭关系而非散点,二者共同依凭的“坐标轴”则是生产。狭义市场中的产品和要素交换,以及通过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来促进消费,在根本上都是作用于生产。通过市场化改革提升竞争力的公有制企业作为从事实际物质与服务生产的微观实体,兼受政治上层建筑和市场的引导,是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关键共轭实体,是市场资源配置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相结合的重要抓手。开启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让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化生产中发挥主导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步骤。
作为市场主体的公有制企业之所以能体现“政府有为”的作用,根本上是因为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保持体现社会主义的公有性。换言之,企业和政府的有所作为在表象上是经济计量问题,但在前提上是遵循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方向问题——先明确“走向何方”,“走了多远”的问题才有意义。正如蒋大兴指出的,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不仅是效率问题,还在于认清国企的“公共企业”本质;国企改革应围绕如何使国企成功履行公共企业职能而展开。公有制企业能够在生产过程的各环节履行公共职能,与“有为政府”同向而行贯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具体而言:
首先,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环节贯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公有制企业在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在面向市场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总体或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的需要而决定如何生产、生产何种产品,回到比分配更根本的生产领域,解决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再生产的结果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的需求满足及其新需求的产生,而非基于剩余价值占有的资本增殖。因此,在原理上,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具有更广阔的履行公共职能的可能性,这同时也对现实中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超越部门主义”的实践要求。
其次,公有制企业在分配环节贯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将分配仅仅看作产品的分配只是“最浅薄的理解”,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之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工具的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性成果使公有制企业有能力大规模跨区域地分配种类繁多的生产条件,以产业扶贫的方式将社会成员与其所急需和能够最优利用的生产资料结合,从而在实现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与分配的同时,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对所生产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仍然需要保留生产者之间遵循价值规律的交换,因此分配仍表现为市场经济下产品的货币化索取权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未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对应的基本分配制度仍需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在政策上提倡勤劳致富的同时,不断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公有制企业作为贯彻按劳分配的主阵地促进了社会公平:一方面,公有制实体生产型企业应在促进就业上发挥更多作用;另一方面,公有制资本管理型企业应在提升全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为未来实现“按需分配”创造条件。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也是检验公有制企业“公有性”的关键维度。例如,王中保认为,依据《哥达纲领批判》的分析,可把按劳分配实现程度的高低作为衡量企业公有性高低的指标。
最后,公有制企业在交换与消费环节贯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一方面,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与价格信号机制同样适用于公有制企业,因为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需要能够满足消费从而被交换,否则生产与再生产的循环就无法顺畅完成。因此,市场的竞争与检验作为“试金石”,能够“磨砺”企业面向市场高质量和可持续地发展生产力。无视市场与消费的检验而仅借助行政手段来推动生产环节,很可能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主观判断代替人民诉求,并非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公有制经济单元所应采取的常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党领导下的公有制企业能更直接地贯彻宏观调控政策,避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盲目性,以使用价值的丰富而非价值的增殖为根本目标,促进生产和再生产的顺畅循环。此外,军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不在市场的范畴之内,因而不适用于市场性垄断企业等经济概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马克思和列宁对于废除常备军的民兵制的设想也从未夹杂过市场问题,推动界限之内的领域开展“市场化改革”与确保界限之外的领域“与市场保持距离”恰能体现政府的“有为”,并说明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场域和方式存在表面相反的两类,这进一步扩展了二者有机结合的辩证性内涵。
四、结语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兼具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意义:第一,“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在价值维度的关键特征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取向,把握住人民这一中心点,为理论分析在实践中获得现实性的路径提供了明确的中间环节。虽然我们无法面面俱到地涉及每一行业和领域具体问题的技术性对策,但各领域在践行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方面具有共同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性要求,是以实地调查了解特定群体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所思所想、所愿所求。政府践行群众路线,才能制定和实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政策;市场主体践行群众路线,才能推出广受人民群众好评的产品。尽管技术层面的实践进路各异,但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政府和市场都应一致遵循的行动原则和价值衡量尺度。第二,将时空范畴同时纳入考量的历史动态观、系统结构观和有机整体观,既有助于我们理解新时代新征程上“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的成就,也是在谋划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启发性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无论是过去、当下和未来的时间统筹,还是从宏观整体到不同层次各微观区域的空间统筹,以及在生产和分配所组成的坐标系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互动统筹,都离不开马克思所要求的从抽象回到思维具体的方法。换言之,理论总结所得出的抽象规定不是直接笼统地应用于现实,系统观念意味着我们在重返对时间轴、路线图和思想地图上对每一点的具体考察时,都应意识到:看似千头万绪的具体现象背后实为许多规定的综合,每一点都在动力交织的时空网络中具有其相对位置,在归根结底的生产决定作用下受到多元因素的影响。因而本文的理论阐发最终仍要回到思维具体,倡导在每一个问题上循着普遍框架抽丝剥茧地分析其特殊因素。
概言之,在历史的和辩证的视角下,“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结合以其操作维度的社会主义特征和价值维度的社会主义理念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标志性特征。持续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水平,需要在历史的动态进程中辩证和系统性地把握“政府—市场”有机体结构之中的关键性结合节点。
吴文,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缪辰,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经济纵横》2025年第2期,编发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