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亮 郑绍杰:集体产权下农民的土地观念及形成机制——基于定县米村的个案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4 次 更新时间:2020-06-05 11:01

进入专题: 集体产权   土地观念  

黄家亮   郑绍杰  

【内容提要】 当下农民的土地观念呈现出“语言混乱”的复杂形态,它是平均主义观念与“市场-产权”观念这两套不同话语体系在同一时空场景下相互碰撞与拉扯、发生抵牾和矛盾的结果。“语言混乱”的观念结构有其深刻的制度性根源,平均主义观念来自于集体化时期,并在改革开放后实现了延续与再生产,“市场-产权”观念则是农地制度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结果。现有农地制度既维系着土地集体所有的底线框架,又构建了一系列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制度举措,具有内在张力的底线框架与制度举措在时下交汇并存,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度错位,由此型塑了具有内在张力的土地观念结构。

【关键词】 集体产权 土地观念 语言混乱 平均主义 “市场-产权”观念


一、问题的提出

既有关于农地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形式主义视角,认为在现有农地制度安排中,产权具有残缺性,模糊的产权势必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因而主张弱化集体所有权,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乃至完整的地权;①另一种是实体主义视角,认为维系集体的实质性权利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必然要求,不仅是村庄公共物品供给、公益事业发展、乡村社会治理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基石,更是保持中国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与“蓄水池”。②尽管二者观点迥然不同,研究模式却是殊途同归,即从特定的学术立场出发,站在制度设计的角度为农地制度改革指出一条新路,而很少关注作为农地制度主体的农民自身持有什么样的土地观念,以及制度与农民心态之间有着怎样的互动关系。

所谓农民土地观念,是指农民对土地配置的基本认知、判断与评价。实际上,农地制度与农民土地观念二者密不可分,一方面农民对地权制度的认知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型塑并影响着农地制度的改革及其路径,另一方面土地配置的变革又不断塑造乃至推动着农民土地观念的变迁。

对于农民的土地观念,既有研究大多将重心放诸土地改革与集体化时期,探讨了这一时期农民土地观念的变迁,以及农民观念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和运作机制。有研究者指出,平均主义的土地观在革命前的乡村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它更多的是经由土改时期中国共产党发起的“诉苦”“挖穷根”“斗争大会”等具有强烈阶级形态色彩的社会运动所助推或放大的结果。③“诉苦”是中国革命中重塑普通民众国家观念的重要机制,它将农民在生活世界中经历和感受的“苦难”归结提升为“阶级的苦难”,进而与国家的框架建立起联系。④在这种机制之下,过去被压制的农民的平均主义借助“阶级剥削”“翻身”等新话语得以浮出水面,不仅支配整个土改过程,甚至在整个集体时代都常驻不衰。⑤徐勇从社会整合的视角分析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指出党和国家通过“阶级化”“集体化”和“社区化”将高度分散的乡村社会聚合和组织起来,其中阶级化的作用在于,它强化了农民的阶级认同与阶级意识,进而使其成为党在乡村的依靠力量。⑥而依靠阶级整合社会的方式,同时也型塑了农民阶级平等与平均主义的意识。陆益龙从阶级阶层分析视角考察了新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变迁,认为自土改至改革开放前,国家通过阶级划分与平等化制度型构出了社会平等化的阶层结构,集体主义与平均主义是当时的核心价值。⑦吴毅则从制度变迁史的视角审视20世纪农地配置的路径及其演变,并讨论上世纪革命式的剥夺实现了土地配置的绝对平均,以及平均主义心态对当下农地制度带来的影响。⑧

可见,学界所讨论的平均主义以及农民观念,与阶级成分、革命目标、政权建设有着极强的关联,可以说它们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国家运动⑨与制度塑造的产物。土改与集体化时期的农民土地观念之所以呈现集中性的研究趋势,与土改本身所承载的复杂而又丰富的意涵密切相关。它不仅是20世纪以来中国土地配置的重大转折,更是一场引发社会深刻变迁的社会和政治运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两次重大变革,一次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另一次是三权分置制度的建立。总体来看,改革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底线和框架,采取了一系列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扩大农民土地权利的新制度,包括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推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下简称“生不增死不减”)的“湄潭经验”、三权分置改革、土地确权等。这意味着土地的日益物权化以及农民土地权利的扩大,旨在打破集体化时期低效率状态。在这个关乎亿万农民的农地制度上,不断深化与拓展的制度性变迁势必带来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也体现在农民土地观念的变革上。本文试图探讨在农地制度日益具有市场属性的安排下,农民的土地观念结构究竟是何种状态,是集体化时期平均主义的延续,还是某种程度上的断裂?抑或是增加了某些新的变量?这种观念结构是如何产生的?它又将怎样影响农地制度改革以及乡村社会状况?

本文所使用的访谈资料、案例与观察来自于笔者的实地调查。自2003年以来,笔者所在学术团队先后两次启动定县追踪调查。⑩作为两次追踪调查的核心成员,笔者长期在定县开展田野调查,并就农村人地矛盾与土地问题进行过长时间驻村调查,对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以及该县农业局干部进行了深度访谈,收集了大量一手材料。本文的分析主要基于该县一个典型村庄米村11的实地调查。


二、平均主义:传统的延续与再生产

如前所述,平均主义的土地观念主导着集体化时期农民的行动。然而,这一观念并未随着集体经营体制的废除而消失,正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指,“过去的社会关系及其残余,不管是物质的、意识形态的还是其他的,都会对现今的社会关系产生约束”12,米村农民对于土地的认知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了平均主义传统。

(一)农地制度的实践概况

定县是河北省一个典型农业县,在学术史上因晏阳初、李景汉等知识分子的乡村建设试验和农村社会调查而闻名。米村是华北平原上典型的农业村落,目前有1260户、5260人,人均耕地面积1.47亩。自1999年“二轮承包”以来,该村严格执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土地再未发生过变动,新出生的村庄成员、从外村嫁入的妇女等新增人口不再获得土地,因去世、出嫁、上学、进城等离开本村的人口依然保留土地。这打破了原有土地均衡的格局,出现了有些家庭人多地少,有些家庭人少地多的土地不均现象,引发了农民在观念和利益上的冲突,其结果在村民看来就是,人多地少户“吃了亏”,人少地多户“捡了便宜”。而且,随着农业税的减免,以及农业补贴、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现实或潜在收益的存在,农村土地附加值大大增加,土地调整的呼声在村庄愈发强烈。

(二)困惑与不满

以“生不增死不减”为内核的地权制度的实施,让农民产生了较为普遍的困惑和不满。他们认为去世的人的土地还在,新生的小孩反倒没地,那岂不是“死人吃活人的饭”?我们可以从访谈对象的话语表达当中感觉到他们的这种心态:

死的不吃的还占了地,有些只有两三口人但有好几个人的地,有些五六个人的地但只有两个人吃饭。我们家比起来,只有四个人的地,九个人吃饭,比起来,我们经济就差。13

尤其是想到外边打工又出不去的,如果没有地,会承包外边的地,或者去外面打工,因为要生存吧。承包别人土地,也没有补贴,感觉不公平。14

在米村人看来,去世的人就不应该再占用活人的土地,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抢别人的饭吃,是不道德的。然而,“生不增死不减”是国家的政策,不可违背。这也让一些村民难以理解,在他们眼中,明明是“不合理”的行为,居然能被国家制度所认可。而从村干部的角度来说,他们既是国家政权的“代理人”,又是乡村社会的“当家人”。15一方面,他们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不予调整土地;另一方面,从他们自身的认知来看,他们与多数村民持有相同的立场。尽管他们严格执行着农地政策,但内心依然愿意土地调整。村干部坦言,“要是土地能分配,即便麻烦,也更看重公平而分地”。

我觉得这个政策不合理。本身国家政策,是不添不去,但是农村不好办,按理说该去地的就应该去。这个三十年不变太死板了,你死了就应该去了,但是它不去。

如果机动地可以再分,要再分下去,但也不能光分不去。你不去地怎么添呢。分了地也得去地,光添不去,你必须得添添去去。我要的是平衡,该给谁地给谁地,这叫人均分配,在过去那会儿(指集体化时期——笔者注),这叫人人有饭吃,人人有活做。16

从“人均分配”“人人有饭吃”等带有集体化色彩的说辞,依稀可以看到往日“革命的理想主义”。人们对过往历史的怀念,对曾经的平均主义土地占有方式的念念不忘,以至于这些既有观念对当下农村的土地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调研中,一则案例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更是能说明村庄整体范围内对于土地均分的渴望。

案例1:分地——村庄选举的筹码。

米村至今有一部分机动地,由于土地格局不再变动,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则将希望寄托在了这些机动地上,强烈要求村集体将机动地分给农民。但长期以来,村集体认为“生不增死不减”的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发生变动,因此一直不予分地。随着土地占有严重不均这一矛盾逐渐爆发,村民要求分地的呼声愈演愈烈。因此,在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有竞选人(也担任过村主任)参与村主任的竞选,其竞选的口号或主张是,若村民们投票给他使其当选,那么他将推动村庄内土地的变革,上任之后会将集体机动地分给无地的农民。17

村庄选举是村庄政治生活的头等大事,是村民参与村庄公共生活的集中表现,将分配土地一事在选举当中作为获胜的筹码而摆上台面,可见村庄是多么渴望土地的平均分配。

出于对现有土地分配方式的不满,部分认为家里人多地少而“吃了亏”的农民开始在行动上挑战村委会,如有些农民以缺少土地影响其生存为由向村集体索要土地。实际上,当地农民已经从土地的束缚当中挣脱出来而走向兼业化18,土地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并不构成生存的威胁。对于他们来说,这更多的是一种策略,以处于社会底层生存权受到威胁为话语来实现对现有制度的反叛。又如,村委会将机动地承包给了村民,近些年来却频繁出现农民以少地为由拒接缴纳承包费,而村委会不得不诉诸法院的案例。19在这些村民看来,他们拒缴承包费有充足的理由,那就是其新增家庭成员没有分到地,这是极不公平的,村集体欠了他们的地。以上因土地占有不均而引发的普遍不满情绪和种种尖锐对立,已构成对村庄秩序的威胁,一段时间甚至使村庄陷入了困境。可见,平均主义土地观在米村人心目中仍然占有主导地位。

(三)平均主义土地观念的形成机制

虽然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素有“均田地”的理想,但平均主义的土地观在革命前的乡村社会中不可能普遍实现,也就不可能具有现实基础。在土地革命过程中,这种被压制的观念借助“阶级剥削”“翻身”等新话语浮出水面,不仅支配整个土改过程,在整个集体化时代都常驻不衰。20在集体化时期,平均主义土地观的制度实现形式为人民公社制度,具体组织形态为土地集体所有、公社统一经营、村民集体劳动、成果平均分配。应该说,这种土地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那就是“大锅饭”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正是为了克服这一弊端。

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从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分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民的平均主义土地观是滞后的,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有法律支撑的“合法诉求”。这里的“法”即《宪法》所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正是因为集体所有制的延续,农民的平均主义土地观念及其现实的“调整土地”诉求有了合法依据——在集体所有制下,凡拥有集体成员资格者均有平等获取集体资源和自己受益的权利。由此可见,平均主义土地观是集体化时期土地观念的延续,更因为有了法律的依据而实现了再生产。


三、“市场-产权”观念:土地产权意识的崛起

(一)“市场-产权”的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在于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也被概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与私用”的土地制度。21在制度经济学看来,这种改革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其向产权明晰的方向迈近了一步,即个体农户拥有了承包权及相应的权益。由于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农户所拥有的只是“残缺产权”,22为了提升效率,就需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消除模糊性,从而使人们获得更为稳定的预期,而“生不增死不减”的“湄潭经验”正是这种尝试。正如“湄潭经验”的重要倡导者周其仁所强调的那样,“产权意识的缺乏并不利于农地效率”,“‘湄潭经验’则是彻底与苏式集体经济模式划清界线,提高效率的关键”。23在周其仁看来,“湄潭经验”的贡献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于稳定地权以及解决因土地不断均分而导致的土地细碎化问题,24因为土地无限均分将导致耕地细碎化进而拖垮土地的生产经营,使中国难以走上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后来,包括不断延长承包期限、三权分置、土地确权在内的一系列关于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均是沿着这一逻辑进行的,即在保持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最大程度地明确产权,扩大农民的土地权利,稳定农民的预期,从而防止产权模糊带来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25我们将其背后的逻辑称为“市场-产权”逻辑,将其背后的土地观念称为“市场-产权”观念。

另一些学者则对以上逻辑提出质疑。贺雪峰指出,“农民确实没有明确的土地产权意识,而是更加看重公平公正”,“种田农民实质关心的是生产方便基础上的土地产出收益,而并不关心抽象的权利”。26还有一些学者更尖锐地指出,在农村社会,土地调整往往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地权诉求,27因此对于湄潭“生不增死不减”的经验也许还没有到唱赞歌的时候,而是应该反思28。

在这里,暂且抛开农民产权意识的利弊问题,笔者认为,在农地制度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农民的产权观念已然觉醒,并且农民十分看重国家所赋予的土地权利。除了根深蒂固的土地均分意识之外,“市场-产权”观念实则构成了当下农民土地观念结构中的另一部分。

(二)土地产权意识的崛起

在米村,尽管自1999年“二轮承包”以来,农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了30年,农民享有更为长久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土地产权意识有了质的飞跃。税费改革以前,沉重的农业税负使得农民的种田意愿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农民干脆弃田外出。这里所谓“弃田”包括农民将土地无偿转交给其他村民耕种,让种地的人替交农业赋税。还有些村民拿土地不当回事,二轮承包时将土地承包权让渡给了其他人,自己则外出打工。可见,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尚缺乏稳定的制度性根基。29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构建了以赋予农民更大权利为导向的一系列新的制度体系,土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生不增死不减”的实践以及土地确权使得制度当中的市场属性大大增强,土地权利关系越来越稳定,直至具备了物权乃至所有权的性质,这大大唤醒了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而且,取消农业税以来,国家不再向农民征收任何农业税负,并且在农地上不断增加各种惠农补贴,让农民切实感受到了土地所带来的好处。在此背景下,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迅速提升。正如定县农业局干部所说:

现在土地确权快接近尾声了,确权之后,农户对自己的前途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对物权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原来可能不当回事,现在知道土地要三权分立,所有权是村集体,确权是确定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归经营主体,经营大户老板具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还是在农户。原来好多人不理解,一开始像刚刚你们说的那样农民负担重,土地价值不高,但是现在一确权就认真起来了,颁了证书之后,因为它将来可以流转啊,流转收益,可以抵押登记,可以抵押贷款,这不交易所也成立了,以后还可以入市交易。现在是物权,我要的是自己的权利,可以承包互换、出租,而且以后发生土地纠纷时可以拿着证书上法院起诉。30

从“新的认识”“认真起来了”“要的是自己的权利”“入市交易”等说辞中,可以看到现阶段农民已不再是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并不注重土地权利而是注重生产方便”31。我们也不能仅用平均主义去概括现阶段的农民土地观念。尤其当市场化的农地制度逐渐深入基层时,土地的市场观念与产权意识将逐渐与平均主义观念一道,主导并型塑农民的行动。在调研中,有两个典型的案例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案例2:土地与赡养纠纷。

2016年,国家兴建高速公路经过米村,需要对村庄部分地区进行征地,其中便包括了米村一位30来岁农民的土地,征地补偿款有3万多元。不幸的是,此人因车祸意外身亡,留下母亲、妻子和儿子。之后,在母亲与妻子之间,便因征地和赡养问题发生了纠纷。母亲认为,妻子不赡养老人,对其不孝敬不赡养,故而赔偿款不能给妻子。妻子则认为,土地是丈夫的,丈夫死后,自己理应有继承权。这事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妻子主张提起法律诉讼,而村委会不希望以法律来解决。村委会认为法律的审判将对婆婆不利,因为抚养老人是情理上的,而土地权利及其继承则是法律意义上的。32

案例3:土地确权。

村主任有一个堂弟,一开始其堂弟不想种地,也不想要土地,并打算将土地让渡给其哥哥。可后来经土地确权,村主任的堂弟再次找到村主任,请求将土地确权给他本人而不是其哥哥。村主任的堂弟认为,土地交给其哥哥种是可以的,但是权属必须属于自己,万一国家征用开发,就涉及征地赔偿。

现在人们一说这个,一确权,是一辈子的事。确权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好像永远是你的,必须有我一分地,肯定得让我有地,我分完地我户口走了,但我还有那一亩地在。现在一确权,老百姓拿着土地,拿着权属,相当当回事,原来比方说,你们在外边上学出来工作了,你们的三亩地,一开始说地不要了,你种着去吧。但是一确权,又不行了,这是一辈子的事,你种着行,但是这个归属权利是我的。确权之后是永久性的了,现在土地确权,我有买卖权。33

以上两个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农民因为“三权分置”土地制度的实行而形成了较为强烈的土地权利意识。可以说,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民在土地观念上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土地的“市场-产权”观念得到了强化。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认为农民更多的是持有土地均分的观念,而未有明显的产权意识,且以这种判断作为反思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武器”。本文的研究则指出,随着市场化取向的农地改革日益深入,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市场观念与产权意识势必苏醒,这一苏醒与市场经济以及理性化对农村的渗透有关,但更多的是农地制度变革的直接结果。


四、“语言混乱”:土地观念与农地制度的关系

农地制度在米村的实践表明,现阶段农民的土地观念是由平均主义观念与“市场-产权”观念二者共同交织而成的复杂结构,二者存在内在张力与矛盾。本文将平均主义观念与“市场-产权”观念这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在同一时空场景下相互碰撞与拉扯、彼此抵牾和矛盾的现象概括为“语言混乱”的观念结构。

(一)土地观念的“语言混乱”

“语言混乱”这一概念首先来自于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Clifford Geertz)。他在《地方性知识》中指出:“在每一个第三世界国家——甚至沃尔特,甚至新加坡——在何谓司法正义……及其功能等既定观念与更加反映现代生活的形式和压力的各种外来观念之间的张力便是全部司法过程的生命”,由此认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念与意识之间的张力即是“法律语言的混乱”。34朱晓阳用“语言混乱”来指称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阐述的,现行司法制度在乡土社会中造成的“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的种种不适。35董磊明等人在思考乡村社会结构转型时也以“语言混乱”作为阐释的出发点,认为“语言混乱”是指乡村社会固有的正义观和价值系统与从外部引入的,更多反映现代生活方式的外来正义观和价值系统之间产生了紧张和对立。36可以看出,吉尔兹、朱晓阳和董磊明等人都是在不同的价值体系、正义观念和行为观念之间产生张力的意义上来使用“语言混乱”这一概念的。概而言之,“语言混乱”是指不同的话语体系在同一时空场景下产生矛盾与混乱的现象。这一概念描述现阶段农民土地观念的结构特点,指既有的平均主义与“市场-产权”这两套不同话语体系之间相互缠绕彼此抵牾的现象。

从米村的经验来看,这种“语言混乱”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农民对这套符合经济理性的农地制度充满困惑与不满,原因在于新制度的实践导致村庄不再因人口的增减调整土地,村庄成员不再享有平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农民寄希望于土地承包期的稳定以及土地确权为其带来长久而稳定的土地权利。但问题的关键是,“语言混乱”恰恰在于二者不可兼得、相互矛盾。土地承包期稳定的隐含结果就是土地一般不再予以调整,从而导致新增人口无地可包,同理,要想享有平均的土地又必定造成地权的不稳与波动,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内在悖论。这种具有悖论的现象折射出了农民在土地观念上的复杂心态。这种复杂心态有其存在的制度性根由,是“制度错位”的结果,反过来,农地制度又将受到现有土地观念的型塑与制约。

(二)制度错位下的土地观念

为了清晰直观地理解制度错位与“语言混乱”的关系,我们可以建立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

首先,要理解“制度错位”的实质,就要先理解现有的农地制度及其变革。有学者从权利视角出发指出,国家农地制度的变革实质上是在“赋权-限权”框架之下进行的,即既赋予农民土地权利,又通过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制度型构出的是一个企图利用产权的社会属性为限权,以产权的经济属性为赋权的组合体系。37因此,现有农地制度实质上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底线框架,突出农地产权的社会属性与限权特征;另一方面,在此框架下,最大程度地扩大农民土地权利,具体的制度举措包括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分配政策,三权分置,土地确权等。这一系列制度举措突出的是产权的经济属性与赋权特征。现有农地制度是由底线框架和制度举措两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并存而型构的产物,在保持集体产权的底线下最大程度地保障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这种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在张力。一方面,集体所有的底线框架有成员权的具体内涵,它以成员资格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依据,有集体资格的成员均享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当然之意。也就是说,在底线框架的意义下,村庄成员土地的获得,可以说是“村赋地权”,本村的所有农民理所应当享有土地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成员权的逻辑正不断实现着自我强化。另一方面,制度举措在农村实践的过程中,打破了村庄成员权的逻辑,使得农村土地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固定”了下来。因为制度举措突出的是经济属性,以市场和效率为出发点,它的基本要求是地权的稳定与土地的不再调整。在这种情况之下,具有不同逻辑和意涵的底线框架与制度举措,其内在的张力就会凸显出来。底线框架与制度举措的并置及其内在张力,我们称之为“制度错位”。

其次,混杂的土地观念分别有其不同的制度性根据。第一,平均主义观念是集体化时期所塑造出的平均主义土地观的延续,也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制度上的依据。第二,“市场-产权”观念是现有农地制度新举措下的必然产物。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深入,地权已然较为稳定,稳定而长久的地权则为农民土地的市场和产权观念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加上税改后国家又实施了诸多新的惠农政策,使得土地的附加值大大增加,农民的土地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最后,具有内在张力的底线框架与制度举措形成了制度错位,由此型塑出平均主义土地观和“市场-产权”观二者在同一时空既相互交织,又彼此抵牾的观念结构。两种制度安排,在现有时空场景下相聚并发生碰撞,在现阶段形成了某种程度的“错位”,也使得各自型塑的土地观念在同一时空场景下发生交汇,形成彼此缠绕而又相互对冲的观念结构。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一个村庄的案例考察,试图揭示当下农民的土地观念结构,并解释其背后制度性的根由,进而分析农地制度与土地观念二者的互动关系。本文认为,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农地制度推动下,当下农民的土地观念呈现为一种“语言混乱”的复杂结构,表现为平均主义观念和“市场-产权”观两种相悖并行。对于前者而言,在集体化时期塑造下的平均主义随着制度的路径依赖而得到了延续与再生产。对于后者而言,当国家以市场化的制度举措逐步推进农地制度的变革时,拓展了农民土地权利的空间,其结果则是农民土地产权意识的觉醒。存在内在张力的这两种观念结构在同一时空场景下产生交集,它们相互交织,彼此抵牾,使得农民土地观念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中发生混乱。“语言混乱”的观念结构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即集体所有的底线框架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制度举措在时下交汇并存,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土地均分的合法性依据与正当性来源,市场化的制度举措则是“市场-产权”观念的制度性根源。同一制度中存在着这两种逻辑,其结果则是衍生与塑造了具有内在张力的土地观念。

*本研究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项目“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治理转型——河北定县农村百年演变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5XNLG04)的支持。本论文曾在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暨“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感谢桂华、焦长权、卢晖临、熊万胜、谭同学、王海侠等提出的宝贵意见。本研究得到了黄宗智、洪大用、冯仕政、陆益龙等师友的帮助。

【注释】

①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载《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4期;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文贯中:《农地私有化势在必行》,载《财经时报》2005年10月10日;秦晖:《农民地权六论》,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年第5期。

②潘维:《农地应“流转集中”到谁手里?》,载《红旗文稿》2009年第5期;温铁军:《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载《红旗文稿》2009年第2期;曹锦清:《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化》,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③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的华北乡村为中心》,载《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吴毅、吴帆:《传统的翻转与再翻转——新区土改中农民土地心态的建构与历史逻辑》,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陈益元:《诉苦、斗争和阶级划分:革命走入乡村实证研究——以湖南省土地改革运动为中心的考察》,载《史林》2016年第4期。

④郭于华、孙立平:《诉苦:一种农民国家观念形成的中介机制》,载《中国学术》2002年第4期。

⑤卢晖临:《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

⑥徐勇:《阶级、集体、社区:国家对乡村的社会整合》,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2期。

⑦陆益龙:《市场转型与农村阶层结构的变迁》,载陆益龙:《制度、市场与中国农村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7—286页。

⑧吴毅:《理想抑或常态:农地配置探索的世纪之摆——理解20世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史的一个视角》,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⑨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⑩关于两次追踪调查的情况,参见黄家亮:《“定县再调查”与农村社会学的理论自觉》,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1本文所涉及的具体地名、人名已循学术惯例做化名处理。

12查尔斯·蒂利:《未来的历史学》,载德里克等(编):《解释过去,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2016年7月5日,笔者对米村村民MJ的访谈。

142016年7月7日,笔者对米村村民QHZ的访谈。

15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和当家人》,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7年第8期。

162017年1月5日,笔者对米村村支书MLS的访谈。

17笔者根据2017年1月6日田野调查笔记整理。

18黄家亮、汪永生:《华北农民非正规就业的微观形态:基于河北定县两个村庄的考察》,载《中国乡村研究》2018年第1期。

19参见黄政:《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纠纷实践与秩序建构——基于华村土地承包费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27—30页。

20卢晖临:《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

21黄家亮、郑绍杰:《新制度与旧格局:农村地权制度的实践逻辑——关于农村人地矛盾的一个解释框架》,载《学术研究》2018年第4期。

22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

23郑风田:《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产权残缺与新型农地制度构想》,载《管理世界》1995年第4期。

24周其仁:《湄潭的贡献(下)》,载《经济观察报》2013年4月21日。

25贺雪峰:《农村土地的政治学》,载《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

26陈柏峰:《农民地权诉求的表达结构》,载《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27刘燕舞:《反思湄潭土地试验经验——基于贵州鸣村的个案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6期。

28郭亮:《地根政治——制度转轨期的S镇农村地权研究(1998-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29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279页。

302016年7月6日,笔者对定县农业局干部WG的访谈。

31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32笔者根据2017年1月6日田野调查笔记整理。

332016年7月5日,笔者对米村村主任HJ的访谈。

34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35吴毅、陈颀:《农地制度变革的路径、空间与界限——“赋权—限权”下行动互构的视角》,载《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36陈柏峰:《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社集体:现状与未来》,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37刘守英:《中国农地权属与经营方式的变化》,载《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2月19日。

【作者简介】 黄家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暨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Huang Jialiang, Sociology Department, Sociological Theory and Method Research Center,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郑绍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Zheng Shaojie, Sociological Theory and Method Research Center,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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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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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0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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