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中国共产党创造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历史叙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 次 更新时间:2023-01-17 21: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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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法治发展道路的光辉历程,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而且正在深刻影响世界历史进程。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百年法治奋斗进程中,实现了法治机制创新、法治文本创新、法治话语创新,凸显出中华法治文明的鲜明特色。法治机制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本,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形成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法治文本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表,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迈向法典化新阶段;法治话语创新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里,表明经过党的百年法治奋斗,不断凝练的中国式法治话语体系正在发挥理论支撑、法理论证的关键功能。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  习近平法治思想  百年法治奋斗  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作者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重庆4011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P45—P58

  

   “读懂今天的中国,必须读懂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奋斗的实践探索及其取得的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促成了系统性的理论创造,走出了一条自主性中国法治发展道路,打破了西方关于法治现代化发展模式和人类法治文明形态叙事的机制格式化与话语垄断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坚持自信自立,立足中国具体国情,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生动展现。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022年8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回信中勉励外文出版社的外国专家时再次强调:“今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大召开十年来,“我们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中国共产党中心任务的重要内容,而“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世界意义。要深刻理解和完整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等范畴的基本规定性,需将其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大历史观视域。“中国式现代化”题中之义包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题中之义包含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具体而言,“新”在尊重本国国情、遵循实践牵引、不惟别国模式;“新”在百年法治奋斗所开辟的新道路;“新”在坚持机制、文本、话语百年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机制、文本、话语三个基本维度上,创造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形态。其中,法治机制是根本动力,法治文本是显性成果,法治话语是内在建构。“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清晰映照了来时的路,有力昭示了未来的路。”着眼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法治奋斗历程,提炼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实践表达和理论创造,有助于深刻把握中国法治发展规律和时代大势,推动中国法治事业行稳致远。

  

   一、法治机制创新: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历史发展是无数个人合力作用的结果,但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一致的行动。权威与民主的辩证关系,构成人类社会生活的永恒景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既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更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理事实。历史充分证明,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中国的一切事情都难以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在百年法治奋斗历程中,党的法治领导机制不断成熟,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逐步定型,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法治领导机制的创新。

  

   有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法治,具有现代政党驱动型法治的新特征。也有学者提出,从历史上的礼法合治,到当代的党规国法合治,“双轨法治”的深层结构使得中国法治具有“复规范性”。与西方内生型法治现代化、外发型法治现代化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融汇理论与实践,把法制(法治)建设作为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保障和实践动力。党的使命感涵盖法治事业,党的领导力赋能法治建设,党的组织性提升法治效能。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载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其目前奋斗”七条目标,其中第3条是“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第7条是“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这些法律目标又包括“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以及“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权利”等。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第一部土地法,是党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创造性总结。1931年11月,周恩来代表中共临时中央政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宪法大纲》,提出17条原则要点,随后组织《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加紧起草完稿后提交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49年9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会上,毛泽东向全世界豪迈而庄严地宣告:“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1953年底至1954年初,毛泽东在杭州亲自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文本,完成四读稿。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亲自指导宪法及重要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布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领域深化改革,亲自担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亲自主持民法典等一系列重大法律的起草工作,深刻回答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涉及、前人从未遇到、西方法治理论无法解决的许多根本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党领导法治确保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和高质效能,同时也以法治化方式保障了党的领导地位。1954年颁布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后,所形成的一部巩固和壮大人民政权的重要宪法文本。1982年宪法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进一步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特别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条郑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由序言增至正文,由历史性确认增至规范性表达,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表述更加全面科学和规范有力,强化了宪法第一条的“国之大者”的权威属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所进行的重大创新,体现为依法执政。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强调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深刻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发展变革和制度创新。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全会规格,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专题研究,作出系统部署谋划,并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深刻命题,深刻提炼出党依法执政的具体措施,并提出“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要求,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以及“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清晰指明了党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方法指引,标志着党对领导法治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执政规律的认识日臻成熟。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推动了国家宪法体制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更加凸显了党领导法治的组织优势、制度优势,从而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提高了党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是党的重要历史经验,也是党领导法治的重要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真命题则是“权大还是法大”。首先,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具体到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个党政组织,那就必须坚决服从宪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即使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也一定要划分清楚界线,“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干预,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些论述深刻阐明了党和法的根本一致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统一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完善领导法治建设的科学机制。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机制逐步定型,从而使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法治领导机制日趋完善。法治动态运行离不开党领导立法的机制支撑,一方面,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党领导立法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立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党保证执法的机制,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任意执法、违法执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允许假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行不当干预之实,由此形成党支持司法的机制。而党带头守法的机制,则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在观念层面认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与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权威的一致性,更在实践层面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守法。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体现为规范性与引领性的统一。如果说规范性体现在党对法治建设的系统谋划与组织推进,那么,引领性则体现在通过党带头严格守法所形成的示范效应。带头守法来自党一以贯之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对自身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党领导法治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也彰显了党对法治的坚强领导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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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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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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