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训练: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生成及固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4 次 更新时间:2024-11-1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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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训练 (进入专栏)  

一、引言

民主作为一种基本的政体类型,很早就产生于西方古代世界,其名声长期不佳,但是,它最终成为西方所谓“普世的”政治形态,并被锚定于代表制民主,实现了从古代民主到现代民主的转变。这是一个复杂的、多维的过程,也是多种因素反复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古代与中世纪之遗产的清理、对代表制政府与代表制民主之兴起的追溯、对立宪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之观念的剖析,从整体上探究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生成,并简要评论其固化所造成的当代西方民主的困境,从而为反思和超越西方民主提供借鉴。

作为一项宏观研究,本文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这里对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进路略作几点说明。首先,西方现代的民主话语是一套观念复合体,它聚合了选举、代表、同意、宪制、人民主权等一系列概念,这些概念同样很早就已经产生并长期存在于西方的政治实践和政治观念之中。因此,考察它们是基于何种政治背景和历史机缘、以何种方式辐辏到民主这个“大观念”之下的,它们又是如何相互塑造、相互改造的,将是本文的重点。

其次,本文认为西方现代民主话语最核心的内容大体上脱胎于传统的政体学说。西方的政体学说源远流长,虽然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政体学说逐渐走向衰落,但其影响始终存在。最佳政体问题继续引领着西方政治话语的发展,传统的政体分类及其比较仍然出现在政治思想家们的讨论之中。民主作为主要的政体类型尽管存在着古今之别,但它始终受到关注与评判。此外,代表制政府与混合政体、贵族政体实际上也一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考察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生成离不开对政体学说诸要素的解析。

再次,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演进与制度运行、政治实践以及各种社会政治运动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不能就观念谈观念,必须综合上述因素来探讨。本文将以通常被认为是塑造了西方现代世界之基本面貌的三次革命(英国革命、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为主要背景来论述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形成。

最后,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生成是众多思想家、政论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的结果。虽然本文侧重于政治思想、政治观念的历史考察,但考虑到像霍布斯、卢梭、密尔这样的重要思想家及其经典文本,国内学界已经多有关注,因此,本文将不对其作细节探究,而是把更多的篇幅留给那些尚未受到足够重视的人物、流派与文本。

 

二、选举与代表:古代和中世纪的遗产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政治概念,“民主”(demokratia)从古代希腊产生时其含义就是确定的,至今没有什么变化,那就是“人民的统治”。但是,由于人们对民主包含的两个关键词——“人民”和“统治”——一开始就存在不同的界定与理解,所以,对民主的评价在当时与后世始终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不过,这些争论都只是思想观念层面或者说意识形态层面的,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古代民主的模式则大致是可以厘清和复原的。

无论雅典甚或希腊是否是古代民主的发源地(对此学界尚有争议),这都不影响人们将雅典民主视为古代民主的典范——至少在考古和文献两个方面,雅典为后人考察古代民主提供了足够丰富而连贯的史料。以雅典为代表的古代民主模式通常被称为直接民主,相应地,现代民主被称为间接民主;这种区分谈不上有太大的问题,但它确实会因为过分简化而错失一些关键性的信息。

经过数代古史学家的努力,雅典民主的运行模式在总体上得到了还原。从制度层面而言,雅典民主有两大特征。首先,雅典民主是大会式民主。在雅典,每个成年男性公民都有权出席、通常出席人数超过6000人、每年召开30—40次的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出席公民大会的任何人都拥有发言权、动议权和表决权;在大部分时间里,公民大会拥有最高主权,但并不限于立法权,它还拥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以及某些最高司法权,可以就一切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公民大会被视同人民本身,但并不行使所有权力,五百人议事会等机构分享了部分重要权力甚至最高权力。

其次,雅典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是抽签而非选举。在雅典民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议事会、公民法庭与法律委员会,其成员都由抽签产生;大部分行政官同样由抽签产生,只有少数行政官(如军事官员和财务官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在古典民主之下也是有选举的,并且由选举产生的将军(往往来自社会上层,可以连选连任)在古代战争社会背景下对城邦的内政外交有着重大的政治影响力;然而,选举一直被视为贵族制或寡头制的,而抽签才是民主制的。抽签与选举作为基本的官员任命机制,相比于世袭制、终身制当然都是“民主的”,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抽签显然更契合民主的基本价值。这一点晚近受到了伯纳德·曼宁(Bemard Manin)、王绍光等学者的重视和强调。

概言之,公民大会和抽签制是古代民主最核心的机制,也是其最典型的特征。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西方现代民主并没有公民大会这一机构设置,也从未试图恢复抽签的选任机制,它所倚赖的是议会与选举。因此,大会式民主还是议会制民主、抽签还是选举,构成了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的基本分野。

虽然雅典民主包含了选举制度,并且在其实际运行中也不乏代表的因素,但此时民主在观念上从未与选举联系在一起,古代的政治词汇中也不存在代表的概念。学界公认,代表主要是欧洲中世纪的产物,并且最初“无论是代表的概念还是代表所应用的制度,都与选举或民主无关”。

从12世纪末开始,代表机构在欧洲兴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无论是在世俗领域,还是在教会领域,中世纪的代表观念与制度载体都异常复杂,它们牵扯到议会、同意、选举、委托(代理)、共同体、共同善、人民主权等诸多概念。总的来说,代表在中世纪主要表现为议会代表,而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是政治共同体观念、同意观念和选举观念。所谓政治共同体观念是指,除了上帝的授权,议会作为代表机构的权威来自政治共同体的授予和人民的委托;所谓同意观念是指,议会成员的选任、议会决策的制定与执行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认可;所谓选举观念是指,选举是共同体成员表示同意、授予权威的过程。

从13世纪开始,“关涉全体之事,须得全体同意”这一罗马法原则逐渐成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召集议会的原则,同意、代表、选举与议会这些观念和制度因素勾连到了一起。但无论是从“全体”的范围来看,还是从“全体之事”的内容以及议会的权力构成来看,当时的议会代表都谈不上是民主的:作为“国王的议会”,它所维护的无非是国王与封建等级的特权;就议会的“选举”而言,它往往为封建贵族和宫廷朝臣所把持;在政体形态上,王权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在政治理论方面,从13世纪开始的所谓“亚里士多德革命”为中世纪后期议会代表理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议会代表制实践已经得到发展的背景下,亚里士多德学说复兴所带来的混合政体理论、政治共同体观念以及公共善观念为系统的议会代表理论的出现提供了全新的契机”。

从15世纪中期开始,议会在欧陆各国的影响力逐渐下降,议会的召集与否完全由国王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定夺;只有在英格兰,议会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成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王权构成了一定的约束。但是,“到中世纪末期时,即便在英格兰,议会作为政治共同体最高代表机构的观念也未能确立,国王与议会共同代表王国的‘王在议会’观念是中世纪议会代表观念发展的顶峰”。与世俗领域绝对主义王权的兴起相一致的是,15世纪早期基督教会的公会运动在反对教皇绝对权威方面一度取得显著成果之后最终归于失败,教皇君主制再次被确认。而且,尽管教会会议至上主义在代表问题上留下了丰厚的思想遗产,但它“绝不是一种真正的民治观念的表达,不存在着人民将权力委托给了康士坦茨或巴塞尔的神父们”。

在转向探讨“代表制政府如何兴起”,以及“代表和选举如何与民主发生定义和观念上的关联”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再简要厘定一下民主在17、18世纪之前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可以说,自其诞生之日起,民主政体便争议不断,在社会精英眼中它绝非什么“好东西”,而作为古代民主之典范的雅典更是一直受到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抨击与批判。民主政体要想得到辩护,成为名正言顺的“好东西”,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间需要经过若干重大转化,而这其中就包括了代表制政府对绝对君主制的替代,以及民主与代表、选举的结合这样的关键性环节。

 

三、代表、同意与议会主权:英国代表制政府的兴起

英国是最早兴起代表制政府的国家,这显然与其悠久且从未中断的议会传统有关。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的代表制政府和议会制民主,对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都起过示范作用,而后者反过来又对英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过刺激和启发。

都铎王朝是英国走向现代国家最为关键性的王朝。正是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宗教改革议会”(1529—1536年)之后,英国议会变成了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的机构。虽然国王作为“首脑”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王在议会”(King in Parliament)的观念已然形成,议会法成为最高的法律,议会开始成为主权国家的化身;在议会内部,上院开始衰落,下院开始兴起。“王在议会”的观念以及“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使得“都铎政制”成长为一种介于绝对君主制与立宪君主制之间的“混合君主制”。

当时英国出现了一批支持混合政体的政论家,其中包括波内特(John Ponet)、艾尔默(John Aylmer)和史密斯(Thomas Smith)等人。与此前的混合政体理论家们不一样的是,他们都认为,英国的混合政体体现为议会,而下院就是民主制的因素。被誉为“伊丽莎白时代见证人”的史密斯在《英格兰共和国》一书中以高度密集的术语宣称:

英格兰王国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在于议会。……英格兰的议会代表并拥有从头脑到身体的整个王国的权力。每个英格兰人,无论其多么显赫、地位如何,无论其多么尊贵、品性如何,从君主(国王或女王)到最卑微的人,都在议会有一席之地——要么是亲自,要么是通过代理和委托。议会的同意被视为每个人的同意。

这是“最早可见的将英语词汇‘represent’用到议会上的文献”。不过,直到此书出版近半个世纪之后,受英国革命前后政治辩论的激发,“这个词出现了突然的复兴,其含义也在扩大”。

经过昆廷·斯金纳(Quenstin Skinner)等思想史家的努力,十七世纪四十年代英国议会派与王权派的争论得到了恰当呈现;在这场争论中,议会派提出了议会主权原则,而代表与选举构成了此论证的核心概念。议会派的代表人物——政论家帕克(Henry Parker)在其著名的《评论》(Observations upon some of his Majesties late Answers and Expresses)中宣称:

君主的权力只是次级的和派生的,人民才是权力的源泉和动力;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论,虽然国王比个体尊贵,但他比共同体渺小。……通过选举和代表:少数人将代多数人采取行动,智者将代愚人表达同意,所有人的德性会促进一些人的德性,一些人的审慎也会促进所有人的审慎。……议会拥有绝对无可争议的法律宣布权,国王与人民的所有权利,端赖于议会的意愿。……(议会)通过代表,被视为国家整体。

在这些关键性的段落中,帕克阐述了议会主权的根基在于议员是由人民选举的,从而成为人民的代表;相形之下,王权来自人民的授予、同意和信托,其权威是有条件的和受约束的。当时议会派中很多人都持有类似的观点,按照他们的逻辑,“代表制使议会从人民那里取得主权。人民对国王的反抗权被转化为议会对国王的反抗权”。

显然,上述观点和主张在意识形态上并不一定是民主的,而且议会派通常也更倾向于认为混合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他们从未自称是民主派。在争论中,保王派可能会宣称,国王比议会更配享有人民的授权;而且议会可能会被指责滥用权力,沦为议会绝对主义;此外,在议会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也存在着潜在的张力。

内战期间的平等派从帕克的前提中引申出了更为激进的结论,用以支持更具包容性和代表性的政策。在1647年著名的普特尼辩论(Putney Debates)中,平等派的著名代表托马斯·雷恩巴勒(Thomas Rinborough)提出:“在一个政府之下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同意将自己置身于这个政府之下”。平等派首先将矛头指向上院,因为上院并非由选举产生,没有代表性;然后他们又提醒和警告下院不要脱离人民。在《人民公约》(Agreement of the People)中,平等派进一步提出了扩大公民权、定期选举等要求。

类似的话语不但在当时的小手册和政治传单上广为流传,而且也出现在了议会的政治文件中。1649年1月4日下院在涉及审判查理一世的声明中革命性地宣称:

英国议会下院宣告,上帝护佑下的人民是一切正当权力的来源;英国议会下院由人民选出并代表人民,拥有这个国家最高的权力;议会下院所制定或宣布为法律的一切都具有法律效力,就算没有得到国王和上院的同意,这个国家所有的人民也要受其约束。

从理论上说,议会派、平等派以及共和派在相关的讨论中已经触及后来围绕代表问题所产生的一些争论,但这些讨论和争论随着时势的发展,尤其是查理一世被处死和平等派被镇压而一度中断。然而,1651年霍布斯的《利维坦》的出版再度挑起了争论,但出人意料的是,他在接受对手诸多的前提性概念和理论预设的情况下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即国王才是真正的代表和绝对的主权者,议会只是一个纯粹的咨议机构,而所谓的混合政体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尽管霍布斯的代表理论无比清晰且雄辩滔滔,但他的观点与结论并未在后来的讨论中成为主流。他的保王主义论证既没有阻止英国确立议会主权、走向立宪君主制的趋势,也没有妨碍北美殖民地的政论家和法国的革命者重拾此话题来推动更加民主的代表制政府的建立。

因此,不无悖谬的是,霍布斯被视为“唯一一个对代表的内涵进行过非常成熟的、系统的描述的政治理论大家”,是一位保王派;而英国革命最经典的理论家洛克却并未特别关注过代表问题,虽然对他的反抗权理论可以做非常激进的解释。不过,他们在各自的社会契约论中对同意的强调却对代表制政府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现代代表制政府采取选举而非抽签的方式选任统治者,同意原则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曼宁在分析为何在17—18世纪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选举会代替抽签这一问题时精辟地指出,不管社会环境发挥了何种作用,对此最有力的解释仍然是如下原则,即“唯有同意和意志才构成权力合法性来源及社会成员服从权威的根本理由”,而西方三次现代革命都是以同意原则为名义展开的:

在抽签制下,执政官的权力不是由其权力行使对象的意志所授予的,他们的权力不经任何人的授予。在这个意义上,抽签自身不是一种权力合法性程序,而仅仅是一种选官和公职分配程序。相反,选举同时完成了两件事:它挑选公职担任者,同时,它将他们的权力合法化,在任命人中间创立一种对他们的任命者的义务和承诺情感。

霍布斯、洛克等人对现代代表制政府的理论贡献当然并不仅限于此,从更深层次上看,如果没有他们所奠定的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个人主义、自然权利(政治平等)等原则的确立,现代代表制政府是不可能从中世纪的代表制中自发产生的。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从英国开始确立的代表观念,虽然其前提预设和推理依据是人民主权、选举授权,但作为政治实践和社会事实,代表、选举、议会这些机制仍然谈不上是民主的。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立宪君主制,议会主权的代表制政府正式形成,但无论18世纪的英国政府被称作“平衡政制”还是“混合政制”,其实质都是寡头统治。英国还需要经过数次议会改革,才最终在19世纪开始走向民主。

在英国走向民主的过程中,既有改革派和激进派政治家与理论家的不懈努力,也有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工人阶级的英勇斗争,他们都批判了英国议会的代表性不足和选举不公。比如,激进派思想家普赖斯(Richard Price)在比较法国大革命与英国革命时指出,“光荣革命留给我国宪制的最重要的不足,就是我们代表权的不平等。事实上,我相信,我国宪制的这一缺陷如此严重、如此明显,以致它的优越仅仅体现在形式与理论方面”。在宪章运动中,1836年伦敦工人协会在一份文本中宣称:“下院是人民的下院,在这里,我们的意见应当得到表达,我们的权利应当得到主张,我们应当被代表,否则我们就如同奴隶”;而1837年的《人民宪章》更是明确提出了(男子)普选权、召开年度议会、无记名投票、平均分配选区、取消议员候选人财产限制、议员支薪等要求。著名的激进派改革家布莱特(John Bright)在1848年给友人的信中写道:“我们的代表制度总体来说只是一个骗人的东西,这个制度只是用来巩固贵族阶级至高无上的权力”。至于以边沁、密尔父子为代表的哲学激进主义对议会改革的鼓吹与支持,更是众所周知。

然而,“代表制政府”毕竟还不等同于“代表制民主”。无论是思想史上卢梭在政府层面对“选举的贵族制”的肯定(与立法层面的人民主权原则相对应),还是现代学者曼宁关于代表制政府是一种“民主的贵族制”的论断,都表明按照传统的政体分类,代表制政府总体上仍然属于贵族政体,而非民主政体。

到了18世纪下半叶,随着贵族社会的衰落,已经有思想家开始寻求将代表制政府从贵族政体(以及混合政体)转接到民主政体,并力图以此来改造民主。这种重组、磨合过程是漫长而曲折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回避了传统政体分类术语的“代表制政府”仍然是更常见也更稳妥的名称,只有到了民主政体完全获得正当性之后,“代表制民主”这一组合概念才算正式形成,而此时民主本身的内涵事实上已被悄然置换。在此过程中,为“代表制民主”提供了样板和原型的正是美国革命最终确立的“美利坚政体”。

 

四、从“混合政体”“共和政体”到“代表制民主”

——美国政体的话语之争在整个18世纪,欧洲大陆的主要国家都实行君主专制,全世界只有北美的殖民地复制了英国的政制,并强化了议会模式。在此框架之下,殖民地人民大体上接受的是混合政体学说。同欧洲的情况一样,作为一种单独政体的“纯粹民主”——不管是古代意义上的直接民主,还是议会下院打破混合政体平衡意义上的民主——都遭到了否定;只有保留在混合政府中的“民主”——通过选举的代表参与立法——得到了肯定。

独立之后的北美殖民地面临着“大国如何共和”的艰巨任务,美国立国和制宪时期政治论争中的政体问题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面向。过去及同时期欧洲的各种理论学说和历史-制度资源都被充分调动起来,先前政体学说中的诸要素出现了分化与重组。从名称上说,传统政体学说留下了五种备选项: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混合制与共和制;其中,君主制、贵族制基于美国当时的社会政治现实而首先被排除;虽然混合制此前一直受到推崇,但因为它包含着君主制和贵族制这两个可能会引起人们不快的因素而最终被放弃;这样就剩下共和制、民主制可供选择(共和与民主这两个概念在一些情况下已经出现混同)。不过,考虑到民主制的名声此时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所以政论家们更愿意引入代表制——它连同法治、分权制衡原则已经成为优良政体的“标配”——来重塑“共和”与“民主”,并以此来称谓即将建立的政体。对此,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种思路是,通过延续混合政体、重新界定贵族因素的方式引入代表制。混合政体学说的影响是如此深远,以致很多殖民地(州)在独立后仍然坚持用它作为模型来建立各州的政府以及后来的全国性政府。随着君主制退出美国的政治生活,混合政体变成了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而指向参议院的贵族制因素则被赋予新的内涵与特性。

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参议院的性质与功能,以及参议员的产生方式等问题上,无论是在1776年还是在1787年都曾经产生过激烈的辩论。有些人强调美国社会的平等主义性质,否认美国存在贵族等级,因而也就否定了传统混合政体论的社会等级基础;有些人则支持所谓“自然贵族制”(natural aristocracy),亦即这里的“贵族”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基于出身的世袭贵族,而是基于品性与能力的“贵族”,并且由选举产生。这种思路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古典政体学说中贵族制之本源含义的复归,而且它在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之下都曾有过回响。不过,即使是支持两院制和强调参议院特质的人,也大都回避贵族院的说法;最终,他们不得不承认,同总统一样,参议员也是人民的代表。当然,这些都不妨碍人们在泛泛的意义上说,1787年宪法规定的政体混合了以往三种政体的优点,因而更加优越。

当时持有一种别样的混合政体论的代表人物是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他在1787—1788年出版的《为美国诸宪法辩护》中提出了独特的支持混合政体的政治社会学理由。按照戈登·S.伍德(Gordon S.Wood)的看法,尽管亚当斯与联邦主义者存在着表面上的一致,他们都赞成独立的行政权力、两院共享立法权的主张,但他们背后的理据实际上是不同的:联邦主义者强调的是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的分立与制衡,而亚当斯看重的是混合政府中民主制、贵族制与君主制诸因素的平衡;联邦主义者认为,起码在美国,政府各部门已经丧失其社会基础,它们都是人民的代理人,而亚当斯则坚持认为任何社会的分化都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贵族”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对立将是必然的,而独立的行政权力作为政府的核心要素可以缓和这种对立。

但是,“仅仅二十余年的辩论,美利坚人就摧毁了古老的混合政府理论,为他们在1776年创建的政体找到了新的诠释”。由于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都被视为人民的代表,传统上根据统治者人数及特征对政体加以分类的政治范畴已不再适用于美国的政治实践。到了19世纪,随着政府与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之间的疏离,混合政体学说在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都失去了相关性。

第二种思路是,以区分共和政体与民主政体来引入代表制。共和国一开始就是美国革命的目标,但由于“共和”与“共和主义”的含义并不确定(在政体方面尤其如此),这就导致共和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也非常不明确。北美独立之后,即使人民主权原则和代表制原则已经稳固确立,但各州作为民主之象征的立法机构尤其是下院却很快就受到了批评,形成所谓“民主的专制”“选举的专制”“多数人的暴政”这样一些从前会被视为悖论的说法。

正是在这样的舆论气候下,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采取了用代表制来定义共和政体从而使之与民主政体拉开距离的思路。在著名的《联邦论》第10篇中,麦迪逊区分出“纯粹的民主政体”(pure democracy)与“共和政体”(republic;他在第48篇中还曾用过“representative republic”):前者是“全体公民可以聚集在一起,亲自行使政府职权的人数很少的社会”;后者是“由代议制组成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汇集在其他公民选出的少数公民手中”,并且“可以延伸到众多人口,广大国土”。把共和制、共和政体定义为代表制政府,显然是缺乏依据的:这既不符合他在其他地方对共和国的定义,也与他关于代表制的历史说明相矛盾。因此,很多评论者都认为,以代表制来重构“共和”,不过是给本来就已经非常复杂的“共和”概念增加了一个义项而已。

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民主“从来就是骚乱和对抗的竞技场,个人安全和产权,从未得到保障,总体来说,直接民主制,都是短命的,而且死得暴烈”;而共和政体则为此提供了“疗法”:被选择出来的代表们可以“改进和扩大公众的视野”,更好地“辨识国家的真实利益”。在回应众议院议员的选举是“伪装的寡头政治”这种指责时,麦迪逊指出了共和政府(代表制)的“根本”与“本质特征”,那就是“用选举办法产生治人者”:“他们具有高度智慧,能明辨是非,具有高度道德心,一心追求社会公益”。同时,他还对代表制政府之下“多数人的权力”提出了警告:“把全部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集中,不论交给一个人、少数人还是许多人,不论实行世袭制、自我任命制还是选举制,都可恰如其分地称之为暴政”。

类似于麦迪逊的看法在当时并不罕见;但既然“共和”概念有如此复杂的历史与内涵,那么它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被代表制这一义项所独占的,因此,这一思路最终并没有被广泛接受。有评论者认为,麦迪逊在事实上提出了“纯粹民主”与“代表制民主”的区分,其间也许只是言辞之别,但他本人终究没有跨出这一步。

无论是将代表制引入混合政体,还是用代表制来重新定义共和政体,都说明代表制在当时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在混合政体、共和政体都无法与代表制稳定结合,而民主政体又需要正名的情况下,用代表制来限定和改造民主政体,组合成代表制民主,就构成了第三种思路。

多少有些悖谬的是,“代表制民主”这个概念居然最早出自政治上相对保守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ar Hamilton),而接踵其后使之广为人知的则是激进派思想家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目前学界大多认为,“代表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由汉密尔顿在1777年致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的信中首次使用,并在1788年为纽约批准宪法大会准备的发言提纲中再次提及。在这两份文献中,他都区分了人民直接掌权的民主与“代表制民主”,并且高度称赞后者“拥有良好政府的一切特征”;在后一份文献中他还明确指出,新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就是“代表制民主”。因为是私人书信和未公布的备忘录,所以这两份文献并不为时人所知晓,但它们表明,即使这个组合概念此时尚未流行,它也已经在人们心目中浮现。

在乌碧娜蒂(Nadia Urninati)看来,潘恩的《人权论》第2部(1792年)是“为代表制提供民主基础的第一次有意识尝试”。尽管《人权论》主要是为法国革命辩护的,但美国的政体始终激发着潘恩的灵感,正如他在《人权论》第2部的“导言”中所说,“美国的独立如果不曾伴随一场对政府的原则和实践的革命,而单从它脱离英国这一点来考虑,那就微不足道”;因此,我们不妨将其从根本上视为美国革命的理论产物。

在《常识》(1776年)和《人权论》第1部(1791年)中,潘恩关于政体的术语主要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他说:“世界上流行着两种政府模式,第一种是选举与代表的政府,第二种是世袭继承的政府。前者通常以共和制知名,后者以君主制和贵族制知名”。在《人权论》第2部中,他进一步发挥了这一观点:他将世袭制与共和制视为政府的“原则”,而将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与代表制视为政府的“形式”;君主制和贵族制属于世袭制,而共和制则包含了简单民主制(simple democracy)和代表制。“通过保留民主制作为基础,摒弃君主制和贵族制的腐败体制,代表制应运而生;它随即弥补了简单民主制在形式上的缺陷,以及其他两种体制在知识方面的无能”;“把代表制嫁接于民主之上,我们获得了这样一种政府体制,它能够容纳和整合各种不同的利益、不同大小的领土和不同数量的人口;它的优点远胜于世袭政府”。在称赞美国作为代表制共和国的诸多优越性方面,潘恩比麦迪逊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与后者不同的是,他力图扭转和挽救民主的形象,认为代表制与民主是相容的,而正是代表制使得民主得以运转,并变得可取。

事实上,美国的另一位开国元勋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在1787年为新宪法辩护的演说中,就已经表达了同样的思路。他首先高度肯定了代表制,“凡代议制所到之处,都发生了重大的进步”;这一原理在欧洲各国政府中都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而它将适用于美国政府各部门。更重要的是,他认为,民主可以是代表制的:“共和制或民主制,人民大众保留最高权力,并以集体的方式或代表的方式采取行动”;宪法建议采用的政府形式,“原则上,它纯粹是民主制的。但为了发挥简单政府模式的优势并排除其不利之处,民主制原则在这里采取了不同的适用形式”;“该体制的另一大优势是:各类权威机构都以代议制的形式源于人民,民主原则被贯彻到了政府的每个部分”。就语言的清晰性和语气的肯定性而言,威尔逊其实并不逊于后来的潘恩,他所欠缺的也许只是一个概念组合与归纳定义而已。

以上几种思路,无论是混合政体、共和政体,还是代表制民主,抛开名称上的差异,究其实质都是一种贵族政治、精英统治。当时美国的联邦主义者对这一点是心知肚明的,而在围绕1787年宪法所展开的激烈辩论中,反联邦主义者则对这种精英统治提出了批判。尽管要想明确地定位宪法辩论中反联邦主义者的立场是困难的,但就其总体面向而言,“他们的平民主义理念都不容置疑。他们是美国革命时期所表达的最激进的民主与平等政治的真正斗士”。

反联邦主义者承认,代表制是全体公民集会的必要替代品。但是,他们相信,所有的政府都内在地具有贵族制倾向;他们警告人民不要轻易地相信那些社会精英,因为他们不大可能关照人民的利益。因此,反联邦主义者对宪法拟议中的参议院、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提出了指控,主张通过增加众议院的代表性来加以纠正,防范“贵族专制”。可见,即使是反联邦主义者也并不反对代表制,他们所争取的无非是一种更具相似性的代表概念而已。所以,在这场辩论中,真正大获全胜的是代表政体。既然人民主权原则以及平等主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民主政体也已经开始扭转其形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代表制民主之名行精英政治之实,在意识形态上不失为一种聪明的选择。

晚年的杰斐逊充分意识到了美国作为代表制民主之政府实践的重要意义,他在1816年声称,“代表制民主这一新原则的引入已经使得此前几乎所有关于政府结构的著作都变得无用了”。1825年,美国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在官方文件中使用“联盟性的代表制民主”来指称美国政体。几乎与此同时,在大西洋彼岸,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n)在1817年发表的《议会改革计划》中高度称赞美国的“代表制民主”,“其他被称作民主的,除了名称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民主的因素”;在1830年出版的《宪法典》中,他得出结论说:“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与效果的唯一政府形式……便是代表制民主”。

至此,我们可以说,到了19世纪上半叶,以美国的政体为样本,代表制与民主实现了联姻,“代表制民主”这个组合概念开始确立。无论人们对这种结合的评价如何,事实都是,“民主”由此得到了正名和改造。不过,民主在“去污名化”的同时,其内涵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观念形态上,民主不再指人民的直接统治,代表和同意构成了民主的基础;在制度载体上,议会和选举代替了公民大会和抽签。

 

五、“立宪政体”与“自由主义民主”

——法国革命与现代民主话语的形成在西方现代民主观念的诞生与发展中,不仅发生过代表、选举、同意等概念融入并改造民主的过程,而且还发生过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等概念修饰并限制民主的过程。通常认为,西方现代民主产生于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但就民主话语的形成而言,它们的意义并不一样:美国革命促成了代表制民主,而法国革命则激发了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和自由主义民主。

显然,在立宪主义民主以及自由主义民主这样的组合中,修饰语才是重要的,它们表明,民主是服务并服从于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的:后者为民主确立了价值前提,从而也就为民主框定了范围。学界曾经就美国革命的意识形态起源问题有过争论,但自由主义肯定还是主流;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主义、分权制衡等原则,其重心也在于防范“多数人的暴政”,但这在美国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想象或者说警惕。相比之下,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专政则成为所谓“民主暴政”的现实,因此,法国的立宪主义更加自觉、有针对性:它既指向个人专制,也指向多数人统治。

在阐述法国革命如何激发了立宪政体、自由主义民主观念的形成之前,有必要简要地介绍一下法国革命中的代表制问题。因为正如罗桑瓦龙(Pierre Rosanvallon)指出的,民主在当时主要被视为一种过时的、不可欲的政体,在大革命的政治话语中是缺席的;相反,代表制则一直居于核心地位。

为代表制作出最重要贡献的是大革命的理论家之一西耶斯(Abbé Sieyès)。同麦迪逊一样,西耶斯在“纯粹民主”与“代表制宪法”之间做出了区分:“纯粹民主的宪法不但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里无法实现,哪怕在土地更为狭小的国家里,在满足社会的需要和达成政治联合的目标方面,它的作用也远远不及代议制的宪法:纯粹民主只是第二正当的政府形式”;但他又说,“尽管民主是代议体系和公共机构的基础,然而,建立在民主之上的政府却不能采取民主制,而必须采取代议制”。西耶斯的代表制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但他并没有像潘恩那样提出将代表制嫁接于民主之上的主张,而是像当时大多数人那样总体上认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将建立代表制政府视为革命的目标。

与自由、平等、博爱、代表制、共和国、人民主权等观念不同,民主从未成为大革命的口号和目标,法国的革命者们也从未自我标榜为民主派。然而,其批评者却从一开始就给大革命打上了民主的烙印。例如,柏克(Edmund Burke)在《法国革命论》中就宣称,法国革命“假装是一种纯粹的民主”,在这种“绝对的民主”中,“一旦政治体产生严重的分裂——它们通常一定会的——公民中的大多数人就能够对少数人施加最为残酷的压迫;对少数人的这种压迫将扩大到更多的人,并将以更暴烈的方式实施,数量与程度远远超过单一王权的统治所能理解”。尽管民主的“恶谥”最初来自大革命的批评者们,但现代的历史学家们却都愿意在正面的意义上把民主归功于大革命:“1789年之后的法国大革命给民主语言注入的活力,在于它改变了民主原来的含义,将它从原来基于平等代表的自治变为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它要废除统治他人的世袭权力,建立平等的新观念”。

在法国大革命中第一次——也被一些评论者认为是西方政治史上首次——为民主做出辩护的是罗伯斯庇尔。他在1794年“关于政治道德的原则”的著名演讲中,以非常激进的方式——他的思路类似于在政治上与之对立的潘恩——宣称:“民主、共和这两个词是同义的,尽管被当做通俗词汇给滥用了;……民主政体并不意味着人民不断聚集在一起,自行管理一切公共事务……民主政体是一种这样的政体:享有最高主权的人民,接受作为他们的作品——由他们自己尽可能好地制定的法律的指导,亲自做他们能够做的,并委托代表们做他们不能亲自做的事”。

罗伯斯庇尔在重新解释了民主并将其与共和视为同义之后,对它做出了非常正面的评价。但是,在他那里,民主“与其说指明了一种确切的政治形式,还不如说唤起了一种战斗姿态”,他所谓的民主已不再指向直接的民众政体,而是包括了代表制。在他演讲的后半部分内容中(民主的基本原则是美德;在革命时期,恐怖是美德的体现),雅各宾专政及其恐怖政策,以及此后的对外战争更是完全抵消了民主的正面意义。大革命造成的法国一个多世纪的政治动荡恰恰为民主的反对者提供了最有力的口实,强化了两千年来民主的负面形象。

“后大革命时代”法国主要的政治理论家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和基佐(Franois Guizot),在其著作中全力褒扬和推介的是代表制政府(他们没有使用过代表制民主概念),而他们关于代表制政府的论述,重点又在于宪政。

贡斯当很少提到民主,他的关注点清晰地呈现于他生前发表的最知名著作的标题(《适用于所有代表制政府尤其是法国现行宪法的政治原则》)与结构(此书第一部分“强调需对人民主权作必要之限制”,第二部分以分权制衡为主轴,“具体阐释君主立宪制框架下的代议制政府方案”,第三部分“明确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之中。此后他在陆续汇编自己的四卷本政论集时更是名之为《宪政教程》(Cours de politique constitutionnelle)。在具体政体问题上,他曾指出,“在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之间,仅有形式上的区别。在君主立宪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却存在着质的区别”;真正重要的是,“应当忠于代议制政府”。

贡斯当宪政思想的起点是对人民主权的反思,“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不过,虽然贡斯当强调人民主权应当受到限制,但他从未否定人民主权。他在晚年一部著作的“导论”中明确宣称:“人们声称一切都是为了民享(pour le peuple)而不需要民治(par le peuple)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代议制政府就是允许人民参与公共事务。因此现在是通过人民自己来为人民谋福利了”。

基佐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初关于代表制政府的讲座中强调,代表制政府并不同于民主,它有三个必不可少的形式:分权、选举与公开性。在1837年的一篇重要文章中,他区分了现代民主与古代共和国的民主,前者包括“通过代表制政府对一切权力施加的限制、公民平等、所有人担任公职的机会平等,以及个人自由的扩展”;同时,民主也是一种社会运动,甚至可以说是“自下而上的、多数人对少数人、小人物对大人物的战争”。

从麦迪逊、西耶斯,到贡斯当、基佐,再到托克维尔(还有密尔),他们在民主问题上的思路其实是相似的:尽管理据和着眼点不尽相同,但他们都一方面赞同人民主权,另一方面又主张以宪政来限制民主;而他们的立宪主义立场也正是后世将他们共同归于自由主义传统的依据。当然,时代的变化使得托克维尔对民主政治有了更为积极和正面的看法。

总体来看,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更关心的是,如何在平等、民主的社会里维护自由。在美国社会与政制的启示之下,他承认,民主——他所谓的民主,其实主要指向社会平等而非特定的政体——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他又像贡斯当那样强调,“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在1848年革命爆发之际,他在《论美国的民主》第十二版的序言中指出:“随着我们将要建立的是民主的自由还是民主的暴政,世界的命运将会有所不同。……美国的各项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即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则对所有的共和国都是不可或缺的”。在肯定人民主权的同时,时刻提防所谓“多数暴政”,可以说,托克维尔由此奠定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范式。

通常认为,自由主义与民主原本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的概念。它们的组合出现在民主的内涵发生变化之后,亦即在民主转变成代表制民主和选举制民主之后;在此过程中,自由主义对民主施加了约束和限制。从历史上看,就像有学者指出的,“自由主义民主”这个概念本身恰恰产生于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的改造。当时法国的自由主义者基于对拿破仑三世“恺撒主义”的忧惧,对民主仍然持有疑虑甚至敌意,但他们又不得不像托克维尔那样,承认并接受民主的必然性。“领会了这一点就使引导民主、控制民主和消除民主的危害成为迫切的任务”,“自由主义民主”这个词组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诞生的。在最早使用它的法国思想家蒙塔朗贝尔(C. F. Montalembert)看来,自由主义民主与“纯粹民主和帝制民主不同,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并承认某些基本权利的真正的代表制政府”。

 

六、当代西方民主话语的固化与民主政治的危机

前文的历史考察表明,民主在西方世界经历了非常曲折的过程。首先,在雅典之后,“民主”便成为所有统治阶级唯恐避之不及的“坏东西”,它被视同暴民统治或无政府状态,民众被贴上群氓、乌合之众的标签,其形象一直是负面的。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普通民众开始在政治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此,统治阶级往往在被迫接受既定事实的同时,想方设法限制民众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民主逐渐获得正面含义,但随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其内涵开始被置换与改造。再次,在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广大民众以及进步政治家的不懈斗争起到了最主要的推动作用,幻想统治阶级自动自觉地接受民主,在政治生活中主动承认、接纳民众是不现实的。最终,西方民主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和一套政治话语。虽然在民主与资本主义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张力,各种进步力量能够通过民主争取到局部的改良;但从根本上说,西方现代民主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资产阶级占据统治地位仍然是一致的。这最后一点为我们审视当代西方民主的危机提供了基点。

随着英国议会改革的完成、美国内战的结束以及法国第三共和国的建立,西方现代的民主政治在欧美主要国家陆续确立,并在当时方兴未艾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下向纵深发展。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以及全世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开启了民主化进程。从实际运行来看,西方的民主自产生以来本身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尤其是政党政治的出现和普选权的实现极大地改变了代表制民主的运行模式,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经历了复杂的演变。所有这些都是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但它们在整体框架方面都延续了前述民主话语,也就是说,选举式代表制民主、立宪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始终是西方民主最基本的观念形态与话语模式。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冷战的发展以及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僵化,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以民主阵营自诩,另一方面又高举自由、人权、宪政的大旗。出于意识形态宣传和国际竞争的需要,西方主流的政治学者进一步强化自由主义与民主的结合:一方面,他们试图以“自由主义民主”来垄断对民主的理解,借此排斥“社会主义民主”,并反对将民主从“政治民主”扩展到“社会民主”和“经济民主”;另一方面,他们又竭力澄清自由主义与民主的边界,强调既存在“自由主义之中的民主”,也存在“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当著名政治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民主新论》中声称要为民主的讨论正本清源、“清理房间”的时候,他所做的正是上述工作;他最后笃定地指出,现代的民主只能是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和代表制民主。

然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历史并没有终结于自由主义民主,相反,当前西方各国的民主政治已然陷入深刻的危机。这是一种双重的危机:一方面,面对日益突出的政治运行资本化、寡头化,广大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率持续下降,政治冷漠、参与不足问题越发明显;另一方面,现有体制根本无力解决日趋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以及尖锐的种族、宗教矛盾,由此导致民粹主义兴起,反建制的抗议性参与激增。造成这种危机与困境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西方民主话语的固化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无意就此展开详尽的讨论,这里仅结合前文关于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生成的历史性回顾,对未来民主发展的应然前景简要地做两点评论。

首先,未来的民主应该超越代表与选举。考虑到现代社会的规模、构成以及现有的制度架构,代表与选举已经成为民主的必要构成。但是,既然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的统治,其基本的价值理念是自治与平等,那么西方现代民主所由产生的那些观念,无论是人民主权学说、社会契约论、同意原则,还是代表概念,以及多政党的竞争性选举、立宪制度,等等,都不可能垄断对民主的理解。人民如何实施统治、如何当家作主,始终是一个开放性的命题。在代表与选举之外,民众应该有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更多的控制政府及其官员的方式和手段。

西方的学术界和评论界其实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无论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兴起的参与式民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引起广泛讨论的协商民主,还是晚近出现的几种最新民主模式,比如,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的“论辩式民主”、皮埃尔·罗桑瓦龙(Piene Rosanvallon)的“抗衡式民主”以及所谓的抽签式民主,等等,在某种意义上都是超越代表和选举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尝试。当然,这些新的民主模式如何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并嵌入现有的制度体系或者介入政治实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更重要的是,未来的民主必须突破立宪主义与自由主义。从历史上看,自由主义与立宪主义在防范政府专制、维护个人权利方面,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进步意义,但从根本上说,西方现代民主诞生于英美法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将底层民众的政治参与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从而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西方主流的思想家与政治家以各种理据和方式来限制、改造民主,实际上都是为了约束民众,维护精英统治。

对于西方现代民主话语中的各种概念组合,王绍光教授评论说:“有产者对民主怀有极大的戒心。他们迫于形势不得不面对民主潮流且战且退。但他们对自己的底线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要尽可能地维护私有产权。为此他们……用在民主前加漂亮修饰词的方法来阉割民主、驯化民主。……这些修饰词都不是随便加上去的,而是一些人刻意加上去的”。尽管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但依据前文的考察,我们认为这一评论大体还是符合历史事实的。面对当今西方国家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假如现有的民主政治不能对广大民众的社会经济诉求作出积极回应,遏制并逆转寡头化趋势,那么很有可能会给各种极端势力提供可乘之机,最终走向民主的反面,给全世界带来灾难。

总之,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全世界,民主都是一项未竟的现代性事业。总结西方现代民主话语之生成与固化的经验和教训,反思西方民主在理论、制度与治理方面的困境,对于我们坚持人民民主,批判和超越西方民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将提供必要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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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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