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读懂中国共产党 建立新的法治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17 次 更新时间:2022-11-1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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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2022年9月17日,由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协办的“监察法的新发展与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成功举行。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旭在大会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


尊敬的马书记、马校长,尊敬的胡会长,各位同仁,大家非常辛苦,今天从早上8:30一直到现在,这是一场跨学科的头脑风暴。我觉得刚才马书记、马校长讲得特别好,充分展现了一位经济学家的冷静、理性,专业和深深的忧患意识,其实也碰触到我们纪检监察工作的很多主题主线,例如,有效、有力的监督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里,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九大监督体系相互贯通、协同配合。这其中就有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的重要元素。同时,我觉得马书记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学术研究很重要的现象和规律,就是一个学科的基础命题和基本原理,往往不一定是这个学科自身的学术逻辑能够自恰提供的,它可能需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的理论预设和原理支撑之上,我想这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讲的“知识的内在支援”,通过这种工作,知识跃出自身,形成更大范围的、更加完整的、更加连贯的体系,实现创新和增量。

今天一天的讨论,大家从不同知识背景、价值预设和问题意识出发,其实归根结底都是在讨论一门新的学科,如何建立自主知识体系的课题。我简单地谈一点体会。我们从早到下午,各位专家学者围绕两大主题给我们贡献了精彩的讨论。正如马书记刚才观察到的,虽然他只参加了后半场,但是我觉得他很敏锐,他已经捕捉到了在看似连续的主题讨论里,其实有很多矛盾、张力、紧张,这说明一个初创的一级学科,建立自主的知识体系有多么艰难。习近平总书记4月25号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要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刚刚列入新一级学科目录的纪检监察学和中共党史党建学,其实是最有知识体系自主性塑造可能的,因为构成它们知识体系来源的经验素材具有极强的中国本土性。但是知识素材是中国的,不代表就一定能够提炼出中国的原理,进而形成一个不依附的、不虚构的自主知识体系。什么是知识体系?按照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的讲法,知识是在理性的作用下,对杂乱无章的现象经验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和建构的结果,建构意味着经验不直接创造知识,认识主体的理性活动才能创造出认识对象。因此,尽管我们有纪检监察实践和经验的富矿,但能否建立起自主的知识体系,归根结底我觉得取决于我们能否自主的运用理性,进行理论建构,而绝不是对经验简单的观察、描述、记录和复写,正如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所言,历史学研究绝不是“做历史的拾荒者”。

而建构离不开提出一套融贯的理论,但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正如今天最后一位与谈人池老师所言,我觉得他讲得很好,建构无矛盾、融贯的纪检监察学原理,我们首先在讨论中就呈现出很多并没有打通、不能通约的障碍,尤其是纪与法、党与国两套话语思维体系怎么打通?两套行为模式体系怎么打通?两套规范制度体系怎么打通?所以我想今天其实更多的不是凝聚共识,而是彰显差异。

那么我想这呈现出一个初创的学科,在它发展时期必然展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尽管生机勃勃、元气淋漓,但是其实也还是比较简陋的。我们既应该为国家学科战略布局重大调整而欢欣鼓舞,同时也要感到任重道远。这样一套自主的知识体系对于纪检监察学怎么建构?我的体会是,恐怕我们还是要找到这个学科最根本、最基础的一些原理。因为只有把通过原理的价值统合和概念展开,四个二级学科才能在同一个原理体系里生根发芽。而纪检监察学的原理支点,毫无疑问,我同意蒋劲松老师的观点,离不开理解“党性”,离不开对中国共产党的学理化解读,我以为,只有读懂中国共产党,才能在这个基础上为他的外部规范体系,建立符合中国的世界观,也就是说,纪检监察学的到来意味着我们最终要建立新的中国法治观。

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要读懂中国共产党,读懂他的理论形态和构造,才是进行理论建构的起点。我根据今天会议的讨论和思考,做出四个要点的概括。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使命驱动型政党。这意味着它有理想的政治道德世界观和严格的自我约束性,以实现自我承诺的高远使命。受理想、天职召唤的人,都有一套严格的责任伦理和自我救赎心态。也意味着它与利益追逐型政党是不一样的,在党的宗旨、教义里,不可能容接受马克斯.韦伯在官僚社会学中的“官僚赎买”理论,也不会允许“政治献金”等一套“利益政治”制度安排,不可能靠现实利益和对价去维系成员的体制忠诚,也不可能将昂格尔所谓的“政治市场”里利益俘获当作游戏规则。为什么纪检监察学要将廉政学作为重要二级学科,为什么廉政建设是如此重要的工作主题,为什么总书记曾经痛批“为官不易”的论调,而党纪通过《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延伸在法律层面提出了非常多道德风纪和公职人员理想人格的要求。这实际上反映了使命型政党的逻辑。

使命型政党的完美政治道德世界观和纯粹的行动法则必然意味着它的知识体系里要包含道德律令的部分,而不是单一的法律规范,我们不能简单认为纪检监察学就是监察法学,而监察法学就是简单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学相连接,“四种形态”蕴含了大量的“理想规范”;“监督、调查、处置”里,日常监督的理论就不完全是法的理论,但实际上“前三种形态”和“日常监督”的政治思维如何与规范研究结合,我们的理论还非常薄弱。例如前面学者谈到的“谈话”,怎么进行规范建构?日常监督的程度标准是什么?有哪些基本环节和程序能够通过规范和制度具体建构起来?监督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我们现在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种出现的溯源式监督、嵌入式监督、治理式监督等新形态,如何与法的思维、法的理论、法的规范融贯起来,其实理论上还很薄弱。

第二,中国共产党是权力集中型政党。使命驱动型政党所要求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执行能力决定了它的集中权威统一行使权力。当这种政党治国理政的时候,权力集中的逻辑就一定会通过制度模仿进入到国家权力和机构的建构中。现代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有两种最有影响力的理论范式,一种是自由主义宪法所主张的封闭平衡的制约型,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尤其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论证的议行合一型。中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安排既不是封闭的权力平衡与制约的模式,也超越了议行合一,因为在列宁的国家理论和实践里,“议”和“行”是由一个机构一套人来完成的,最后谁来监督行使权力的人?列宁打破了权力自我监督的闭环,而提出由人民来直接监督、直接罢免,因为所有行使权力的人都是人民的勤务员。

2018年宪法修改后,监察权的设计,实际上成了一个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政治建设为统领,在规范上以权力机关统摄的权力闭环,其基本环节就是就在权力内部完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周期运行。监察权就是很重要的监督权,在宪法地位上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各司其职,也有衔接和交叉,一个管人,一个管事,形成合力。这在本质上是权力集中型政党的规范表达。

第三,中国共产党是自我调适型政党。使命型的自我约束要求和权力行使的集中、闭环,必然在逻辑上决定了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是自我调适、自我革命。在中国没有反对党,中国共产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长期一党执政的地位是宪法明确规定和保障的,这就注定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要监督,只能建立在自我调适的逻辑上,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第二次回答黄炎培之问,是自我革命的战略思想。权力的闭环行使预设了一定有监督这个环节,而同时也意味着只有是自我监督才能保持闭环的预设,这就是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的理论逻辑。

最后,中国共产党是引领范导型政党。宪法不仅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权,也赋予了他领导权。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管党治党,还要全面、广泛、直接治国理政,要规范自身,也要建设和保卫社会。执政党、领导党不但要加强建设自身,还要在国家治理层面保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这是一种引领、范导的政党功能。这意味着他对人民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意味着不能无原则接受“党政分开”,这是纪检监察作为专责监督实现党和国家机构合署办公、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的组织原理基础。

所以,在这四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逻辑和基本原理前提下,我觉得法学界一个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通过纪检监察学,尤其是监察法学的研究,建立新的法治观。近代西方的“法治国”观念来自康德,“国家是一群人根据法律的结合”,这里面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有抽象的平等自由主体的法权联合,与中国的理论语境和实践环境,相差不以道里计。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念来自英国,那是议会主权下的有限政府和司法独立,以控制恣意的裁量为要义,也在本体论意义上与我们的理论逻辑并不兼容。监察法学时代的到来,必然意味着刷新法治观,要求我们的法治观要在吸收现代世界政治价值与原则条件下,与我们自身的政党理论逻辑相配套,相适应。如果不能做到上述,则对监察规范的解释、建构与体系化就会始终存在两张皮,只能生搬硬套、附会牵强。所以我也觉得池老师最后的发言,因为他有十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说实话,他对目前监察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可以说是洞若观火。中国法学界有没有能力、有没有抱负,研究真问题,实现真正的知识增量和创新,与国家治理的深层次逻辑同频共振,而不是简单追求理论表述的漂亮、时髦,监察法学是一块试金石。

这个新的法治观,我觉得至少作为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的监察法领域,我觉得至少也有四个要点:

第一,中国是统合型法治观。一言一蔽之,就是法规范体系追求效力来源的单一,内容来源的多元。这与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即便经过了后来的法典化运动,仍然是效力来源多元、内容来源取向单一的趋势正好不一致,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存在于一个主权国家法律体系中,是很常见的现象。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之所以都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在于我们预设的规范体系在效力上一定是一个体系的,以宪法为根本,形成一套体系。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咨询论证机制的运行强化了这种统合性。但在内容上,监察法的元素包含大量的党纪、党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监察法规。甚至实现衔接、转化和协同。所以,后半场老师们都会热烈地讨论到《立法法》修改中的监察法规这个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制定监察法规,因为我们必须要在尽量保持法渊源有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之间的效力层级结构,同时又要让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在内容上贯通起来。这归根结底是中国的治理传统,是“公天下”的基因,是对治理标准的破碎化、碉堡化、割据化的警惕。这就是统合型法治观。

第二,中国是互动型法治观。在一个统合型的法体系里,规范来源不一样,它的内容难免出现冲突。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所以它是一种互动型法治观。在这样一种党规与国法良好的互动和相向而行的过程中,增强治国理政整体的合力。

第三,中国是实践体系为基础的法治观。这与西方17世纪以来,以公理和定律作为基础的静态演绎法律观是完全不同的。17世纪以来,配合古典自然法运动,民族国家的兴起,应该说西方的法治观更多是一种演绎性的公理体系观,由几条基本、普适原理推出具体的规范和具体的命题。但是我们的法治体系实际上既强调法的整体运行和实现,也不接受一些先在、固定的法律原则。所以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法律规范演进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很多实践经验事后取得规范效应。只有在动态实践中才能消除经验与规范、实然与应然的矛盾,立法只是事后的确认。

最后,中国是服务型法治观。习近平总书记有一个说法,依法治国既要追求公转,也要追求自转。追求自转就是法治本身的体系,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一系列确保法秩序自身具有某种正确品性的追求。但是,法治在中国一定还要追求治国理政的其他效果,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全面从严治党。因此,我们的法治思维是一种“大法治思维”,用卢梭的话来说,是一种“大立法者思维”,在监察法学的领域就是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当然,尽管我们要追求这种服务型法治观,但是这个服务的前提是不能消解法治本身的价值与正确品性,这点胡老师讲得非常深刻了。

上面就是我个人从学理上结合各位老师的发言,做的一个理论研判。从中国的政党原理出发,我们需要建立新的法治观,这可能是我们为这个学科打地基、建基础,培育它的基本的学理逻辑的一个起点。所以,今天也是特别感谢各个专业我们的老师们、专家们,为我们学会这次会议贡献了特别好的智慧,再一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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