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开放的中国面对境外媒体更加自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80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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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去年12月 1日,新华社全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7号,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 17日自行废止。正是这个放宽境外媒体在华采访的规定出台,本届两会在对待境外媒体方面非比寻常。截至2006年12月,共有来自49个国家321家新闻机构的619名记者在华常驻,其中当年新增外国常驻记者104名。据两会新闻中心消息,截至3月1日下午5时,已有2309名中外记者报名采访两会,其中港澳台记者392人,外国记者504人,已经超过去年的人数。(境外媒体放宽采访 首战两会,http://news.qq.com/a/20070302/001770.htm, 2007年03月 02。)

新华网报道说,为方便中外记者采访两会,今年两会新闻中心首次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境外记者以往采访代表,一般要通过新闻中心或代表团的新闻联络员代为联络。今年,境外记者可以继续通过新闻中心代为联系,也可以直接联系代表团和代表新闻中心在网页上公布了各个代表团驻地,点开两会新闻中心网页上的数字地图,各代表团驻地的详细地址清楚地标注在地图上。在网上新闻中心,中外记者可以直接及时查询到会议议程、日程及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开放代表团团组会议等信息。以往记者报名采访,都是先到新闻中心领取报名表格,填好后再送到新闻中心,需要几个来回,为方便记者报名,今年新闻中心首次采取了电子报名方式。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可以直接在新闻中心的网页上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至相关记者组的电子邮箱即可。现在的两会新闻联络员主要是为记者服务,帮助他们联系和安排采访。新闻中心还首次给各代表团的新闻联络员配备了北京地区的手机电话卡,并在代表团抵京后及时公布电话号码。这样,记者可以随时通过电话,请新闻联络员在采访方面提供帮助。这些做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多年来尚属首次。

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颁布之前,我国对境外媒体的采访管理是通过1990年 1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来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 “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 ,“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 ”因此,我国法律对外国记者在境内的采访有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过批准;二是被同意派遣的记者只能进入向外国记者开放的区域;三是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1990年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新闻机构在华采访的有关规定依旧有效,不一致的内容以新的规定为准。)

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对上述三个限制的后两个方面都进行了改变:该规定第6条规定: “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由于“被采访单位和个人 ”并没有限制于奥运会主要活动区域----北京,所以,外国记者采访不再有所谓“开放区域”的限制,外国记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进行采访;也不需要经过“有关外事部门”的同意,这意味着外国记者临时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的接待单位出具邀请函并且陪同。此外,第7条还规定: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结合前面第 6条的规定,这一规定还赋予了中国公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权利和协助外国记者采访的权利。因此,这一规定不仅方便了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实际上也是扩大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增加了中国公民向媒体提供信息、行使表达权的范围和途径。所以,《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正是中国政府扩大中国的信息公开程度、落实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次伟大实践。

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 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它基本自由的试金石。因此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务公开、信息自由写进了宪法。中国对境外媒体的开放态度,将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可以让世界更好多地了解中国,也可以避免世界对中国的误解,国际上很多关于中国的谣言恰恰是因为对境外媒体开放不够造成的结果。

这一规定也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根据《公约》第19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可见言论自由是“不论国界 ”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 “记者无国界”、 “新闻无国界”、 “言论自由无国界”原则。我国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没有由人大批准加入,但是这一公约可以作为国际准则指导立法和司法。我国宪法同样也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言论自由规定表达对象的限制,只要没有泄露国家机密和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外国记者发表言论还是向中国人发表言论,这都是自由的。境外媒体对中国政府进行监督,对于完善中国的民主与法治,保护中国公民的权利同样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安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我国公民自己同意就可以接受境外媒体的采访、向境外媒体提供信息,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次重大进步。

中国进一步对境外媒体的开放,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国际社会的坦诚和自信。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 要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外界介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也不回避我国存在的问题。”对境外媒体进行限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回避我国存在的问题”,担心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近些年来,我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坚持加强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重视对外文化交流,显示出改革开放、团结进取、平等友好、坦诚负责的国家形象。国际上对我们客观、理性、友善的评价越来越多。”正是基于这种坦诚和自信,在 2008年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境外媒体的进一步开放,也是新闻自由的一次大胆“试水”,目的之一是寻找既能与国际接轨,自身又可承受的新闻开放尺度,为2008年奥运会后推行新闻改革、增强信息公开、扩大公民权利铺路。

正因为中国政府坦诚、负责和自信,我有信心认为,虽然新《规定》实行期限只有一年,但在这一次实验之后,中国政府将会在这一新规定实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在完善的前提下以其他适当的法律法规形式,将这些民主法治的措施固定下来,作为常态推行。

2007.3.3,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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