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正确认识《国歌条例》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5 次 更新时间:2020-05-27 23:15

进入专题: 《国歌条例》  

韩大元 (进入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简称《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2款,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由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宪制义务在特别行政区及时实施《国歌法》。为履行这一宪制义务,特区政府决定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国歌法》,但截止今天(5月26日),特区政府起草的《国歌条例草案》仍未在立法会走完二读程序。

2020年5月12日,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向特区立法会秘书处作出预告,将在5月27日的立法会大会上恢复二读辩论《国歌条例草案》,这是自2019年1月暂停二读辩论以来,《草案》审议程序在香港立法会的最新进展,也是公众的普遍期待。在此期间,以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为代表的泛民主派议员为阻止《国歌条例草案》通过,故意拖延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主席选举,使内务委员会长期停摆,从而延宕了《国歌条例草案》立法进程,违背了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宪制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方议会议员,部分泛民主派议员在香港社会反复宣扬这样一种极端错误的观念,即《国歌条例草案》系属“恶法”。他们指摘,《国歌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会导致限制港人的表达自由,而且《国歌条例草案》的规定过于抽象,不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容易使香港市民“误堕法网”等等。这些对《国歌法》本地立法的指责,严重曲解了《国歌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宗旨,恶意误导香港市民,其实质是不接受由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秩序,不愿意认同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根本原则。

《国歌条例草案》开篇即明确,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国歌法》的主要目的是奏唱国歌、保护国歌以及推广国歌,这是基于以下三个立法宗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2﹚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并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3﹚现须制定条例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精神。

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标志,凝聚着国民对国家共同体的情感,具有独特的政治伦理意义和社会意义,也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基本共识。我国宪法第4章专章规定国旗、国歌、国徽与首都。国家标志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统一,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对国旗、国徽、国歌的尊重与维护,是对国家的统一和尊严的维护,也是国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国歌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在特别行政区,国家标志具有极其重要而特殊的意义。国旗、国徽、国歌这些国家标志,在特别行政区获得特区居民的尊重与维护,代表着国家统一的实现和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主权,集中体现特区居民对国家尊严的维护。以尊重、保护和推广国歌为目的的《国歌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特区居民对国家的认知和情感,树立国家观念,推动国家共同体的凝聚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歌法》的本地立法符合 “一国两制”的初心和目标。

早在香港回归之初,香港终审法院在涉侮辱国旗的吴恭劭案的判决中曾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极之重要,正如维护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亦是极之重要一样。既然国旗具独有的象征意义,保护这旗帜免受侮辱对达致上述目标也就起着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断定,将侮辱国旗及区旗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对受保障之发表自由的权利施加限制,此举是有充分理据支持的。”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同具独特的象征意义,也应当受到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尊重与维护。

近年来,香港社会屡屡出现有人在公共场合作出嘘国歌等侮辱国歌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意图通过这些极端方式表达对于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敌意、不满或对立情绪。对于这类明显不尊重甚至侮辱国歌的行为,极有必要立法予以惩处,保护国歌尊严。

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司法独立是法治基石,而普通法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特征。香港居民是否违反《国歌条例》,所有法律争议最后均由香港法院依法独立作出公正裁判。因此,除非市民故意冒犯法例作出不尊重或侮辱国歌的行为,并受到法院的有罪裁定,否则不会成为《国歌条例》中有关刑事罪行规范的对象,更不会出现所谓市民“误堕法网”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已实施23年的《国旗及国徽条例》亦规定了类似的侮辱国旗的刑事罪行,该条例的实施虽偶有一些个案争议但并未出现人们最初所担忧的对居民权利自由,特别是表达自由形成过度限制的情况;即使是偶发的争议,最终也能获得香港司法体系的公正审判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在立法宗旨、权利限制与实施效果上,《国歌条例》和《国旗及国徽条例》并无二致。

当前,香港社会面临各种挑战,其中回归法治,坚守“一国两制”原则,以法治凝聚社会共识是走出困境的唯一途径。《国歌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尽快实施,对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尊严,凝聚社会共识,确保“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紫荆》2020年5月26日版。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歌条例》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21485.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