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23 次 更新时间:2024-03-31 00:39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  

王伟国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权的理论,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前提下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强调统筹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规国法的理论,将党内法规体系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不断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使命的理论,确立“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基本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监督的理论,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马克思主义政党  制度建设  中国共产党之治  中国之治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是在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①作为这一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党的制度特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全面依法治国之中统筹谋划与推进,继承、创新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极大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权的理论,创造性提出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创造性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前提下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博大精深、内在融贯的理论体系,其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并深刻阐述的“十一个坚持”,其中居于首位的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权理论,并将之具体运用于法治建设的重大体现。

党的领导权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起来后,人类的生产活动更需要高度的组织与协调、有力的指挥与权威。无产阶级政党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在建立和建设新社会、领导社会革命的进程中,必须形成统一的步伐、一致的行动,掌握对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社会活动的领导权。只有党成为领导核心,才能团结带领人民汇聚起创造历史、改变世界的磅礴力量。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即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并把它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工人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与任务,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实现共产主义,必须要有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持党对国家政权的最高领导权,这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基本原则。从无产阶级发展历程来看,一般说来,无产阶级的力量在革命运动初期还很弱小,这就注定了无产阶级只能同其他阶级结成联盟。随着革命发展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无产阶级的先进性日益体现出来。由此,无产阶级必须在联盟中保持独立地位并争取领导权,这既是策略上的需要,更是壮大革命力量的需要。除了在革命联盟中掌握领导权,无产阶级还必须在本阶级和群众运动中掌握领导权。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党是“工人联合会的中心和核心”,列宁也强调党是“无产者的阶级联合的最高形式”。从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来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率先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政党第一次在一个大国执政,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该采用何种政党制度。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纵观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和中国共产党百年来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可以发现,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在于违背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放弃了苏共的领导;而中国的成功则在于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制胜法宝。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构建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以及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其中,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党的领导制度被定位为最重要的根本制度,对其他制度建设具有统帅意义。《决定》为了强调党的领导制度是具有统帅意义的根本制度,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突出了以下三点:一是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十三个方面显著优势中,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列为首位。这一显著优势是党的领导制度成为根本领导制度的重要前提。二是将“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重要论断写入。这个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郑重提出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在《决定》中加以明确,具有重要政治意义。三是第一次使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称谓,并罗列了六大具体制度,这有利于党的领导制度的全方位落实。明确党的领导是个“制度体系”,指出“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既提升了“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统帅地位,也使“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个政治论断得到全面、深入、彻底的落实。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明确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等重要论断写入总纲,为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更加完善、更为有力的党的根本大法依据。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立和维护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核心,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多次强调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重要性。他们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要求,被接收入盟的成员“必须宣誓无条件地服从同盟的决议”⑥,这实际上就是在强调共产主义者同盟作为中央委员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权威。恩格斯还专门写了《论权威》一文,深刻阐述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权威的重要性:“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⑦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和权威,强调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列宁在领导俄共(布)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也十分强调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维护党中央权威。⑧1900年前后,针对国内一些激进知识分子提出的不要任何权威的主张,列宁强调,党中央必须要有权威,党员必须服从党中央的权威,“拒绝服从中央机关的领导,就等于拒绝留在党内,就等于破坏党”。⑨

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强大的政治优势。从党的历史看,在实践中形成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并维护这个集体的权威,是革命取得胜利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遵义会议以前,由于党内未能形成成熟的中央领导集体,一次又一次的决策失误致使党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遵义会议以后,正是我们党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有权威的正确领导,党的革命事业才转危为安。针对张国焘不服从中央统一领导、试图另立中央的严重错误,毛泽东同志重申了“四个服从”,要求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全党同志必须团结在中央的周围,任何破坏团结的行为都是罪恶”⑩。正是以党的七大为标志,在全党全军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的有权威的领导下,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才迎来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也正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的有权威的领导下,我们党才得以领导全国人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央要有权威”(11),只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的、有权威的领导下,改革开放事业才能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做出许多具有开创意义的工作,特别是能够解决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归根结底在于我们从根本上树立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权威。(12)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也当然成为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根本政治要求和首要政治任务。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党的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居于统领地位,其关键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以统一的意志和行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开辟了新时代依规治党的新境界。其中,关于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力度前所未有,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宪法中明确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此外,党中央还制定出台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全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制定出台党中央领导经济工作规定、组织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农村工作条例、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等,保证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制定出台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等,保证各级党委(党组)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这些党的领导制度的制定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一段时期以来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问题,推动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领导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提升。党的十九大在党章总纲中写入“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继续修改党章,在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项中,进一步增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容。这对于引导广大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13)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明确提出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14)

二、坚持和完善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拓展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创造性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概念,强调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明确依规治党是制度治党的重点,强调统筹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将依规治党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

作为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开展无产阶级建党实践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政党制度建设理论。相关理论揭示了,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根本性、基础性的党的制度。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党的制度建设”概念,但提出共产党要建立有效管理党员的制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倡导建立和健全党的监督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等。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制度建设思想,对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制度建设做出了大量可贵探索,包括力倡实行民主集中制、群众监督制,改革干部制度等。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有着严密组织体系和纪律约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产阶级政党。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将其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之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确立了从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一直重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上述两个时期,虽然没有使用党的“制度建设”概念,但制度建设实际上也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在总结自身建设经验基础上,把党的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三大开始使用“制度建设”概念。党的十四大在强调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八大把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表述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党的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贯穿到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条件。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无产阶级政党制度建设理论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对管党治党的认识更加成熟、更加科学,尤其是,对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关系认识更加深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思想理论是灵魂,制度建设是保障。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我们既注重解决思想问题、拧紧‘总开关’,又注重解决制度问题、上紧制度规矩发条。”(15)“制度治党”的概念就此明确提出。在此基础上,“依规治党”又被创造性地提出。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2015年6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十八届中央第六轮巡视情况汇报时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概念由此第一次被载入中央党内法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将“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写入总纲,以党的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依规治党”这一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16)依规治党也成为制度治党的重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不断规范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边界日益明确。在党的组织和党员所应遵循的各类制度中,国家法律侧重于划出底线,对包括党的组织和党员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提出共性要求,而党内法规则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专为调整党务关系量身定制;党内法规重在创设党的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针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处理,而党内“小微制度”重在落实党内法规、作出细化配套,不成文的规矩则主要发挥拾遗补阙作用。综合而论,在制度治党的诸多“制度”中,发挥中坚作用的是党内法规。由此决定了,制度治党的重点是依规治党。(1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立足党履行执政兴国的职责使命,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制度依据,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需要在党的领导下通盘谋划、统筹推进。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18)2016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为第一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所作的重要指示中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19)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之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辩证关系,必须处理好。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20)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21)将依规治党纳入法治领域一并考量,将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的重大关系,由此将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贯通在法治轨道上,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治国的法治之路、法治之理,有着极其深刻的认识。

三、坚持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党规国法的理论,强调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将党内法规体系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典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除了有国家制度语境中的法律,实际上还有党的制度语境中的“法律”或“法规”。1872年4月16日,针对第一国际章程的相关问题,恩格斯在致费拉拉工人协会的一封信中指出,“这个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是我们协会唯一的法律”(22)。列宁在《告党员书》中指责“践踏党的机关和法律”的行为,(23)在关于恢复党内和平的措施的发言中指出,“马尔托夫同志把总委员会召开代表大会的权利这个纯粹法律性的问题完全解释错了”,(24)在《进一步,退两步》中指出,“严格说来,党章应当以法律式的定义为限”。(25)此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时也使用“党的法规”指称党的规章制度。1879年11月,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指出:“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26)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一文中写道:“把卡·考茨基这些关于用正式规定的章程性法规代替不言而喻的习惯法的意见,拿来和我们党尤其是编辑部从党代表大会以来所经历的全部‘变更’对照一下,是很有教益的。”(27)列宁还在《无休的托词》手稿中针对普列汉诺夫的形式主义行为,以嘲讽的口吻写道:“真想发给普列汉诺夫一枚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法规的奖章!”(28)此外,斯大林也使用“党的法规”的表述,他在苏共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如果对领袖们宣布一种党的法规,对党内的‘平民’宣布另一种党的法规,那么我们就根本没有什么党,没有什么党的纪律了。”(29)

从百年党史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逐步从名称、形式、实质、体系、运行等方面实现对党内法规的塑造和建构,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探索制定了以党纲、党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强调党内法规在性质上就是党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全面探索在全国执政条件下进行党规党法建设的路子,产生了以党的八大修改后的党章为代表的一批党内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党内法规建设摆到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大党内法规建设力度,推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制度化,党内法规建构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内法规制定数量之多、覆盖面之广、执行力之强都前所未有,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特别重要的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得以正式确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一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质上就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和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30)这实际上明确了当代中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二元并立、相辅相成的法治格局。(3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而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经典体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安排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具体而言,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32)“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33)而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体建设,既是百年大党关于法治的理论探索在坚持守正基础上的创新成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独特图景的生动体现,也是与西方法治理论根本区别的关键标识。

作为一个提出在先、界定在后的概念,党内法规的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清晰、不断完善的过程。直到1990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才对党内法规概念作了首次权威界定。(34)2012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定义作了进一步修订。(35)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定义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36)相较于以往,这一定义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党内法规规范的范畴,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党内法规定位的重大发展。由此表明,党内法规调整的党务关系不限于党内。党内法规绝不仅仅是规定“党内的事”,而是要规定“党的事”。“党的事”半径到哪里,党内法规规范的半径就要延伸到哪里。党内法规不仅对党自身治理而且对整个国家治理,都具有独特的规范功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试图套用任何一般政党理论和西方法治理论,都是难以揭示清楚的,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要求。

一般政党政治理论认为,任何政党内部存在不同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的内部规范。政党内部规范是政党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实行政党自治,由政党制定的,仅对政党内部具有约束力的一系列内部规范。(37)依此而论,西方国家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中,任何政党即使成为执政党,其党内的规章制度也难以成为法治规范、执政依据。而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长期执政的党,而且是领导党,党的领导与执政是不能分割的。加之,在国家机关中的公职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行使具体的执政权。这都决定了,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专门规章制度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政权建设密切相关、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举足轻重,不可能只是作为政党的内部规范而存在,而是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现象,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事实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正是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38)

综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39)如果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最具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之一,那么,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这一法治体系,就是这种原创性的经典体现。(40)

四、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理论,不断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民主集中制成为本中之本、制中之制。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非民主的、专制式的集中制,他们为无产阶级政党创立了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列宁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过程中进一步创立了民主集中制,使其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中国共产党接受了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并不断加以创新发展。1925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规定“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进一步提出集体领导制度,同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第10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1992年,党的十四大删除了党章第10条中“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的表述,在总纲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表述沿用至今。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由两个制度演化为一个制度,更加注重民主和集中不断结合。(41)党的制度之所以高度契合党的组织,党内法规体系之所以高度契合党的组织运行,秘诀就在于二者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的内涵经过不断丰富发展,早已成为本中之本、制中之制。所谓“本中之本”,是指在党和国家制度体系中,“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对于具有“根本性”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而言,民主集中制又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属于最根本的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本源性程序制度安排。所谓“制中之制”,是指党的制度建设一直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民主集中制属于“种子制度”,蕴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基因、源代码,包含着认知和创制党内法规制度的核心要素,整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都是围绕“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个核心命题展开,是民主与集中这个基因“双螺旋”的衍生。因此,制定党内法规虽然会因时因地因事因人“量身定制”,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规定或侧重民主或侧重集中,但总体上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通过强调“四个服从”、党组织职权优于党员权利、党员义务优于党员权利等,“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政治局面”。(42)

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理论逐步形成。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43),强调要以党章为根本,建立健全党规党法。1994年江泽民指出:“要全面规划、精心设计,在民主集中制、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的培养选拔等方面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形成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所要求的新机制新规范。”(44)2006年1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45)由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被首次提出。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作为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进一步指出:“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坚决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4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站位、前所未有的部署、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的第一篇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中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强调要“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坚持依规治党,建立健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的体制机制”,并“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阐明其制定目的是“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党中央于2013年、2018年先后出台的两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紧紧围绕建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补齐的短板、缺项等设计制定项目。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写入总纲。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关于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比如,“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47)“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48)这深刻揭示了,党的各项原则、制度、法规都应是民主集中制的必然体现和具体展开。

五、坚持和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使命理论,将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与进行伟大自我革命紧密结合起来,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为逻辑起点,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旗帜鲜明地以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把政治纪律摆在纪律建设的首位,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恩格斯政党理论的形成。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工人阶级建立自己的政党,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指出了正确的道路。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统治,从而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这是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无产阶级要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党。为了同当时已经存在的几个具有工人阶级政党性质的政治组织相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详细阐述了共产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强调共产党不是一般的无产阶级政治组织,而是无产阶级的先进政党。马克思主义从政党的最本质内容上,揭示了政党的性质,认为政党就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上最忠诚、最积极、最坚定的分子,为了国家权力和行使这一权力而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49)马克思恩格斯的使命观揭示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使命,认为使命主体和使命内容具有内在规定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使命是由其阶级属性、社会地位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决定的。无产阶级的使命是消灭剥削阶级,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无产阶级政党承担组织和教育无产阶级,完善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的使命。(50)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不要忘记我们是共产党人,我们是革命者,不要丧失了革命精神。有人说,我们党现在已经从“革命党”转变成了“执政党”。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党的正式提法是,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改革阶段,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里面并没有区分“革命党”和“执政党”,并没有把革命和执政当作两个截然不同的事情。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革命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基础,不仅仅是一种破除旧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运动,更是一种新的社会建设运动。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但同时是马克思主义革命党,要保持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革命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把革命工作做到底。(51)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写入总纲。

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严明的制度规范,从党的纲领到纪律,都必须建立起来。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52)毛泽东同志提出党内法规概念,正是针对细化“党的纪律”而言的。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欲革命成功,必须势力集中行动一致,所以有赖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党来发号施令。”(53)“‘铁的纪律’为布尔什维克党的主要精神……严格的执行纪律为改造建设党中央的重要工作。”(5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向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而且振聋发聩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55)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二十大把“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等要求和内容写入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将自我革命的地位与要求确立下来。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为完成初心使命而敢于刀刃向内的最庄严最郑重的宣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正是因为具备这种独有的政治品格,我们党才能穿越百年风风雨雨,多次在危难之际重新奋起、失误之后拨乱反正,成为打不倒、压不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政党最难的就是历经沧桑而初心不改、饱经风霜而本色依旧。“世界上那么多执政党,有几个敢像我们党这样大规模、大力度、坚持不懈反腐败?有些人吹捧西方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那一套,不相信我们党能够刀刃向内、自剜腐肉。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的实践给了他们响亮有力的回答。”(56)

从严治党根本上要靠制度治党。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之治”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57)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开宗明义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从严必依法度”,就是要实行“制度治党”,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制度治党中的“制度”,指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一切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58)这些制度中,居于脊梁地位的是党内法规。

党的二十大不仅充分肯定新时代十年来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历史性成就,而且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进一步部署,其中包括围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出一系列部署: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在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和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居于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就是西方国家,主要政党在政治方面也是有严格约束的,政党的重要成员必须拥护本党的政治主张、政策主张,包括本党的意识形态。对那些在政治上行动上与本党离心离德的党员,西方国家政党也要执行纪律,甚至给予开除处分。苏共早年在有二十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近二千万党员时却丢失了政权、丢失了自己,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治纪律被动摇了。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59)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旗帜鲜明地以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把政治纪律摆在纪律建设的首位,是确保自身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突出特点与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60)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61)基于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不仅在总纲中将“纪律建设”确定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一个方面,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而且在条文部分首次将党的纪律确定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种类型,要求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十大进一步修改党章,把“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写入总纲。

六、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监督的理论,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强化制度建设,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力监督思想的逻辑起点在于:一方面,权力来自人民,因而权力具有人民性;另一方面,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由此,权力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确保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在监督权力的具体举措上,马克思强调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建立议行合一的公社;列宁在坚持群众监督权力的基础上提出了专门机构监督等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思想,并进行了积极探索。(62)从法理和道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实现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真正实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社会主人的目标。(6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64)加强监督,无疑是塑造和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战斗力的基本途径。

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的认识都在不断发展,党内监督的概念在理论层面也逐步深化。从中国共产党建构党内监督制度开始,党内监督即向体系化方向发展,党的组织监督、党的监督、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体系等概念是党内监督体系化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区别在于党内监督体系化程度不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党内监督体系”概念,标志着党内监督体系走向成熟。(65)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牢牢把握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开展党的监督。他多次强调我们不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指出要通过监督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进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在实践上体现了党的监督内在逻辑的一致性。(6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67)“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68)“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69)“全党要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70)。他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这些都需要更好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监督,就是立足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此基础上,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推进秉公用权,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实现党的监督理念、组织形态、制度体系、方式方法的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7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党内监督。“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不能‘你有你的关门计,我有我的跳墙法’。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7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73)“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各方面监督总体上有力有序,但协同衔接不够顺畅的问题比较突出,日常监督不够严格,办法不多、效果不强。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74)

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三不一体”,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思想源头与制度笼子统筹兼顾起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联动,增强总体效果。‘不敢’是前提,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让党员、干部从害怕被查处的‘不敢’走向敬畏党和人民、敬畏党纪国法的‘不敢’;‘不能’是关键,要科学配置权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不想’是根本,要靠加强思想信念教育,靠提高党性觉悟,靠涵养廉洁文化,夯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75)“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推动各项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76)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一系列创新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监督理论的创新发展,也是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有力体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77)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创造性地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命题,而且进一步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要义也包括把党的建设、政党治理等纳入法治轨道。(78)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然要求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当然包括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意味深长地指出:“我们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和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推进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审计统计监督体制改革,推动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健全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让制度‘长牙’、‘带电’。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我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营造了尊崇制度、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79)

七、结语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度建设理论,本文所揭示的仅是精华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中深切感知到,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不愧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注释:

①参见《党的二十大文件汇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3页。

②参见本书编写组编著:《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党建读物出版社2022年版,第118-119页。

③参见曲青山主编:《共产党执政规律研究》,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478-479页。

④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18-125页。

⑤参见石仲泉:《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的“一号工程”——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具有统帅意义》,载《北京日报》2019年12月23日。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44-745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6页。

⑧参见前引③,曲青山主编书,第480-481页。

⑨《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3页。

⑩《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7页。

(12)参见前引③,曲青山主编书,第481-482页。

(13)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

(14)参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77页。

(15)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56页。

(16)参见宋功德、张文显主编:《党内法规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47-48页。

(17)参见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

(19)前引(18),习近平书,第169页。

(20)前引(18),习近平书,第230-231页。

(21)前引(13),习近平文。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9页。

(23)《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1页。

(24)前引(23),人民出版社书,第138页。

(25)前引(23),人民出版社书,第26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95页。

(27)前引(23),人民出版社书,第402页。

(28)《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1页。

(29)《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29页。

(30)本书编写组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

(31)参见黄文艺、张旭:《论党规的“法”属性——基于新法律多元主义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

(32)前引(18),习近平书,第93页。

(33)前引(18),习近平书,第112页。

(34)该条例将党内法规定义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

(35)该条例将党内法规的定义修订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36)该条例将党内法规的定义完善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37)参见刘红凛:《政党政治与政党规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

(38)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2、42页。

(39)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40)参见王伟国:《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论纲》,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41)参见许耀桐:《关于列宁民主集中制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再探讨》,载《党政研究》2020年第5期。

(42)参见宋功德:《党内法规的百年演进与治理之道》,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

(4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44)《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页。

(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182页。

(46)《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34页。

(47)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73-74页。

(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52页。

(49)参见张荣臣:《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6年版,第34-36、46页。

(50)徐辉:《马克思恩格斯的使命观及其当代价值》,载《科学社会主义》2021年第1期。

(51)习近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一以贯之》,载《求是》2022年第18期。

(52)列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2页。

(53)《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5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34页。

(55)前引(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349-350页。

(56)习近平:《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埋头苦干、勇毅前行》,载《求是》2022年第1期。

(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7页。

(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47页。

(59)参见前引(4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33-134页。

(60)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81页。

(61)参见前引(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351-352页。

(62)参见蔡志强、李志:《新时代党的监督的理论与实践逻辑——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监督重要论述》,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63)参见张志明:《全面从严治党创新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2页。

(64)前引(5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79页。

(65)朱福惠:《党内监督体系的概念生成、制度特征与实践创新》,载《党内法规研究》2022年第2期。

(66)参见前引(62),蔡志强、李志文。

(67)前引(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89页。

(68)前引(5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99页。

(6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7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85页。

(7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

(72)前引(71),《人民日报》文。

(7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13页。

(74)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88-389页。

(75)前引(74),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书,第388页。

(76)前引(47),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书,第187页。

(77)前引(13),习近平文。

(78)参见张文显:《中国法治新征程新坐标》,载《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39期。

(79)前引(47),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书,第135-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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