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利暨弱势群体权利宣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98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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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  

序言

为了捍卫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为了一切人的尊严与幸福,

为了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

更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

为了捍卫宪法,

为了避免社会动乱,

为了实现各社会阶层共和的理想,

为了促进中国的现代化事业,

为了中国与世界的接轨,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义务,

为了中华民族在国际上获得应有的尊严和声望,

特起草个人版《农民权利暨弱势群体权利宣言》,以履行作为公民的义务、安慰个人的良心、呼唤社会的良知、提升国家的凝聚力。

本宣言的弱势群体指,相对于官僚阶层的人民群众、相对于高官的下级官员、缺乏资源控制权、裁决权、话语权的工人、农民、民工、矿工、苦力、打工者,一切无权无势、无钱无位者,以及爱滋病患者、上访者、流浪汉等边缘人。

此宣言旨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政府合作,为政府提供参考、协助,促进制订《农民权利保护法》、《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我们相信,在政府的领导下,农民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最终能够得到落实。

本宣言参照《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等中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宪章。

第一部分 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

农民暨弱势群体生而与其他群体平等。

我们有资格享有一切公民权利,不分阶层、身份、地位、种族、性别、政治或宗教见解的差异。

我们呼吁平等,逐步取消户口制度,取消暂住证及收费,废弃强制收容制度,代之以人道的福利协助制度。

我们有权享有生命、安全和自由,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得因税费、乡务纠纷对我们任意加以拘留、逮捕。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我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我们有权要求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国家有义务实行制度变革,进行权力制衡,以阻止权力勾结、司法腐败。

当宪法或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加大赔偿的力度,以体现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应当严厉处置侵犯人。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我们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扒农民住房违法,强制拆迁违宪。

我们在国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有权享受与所在地居民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户口而设置门槛、高收费违宪。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庇护以避免迫害。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我们有权享有宪法中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包括有权组织和参加农会、工会以保护我们的利益和权利。农村应当成立农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都应有属于工人自己的工会,各种边缘人皆应自己的组织或者利益集团、游说团体。农会、工会应当代表农民、工人的权益,应当为弱势群体说话。通过农会、工会、利益集团与各种强势集团的集体谈判博弈,相信可以达到改善我们处境的目的。

任何人不得被迫隶属于某一团体、派别。

人人有平等地参与公共事物的权利。我们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间接地参与治理国家、建设社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中的人民代表比例应当相等。人民代表应当由公开、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不得等额选举。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体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和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政务官、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公有企业厂长、人民团体负责人、弱势群体管理当局都应通过选举产生。为了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除农村外,施政演说应当在室内进行或者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传媒进行。事务官由独立的机构考核任命,不得由政务官提名或任命。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是保证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沦为爱滋病患者、吸毒者、妓女等边缘状况的人,也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的生命权、人格权和生存权。国家有义务对弱势群体、边缘人进行经济救助和权利救济,有关当局有义务认真听取和处理上访者的诉求。

第二部分 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享有私有财产权,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我们的权利。因税费而搬走农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严重违法。

应当推进农村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是民主和权力分立的基础和保障。

户口制度是当今世界最大的隔离制度,是对农民人权的最严重的侵犯。应当逐步废弃户口管制,代之以身份证、社会信用、社会保险号码管理。不得因户口在招工、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农民。

农民有权免交各种不合理税费。农民应当与城市居民一样,只交纳统一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向贫困的家庭征税,不得抽瘦补肥、无限度地扩大贫富差距。

在失业、疾病、残疾、衰老和其他不可控的原因导致丧失谋生能力时,我们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有为保障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国家有义务对农民、边缘人的社会保障如医疗、养老、失业提供援助,应当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制度,城乡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国家应当建立民工最低工资制度,限制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长度,取消严重损害工人身心健康的工种,以机器人和现代科技成果代替之。矿工、建筑工等高强度、高危险工人应当获得高薪,并享有巨额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我们有权组织、参加农会、工会和各种自治组织,农会、工会和自治组织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农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应当代表所属团体,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公共服务系统应建立价格听证和协商制度,如铁路、民航、公共汽车等不得趁服务对象增加时涨抬价格。应放开对银行业、保险业、出租车业等的准入限制,鼓励私人竞争,保护业者的合法权益。

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都应委托专家学者或独立的社会团体制订,不得由主管当局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标准,然后又自我裁定合法性。事故鉴定不得由利益攸关的医疗部门、司法部门、生产部门作出,应当在中立的机构进行,以维护患者、被告、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我们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我们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打工者享有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福利保障的权利,享有在所在城市、地区得到优先照顾的权利。

男女在一切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的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政府应当从法治和制度上铲除腐败、特权,减少公款汽车消费,遏止公款旅游、公款吃喝之风,这样就有足够的资金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

第三部分 文化权利和教育权利

我们有思想、良心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除不得煽动武装叛乱之外,我们享有提出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享有通过任何媒体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享有舆论自由、良知自由及通信自由。对公民海外通信的监视违宪。

我们有权自由选择收听收看国内外广播、电视,有权接受互联网上有益于个人的全面发展的一切信息。

新闻应当独立自主,不受强势群体的操纵。媒体应当反映民生,反映民间疾苦,应当更加关注农民、弱势群体、边缘人,而不是谄媚权力者。

我们拥有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权利,不分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

我们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城市和农村的义务教育都应当完全免费。教师工资和校舍建立、修缮等应当完全由各级政府负责,不得向农民集资或者收取教育费附加。民工子弟与所在地的儿童、青年具有完全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所有费用没有差别。

因经济原因造成儿童失学,当地政府官员应当引咎辞职。

政府有责任帮助、扶持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不得因民工学校不规范、不符合办学条件而使儿童失学。

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当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政府有责任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国情的了解、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应当放弃灌输式教学、做圣人的说教,积极开展公民权利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给普通人以生存的空间。

教师的工资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公务员的收入。教师的地位应当获得充分的尊重。

应当克服政校不分、学校行政化、衙门化的状况,提倡学术的纯洁性和学术自由。

我们有权自由参加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生活。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的生活状况应当在文艺作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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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燕园评论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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