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当前中美关系中的国际法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5 次 更新时间:2020-12-16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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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  


国际法还管用吗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目前又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世界头号强国的美国,屡屡退群、毁约,退出运行正常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等;退出了正常履约中的国际协议,如《巴黎气候协定》和《伊核协议》,并且频频制裁他国、干涉他国内政,不断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

由于美国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违反国际法的遏制打压行动,中美两国的关系已经恶化到历史低点,还在进一步滑向危险的深渊。在这个背景下,人们就要问:国际法还是法吗?国际社会还有规矩吗?国际法还管用吗?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则。毋庸置疑,人类社会,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都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这是常识。

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类。国内法由各国自己制订,主要是处理本国事务,调整国内的社会关系。当然,国内法有时也可以用于调整涉及本国的涉外关系。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或者相关国家协商制订,用于处理国际事务、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所以简单讲,国际法的形式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

近现代国际法的产生,是基于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在国际关系史上,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以及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国际法原则的确立。此后,国际法历经曲折的演变和发展,时盛时衰、时强时弱、时善时恶、时起时落。中国近代以来,曾深受基于强权政治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之害,1842年中国被迫签订《南京条约》之后,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侵占领土、设立租界、驻扎军队、剥夺关税自主权、建立领事裁判权等等,这些在帝国主义强权下形成的国际法显然是恶法。在当时的国际秩序中,中国对这样的国际法是有深刻的感受和痛苦的记忆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建立,标志国际法取得了新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战后的现代国际法,就是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战后的国际秩序是建立在现行国际法基础之上的。

战后的国际法总体上还是进步的,它的宗旨是要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推动世界合作及发展,追求公平正义。尽管它有缺陷,而且也没有国内法的强制执行力,还有许多应该改革或改进的地方。但必须充分肯定的是,现代国际法对战后70多年世界和平及安全、国际合作及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是现行国际法的学习者、追随者、适应者,也是现行国际法的遵守者、践行者、受益者,更是现行国际法的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对外签订了27000多个双边条约,500多项多边条约,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和决定加入的国际条约有420多项。而我国全国人大制订的现行立法是278项。我认为,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能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及综合国力能够进入世界前列,不仅仅得益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改革开放,也得益于学习、践行和建设国际法,发展国际法。中国因加入WTO而受益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当然,在国际关系发展史上,每当遇到世界局势的重大动荡时(比如两次世界大战对国际法的破坏),人们就会对国际法的存在和作用产生怀疑。但是历史也证明了,在大动荡之后,必定伴随着国际法的重建、复兴、进步和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国际法在处理当前中美关系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武器。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不仅当前是管用的,而且今后还要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中美两国对国际法的基本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过去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一切特权。与此同时,我们对国际法采取了正确的态度,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恪守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反对国际法中的消极规则和制度,主张对国际法加以改造,并积极为国际法的编纂、创制和发展做贡献。以下事例可以表明中国对国际法的基本态度。

一是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在同其他国家建交的时候,都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放入建交公报文本中,它成为当今中国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1958年,中国发布了一个关于领海的声明。声明宣布,我国领海宽度是12海里,而且这个规定适用于中国大陆、台湾、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中国其他岛屿。这就为现在我们解决南海岛礁的问题埋下了伏笔。

三是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特别提出,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四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订了《涉外经济活动法》(1985年)和《民法通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保留的条款除外。

五是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全球治理与国际法制,不仅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开创性的国际法价值理念,而且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际法的思想。法学界正在研究习总书记的一些关于法治的论述和思想,当然也包括国际法的思想。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上述五个典型事例,反映了我国对国际法的基本态度。


美国对国际法的态度

可以说,战后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是在美国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显然,构建战后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美国至少在口头上是赞成和支持的。战后70多年,美国尽管在不同时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来说,它在表面上、在口头上,包括在一些实际场合当中,还是坚持和维护国际法的。即使它的一些行为、一些行动明显违反国际法,但美国一定要为自己披上符合国际法的外衣,强调其合法性,绝不承认自己违反国际法。

美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依归的,它惯于借维护国际法之名,行谋取一己私利之实,合则用,不合则弃,有时甚至视国际法为玩物,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比如说未经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发动伊拉克战争;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也没有加入这个公约,但是它到处拿着公约说事,要求其他国家按照公约办事。

最近美国退出了《伊核协议》,现在已不是《伊核协议》的参加国,但是它先后两次在联合国安理会提议,要求安理会按照《伊核协议》恢复对伊朗实施全面制裁,结果15个安理会理事国投票,2票反对,11票弃权,2票赞成。只有美国自己和多米尼加两国赞成,其他13个国家都是投了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包括它的盟友英国和法国。美国已经退出了《伊核协议》,就没有权力要求按照《伊核协议》制裁其他的国家。美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从这个案例也可见一斑。

中国在处理中美关系中持有的国际法立场

当前,美国对中国发动了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将新冠疫情的责任甩锅中国,就台湾、香港、新疆、西藏问题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在中国南海、台湾海峡频频出动舰机,耀武扬威,以武力相威胁,制裁中国的华为等高科技企业,限制中美科技人文交流,扬言要全面“脱钩”,把攻击矛头直接对准中国共产党等等,不一而足。

美国的这一系列操作,凸显其面对中国的崛起和世界大变局的不安、焦虑和狂躁,以其所谓“山巅之城、灯塔国”的道义制高点和法治经纬,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对当前中美关系,我们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在斗争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善于运用国际法的思维方式,运用好国际法这个武器。

这里讨论一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国家责任问题。

今年3月以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美国的疫情尤为严重。美国疫情的蔓延应该是美国政府自身的问题,但美国为了推卸责任、转嫁矛盾,不断就新冠疫情散布“中国病毒论”“中国责任论”“中国赔偿论”,甩锅给中国。在其舆论煽动下,美国国内已经有20多起就新冠疫情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要求追责或巨额赔偿的法律诉讼。这就涉及到新冠疫情暴发的国家责任问题。

按照国家法中的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社会活动中,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国家责任),但要追究某个国家因其行为导致的国家责任,需要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该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法;第二,这个行为可归因(归责)于该国的国家行为。

所以,美国抛出新冠疫情“中国责任论”,可以从两点加以否定:

第一,国际法没有任何关于病毒起源地国对疫情蔓延要承担国家责任的规则。现在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最主要的国际法是国际卫生条例,按照该条例规定,中国的抗疫行为没有任何违反国际卫生条例的行为,所以中国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是对华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美国多个联邦地区法院先后受理了20多起因新冠疫情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索赔诉讼,其中大多数是民间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其中有两起诉讼案是美国两个州的总检察长代表他们的州政府提起的对中国政府的索赔诉讼,这在中美交往史上还是第一次。中美建交以来,美国曾多次发生针对中国和中国国家领导人的诉讼,但只是偶尔的一两起,这次一下20多起,这很明显是美国基于政治目的发动的法律战,是典型的诬告、滥诉,应该说它是严重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国家豁免原则。

第三,美国的所谓“长臂管辖”问题。美国搞的长臂管辖,是为了实现其经济、政治目的,由美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基于美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国内法,对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其行为行使的扩张性的行政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只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及其行为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它就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

过去这个概念是美国的民事诉讼里面提出的,但现在已经扩展到了行政执法领域、刑事领域。华为的孟晚舟案件就是长臂管辖的结果。华为即使跟伊朗有商业往来,违反了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但这个行为不是在美国发生的,而是在中国或者中国香港。可是按美国的法律,它也有刑事管辖权。

一个国家依据自己的主权,可以对涉及本国的事务,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具有一定的域外管辖权,但是不能侵犯他国的主权,并且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在美国无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肆无忌惮地基于本国国内法,在国内法院对外国政府、企业、个人提起诉讼,行使管辖权。所以这实际上是以国内法对抗国际法,以国内秩序颠覆国际秩序,以单边主义替代多边主义,是十足的霸权主义行为。

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制订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意味着今后我们的法律也要在域外管辖、域外使用方面下工夫。


处理中美关系应坚持的国际法立场

基于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经过艰苦探索找到的治理国家的最佳原则,也是全球治理的最佳原则,可以肯定地说,公认的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行为规范,是全球治理的重器,也是国际社会通用的话语体系,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是人类的价值共识。在处理中美关系的过程中,我们要使用国际法这个武器,高举国际法治的大旗,占据坚守法治的道义制高点,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坚定不移地坚守良法善治下的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坚定不移地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不移地建设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原载于2020年第10期《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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