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宇蕴:城市化中一座“土”的“桥”——关于城中村的一种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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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蕴  

「摘要」城中村以城市廉租屋、流动人口聚居区的方式发挥它在城市社会中的功能,这在为众多流动人口的城市进入提供便利之时,还以民间力量的形式,及时与必要地替代了政府提供廉租屋的功能,并在这一意义上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正是这种及时与必要的替代,城中村获得了城市条件下的生存发展空间及社区属性。

\"握手楼\"\"、接吻楼\"\"、一线天\"\"、不现天\"的楼宇堆砌,营造出了我国城市化中的\"另类\"城市景观,城中村这种犹如城市\"汪洋孤岛\"的独特社区存在方式,既昭示着它于城市环境中的\"尴尬\"和\"丑陋\",但也昭示着它在现有制度背景下的某种生命活力。城中村究竟是怎样的微观经济社会单元?其实,村庄在\"步入\"城市,并型构为城中之村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层面(不仅物化\"景观\")上都有自身逻辑的经济社会实体。作为流动人口聚居区,城中村是外来人员进入城市生活的一座\"桥\",作为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城中村是本土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一座\"桥\",作为城市基层治理单元,城中村是分担社区治理之重的一座\"桥\".而它的备受质疑,主要也因其仍然是一座粘满了乡村\"泥土味\"的\"土桥\".

由三联书店推出、笔者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著《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就是要让读者\"踏\"上这座城市化\"土桥\"的具体场景——珠江村(学名),去品味一个城中村生成与存在的实践逻辑。王春光、项飚研究的以外来流动人口视角切入的北京\"浙江村\",是装不进已有\"社区\"概念的\"箩筐\"中的,因为即使故事发生在\"浙江村\",但\"故事的源头及后果却往往在社区之外\".而城中村的珠江村研究则不同,它是从本土居民的视角切入的。\"都市村社共同体\"这一核心概念,是走进城中村社区生活的重要分析范式。

珠江村是广州市声名显赫的城中之村,其显赫的声名,既来自它作为城中村的历史之久,也来自它作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规模之大。还在九十年代初的1994年,村庄农地就已经基本征用完毕,随农地转化为城市建成区、村社区范围与村民聚落合而为一,并为周边日益繁华的城市街道包围,形成典型的\"都市村庄\".1997年,农村建制的珠江村委会正式撤消,原村居民近万人按地段归属四个新设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则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公司。但改制以来,因城市化农民利益机制的作用,新居委一直以改制公司为核心,形成具有村社性特点和过渡性意涵的社区共同体,即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原村落社区所在,至今仍被人们称之为\"村\",既是沿用了传统习惯,更指经济社会结构上是以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为主导的特殊城市社区——城中之\"村\"。

一、城中村:城市廉租屋与流动人口聚居区

直观意义上,城中村是外来流动人口的临时家园。邱昶的时尚小说《城中村》里,描写了几个对城市生活充满向往的小妹子,毅然离开山清水秀的江南小镇,来到繁华的南国大都市,就是蜗居在城中村里,展开了她们充满喜怒哀乐的底层城市生活。其实,在广州、深圳,还有许许多多的大中小城市,城中村几乎与流动人口聚居区同义。广州近三百万外来流动人口中,多数都是聚居在租金相对低廉的城中村。城中村与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地的密切关联,恰好内在地体现着\"村\"何以能够进入\"城\"、并获得崭新条件下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原由。

从城市化大背景上看下去,城中村的大量涌现,就我国现有疏导城市化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而言,是有其深刻必然性的。城中村不仅是一个具有自身动力源的经济社会系统,而且,在许多层面上,它还与城市经济社会系统处于不断的能量交流之中,并因此获得了自身系统在城市经济社会格局中存在的某些合理性。其中,城中村所承载的城市廉租屋与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功能,就集中反映了这一事理。

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生成,是与它的廉租屋市场相伴而生的,而廉租屋市场是个完全的市场化领地,它的发育成型,遵循的是市场规律。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特别是80年代末以来,城市的飞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居住需求提出了城市廉租屋的需求。但一般而言,城市廉租屋是一种微利或者无利产品,具有城市公共产品的特点,也因此,即使在发达国家,都要依赖政府来操纵解决。但在目前的我国,由于政府财力及能力的局限,往往难以及时进入这一领域,致使该领域的需求和供给出现了暂时性的\"断裂\".供需的脱节,自然又产生出了弥补\"缺口\"的强大需求。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与城乡二元结构相联系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城市化农民的\"运作\"下,成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断裂\"的制度性安排。

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解决农村居民的居住问题而设计的一种住房制度。依此,村民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村庄土地资源中获得一定量宅基地,并同时拥有在宅基地上建筑自住房的权利。这种自主权表明,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架构下,宅基地内含着农民家庭和个人于土地资源中的较大自主权,特别包含着农民土地利益实现中的较大权限。并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除房屋本身的造价和少量手续费外,几乎不存在其他成本,与房地产公司进行的商品房开发相比,节省了非常高昂的地价和开发营销公司的利润等等。因此,当宅基地自主权在遭遇地价急速升值、宅基地潜在租金价值日益充分暴露的情况下,宅基地制度就完全成为可以\"运作\",并争取城市化利益的凭借。事实上,城中村廉租屋市场就是在这一脉络中生长出来的。

珠江村廉租屋市场的形成,可以追溯到90年代初中期。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村庄农地被迅速征用。随着农民不断失去生存保障最重要依赖的土地,这一自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没有任何竞争力的群体曾本能地陷入一片恐慌之中。恐慌之余,在生存理性和经济理性的共同驱动下,几乎所有村民家庭都在自家宅基地上投入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造房运动\",其热情丝毫不亚于当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1994年到1998年间,整个珠江村沦为一个大\"工地\",许多村民家庭往往倾其所有,不足再通过各种方式借贷,各自在宅基地上进行了房屋的重建、改建和翻修。这回,除了留作家人自住外,均按廉租屋要求建造。这种出租屋的大量推出,形成了以村民聚落为载体的廉租屋市场,同时也催生了依托于廉租屋市场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当然,缺乏理性规划的、宅基地上的、为求租金最大化而向空中作最大限度延伸的房屋建筑,置于标准化城市建筑包围之中,成为城市景观中的\"怪胎\"就不足为怪了。

规模化流动人口的聚居,又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生活与服务需求,又拉动了中低档商业服务业市场的生成。珠江村内,除66万平方米的出租屋外,活跃于珠江村的还有各种小商小铺二千多家,共同构成了都市中特殊的市场化场景。其实,城中村之独特,充满活力的中低档商业服务业市场不可不提。这种平民化市场,由于恰好依附在村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且因长期城乡二元体制的惯性力,它的运作一定程度上外在于现有城市系统,因而,相对于政府性力量深度介入的其他城市领域而言,更具有民间化色彩,更具有多样性与灵活性。传统乡土资源的市场化利用,形成的特殊市场经济小氛围,与庞大城市管理体制相比较,显得过于羸弱,如何让它为城市体制所吸纳,而不是为现行城市体制所吞没,仍然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从流动人口角度看,以经济上承受得起的廉价租金,获得在城市中安顿下来的栖身之所,且还可尽享区内种种市场化的便利,这在把城中村当成生活\"驿站\"的流动人员眼里,城中村不乏\"温情\".从本土居民角度看,以相对低廉的资金投入,获得相对较高与稳定的租金回报,这对城市化的失地农民而言,诱惑力同样难以阻挡。双方的合力推动,城中村成为城市环境下最有民间经济活力的地方。珠江村三千多栋廉租屋,再与经营中两千多家小商小铺相配合,营造出别具风格的城中村社区风情,也因此,有人把珠江村称为\"小小上海滩\",也有人称之为现代\"西部小镇\".

演化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过程,也是获得城中村社区特性的过程:首先,由于它是寄生于村社区中发育并成长起来的,所寄居的社会\"空间\"是组织严密、有悠久历史根基和稳定运行秩序的,它的本土性、相对稳定性与同质性,正好与流动人口的外来性、流动性与异质性形成巨大反差,形成二元一体的社区经济社会结构。其次,流动人口的大量聚居,与本土居民在数量上\"反客为主\",且由于人口密度增加,公共设施与空间的分享凸现\"拥挤\",越来越多有经济能力的本土居民在自发搬离社区,且社区组织也在有计划地建造\"社员公寓\",进行集体性搬迁,强化了社区向更单一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转型,而从长远看,它的直接引变效应是,本土居民有向非区域性群体(non-territorial group )、社区有向\"虚拟社区(virual community )\"转化的迹象。此外,管理上的高难度是社区派生出来的另一特点。廉租屋拥有比较低下的城市进入\"门槛\",这在降低居住成本的同时,也聚合了不少\"问题\",加之外来人口的流动性与异质性都给区域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但长期的粗线条管理,影响了社区声誉与生活质量的提升。

城中村以城市廉租屋、流动人口聚居区的方式发挥它在城市社会中的功能,这在为众多流动人口的城市进入提供便利之时,还以民间力量的形式,及时与必要地替代了政府提供廉租屋的功能,并在这一意义上推动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正是这种及时与必要的替代,城中村获得了城市条件下的生存发展空间及社区属性。至于城中村的种种问题,尤其是与流动人口聚居区相伴生的诸多问题都是涉及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系统的问题,如城中村物质\"景观\"问题,实际上就涉及政府城市发展的理性规划及实施效率、有政府资源介入的流动人口居住安置等等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物质层面,或是居住环境方面的\"改造\"能够轻易解决,这是实现城中村这座\"土\"桥如何与现代城市协调发展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二、城中村:城市化农民的利益共同体

迄今为止,珠江村除了入\"村\"居住的流动人员在数量上占了绝对优势外,在社区的经济社会结构上,本土居民依然占着绝对优势。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区之存在方式的背后,无论它的形成或者变迁,所依存的都是村社型的社区组织。实际上,在村社区转化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同时,原村社组织也随之转化为具有\"亦村亦城\"特点的城中村组织,并成为城市化农民行动逻辑及利益逻辑得以寄托和展开的社会\"场所\".在此,经济生存发展方式的转型,它本身既是城市化农民利益实现的体现,同时又是都市村社型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基础。国外\"唐人街\"研究中就有观点认为,华人聚居区独特的内部结构,为人们提供了独特的经济社会发展机会。而城中村的特殊社区存在方式,其实也给城市化农民提供了独特的生存发展机会与方式。

家庭出租屋的大量推出,产生出了廉租屋租赁对原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替代,并由此实现了家庭经济生存发展方式的转型。村庄农地征用完毕以后,村民家庭经济来源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出租屋收益,二是集体经济的股红分配,三是少量的工作收入。在这三者中,屋租收益又是最大头。针对\"洗脚上田\"后主要靠屋租生活的情形,有村人就曾打趣地说,我们现在改行种\"大楼\"了。由于向廉租屋租赁为主的经济方式转型,是在现代城市必然存在的庞大流动人口的居住寻求中催生出来的,表明了该经济方式与城市经济之间的联系,而出租屋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以及经营中的分散性、保守性特点,其实又与传统家户型的小农经济具有某些相似性,这客观上为村社型组织方式于城市条件下的延续提供了内在根据。

而与家庭经济方式转型显示出的事理相似,在向城中村的转变中,社区组织同样实现了集体经济生存发展方式的转型。珠江村的集体经济,绝大部分都是房产型的物业出租,这些出租的物业,几乎都与土地资源的转化密切相关,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年租金收入达到了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的七成以上。房产型物业租赁是村改制的三骏公司最主要经济活动,房产型物业租金也是改制公司最重要经济来源。

家庭与社区经济均是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方式,这本身就意味着城中村经济与众不同的生存发展逻辑。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方式,最突出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这种经济与一般的经营方式不同,所做的是把土地资源以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以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

该经济模式中,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明显地体现着非农化农民更深层的、面临强大市场压力下的经济生存和发展理念。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非农化农民还是组织,都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如此条件下,要真正改变这种档次并不\"高\"的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很难。因此,就该群体而言,选择以物业租赁为主的经济方式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它使原本在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的群体,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稳妥的方式争取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

经济生存发展方式的转型,社区具有了一定可持续性经济基础的支持,村社组织有条件继续凝聚为社区性共同体。如,当村土地非农化、并成为失地农民聚居的村庄之时,蓬勃发展的集体经济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结合就成为社区组织一种必然的选择。自城市化开始加速的80年代初以来,社区保障就不断地进入社区建设的视野,至非农化过程终结的90年代中,基本上建成了包括基本物质生活保障、医疗保障、老人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社区性福利在内的完整社区保障体系。社区保障及时与必要地替代了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职能,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现实问题。正是在类似问题的化解中,强化了社区组织与城市化农民的利益关联,并在这一关联中获得了自身再生产的动力和能力,形成都市中具有村社性特点的共同体组织,城市化农民拥有了适应城市生活的重要依托。

城中村民脱胎于农民,比较其他社会群体,他们对自身利益的索求更为独特而强烈。随耕地全部被征用,城中村民被迫突然地进入了城市生活,但就适应城市生活的人力资本而言,是一个注定要在城市就业市场中被边缘化的群体。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仍然缺乏系统化的弱者保护机制,依赖于国家现有制度,同样是一个注定要被城市生活边缘化的群体。而城市化中,非农化群体理当分享城市发展带来的种种利益,这既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需要,更是非农化群体顺利实现和城市融合的需要。城中村的珠江村,社区经济方式的转型虽然并没有改变城市化农民在就业市场中的边缘化状况,但却并没有使他们成为城市生活的边缘群体。且都市村社共同体由于同时承载着城市化农民一些精神寻求的实现,如历史、文化、社会心理的需求及满足,使这一群体在不失\"根\"的文化认同中实现着与城市社会的融合。

特别是,比较那些城市农民工,他们虽然是流出地的精英、流入地的劳力主体,但却仍然生活在城市社会的边缘,就这一客观事实而言,城中村民目前生活境遇的获得,社区共同体的庇护举足轻重。但要强调的是,城中村利益共同体是一个同质性比较强的社会群体,受此约束,往往存在内部资源同质的局限,如何进一步拓展生存发展空间,使社区共同体在承担过渡性\"利益社区\"或者\"精神社区\"的同时,能够在充满特殊主义取向的地缘、血缘、情缘纽带关系中突破局限,建构出更具普遍主义的社区生活,这是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城市融入方式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城中村:城市基层的自组织治理单元

城中村社区共同体的生成,使得整个社区场域在变异基础上得以延伸。从治理角度看,因相应治理机制得到延续,社区由此成为独具特点的基层治理单元。城中村社区治理,实际上也是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为城市治理增添着基础性推动力。

特别是,社区治理功能的发挥,社区自组织状况是关键,我国一般城市社区中,自组织发育水平普遍不高,缺少凝聚力与归属感,因而,自主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但与此不同的是,城中村不仅具有强大的社区经济,且还有直接传承的成熟自组织体系及历史文化资源,这些特殊社区禀赋共同决定了它在发挥社区治理效能中的优势。从珠江村改制实践中,不难窥见其作为社区治理单元的存在方式及变迁逻辑。

1997年,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推动下,珠江村委会撤消,改制为四个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公司。居委化是为村委会撤消后居民的组织管理,以及与城市社区组织的接轨而设计,公司化是为解决集体经济的后续发展,以及与现代经济组织的接轨而设计。公司化制度建构中,明确要求把社区治理职能从对集体经济的依附中\"分离\"出来,移交到其它组织,特别是街道和新组建居委会,并认为,这不仅可以让公司化后的经济插上\"翅膀\",还可以让名声欠佳的流动人口聚居区置于更直接市政\"管理\"、\"监督\"之下,以此实现制度变迁的最佳效果。依此思路,改制的最大获益者是城中村民,因这样既可借公司化建构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可籍\"剥离\"社区治理职能,节省大笔投资于社区的经济资源与组织成本。

但改制中颇耐人寻味的事实是,改制这些年来,新居委一直以三骏公司为中心,形成具有替代原村社组织的、在城中村社区中仍然具有实际影响的基层治理单元。现在为止,改制公司所处理的事务,除经济事务的分量明显强化外,同样承担了大量社区事务。转制以后,集团公司投资于社区事务的费用平均每年都在一千万元左右,与改制前相比,并没有减少。如,珠江村成为流动人口聚居区以后,卫生、治安形势一直比较严峻,出于与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的关联,公司毫不犹豫地做出巨额投入。现区内保洁工作是公司雇请的40多保洁员在负责,治安则是公司雇请的100多治安员在负责,仅治安开支年均就达200多万元。三骏公司对教育的支持也很具典型性。长期以来,石牌小学是珠江村子弟小学,早在改制当年就已从公司\"分离\"出来,转交给了天河区教育局,但公司依然承担着学校建设的费用。光是改制后的前三年,公司就向石牌小学投入了几乎平均每天一万元的资金,且在政府颁布加快改制公司\"剥离\"社会行政职能的文件时,三骏公司还在加速修复小学边上的董氏宗祠,并决定修好后无偿提供给小学做教学展览场地。

改制公司这些貌似非理性举动,恰好折射出城中村社区、城中村治理的关系逻辑。关于\"嵌入\"(embeddedness )模式的研究中,就有人提出,并非经济行为\"嵌入\"社会关系中,而是人们使用社会关系在展开经济行为。就村改制而言,公司化与居委化都是借助、依托于村社型共同体进行的,由此决定了,无论改制理念上要与现代企业接轨的公司化,还是改制理念上要向现代城市社区看齐的居委化,都有自身特殊发展路径:首先,改制公司在相当时期内仍然会是\"社区性\"经济实体。三骏公司是农村社区股份制经济基础上演化而来的经济组织,受该条件制约,到目前为止,公司股东与社区成员身份高度合一,因而,公司利益与社区利益高度合一,公司与社区治理由此获得了内在关联。在这种关联中,公司就随时都有\"办\"好社区的冲动;其次,改制公司所有的发展资源几乎都与所在社区密切相关,三骏公司是以房产型物业出租为主的公司,它所拥有的近40万平方米的房产物业,基本上均来自社区的积累,特别是社区土地资源的转化,社区资源同时就是改制公司的资源和发展依赖,这一关系顺乎自然地决定了公司对社区发展的关注与投入。再有,与转制公司的初始背景相关,村庄几百年的历史中,村庄经济发展就与社区公共事业始终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后,随集体经济的发展,社区公益事业也随之兴盛,这一传统的拓展便是,公司的兴旺即社区的兴旺,即公司社区治理一定意义上是村社区治理情结的演化与反映。这种公司与社区的关系中,至少一定时期内,社区成为公司发展的倚赖。

与上述相关,现有条件下的城市化农民利益实现,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自身为单位的自主治理之中。村社共同体集城市化农民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心理诉求及满足于一身,是他们行动动力、行为方式之依赖。城中村治理中,无数事实都反映出,在公司与街道事务关系的调整中,常常都存在政府有文件,但街道不愿意做,或者难以做的事,诸如殡葬改革,论权责应属街道居委线,公司只是协助,但因问题棘手,街道仍然还是下文让公司去做,甚至珠江村改制几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也还是下文让公司去做,类似举动还有许多。此外,与政府改制配套机制本身的滞后相比,改制公司的社区治理更显重要。广州村改制方案中,凡是社区职能的转移,其转移成本按规定都是由政府来\"买单\"的,但目前政府事务处理流程基本上沿用了计划体制模式,要完成改制的配套,往往不是短期内能够奏效。政府\"买单\"过程的这一约束下,改制公司还常常不得不\"办\"社区。改制中大凡涉及经费开支的,实际上都由改制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担。珠江村是广州最早改制村,直至改制后的第三年底,职能转移的支出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还找不到一席之地,至今主要也是通过公司上交后的转移支付来部分兑现。这样,改制公司的特殊基础,特别是与社区居民固有的利益和信任关系,以及政府难以或者难以及时支付改制成本的具体条件都决定了,存在于社区内而又能促进社区进化的任何力量都弥足珍贵。

由农村社区向城市廉租屋与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转型、以房产型物业租赁为主的经济生存发展方式的建构、组织化利益共同体在变异条件下的延伸、基层治理单元对城市社区职能的消解,这些都表明,无论在与城市市场经济的互动中,还是在非农化弱势群体多层面利益的保护与争取中,或者是在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中,城中村都深度具有其过渡性价值。且许多学者的研究均发现,农民职业乃至生活方式的变化,并没有根本上改变他们对传统社会关系及组织网络的依赖,这在城市化农民组织资源与利益机制极度稀缺情形下更甚,与此高度相关,城中村成为我国城市化中的普遍现象,成为由\"村\"向\"城\"转型的一座\"土桥\",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成为城市化农民的\"避风港\".当然,也正因为它从\"外\"到\"里\"的面目之\"土\",因而更需要政府、社会以及各方给予更多理性的关爱。

蓝宇蕴:中山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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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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