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倩: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理性事实”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28 次 更新时间:2023-12-0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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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倩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理性事实”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概念。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八次讨论了这一概念。根据已有的研究,有不少学者认为,理性事实即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后四处讨论这一概念时,认为理性事实“仿佛”是一个事实。这样一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理性事实是否是事实以及它是何种类型的事实?在当代哲学的视野中,我们认为理性事实既不是科学事实,也不是情感事实,而是规范事实。

关键词:康德;道德哲学;理性事实;规范事实

 

“理性事实”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概念。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对于理解康德道德哲学乃至其整个批判哲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罗尔斯在其《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就认为:“理性事实学说不仅对康德的道德哲学,而且对他作为整体的超验唯心论都是核心的学说。”[1]对于这一重要概念,国内外学者已经做了不少研究,但就笔者目力所及,这些研究主要是在康德哲学体系内部进行的。而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想在深入理解康德相关论述的基础之上,在当代哲学的视野中,讨论理性事实属于何种类型的事实这一问题。基于这一目标,本文第一、二节的内容,是对康德相关论述的梳理和分析,第三节内容则是对理性事实属于何种类型的事实这一问题的当代讨论。

一、对道德法则的意识

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论及“理性事实”概念的地方共有八处。但是,康德在不同地方对“理性事实”这一概念的表述或使用,其用法或含义却并不一致。对于这种不一致,朱会晖认为:“这种做法似乎很不严谨,然而它们在康德思想中是内在统一的。”[2]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本文研究的目标,不是对“理性事实”概念在康德思想中的“内在统一”性给出说明,而是想在分析康德具体论述的基础之上,进而在当代哲学的视野下讨论理性事实属于何种类型的事实这一问题。因此,依照康德文本的次序,本节的任务在于讨论康德前四处对“理性事实”概念的论述;而第二节的任务,则在于讨论康德后四处对“理性事实”概念的论述。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内容安排不只是为了在形式上取得某种均衡,而是有其内在的理由——本文后面的分析将会显示这一点。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前言中,首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他是这样说的:“实践理性现在就独自地……使因果性范畴的一个超感性的对象亦即自由获得了实在性……,因而通过一个事实证实了在那里只能被思维的东西。”[3]康德这里的意思很清楚,是实践理性使自由获得了实在性,而这是通过理性事实所证实的——在思辨理性那里,自由只能被思维却无法被证实。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理性事实之所以重要,是在于它能使自由的实在性得以证实,而这是思辨理性所无法做到的。此外,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纯粹实践理性在此事实中,并在此事实所揭示的东西即我们的自由中展现其现实性。一旦我们认识到理性事实及其意义,质疑纯粹实践理性之可能性的所有争论就都变成徒劳的。”[4]这就表明,理性事实的重要性不只在于它证实了自由的实在性,同时还在于它能终结所有对纯粹实践理性之可能性的质疑。

康德为什么要引入“理性事实”这一概念?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重要的理由在于,理性事实能够证实自由的实在性,而这是用任何经验的方式所无法实现的。早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康德就已表明:“自由是这样一个理念,它的客观实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法则来阐明,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5]这就是说,自由作为一个理念,无法用自然法则或任何可能的经验来阐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证实自由的实在性,“理性事实”概念的引入就是必须的。

让我们继续讨论康德对“理性事实”概念的论述。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谈到,康德在不同的地方,对“理性事实”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并且其含义也不尽一致。但即便如此,在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中,不少学者仍持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将其理解为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比如,罗尔斯认为,理性事实是我们将道德法则“当作我们的至上权威和调整律令的意识。”[6]罗尔斯此处的表述,简而言之,即认为理性事实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罗尔斯及其他一些学者对“理性事实”概念的理解,有其文本上的依据。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就此写道:“人们可以把这条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为理性的一个事实……为了把这条法则准确无误地视为被给予的,人们还必须注意: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7]康德此处的表述中,有这样几点值得注意:(1)理性事实被认为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2)道德法则是“被给予”的;(3)理性事实不是经验事实。

让我们对以上几个小点逐一做出考察。理性事实被认为是对道德法则的意识,这一点已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可。对于这一理解,还需注意的一点是,即在康德那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和道德法则二者之间是“不可分割”[8]的。关于这一点,在一种现象学的视野中,我们或可获致更好的理解,即意识和它所意识的对象是统一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即可认为,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其实也就是“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自我意识”[9]。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何以可能的?我们可以这样问吗?康德的回答是不可以,他就此指出:“对道德法则的这种意识,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对自由的这种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就不能进一步解释了……”[10]这就是说,对道德法则或自由的意识在实践上是何以可能的,这一点无法得到进一步的解释。

关于道德法则是“被给予”的,康德有如是说明:“这条法则必定是一个并非经验地被给予的、尽管如此却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从而超感性的自然的理念……。”[11]这即是说,道德法则是通过超感性的自然理念而非经验“被给予”理性存在者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道德法则是被“间接地给予我们”[12]的——在这样的理解中,经验地给予即被视为直接地给予。

理性事实不是经验事实,因此它虽然缺少经验事实的某些特征,但正如邓晓芒所指出的,它也有其自身的优点:“康德首次提出了一个看待事物的超验维度,即一种超乎经验事物之上但本身又具有实在性的‘事实’的维度,它与感性经验的‘事实’相比虽然缺乏直观材料的丰富性,但却更加贴近人自身的实践本体,更能解释人的自由活动、道德活动和社会历史活动。”[13]照此说来,从实践的观点看,理性事实优先于经验事实。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三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他这样写道:“纯粹理性能够是实践的,亦即能够独立地、不依赖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来规定意志——虽然这是通过一个事实,在其中纯粹理性在我们这里表明自己实际上是实践的,亦即是通过理性规定意志去行动所借助的道德原理中的自律。”[14]这段话的意思是,纯粹理性之所以能够是实践的,是因为它能通过一个理性事实来规定意志;纯粹理性通过一个理性事实来规定意志的过程,其实也就是理性存在者的道德自律——而这种道德自律之所以可能,在于理性存在者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因此,尽管就康德这里的表述而言,理性事实被等同于“道德原理中的自律”,但究其实质而言,这一事实即对道德法则的意识。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四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是这样说的:“道德法则尽管没有提供希望,但却仍然提供了一种从感官世界的一切材料和我们的理论理性应用的整个范围出发都绝对无法解释的事实,这个事实指示着一个纯粹的知性世界,甚至积极地规定着这个世界,使我们对它有所认识,亦即认识到一种法则。”[15]抛开一些限定性的说明,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道德法则提供理性事实;理性事实指示和规定着“一个纯粹的知性世界”,并能使我们对这个世界有所认识——对理性事实所规定的知性世界的认识,也就是对道德法则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认识”并非经验性的认识,而是理性的认识。这样一来,道德法则通过提供理性事实,即能让我们对道德法则有所“认识”——在这个意义上,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谈到的,道德法则和对道德法则的意识就是一回事。

二、仿佛是一个事实

“理性事实”作为康德哲学的一个概念,一方面对其道德哲学甚至整个批判哲学具有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就这个概念本身而言,却存在与批判哲学体系不一致的问题。刘易斯·贝克指出:“第一批判表明,不存在没有感性直观就能通过纯粹理性所认识的任何事实。事实唯有通过和借助直观才能给予理性。”[16]这就是说,我们通过感性直观的方式认识事实——而通过感性直观所能认识的只有经验事实。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已论及的,按照康德的论述,理性事实不是经验事实——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事实即是无法认识的。因此,作为一种无法认识的事实,理性事实就只能是“一种极为奇特的事实类型”[17]。康德对此问题已有所认识,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后四处论及“理性事实”概念的地方,均使用了“仿佛”一词。刘易斯·贝克对此评论说:“对某些人来说,这似乎意味着康德并不满意对‘事实’一词的这一异乎寻常的使用,并且在对它的早期使用之后变得谨慎起来。”[18]这就是说,康德自己似乎也认为,理性事实作为一种“极为奇特”的事实类型,在某种意义上只能“仿佛”是一个事实。本节的任务是逐次讨论康德后四处对“理性事实”概念的论述;下一节的任务,则试图在当代哲学的视野中,讨论理性事实属于何种事实类型。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五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说:“就连道德法则也仿佛是作为纯粹理性的一个事实而被给予的,这个事实是我们先天地意识到的,而且是无可置疑地确定的,即使人们在经验中找不到严格遵守道德法则的实例。”[19]康德在这里首先指出,道德法则是作为一个理性事实而被给予的,并引人注意地加上了“仿佛”这一限定词。在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认识到,理性事实即道德法则或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与之前的讨论相比较,康德此处以一种明显弱化的口吻指出:道德法则“仿佛”是作为一个理性事实而被给予的。这一讨论问题的方式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康德犹疑的态度,即对于理性事实是否是事实以及究竟属于何种事实类型这一问题,康德不像先前那样确定了。其次,康德接着指出理性事实的两个特征:(1)是我们先天意识到的;(2)具有无可置疑的确定性。关于(1),康德在这里坚持认为理性事实不是经验事实,因此,对于理性事实,我们就只能是先天地意识到它的存在;而不像经验事实那样是我们感性直观的对象。关于(2),说理性事实具有无可置疑的确定性,即表明“理性事实”是一个终极性的解释概念,对于它我们无法给予更多的解释。再次,康德指明了道德法则的规范性特征:即便在日常生活经验中找不到严格遵循道德法则的实例,但这并不影响道德法则对于经验现实的规范效力。

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何以可能?康德将此问题诉诸于理性事实。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六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写道:“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是在先天的道德法则中仿佛通过一个事实而被给予的;因为人们可以这样称呼一个不可避免的意志规定,尽管这个意志规定并不基于经验性的原则。”[20]简而言之,康德在这里首先指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是通过理性事实给予的;但是,和在《实践理性批判》前言中首次论及这一问题时有所不同的是,康德第二次引人注意地使用了“仿佛”一词。其次,康德接着给出说明,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规定具有“不可避免”的确实性,这种“无可置疑”的特征是我们将其称之为“事实”的一个理由。再次,康德指明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规定尽管对经验有其实践的效力,但就纯粹实践理性作为道德法则而言,却并非是经验性的。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七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继续使用了“仿佛”一词,即认为理性事实仿佛是一个事实,他这样写道:“我们首先必须把这条原理按照其起源的纯粹性甚至在这个日常理性的判断中加以验证和辩护,然后科学才能够把这条原理把握在手,以便对它加以运用,仿佛它是一个……事实似的。”[21]让我们来分析这一小段引文。康德这里说的“原理”即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他首先谈到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起源的“纯粹性”,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正如康德在多个地方所强调的,纯粹实践理性原理并非基于经验性原则。其次,康德认为在科学能够把握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前,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在日常生活经验中对其进行验证和辩护,而这也就是常识理性的工作。再次,康德认为在常识理性批判的基础之上,我们的最终目的是科学地把握实践理性原理并运用之,仿佛它是一个事实似的。需要说明的是,康德这里所说的“科学”应是道德科学而非自然科学,因为纯粹实践理性原理并非自然科学要把握的对象;正如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世界中的事实一样,道德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性事实——而人性的本质特征在于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这个意义上,道德科学要把握的对象即纯粹实践理性原理即是一个理性的事实。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八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说:“作为属于感官世界的,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感性条件的,亦即机械必然的,却同时也作为属于行动着的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就该存在者属于理知世界而言,能够以一个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根据,从而被设想为自由的。现在,事情仅仅取决于这个能够会转变为是,也就是说,人们能够在一个现实的场合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来证明,某些行动无论是现实的还是仅仅被命令的,亦即客观实践上必然的,都以这样一种因果性(理智的、无感性条件的因果性)为前提条件。”[22]康德在这里首先谈到,人既属于感官世界同时也属于理知世界:就人是属于感官世界的存在者而言,他受到感性条件亦即自然因果性的约束;就人是属于理知世界的存在者而言,他以无感性条件的自由的因果性作为行动的根据。康德接着指出,自由的因果性作为某些行动的前提条件,无论这些行动是现实的还是实践必然的,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而被证明的;一个在现实场合展开的实际行动,使自由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我们看到,康德此处第四次使用了“仿佛”一词,认为自由的因果性作为行动之前提具有现实性,是通过理性事实得以证明的;理性事实仿佛是一个事实——这里的问题仍然是,理性事实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事实?康德对此语焉不详,而这正是我们下节所要试图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何种类型的事实?

在第一节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康德认为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我们对此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这样一来,理性事实作为道德科学的前提,是否在某种意义上即是一种独断论呢?袁辉认为不是,他认为理性事实“是一个经过理性实验考察过的事实,完全可以用每一个人的道德判断来辩护。”[23]在第二节的讨论中,我们看到,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第七次论及“理性事实”概念时,认为在科学地把握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之前,我们可以对其在“日常理性”中进行考察。这一考察在袁辉看来,即是一个理性实验的过程:“……实践哲学的知识需要一种理性的事实,一种基于每个人的实践理性的实践判断的事实,而这种在日常判断中建立事实前提的方法是一种和化学实验类似的方法,不过这次实践的对象是普通理性,即每一个人的理性的道德判断。”[24]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袁辉的理解中,尽管要处理的对象不同,但理性实验所采用的方法和化学实验是“类似的”。孙小玲在对康德哲学的研究中,尽管没有使用“理性实验”这样的说法,但也注意到了道德经验对说明理性事实的重要性:“在对理性事实的说明中,康德更多地求助于我们的道德经验,理性行动者不仅有自己的行动的准则或者说理由,而且总已经同时意识到法则……”[25]这就表明,理性行动者在其行动中,不仅有其“行动的准则”,而且总能“同时意识到法则”,这是我们在道德经验中就能认识到的东西。

理性实验确立或证明理性事实,而这里的理性实验,即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运用其日常理性所做出的道德判断。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道德经验出发反推出理性事实的存在,从这一角度看,理性事实就不可能是经验无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说理性事实关乎道德经验,这并不表明理性事实本身就是道德经验的一部分——理性事实不是经验事实,康德对此说得很清楚。在这一基本问题上,袁辉的认识似乎有点儿问题,他说:“理性的事实之所以叫作事实,是因为它和化学事实一样,本身已经由实验所证明,因而不以任何其他事实为前提,而它自身却是具体道德科学的前提”[26]。在类比的意义上,我们当然可以说,理性实验如同科学实验确立或证明科学事实一样确立或证明理性事实;但是,“类似”毕竟不等于“是”,就其存在性质而言,理性事实和化学事实不可能是“一样”的。

理性事实是事实吗?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理解“事实”这一概念。刘松青指出:“现代人对于事实的理解基本上是将其等同于科学事实。”[27]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从对事实的这一当代理解出发,理性事实就不是事实。

说理性事实不是经验事实,这里的“经验事实”可能既包括以上所说的科学事实,也包括有关人自身的情感事实;在科学事实与情感事实之间,二者可能的区别在于:科学事实是关于外部世界的事实,而情感事实则是关于人自身情感的事实——这里的区分是暂时和粗糙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情感也可以成为科学比如心理学研究的对象。理性事实不是情感事实,在这一表述中,理性与情感的对比就被凸现出来了。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康德毫无疑问是站在理性一边的,或者说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康德那里,理性和情感就是一种绝然对立的关系,陈瑞萍就此指出:“‘情感’和‘理性’并不构成对立,并且在实践活动中,恰恰正是通过观察到人类心灵中的智性情感,而同时使心灵中那‘理念’(即实践理性)得到了彰显。”[28]需要注意的是,陈瑞萍这里所说的“智性情感”,不是我们每个人生来即具有的自然情感,而是一种理性化了的情感,或者用康德道德哲学的术语说即“敬重”。关于“敬重”,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指出:“既不是恐惧,也不是偏好,而仅仅是对法则的敬重,才是能够给予行为一种道德价值的那种动机。”[29]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敬重的对象是道德法则而非人自身的种种偏好——在康德对“敬重”概念的这一使用中,一方面表明他在考虑道德动机时并未完全忽略情感的因素;但另一方面也表明,理性始终在这一考虑中占有中心地位。

理性和情感即便不是一种绝然对立的关系,但毫无疑问的是,是理性而非情感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理性事实”这一概念的使用即表明了这一点。休谟的道德哲学代表了另外一种思路,认为道德的基础在于情感事实,徐向东就此指出:“我们大概都不会否认道德是根植于我们的某些理性考虑中,甚至休谟也会接受这一点,但休谟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的论述应该提醒我们注意:那种理性考虑的对象必须是(或许必须来自)关于我们的情感的事实。”[30]按照徐向东这里的说法,休谟尽管承认理性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并非无足轻重,但是,理性评判的对象必须是“关于我们的情感的事实”——这就是说,在休谟那里,是情感而非理性构成了其道德哲学的基础。

让我们回到本节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上来,即理性事实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事实?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谈到,理性事实既不是科学事实,也不是情感事实;并且,在现代世界中,对于“事实”这一概念,我们基本上是将其等同于科学事实的——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事实就不是事实,“理性事实”这一概念本身即是别扭的甚至是不成立的。

笔者认为,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二分的,事实的世界即一个科学化的世界,价值作为某种主观化的东西,则是在这个世界之外的。我们一般所说的现代的世界观,其实即是指这种实证主义的世界观。在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这样一种理解中,康德所说的理性事实即不是事实。但是,从康德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他对“理性事实”这一概念的使用,还是后面几处“仿佛”是一个事实的说法,都表明他认为理性事实是事实——尽管他没有明说理性事实属于何种类型的事实。这就表明,对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这一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康德并不完全接受。

前期维特根斯坦认为,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31],而事实则是由自然科学的命题所表述的东西。在一种当代哲学的视野中,前期维特根斯坦对于世界的这一理解显得过于狭窄了。刘松青指出:“世界不仅仅是物质的世界,不仅仅具有描述特征,世界还是一个由价值、精神、语言、宗教、制度、习俗、理由等构成的世界,是一个心灵与世界共同构建的世界。”[32]在这样一个世界中,“真理并不是自然事实的垄断品,真理同样也是规范事实的属性,因为所谓真理,不可能脱离人对它的描述和定义,它本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33]根据刘松青的这一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扩展了的世界中,不只存在自然事实,也存在规范事实;而真理作为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是自然事实和规范事实的共同属性。笔者由此认为,在这一当代哲学的视野中,康德所说的理性事实其实即规范事实——规范事实不是自然事实或经验事实,但它仍然是事实,这一点正好符合康德对理性事实的规定。

 

注 释

[1][4][6][美]约翰?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顾肃、刘雪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第230、226、229页。

[2]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8页。

[3][7][10][11][14][15][19][20][22][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3、30、44、42、40、41、45、52、98-99页。

[5][29][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第84、62-63页。

[8]王吉平:《论康德的“理性事实”概念》,《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44页。

[9]王一鸣:《论理性事实的感性特征》,载赵敦华主编:《外国哲学》(第三十八辑),商务印书馆,2019,第257页。

[12]高嵩:《论康德实践哲学中的“理性的事实”》,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第21页。

[13]邓晓芒:《从康德的Faktum到海德格尔的Faktizit?t》,《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21页。

[16][17][美]刘易斯?贝克:《<实践理性批判>通释》,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206、207页。

[18][美]刘易斯?贝克:《<实践理性批判>通释》,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203页注释②。

[21][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3,第125页。

[23][24][26]袁辉:《实践理性的实验、事实和哥白尼式的革命》,载邓晓芒、戴茂堂主编:《德国哲学》(2014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31、29、31页。

[25]孙小玲:《从实践的观点重审康德的先验自由——兼论实践与理论的区分》,《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5页。

[27][32][33]刘松青:《存在“规范事实”吗?》,《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22、23、23页。

[28]陈瑞萍:《康德道德哲学中心灵的情感能力——从敬重感与崇高感的亲和性关联看》,载邓晓芒、戴茂堂主编:《德国哲学》(2014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第79页。

[30]徐向东:《康德论道德情感和道德选择》,《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62页。

[31]关于前期维特根斯坦对事实的论述,参见李文倩:《维特根斯坦论事实与价值》,四川大学出版社,2019,第30-37页。

 

本文原载邓晓芒、舒红跃主编:《德国哲学》(2022年卷[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5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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