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论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02 次 更新时间:2022-03-1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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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一体化的逻辑是,以学科体系为统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依次推论展开。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来看,需要突破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范式藩篱,寻找沟通人权法内外视角的渠道,由此构建人权法学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三类学科体系。从人权法学学术体系来看,在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工程初步完成时,需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全新的人权法学命题,包括人权代际革新命题、合作权命题、融贯模式命题,并将其系统化为人权法学学术体系。从人权法学话语体系来看,应在完成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向话语体系的逻辑转换过程中,形成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律型人权话语、法治型人权话语和法理型人权话语,全面提升我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与说服力。

【关键字】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是新时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学术命题。作为法学领域的新兴学科,人权法及其派生的中国人权法学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持续关注的领域,并逐渐形成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方法及理论体系。然而,人权法学的诸多观点、概念、命题仍然存在原创力不足的问题,难以为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新时代任务贡献应有的知识创新体系。本文拟从整合中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下文简称“三大体系”)的视域出发,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命题、新表述,致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人权法学“三大体系”。

一、人权法学现有问题及重构思路

人权法学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均体现出独立性,端赖人权概念与法学研究的耦合。人权法学以国际人权标准、具体人权、人权理论作为学科对象,并主要运用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作为研究方法。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脉络来看,“二战”后对“人的尊严”的关注促进各类人权活动的兴起,人权由此成为各学科研究的重要范畴。从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历史学等都可以对人权展开研究,并能形成彼此相对独立的学科知识领域。除了“二战”后国际人权活动的蓬勃发展,近代法治国学说也日益成熟,由此宣告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乃是国家的应尽之责,实现基本人权得以成为国家的使命和目标。人权作为根本性的内容规定于国家宪法之中,并经由宪法与部门法的价值沟通,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于各部门法内部,使思想、观念范畴的基本人权转换为受法规范体系保护的基本权利及具体权利。有学者据此提出“关涉人权保障的法规范体系即是人权法”,这种观点阐明了人权法研究的学科范畴。但需指出的是,“关涉人权保障的法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内人权规范体系,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为,人权法学的学科体系就是以人权法规范体系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全面、系统的知识分类体系。从目前我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设置来看,一是直接以国际人权条约、国内人权规范为中心,分析、论证以及阐释人权规范的原理,形成了人权法学的一系列理论和范畴;二是以人权原理与部门法相结合,通过阐发人权原理的内涵,促进部门法研究的创新。因此,我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既有设置,其实已经形成统筹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与国内人权规范体系的研究格局,为法学研究乃至更为广阔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注入了人权知识资源,推动了国内人权保障的发展。

我国人权法学研究取向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人权法规范的客观意义,完成了对实证法的法律科学层面上的初步加工。但是,仍然存在关于如何建构自主性的人权法学学术命题以及自我更新、生产的学术命题之未竟事业。学科体系为学术体系的搭建提供了基本学科对象、研究任务及必要的组织机制,也就是指学科体系决定了学术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我国人权法学研究在致力于解释人权法规范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人权法研究的“内部观察”范式,在获取人权法规范的客观意义层面上取得重要的进展。但所运用的基本原理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确立的早期人权理论,即早期人权法“外部观察”范式取得的一系列学术成果。比如,从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内容、人权的形态等来定义人权概念,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等理解人权的本质与属性。这些既有的理论原理在长时段的研究中未能得到充分反思与诠释,难以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发展和变迁,无法提炼出具有标识性的概念与命题。这种现象可被概括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内部观察”与“外部观察”的二元分立。一方面,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由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所决定,缺失了对基础性原理的持续思考,使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建构过程走向封闭与静止状态。另一方面,人权法学学术体系是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根基,而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则是前者的具体阐释,二者是一种内容与载体的勾连关系。话语体系的生产机制、变革动力和表达效应与概念和命题的思想深度、关切广度及解释力度紧密相关。如果概念和命题难以为话语体系输送源源不断的内容,便会导致中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在国际人权学术研究中的缺场,进而带来中国人权话语权的弱势局面。对于人权话语权范畴而言,学界多从“权力支配”的竞争性角度来为话语权提升指明解决方案。这种策略当然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仍须看到,取得人权话语权的根本在于拥有一套具有自主性的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因为除了在现实国际人权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策略性不足,中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缺陷还在于思想与理论的相对匮乏。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是,使我国的人权法学学术体系能够充分解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从而扬弃既往陈旧的人权法学命题,并承载其解释与说理的首要功能。

从既有人权法学“三大体系”的一体化结构来看,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者的逻辑关联体现为依次递进,因而建构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的问题和任务也就逐渐明晰了。本文论证思路是,首先,需要突破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范式藩篱,寻找沟通人权法内外视角的渠道。如果说,内外视角的划分是将不同视角下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看作两个整体,而为了实现更为细致的区分,则要求对各子学科的本质、特点、功能及各自子学科之间的逻辑关联有更深入的认识。其次,在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工程初步完成时,在此基础上提炼全新的人权法学命题,并将其系统化为学术体系。最后,完成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向话语体系的逻辑转换,形成一系列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全面提升我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与说服力。

二、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独特构造

(一)传统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范式桎梏

以往人权法学学科体系论证主要从内在面向和外在面向两个维度展开。这两重面向的根据分别是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致力于寻找“客观性”与“公理性”的知识,因为近代科学观认为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范式应成为鉴定一门学科是否合格的标准。在沃格林看来,自然科学的辉煌进展使人们普遍认为数理逻辑是分析、建构一门学科的必要方法,并且运用此种分析经验世界的方法足以在社会科学上取得同样的成功。而持守传统社会科学研究进路的学者指出,与自然界不同的是,人类社会内部还存在独立的精神世界,它由人的各种意图、各种最高的善、各种价值存在的原理组成,这二者存在不可通约性。因此,从非实证主义出发,人权在人类的精神世界中具有独立自存的本体,学者的任务在于发现、证成这些人权的样态和内部构造。另外,从实证主义来看,某些在制定法中已经得到认可的具体人权获得以国家公权力为支持的效力,从而可以进一步在法律运行和实施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根据人权融入的具体部门法种类构成的具体人权规范,学者从各自部门法的角度对此开展研究,形成了不同知识范畴的学术格局。就此而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及权利意识的成熟,在部分人权基础理论已具备初步共识的基础上走向具体人权的研究是推动人权实践进步的必然选择。

关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类型划分有两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从人权是什么和怎样实现人权这两个问题的角度,将人权法研究分为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研究、国内法中规定的人权研究、对国际法中人权机制研究、对国内法中人权机制研究四类。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因为从对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人权的研究来看,其目的在于厘清法规范体系中已经确立的具体人权。在分析、讨论这些具体人权的过程中,通常以当前国际人权条约及国内制定法中的相关人权规定或表述为预设前提,由此为“社会生活中的人权”与“应然人权”设立界限,将“应然人权”排除在研究对象之外。虽然具体人权的分析需要从“元权利”“综合性权利”“补充性权利”等维度全面考察才能与总体人权体系的框架契合,难以做到完全的价值无涉,但这种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人权本原的繁杂争论中,进而形塑从具体人权的规范化确立到权利实现机制的理论线索。另一种观点认为,可将人权法研究分为人权法原理、具体人权、国际人权、特殊群体人权、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五类主题。这种分类方式更为细致,大体囊括了我国人权法研究的几种路向。与前一种观点相似,具体人权、国际人权、特殊群体人权都可归类于“人权规范化”中,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则属于“规范人权化”。不同的是,人权法原理是涉及人权的主体、属性、类型、特点的基础性原理,属于一门“通过研究基本概念来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一般化与体系的关于实在法的规范学科”,即人权法学者从人权法体系内部角度提出的一般人权法理论。综合上述两类观点来看,我国人权法学者对人权法的学科分类基本上是从法学研究中的分离命题和联结命题的视角加以考察,总体上概括了我国人权学科体系的设置。“人权规范化”侧重于对人权存在论的探讨,虽然从实证法体系出发,但亦涉及对人权价值的关注,而“规范人权化”则注重回答如何在法律制度实践中保障既定的具体人权。然而,这样一来,从学科现状中就产生一个疑问:“应然人权”与“社会—历史实在中的人权”的问题在学科体系中应当如何安放?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及相应的学科建构可被视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外部组成部分,那么此种外部组成部分对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重建有何意义?这便需要重新反思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及相关的人权与政治、道德、伦理等之间的关系,以此理解人权法的独特构造。

(二)人权法的构造类型及其关系

重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需要以明了人权法的独特构造为前提,而分析人权法的构造类型则需要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入手。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可进一步推论出政治人权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伦理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历史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五对相辅相成的范畴。政治人权、道德人权、伦理人权、社会人权、历史人权是指人权在政治民主、道德价值、伦理惯习、社会环境、历史现象中的存在样态。

在人权尚未引起人类的广泛关注时,人类在很多时候都处于按照自身无限制的意志和激情来建构社会制度以及获取更多自然资源的野蛮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在“二战”后才得到充分反思,由此带来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复兴,人权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便成为各国的核心关切,目的是使人类从此不再遭遇那些无视自由、正义与和平的野蛮暴行。人权实际上与人的具体生存状况密切相关,在任何特定的时代,人权都要发挥调整、塑造人的具体生存状况的功能意蕴。所以,从生存论的角度来看,人权展开为两个向度:其一,应然人权。应然性认知是人们通过理性思维活动整理和加工所获取的感性材料,从而获得普遍必然性知识的过程。应然人权主要是指一些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具体人权,其不因时空变迁而发生改变。应然人权能够使人们反思自我的具体生存状况,促进人权观念的觉醒。我们所说“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就是在应然人权的层面提出的。其二,实然人权。实然性认知是人们利用观察和实验手段获取经验事实的过程。实然人权不仅包括法规范体系中规定的人权,也包括上文提到的“社会—历史实在中的人权”。实然人权可以指明当下时空环境中存在的各类人权,并促使这些具体人权为法律所规定,进而推动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换。

依照应然人权与实然人权的划分,可以更为细致地考察五对人权范畴。首先,道德人权属于应然人权。道德价值是指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对人的内在生活具有普遍精神要求的准则。比如,康德指出,“所谓先天的知识非指剥离个别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乃指绝对离开一切经验而独立自存之知识”,道德价值正是在人的先天性认知层面而提出,认为人先天能够获取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道德认识。人权由于符合道德价值的这种“普遍法则”特质,因而得以成为一切外在实证立法的根据。其次,政治人权、伦理人权、社会人权、历史人权属于实然人权。政治实践、伦理惯习、社会环境、历史现象都是对当下经验事实的把握和判断。从政治实践来看,关涉主权者对政治状态下的人权的选择及决定;从伦理惯习来看,要求借助过去的集体记忆宣示共同体内部积聚的人权文化内涵;从社会环境来看,强调关注社会现代化发展及科技信息技术的更新带来的人权更迭;从历史现象来看,主张发掘在本土历史演进中变动不居的人权观念。另外,规定在制定法体系中的人权也是实然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其他实然人权不同的是,“人权规范化”以具体制定法为载体,而其他实然人权则是由经验事实观察而来的思想或观念。基于对应然人权和实然人权的梳理,人权法学的学科构造及人权与法律的关系本质被转换为应然人权、实然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人权法学科的独特性在于如何处理各类流变不息的人权为法律所规定并实现,因为人权只能从人的具体生存状况来加以理解,并非固定存在一个闭环的人权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主张以超实证体系的“包容性联结命题”方案来实现应然人权、实然人权与法律的融贯性,即“法律与道德之间既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联,也具有规范上的必然关联”。第一,从概念上看,各个层次的法律参与者都必须作出“正确性的宣称”,即正确解释有效的实证法规则,而此种正确性必然包含一些低限道德的要求。第二,从规范上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也可以借由“安置命题”“道德命题”“正确性命题”推导出法律与道德的关联。“安置命题”认为法律体系必然包含原则,“道德命题”指出原则至少与某一项道德相关,而“正确性命题”主张原则背后的道德仍需要证成其正确。在上述命题的基础上,将人权视为法规范体系中道德证成的正当化理由。质言之,“人权规范化”仅是实然人权的一部分,在具体人权的阐释过程中,须将“人权规范化”与前述整个人权体系联结起来进行分析。“规范人权化”则是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不涉及人权证成的讨论,主要指落实人权的法律机制设置及实施。

三、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构筑方案

人权法学需整合为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创新型学科体系。人权法学的学科构造说明学科体系的外在组成部分对于体系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那么重构囊括内在组成部分和外在组成部分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就需要有多层次、多范畴的立体纵深化学科设计方案。具体而言,我们从三个层面提出重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初步方案: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每个层面均涉及不同的学科范畴,这些在学科内部相对独立的范畴能够为该层面的学科注入不同视角的原创性知识,从而推动各层面的人权法整合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创新型学科体系。

(一)元学科:作为价值前提证成

元学科的设置目的在于证成人权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价值基础部分,而元学科只能以抽象样态存在于其他学科体系内部,成为其他学科体系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元学科不可能独立自存的原因在于,当下的学科壁垒和专业细分程度决定了人权法学的研究者需要通过概念与话语的转译实现对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学习和接纳。这就意味着,为了广泛整合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人权法学应主动打破内在体系的封闭性,从其他一级学科的学科特点入手,多层次、多角度融入其他学科的结构之中。其中包括人权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权与哲学、人权与经济学、人权与政治学、人权与社会学、人权与历史学、人权与教育学、人权与新闻传播学、人权与体育理论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等学科都是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置的一级学科,因而在多数大学都有相应的开设,从而为人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资源。元学科的功能和定位在于发现人权面临的现代挑战以及奠定人权的社会观念基础。从上述初步梳理来看,只有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外部视角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的人权现象,因而人权法学的元学科需要全面依托于我国目前大学中的学科设置。也就是说,人权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元学科部分应当像“毛细血管”一样植入于我国大学中的诸学科的构造之中,促使人权成为这些学科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范畴,从而全面发现“道德价值和‘社会—历史实在’中散见的人权现象”。举例来说,哲学学科之下又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科学技术哲学等二级学科,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哲学能够阐发出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和中国传统典籍中的义理,而人权思想也在此种阐发过程中得以彰显,因而可以将马克思主义人权哲学、中国人权哲学作为其二级学科中的重要内容,并以开设必修课程、作为研究方向以及作为课题项目申报指南等多样化的方式将其现实化和具体化;科学技术哲学对于回应当下数字社会带来的文化变革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大数据技术、数字化管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也需要重新梳理,才能关照当下人权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也可将大数据时代下的人权保障、数字社会中的人权议题、人工智能的人权风险等作为其二级学科的重要组成内容。须指出的是,在这些外部学科中增加人权内容,其观察视角仍然是从该学科自身出发,只能发现人权在这个学科所关注的社会领域中的挑战和威胁,但还不能证成一项具体的人权。换言之,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中对人权现象的所有观察都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其规范性的分析需要从人权法学的内部视角出发才能证成。因此,除了人权法学需要主动寻求与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融合以外,其他相关学科也应当保证足够的开放性,否则人权法学的元学科设置和人权“脱敏”便无从谈起。

(二)一般学科:作为价值沟通渠道

一般学科的设置目的是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一般性理论的支撑。人权法的一般学科的任务在于,引入元学科所发现的各类人权现象以及相应派生的人权保障问题,促使各类人权在实证法体系中得到恰当的安置,从而成为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与法学之间的沟通渠道。我国的人权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这一学科设置其实恰恰吻合了人权法学的学科特点。一方面,在一般学科的维度上,人权法学能够观察人权法学元学科带来的学科创新以及挑战;另一方面,也需要将这些知识变化适时引入至法规范的视域之中进行考察。在具体操作上,应当进一步发挥我国自2011年开始相继成立的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国家人权基地)功能,大力支持这些国家人权基地和研究中心的人权学术研究工作,鼓励其参与到所在大学的特色学科及前沿技术的研究工作之中,从而实现人权法学“科际整合”的目的。如果国家人权基地研究人员具有不同的学科背景及知识体系,便应当鼓励研究人员广泛参与到元学科的课程教学、项目调研、课题研究等过程之中,促进国家人权基地与所在大学的深度交融。另外,还需要将人权基础理论与宪法及部门法的实证法规定相互融合,从而发挥其中枢转接和沟通渠道的功能。譬如,“数字人权”“环境人权”“工商业与人权”“体育与人权”这些新兴人权议题指出了人权保障面临的当代挑战,而既有的人权体系可以为这些新兴人权议题奠定人权法规范性的基础,有利于理解新兴人权的内容和性质,由此才能使人权体系与部门法体系相互衔接。这就需要将新兴人权与既有的人权体系结构进行关联论证。

人权体系结构主要是梳理各种人权之间相互交织的逻辑关系,并为特定的人权寻找其体系定位。由于人权体系同时具备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使得对人权体系的梳理变得尤为重要。纵向上,人权包含一阶人权概念、二阶人权概念、三阶人权概念甚至四阶人权概念,高阶人权概念向低阶人权概念的推导是从抽象化到具体化、从模糊化到清晰化、从理念化到生活化的过程。横向上,则要处理具备不同价值基础的人权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人权概念之间的价值冲突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在人权法学的学科体系框架内,并无其他学科无节制入侵的隐忧,因而也不必要专门设置一门关于法的一般学科作为“边哨”来检测、过滤、吸收相关学科的信息。对于人权法的一般学科来说,比“边哨”更为恰当的隐喻应该是“接口管理”,但其功能在于以特定的标准对人权进行甄别和安置。也就是说,寻找实证法体系的内在逻辑,以更为包容的态度来面对人权的价值融入和信息沟通。

只有梳理出新兴人权与人权体系结构的关联,才能锚定人权法学一般学科的课程设置和研究范畴。譬如“数字人权”,以言论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个人隐私权为主的第一代消极人权在数字时代有了内容拓展,以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报酬权等构成的第二代积极人权有被数字化侵蚀的风险,网络接入权、数据可携带权、数据遗忘权等新兴数字权利亟需获得法律设施保障。由此可见,人权法学的一般学科应当致力于整合其他学科范式中的人权论述,并将其转译为既有人权体系框架内部的具体人权,进而在概念上进行“范畴转换”。就此而言,以人权法学这项二级学科建置为平台,其中应划分为新兴人权证成、人权叙事以及人权法理三个方向,进而再根据各外部学科的特点划分子课题。比如,证成环境人权、幸福生活权、工商业人权等新兴人权,叙事上关注国际人权话语的引入、建构与传播,法理上阐明人权与人格尊严的关系、人权与国家义务的关系、人权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等等。由此促使“法外人权”以合乎法律科学和法律逻辑的方式进入实证法体系。所以,人权法一般学科起到沟通、规范内外人权的作用,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融通功能。

(三)具体学科:作为规范实践机制

具体学科的设置目的在于关注人权法学学科体系中的规范实践部分。人权法学的具体学科分析对象是人权保障及实现的机制化问题,旨在考察人权法规范的实效性。因而在具体的规范保障上,需要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通力协作,其中包括国际法与人权保护、宪法与人权保护、行政法与人权保护、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民法与人权保护、劳动法与人权保护、数字法与人权保护,等等。因此,人权法学的具体学科与其元学科相似,只有依托于既有的法学二级学科建置,才能使人权不断具体化,并在具体的部门法规定中进一步被解释和适用。以宪法学为例,上述一般学科中的“人权叙事”可以为人权法学的具体学科提出一系列的学科任务,即新时代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中包含大量的新表述,如何分析、阐释这些表述的宪法逻辑和宪法内涵应当成为宪法学的重点范畴之一。譬如,“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脱贫”“共同富裕”“国家治理”等人权新表述如何在宪法的视角下予以阐释,这不仅涉及学理上的分析和推演,也关系到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如何得到现实化保障的问题。在此问题意识下,我国有学者指出,在德国社会国原则中存在社会平衡理念,“共同富裕”则是社会平衡理念的中国表达,旨在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平衡性的设施。又如,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之中,一般学科中“新兴人权”也为其提出学术任务,即如何在运用大数据侦查手段的过程中兼顾侦办效率和人权保障。就此而言,有学者提出“厘清实体正义、程序合法、目的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是重构大数据侦查人权保障规范体系的关键”。

归纳来看,人权法学的具体学科必须以法学二级学科作为载体,成为这些学科的重点研究范畴。首先,人权作为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规定于部门法中,部门法的解释和适用实际上也就是人权从法定形态向实有形态转换的过程。其次,直接存在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定法之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中。人权理念或人权价值在各部门法内部以法律原则的形式融入其中,因而具有实证法上明文规定的地位,法官应受其约束;或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特定实证法体系内部,但其他规定实际上已经以该人权法律原则作为规范基础,以该法律原则之实践作为目的。这就是说,人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实现人权,因而必须建构有效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国际人权宪章体系和国内实证法体系中的具体人权规定有利于推动司法程序的启动,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机制都应当把人权的保障及其实现程度作为出发点。因此,人权法的具体学科为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技术机制功能。但释放人权法学具体学科的学术活力主要在于,提升人权法学一般学科为法学二级学科提出学术命题的能力,而此种能力是以人权法学元学科的多元知识体系的整合为基础。基于上述分析,人权法学这三个层面的学科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各自分担其学科内部的理论任务,共同构建中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

四、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三个命题

如果说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由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共同构建而成,那么,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则由元命题、一般命题和具体命题构成。人权法学学科体系为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奠定了基本研究对象和理论任务,而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理论原创力是评价、衡量人权法学学科体系是否具有民族性、时代性、专业性、系统性的核心标准。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因问题而生,通过运用科学知识对中国特色人权实践进行持续不断的研究和回答,从而形成学术体系。也就是说,要善于从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阐发新思想、构建新理论。用学术化眼光来看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建构路径,就是从事实向命题升华的推演过程。“事实的逻辑形象就是思想,而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可以说,人权法命题是人权事实在逻辑空间中的筹划,高度概括了人权现实的多重事实。因而,人权法学术命题之提出回应了人权实践中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当然,理论创新是艰难的,即便是一个新命题,也有提出、演进和完善的过程。基于此种学术关注,我们立足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层面,尝试提出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三个新命题:代际革新命题、合作权命题、融贯模式命题。经由学术命题的初步逻辑筹划,使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得以不断地推演与展开,从而形成自创生的本土化理论演化路径。

(一)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基础原理:代际革新

从元命题层面来看,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目的在于从各种人权保障的学科语境中提炼出相应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表述,进而才能从人权法一般理论的角度思考如何将其现实化的问题。如果要将元命题所涉及的复杂、多元的学科知识体系向人权法学领域进行范畴转换,还需要一个根本性的原理奠基。换言之,若人权只限定在应有人权或“人之所以为人”的范围内探讨,那么显然当下的所有新兴人权论证都无法成立,仅仅是既有人权的“具体形式”而已。我们认为,必须从人权历史演迁脉络和国际人权规范出发,以人权的代际革新作为学术体系的正当性基础。其功能有二:一是从动态生成的角度来关注人权的发展和更新,超越了传统人权法学对于人权体系的静态理解,用一种以现实和未来为中心的关注视角替代了传统上往历史回溯的认识方法。二是在对多元学科体系进行整合时,也不意味着人权话语、人权修辞的过度膨胀,不会导致消解其规范性的文化涵义,因为人权的代际革新同时也属于人权意义脉络中的一部分,在此种“无矛盾的脉络关联”中受到制约。

人权证成与人权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构成、相互支撑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人权证成为人权体系注入新的具体人权,推进了人权体系的完善和更新;另一方面,人权体系为各类人权建立了逻辑联系,也就是要求在人权之间形成“无矛盾的脉络关联”,而人权证成需要进入此种“无矛盾的脉络关联”结构。在这种视角下,人权的代际革新包含三个维度:其一,获得人权体系的规范性基础,为人权代际更迭找到参照基准。人权体系中最稳固的规范基础即《世界人权宣言》,所有的人权历史文化考据和人权哲学证成都应当以《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为框架,否则人权只能陷入漫无边际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争中。而《世界人权宣言》一次性地宣告了人权既非“普遍”,也非“特殊”,它就是所有国家、地区经过平等商谈、融入多元文化观念所取得的价值共识,即是以促进与保护自由、平等、尊严、安全、和平为基础的“共同价值”,从而把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来看待。其二,从人权代际划分与人权代际更迭中建立各种人权之间的意义关联,从而能够克服人权的历史偶在性。人权代际论者从人权观念与政治经济社会历史耦合的角度提出了三代人权观,由此使具有动态历史属性的人权概念与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核心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融合,使得第三代人权涵括了前两代人权,形成以发展权为范式的第三代人权体系。在发展权的视角下,《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共同价值”具有更加现实化和清晰化的实践意涵。一方面是国际秩序的安定和团结,将人类作为命运与共的整体来看待;另一方面则是人的个性的培育、成长和发展。在整体和个体的关系中生成了人权体系的意义关联。其三,将新兴人权的证成融入人权之间的意义关联进行细致考察,分析新兴人权的权利结构是否吻合此种客观意义构造。考察新兴人权的主体、客体与权利内容,从整体与个体二元结构中为其找到意义脉络。换言之,“人类命运与共”与“个性之发展”应当成为人权论证以及相应人权保障的根源和目的性理念,使人权体系的扩展融入人权的“意义之流”。可以说,元命题是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基础,从人权历史演迁和国际人权规范体系中提炼出的人权代际革新原理,解决了人权研究中的价值疑难问题。

(二)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一般原理:合作权

在厘清具体人权之间的客观意义脉络后,需要建立具体人权与法规范体系的联结。设置人权法学一般学科的目的是从人权规范与人权法治实践中提炼出具有统一性的构造与原理,即通过概念建构的方式发现存在于人权法规范秩序中的内在结构,将其作为奠基于中国特色人权法治实践的理论命题。从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变迁来看,人权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体现为公权力与私人之间的对抗和防御,而逐步呈现出一种合作型关系。这种合作型关系不同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防御权理论。人权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防御型关系源于启蒙运动而来的理性主义传统,人的理性能力在充分的自治领域内才能彰显,这便需要压缩公权力对社会的控制范围,因而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对抗的关系。但现代社会中成员内部的交往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防御权范式难以有效完成社会治理的任务。也就是说,社会成员更加依赖于国家的积极行为能力,以便国家能够承担庞大的社会治理任务以及完成国家目标,从而使国家与社会、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即从防御权到合作权。

合作权体现为,一方面,人权作为限权规范,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无序和恣意扩张,在人权法秩序的控制下,政府机关正在经历从“有限政府”到“良好政府”的转变。另一方面,人权赋予国家更多的任务和目标,增加了国家的职能,这便极大提升了“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转换效率。如果将此种合作权的普遍性结构运用到对人权法规范体系的审查过程中,就能够实现对人权法规范体系的矛盾消除与再造更新。因而既发挥了正当化人权法秩序的功能,也通过人权自身的客观意义脉络,使人权规范体系与人权保障的多种制度机制建立价值上的关联,并将这种关联运用到对人权规范体系的理论建构上。以对我国宪法文本的分析为例。我国宪法文本中存在大量的人权规范,这些人权规范分散在宪法的各部分,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是人权规范数量最多、内容最集中的部分。择其要而言,公民享有向国家、社会请求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医疗救助的权利(如《宪法》第33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国家应当采取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为市场经济运转提供规则、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等必要的步骤,履行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如《宪法》第11条第1款与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21条第1款等)。而合作权除了体现于宪法文本上的社会经济权利,也可以在我国的宪治实践和人权保障中得到进一步印证。从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从学理上表达为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合作。因此,从合作权命题来看我国人权法秩序的建构和更新,就需要将人权规范与人权实践统一起来,即人权规范不仅作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规定,它更是一种在人民内部形成的关于人权文化的共识。申言之,作为人权规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权利,其合作权意涵体现于人权文化全面融入中国特色人权实践的过程之中,这不仅促进了个人的权利保障,共同体的凝聚力也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增强。

(三)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具体命题:融贯模式

关于人权法体系的规范协调与规范适用的研究,构成了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具体命题。人权法学界对于具体命题的探讨,既要赓续人权法学元命题与一般命题的学术体系脉络,又要关照现实的国家人权法规范体系。因此,我们认为,人权规范落实为人权的具体保障,需要在“人权入法”与“人权规范体系协调”上体现融贯性。换言之,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应当以融贯模式作为其理论的具体组成部分。

融贯模式一方面要求概念具有连贯性、无逻辑矛盾,另一方面要求具体规范之间的相互支持和证立。融贯模式在人权规范体系上的适用至少包含两个层次:其一,从概念连贯性来看,“人权入法”注重在实证法之外的人权与实证法内部的人权之间建立积极关联,即在“法外人权”与“法内人权”之间形成无逻辑矛盾的意义联系。其二,从人权规范体系的融贯来看,则涉及人权规范体系整体的协调一致,即要求统观国际人权法、国内宪法及部门法在内容与目的上的相互支持。如果说人权代际革新命题解决了人权本体的内容正确性问题,那么在具体的人权保障与实践层面,就应进一步使人权法学学术体系与法规范体系实现交融,从而不仅使新兴人权获得规范上的支持,也使规范中的权利可以融入既有的人权法学学术体系框架内。譬如以环境权论,环境权构建的人权法律关系是合作型关系,而非防御型关系。所以,环境权不属于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人权,而只能被纳入第二代以社会权为核心的人权体系中。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具体命题既要在概念上与元命题、一般命题建立联系,也要在人权法规范体系上实现融贯,从而整体上逻辑自洽并具有开放性。因此,根据人权规范广泛存在于各类制定法体系的特点,可以发现,人权法是一个多层次、多部门、多类型的综合性规范体系。为了实现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以及提升系统性回应社会复杂问题的能力,应把人权法看作一种“领域法”,它与我国新时代以来不断重视对“人的尊严”的关怀息息相关。各类人权规范对于“人的尊严”有着共同的关注,所以不同法域、不同类型的人权规范之间应当融贯。比如,国际人权规范与国内人权规范的交叉融合。国际人权规范需要体现协商与共识的理念,而国内人权规范也需要具有开放性与沟通性,推动形成国际人权价值共识,二者从而可以持续地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又比如,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实体法规范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法中的程序正义应当并重,不可偏废。另一方面,注重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协调和对接,程序法规范需要根据实体法规范的设置,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并在诉讼程序中对实体规范的遗漏、缺失进行填补。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人权代际革新命题为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完成了人权价值前提的证成,以防御权为基础和以合作权为派生的人权规范构造建构了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价值中枢功能,而以融贯模式作为人权的保障机制关注了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人权价值实现。因此,人权法学学术体系承袭人权法学学科体系的任务与旨趣,从元命题、一般命题、具体命题三个维度构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法学理论。

五、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类型及转换

人权法学学科体系为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奠定了方法论基础,而人权法学学术体系则为人权法学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与知识资源。从话语实存的角度来看,人权概念与人权话语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然而,在话语言说过程中,原初的概念意义与话语之间出现滑动的现象,人权法学话语体系需要与人权法学学术命题保持同一性。而概念意义对话语的制约在于将话语分为三种类型的载体,每种话语载体都有较为稳定的诠释思路和表意方法,使各层次类型的表述内容都在框架范围之内得到限定。于是,基于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和人权法学学术体系的启发,并依人权法学话语自身的抽象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律型人权话语、法治型人权话语与法理型人权话语三类。法律型人权话语是对人权规范体系的教义学解释,法治型人权话语是对实践中的人权法秩序的总体描述,而法理型人权话语则是回应人权的人学关切和中国主体性奠基问题。

(一)诠释学层面的构建:法律型人权话语

建构一套以诠释学为支撑,且符合形式逻辑的法律型人权话语,是为切要。法律型人权话语是将人权法规范作为一门专门化的修辞,把人权话语中的关键词嵌入思维方式内部的结构中,从而影响乃至决定人们的观念想象及行动理由。从法律型人权话语的特点来看,模糊性、精确性与规范性是法律型人权话语的三种典型特征。由于法律型人权话语仍然需要以语言作为载体,而语言本身不像数理符号那样具备精确的外延和内涵,必然在存在前提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因此话语的可能意义因其“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说的脉络以及在句中的位置和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模糊化的法律话语会由于指涉不明、概念混淆导致法律尊严和权威受到损害。所以,即便法律型人权话语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地带,解释者也要致力探求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通过合乎逻辑法则的解释程序使人们能够更加精确地表达它、运用它,使法律话语可以传达给他人。应当指出,话语在创制过后就会在使用过程中逐渐与话语原初指称的意义产生张力,即话语如同艺术作品一样获得自主性和生命力。但是,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所有社会成员,因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语言特征,法律型话语表达只有规范化才能被社会成员认同和接受。因此,降低法律型人权话语的模糊性,提升其精确性和规范性就是当下人权话语构建亟需解决的问题。诠释学认为,无论是单向度考察立法者意志还是仅仅探求法律文字的客观意义都不构成法。只有同时兼顾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才能充分呈现人权法文字在当下时代背景中的规范意义,反映一般人的社会日常生活,由此使这种一般性的规范意义能够为普通民众所广泛理解。所以,此种人权话语的生产应符合如下标准:第一,法律型人权话语的形成应当立足于制定法的文字规定。字义采纳一种按照通常用法的语词意义,与社会一般民众的理解标准相近。第二,法律型人权话语还须考量语词在法律意义脉络中的含义,即联系上下文来发掘相关人权概念在规范体系中的一致性解释。第三,如果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还无法实现人权话语的精确性,则要借助于历史解释来考察立法者的意志和立法时所必须考虑的事实条件。第四,假使上述标准仍然存在不足,那么解释者就要求助于客观目的论的标准,即将作为规范对象的事物之本质、人权规范整体的原则也纳入考虑范围内。进而言之,人权法规范在经过文义、体系、历史及目的作为标准的解释过程后,形成一套符合形式逻辑的法律型人权话语。这种人权话语不仅是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而且在话语的运用中会逐步使尊重人权成为人们思维方式的内部构造,可以有效排除决断式的权力话语实践。

(二)叙事学层面的提炼:法治型人权话语

法律型人权话语是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基础,但法律型人权话语的关照对象只能局限在法律文本的教义学基础上,还无法全面关注到法律的运行与操作过程。只有从法治型人权话语的层面来加以学术阐释,才能发现我国人权法治实践的真实场景,由此从对经验现实的关照出发,为人权法治实践提出相应的学术创见。法治型人权话语是指关于人权法的政治立场和言说表达,即在特定的时序阶段中对人权法的意识形态的基本论断。也可将其理解为,通过言语表达的方式来反映人权建设过程中的内在规律。因而,法治型人权话语可内在展开为“人权法实施过程中的制度话语”与“引领国家人权意识形态的观念话语”。首先,建构人权制度话语。人权法运行各个环节的有序性、有效性以及各环节的彼此衔接、良性互动都应成为制度话语关注的对象,这就意味着,人权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环节的运行状况都可以成为法治型人权话语的“语料”。在这个话语体系中,推进人权立法保障、人权司法保障、人权执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建设,形塑了支撑话语体系的硬实力。其次,建构人权观念话语。“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新时代人权建设与人权文化培育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纲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进入新的境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落实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进程中,使各项具体人权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得到全面保障,在人权话语上集聚表达为作为最大人权的人民幸福生活。而在各项人权中,作为首要人权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则需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环节即“精准扶贫”的战略实施过程中得到保障和实现。最后,人权制度话语和人权观念话语需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人权观念话语是人权制度话语的意识形态引领,全面指导人权制度话语的建构与言说的各个环节,而人权制度话语是人权观念话语的现实呈现,增强了人权观念话语的信服力。进而言之,法治型人权话语要求推动对中国人权保障经验的理论总结,使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参与建构国际人权商谈机制,提升中国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须指出的是,法治型人权话语与法律型人权话语的不同在于,它不仅包含了价值、事实、形式等多层次的概念以及我国人权治理的行动纲领、目的诉求以及具体方式等,而且是一种对已然发生的“历史”的重述,所以在此层面既要善于从新时代中国人权实践经验中发现命题资源,也要精巧排列需要被有效叙述的人权话语,才能增加其生动性和可理解性。

(三)法哲学层面的升华:法理型人权话语

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中需进一步提炼出法理型人权话语。法律型人权话语和法治型人权话语关注了规范与事实的双重面向,但存在于人权法学内部的固有不变的世界观前提,更是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应着力建构的对象。就此而言,我们需要将法作为人类重大问题之一来看待。“人类存在(Dasein)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涉及每个人的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从何处来”和“到何处去”的问题关涉人类对法的根本性理解,因为起源和未来的问题其实就是法哲学的前提问题,即如何理解正义。正如凯尔森指出的,任何法的效力都是从这一秩序的基础规范得来的,只有基础规范是预定有效的,法律秩序的全面规范才是有效的。比如,单一宗教社会里将其理解为神谕,而一些多元宗教社会则认同人类的理性本质是效力的来源。于此,可以将法理型人权话语理解为对人权法的元理念、元命题、元理论的具体阐释,其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一种超越特定时空语境的理论指导。那么,回到我国的人权法学领域来看,此种法理型人权话语需要包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与法治理论中的两个源代码:其一,时代变迁中的重大人权问题往往在历史上已经发生,因而以“回到马克思”的视野重新对经典文本进行阐发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二,相较于既往的法治实践,新时代的法治任务需要处理更多的矛盾和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所以人权法学话语应当增加其内在包容性,以回应具体的实践问题。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念脉络,我们认为,以“承认的人权”作为人权的元话语可以区分甚至超越西方自由主义的“天赋人权”话语,“承认的人权”强调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关系,提倡人权只有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三种伦理生活中展开才能培育出成熟、健康的自由人格。另外,由于存在国内人权法治与国际人权法治这对矛盾,以“人的尊严”作为人权法学的基础性话语难以回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的宏大命题。因而,经由权利话语到尊严话语的变迁,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尊严话语应当向一种能够同时关注到个人的生存发展以及人类社会共同演进的包容性话语迈进,即从“人的尊严”到“人的繁荣”。一方面是个体的繁荣,这和尊严话语具有相似的内涵,都主张个人的潜能在共同体内部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则从马克思有关人的类本质和共同思想出发,包含“人类繁荣”的维度,比如提倡政治上的互相尊重和对话商谈,文化上的多元共存和彼此承认等。概言之,法理型人权话语以新时代中国处理既往复杂人权实践的成果为经验参照,以未来人类世界面临的重大人权现实问题为学术关怀,彰显新时代中国人权法学话语体系的理念感召力。

六、结 语

基于建构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任务的视野,可以发现,中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之间的一体化构造是,逻辑上以学科体系为统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依次推论展开。中国人权法学学科体系包含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三类,元学科是从外部视角对人权现象进行经验性描述,一般学科是对元学科所观察到的人权现象的规范性证成,而具体学科则是对一般学科所证立的人权的制度化安排及保障。在中国人权法学三种学科的视域下,本文提炼出人权的代际革新、合作权、融贯模式三个子命题。人权的代际革新旨在为人权证成奠定理论原理;合作权建构了人权主体与人权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效衔接了新兴人权与人权制度保障两个阶段;融贯模式则推进了制度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换。对这三个命题的专门化研究,将为我国的人权理论带来新的气象。依此逻辑,并按照人权概念对人权话语在不同层次规约的原理,分别提炼法律型人权话语、法治型人权话语以及法理型人权话语,共同构成人权法学话语体系。随着从具体到抽象的人权法学理论研究,学术体系每个层次的阐释都会为人权法学话语体系带来新的概念语词,话语体系则通过灵活的表述形式为人权法学学术体系注入新的理论内涵。因此,在当下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建构的问题脉络中,实现人权法学“三大体系”建构应在三者之间依次推论。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以纲要的方式进行初步的理论思考,而建构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任务的完成,还需要对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保持持续性的学术关注。这就意味着,人权法学的研究不能在学科壁垒的内部一味回避人权法学话语带来的信息冲击,而应当以回应式的建构策略来推动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内部形成具有“复杂意义网络”的稳定结构。


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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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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