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的中国构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14 次 更新时间:2024-06-1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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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天津外国语大学)  

 

构建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话语,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形成与我国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的必要前提。气候变化属于典型的全球公共问题,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和置身事外。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国际合作是人类必须做出的唯一正确选择。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必须从国际道义、机制建设和气候科技三个维度进行综合构建。

彰显国际道义

国际道义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中应遵循的、基于人道义务和正义义务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一国基于气候伦理共识构建的全球气候治理的道义话语,可以在国际社会塑造其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并引发广泛的国际认同和积极的效仿行为。

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必须关注全人类共同利益。人类社会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国际道义的核心内容,事关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全球联系的不断深化以及全球危机的不断加重,加强了人类对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的重视。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家园,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体,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是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倡导的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就是着眼于人类前途命运,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为解决全球环境治理问题而贡献的中国方案。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重塑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与国之间和谐共生、和衷共济的关系。

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必须维护全球气候正义。维护全球气候正义首先要捍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正义追求碳排放权的平等化,既涉及历史排放和当前排放,也涉及留给后代的未来排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石,既强调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也强调各国因历史排放和现实排放差异而应负的区别责任,充分体现了气候正义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维护全球气候正义还要体现对生态脆弱国家的重大关切,气候正义要求秉持最脆弱者优先原则,否则其面临的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灾难将给世界带来重大破坏影响。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向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技术和技能支持,以促进其开发有抵御灾害能力的可持续基础设施。

引领国际机制建设

全球气候治理的目的就是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在联合国主导的多边框架体系下,通过谈判达成一系列国际气候条约,进而形成国际气候机制,并依其各自原则及规定围绕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核心问题采取合作行动,从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目标。

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首先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任何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有平等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制定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和分享全球气候治理成果的权利。所有国家都应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摒弃“零和博弈”思维和“搭便车”行为,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并作出各自贡献。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必须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就是遵守以联合国宪章及原则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准则,捍卫联合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权威,共同协商和制定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又兼顾公平正义的国际气候协议、国际气候机制和国际气候规则,积极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巴黎协定》的各项规定和实施细则。

依托联合国不断提升中国的理念和原则对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塑造能力。自2013年首次提出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先后被写入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多项重要决议,表明这一理念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并被广泛接受。2016年11月,第七十一届联合国大会在形成的第A/71/9号决议中明确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维度上高度一致,都体现出对人类共同前途命运的深刻思考与高度负责态度。共商共建共享是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的核心要求,也是确保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能平等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前提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了对接,而且为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生动实践和经验借鉴。

加强气候科技能力建设

科学技术是人类的伟大创造性活动。科学技术水平决定了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方式和能力,从而成为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的客观基础。

加强气候科技能力建设首先要面向国家紧迫需求和国际最新前沿。中国在加强气候科技能力建设过程中,要从科学层面获得全球气候治理和环境外交的主动权,避免被别有用心的科学数据误导。中国应加强对气候变化科学规律的研究,不断在重大科学问题,攸关国家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外交等重大利益关切领域的综合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在气候变化关键的科学问题上建立权威的话语权。加强气候科技能力建设还需要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气候科研合作,构建气候科研合作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中国应通过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机制平台,与世界各国共同为落实《巴黎协定》各项实施细则提供科学理论和数据支撑,确保实施路线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参与,改变其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局面,促使其更多关注发展中国家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保证其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和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双边气候科研合作,根据各自国情和比较优势,对特定领域的科研技术开展有效合作,实现成果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多边气候合作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与宝贵的经验借鉴。

深度参与全球气候科技治理是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的重要途径。中国要积极倡导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全球科技合作理念。科学无国界,任何国家都不应“以邻为壑”,更不能构筑“小院高墙”。将科学技术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的科技霸凌政策,只会阻碍人类科技共同进步,最终对人类共同福祉的实现造成伤害。中国要积极引导全球科技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保障任何国家都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到科技创新合作进程中来。全球气候科技合作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生态脆弱性更突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迫切需求,优先考虑他们对于适应气候变化和能力建设的相关科学技术需要,合理设置气候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发达国家要发挥气候科技优势,切实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中关于技术转让的规定,提升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水平,为全球共同参与气候科技国际合作创造条件。

(作者系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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