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余浩:罗伯托·昂格尔的“赋能民主”制度纲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3 次 更新时间:2020-01-2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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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余浩  


罗伯托·昂格尔的“赋能民主”制度纲领

蒋余浩


【编者按】我国当前在许多领域实施的变革,具有强化民主实验性的意义,例如集体产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海尔这样大型企业的后福特主义治理改革等。此外,本文作者近期在珠三角地区调研,还从民营企业座谈会中获知他们正建议地方政府成立支持青年创业“轮换基金”,并且参观碧桂园为中小型科创企业建造的共享智能办公室。可以从罗伯托·昂格尔的“赋能民主”制度纲领来理解这些新颖的改革内容的理论和政策意义。昂格尔致力于通过宪制改革和法律改革赋予个人和集体改变其身处其间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的能力,使制度系统更具开放性和民主实验性。他的理论构想经常被右翼和左翼知识分子批评为不切实际的幻想,然而结合当前中国多个地方兴起的创新需求,能够更好体会他对制度变革的启发作用。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此进程中,还需要在具体领域实施更富有生产能力的体制机制创新,通过增强针对具体事物的治理能力来展现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昂格尔提出的改革多头政府部门、建立轮换基金、建立保障普通公民实质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体系等等设想,能够拓展我们应对具体经济社会问题的决策思考。

关于昂格尔思想主要内容的梳理,参见崔之元:“昂格尔的‘超级自由主义’”,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6580.html。


本文简要描述昂格尔的赋能民主(EmpowermentDemocracy)纲要的基本内容,为进一步理解他的变革性政治理论思想提供基础。以下分为政治制度、经济纲要与权利体系三个部分,三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一、政治制度


需要强调,昂格尔的制度设想不是凭空产生的,他采取的是一种对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在批判的思路,通过揭示既有制度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悖谬,构设更有助于民主实验主义、更能激励多样性生活形式和想象的制度形态。

在政治制度上,昂格尔批判与重构的对象是当代美国宪制安排:(1)重构多头政府部门。昂格尔不满意“分权制衡”式的宪制安排,他认为,三权分立的架构既限制了政府权力推动政治变革的能力,又容易导致公共权力为党派所“俘获”。在实践中,议会政治已变成为“党派精英政治”的代名词,普通民众被排除在政治和公共审议之外。昂格尔提出,赋能民主纲要是把政治权力交付给公民而不是被党派控制的政府部门。两个新的政府部门由此被设计出来:一个是“人力资源部”(the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负责整合政府各工作部门,帮助公民充分获取参与经济和政治行动的信息和资料,并且拥有干预其他部门事务以保证资源面向公众开放的权威,总之,这个新的政府部门的功能在于确保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垄断足以改造社会的资料与人力。另一个是“改变现状部”(the department of destabilization),负责打破那些有可能干扰个人自由与创造力的经济和政治垄断,允许个人挑战任何赋能民主纲要之下的制度和机构,以便充分回应社会的新需求,增强制度系统的民主实验性质。

为了避免这两个新的部门成为新的权力垄断之源,昂格尔要求人力资源部的官员必须经由政府部门、政治党派和一般公众联合选举产生,而改变现状部则继承美国联邦法院的模式,由享有职业保障的专业人士充任,但是扩大了保证公民挑战既有制度和政府权力的权利。

(2)构建决策中心。在昂格尔的构想中,政府部门的多头性不同于权力分立的形态,各个部门分配到的优先性或权重并不一样。最重要的一个部门是“决策中心”,负责政府的立法和执行功能。昂格尔认为,决策中心的稳定性是政府运作的必要条件,它将保证推行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并且产生和执行军事、外交政策等。同时,决策中心还承担协调其他各政府部门的责任。与官僚精英的治理机构设计不同,决策中心面向党派和公众的开放性要大得多,每个党派和公民代表都能在此提出政治主张,这种高度的自由度使得赋能民主能够避免陷入那种只能依靠危机才能启动改革的僵化体制。人力资源部以及改变现状部是决策中心之下较次一级的政府部门,在它们之下,还有其他具体机构和部门。不过,虽然优先性和权重不同,多头政府部门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3)赋能民主的宪法。这个宪法的目的不是为社会设定相对稳定的框架,而是阻止社会陷在特定的制度安排和秩序之中无法改革,因此可以称为是一种“否定构架的构架”(structure-denying structure)。昂格尔强调,如果说18世纪形成的自由主义宪制精神是保障既存的社会分工和等级制,那么,赋能民主的宪制精神就是追求那种“未曾经历的体验形式”(uncreated forms of experience)。这种宪法创造出来的社会环境,是一种扩大和加强人们满足欲求和梦想的机会的社会环境,而不是将个人禁锢在某个特定社会角色位置上的秩序感。在赋能民主的宪法之下,昂格尔设想了一种“微宪法”体系(mini-constitutions),其目的是承接传统宪法规定中有关选举政治领袖、执政党派以及从事议会政治、政府治理的功能。在这种微宪法体系中,党派敌对的概念被转化为对社会欲求的表达,因此“党争”不是最终目的,以新的冲突来改变构架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在微宪法体系中,个人得到最低度的福利保障,这种最基本的经济和资料保障能够使个人避免流离失所的感觉。昂格尔主张,赋能民主宪法之下的权力体系应当是一种高度分权化的状态(decentralized),个人和集体有足够的保障以便自由退出特定组织、政府和联合体,公共权力的分配也更倾向更低的、地方性的政府,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能够同时保证个人对于社会关系的批判感以及地方治理的自主性。


二、经济纲要


赋能民主中的经济纲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要在现代工业社会条件下重新保障小商品生产,以取代那种强调规模效应和劳动分工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我们知道,小商品生产作为欧洲封建时期盛行的生产方式,在近现代化过程中,遭到来自右翼和左翼经济思想两方面的抨击,被认为是注定要随着现代化工商业的发达而日益脱离理论研究者的视野。昂格尔对于小商品生产的重建主要出于这三种考虑:首先,他认为,小商品生产在事实上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当代世界,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美欧日本等发达社会里,小型制造业和科创企业、小农户等都并没有如同古典社会理论及其继承者所说的那样注定会被淘汰;其次,他认为小商品生产有门槛低、受益面大、平等竞争等优势,更能赋予人们改变其在既定经济社会环境中地位的能力,而这是那种以严密分工和等级制为基础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所无法给予普通人的;最后,小商品生产能够破除人们对于绝对财产权的迷信,后者已经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制度想象,是当代最普遍、最根深蒂固的制度拜物教。在我国,目前多地政府正在推动科技成果共享和后福特主义式企业管理模式的激励政策,而中央在集体产权中推出“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强化集体土地权益共享的效能。这些改革实践,具有在现代生产条件下推进小商品生产、小农户生产的意义。(关于后福特主义生产模式变革,可参见海尔近年的创新;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意义参见崔之元:“从梅特兰看三权分置中的承包权”,《开放时代》2017年第6期。)

对于小商品经济纲要,昂格尔设计了三个层次的制度:其一,是以轮换基金(rotating fund)为核心的经济制度。这种基金在赋能民主打破财产权绝对持有的条件下,负责分派投资资金;其二,是多个投资基金构成的经济制度。这些投资基金从轮换基金那里获得资金,然后借给任何需要资金从事创业或人力资源投资的人员,人们使用这些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见下文“市场权”),还有就是在他们有能力时必须向基金还这笔资金(见下文的经济纲要设计);其三,是无数个小型合伙或团体构成的经济制度,包括工人团队、技术人员或者企业家等,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上的支持,同时促进不同企业之间相互结成既竞争又协作的关系网络。按照这三层经济制度的设计,我们看到,自由主义企业理论的核心理念“资本雇佣工人”将被完全摈弃,因为通过轮换基金和投资基金,工人或者任何劳动者都能够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去从事创业和研发。同时,管理者、工人以及技术人员之间分工的理念,也将被抛弃,因为小型创业团体基于共同的技术研发和技术队伍,其生产和管理的日常要求更侧重于个人对多个职位的兼顾,而不需要这种僵化的分工模式。

昂格尔的经济纲要设计非常精密严谨而且雄心勃勃,在此不能展开阐述,仅举出一例说明。如查尔斯·蒂利、迈克·曼等人指出,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对于税的依赖程度增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是与市民阶层竞争的有产政府,而是以提供安全保障为条件换取来的征税权作为运作基础。现代民族国家的这个历史特征一直在各种争论中扮演着迥然不同的角色:自由主义理论家认为,这个特征正是国家恪守“正当守夜人”(right watchdog)职责的天然屏障,一旦国家行为超出这个范围,纳税人就能施以报复;左派理论家则认为,这个特征是国家容易为利益集团俘获的原因,而分散的公众由于在税收中分额极小,根本没有能力参与围绕税赋利用和政策决定的协商。在昂格尔的构想中,国家的运作并不依靠税收,而是当各个小型的生产团体财富达到某个水平时,企业所有资本超出某个值的部分将被要求归还社会资本基金,后者对之面向投资基金进行再分派。这样一来,国家机器的运行就不必受制于纳税大户,其构想已经超越了自由主义和传统左派的想象空间。同时,为了能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昂格尔设计两种并行的投资基金模式,一种是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资金,用以保证资金流向更有效率的生产团队,另一种则禁止资本买卖,用以直接支持公共福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权利体系


一种强化民主实验的制度系统,必须要配备以保障普通公民实质性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为宗旨的基本权利。昂格尔指出,不同的权利制度的设置和想象蕴涵着不同的人类联合形式的假定。自由主义私权体系是一种将规划市场的权利模式应用于整个生活领域的企图,昂格尔在著述中质疑:这样的安排理念正当性何在?以契约和财产权利为例,昂格尔认为,在现行权利模式强调的利己主义和非人情化交易之外,契约中还含有利他主义的信赖利益与共同体生活的意义,如何能仅根据前一种想象安排更广阔领域的社会生活?此外,绝对财产权是在认为小商品生产已经为现代化生产模式淘汰的前提假定下推行的,但是这个认识与小商品生产依然大量存在的事实并不相符,如何能就此确定绝对财产权的神圣起源?昂格尔为赋能民主设计了四种权利模式,它们的功能与上述政治制度和经济纲要一样,旨在赋予人们改变自己身处其间的经济社会制度条件的能力。以下概述四种权利的内容:

(1)市场权(market rights)。市场权是用以参加经济交往的权利。当然,这种经济是在赋能民主纲要之下重建的经济体制,市场权的功能也相应被界定为:确保工人、技术人员以及企业家团体获得有条件的、临时的社会性资本进行生产和发展,并因此而增强经济分权程度以及经济制度的可塑性的权利。市场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投资基金的权利,能够限制贷出资金的具体使用时间和利率,还能干预借方的工作组织模式,第二类是个体或自行或通过组织团体参与交易的权利。市场权必须与否定财产权的绝对性联系在一起,才有存在的意义,因为只有建立在有条件的、临时性的和分散化的财产权利(昂格尔称为“共持财产权”,consolidated property right)之上,市场权才能够保障所有人获得发展资金的机会、并且不会因经济上的这种发展形成新的特权和等级。

(2)豁免权(immunity rights)。有学者曾认为昂格尔设想的豁免权的功能可以比作美国的权利法案,但从个人获得保护的方向以及力度来看,这个看法并不贴切。豁免权保护个人抵制公共的或者私人的权力加置的任何制约,其范围从足以影响其生活的集体决定,直到他自己所能感受的任何经济及文化的剥离感。这种权利模式给予个人一种可靠的信任度,相信能够免受赋能民主运作中扩大的任何冲突的侵害。正是这种信任度,确保个人在参与作出社会重组的集体决定时,能够无畏而且积极。依照昂格尔的考虑,豁免权保障个人获得维护正派生活水平(a decent standard of living)的最低度的物质和文化资源。就权利的内容而言,豁免权包括(受)教育权、健康医疗权、居住权和获取食物权等。除了这些维系生存与发展的权能之外,豁免权还是一种扩展了的政治参与权,确保个人能够直接参与影响日常生活的公共决策。此外,既然传统的刑法也被包括在内,用以保障个人免受外力的伤害。当然,昂格尔指出,豁免权并不帮助个人规避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例如个人不能根据这项权利去要求某个特定的工作职位,他必需在市场中经历求职的焦虑和挫败,但是豁免权应当给他自愿退出或组织共同体生活的资格,以便通过他自己的方式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

(3)改变现状权(destabilization rights)。个人无法完全摆脱生发性构架的影响,大量的组织和社会实践对于日常冲突而言依然是封闭的(或者曾经开放而后又封闭,即“重新固化”reentrenchment),个人应当拥有一种权利去打破这种禁锢,防止等级和特权得到巩固。昂格尔自己承认,改变现状的权利新颖得令人难以捉摸,但是他认为,在一个“否定结构的结构”(即赋能民主的宪法)中,个人必须持有这种权利,以便开放出更充分的制度实验主义机会。昂格尔曾说明,改变现状权不能依靠现有的司法条件实现,即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没有足够的权力给予个人这种改变现状的机会。他认为,只有在他设计的改变权利部中,才有可能根据个人的要求阐释这种权利诉求。昂格尔一再强调,改变现状权是赋能民主权利体系的中轴,只有通过这个权利,其他权利才可能充分运行。——有趣的是,公共管理学家Charles Sabel和法学家Simmon William2004年合著的长篇论文指出,美国地方法院近年持续实施的公法诉讼,已经推动着从“命令-控制”型的指令式规制向“实验主义”干预的转变,其实质就是显现出昂格尔揭示的“改变现状权”(Sabel,Charles F.,and Simon, William H. 2004,“Destabilization

Rights: How Public Law Litigation Succeeds”,Harvard Law Review 117: 1015-1101. 对这篇论文核心内容的梳理,参见蒋余浩:“实验主义治理与改变现状权”,汪晖、王中忱、崔之元主编:《区域(2015年 总第4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4)团结权(solidarity rights)。团结权给予信赖和信任这些社会关系以法律形式,倡导一种社群或共同体的生活图景。不过,如同早期著作中论述的那样,昂格尔并不坚持共同体的、利他主义的生活图景具有价值上的优越性,他主张,团结权在保障小团体,如家庭、工场、社区等的和睦之外,应当保护个人参与这种生活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昂格尔期望通过团结权实现他论述有机群体时构设的“内在秩序与外在超越”的辩证结合:个人有参与群体生活的需求,也有不希望受到过多羁縻的欲望。正是对于“自由意愿”的强调,昂格尔主张,团结权不是一种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必须通过清楚的界定之后自愿的履行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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