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义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析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0 次 更新时间:2020-09-08 10:04

进入专题: 中国古史分期  

徐义华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考察政治与血缘以及国家与宗族的关系,从宗族的视角将中国古代历史分为氏族社会、贵族社会、豪族社会、宗族社会四个时期,每两个时期之间有过渡期。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国家维护统治所依重的社会中坚力量不同,贵族社会和豪族社会阶段,国家中存在一个稳定的中坚力量,承担部分国家任务,降低了国家统治成本,但容易形成对君主权力的制衡;平民化宗族社会中,社会中坚力量由国家分割资源建立和维护,对君主有依附性,因此君主权力日益加强,但建立和维护社会中坚力量的成本高昂,造成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关键词:历史分期 宗族 中坚

作者简介:徐义华,1972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一 古史分期问题研究回顾

对历史进行分期,是清晰认识长时段历史、总结历史规律的必要前提。

(一)古代的历史分期认识

对历史进行分期的情况出现很早,孔子即以“道”的行与隐为标准,将历史划分为大同和小康两个阶段,[1]墨子以“三代圣王”为标志,将历史分为古、今两个阶段;[2]孟子也以尧舜为界,将历史划分为圣人之治和暴君之治两个阶段,[3]也有根据早晚把历史分为古和中古的认识,[4]甚至以圣人出现间隔划分历史时段;[5]韩非子将历史分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四个阶段。[6]秦汉以降,历史分期认识进一步发展,如秦始皇的策书中则将历史分太古、中古等阶段,[7]司马迁在《史记》中也有明显的历史分期倾向;[8]三国时期则有上古、中古、下古、当今的历史分段认识,这一分法至唐代颜师古等复提起;[9]而上古、中古、近古等词汇在汉唐以后的史书也屡见。[10]用技术标准划分历史的情况也有出现,如《越绝书》中即把历史划分为石兵时代、玉兵时代、铜兵时代和铁兵时代四个时期;[11]到明清之际,也曾出现通过社会属性划分历史的情况,如王夫之即把中国历史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分为禅让、封建、离合、纯杂四个时期。[12]

但从总体上而言,古人所用上古、中古、近古等名词只是对历史的大致划分,没有具体的划分时界和社会差异的讨论;按技术标准划分和社会属性划分历史,也是附属性地出现在其他主题的讨论中,不是对历史本身的细致探讨。所以,总体而言,中国古代专门的关于历史分期的讨论较少,与中国重史的传统不相符合。

中国古代学者对历史分期的专门性思考和著作较少,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中国历史发展有朝代更替的现象,朝代本身即是一种天然的分期体系,为学者认识历史提供了一种原初蓝本。另外中国史书编纂的主要力量是官府,编纂的目的在于认识兴衰以资治,而从朝代的视角更便于观察兴衰更替,朝代体系深入人心;二是与中国古代史书编纂体例和撰写方式有关,古代史书的编纂主要有纪传体和编年体,两者一横一纵,与朝代结合在一起可形成完整的历史过程,不需要进行分期;通史著作则将官制、典章、食货等分门别类撰写,虽然各个专题有分期研究,但不是对国家和社会从总体上进行把握,所以也没有综合性的历史分期;第三,中国古代史学思想中的重要观念是“师上古法先王”,要恢复古圣王之治,今天和未来的方向和归宿是向上古典范社会的回归,古代、当今和未来只有程度上的差异,没有性质上的差异,所以历史分期不受关注;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即学者研究历史的目的是总结历史规律,对历史和未来做出整体性解释,所以中国历史上出现过邹衍的五德终始说、公羊高的三世说、王夫之的治乱交替说等多种历史发展理论,这些历史发展理论本身即是一种历史分期观点,但由于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历史发展的合理性解释和总结规律性原理,所以其中的历史分期属性被掩盖了,即中国古代的历史分期研究隐藏在历史规律的总结当中。

(二)清末与民国的古史分期探讨

清末民初,是思想剧烈变革时期,史学研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新的章节体的、通史性的著作出现,这种撰写模式对历史分期提出要求,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尝试。例如梁启超于1901年在《清议报》上发表了《中国史叙论》将中国历史分为上世史(黄帝至秦统一)、中世史(秦统一至乾隆末年)和近世史(乾隆末年至民国初年)三个阶段,[13]夏曾佑于1902年撰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将中国历史分为上古世(传说时代至春秋战国)、中古世(秦汉至唐)和近古世(宋代至当今)三个阶段。[14]中国学者的这种以时段划分历史的方法,应该是受日本学者的影响,早在十九世纪末,日本学者那珂通世、市村瓒次郎、桑原騭藏、内藤湖南等先后提出了按时段划分中国古史的方法并用于撰写中国通史的实践,其中内藤湖南的划分方法和理论影响尤大,他将中国历史分为上古(东汉以前)、中古(唐末以前)和近世(宋元至明清)三个阶段,并提出唐宋变革论,引起广泛关注。[15]这种分期方法是西方学术方法的初步尝试,也是历史分期方法的一次转型。[16]

更为关键的是,此一阶段治史的目的不只是研究学术,更在于通过对历史进行总结和归纳,为当前社会现实提供合理性和为未来发展提供依据。康有为作《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以研究古史为名“托古改制”,梁启超提倡“史界革命”,认为“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悠悠万事,惟此为大”[17],把史学重建作为国家救亡的第一要务。即使以考据为主的章太炎也强调撰史要“以古经说为客体,以新思想为主观”[18],“发表社会政治进化衰微之原理”以“鼓舞民气,启导方来”[19]。如此一来,就需要对历史进行全盘考虑,对历史自何而来、现状如何、往何处去做出解释和判断。这种社会性质的判断,很难用时段先后的方式解决,所以类似上古、中古、近古、当今等术语无法满足需要,而中国早期史学又缺乏以社会性质进行历史分期的成果,所以将外国史学理论引入中国。外来史学理论与中国党派、学派相结合,掀起了著名的社会史论战。关于中国社会性质和历史分期的讨论,一开始即是带有明确的“经世致用”目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学术和政治双重属性。

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史论战,参与的派别有共产党“干部派”(新思潮派)、“托派”(动力派)、国民党改组派(新生命派)以及无派别的自由学者等,[20]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第二,中国是否经历过奴隶制社会;第三,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特点及其后续是否发展出“商业资本主义社会”问题。[21]社会性质的讨论必然涉及到历史分期问题,由此提出了多种历史分期方法。例如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提出把中国历史划分为原始公社制(西周以前)、奴隶制(西周时期)、封建制(春秋以后)和资本制(最近百年) [22] 等五个时期,吕振羽、李季也用马克思主义方法提出了各自的分期方法,[23]梅思平、周谷城等则提出了不同历史分期。[24]

在这一时期的讨论中,虽然派别不同,但依据的理论都是唯物史观,使用术语也基本一致,亚细亚、奴隶制、封建制等名词得到广泛使用,但各自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对中国的阐释也各不相同。关于中国有无奴隶制阶段、封建制起始和结束于何时等问题各家争论不已,对于西周封建还是战国封建的探讨也逐步展开,推动了史学研究的前进。[25]“在此次论战中,马克思主义被广泛地应用于对中国现实和历史问题的研究中。可以说,中国社会史大论战直接促成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形成,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26]

(三)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古史分期问题探讨

中国古史分期是建国后史学界的五朵金花之一,对中国古代史及其他领域的研究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27]建国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可大致以1978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建国以后,随着唯物史观的推行,五种形态论的历史分期方式被认同。这一时期绝大部分学者倾向于认为中国历史符合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阶段分法,争论和分歧集中在以何时间节点划分为五个阶段的问题上,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时间。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多种观点,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三论五说”,即西周封建论、[28]战国封建论、[29]魏晋封建论[30]以及春秋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西汉封建说、东汉封建说和东晋封建说。这一时期的丰硕成果,《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31]有精辟的总结,可资参考。

也有少数学者不承认中国古代有奴隶社会,如1957年雷海宗发表《世界史分期与上古中古史中的一些问题》一文,[32] 认为奴隶社会并非是普遍经历的阶段,李鸿哲也提出类似的观点。[33]但很快遭到批判,没能在学界产生应有的影响。

1978年,“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召开,会议综述发表在当年《历史研究》第12期, 标题是《冲破“禁区”, 百家争鸣》,标志着历史分期研究进入新阶段。与此前主要肯定五阶段论的情况不同,学者更关注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寻找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分期方式。

这一时期的历史分期研究又可以按时间大致分为两段,前期侧重马克思经典的阐释,既继续进行“三论五说”的延续讨论,又试图从马克思著作中中提炼新的分期方法,更新或升华原有的五阶段论;后期侧重中国历史自身特点的分期研究,对五阶段论进行反思和探讨,提出新的分期方法并将研究成果用于具体研究和通史撰写中,2000年以后,关于历史分期研究的学术史讨论不断出现。

在前期的讨论中,大部分学者沿袭此前的方法和观点,如何兹全的《汉魏之际封建说》[34]、赵光贤的《周代社会辨析》[35]、田昌五的《古代社会断代新论》[36] 等。这些讨论基本沿用五阶段论,在理论上没有大的变化。

同时也出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重新阐释的研究,有代表性的是一元多线发展观和三形态论。一元多线发展观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决定性的一元,具有普遍性,各国的历史发展表象则呈现多样性。[37]三形态论认为马克思提出的“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试图以三种形态代替五个阶段。[38] 这些研究依然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为基础,变化的只是如何将其重新阐释。

在后期的讨论中,古史分期研究再次讨论五阶段划分方法对中国古史是否适用的问题,由此导致了中国是否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如何确定、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的热烈讨论。

中国历史分期的核心问题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问题,所以中国有没有经历奴隶社会成为焦点。1979年,黄现璠发表《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39],提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得到张广志、胡仲达、沈长云、晁福林等学者的响应,有大量论著发表,如张广志《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40]、《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发展必经阶段研究》[41]、晁福林的《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42] 等,申述中国古代没有奴隶社会。

另一个学术迹象是学者在新分期概念方面进行了思考,如田昌五提出洪荒时代、族邦时代、万邦时代、族邦联盟时期、统一族邦时期、封建帝制的分期方法;[43]晁福林提出氏族封建、宗法封建、地主封建的分期方法;[44] 叶文宪则将中国古代史分为酋邦时代、封建王国时代、转型时期、专制帝国时代等四个时期。[45]在通史撰写中也尝试应用新的分期方法,如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即以上古时代、中古时代代替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用时代次序分期,避免了对社会性质的定性;[46]商传、曹大为、王和、赵世瑜等主编的《中国大通史》则明确“不再套用斯大林‘五种社会形态’单纯演变模式作为中国历史分期的标准”,用史前社会、农耕社会和工业社会进行分期,同时把夏商周称为“宗法集耕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秦汉至清称为“专制个体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47],将家国同构作为认识中国历史的重要因素。

2000年以后,关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新探索文章相对较少,代表性作品有冯天瑜《秦至清社会形态再认识笔谈》[48]将中国历史分为氏族时代、封建时代、皇权时代和共和时代四个时期。对于古史分期的总结、回顾和反思的文章日益增多,代表性的著作有孙家洲《“古史分期”与“百家争鸣”》[49]、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回顾与反思》[50]、罗新慧《二十世纪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辩》[51]、王彦辉和薛洪波《古史体系的建构与重塑》[52]等。


二 古史分期相关研究的分析

中国古史分期的争论自19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至今,已经持续了近百年,多数成果是对已有理论尤其是五形态论是否适用于和如何运用于中国历史分期的讨论,本质上是外来理论对中国历史适用性的讨论。就研究方式而言,很多时候是从概念出发,考察中国社会的契合度。因为很多概念是通过观察欧洲社会得出,本身与中国历史有一定距离,同时研究中又过度依赖理论、概念和术语,而理论、概念和术语在理解上又有弹性和自由度,所以各家很难达成共识,例如关于封建的含义、奴隶社会的确立标准等,学界长期难以达成共识,导致由此为基础的研究分歧难以弥合。要想在历史分期方面取得突破,宜进行通史性的整体性的研究,考察中国历史本身的特点与规律,总结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理论与分期方法。

历史分期研究的焦点在于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的节点,如果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奴隶社会,整个社会分期讨论实际上失去了前提。[53]所以,采取何方式认识奴隶、奴隶制、奴隶社会以及封建、封建社会等问题就成为关键。

在对奴隶社会的讨论中,学者注重以奴隶社会的标准、类型、特点讨论奴隶社会的有无。而在古代专制社会下,无论人身或者财富时常都会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因此很难确定一个明确而严格的奴隶身份标准,致使不同学者即使面对同样材料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难以达成共识。所以,学者们在论断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界限时,从西周到魏晋几乎每个历史阶段都有学者视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界限,甚至有学者将二者的界限划分到中唐,更甚至有日本学者划分到明清。[54]这种纷乱的讨论本身就足以说明,以单纯的概念界定中国古代历史分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奴隶社会的有无,宜放在大社会背景下,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察,例如奴隶的产生途径、奴隶生产效益的问题、族组织问题等,然后判断奴隶社会的有无。关于奴隶产生的途径,通常情况下,最初的奴隶主要由战俘构成,单纯的本民族分化形不成奴隶社会。本民族内部奴隶的出现很晚,是战俘奴隶普遍使用后才出现的少量特例,即使如此,也备受指责和阻碍,例如希腊的奴隶制改革,即是主要针对本邦内部的债务奴隶。[55]也就是说,战争与征服是形成奴隶社会的前提。而且,这种征服以一个国家的绝对强大为基础,既能够征服外族,也能够维持对被征服者的统治,从而将大量战俘转化成为奴隶,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级,从而形成奴隶制。从历史看,希腊、罗马城邦或国家是依靠武力维持,频繁的战争、征服和殖民产生大量战俘,具有建立奴隶社会的人口来源基础。

一个社会保留大量奴隶用于生产的前提,是奴隶会产生大量剩余价值,奴隶主有利可图。希腊、罗马有发达的工商业,有很大的劳动力需求;工商业产品的附加值大,奴隶能够产生剩余价值,蓄养奴隶有利可图。所以,希腊、罗马有容纳奴隶的社会需求和空间。于是,战争中的俘虏被转化为奴隶,成为社会生产中的重要力量(斯巴达则是男性脱离农业生产而成为职业军人,由被征服部族为他们农耕)。

希腊、罗马的公民体制,使外来人难以顺利融入,群体界限长期维持。所以,虽然大量外邦人、异族人被吸收进希腊、罗马的社会体系,却无法真正达成人群融合。这在人群组织方式上,为奴隶制的形成提供了组织方式的基础。在思想方面,则是把奴隶物化,不承认其人的地位与资格。战争、工商业、公民制很大程度上促使希腊、罗马社会形成和维持了奴隶制。中国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在大地域内都是生产方式相同的农业社会,国家起源过程中,由于各个部族发展水平相差不大,很难出现压倒性优势的完全征服,即使有征服的情况,战胜和维持征服的成本也极其高昂。所以中国早期国家出现主要是通过大禹治水这样的大型公共工程完成的,战争是短期的阶段性的,没有持久的频繁的征服,没有产生大量战俘的途径。

在工具落后的农业社会中,奴隶的剩余价值极低。首先,农业生产的收益本身即比较低,生产者能够生产的剩余价值较少;另外农业生产只有在特殊的耕播、收获节点才会出现劳力不足,其他时间不需要额外的劳动力,多余的人口农闲时候如漫长的冬季甚至是纯消费者。中国早期工商业不发达,没有大量使用游离劳动力的生产需求。这就使得蓄养奴隶无利可图,所以古代中国不可能大规模畜养奴隶。

从社会组织方面看,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基本组织原则,缺乏容纳大量游离人口的空间。另外,中国古代虽然也有华夷之辨、贵贱之分的思想,但总体上是人本化特征明显,没有把人物化和工具化的思想基础。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很难形成普遍的奴隶制。

从商代的情况看,战争中的失败者,更多是被中央王朝接纳成为地方势力,成为“王化”之民,零星的战俘则被杀掉了。因为没有普遍的奴隶制,所以对于战争中出现的零散战俘无法吸纳,只好用为牺牲。殷墟等地出现的大量人牲,不能作为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证据,反而可以说明当时没有形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讨论,同样可以遵循上述思路。中国封建制产生的物质基础是战争中获取的大量的可支配土地和财产,中央王朝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所以中央王朝不得不通过“授民授疆土”把土地和财产分配给有势力的团体,同时要求这些团体履行效忠的义务。中国的封建制基本也是如此,只有商、周二代符合上述情况,其他时期的所谓封建只是中央王朝制度下的补充形式。

奴隶、封建等名词以及以此命名的历史阶段是认识中国古史分期的重要概念,需要学界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探讨。


三 “族”[56]视角下的中国古史分期

以往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着眼点多是国家上层建筑,重点考察的是政治组织方式,或者依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分析社会所处阶段。从已有成果看,以上方法的讨论已经进入一个平台期,短时期内很难再有突破。

在中国历史上,宗族是既具有血缘属性又具有政治属性的组织,是影响社会运行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血缘与政治相融合,宗族在整个历史上一直起着重要的政治作用,国家与宗族关系始终都是影响历史进程的关键因素之一,从宗族演变的角度对中国历史进行考察和分期,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可以说,宗族的血缘与政治双重属性及其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为研究历史分期提供了同时兼顾国家与社会各个层面的观察基点,是从总体上观察中国历史的极佳视角。

从中国国家、社会发展历程以及族与国的融合状况出发,根据血缘与政治、国家与宗族以及亲疏与等级等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将中国历史分为四个时期,即氏族社会、贵族社会、豪族社会、宗族社会,每两个阶段中间有过渡期。

夏之前的新石器时代为氏族社会。此时,尚未进入完备的国家阶段。血缘群体是社会的基层单位,也是政治单位,公共权力以血缘组织为基础建立,族内传承。到尧、舜、禹时期,已经出现跨血缘的政治组织,禅让制是公共权力跨越血缘局限的一种历史现象。禅让制并不是长期稳定的制度,而是公共权力从血缘组织向跨血缘组织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的首领推选制度,一旦公共权力与血缘组织建立固定关系,即重新回复血缘世袭制度。

夏商周三代为贵族社会。此一阶段与前段历史时期相比,血缘宗族与政治地位之间建立了固定的特殊关系。政治地位与宗族地位融合在一起,宗族地位决定了个体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相应在管理和任官方面实行世官世禄制,贵族具有天生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夏、商、周贵族社会有明显不同。夏人以治水立国,多认同而少战争,多威慑而少征服,政权基础是中央王朝与地方势力的互相承认,可以称为认同型贵族社会;商代通过战争建立,但商朝最初征服的是豫西、晋南夏王朝的中心区,用于分封的资源有限。其后数百年不断开拓,逐次分封,所以商代的分封制是分散的,诸侯间关系是松散的,诸侯群体多异姓,分封的诸侯不是以王室亲属为主而是以军功贵族为主,可以称为事功型贵族社会;西周的分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诸侯间形成明确的等级关系,同时周王朝利用征服获取的充足的人口、土地资源,将大量王室子弟分封为诸侯,血缘亲疏转化为政治等级;同时又重视政治婚姻,与异姓诸侯结成婚姻关系,使天下成“父兄甥舅”之国,政治与血缘完成融合。分封制、宗法制、姻亲制使周王朝将整个天下纳入同一亲属体系中,形成真正的家国同构的社会,可以称为血缘贵族社会。

秦汉至隋唐为豪族社会。这时政治地位与宗族开始分离,社会个体不再具有天生的政治地位,但宗族地位依然决定个体的政治优势,社会个体的出身至关重要。在用人任官方面,对个人自身能力的考察日益重视,如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等形式出现。但在人才的评价过程中,名门大族依然拥有强大的影响力。这一阶段是国家与宗族力量对比变化较大的时期,总体上国家权力日益加强而宗族势力日弱,在任用人才方面,表现为对个人能力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到隋唐时期开始出现的科举制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这一时期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秦汉至魏晋为前期,经过南北朝的过渡期,隋唐为后期。秦汉至魏晋时期,豪强地主势力很大,出现门阀制度,可以称为门阀型豪族社会;隋唐时期,豪族地位下降,但依然拥有相当的影响力,可以称为望族型豪族社会。

宋代至清代为宗族社会。这一时期政治地位与宗族完全脱离,除王室外不再有天生拥有政权特权的血缘群体,形成真正的普遍的平民化宗族社会。现代意义上的传统社会,是从宋代开始的,所以有学者认为宋代是中国近代社会的开端。[57]在用人方面,重视个人才能而非出身,科举制成为选拔官僚的普遍方式。这一时期,一个重要现象是“均贫富”“等贵贱”等思想的提出,这是平民化宗族社会才出现的观念,在贵族、豪族社会中,政治的等级、门阀的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很难形成这样的观念。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自魏晋以后草原游牧民族对中国社会组织方式的影响,由于骑兵技术的发展,游牧民族在军事上拥有天然优势,他们不断南下,多次打断宗族社会正常发展历程,使基层社会在宗族组织形式外掺杂入其他内容,例如宋代已经发展成型的平民化宗族社会,在元代的等级制、驱口制等影响下,组织形式向复杂化方向转变。但总体而言,宗族的基本模式得以保持。传统社会的崩解的契机是土改。经过土改,宗族这一长期存在的社会基层组织解体,传统社会的财产配置和社会组织基础被摧毁,中国传统社会终结。综上所述,将中国古史分期如下:

氏族社会:新石器时代(过渡期:尧舜禹时代)

贵族社会:夏至春秋(过渡期:战国)

豪族社会:秦至唐(过渡期:五代十国)

宗族社会:宋至清

过渡期在社会转型中具有重要意义,过渡期大多是社会发生动荡冲突的时期,动荡和冲突导致原有的社会上层尤其是贵族或豪族被大量消灭,社会群体构成发生变化,例如春秋战国之际的兼并战争,使大量原有国君主和贵族沦为平民,被兼并的土地和人口归并为直属于战胜国君主的郡县,由君主委派官吏管理,君主权力不断加强,而贵族势力不断削弱甚至最终消失;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争,则使大量豪族被消灭,整个国家向平民化宗族社会发展。在分期中,过渡期的意义不容低估,无论郭沫若提出的战国封建论还是内藤湖南提出的唐宋变革论,其实都是把过渡期作为节点。


四 社会中坚与历史分期

任何一个社会及其制度的维持,必须依仗特定群体的维护与支持,这特定的群体构成维护社会形态的中坚力量,在维护社会形态的稳定以及秩序的稳定中起决定性作用。

在战国以前,维护社会形态的中坚力量是贵族。在资源分割体系中,君主通过给予爵位,确定其政治等级,通过“授民授疆土”,分给贵族土地和人口,使其拥有经济资源,然后通过族内世袭传承。政治地位、经济资源的授予是一次性的行为,此后君主对贵族爵位、财产继承的确认权是程序化的、表面上的。君主通过将土地和人口分封给贵族的方式,完成对贵族付出的支付,君主对贵族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贵族获取的资源是基础性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具有增殖性。此后贵族收入的获取依靠的是自己对人口、土地的组织管理和生产增殖。所以,贵族群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自给自足地存在,稳定地为社会形态提供支持。西周统治能够维持数百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贵族群体的稳定性。

由于君主和贵族之间的支付已经一次性完成,所以君主对资源的所有权的宣示以及君臣关系的宣示无法通过重复的授受关系确认和加强。因此,西周发展出一整套的礼制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化的和临时性的朝、聘、会、盟仪式,不断重申君主与臣下以及各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重盟誓的契约社会。

由于君主对资源的授予是一次性的,导致资源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即虽然名义上“普天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土地和人口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却由诸侯掌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诸侯实力的发展,诸侯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对君主权力构成威胁。为了抵消诸侯不断加强的独立性对君主权力的消解,君主需要分封新的效忠于自己贵族,由于诸侯拥有对其下土地和人口的占有权,君主缺乏重新分割的权力,君主要分封新的诸侯,只能从自己占有的土地和人口中分割。新分封的诸侯越多,君主分割出的资源就越多,直接控制的资源相应减少越多。所以,分封制天生是一种消耗性的制度,君主权力的削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君主控制的资源日益削减,而诸侯势力日益增强,当君权对族权的制衡被打破,即陷入“王纲解纽”“礼崩乐坏”的局面。

战国以降,各国不再采取分封制,而是设立郡县制,新征服的土地和人口直接控制在君主手中。在管理方式上,权力交给附属于君主的官僚集团。由此,官僚制度建立,而贵族产生机制中断,维护社会形态的中坚力量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此时,君主分配资源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君主对臣属的支付不再是土地和人口这种自身增殖资源,而是粮食、布帛或者货币等财富支付。粮食、布帛和货币等是终端型财富,本身不具有增殖能力,接受者必须长期依附于授予者,才能源源不断获取资源,这使得官僚的独立性大大降低,而必须依附于君主。附属于君主的官僚集团日益成为社会中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适应的是君主权力的不断加强和扩大。

从秦汉至隋唐,维护社会形态的中坚力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拥有附属人口和大量土地的豪族,部分地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自我维持和发展;另一部分是君主用政府资源培养出来的官僚集团,这一部分势力没有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需要由君主通过政治、经济资源分割培养和维持。由于选拔机制经常被豪族所左右,两者有相当的交汇度。

在贵族时期和豪族时期,贵族和豪族作为稳定的中坚力量,虽然很容易成为君主权力的制衡者,但他们的存在,使国家自然拥有了一个维持制度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节省了大量资源。同时,贵族和豪族具有较强的力量,可以承担部分公共事务,也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资源;另外,贵族和豪族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更符合当地情况的发展策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由于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在这两个阶段中君主权力虽然经常被制约,但国家并不贫弱,对外扩张势头很明显。但贵族和豪族在各自阶段中作用和地位有所差异,在贵族社会中,贵族的政治地位所起作用较大,对君主的制衡较明显;到豪族社会阶段,豪族占有的人口和经济的作用较大,政治上对君主的制衡减弱。

经过五代十国的动荡,豪族被荡涤,自北宋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平民化的宗族阶段。没有了贵族、豪族的制衡,君主成为独一的权力核心,君权日益加强,权力的专制属性日益明显。由于没有了自我存在的稳定的中坚力量,君主需要通过资源分割培养、建立和维持一个社会中坚群体,这个群体虽然高度依附于君主,大大加强了君主的权力,但却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来维持。这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局面,一方面是君主政治权力的不断加强,皇权专制属性日益明显;另一方面是君主经济承担能力的逐渐短缺,国家财政难以负担日益增长的开支。

自宋代开始,培养和维护社会中坚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宋代之所以实行官员高薪、子孙恩荫等制度以及致仕官员与宗族相结合形成民间士绅的机制,重要目的是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维护当前社会形态的中坚力量。这导致政府将相当一部分收入用在保持中坚力量的存在和稳定上,需要连续不断的巨大的财政支出。随着时间推移,中坚群体数量越来越大,对财政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同时,由于缺乏实力强大的贵族或豪族,平民化的宗族不能更多地有效地分担国家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将大量资源用于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宋代的“冗官”“冗兵”“冗费”正是这种社会组织模式带来的必然结果。这导致政府支出极剧增加,财政困难加剧。所以,宋朝虽然经济发达,政府财政收入总量巨大,但却呈现出“积贫”“积弱”的局面。

元朝是蒙古入主中原建立的政权,其统治思路明显不同,是通过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划分的等级制度达成统治,这导致元朝没有能够真正把整个国家的社会成员融合起来,更没有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中坚,实际上依然主要依靠蒙古人自身作为统治的基石。所以,元朝虽然也曾经进行过科举,也选拔汉人、南人做官,但始终没有突破族群的局限,大大限制了其统治基础的扩大。元朝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但其在长城以南的统治只维持了不到一百年,重要原因是元朝没有能够建立和维持一个支持自己的新的社会中坚。

明朝建立后,通过科举制、官僚制甚至部分恢复分封制、重建民间士绅机制等方式等迅速建立新的社会中坚,为社会稳定打下了基础。但明朝构建和维护社会中坚的代价也是巨大的,明朝皇室分封藩王以及优待皇族后裔的政策,分割了大量财富和财政资源;官僚集团的建立与维持也需要财政的长期支持,而官僚与士绅的互相转化与互相联合,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组织基层社会运转,为国家节省了公共开支,但另一方面又与地方宗族结合制衡加重赋税,妨碍了政府对财源的控制;外部军事压力一直存在,需要巨大的军事投入,而明朝又恰恰处于军事技术的变革期,火器装备大幅度增长,而投射性的火器需要消耗弹药和更多后勤服务,成本大大提高,要求更多的军费投入。以上诸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加重,明朝陷入收支恶性循环,最后败亡。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即是维持社会中坚力量的成本过大,被财政短板拖累而致。

清朝与元朝一样也是非中原民族建立的政权,不过,清朝虽然也将满族特殊化,但并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民族藩蓠,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建立起一个融合各个民族的新的社会中坚,其中最重要的是文化上的汉化、原中原体系的科举制、官僚制、士绅机制的恢复,使得清朝拥有了广泛的统治基础,逐渐被认同,建立了稳定的统治。即使到清末,因为革命的需要,民族差别再次被强调,但革命一过,即被五族共和所取代。


五 余论

在拥有相对独立中坚力量的社会中,社会中坚群体承担部分国家事务,降低国家统治的成本,同时对君主权力形成制衡,阻止君权过大。当社会中坚力量不断壮大,其独立性会日益加强,最终形成对君权的威胁,春秋的“王纲解纽”、唐代的“藩镇割据”等都是这种社会结构发展失衡的结果。即在贵族、豪族社会形式下,君主权力几乎是势不可免地逐渐消弱。

在平民化宗族社会中,由于缺乏对君主进行制衡的力量和机制,君主权力会不可避免地日益加强,但由于构建和维护一个新的社会中坚力量需要付出极高成本,所以与君主权力日益加强同时发生的还有政府财政的日益贫乏。为了增加收入,君主会利用权力不断开拓收入来源,增加从社会财富总量中的分割比例。宋代以后日益加强的君主权力、不断加重的财政危机、频繁的税赋制度改革,都是这由这种社会机制决定的。

历史上欧洲、日本与中国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在于西方和日本社会中长期存在一个稳定的中坚力量。在欧洲是贵族和教会教士,在日本是大名和武士,这些力量在形成以后长期延续,社会中坚稳定存在,很少出现消亡和重建的波动。这类社会的群体关系、资源配置、价值观念等相对稳定,即使出现社会动荡、变革时也相对容易形成一个领导群体,引导和恢复秩序。日本之所以能够在开国之后很快就脱亚入欧成功西化,其与欧洲国家的社会相似性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日本有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坚,而这个社会中坚有天然的政治权利,在西化的过程中,是将社会中坚原有的权利扩大到平民,是一个顺行的过程,阻力很小。而中国在学习西方过程中阻力很大,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拥有天然政治权利的中坚力量消失,除皇室、外戚等少数特殊集团外,政权权利的赋予和获得需要通过科举、授官等特殊程序。经过长时段的历史演化,中国大多数社会成员在文化和心理上放弃了与国家之间的本来应有的天然关系,认为政治和权力与自己无关,必须通过某种特殊的“仪式”如科举、授官等才获得政治权力与资格,从而对制度变革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而不是积极参与其中。

在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社会中坚力量不是稳定的特定人群,而是不断变动的,所以无法从人群上维持连续性、一贯性和统一性。而国家、社会又必须维持稳定性一贯性和统一性,否则无法完成制度、文化的衔接和承续。因此,中国不是从群体上而是从文化上维持这种连贯性和统一性,经过发展和选择,最终经学和儒家成为一以贯之的中坚因素。在一个历史变化的节点,经学每每都会被重新注疏,以及儒家地位的日益加强,是因为社会的人群中坚不断重建,缺乏稳定性,而不得不以文化的稳定性加以弥补导致的结果。所以,中国的朝代虽然屡有更迭,但经学和儒家传统却传承不替。

[1]《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是谓小康。”[元]陈澔:《礼记集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20—121页。

[2]《墨子·节葬》:“今逮至昔者三代圣王既没,天下失义……皆曰:‘吾上祖述尧、舜、禹、汤、文、武之道者也。’而言即相非,行即相反。”[清]孙诒让:《墨子间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69—170页。

[3]《孟子·滕文公》:“尧舜既没,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清]焦循:《孟子正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264页。

[4]《孟子·公孙丑》:“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清]焦循:《孟子正义》,第165页。

[5]《孟子·公孙丑》:“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孟子·尽心》:“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由孔子而来至于今,百有余岁,去圣人之世,若此其未远也。”[清]焦循:《孟子正义》,第183、608—610页。

[6]《韩非子·五蠹》:“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42—443页。

[7]《史记·秦始皇本纪》:“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史记》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6页。

[8]杨振之:《〈史记〉的历史分期研究法》,《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9]《汉书?艺文志》有“人更三圣,世历三古”,颜师古注引三国魏孟康曰:“《易·系辞》曰:‘《易》之兴,其于中古乎?’然则伏羲为上古,文王为中古,孔子为下古。”《汉书》卷三〇,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04—1705页。

[10]参郭全伟《古代中国的历史分期与历史观念》,《阅江学刊》2013年第4期。

[11]《越绝书·外传记宝剑》:“轩辕、神农、赫胥之时,以石为兵,断树木为宫室……至黄帝之时,以玉为兵,以伐树木为宫室,凿地……禹穴之时,以铜为兵,以凿伊阙,通龙门……当此之时,作铁兵,威服三军,天下闻之,莫不敢服。”李步嘉:《越绝书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303页。

[12] [明]王夫之:《黄书·离合第七》“天地之数,或三或五,三百年而小变,千五百年而大变。由轩辕迄桀千五百年,禅让之消,放伐变之。由成汤迄汉千五百年,封建之消,离合变之。由汉迄祥兴千五百年,离合之消,纯杂变之”。《船山全书》第12册《黄书》,长沙,岳麓书社,1993年,第537页。

[13]梁启超:《梁启超全集》第2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448页。

[14]夏曾佑:《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上海,商务印书馆,1904年。

[15]参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16]刘林海:《论中国历史分期研究的两次转型》,《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17]梁启超:《新史学》,《新民从报》第1—20号, 1902年2—11月。

[18]章太炎:《章太炎全集》卷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5页。

[19]参见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上册卷二,光绪二十八年(1902),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章太炎全集》卷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5页。

[20]李娟:《中国社会史大论战的来龙去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7月2日,第4版。

[21]参乔治忠《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问题探实》,《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22]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上海联合书店,1930年。

[23]参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李(季)序》,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李季:《对于中国社会史论战的贡献与批评》,《读书杂志》第2卷第2、3期合刊,1932年。

[24]参梅思平《中国社会变迁的概略》第1卷第11号,1928年;周谷城:《中国社会之结构》,上海,新生命书局,1930年。

[25]参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26]李娟:《中国社会史大论战的来龙去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7月2日,第4版。

[27]参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28]代表性学者为范文澜、翦伯赞等。

[29]代表性学者为郭沫若等。

[30]代表性学者为尚钺、王仲荦、何兹全等。

[31]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32]雷海宗:《世界史分期与上古中古史中的一些问题》,《历史教学》1957年第7期(下半月刊)。

[33]李鸿哲:《“奴隶社会”是否是社会发展必经阶段》,《文史哲》1957年第10期。

[34]何兹全:《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

[35]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

[36]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

[37]罗荣渠:《论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38]刘佑成:《社会发展三形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

[39]黄现璠:《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40]张广志:《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四川大学学报》1980年第2、3期。

[41]张广志:《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发展必经阶段研究》,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42]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43]田昌五:《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学术月刊》1997年第1期。

[44]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

[45]叶文宪:《关于重构中国古代史体系的思考》,《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

[46]参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1999年。

[47]参曹大为《关于新编〈中国大通史〉的几点理论思考》,《史学理论研究》1989年第3期。

[48]冯天瑜:《秦至清社会形态再认识笔谈》,《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9]孙家洲:《“古史分期”与“百家争鸣”》,《炎黄研究》2007年第5期。

[50]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回顾与反思》,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51]罗新慧:《二十世纪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论辩》,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

[52]王彦辉、薛洪波:《古史体系的建构与重塑》,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

[53]如孙家洲《古史分期与百家鸣》认为:“如果奴隶社会被否定,古史分期之争也就失去了意义。”

[54]参莫金山《“中国古史分期问题讨论”的当今思考》,《广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55]例如梭伦改革发布《解负令》等条文,主要是解放本邦因债务而沦为奴隶的人。

[56]血缘组织一直在社会管理中稳定地发挥功能,承担着基层社会主要组织者的角色,是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特征。基层社会的组织单位是宗族,本文也是主要从宗族视角观察社会演变,但因后文将宋代以后的普遍平民化宗族社会形态称为宗族社会,为避免歧见,此节使用“族视角下的中国古史分期”为题。

[57]参〔日〕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内藤湖南全集》第8卷,东京,筑摩书房,1972年,第111—119页(中文译本参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0—18页);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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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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