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从燕:道器之辨: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中的论辩及其超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13 次 更新时间:2024-06-1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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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从燕  

 

摘 要:晚近“话语权”表述的出现与流行适应了中国政府在国家实力不断增强背景下调整对外关系政策的需要。不过,这一表述的妥当性值得商榷,从国际法角度看更是如此。提高中国国际话语权的实质是中国寻求提高特定话语的国际影响力。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对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都是有益的。考虑到国际法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国际法实践的特征,论辩理论可以为中国在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方面提供重要的方法指引。不过,既有论辩理论主要关注论辩对于实现论辩一方之目标的工具性功能而不考虑论辩可能的消极影响,这使得论辩本质上属于一种“器”。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方面应当从“器”的层面重视论辩,即通过论辩提高中国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应当从“道”的层面理解或超越论辩,即中国提高中国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不只是为了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也是服务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同时,在强化论辩的同时,应当采取切实的行动。

关键词:国际法;话语权;影响力;论辩;行动

 

话语(discourse)是指在特定话语结构(discursiveformation)中的一系列“陈述”(statement)。过去十余年间,提高国际“话语权”在中国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学术和公共议程,受到众多学者乃至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依法治国规定》)明确指出中国要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意味着提高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成为中国法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强调提高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基本背景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国家实力不断增强、一些美西方国家不断强化对华遏制,以及现行全球治理体系日益不能适应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实力格局变迁。在此背景下,中国意识到自己在国际事务方面的话语权与日益增强的国家实力不相匹配,这既不利于中国促进与维护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中国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多年来,许多中国学者结合率先在语言学、哲学与社会学中提出并发展的话语理论,从不同角度思考如何提高中国的国际话语权。与众多其他学科的学者一样,不少中国国际法学者利用话语权原理反思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并提出提高中国国际法律话语权的建议。总体来看,这些建议的论证思路从两个角度着手:一是价值或理念层面,如有学者讨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如何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二是关于策略或方法层面的,如有学者从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讨论了中国如何确定有助于提高中国话语权的议题,并且提出了具体策略。这些学者吸收了话语理论的某些观点,但并未细致运用话语理论以及支撑话语理论的语言学、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开展研究。不过,批判国际法学的领军人物科斯肯涅米利用语言学等非法学学科资源,把国际法看作是一种“论辩实践”(argumentativepractice)并据此考察国际法的造法与实施的做法受到一些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关注。比如,深受批判国际法学影响的陈一峰认为,论辩特别有助于中国“积极设定国际议程、创造国际法话语、为中国的和平发展讲好国际法故事,为中国在国际法话语竞争中争取主动权”。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

第一,过去十余年来“话语权”表述的出现与流行适应了中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致力于提高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官方和民间为实现这一目标寻求更有效的政策与知识方案。然而,这一表述本身被提出与理解受到福柯等人话语理论的过度影响,从而引发了歧义,从国际法角度看更是值得商榷。中国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实质是提高特定中国话语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中国提高国际法话语影响力是中国在国家实力快速增强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助于中国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

第三,论辩是提高话语影响力的重要方法,法律是运用论辩提高话语影响力的最重要领域之一。由于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特殊性,论辩对于提高一国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尤其重要。

第四,由于中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以及中国特殊的语言、文化传统与特征,论辩对于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第五,论辩主要是方法或形式意义上的,换言之,论辩主要是一种“器”。在国际社会中,论辩并不足以使主权国家尤其负责任大国充分获得、长期维护其话语影响力。因此,在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方面,中国在高度重视论辩的同时应该超越论辩。

直言之,中国应该注重“道”的面向,即从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角度出发,在强化论辩的同时采取切实行动,提高中国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

一、前提性问题:话语权与话语影响力辨析

21世纪第二个十年以来,话语权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学术和政治话语。如下所述,虽然这一表述的提出显然直接得益于福柯等人关于话语的见解,但外国学者似乎鲜有使用与中文“话语权”类似的表述,他们使用的是诸如法律话语、政治话语之类的表述。关于话语权的性质,在中国学者中广泛流行着“权力说”和“权利说”两种观点。根据“权力说”,话语权被认为是一种权力,并获得相当数量的中国学者,尤其非法律学者的认同。例如,张志洲认为话语权“指的是一种‘权力’(power),而非‘权利’(right)。换言之,话语权不是指有没有说话的权利,而是指话语背后体现着的权力关系”。这一见解源于福柯对于话语的理解。在1970年12月2日就任法兰西学院院士时发表的题为《话语的秩序》的演讲中,福柯认为:“话语的制造同时受到一定数量的程序的控制、选择、组织和重新分配。……我们没有谈论一切的权利,一些话题在某些场合是不能谈及的,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随意谈论的。……话语不仅仅是反映斗争或控制制度,而是我们为之奋斗、用之斗争的东西,因此,话语是一种要夺取的权力。”不过,尽管福柯明确指出话语是一种“权力”,但他对于话语的上述阐述并不能完全支撑其得出这一结论,毋宁说只是表明福柯高度重视权力与话语间的密切关系,尤其权力极大地影响着话语的形成与表述,以及经由话语塑造权力关系。因而,学界不能把福柯所说的“话语是一种要夺取的权力”奉为圭臬。可能意识到把话语直接界定成是权力并不妥当,张志洲在认为话语权是一种“权力”的同时又认为其是指话语背后体现的权力关系,但这二者显然不是一回事。事实上,有学者认为福柯本人并无意于针对话语提出一般意义上的理论,甚至他反对把他的观点理解成是一种“理论”。另一些中国学者不否认话语权是一种“权力”,但他们认为话语权也是一种“权利”。例如,檀有志认为,话语权具有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的双重内涵,话语权利表达的是对话语运用的“资格”和“好处”,而话语权力则表达的是对话语支配的“能力”和“程度”。戴维来进一步指出“权利说”的依据,即布迪厄对于话语的理解:话语并非单纯的“能说”,更意味着“有权利说”,即有权利通过语言来运用自己的权力。然而,试图从布迪厄的话语理论中寻求“权利说”寻求依据可能是把布迪厄所说的“power”误译成“权利”的结果。

众所周知,“权”在中文语境中既可以被理解成为“权力”,也可以被理解成为“权利”。正因如此,话语权表述引发了误解,甚至增加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寻求提高国际话语权的疑虑。比如,曾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的赵启正回忆指出,在2010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有美国记者曾向其询问:中国寻求的话语权是权力(powerofdiscourse)还是权利(rightofspeech)。赵启正当时回答,中国媒体上多数认为话语权首先指的是发言权,其次才是权力或影响力。但赵启正后来认为,此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对外传播领域内提到的“话语权”,更多的是指话语权力,即话语的影响力。可以看出,虽然赵启正也使用了话语“权力”表述,但它其实是指话语影响力,这表明中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关注话语的实际效果。由此,赵启正使用“话语力”取代“话语权”。江时学认为话语蕴含着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但他并不认为话语权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发声的权利。与赵启正一样,江时学也使用了“话语力”表述——相对应的英文表述是“powerofdiscourse”。较之赵启正,江时学更为细致地阐述了对话语力的含义,即话语力是指话语具有的“穿透力、感召力、冲击力和公信力”。虽然江时学不像赵启正那样明确认为话语“力”指的就是影响力,但他所说的“穿透力、感召力、冲击力和公信力”其实就是影响力的具体体现。江时学认为,话语所蕴含的权力关系的实现同时取决于话语表达的权利和话语力,每一个国家都拥有传播话语的权利,但话语力的大小则不尽相同。因此,在强化国际话语过程中,中国要同时重视话语权和话语力,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为了突出话语力的重要性,江时学认为可以将“话语权”一词改译为“话语力”,这与赵启正的做法是一样的。

据此,可以认为“话语权”这一中文表述的出现是中国人对于福柯有关话语见解——“话语与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的误读,或者是盲目地接受福柯有关话语的并不合理的定性——把话语看作是一种“权力”,或者是对英文世界中经常见到的“powerofdiscourse”中的“power”的误译——把“话语的力量”翻译成“话语权力”。对于非法律学者来说,把话语权界定为“权力”或“权利”的差别或许只是或主要是学术意义上的。然而,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这一差别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直言之,把话语权界定为“权力”,可能引发人们对于寻求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国家的疑虑。原因是,“权力”在法律语境中意味着基于某种等级制度基础上的公共权威。然而,国际社会由拥有平等主权的国家构成,任何一国对另一国都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任何国家可以且只能根据国际法——作为一种话语——针对其他国家主张权利;一些国家可能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滥用或无视国际法。但是,实力并不等于权力,一国因其具有强大实力因而可以更有效地运用国际法话语以维护其国家利益,并不等于国际法话语对该国来说是一种权力。中国始终坚持国家不分大小都拥有平等主权。因此,把话语权界定为一种权力不仅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基本属性,也违背了中国坚持的国际关系基本政策,可能被其他一些国家误解甚至曲解为中国试图滥用日益增强的国家实力,甚至通过提高国际话语权谋求国际霸权。

尽管如此,“话语权”表述的提出与流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适应了中国在国家实力迅速增强背景下调整对外关系议程的需要。申言之,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有必要寻求与国家实力相匹配的国际地位。然而,国家实力的增强并不当然有效提升其国际地位。国际关系实践表明,国家需要经由特定的途径才能有效地提升其国际地位,而诸如提高特定话语的国际影响力是其中的途径之一。从国际法角度看,随着中国已经广泛融入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在提高特定话语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不是权利或依据不足问题,而是中国话语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被理解或被接受的问题,即话语的实际效果。由此,人们不难发现,虽然中国学术界和官方文件普遍采用话语“权”表述,但人们其实日益关注的是中国话语的“影响力”问题,前者如赵启正和江时学提出“话语力”概念,甚至主张以“话语力”取代“话语权”概念,而江时学还进一步提出了话语力或影响力的具体含义;后者如《全面依法治国规定》,该权威文件同时提及要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话语“影响力”。因此,虽然“话语权”作为一种习惯性表述可能将长期存在,但从学理上说使用“话语影响力”已经足矣。这是本文标题使用“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的原因。

进一步的问题是,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意识到影响力是中国提高国际话语或话语权的关键,但迄今为止从未有学者把话语影响力作为独立的研究议题。诚然,江时学是极少数专门讨论话语影响力或“话语力”的学者,但他似乎无意精确地界定它的含义。如前所述,江时学认为话语力是指“穿透力、感召力、冲击力和公信力”,但他并未进一步讨论这些“力”的具体含义;并且,他在另一个地方又提及话语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冲击力”,即用“影响力”取代了“穿透力”。可见,中国学者关于话语影响力的讨论仍然是散乱的。导致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学者,包括国际法学者,在研究提高中国话语国际影响力方面尚未充分利用业已经形成严密知识体系的论辩理论。

二、论辩: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中的“器”

如前所述,在讨论中国提高国际话语权或话语影响力方面,中国学者的研究过多地受到福柯、葛兰西等人话语见解的影响。诚然,福柯、葛兰西等人关于话语的见解借鉴了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但他们的研究系基于特定的研究议程、目标甚至偏好,比如福柯着重论证话语与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而葛兰西则着重强调话语与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他们的话语见解是有局限性的,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理论,也不能提供一般意义上的方法。然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和方法是存在的,这指的是可以上溯到亚里士德的论题学,历经千年发展,综合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等多学科知识资源形成的论辩(argumentation)理论。虽然不同的论辩理论并未在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但对于论辩的前提、语境、类型、角色、结构、过程、方法以及效果等问题都开展了系统而精细的研究,可以为话语实践提供一般意义上的方法。较之其他领域,由于在法律场域中论辩产生的效果可能更大,比如经由论辩而制定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人,法律成为运用论辩理论最重要的场域之一。特别是,由于司法语境中的论辩会直接影响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责任认定,司法场域的论辩尤其受到关注。

较之国内法,论辩对于国际法来说更加重要,是一国阐述与运用国际法话语的重要方法或者“器”。之所以如此,第一个原因是国际法规则的不确定性。话语的确定性程度越高,它们越能够准确表达话语主体的主张,它们被误解甚至曲解的可能性就越低。可以认为,话语的确定性与论辩的重要性之间是一种反比例关系。然而,话语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常态。以法律为例,即使拥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并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和技术,许多国内法规则仍然充满着不确定性。众所周知,不确定性是批判法学的主要立论之本。较之国内法,由于缺乏有力的组织保障、严格的立法程序和技术并且受制于国际权力政治等因素,国际法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这使得论辩对于一国运用——不管善意地还是恶意地——国际法尤其重要。第二个原因是国际法的体系性变动。一般来说,在一国内部,那些对于法律具有体系性影响的要素,比如权力结构和秩序观念是较为稳定的,因此国内法较少发生体系性的变革。与此不同,在国际社会中,国家间实力对比更容易引起结构性变化,不同国家关于国际秩序的观念往往并不相同甚至彼此冲突,因而国际法更有可能发生体系性变动。在发生体系性变动的情况下,论辩对于试图维护既有国际法的国家和试图变革既有国际法的国家都至关重要。第三个原因是国际法的跨国性。在一国内部中,人们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与生活背景;即便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别,共同生活于一个国家的事实也有助于人们的相互认识与理解。因而,在国内法适用方面,语言、文化与生活背景造成的障碍相对较小。与此不同,由于许多国家拥有不同的语言、文化与生活背景,这些因素对国际法的制定、实施与理解造成的影响要大得多。

较之国内法研究,论辩理论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较迟,并且运用论辩理论的国际法学者也少得多。科斯肯涅米是第一位从论辩角度试图解构国际法的学者。在为《马克斯?普朗克国际公法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国际法的方法论》中,科斯肯涅米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他对于国际法语境中的论辩的见解。科斯肯涅米认为,国际法是一种“论辩实践”(argumentativepractice)。申言之,国际法是特定实体为表明其立场具有法律正确性(correctness)——这种正确性表现为合法性(lawfulness)、正当性(legitimacy)、正义性(justice)、可允许性(permissibility)以及合逻辑性(validity)等——而试图说服特定对象,比如法院、同行、政治家或者法律文本的读者。作为国际法实践的一种方法,论辩处理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叙事被认为具有说服力。科斯肯涅米认为,人们当然可以沿着内嵌于法律的合法性/不法性两分法提出主张,但国际法专业人士的共识是,关键的是特定主张是否具有说服力。虽然论辩理论此前已经被广泛运用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比如法院基于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作出裁判,但科斯肯涅米的贡献在于,他注意到许多国际法主张在被提出时所依赖的话语与国内法主张有着显著的不同,比如前者往往更多地依赖抽象的正义,而国际法规则的形式理性不如国内法规范,以及国际法所处的国际社会迥然有别于国内社会,从而从规范性(normativity)和具体性(concreteness)两个方面对于在二者项下特定话语——比如正义——对于特定国际法主张是否具有说服力做了分析。在科斯肯涅米看来,从规范性和具体性两个方面理解论辩有助于判断特定国际法主张的说服力,换言之,为判断说服力提供了衡量标准。但总体来说,科斯肯涅米关于“国际法作为论辩实践”的研究还是初步的,其研究主要还是受批判法学而非论辩理论的影响。更重要地,与其他众多研究论辩的学者一样,科斯肯涅米本质上也是从工具主义视角研究论辩问题。如前所述,这种工具主义视角忽视了论辩可能有的消极后果,对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来说尤其如此(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因此,笔者赞同陈一峰提出的一个观点,即从论辩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国际学界的研究还很初步,尚未发展出系统、成熟的理论。

对于旨在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的中国来说,论辩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第一,中国传统上是国际法的接受者,甚至被迫接受者。众所周知,现行国际法律秩序根本上是由西方国家主导建立的,大量国际法制度的创设缺乏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在这些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法包含着大量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公正、不合理的内容。由于中国一再表明维护现行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包括现行国际法,但论辩对于中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中国是国际法的改革者。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能力与意愿都趋于增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对中国也寄予厚望。在此背景下,论辩对于中国有效地促使其国际法主张获得其他国家,尤其在现行国际法律秩序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的理解、接受或者影响其立场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中国的语言、文化、政治与法律体系或传统具有特殊性。中国具有独特的语言、文化、政治与法律体系或传统,这给中国在向其他国家传递特定话语方面客观上造成了一些障碍。比如,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相当丰富的逻辑思想,战国时期的名家和墨家已经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论辩议题。但普遍认为,中国传统上缺乏发达的逻辑学。事实上,“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里仁》)素来被认为是中国的一种传统美德。这些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外交的风格,比如中国政府和外交官经常提及“事实甚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行胜于言”等。“事实甚于雄辩”等表述并没有错,从下文所述的从“道”的角度审视论辩更是如此(参见本文第三部分)。这可能是传统上中国政府或外交官员在阐述相关国际主张时重视言简意赅,而非巨细靡遗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从论辩,尤其前文所述论辩对于中国国际法实践的特殊重要性的角度看,这种外交风格可能并不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

论辩不足是制约“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原因。不过,从论辩的角度看,近年来中国在寻求更有效地阐述中国国际法律话语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一个重要且广受国际关注的例子是,中国国际法学者针对所谓“南海仲裁案”,有力阐述了中国国际法律话语。2013年,菲律宾无视中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作出的保留,对中国提起所谓的国际仲裁,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错误行使管辖权并做出最终裁决。对此,中国政府持续发布中英文声明,表示“不参与、不接受”所谓的南海仲裁案,也“不执行”所谓的南海仲裁案裁决。这些声明既有基于国际法的严密分析,也有基于国际政治的严肃批判。此外,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相关专家,从国际法专业的角度积极批驳菲律宾针对中国提起的仲裁行动以及仲裁庭错误行使管辖权,并以英文形式在国外出版篇幅超过500页的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广受关注。围绕所谓“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批驳体现了中国在阐述国际法律话语方面出现的若干特点,比如更加重视专业性、持续性和全面性,更加重视私人即国际法学者在阐述中国国际法律话语中的积极作用。另一个重要的例子则鲜有受到关注,这一例子指的是中国政府的“白皮书”实践。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持续通过发布白皮书,针对诸多议题阐述中国政府的主张,这些议题几乎都涉及国际法问题。与言简意赅的外交表态不同,白皮书较为全面、细致地阐述了中国的国际法话语。比如,1991年国新办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首次全面介绍了中国保护人权的各种努力,同时也向国际社会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的主张。发布该白皮书的基本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为由攻击中国,并实施了大量制裁,使人权问题成为中国外交中的一个争论性较强的问题。从论辩的角度看,2010年以来白皮书实践发生了有助于有效提高中国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的若干重要变化。第一,白皮书的发布数量稳中有升,涉及的议题日益广泛。2010年以前,国新办每年发布的白皮书数量鲜有超过5份。2010年开始,许多年份发布的白皮书数量超过10份。这表明中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系统性阐述中国的国际法话语。第二,许多白皮书同时发布外国语版本。2009年以前,国新办只发布中文版白皮书,但2010年以来发布英文版白皮书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部分白皮书还发布英文以外的其他外国语版本。显然,较之中文版本,外国语版本的白皮书更有利于外国读者理解中国的国际法话语。

总之,作为方法或者“器”,论辩对于中国提高国际法语影响力是极为重要的。然而,如下文所述,从负责任大国的角度看,论辩对于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是不够的。在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方面,中国应该重视作为“器”的论辩,但也要超越论辩而重视“道”。

三、超越论辩: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中的“道”

在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方面,中国要超越论辩而重视“道”的根本原因是,论辩自身的属性,尤其国际社会中论辩的属性,使得论辩不完全契合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中国寻求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的目的。

论辩具有极强的工具性特征。特定行为体选择论辩话语、选择论辩对象、设定论辩结构以及运用论辩方法的根本目的是说服其他人赞同其主张。在论辩理论中,特定主张对于相对人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基于事实并不太重要,除非它们影响到论辩人自身目标的实现。换言之,人们并不关心论辩的消极后果。之所以如此,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人们在讨论论辩时往往针对的是国内社会中个人之间的论辩。事实上,论辩理论就是在这个语境中发展起来的。一般来说,个人之间的论辩只会影响特定个人的利益,而不会影响整体社会秩序;第二,虽然论辩人可以充分运用各种技巧以实现其论辩目标,但个人间的论辩实际上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降低了论辩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以原被告在法庭上的论辩为例,原被告之间的论辩只会影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原被告的论辩必须遵守诸如举证责任之类的诉讼规则,否则可能被法庭认定必须承担当利法律后果。

较之国内社会中的论辩,国际社会中的论辩或者围绕着国际法进行的论辩则有所不同。国际社会中的论辩主要发生在国家之间。国家间论辩不仅影响国家自身的利益,而且可能影响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整体来说,当前国际社会仍然以国家为中心,而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主导地位。由于在国家实力与法律能力方面都居于优势地位,论辩往往成为大国实现狭隘国家利益,维护霸权和不公平不合理国际秩序的重要方法。通过论辩,大国往往恶意解释国际法或创设国际法议程,人为地扩大了国际法的不确定性,使得国际法的适用被“双标化”。这损害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威性,长远来看也损害了大国的国家声誉。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国际法中的论辩时,科斯肯涅米并未结合国际法社会与国际法的特殊性讨论论辩的适当性,尤其不当论辩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换言之,科斯肯涅米仍然是在工具主义的语境中讨论国际法的论辩。

就中国而言,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不断向国际社会阐明不寻求任何形式的霸权,并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即创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美好世界。这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对于国际秩序以及国际法的认识。习近平主席强调,国际法的适用不能有双重标准,各国不能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唯有如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得到维护。外交部长王毅也指出,国际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要有利于明辨是非、定分止争、协作共赢,而不是助长霸权强权、挑动争端,从而导致国际法治被引向歧途。

据此,在寻求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方面,中国应当超越论辩或者说不宜只从“器”的层面理解并运用论辩,而应该从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层面,理解并运用论辩。这就是笔者所说的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中的“道”的维度。只有这样,中国所寻求提高的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才能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广泛而持续的理解与认同。不妨以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BRI)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对于BRI的态度为例予以说明。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BRI以来,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和150多个国家以及30多个国际组织签订了BRI备忘录或其他文件,在许多BRI国家推动实施了大量项目,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发展。为了让国际社会特别是BRI国家充分了解中国为何以及如何推动实施BRI,中国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015)、《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2023)等一系列文件。不过,与这些文件相比,更重要的可能是,中国在推动建设BRI过程中切实贯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始终作为中国外交政策基石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针对实施BRI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针对中国倡导的BRI,美国等西方国家采取拒绝加入BRI、抹黑BRI以及提出替代性计划。比如,一些西方国家无端指责中国实施“债务外交”,提出诸如“蓝点网络”(BDN)、“重建美好世界”(B3W)等试图替代BRI或与BRI相竞争的计划并且据此鼓吹高标准的基础设施融资和建设规则。然而,这些做法或是因为罔顾事实,或是因为止于言辞,既没有获得广大BRI国家的认同,也无法阻止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BRI。事实上,中国在推动BRI方面采取的切实行动使得广大BRI国家更好地了解、理解、接受或相信中国针对发展权等重要国际法问题提出的主张。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国家实力不断增强,而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不适应全球化与国际关系新格局的情形越加突出。在此背景下,寻求不断提高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不仅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对于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也是必要的。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学者借鉴福柯等人的话语见解,提出了“话语权”概念,并且迅速成为流行的学术与政治话语。这一表述不仅适应了中国对外关系议程变迁的需要,也是这种变迁的体现。这一表述对于中国更加主动、积极地寻求提高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是有益的。然而,由于福柯等人是在特定语境中阐述其话语见解,因而并不当然适用于国际法语境中的国家间关系;也由于“话语权”中的“权”在中文语境中蕴含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含义,“话语权”一词在中国引发了歧义,并且可能使得中国寻求提高国际话语权的努力被误解甚至曲解。事实上,“话语权”议程的本质是中国在国家实力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不断提高中国对国际事务的主张或中国话语的影响力,从而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由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中国要“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表明,国际法律事务成为中国提高国际话语影响力的主要领域之一。

在提高话语影响力方面,在哲学、逻辑学、语言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基础上已经形成高度技术化的论辩理论。论辩理论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律研究与实践中。对于国际法来说,论辩尤其重要,原因是:第一,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平等原则使得一国不能对其他国家拥有及行使权力,但国家间实力有别甚至悬殊使得不同国家提出与阐述特定话语的能力是不同的;第二,国际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制定与实施都远不如国内法发达,因此论辩对于一国的国际法实践来说尤其重要。由于中国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中国具有的语言、文化、政治与法律体系或传统,积极开展论辩对于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有效开展国际法实践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具有极强的工具性特征,论辩可能导致消极后果。在国内社会中,论辩所处的基本社会与制度背景可以抑制这些消极。然而,在国际社会中缺乏类似的社会与制度背景,因此论辩导致的消极后果可能更为明显。据此,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在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方面应当重视论辩,视其为重要的“器”;同时要超越论辩而寻求“道”,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设更加公正的国际法律秩序,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强化论辩的同时通过切实行动,提高中国的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

 

蔡从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4 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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