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 韩文龙:数字财富的创造、分配与共同富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45 次 更新时间:2023-11-21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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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   韩文龙  

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新形态,数字财富正在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和数据要素是创造数字财富的重要源泉。数字商品财富的创造,既体现在数字商品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中,也反映在数据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数字非商品财富的创造则需要依靠政府、企业、社会和平台等多元供给体系协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数字财富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也要重视和解决好数字财富分配可能引致的极化效应。立足新发展阶段,我国要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数字财富创造与积累,科学规范数字财富分配,以此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字财富  共同富裕  马克思主义财富论  数据要素

作者周文,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上海  200433);韩文龙,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成都  6111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10期P4—P23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到来,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等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数字化及其衍生的数字经济正在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当前,以数据要素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生产基础性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数字部门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正在大规模扩张。除了数字技术本身可以有效降低经济成本,数字经济还可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消费潜力释放、投资拉动、就业创造等效应,其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长尾效应等方面的特征极为显著,已经成为推动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以及创造社会财富和赋能共同富裕的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确定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推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推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社会财富是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基础, 面对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造更加丰富的社会财富,这就需要借数字经济之所长,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拓展新领域、开辟新赛道、培育新动能,形成现代化新优势,进而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数字财富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社会财富新形态,正在成为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但现有文献缺乏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数字财富创造和分配的系统研究,以及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更好实现共同富裕的探讨。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财富论为理论基础,着重梳理以数字商品为主体的数字财富的内涵及特征,探讨数字财富创造和分配问题,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数字财富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财富论与数字财富的内涵特征

马克思主义财富论是研究社会财富的理论基础。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财富不但愈加多元化,而且不断催生新形态,尤其是数字财富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一)马克思主义财富论的主要内容

关于社会财富问题的研究,不同时期和不同学派的财富观是不同的。重商主义学派认为,金银即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且对外贸易是获取财富的重要渠道。重农学派认为,在农业生产环节中产生具有使用价值的“纯产品”才是财富的来源。马克思则不同,他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根基,以使用价值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内容,以商品为社会财富的主体,深入分析了社会财富的内容、交换、形式、源泉,以及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等问题,由此形成了马克思主义财富论。

第一,财富是满足人的自然需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于此,社会财富首先被理解为人们借助自身力量创造出来的,并能为人们所利用的,同时还是人们所需的有用物的总和。马克思对财富的这一物质内容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界定。在他看来,财富的使用价值的本质内涵不会因为社会财富形式的多样而有所区别。

第二,财富是满足人们交换需要的价值,交换价值构成社会财富的社会形式。社会财富只有通过一定的交换环节,才能使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发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功效。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对使用价值进行衡量。交换价值由此被转化为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在对社会财富进行考察时,不仅要考虑质的方面,还要兼顾量的方面,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有用物”——“社会财富”找到“社会尺度”。这样在商品交换关系发生过程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会和另一种使用价值对等起来,而使用价值也因此被抽离出去具象化为交换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使用价值被抽离后的社会财富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商品价值”。由此,交换价值就成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从某种层面来看,交换价值可视为社会财富的社会形式。

第三,社会财富的形态是多样的。马克思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  对财富的理解不能脱离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阶段。因为社会财富的形态总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演化。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的需要逐渐从单一向多元、由数量向质量、由物质向精神转变,尤其是在现代化大生产中,人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特征。因此,财富生产的内容也在持续拓展与丰富,社会财富的形态也逐渐由物质财富向非物质财富等多元形态演变,且非物质财富所占比重会越来越大。

第四,劳动和自然物是社会财富的源泉。在人类社会的再生产过程中,劳动一直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但马克思认为,劳动并不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批判了“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说法,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马克思认为,从生产关系出发,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和财富,但现实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谁拥有生产资料,谁就拥有获取财富的权力。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主要由私人所有,劳动者虽然创造价值,但只能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这是导致劳动者贫困的根源。

第五,财富生产的结构决定财富分配的结构。马克思认为,生产条件是指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的生产资料,客观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是活动着的劳动能力,有目的地发挥出来的劳动力,主观的生产条件。”因此,马克思的财富分配理论涉及两个层次: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的分配,以及收入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更进一步讲,生产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即“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结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二)数字财富的典型特征

按照马克思主义财富论,无论是自然经济中的自然物、市场经济中的商品,还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劳动产品,都是社会财富的存量形式。在市场经济中,这些社会财富可以由存量转化为流量形式,即收入形式。从存量形式来看,数字财富可以界定为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类使用和交换需要的数字劳动产品。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劳动产品,与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物质产品有着明显区别,它以大数据和数字技术等为基础,以数字、声音、视频、图像、图片、文字、软件和平台等形式存在,具有可复制性、可共享性和低边际成本等特征。

按照能否商品化,可以将数字劳动产品分为数字商品和数字非商品。数字商品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由数字劳动创造,是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数字产品。依据数字商品用途的性质,可以将数字商品分为内容性、交换工具、数字过程和服务等类型。由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些数字劳动产品并没有被纳入数字商品范畴,进而归为数字非商品。数字非商品是指可以用来满足人类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但不能纳入数字商品财富范畴的数字资料和数字生产条件等。随着技术更迭和市场范围拓展,数字非商品将逐渐转化为被人们所接受的数字商品。例如,一些大数据经过开发和设计形成数据资产或数据产品,就可以在数据市场上交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是以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的商品所构成的,是商品的总和,主体是商品财富。因此,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商品是数字财富的主体内容,数字非商品是其重要的补充。

由于数字经济具有高虚拟性、高渗透性、高增值性、高附加性和高外部性等特征,数字财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财富的若干典型特征。

一是数字财富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广泛。从结构上看,数字财富大体包括数字产品、数字技术和知识、数据资产、数据资源、数字平台和数字基础设施等。数字产品是通过对各类数据及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处理、存储、分析和管理而产生的虚拟产品。这些数字产品已延伸至各个领域,如电子商务、数字娱乐、数字金融、数字管理、数字贸易等领域的数字产品都是其重要的表现形式。

二是数字财富以实物形态和虚拟形态并存。数字经济是数字技术驱动下形成的新经济形态,而数字技术本质上是对数据和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计算和存储的技术。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既需要实体性的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也需要虚拟化的信息、知识、数据和网络平台。这就使得数字财富以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并存。随着数据要素成为关键性生产要素,数字财富的非实物形态得到了进一步扩张,数字财富的虚拟化趋势会愈加明显。

三是数字财富具有数字生产力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更迭和广泛应用,数字生产力逐步形成,即人们利用数字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数字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改造世界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数字财富是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一个社会的数字生产力越发达,其数字财富就越多。随着社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创造社会财富的数字生产力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解放和发展。例如,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赋予其产权内涵和外延,并从制度层面鼓励数据要素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在数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中,数字生产力推动人类社会迈入数字经济时代,使得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也使得人类的财富创造和使用逐渐数字化和智能化。与此同时,生产关系的变革影响着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所有制关系、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等。

四是数字财富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首先,数字财富已成为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的财富基础,人们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生活方式更加便捷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其次,我国已步入新发展阶段,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推动数字财富的创造,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财富基础。最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正在改变全球要素的配置方式,重塑世界经济的发展格局,进而影响国际力量对比和世界格局变化。因此,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数字财富的创造与分配,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马克思指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解放。数字经济时代,快速发展的数字生产力,将创造越来越多的数字财富,并同传统社会财富一起,助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财富创造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商品财富的创造是数字劳动过程中形成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增殖的过程。数字非商品财富的创造则依靠多元供给体系协同实现。其中,数字劳动和数据要素是数字财富创造的重要源泉,数字平台是数字财富创造的重要联结。

(一)数字商品财富的创造:数字劳动与价值创造

1.数字劳动成为劳动新形态

数字财富的创造是数字劳动过程或劳动过程数字化的结果。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的范畴发生巨大变化,数字劳动成为劳动新形态。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本身的新变化,是指人们利用数字生产工具,通过对自然物和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加工与改造,创造出数字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人类活动。与传统劳动相比,数字劳动中的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都发生了新变化。

其一,数字劳动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结合。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更迭,脑力劳动在数字劳动中的“倍加效应”越来越大,尤其是科学家、工程师、知识工人、技术工人在社会分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字劳动中劳动形态的变化,使得劳动创造的数字财富由实物形态向虚拟形态转变,尤其是财富的虚拟化特征更为明显。

其二,数字劳动对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都发生了重要变化。首先,劳动对象越来越广泛。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多的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被开发为劳动对象;另一方面,数据要素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对象由实体性的纯自然物向虚拟性的数据要素转变,纯自然物和社会自然物正在有机融合。其次,劳动对象的质量越来越高,如石墨烯、多晶硅等新材料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已经成为衡量数字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基础性材料。最后,劳动对象种类越来越丰富,既包括自然的物质材料,也包括人造的新型物质材料,还包括人造的非物质的软件、大数据、数字平台等新对象。其中,由于分工的细化,每一大类劳动对象又可细分为成千上万的亚类。

其三,数字劳动资料日益数字化和智能化。互联网、物联网和各类机器人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生产工具系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数据驱动设备、新能源设施、智能运输和数字化控制技术的使用,使得用以发动生产工具的动力系统、能源系统、运输系统和辅助系统越来越数字化和智能化。数字劳动在创造数字财富的同时,也在改造人类发达的物质器官。人工智能设备的发明和使用,使得以往依靠人脑完成的信息收集、存储、计算和处理等功能逐渐被智能设备所取代。在数字劳动过程中,随着智能设备的使用,人们一方面得以从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劳动,进而对人的智力和技能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大脑等人体器官的适应性演化,为创造日益丰富的社会财富提供了重要支持。

数字劳动过程是劳动者运用数字化或智能化的劳动资料,对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并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将数字化或智能化的劳动资料作用于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劳动对象,不仅耗费了数据要素和物质生产资料,还会生产出新的数字产品,但数据要素的耗费与传统物质生产资料的耗费具有本质区别。后者的耗费过程是旧价值的转移过程,例如,当纱布被制作成衣服时,纱布这种生产要素就不存在了。而前者具有可分享、可重复使用、可分割等特性,且边际成本为零。比如,在存在大量文字、图像、数字的数据库的基础上,利用人工智能软件ChatGPT合成文案后,之前的数据要素仍可以反复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产品既是数字劳动过程的结果,也是新的数字劳动过程的条件。数字产品通过市场交换成为数字商品。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于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参与新使用价值的生产,满足生产资料再生产的需要,还可以作为生活资料满足人们的教育和娱乐等需求,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2.价值增殖与复杂劳动还原中的价值创造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过程时,提出价值形成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是统一的。他指出:“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这种统一性源于劳动的二重性和商品生产过程的二重性。在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作为劳动过程,雇佣劳动者的各类具体化的数字劳动,将数字化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价值转移到数字产品中,形成了数字财富的使用价值主体。同时,作为价值增殖过程,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新价值包括数字劳动力本身的价值,以及超过数字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

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数字商品的价值同样是凝结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体现了数字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凝结在数字商品中成为价值的人类劳动,仍然是抽象劳动,与其他类型的劳动相比具有共性,即都耗费了人类的体力和脑力;也具有特殊性,即数字劳动对劳动者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数字化要求,使这类劳动更具数字性和知识性等特征。

数字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创造。在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活劳动”是数字劳动者耗费其脑力和体力的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只有投入“活劳动”才能将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资料转变成符合人们各种需要的另外一种形态的使用价值,即产生新的数字产品。需要指出的是,创造数字商品价值的必须是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生产性劳动。以数据分析为例,收集和处理生产性数据的劳动创造价值,而收集和处理非生产性数据的劳动不创造价值。

与此同时,在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价值增殖具有新特点。一是劳动力价值结构发生新变化。劳动力的价值既包括劳动者维持自身需要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维持家庭生活、抚养子女等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还包括劳动力接受教育与培训的费用等。数字经济时代对劳动者的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劳动力接受教育与培训的支出不断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也提升了标识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水平。二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出现新变化。一方面,在复杂劳动过程中,通过科技创新和人员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不断提高相对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在数字劳动过程中,资本方利用渠道控制、信息监督、智能监管和客户评价等,将众多的劳动者纳入生产过程,并通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方式,不断诱导数字劳动者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进而获得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三是劳动力范畴发生新变化。在数字经济中,尤其是平台经济中,资本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由“单个工人”转向“社会总体工人”的劳动力。借助于互联网、算法和大数据等技术,平台资本获得的价值增殖不仅来自直接雇佣的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还源于非直接雇佣的“社会总体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的转移。

可见,数字商品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劳动复杂性更强。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希法亭、曼德尔、阿格列塔等人都作出过阐释,但各自关注的理论内核和原因阐释不尽相同。  复杂劳动是生产效率更高和社会作用更大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劳动力专业技能,并与更高级的生产资料结合形成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自乘的简单劳动,因此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中,个别资本或个别部门通过雇佣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工程师和科学家等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进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当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复杂劳动的生产模式后,复杂劳动就有可能演变为简单劳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和培训的投入,以及社会认知范围的变化,新的复杂劳动又将不断出现。

事实上,马克思所讲的复杂劳动还原的基本问题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仍然存在。复杂劳动还原是一个“抽象”过程,需要去除各类劳动形式,抽象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经过数字劳动过程和交换过程形成的商品所内含的异质性劳动,就转化为只有大小差异的、可比较的同质性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由于数字劳动过程中复杂劳动包含着更多的技术和知识等,掌握这些技术和知识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培训,花费更多的时间,耗费更多的物质资料,所以与简单劳动相比,复杂劳动在同样时间内创造的商品中凝结了更多的价值。为此,马克思给出了一些解释,“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

一个社会中,哪些劳动可以界定为复杂劳动,取决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比例、高级劳动力价值与普通劳动力价值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又取决于劳动力的教育培养费用的差异。数字经济时代,复杂劳动是那些具有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的高级劳动者所表现出来的劳动形态,它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尤其是那些接受过系统性教育的技术人员、工程师、科学家,作为高级劳动力,可以比普通劳动力创造更多的数字财富。数字经济时代,以使用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数字财富的创造需要充分发挥复杂劳动的推动作用,因此需要全社会不断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力价值和社会劳动生产率。

(二)数字非商品财富的创造:多元供给体系

数字非商品财富不仅仅是创造数字商品财富的重要基础,其本身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社会财富。数字非商品财富主要包括:(1)未参与市场交易的数字产品;(2)未参与市场交易的数据资源和数据资产;(3)数字基础设施;(4)数字公共平台。数字非商品财富为创造数字商品财富和其他类型社会财富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因此,数字商品财富的创造主要依靠市场主体来完成,而数字非商品财富的创造需要依靠政府、企业、社会和平台等多元供给体系协同实现。

首先,政府是提供数字基础设施的关键主体。数字基础设施是由包括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为基础的核心层,以数字化配套设施为基础的外延层和对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形成的辐射层等组成,也是形成国家数字能力的重要基础。从既有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通过在移动通信等新兴技术产业领域塑造有效的产业竞争战略,在数字基础设施的核心层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引导市场资源和企业积极参与外延层和辐射层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企业是提供数字产品和数据资源的重要主体。由数字企业研发的未投入市场交易的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都是数字非商品财富的重要内容。企业研发投入越大,积累的数字技术越丰富,数字产品越多元,其市场竞争力也就越强。社会中的居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参与数字化的生产过程、消费过程和社会治理过程,形成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如果这些数据资源未投入生产过程并形成数字产品,或未转化为数据资产进行市场销售,就会沉淀为数据生产资料,成为待开发的重要的数字非商品财富。

最后,平台经济是介于市场和企业的第三种组织形态。平台经济依靠高效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发达的算力以及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算法所支持的数字平台,跨时空、跨国界、跨部门地集成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活动,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数字平台本身既是数字财富,也是创造数字新财富和促进其他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载体。尤其是数字公共平台,为全社会数字财富的创造提供了强大的公共资源支持。

(三)数字财富创造中的数据要素及其使用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也是创造数字财富的关键生产资料。数据代表着人类对客观事物的描述,利用它们能够对相关事物进行分析与预测。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包括图片、文字、声音、影像等各种信息,以及将它们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二进制代码的集合。数据的概念需要从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层是内容层,主要封装人类可理解的信息;第二层是代码层,数据以符号的形式呈现;第三层是物理层,数据通过物理对象本身或对象结构来表示。数据通过采集、整理、聚合、分析和处理等,转变为对人类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并通过参与人类经济活动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由此形成数据要素。

与土地、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具有一些典型特征,影响着它自身的生成方式和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方式。一是数据来源的开放性。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痕迹都可以通过专业化的采集和处理形成数据。二是数据具有物理上的可复制性。多次复制并不影响数据的使用价值,反而可能产生范围经济效应。三是数据的使用者之间存在非竞争性。同一数据生产资料可由多个主体同时使用;相反,数字经济中存在梅特卡夫定律,即接入数据网络的用户越多,整个数据网络的价值和每个个体所获得的价值就越大。

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参与劳动过程。在劳动过程中,数据要素仅仅参与了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使用价值的形成过程,并不创造新价值,因此与传统的生产要素不一样。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性,它作为生产资料参与使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并不会被一次性耗费掉,而是可以进行重复利用。以数据要素为生产资料形成的使用价值,又可以作为新的数据生产资料进一步投入到新使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例如,由生产者拍摄形成的视频数据,作为生产资料之一,在人工智能的作用下可以参与微电影的合成,而合成的微电影又可以作为新的视频数据参与新的微电影的合成。数据要素参与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形成主要受数据要素的质量、时效性、多样性和数据处理能力的影响。数据要素的质量越高、时效性越好、多样性越丰富、数据分类和处理能力越强,其参与形成的使用价值就会越大。

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作为关键性生产资料,在以使用价值为主体的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数据要素成为创造数字财富的核心生产资料,改变着社会财富的内涵。在数字设备的支持下,数据要素作为关键性生产资料投入社会财富的生产,形成具有使用价值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除物理设备和知识信息之外,其核心组成部分是数据,如以0和1代码序列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数据产品。其次,数据要素作为渗透性生产要素,借由网络通信、智能设备和数字技术等,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管理效率、增加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发挥数据的渗透性作用,还可以推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最后,数据要素是形成数据资产的基础,而数据资产是重要的数字财富。数据通过脱敏处理,以及加工和转化就可以形成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正超越物质资产和财务资产,成为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尤其是一些新闻资讯、短视频、社交网络等数字平台企业的核心资产就是数据及由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

(四)数字平台在数字财富创造中的作用

当前,无论是产业数字化,还是数字产业化,平台经济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在数字财富创造中,数字平台发挥着多重作用。

一是数字平台本身就是数字财富的结合体。平台是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和网络化协作单元形成的新交易系统,也是由数字物质产品、数字服务产品、数字技术和知识等各类数字财富形态共同构成的集合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平台经济发展好的国家,都是数字财富存量大且数字竞争力较强的国家。美国拥有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谱(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等巨型数字跨国企业,这些跨国企业本身就是美国数字财富和数字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对中国而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年发布的全球互联网上市公司30强中,有腾讯控股、阿里巴巴、百度、网易、美团点评、京东、拼多多、三六零、携程网、微博10家中国企业入选,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当年总市值达9540.17亿美元,占全球30强总市值的27.2%。 正是因为拥有本土数字平台企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力优势,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二。

二是数字平台通过生成数据要素促进数字财富的创造。在消费型平台中,通过采集、存储、加工和处理消费者活动留下的各类数据,反映消费者偏好、收入、金融信息、经济活动的个体大数据,以及区域性和国家性的经济运行大数据就此形成。这些大数据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和安全价值,通过数据脱敏处理后可转变为有用的数据要素或数据资产。这些数据要素或数据资产本身既是数字财富,也是创造其他社会财富的重要资源。在生产性平台中,通过采集、存储、加工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设计、研发、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等数据,不仅为企业组织再生产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甚至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生产工艺和技术专利的重要内容。所以,工业互联网平台本身可以创造形成高质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因其较高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通过数字孪生等技术,又可以转变为新的企业生产力。

三是数字平台通过多重赋能促进数字财富的创造。数字平台通过技术赋能,有效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在数字财富创造中面临的技术瓶颈。例如,一些大型通用平台通过塑造开放的数字生态系统和开放部分系统源代码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其他中小型数字企业进行系统开发、软件设计等。数字平台通过组织赋能,形成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创新组织形态,提升组织效率,加快数字财富类型的多样化发展。数字平台通过产业链赋能,帮助市场主体重组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拓展生产可能性边界,优化产业时空布局,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创新消费场景,并不断提升产品附加值。

四是数字平台通过加速经济循环促进数字财富的创造。作为新组织形态,数字平台聚集了大量的生产者和供应商,形成了供给端的规模效应;同时还聚集了大量的需求者和消费者,形成了需求端的规模效应,进而使它具备强大的资源聚合能力。数字平台还实现了商品和各类要素的聚集,形成了规模效应和交叉网络效应,推动了产、供、销的有机结合或一体化,缩短了数字商品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畅通了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加速了数字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三、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财富分配

市场经济中,数字财富的分配不是直接分配使用价值本身,即数字商品本身,而是先通过市场交换将数字财富转化为货币,进而形成了数字财富的收入分配形式。

(一)数据确权与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增列为新的生产要素,并提出要健全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分配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必须高度重视数据确权问题。数据的产权问题与数据生成的生产方式相关,具体包括三类。一是主动式数据生成方式,即通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或设备,主动获得因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与人、人与机器、机器与机器互联互通而形成的各类行为信息和数据,一些专业的数据企业往往采取这一方式。二是被动式数据生成方式,即一些新型数字企业和数字化程度较高的传统企业在主营业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三是感知式数据生成方式,即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和感知设备等获得的各类数据,如门禁系统和电子摄像头等自动获取的各类数据。无论是主动式、被动式还是感知式的数据生成方式,都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行为的描述和记录。

数据要素作为数字财富的关键性生产资料,其所有权主体是多元的,既有生成原生数据的各类行为主体,也有生成各类次生数据的智能机器设备。不同类型的数据,其产权到底归谁所有,目前仍然存在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清的问题,  阻碍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另外,与土地、资本等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不一样,数据要素的再生产具有一些新特征。一方面,数据要素的扩大再生产可以在原有生产条件下反复进行,所需的生产条件投入可能是不变的或低成本的。例如,在平台经济中,一旦投入完整的数字设备,采用相关的数字技术后,数据要素的生产可能就是低成本或无可变成本的。另一方面,数据要素的生产者既可能是数字设备的所有者,也可能是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数字商品生产过程中,普通劳动者和消费者也直接参与数字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例如,平台经济中的外卖员、网约车驾驶员、生产一线员工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将数据与其他生产资料一起转化为商品或服务时,他们的劳动既实现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扩大再生产,也实现了数字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

与传统生产过程的扩大再生产要耗费关键生产资料不同,数字生产过程中会创造出新的数据生产资料。同时,在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和消费行为也会产生数据资源。在生产、交易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数字资源又会进一步转化为下一次扩大再生产的数据生产资料。如此反复,数字经济模糊了原有经济活动中生产过程与部分再生产投资、交换过程和消费过程与部分再投资的边界,使得商品的扩大再生产和数字要素的扩大再生产有机融合起来,扩展了社会再生产范围,提高了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效率。

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既参与商品的扩大再生产,也参与数据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消费者既是数字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也是部分数据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在没有进行数据确权的前提下,劳动者参与数据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资本所有者不仅占有了劳动者在t时刻创造的剩余价值,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在t+1时刻所额外产生的数据生产资料。同时,在数据没有确权的情况下,资本所有者或生产者不仅通过商品交易获得了价值,完成了扩大再生产的价值补偿,还无偿占有了消费者创造的数据生产资料,增强了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基础。如果没有数据确权,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和积累过程,必然导致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和不公平性的增加,以及资本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因此,必须科学界定数据产权,给予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和消费者以平等的权利保护,赋予他们通过数据生产资料获得相应收益的地位和权利。

由于数据客体的特殊性以及数据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体系的差异性,数据要素的确权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数据资源分类和数据权利分置为数据确权指明了方向,从可操作性角度来看,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是一种可行的产权分类和确权方式。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由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类型不同,其产权结构也不尽相同,需要建立分类分级的确权授权制度。其中,公共数据的确权主要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数据的管理和授权;企业数据必须在保护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数据的持有、使用和收益的赋权与确权;个人信息数据则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强调对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作为我国数据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这一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淡化了数据所有权,聚焦了数据使用权,目的就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交易与有效利用,不断提升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关键作用,必须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相应的收入分配体系。具体包括明晰数据要素产权、形成价格交易体系、完成市场交易制度、建立数据要素报酬分配机制和健全数据安全与治理体系等。从产权和激励理论的角度来讲,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报酬分配机制是重点之一。因为只有形成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才能促使数据要素所有者发挥其经济价值,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当前,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将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数据要素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应有作用, 重点是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同时强化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数字财富分配中的普惠效应和极化效应

数字经济正在深刻影响着现代社会的财富分配方式和收入分配结果。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分配本身就是对现有收入分配方式的丰富和发展,而数字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结果往往出现普惠效应和极化效应并存的格局。

一方面,数字经济具有包容性增长和收入普惠效应的双重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平台经济的快速扩张、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生产者和居民个体可以享受数字经济发展红利,解决商品销售、资本融通、灵活就业、收入共享等问题。这就要求在建设高质量的数字基础设施、均等化的数字公共服务、差异化较小的数字接入能力和居民具备一定的数字素养等基础上,重点坚持共享发展原则,让弱势群体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加快中小微企业的数字能力建设,协调好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建设的关系,通过包容性增长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普惠效应,还应发挥数字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增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规模性,并以此扩大居民消费、缩小收入差距、弥合数字鸿沟。

另一方面,数字财富分配的极化效应是指数字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平台的交叉网络效应和市场规模优势等,借助于国内或国际资本市场,迅速成长为巨型企业,其创业者和高层管理者等获得巨额报酬,由此形成收入分配的“皮凯蒂效应”。  数字经济时代,通过互联网的放大效应、资本市场的催化效应、国际市场的扩张效应等,数字资本被快速集中形成大资本,获得较高的回报率,社会财富也被快速集中在少数寡头手中,导致形成M型的社会结构,以及K型的社会财富分布趋势。以美国为例,从企业市值排名来看,亚马逊、谷歌母公司、脸谱等巨型数字企业占据前列,而这些数字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大多成为最富有的1%群体,其财富规模甚至超过了某些国家的GDP规模。

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数字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结果到底哪种效应更为突出,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社会性质和所有制结构。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各类制度重在维护资本所有者利益,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收入分配差距日益加大。二是发展理念。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效率与公平同等重要;是坚持共享发展红利,还是强调资本利益优先等。不同的发展理念将会导致不同的收入分配效果。三是政府的宏观治理和再分配作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引导资本发挥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尤其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的重点。此外,对于初次分配中存在的两极分化,政府利用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进行针对性调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注重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加强对数字经济的有效治理与合理监管,有利于实现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发挥其收入分配的普惠作用。

四、以数字财富创造和分配推进共同富裕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历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都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及其分配产生深远影响。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推动着数字财富的创造和分配,还事关我国的共同富裕进程。因此,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财富理论与数字经济治理实践,无疑有助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一)数字财富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逻辑

数字经济是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数字财富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新形态,与推进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关联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高度重视数字财富的创造和分配问题。

首先,数字财富已成为推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财富新形态。基于产品性质和功能的不同,现代社会财富结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物质产品、服务产品、知识精神产品等。  特别是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结构和形态必然发生重大变化,以数字商品为核心的数字财富必将成为新的重要财富形态。比如,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GDP中的数字经济占比不断提高。与此相对应,数字财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财富中的占比也逐渐提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指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占GDP比重提升至41.5%。  数字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新形态,必将成为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其次,数字财富创造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新途径。数字经济具有强大的技术、资本、数据聚集效应和资源配置功能,正在成为新发展阶段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和分配场域。随着社会生产力由传统的物质生产力向数字生产力转变,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和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数字财富创造中的关键作用,拓展社会财富规模和范围,是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此外,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等实体性要素数字化的创造效应,以及数字技术、数字化管理、数字知识和数据等渗透性要素的组合效应,都有利于促进数字生产力快速发展并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可见,数字经济推动形成的庞大社会财富,将为推进共同富裕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再次,以数字财富推进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体现。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财富创造机制中的资本张力将更为突出,完全市场化的数字财富创造积累机制则将提高资本收入份额,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必然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以及共同富裕产生冲击。在“资本逻辑”主导的资本积累模式下,“数据资本家”正是通过获取和控制海量数据,无偿攫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遵照资本积累规律不断进行资本积聚和集中,以致其财富规模不断扩大;普通的数字劳动者只能获得微薄的工资,由此加剧贫富两极分化。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既能够在数字经济时代创造并积累更多数字财富,又可以超越“资本逻辑”,让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生产要素更好地作用于共同富裕进程。一方面,资本和数据要素具有发展数字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创新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朝着增进人民福祉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和数据要素旨在提升劳动生产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并非“资本逻辑”的肆意扩张,从而在正确引导和科学规范中实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既可以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独特优势,又能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同频发展、深度融合,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基础。

最后,以数字财富推进共同富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财富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和文化背景,创造性地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先后将资本、技术、管理等纳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数据要素天然具有非独占性、无边界性、可被多方共同使用的特点,正在成为社会财富创造的新动能,由此为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实现共同富裕带来新契机。面对经济发展模式由工业经济逐步转向数字经济的趋势,我国尤为重视数据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关键作用,明确提出数据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不仅有力推进了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还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数字财富的理论构建和实践治理提出了中国方案。

(二)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稳步扩增数字财富规模

数字经济既兼具创造财富和共享财富属性,又能不断催生经济新业态。面向未来,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第一,加强数字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数字经济发展瓶颈。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经取得十分突出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尤其是在一些基础性、关键性领域的核心技术工艺能力不足,关键工业软件、嵌入式芯片、底层操作系统、高端传感器等关键核心技术,基本被发达国家所垄断,产业链供应链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成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要瓶颈。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实现从数字大国向数字强国的升级,必须牵住数字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地,必须以全球数字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我国数字技术薄弱环节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加快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同时,牢牢掌握数字经济发展主动权。

第二,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条件和重要依托,也是落实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因此,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需要高起点适度超前谋划、前瞻性布局并有序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升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水平;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强化数字基础设施的统筹部署、协调布局、一体建设、融通运用和普惠共享,促进区域间的高效互补和协同联动。同时,立足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增强“数字基建”的普惠性,加快中西部地区、落后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升级。

第三,打造世界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着力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筑牢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坚实基础。聚焦战略前沿和制高点领域,立足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完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加快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培育一批有世界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积极抢占数字经济新赛道、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三)科学规范数字财富分配,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科学规范数字财富分配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马克思指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  与数字生产方式相适应,形成了数字分配关系。而数字分配关系的核心表征就是数字财富的分配。这种分配以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和数字生产过程为基础,通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和共享效应影响收入分配,有助于推进共同富裕。一方面,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的所有者能够获得社会财富分配,在生产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要素将获得更多的要素报酬。另一方面,数字经济通过包容性发展和收入分配的普惠效应推进共同富裕。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平台异化、算法权力、数据垄断、数字鸿沟等问题已经引发广泛关注,其潜在风险也不断暴露,说明传统经济治理模式和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对此,应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监管和治理贯穿数字经济发展全过程,加快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此外,深化数字经济时代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就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价值观,探索建立与数据要素价值和贡献相适应的初次分配机制,尽快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肯定数据处理者的劳动价值创造,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在凝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合力的同时,增强数字财富创造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数字经济的征税主体更为模糊,要加快推进“数字税”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税收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数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结语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背景下,数字财富不仅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财富新形态,更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从生产力变革视角看,数字经济正推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并为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所引导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第二大社会形态,向“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人联合体”第三大社会形态的演进,奠定生产力物质基础。中国式现代化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价值理念、领导力量、基本经济制度、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重视和发挥数字财富创造及分配对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  “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归结起来就是两个层面的事。一是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举全民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把‘蛋糕’做大。二是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充分体现,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伴随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财富成为我国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财富基础。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积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机遇,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正确认识数字财富创造和数字财富分配的辩证关系,既要做大数字财富“蛋糕”,稳步推进数字财富创造与积累,又要分好数字财富“蛋糕”,科学规范数字财富分配,切实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本文注释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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