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何为“政”,为什么“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1 次 更新时间:2023-02-03 16: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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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法学传统是随着清末法律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而建立起来的,当然还可以进一步上溯到鸦片战争以来不平等条约和国际法的传入中国。晚清宪制改革和法律改革以来,从西方移植的不仅是政治法律制度,还有现代教育和法律学堂,西方法学教科书以及相关的理论著作随着“西学东渐”被大规模翻译,由此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要理解现代法学的品格,理解政法法学在现代法学的地位和演变,则必须将法律问题放在古典文明秩序被毁灭而现代文明秩序建构处于艰难探索中这个古今中西之辨的大背景下来理解。

  

   一、法律革命与政法法学

  

   清末法律改革通常被看作是一场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这意味着“法律”被想象为一个独立自足的存在,一套完备自足的规则体系、制度运作及其相关知识,因此“法律”可以跨越历史、社会乃至文明进行移植,就像罗马法发展为民法法系、普通法发展为普通法法系一样。“法系”概念实际上是对法律移植历史的概括和总结。然而,对法律移植论的批判往往强调法律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乃至自然地理的内在有机的整体性联系,意味着法律不可能脱离“法的精神”而存在,法律移植必然牵动整个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的移植和重建。

  

   罗马法的移植运动首先通过欧洲大陆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形成了大陆法系,这不过是发生在欧洲文明内部的法律复兴运动。普通法的移植主要通过在初民社会建立殖民帝国而顺势扩展。比较之下,晚清以来发生在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要复杂得多,因为中国不属于欧洲文明,也非初民社会,而是具有历史悠久、幅员广阔且高度发达的文明体系。从这个角度看,晚清以来的法律移植无疑是法学研究的重大题材,成为法律移植逐渐引发文明秩序的整体移植和重建的经典案例。这恰恰证明了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洞见:法律移植必然引发社会秩序乃至文明秩序的重建。鸦片战争带来了“不平等条约”从而引发国际法被引入中国,推动了国家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观念的变迁,不仅建立总理衙门、翻译国际法和西方理论文献,建立现代海关体系和财税体系变革,更重要的是将中国的小农经济纳入到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促使中国小农经济逐步解体,形成沿海口岸城市与内地农村的二元体系。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并作为平等的主体加入到欧洲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中国被迫放弃传统天下体系而将自己转变为欧洲式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国家,这就推动了晚清宪制改革、法律改革乃至革命,最终建立西方模式的共和国。然而,帝制复辟和共和国不稳固又被追溯到其文化基础,法律移植运动引发文化革命,从而废除中国传统教育和知识体系,引入西方现代的教育和知识体系。由此,法律移植与经济革命、政治革命乃至文化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整个文明秩序大转型中的内在环节。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法律移植实际上是一场漫长革命进程中的法律革命,即摧毁中国传统文明塑造的中华法系,引入西方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生长出现代政治法律秩序。可以说,我们今天依然处在这场法律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在这个法律与“法的精神”互动的法律移植进程中,一方面法律作为一套相对独立完备的规则体系、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一旦确立起来就会形成一个自动运转的系统,既是一种摧毁性力量,也是一种建构性力量,作用于其他社会系统。可另一方面,法律系统并不非自足的,法律移植、制度创制到法律制度的运行高度依赖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政治实践,包括政治观念、政治决断、政治利益和政治力量的推动等。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说,法律始终都是活生生的政治生命的结晶。法律的诞生意味着规则和秩序的建立,意味着活生生的流变中的政治的消亡。然而,新的政治生命又必须摧毁旧的法律秩序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革命”这个概念本身包含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冲突和张力,活生生的政治往往展现为生机勃勃的革命,而法律虽然可以成为革命的工具和手段,但它本身包含着对革命的约束和消减。因此,理解近代以来这场漫长的法律革命,乃至世界范围内法律移植运动引发的法律革命,首先必须考察政治与法律、法律与革命的内在关联。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法的精神”,那么将政体、经济、文化、地理等要素统合在一起的活生生的力量乃是政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政治,法律的创生来源于政治,法律的死亡也归因于政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政治。在最广泛意义上说,法学从一开始就是政法法学,无论服务于法秩序的建构,还是服务于法律职业技术操作,无论服务于法律的正当性思考,还是服务于法律的运作分析,都需要从政治视角来理解法律。

  

   二、政法的根基:承认政治与革命政治

  

   由于近代以来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移植品格,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实现了与西方接轨。当时西方法学理论的思想主流乃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而在中国法学界,吴经熊可以在美国法学院开设自然法的系列讲座并出版学术著作,而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至今依然是法律社会学的经典之作,至于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它依凭的成文立法体现在民国的《六法全书》中,但就理论而言,最终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

  

   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和政法体系的建立,曾经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被看作是资本主义法学理论遭到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取得了唯一的正统地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具有的综合性和贯通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统合了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关要素。比如共产主义理想本身就具有自然法的痕迹,基于阶级划分、阶级斗争和国家统治来认识法的本质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学法学的路径,而强调法律的暴力镇压职能无疑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核心。由于马克思主义与新中国建构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首先是一种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其法学理论服务于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由此,与党领导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法体系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也就形成政法理论,是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可以说,政法理论乃是西方法学理论进入中国之后,与中国的国家建构和法制建构实践相结合,形成的一套扎根中国本土的现代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政法法学之所以吸收并取代三大法学流派而取得“罢黜百家,独尊一家”的局面,不仅仅是思想的综合性和贯通性,而是由于近代以来的中国革命进程经历了从“承认政治”到“革命政治”的转向。众所周知,晚清的宪制法律改革乃至革命,无非是将自己从一个帝国文明秩序改造为主权国家,宪制法律移植与“改土归流”以及新疆、东北设行省的政治举措同出一辙。这场宪制法律移植与其说是枪炮下的被动接受,不如说是中国人在接受西方关于文明野蛮观念的新尺度之后,展开的一场积极主动的革命运动。在西方理论话语中,中国传统被描绘为一个愚昧野蛮的国度,而西方被塑造为开化文明的国度。在这种文明与野蛮的话语塑造中,中国如何全面学习西方的技术、器物、制度和文化就成为中国走出愚昧迈向文明必由道路。在这种背景下,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乃至国民革命始终秉持“承认政治”的逻辑,即以西方文明为尺度和标准,对“野蛮愚昧”的中国进行全盘改造,从而将中国变成西式的文明国家,获得西方文明国家的认可,加入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这个俱乐部中。“承认政治”的典范就是作为文明“优等生”的日本,因此,甲午战败后的中国的政治改良和革命乃至法律移植实际上是以日本作为样板,而日本又以欧洲为样板,今天很多西方法律概念的中文翻译是由当年日本人完成的。正是在“承认政治”背景下,先是日本的法学家、后来是英美的法学家直接指导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教育,从而推动中国法学与当时西方的法学研究接轨。

  

   然而,巴黎和会沉重地打击了几代中国人期盼获得西方认可的“承认政治”,由此引发五四运动并加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恰恰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来分析法律,从而揭露西方所谓的“文明”话语,指出包括清末法律移植而来的一套法律话语和法学理论,最终不过是服务于其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政治压迫的工具。中国人要想获得真正的独立解放就必须从“承认政治”转向“革命政治”,将人民大众凝聚为真正的政治主体,彻底推翻历史上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通过法律支配建立起来的阶级压迫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并将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正统地位,无疑是这种“革命政治”的产物。因此,“承认政治”和“革命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和独立性问题。“承认政治”实际上否定了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中国在国际上只能作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依附于西方主导的世界帝国秩序,在思想文化上必须认同西方人确立起来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一句话,西方人作为政治主体展开文明创造和文明秩序的建构,而中国人作为尾随者只能努力学习西方成果而争取获得西方的认可。在这个意义上,承认政治从一开始就假定了历史终结,全面的法律移植以及由此带来的文化改造就成为必然。然而,“革命政治”肯定了中国人的政治主体性,即中国人有确立自己的价值观、选择自己迈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乃至生活方式的能力。“世界上本没有路,走到人多了就变成了路”。由此,人民为自己立法的自由精神恰恰是“革命政治”的核心。

  

   在“承认政治”下,立法工作基本上就采取法律移植,传统社会中形成的礼法习俗唯有符合西方法律标准才就被吸纳为法律,不符合西方法律标准就被看作“非法”而废除,而在司法过程中就形成“法言法语”的法律职业主义的专制。然而,在“革命政治”下,人民的主体性首先就体现在立法中,即唯有在生活实践中经过人民的检验行之有效成熟之后,再总结经验将其上升到法律,在实践中检验的过程恰恰是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来摸索、实验的过程。因此,采用一种实验主义的思路,将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让政策和法律形成有机的互动,乃是人民自下而上作为立法者来立法的重要途径。这种人民立法的模式与法律移植采取的自上而下专家立法的模式形成了截然对比,在后一种立法模式中,真正的立法者其实是创造这些法律的外国人民,而中国人面对移植法往往变成被动的有待驯服的客体,由此引发“秋菊的困惑”。同样,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判决也不是专业化的法律机器运作,而是创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独特的法律调解制度,其要义无非是让普通百姓的意见与职业法律人的意见、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进入到一个平等交流的民主政治空间中,形成法律的人民性与民主性、法律的科学性与专业性之间的平衡。今天司法活动中强调的司法判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然秉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人民主体性的精神。而这一切意味着新中国不仅在开辟自己的现代化道路,而且也在开辟“人民立法”与“人民司法”的独特法律道路,逐渐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不同于西方的法治模式。

  

   三、从政法理论到新政法理论

  

在法律革命的背景下,政法理论必然包含了法律与革命之间的矛盾。这就意味着政法理论所建构的法秩序始终处在一种动态运动和变革状态中。恰恰在这种活生生的政治运动和变革中,法律在不同的时代因应不同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理念而呈现出不断变化的面貌。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之后的法治建设割裂开来,将所谓“刀制”的“法制”建设与所谓“水制”的“法治”运作割裂开来,(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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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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