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齐勇: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的特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9 次 更新时间:2021-05-0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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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 (进入专栏)  


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含丰富的道德资源,而且包含丰富的制度和法制思想,是涵养制度意识、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本期学术版围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这一主题,就汲取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的思想养分、理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当代价值、读懂礼的精神与价值等话题,约请专家学者进行探讨交流。

——编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典章制度,涉及社会规范、文化制度、刑罚政令、行为方式等方面,蕴含着许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优秀传统制度文化,今天仍然具有调治人心、惩恶扬善、保护生态等价值。科学把握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的特质,从中汲取制度建设、道德建设的丰富养分,有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具有因革损益、与时偕行的特质。社会的合理构成和有序运转,离不开健康的社会关系作为纽带,而健康社会关系的形成和维系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建构的制度依据是礼法,在中华传统制度文化演进中礼法也在不断变革与发展。

早在几千年前,我国先民就提出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这种创新精神,集中反映在我国古代不同时期关于礼法的不断认识上。广义上讲,礼法是礼乐刑政的统称,具有整饬社会秩序、维护长幼之序、节制骄奢淫逸等作用。而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关于礼法的认识不尽相同。周公因应当时社会需要,增删和厘定夏、商两代的典章制度制礼作乐。孔子不固执于过时的礼,主张因革损益,力图拯救礼乐中所包含的道德精神,强调仁德是礼乐制度的真实内涵与精神。孔子并不排斥礼的规范意义,同时反对拘守礼文仪节。他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逊)以出之,信以成之。”其大意是说,义在内,礼在外;仁义是内容,礼文是形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主要思想是“仁义”和“仁政”学说。

在儒家看来,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求应当得到满足,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社会物质财富是有限的,这就需要礼制来调节社会秩序,维系社会正常运转。荀子认为,人们的物质欲求需要社会规范加以调节、疏导、约束,才不至于造成纷争混乱,而礼制的目的在于安定人心,实现社会的秩序化。他强调,制度建设同其他许多事务一样,需要根据时代和实际的发展变化而改革创新。他说:“夫道者,体常而尽变,一隅不足以举之”。这不仅讲明了体常与尽变的联系,而且揭示了守正与创新的关联。

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也是如此。201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历史上的吏治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历朝历代都重视官吏选拔和管理,强调‘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才造士,为国之本’。我国古代吏治思想和做法既积累了丰富的治吏经验,也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其中有不少封建糟粕,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以历史上选拔人才的制度变迁史为例。孔子的“有教无类”“举贤才”理念,集中表达了民间从教育开放到政治开放的心声。汉代选拔人才,以荐举制取代世袭制,以察举、征辟诠选制度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求。但荐举制也有局限性,而且这种局限性愈到后期愈加明显。魏晋南北朝时期改为九品中正制,这一制度把选才权收归朝廷,把人才分为九等,选才标准规范、缜密,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东晋之后,这一制度弊病日深,门阀世族把持、垄断选举,庶族寒门子弟无缘仕途,使得此制度逐渐走向反面。到隋唐时代推行科举制,就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吏,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考生自由报名,布衣之士有了为官的机会。从隋代到清代的1300多年间,科举制选拔出大量文武官员与后备人员,给社会与国家治理队伍注入活力。但自明代后期至清代,科举制运作逐渐僵化,于清代末期被废除。

中华优秀传统制度文化具有礼治与法治相统一的特质。礼治主要是道德规范,法治主要指刑罚。在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礼治重在防患于未然,法治则重在事后惩戒,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治与法治相统一,主要体现在“以礼入法”上。我国古人之所以强调礼治与法治相统一,是基于重道德教化、重调治人心的考虑。礼中蕴含和谐、亲民、仁爱、慈惠的精神,体现和而不同的理念。我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公布,一般以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和晋国的“铸刑鼎”为标志,而其滥觞可溯源至《周礼》中记载的“悬法象魏”之制。传统礼法中,有礼典、律典、习惯法之分。《尚书》与《周礼》主要是礼典而非律典,前者大致相当于礼,后者相当于法。习惯法活跃于民间,以乡规民约、家礼家法等形式规范社会公众的日用常行,是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无法之法”。

我国古代法律系统相对独立,秦、汉以后,法典大多出于儒者手笔。法律的系统化自曹魏时期始,当时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原则,与法理几乎无异。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魏以八议入律,晋创依服制定罪,《唐律疏议》中充溢着礼的精神,后世有唐律“一准乎礼”的说法。儒家强调对人尤其是人民的尊重,其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与仁爱、民本、民富、平正、养老、恤孤、济赈、民贵君轻、兼善天下等思想理念,都渗透到古代社会治理各种制度中,对于今天社会治理仍有一定启发意义。


(作者为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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