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保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7 次 更新时间:2021-11-20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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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  

内容提要:学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所包含的科学内涵、法治价值、法治构型等已有一些研究,但研究中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还相对缺失,尤其是对其科学内涵、法治价值及其构型等还须进一步理清。本文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的科学含义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统领法治体系,法治体系中的五个板块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受宪法的统领;二是宪法主导治理过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反映的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是核心要义,而主导这个法治过程的同样是宪法;三是宪法所包容的内容既能够引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又全面覆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四是宪法设计法治制度,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是通过宪法来设计的,依宪治国的含义包括宪法对法治的制度设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包含非常明显的法治价值:一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价值,二是体现宪法根本法的价值,三是呈现宪法至上的价值,四是强化宪法实施的价值。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的法治构型思想主要有:一是合宪性审查制度,二是宪法监督制度,三是宪法解释制度,四是宪法宣誓制度,五是宪法日制度。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还应重视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公民宪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二是强化党的领导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三是强化依宪行政、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四是强化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关 键 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宪法实施



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①这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及其关系的基本判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之一。那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所包含的科学内涵、法治价值、法治构型等究竟有哪些呢?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该范畴研究中的体系化和结构化还相对缺失。基于此,本文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作系统解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含义

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这是习近平对依宪治国论的高度概括,它阐释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阐释了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逻辑关系,同时定位了党的领导是在宪法法律规范之下的领导,也定位了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行为准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的科学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宪法统领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这一概念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内涵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③在法治体系这个完整而有机的内容构成中有若干重要方面,如作为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动态的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作为支撑要素的法治保障体系,再加之颇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体系。尽管在法治体系的概念之中并没有提到宪法,然而在法治体系的构型中,无论是动态方面还是静态方面,都与宪法天然地联系在一起。

一方面,宪法是静态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依据。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④,即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前提条件的,我们所讲的法律体系是宪法引领下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中的任何构成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引,都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而将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法治体系中关于法治的实施、监督与保障等构成都体现了法治的动态特性,而这些动态特性与宪法又是什么关系呢?习近平认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他尤其强调了在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权威,必须充分体现宪法在法治实施中的引领作用。深而论之,在法治实施层面上要让宪法“动”起来,要让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变成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合宪性审查这一新的制度构型就是让宪法“动”起来的生动体现。

总而言之,法治体系中的五个板块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受宪法的统领,而五个板块中的每一块具体内容也必须由宪法统领,无论法治实施还是法治监督,抑或法治保障都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之下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首要含义。

(二)宪法主导治理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做了一个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强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的意义和地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大命题,它要求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要有所升级,走更加科学和规范的道路。而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有一个属性绝对不能忽视,那就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规范性,即法治属性。《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⑤《决定》非常明确地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了定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反映的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是核心要义,而主导这个法治过程的同样是宪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人民性,多次强调我国宪法和法律必须突显以人民为中心,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人民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核心地位,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⑥这非常科学地阐释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人民与法治的关系,进而也阐释了宪法对治理过程的主导作用。有关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地位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中的深层逻辑关系习近平已经在多处作了阐释。

(三)宪法覆盖法治三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国论包括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法治国家,它是一个价值性概念,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境界。第二个维度是法治政府,它是依法治国中的关键因素。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⑦在习近平看来,法治政府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一端连接着法治国家,另一端则连接着法治社会。在建构法治政府的前提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也就有了建构的依托和承载因素。第三个维度则是法治社会,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三个维度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其在依法治国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正因为如此,我国前不久专门通过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⑧,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若干重大问题都做了规定。

依法治国论中的上述三个维度与宪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毫无疑问,它们应当被宪法所覆盖。习近平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⑨这非常清晰地表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宪法的权威密不可分。进一步讲,宪法所包容的内容既能够引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又全面覆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应当说,当宪法覆盖法治的三个维度时,它有着极高的技术含量,有着非常好的技术上的处理。例如,《宪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直接与法治政府有关,或者直接与法治社会有关⑩。还如《宪法》在序言部分和总纲部分所涉及的一些内容融贯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以《宪法》第1条为例,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个核心制度自然而然地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中诸如这种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融贯在一起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含义使宪法覆盖法治三维有了新的时代进路。

(四)宪法设计法治制度

2019年,习近平在《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文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11)这是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若干重大辩证关系的强调。例如,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具体而言,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法治指导下的改革开放,而我们的法治也要对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进行确认。进而言之,在依法治国中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既与党的领导有关,又与改革开放有关,也与法治有关。

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若干具体方面或范畴,每个方面或者每个范畴都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所以习近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型中就强调要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梳理清楚。例如,在我国,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根本制度有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12),这些制度都可以视为宏观层面的制度,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都必须依赖于这些制度。而这些宏观层面上的制度都是通过宪法来设计的,所以依宪治国的含义当然包括宪法对法治的制度设计,这也是习近平依宪治国论中比较新的深刻思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法治价值

从法理和学理上讲,宪法在一国的法治体系中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也是一个国家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由于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在我国公众的法治意识中,宪法意识也相对淡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强化宪法权威和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包括下列非常明显的法治价值。

(一)树立宪法权威的价值

依宪治国首先涉及宪法权威的问题,习近平多次强调如果宪法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那么法治的权威便很难树立起来。所以他强调:“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13)这就一语道破树立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该论断在习近平的依宪治国论中是一个引领性的判断,指明我们所实现的法治国家是公众能够信仰和拥护的法治国家。换言之,在公众的心目中法律当然具有权威性,具有毋庸置疑的价值。而法治的权威与宪法的权威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非常紧密的依赖关系:法治权威是宪法权威的具体化,是宪法权威实施的形式要件;而宪法权威则是法治权威的实质要件,宪法权威的树立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

习近平对树立宪法权威重要性的强调,非常科学地表达了依法治国论中法治要得到信仰、得到拥护、得到支持的理论价值。树立宪法权威是一个具有综合法治价值的事项,习近平指出:“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14)此论虽然是对2018年宪法修改的评价,但实质上也是对宪法权威以及党的领导在宪法地位中的认知,进而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宪法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二)体现宪法根本法的价值

“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根本性。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任务、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内容。”(15)这是学者们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理解。此外,宪法作为根本法还有其他方面的独特性,如宪法效力与普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就是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当其他法律与宪法抵触时自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另如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相对严格,宪法的修改有着非常特别的程序(16)。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突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治价值,习近平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既是对我国传统宪法理论的延续,也反映了对新的历史时期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深刻认知。习近平认为,自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代,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的时代特性和社会状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要通过宪法予以体现,也要通过宪法予以认可。2018年我国对宪法作了修改。此次修改宪法实质上是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的肯定,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将新时代的精神气质予以体现,使宪法和时代精神相契合。而宪法对新的时代精神的体现便使得新的时代精神的内涵不再被随意地理解和解释。由此可见,时代精神的内涵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是相辅相成的,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又一个重要价值。

(三)呈现宪法至上的价值

2014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依法治国作了全面性的规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17)这项决定同时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制度构型、目标、战略以及其他关键问题都做了翔实的规定,它被学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所作的顶层设计。这个顶层设计强调了宪法的重要地位,但是并没有提到宪法至上,当然也没有提到法律至上。3年以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18),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提出,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宪法和法律地位的新的深刻认知。

宪法至上就是宪法在整个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习近平所强调的依宪治国当然也包括了宪法至上这一新的理念,宪法至上的理念是一个价值性的判断,它意味着全社会都不能够再质疑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在这个判断之下,习近平指出:“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19)

(四)强化宪法实施的价值

有些国家实行宪法司法化的原则,所谓宪法的司法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以直接援用宪法条款对相关的案件作出判决(20)。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我国宪法之下还有很多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可以直接适用这些将宪法予以具体化的下位法,而不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这是我们必须明晰的宪法制度。但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绝不是静止的或者静态的。正如习近平所言:“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21)其核心要义是,宪法所设计的相关制度以及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方案,才能够体现宪法的权威及其作为根本法的地位。这里包含着一个深层次的内涵,就是要让宪法从原则变为具体的行动,从写在纸上的东西变为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现实。

正是基于这样深层次的考量,我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并且指出该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22)。应当说,在习近平依宪治国论的核心内容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要强化宪法实施的要求,而宪法实施的实质就是要让宪法从写在纸上的东西变为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现实。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法治构型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23)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依法治国构型的指导原则,即是说,有关依法治国的构型有若干具体要求,如系统性的要求、整体性的要求、协同性的要求等,这三个方面就是我们依法治国构型的指导原则。在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中也遵循这些依法治国构型的基本原则。从目前来看,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的法治构型思想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合宪性审查制度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来的,他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4)这是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已经有相应的制度构型:“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有关职责中注重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如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等决定时,有关方面都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作出适当安排和处理。”(25)一方面,在我国人大系统中就有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当然,人大系统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相关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审查,该审查在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案例(26)。另一方面,我国国务院也颁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7)国务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虽然是以上下位法的关系为立足点的,但在整个审查的制度设计中仍然突显了合宪性审查的问题。

归根结底,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精神相契合为立足点的。尽管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型在我国还在探讨之中,它的完善化和规范化还需要一个过程,但就该制度目前的设计来看,它突显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任何立法主体的意志表达都必须忠于宪法,任何下位法所设计的制度、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也都必须是对宪法的具体化,任何下位法都不可以超越宪法,更不能够抵触宪法。该制度构型对实现依宪治国极其重要,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依宪治国重要论述的精髓。

(二)宪法监督制度

党中央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28)习近平十分强调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他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29)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监督制度非常重视,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权威的体现,是实现依宪治国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监督的当然主体,其重要职能就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而通过宪法监督制度能够在法治实践中发现并监督违反宪法的行为,发现并监督触犯宪法的行为等。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很早就有规定,也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由于我国在依法治国的个别环节上对于宪法的重视不够,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新的情形建构更加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说,合宪性审查从广义上讲也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它补充了传统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总而言之,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体现了习近平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工作全面纳入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轨道,要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的水平的要求。

(三)宪法解释制度

有学者指出:“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生命力的重要方法,是实施宪法的核心功能。所谓宪法解释,即面对具体的事件或案件,由特定主体通过解释来明确宪法的含义,据此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合宪。广义的宪法解释则除特定主体外,还包括了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30)由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在不同境遇下会遇到对宪法内容上的不同理解。同时,宪法规范制定以后就保持了它相对静态的状况,而社会的发展变化则是经常性的。也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都需要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有配套的宪法解释制度。从学理上讲,有些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有些则属于司法解释,而无论哪种解释都需要建构相应的宪法解释制度,以宪法解释制度使宪法规范在适用中更加明晰,使宪法规范更加贴合实际,使宪法规范更加能够体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

习近平强调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31),这就要求我国建构严格的宪法解释程序。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在这个程序构型中谁有权解释宪法,在这个制度构型中究竟包括哪几类宪法解释,如是否仅仅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是否能够构建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制,在宪法解释中专家是否有参与的机会,宪法解释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宪法解释由谁作出最后的决定,等等。总而言之,习近平在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中对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构建完善的宪法解释制度,这是习近平依宪治国论中不可或缺的法治构型。

(四)宪法宣誓制度

我们注意到,2018年3月17日习近平当选国家主席后,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32)这是非常庄严的宣誓,也体现了习近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率先垂范,率先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宣誓制度正是习近平在2014年提出的有关宪法制度的主张之一,习近平指出:“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33)根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建议,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其中规定:“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国家任命的公职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宪法宣誓。”(34)至此,便以宪法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该制度是我国依宪治国中的一个创新,是依宪治国中的新的制度构型,其理论和实践价值不可低估。

(五)宪法日制度

目前在学界虽然没有将宪法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看待,但是我国每年的12月4日都举行宪法宣传和教育活动,举办纪念宪法颁布的活动。12月4日之所以会被确定为宪法日,是因为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的12月4日通过的。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发布了一个公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告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现予以公布实行。”在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习近平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35)这使宪法日有了依据,它的制度属性也无须怀疑。在习近平后来的讲话中也进一步强调了宪法日的法治价值:“要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6)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法治思想拓展

前文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的含义、价值和法治构型等,从深层次上讲,这只是习近平依宪治国论的部分核心要义,如果将习近平依宪治国论放在依法治国的大视野中,那么其依宪治国的思想还可以作出较为宽泛的拓展。在习近平依宪治国的理念中,除上述内涵和制度构型外,还强调了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等构成并落实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与标志的重要制度,以及推动“一国两制”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等都是依宪治国的拓展。以依法治国的理性逻辑而论,深刻理解和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论还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一)强化公民宪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定的认知发展阶段,例如,在1954年的宪法中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仅仅放在第三章,而在现行宪法中则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提前到了第二章,足见我国在公民权利认知上越来越进步。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很多方面,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等。这些权利覆盖面广,涉及内容丰富,而且都取得了充分的宪法地位。由于宪法是根本大法,它不可能将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都予以详细规定和体现,例如,在行政法中规定公民所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参与行政行为的权利,就不可能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另如,前不久颁布的《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也不可能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依宪治国必须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使公民的权利充分实现,那么对于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如何予以保障呢?这就需要通过依宪治国的原则予以拓展。一方面,必须认可公民有关民事权利、有关行政法上权利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另一方面,公民对宪法之外相关权利的享受也应当包容在宪法体系之中,包容在宪法的实施之中,通过宪法权利有效拓展公民其他方面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了公民的人格权、社会个体的自我发展权、公民的表达权等(37),这实质上都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将宪法所规定的相关公民权利予以具体化,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强化党的领导与依宪执政的关系

2018年的宪法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有着突出的时代价值。在此次宪法修改中,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序言部分拓展到了正文部分,《宪法》第1条强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38)。也就是说,依宪治国的题中之义既包括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必须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习近平还特别提出了“红线”和“底线”的概念,即党的领导尤其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或者党员干部的行为不可以触碰法律的红线,不可以逾越法律的底线。在依宪治国中,党的领导和依宪执政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是一个有机的统一。在法治实践中,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同样不可偏废。

(三)强化依宪行政、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在依宪行政之下,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应有之义,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规定之中对法治行政是这样要求的:“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39)与法治行政紧密勾连在一起的是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法治社会建设做了全面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赋予行政系统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职责,例如:“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40)

由此可见,在依宪治国的理念之下,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都包含在其中,依宪治国覆盖了这两个方面,宪法关于政府行政系统的职责有一系列规定,政府关于社会治理也有一系列规定。近年来,在社会治理中也强调一定范围的社会自治,例如要求通过乡规民约、团体章程、行业规章等进行社会治理。这与依宪治国并不矛盾,它包括了宪法对行政权的限制和对社会权利的拓展,它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权的行使中要在特定领域对社会主体予以让步,对社会主体的权益关系予以维护而不是限缩。当然,依宪治国中有关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理性关系还有着拓展空间,这都需要在法治实践中予以探索。

(四)强化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关系到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政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41)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论述,它的基本含义是,法治不能离开政治,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讲要服务于政治。任何法治都与相应的政治理论相契合,或者任何法治都依赖于一定的政治理论。我国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党的领导就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政治逻辑。此外,我国的依法治国要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政治逻辑。我国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而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有着一系列的前提理论,如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就是法治理论的逻辑前提。我国宪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最大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政治理论的基本构型。我国的依法治国便与这些政治构型密不可分。

习近平还强调,我国的依法治国要体现以人民为主体,他指出:“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2)这非常精辟地阐释了依法治国的最大政治属性,应当说依宪治国既框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技术属性,也框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价值属性。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相关的下位法要非常好地拓展宪法的规定,要实实在在地对宪法勾画出来的轮廓予以具体化。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就以私法的形式很好地注解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及其他宪法精神的规定。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轨道上,依宪治国如何拓展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如何与依法治国建构更加理性的关系,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法治实践进行探索。

①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②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页。

④《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4页。

⑤《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3页。

⑥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6页。

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第1版。

⑧《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二○二○—二○二五年)》,《人民日报》2020年12月8日,第1版。

⑨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⑩例如,《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此外,在国家机构部分的条文中也有诸多有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规定。

(11)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75-176页。

(1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14)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5)杨向东主编:《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页。

(16)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8页。

(1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9页。

(1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04页。

(20)宪法的司法化在一些法治国家是得到制度认可的,即宪法条款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案的依据,可以在适用法律时予以直接援用。但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宪法司法化的制度设计。我们的合宪性审查等制度不能被理解为宪法的司法化。

(2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9页。

(2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2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2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9页。

(2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第253页。

(26)例如,2016年杭州市居民潘洪斌认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存在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研究后认为条例相关规定确实存在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而要求条例制定机关对此予以修改。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0/content_5350427.htm,访问时间:2020年2月1日。

(2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9页。

(2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30)杨向东主编:《宪法学》,第53页。

(3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第254页。

(32)《人民的信赖郑重的誓言——记习近平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并进行宪法宣誓》,《人民日报》2018年3月18日,第5版。

(3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2版。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人民日报》2018年2月25日,第3版。

(3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9页。

(3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19页。

(3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9页。

(3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23页。

(39)《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6页。

(40)《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二○二○—二○二五年)》,《人民日报》2020年12月8日,第1版。

(4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4页。

(4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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