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国际调解院动议彰显“一国两制”新制度使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6 次 更新时间:2022-11-08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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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2022年10月21日,中国外交部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这是“一国两制”范畴内地与香港就涉外法律事务展开的积极合作,也是中国彰显参与全球治理制度性角色的重要体现。此前,中国已与有关国家协商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达成了建立这一新型国际司法组织的政府间意向,但具体的公约起草与组织建设工作尚未展开。此次中央选择香港来具体承接这一国际组织的有关筹备工作并落实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的制度责任,是“一国两制”新制度使命的展现。

中共二十大宣告“一国两制”长期坚持,香港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角色,是国家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战略杠杆。国际调解院在港设置,是中央坚持“一国两制”,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地位与优势的具体举措,有助于香港繁荣稳定及国际地位的强化。

在十四五规划关于香港角色的“八大中心”目标中,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是关键目标之一,国际调解院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致力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型组织,可以有效增强和扩展香港既有的争端解决服务体系与功能。调解是诉讼、仲裁之外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制度性成果,也是相对于西方法律文化之诉讼中心主义的比较优势。以国际调解院承载和传播调解型东方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智慧,是中国文化走出去及服务于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创新。

当今世界秩序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乌克兰战争暴露出联合国安理会机制的重大漏洞,国际法院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制也难以解决此类国际争端,同时世界各地区的武装冲突、领土纠纷、难民危机、地缘政治矛盾等层出不穷,国际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争端解决需求。中国作出这一倡议并落地香港,是积极承担全球治理责任并提供全球安全公共品和制度机制的正当之举,并显示了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要素思考与理性行动。

中共二十大确立了民族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系统目标,需要各层次的具体计划和行动加以支撑。美西方主导的霸权体系及掌控的国际组织体系,对中国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损害。中国积极筹建新的国际组织,增强在全球治理范畴的制度性作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展开世界体系内涉外法治斗争的战略性动作,是一种国家竞争与国际法治的思想自觉与实践突破。

选择香港,既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范畴对香港国际地位与作用的强大政策支持,也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与法律服务能力的高度肯定。香港在筹备国际调解院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其一,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宪制秩序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其司法独立与法治享有极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实际的制度运行能力,法治指数排名处于国际领先区间,具备筹备和运行国际调解院的主要条件和基础性能力要素。

其二,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比较而言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这里除了香港本身的法律服务能力与法治地位之外,还与香港作为贯通中西的文化枢纽地位以及相对中立的国际大都市地位有关。存在国际争端的争议方对在香港进行有关调解和对话,在接受性上是最高的。

其三,香港既有的法学教育、法律服务业水平、外籍法官与外籍律师的有关政策安排以及香港特区政府承接和处理国际争端业务的意愿和能力,都是值得信任和期待的。关键是,香港的法律专业性、法律人才国际性与中央政策的全力支持相结合,可以为国际调解院的成功运转提供强大支撑,从而显示出“一国两制”在提升香港法律服务能力方面的新进展和新作为。

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设立是这项工作的第一步,它需要展开的相关工作流程包括:

其一,在国家主场支持和香港特区主动配合下,在已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的基础上,设立国际调解公约的有关起草小组,起草公约条文草稿,作为政府间协商和缔约的基础。

其二,协调组织各国政府代表就公约草稿进行多轮谈判、修改和定稿,召集各国政府代表开会并审议通过。

其三,在公约基础上并经公约授权,在香港成立国际调解院,完成这一国际司法组织的合法化组织建设。筹备办公室在调解院设立后可转化为该组织的秘书处,协助进行行政性事务管理及国际调解工作的程序性展开。

其四,筹备办公室在筹备期间可依授权开展一系列的合法化工作,进行广泛的对外联络沟通,组织有关会议及专家组,积极推进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与机构建设。

国际调解院是香港国际地位与优势的全新增长点,是中国大国外交与负责任参与全球治理的制度性贡献。这一新型国际组织的落地对香港未来发展而言,具有如下积极影响:

其一,弥补香港在国际调解范畴的制度性和机构性不足,使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制度性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展,形成诉讼、仲裁、调解相结合与相互促进的健全法律服务体系。

其二,增强“一国两制”下中国在香港的国际化参与和治理能力,利用好香港平台解决国际争端,体现中国对联合国宪章有关和平安全义务的制度性承担。

其三,提升香港法律服务人才层次,增强香港在法学教育与调解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学术和职业影响力,将香港打造为全球调解服务中心。

其四,以国际调解院为典范,为中国及香港特区协同创制新的国际组织、领导缔结新的国际公约以及坚持和凸显和平发展核心价值观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制度操作方案。

其五,在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及世界体系剧烈演变的条件下,国际调解的客观性需求将极大增长,香港在国际调解院层面的开创性工作将为香港带来高端服务业的新形态和新增长,也会带来全球对香港地位及“一国两制”的更好理解与认同。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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