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芳:从人到机器人: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96 次 更新时间:2023-05-05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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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芳  

 

在社会治理中,无论是就治理主体、客体,或是治理的过程而言,人都占据了核心地位,因而辛自强等学者提出要重视人心,实现“由心而治”,这被视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就在学术界和实践领域致力于探索如何实现由心而治时,新的社会现实已然出现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生活中被广为应用的机器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机器人市场,我国机器人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一直在20%以上,涵盖了工业生产、教育医疗、政府服务、社会陪伴等各领域。可以说,机器人已经显著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形态,并对社会治理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

将机器人纳入社会治理范畴

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与人有关的各种问题,其最终目标是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于一种实用主义视角,如果机器人对该目标的达成有影响,就应该被纳入社会治理范畴。从积极方面讲,机器人的确在各行各业发挥了巨大作用,能够提升社会治理效果。例如,机器人能够为人类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执行城市管理任务,以更高效的方式加工、处理与传递公共信息。但从消极方面看,过度信任或依赖机器人可能会给人类带来一系列身体与心理伤害。史密斯(Smith)等学者的调查显示,人们对机器人存在一种普遍担忧,有72%的受访者担忧机器人应用的潜在后果,42%的用户不接受机器人,甚至越熟悉机器人的用户越认为机器人没用、令人不快。可见,无论是机器人的客观影响还是人们对其的主观感受,都与社会治理目标关系密切。因而,机器人理应被纳入社会治理范畴中。

社会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围绕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群体决策、协商共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机器人进入社会治理的方式是多样的。第一,机器人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催生者。例如,机器人可能引起职业变迁、社会焦虑、科技鸿沟等现实问题。第二,机器人是社会治理的客体,需要治理主体正确理解并限定机器人的角色、应用范围和权益。第三,机器人参与社会治理过程,包括幕后的信息收集、加工、决策,以及台前的政府信息发布、公众沟通等。如果我们接受机器人已经在事实上成为社会治理一部分的现实,留下的讨论空间则在于如何理解机器人的属性及其与人类的关系,以及社会治理利益相关者如何更好地应对这一现实。

正确理解机器人的双重属性

机器人这一名称本身就暗示了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可能具有的双重角色或属性:作为工具的“机器性”与作为伙伴的“情感性”。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麦克奈特(McKnight)等人认为,机器人并不具备道德属性,故而明确反对在人际交往和“人—机器人”交往(即人机交往)间做类比。还有学者比较了人际博弈和人机博弈中人们的情绪反应,发现人际博弈时,人类表现出的非社会情绪(满意、挫折)没有差异,但与机器人博弈时人们很少表现出社会情绪(如自豪、内疚)。这些证据支持了机器人是“工具”“机器”的观点。然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荣格(Jung)等人分析了人机交往中人类的脑激活,发现在与拥有类人面孔的机器人合作时,人们的脑激活更强,这一激活模式异于与机器的交往。贝克(Baker)等学者也指出,如果机器人具有较高的拟人化程度,人际交往模型就能更好地迁移至人机交往过程。可见,随着机器人形态与“人—机器人”交往模式的发展,机器人将越来越多地被赋予“类人”的情感属性。

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机器人的双重属性可能在多个方面引发冲突。第一,机器人对人类独特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存在价值的挑战,这也是人们对机器人普遍担忧与焦虑的重要来源。第二,社会治理中人与机器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等带有社会属性的人机交往中,用户对机器人的情感投射可能弱化人类与机器人的边界。以上问题需要社会治理主体重新去理解机器人对用户的情感价值,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正确协调人与机器人的关系。第三,机器人智能发展可能引发的伦理困境。如果机器人只具有工具性角色,其智能提升将主要有益于提高人类生产生活效率。然而,如果机器人兼具情感性角色,并参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决策与实践,其智能的高度发展则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难题,如人类权益与机器人权益的冲突、社会道德与伦理规范的重塑等。

心理学对社会治理新关切的回应

机器人的大量应用是社会治理的新实践,同样激发了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然而,应当承认,当前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远远落后于机器人的应用实践。聚焦机器人引发的社会治理问题,心理学迫切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回应。

第一,监测机器人引发的社会心态变化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如前所述,人们对机器人的心态是矛盾的,且存在“恐怖谷”效应,即当机器人与人类相似度过高时,会引发人们强烈的焦虑与担忧。当人们认为机器人是伙伴、相信人类心智的发展性时,会有更强的与机器人合作的意愿。曹(Cao)等学者还发现,人们对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认同可能激发一些不道德行为。可见,机器人会引发一系列社会心态的变化,需要研究者和相关部门对其有足够的关注,并及时评估其影响,引导其发展。

第二,探明人们与机器人的交往模式及其心理规律。在与机器人交往时,存在工具性交往和社会性交往两种模式,人们在两种模式中投入的认知与情绪资源是不同的,需要社会治理主体予以区别对待。从社会治理主体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而言,需要准确识别不同情境或领域中人们与机器人的交往模式、心理规律,并采纳不同的治理逻辑和策略。例如,对于工具性交往,社会“管理”可能是适当的;对于社会性交往,则需要更多的群体决策与协商共治。

第三,检验现有社会治理理论在人机交往中的适用性。虽然研究者习惯于在人际交往与人机交往间进行类比推理,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如机器人不存在人类那样的心智与道德性。因而,诞生于人际交往的一些理论框架很难直接迁移至人机交往中。由于机器人的应用并非为取代原有的人际交往,而是拓展了其内容、增加了其复杂性,研究者可能需要首先修正原先的理论以适应新情境,进而构建有效的理论解释框架。

第四,构建包融机器人的新社会治理模式。机器人既可能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而存在,也可能是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实践载体,因而,未来可能需要重新构建一个包括或融合机器人的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或顶层框架,以指导相关理论研究、社会治理实践乃至机器人产业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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