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0 次 更新时间:2022-05-20 15: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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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进入专栏)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种新的法治理论范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管党治党和七十多年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吸收中华五千年优秀治理文明基础上的跃升,是人类治理文明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的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包括一块奠基石、两个基本原则和三法一体。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领导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原则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内涵原则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由此形成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和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人民的三法一体法治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既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也是人类法治历史上的转折点。从中国法治历史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从礼法并治的中华古文明治理模式到党规国法一体的中华新文明治理模式的跃升;从人类法治历史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登上历史舞台,将替代直至今天仍然被很多法律人视为普世价值的资本主义法治模式。

   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个维度

   一年多来,中国法学界致力于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给原本西化的法学界带来一股清新的风气。中国法学界也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各种解读,但总体而言缺乏理论深度、历史维度和时代内涵。我们不能就事论事,仅仅停留在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必要从大历史和新时代视角来深化、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使其成为真正指导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科学理论,成为引领人类未来的法治理论。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至少需要有以下四个维度: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集体智慧的结晶,而非仅仅习近平同志个人的思想,更不仅仅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总结的“十一个坚持”。新时代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习近平同志的个人思想毫无疑问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然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整体上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集体智慧的凝聚,所以全面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仅必须研读习近平同志在各种场合下的讲话,而且需要研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重要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六中全会文件,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文件。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一百年来管党治党和七十多年来治国理政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的思想,需要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发展中来理解。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新中国成立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五部宪法,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出台了两部重要党规。关于治党与治国的关系,邓小平在1978年明确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明确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可以推论出“全面依规治党”,而且全面依规治党应该先于全面依法治国。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放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历史中来理解。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是唯一没有断裂的文明。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由秦皇汉武奠定的礼法并治文明是人类历史上最优秀的文明,两千多年只是改朝换代,文明模式一直没有改变。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特别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先秦时代管仲、李悝、商鞅、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就影响深远。”对于儒家所倡导的德治,习近平同志更是信手拈来:“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刑,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2]西方近代法治文明对中华古文明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中华民族经过一百八十年的烈火重生,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一百年的探索才逐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中华新法系的初步形成,中华新法系是党规国法一体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放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来理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法治”就是指产生于英国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治理模式,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就是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其他治理模式都被打入冷宫。事实上,人类历史上的法治模式多种多样,法治也不会停留在资本主义模式。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之上的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新法治模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基于社会主义实践提出的充分吸收人类优秀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作为新范式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涉及党和国家的方方面面,“十一个坚持”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并且可能有更多的“坚持”需要提出来。为了避免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有必要从整体上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层次结构和逻辑体系,揭示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这样才能纲举目张。

   首先,中国必须走法治道路。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宪法修正案语重心长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次讲、反复讲,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了集中阐述。我说过,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3]“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被写进宪法第一条就是强调依宪治国的结果,因为自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就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必须旗帜鲜明地在宪法层面上明确下来。

   其次,中国法治不同于西方法治。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一些外国政要也经常跟我谈‘法治’,听下来他们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就是他们搞的那一套东西,不亦步亦趋跟他们搞就要被打入‘异类’。我告诉他们,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最好不要用你们那套模式来套我们。”[4]这个所谓唯一的西方法治模式就是基于资本主义政治的资本主义法治模式。中国与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果用西方法治模式来套我们,必然否定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既要走法治道路又要走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法治道路,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种新范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是社会主义政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可能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基础上通过修修补补或者加上“中国特色”来理解和完善。

   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解“党大还是法大”的突破口。习近平同志直面“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法是一套行为规则,这两者怎么会有‘谁大谁小’的问题呢? 有的人之所以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因为它确实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一些现象。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一手遮天、无法无天,根本不把法当回事,法治观念不强,决策不讲程序,办事不依法依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5]领导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之所以不把国法当一回事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来自于党组织,法治中国的核心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6]习近平同志从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的高度解决了这个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7]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基础上的,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奠基石,正是此点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新范式。

改革开放以来,主流中国法学界将资本主义法治当作唯一普世的法治,漠视或者淡化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指出:“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总是企图让我们党改旗易帜、改名换姓,其要害就是企图让我们丢掉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丢掉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而我们有些人甚至党内有的同志却没有看清这里面暗藏的玄机,认为西方‘普世价值’经过了几百年,为什么不能认同?西方一些政治话语为什么不能借用?接受了我们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损失,为什么非要拧着来?有的人奉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金科玉律,不知不觉成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吹鼓手。”[8]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和制度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前提:“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9]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首要的就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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