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烈: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述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6 次 更新时间:2019-02-24 21:41

进入专题: 国际公法学   改革开放四十年   研究述评  

邓烈  

【摘要】 40年来,我国国际公法研究与改革开放同步并行,经历了重整恢复、扩张积累和创新提升三个阶段,在立足本国实践、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公法理论。改革开放促进了国际公法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反过来,国际公法研究也为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抚昔望远,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学者将会更多地参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国际法治,为应对全球挑战作出“中国贡献”。

【中文关键词】 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公法学;研究述评


一、小引:新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起步与停滞


近代国际公法因清末洋务运动传入中国,虽在对外交涉中被倚为有用工具,但直到清民鼎革都终未能作为近代法律科学的一部分在中国扎根。民国代清之后,全面师法西方,因英美国际公法学科发达,中国学者习公法者多选择留学英美。这些民国学者,多属社会知识上层,在意识上进步爱国,厌恶国民党政权的专制腐败,对中共持同情态度。

正因为此,当1949年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时,大部分国际公法优秀学者都没有赴台去美。少数政治进步、影响大者(周鲠生、李浩培、倪征日奥等),被作为法律专家调入外交部等中央机关,其他学者则多继续在大学留用。1952年中央开始院系调整,建立苏式专科大学来取代民国大学体系。在调整中,以英美法教学传统为底色的民国国际法重镇,如东吴大学、武汉大学等受到很大影响。这些大学的国际公法教师除部分北上外,相当部分流失了,国际公法的大学教研中心因此从江浙、武汉转移到了北京。除院系调整外,创设官方科学院系统也是效仿苏联模式的重要内容。1950年代中后期留苏学生陆续学成回国,其中优秀者进入了1959年成立的中科院法学所国际法组,由此形成了大学和科学院“双体系结构”。

为有一个新的起点,从1952年院系调整时起,各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即被中断,直到新教材出炉、师资初步整顿后才逐步于1956年后恢复。在此期间,为利新教材建设之需,一批重要的苏联国际公法著作被突击翻译出版,包括柯席乌尼科夫的《斯大林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柯罗文的《现阶段的国际法》、维辛斯基的《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等。师资的整顿呈现一种“三结合”特点,即留用的民国学者需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并学习苏联国际公法理论,留苏归国的年轻学者需对西方国际公法理论作批判性研究,而两类学者都需要联系中国实践、走中国化道路。而这也启示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理论发展的方向。

应该讲,当代中国国际公法教学和研究在绝大程度上是重构体系和另起炉灶,除事情本身的复杂和困难外,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风云起伏也不断冲击和影响着这一进程。1957年反右运动中,法学界不幸沦为重灾区,而有英美学习背景的学者又首当其冲,如***崖、陈体强等都因此受到冲击。60年代各种运动不断,加之中苏交恶、政治氛围紧张,学者们恐因言取祸,期刊报纸上国际公法论文的发表数量大幅萎缩,正常的教学研究已很难维持。这一局面的恶化,到1966年文革开始时达到了顶峰。

文革十年,新中国国际公法学科初蕊方绽便被摧落于疾风暴雨之中。动乱所及,多数大学政法院系被迫解散,教学中断,教师转行、资料散失。随着法学刊物停刊,文革中再无国际公法论文面世,刚刚搭起的国际公法学术体系一夜瓦解,有组织的研究工作几近于无——外交部系统和北大法律系是侥幸未被文革大潮淹没的孤岛,“收容、庇护”了周鲠生、李浩培、倪征日奥、***崖、陈体强等一干最优秀的学者,为国际公法学科留存了薪火重燃的希望。

文革初期,学者们不得不被政治运动风暴所裹挟,其情形多如李浩培先生所回忆的那样,“大部分的时间都被运动占去,或是开某人的斗争会、写关于某人的调查材料,或是交待自己的政治问题。”[1]其后他们被下放干校劳动,喂猪拾粪,无所不为。尽管周遭环境无比恶劣,这些学者们放不下他们所钟情的学术事业,不甘搁笔伏枥,仍利用劳动或运动后的私余时间从事国际公法研究,以此慰藉心灵、寄托生命的意义。几部让后辈学者仰止的经典著作,如***崖、陈体强所译的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李浩培翻译的菲德罗斯《国际法》、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等,都是他们籍学术心火抗拒人生黑暗的实物见证。

1972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中美关系改善,外交法律工作重要性再次被关注,国际公法学者们的处境略有好转。***崖、陈体强所译《奥本海国际法》(劳特派特修订,第8版)和周鲠生1964年完成的遗作《国际法》得以由商务印书馆出版。[2]这些迹象隐约预示着严冬将尽,但新中国国际公法学科再结新蕊需待改革开放的春风真正吹遍神州大地。


二、改革开放的初始探索(1978-1992年)与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恢复重整


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但“两个凡事”的错误仍束缚着人们的思想,阻碍各个领域的拨乱反正。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中共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思想,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改革既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治的建设;而开放不仅是对内开放,更意味着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使国际公法学科的恢复重整成为必要。小平同志认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中国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发展需要利用西方国家的技术、资金和市场,而这须以与西方国家建立正常外交、政治关系为前提。与西方打交道,离不开国际法,因此重启、发展国际法,特别是作为国际法学基础的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势在必为。

改革开放,亦为国际公法学科的恢复重整提供了可能。改革开放彻底否定了文革时期奉行的“法律虚无论”,在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小平同志提出“不争论”主张,搁置“姓资姓社”问题上的分歧,讲求解放思想、事实求是,这消除了中国国际法理论发展最大的观念障碍。

为改革开放和建设四个现代化,需要迅速恢复并完善中国国际公法学科体系,而第一件要完成的紧迫任务就是要恢复遭文革破坏的教研组织结构,这是国际公法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基础和运行的载体。[3]

作为国际法学科体系的重要支柱,中国国际法学会于1980年成立,它是外交部主管的国家一级学术团体,旨在团结、组织国际法学人,促进国际法教学研究,服务国家外交法律工作需要。成立初期学会会员只有数十人,至1992年时会员已达近千人。在我国国际法学科体系中,大学和科学院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在1978年后均逐渐开始恢复正常教学与研究工作。文革前国际法教学研究集中于北京,改革开放后以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为“学术高地”呈现北京、武汉南北双中心局面——文革中幸存的著名国际法学者逐渐在两校汇集(北京大学有***崖、赵理海、魏敏、邵津等,武汉大学有韩德培、梁西、黄炳坤、姚梅镇等),两校最早开始国际法研究生教育并在80年代获批国际法学博士点。1977年中国社科院从科学院中分立,国际法研究机构作为其中一部分得到扩大,刘楠来、王可菊、吴云琪等任职其中,其仍是留苏学者较集中的地方。改革开放后,文革期间被停刊的专业法学杂志得以复刊(如《政法研究》复刊为《法学研究》),而后又陆续有新刊创办。其中,《中国国际法年刊》是中国国际法学会于1982年创办的最权威的国际法专门刊物,《法学评论》、《中外法学》、《法学杂志》、《国际问题研究》等期刊亦非常重视国际公法文章的刊发。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还专门出版发行《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月刊,定期转载重点理论文章。中国国际法学会、大学、研究所以及期刊体系对国际公法的科研工作有着明显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有了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支撑,国际公法的教学研究就有了组织上的基础和保障,就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大局。自1984年“国际经济法庐山讲习班”始,原为国际公法分支的国际经济法逐渐发展为独立学科,专门用于支持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而国际公法侧重研究国际外交、政治体制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如领土、条约、争端解决等。

1978-1992年是改革开放的初始探索阶段,国家对外开放的主要目标是要对西方发达国家开放,进入西方所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因此,国际公法学科除了要为刚刚恢复的大学教学积攒必要条件外,还要为外交实务工作提供理论研究方面的支持。从这一时期的各类成果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这一时期是苏式国际公法官方教科书编写的高峰,数量虽不算太多,但不少教材都有很好的学术质量。[4]其中,尤以***崖、魏敏主编的1981年版《国际法》为代表。该书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本官方教科书,受到了苏联国际法传统的影响,即由官方组织最优秀、资深的国际公法学者编写,结构内容都反映官方国际法立场和主张。特别难得的是,该教材实现了英美国际法学术语言和方法、苏式教材理论逻辑和体例架构以及中国立场和诉求的“三结合”目标。同时,该教材还准确把握解放思想的时代潮流,搁置了意识形态争论,消解了阶级斗争学说对中国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障碍,确定了与改革开放务实路线相一致的实证国际法理论基调,为中国国际公法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教材建议但不强制各高校使用,也体现了当时开明、宽容的政治风气。此外,这一时期还出版了一些国际公法部门法教材,如魏敏主编《海洋法》、贺其治著《外层空间法》等,也都堪称佳作。

2.这一期间的中译著作开始侧重欧美,说明中国国际公法学界重新将重心从引进苏联国际法转向学习欧美国际法。1950-1960年代,国际公法中译著作中十有八九系苏联著作。而在1978-1992年30余部中译著作中苏联作品占比不到1/5,英美著作与欧日著作则各占2/5。苏联译作以权威教科书为主,虽仍有价值,但已非理论关注和引进的主要方向。这一时期的中译著作,除菲德罗斯《国际法》系李浩培译于文革期间外,其余均系文革后翻译,译者多为国际公法学者。从内容类别上看,较侧重通论作品,[5]部门法专著则主要集中于国际组织法、空间法、海洋法、武装冲突法等领域。[6]

3.这一时期所出版的中文专著约40部,主要关注部门法的重要制度,如条约制度、国际组织法、海洋法等。这些著作的作者中,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包括“民国辈”学者、留苏学者等)约占2/3,其中1980年代中期以前以他们的作品为多——这些作品很多都是他们文革期间不懈研究的心血结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7]1980年代后期,恢复高考后培养的年轻学者开始进入学术界,他们的成果约占1/3,有不少是他们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较好,以海洋法、国际组织法为重点。[8]

4.这一时期的国际公法论文约900余篇,基本不再触及阶级性等意识形态理论议题,研究多集中于与中国加入国际体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国籍、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国家豁免等。1980年代中期以前,论文中译文仍有很高比例(约占全部论文的1/9),主要刊于《法学译丛》、《中外法学》等期刊。这多少说明文革阴影犹在,学者们仍较谨慎。1980年代后期开始,译文占比逐渐下降,盖因思想解放,大家不必再以译代文回避文责风险。在近800篇中文论文中,除去书评、会评、知识小文外,较重要刊物发表的论文约600篇,学术价值较好、影响大者250余篇。文革前被热议的“国际公法的阶级性问题”,现仅偶有提及,且已无重要学者涉入。1983年前,老一辈学者仍占据前台,积极研究介绍西方理论发展及国际法动向,[9]或对重大外交、立法实践问题提出见解。[10]1983年陈体强去世,***崖、李浩培、倪征日奥等虽每年仍有重要文章发表,也均逐渐减少了研究工作。1980年代中期开始,文革后培养的第一代学者开始崭露头角,这批学者多为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的博士。出身武大系者,如黄进、黄惠康、万鄂湘、曾令良、邵沙平、余敏友、江国青等,北大系的则有周忠海、薛捍勤、白桂梅、龚刃韧、饶戈平、高燕平、凌兵等。

在十年文革中搁浅的中国国际公法学科,借改革开放的东风再度杨帆,然而行至未远又似遇暗礁险滩——1989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国际风云变幻,“姓社姓资”之争再度抬头,外商纷纷撤资观望,中国的政治与经济氛围异常沉重,国际公法学科的发展前景一时间似亦阴云密布。在此紧要当口,小平同志于1992年发表南巡讲话回应对改革开放的诘难,再次强调要坚定走改革开放的道路,不要纠结于抽象、空洞的意识形态争论当中。


三、改革开放的全面加速(1993-2008年)与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扩张积累


邓小平南巡讲话重新为中国拨正了航向,意识形态争论的迷雾风消云散,随后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决心抓住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聚焦发展,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中央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放下意识形态包袱、轻装上阵的中国开始以更开放、更务实的姿态面对世界——若说之前14年的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从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外走进体系内,由体系的批判者和挑战者变成了接受者和参与者,那么1992年以后中国的目标就是努力从体系的外围向中心靠拢,由制度边缘人进阶为利益攸关方。

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自然要服务于国家新的战略布局,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理论支持。可喜的是,经过改革开放第一阶段14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公法学科体系已得到了恢复重整,学术人才的新老交替基本完成。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一辈国际公法学人肩负着新的历史责任,其核心任务是不为一些姓资姓社的抽象争论束缚思想和手脚,使理论研究更加开放、务实,支持中国经济走向世界,推动中国在更广阔领域融入国际社会。

如果说改革开放前14年的国际公法研究主要集中于有限、重点的领域和问题上,带有“摸石头过河”的探索、试验意味的话,那么由于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节奏更快、涉及的范围更大、实践性更强,国际公法的研究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速度和广度。这种扩张性需要的明显表象,就是这一时期实务相关领域各类国际公法研究成果的加速积累:

1.遍地开花的自编教材。***崖主编的1981年版《国际法》之后,苏式官方教科书逐渐式微,原因主要是教育改革政策,大学办学自主权扩大,允许自编自用教材。早期没有太多利益动机,因此自编教材数量不算太多。1992年后教育产业化政策出台,新办政法院系随大学扩招蜂起,在利益动机的驱动下,自编自用教材数量急剧增加——1992年前的14年间国际公法教材数约40部,而在1993-2008年的15年间就出版了约200部,是之前的4-5倍。这些教材大部分较平庸,体例、观点无新意,相似度大,通常只为本校采用,影响亦较小。少部分质量较好、影响较大者(如梁西、王献枢、程晓霞、端木正、邵津等主编的),或体例安排有新意,或观点较前有突破(如梁西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未定”等观点),但总体上仍受到1981年***崖主编《国际法》的框限。

2.中译著作明显萎缩,且多为美欧学者著作。在1993-2008年期间,出版发行的国际公法中译著作约40余,不及之前14年的约50部,与其他类别成果数量大增情况形成明显反差。1950-60年代中译著作中十之八九是苏联作品,到1978-1992年间苏联著作也还占到1/5左右,而现在仅有一部克利缅科编写的《国际法辞典》。其中的首要原因是苏联解体,而老一辈的留苏学者此时也陆续退休,苏联国际法已不再是中国学习和关注的对象。40余部中译著作基本为欧美作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约一半。除詹宁斯、瓦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由***崖领衔外,其余译者中已无文革前学者。译著中有部分较重要者是由知名中青年学者(如曾令良、江国青、何勤华、张乃根、周忠海等)组织翻译的,或是古典名著,[11]或是欧美重要学者的代表作品。[12]译著整体质量尚可,但以信雅达衡量则未及***崖、李浩培等老一辈学者的早期作品(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菲德罗斯《国际法》等)。

3.刊行著作论文数量有扩张性增长,涉及领域更广泛,更青睐实践性热点问题。如中国制造突飞猛进一样,1993-2008年间也是中国学术产能大扩张的时期。国际公法论著的确切数据实不易考,仅就知网、读秀等的统计看,比较符合学术标准的著作及论文的总数差不多在1600部(篇)左右,大约为前期的1.6倍。其中著作约350部,是前期(40部)的近9倍,数量扩张明显,较有分量者约80部左右;论文总数约1200余篇,包括以书代刊发表的论文约300篇、正规专业期刊中发表的论文约900篇。梳理可知:(1)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再次强调“不作姓资姓社的空洞争论”,因此这一时期的国际公法研究完全不再触及所谓阶级性等意识形态议题,也少有体制外视角的质疑、批判性研究。(2)对基本理论总体上关注研究较少,即使某些问题受到重视也主要是因实践性热点的触动,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主要是因中国申请入世和有意加入某些人权公约,而主权和人权问题的讨论则是由于科索沃战争。(3)1993-2000年间,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多与外交、立法的热点议题相关,且就热点问题的具体内容看也与之前14年不同——之前讨论的多是如何进入国际体系的问题,而现在讨论的多是进入后的规则适用问题。1993-2000年间的外交大事主要有港澳回归、欧盟的成立和扩大、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等的建立、联合国50周年等,因此港澳在国际法上地位、[13]欧盟法研究、[14]国际司法和国际刑法、[15]联合国改革[16]成为研究者青睐的话题。1980年代学界较关心的国籍、海洋法问题因国籍立法完成、《海洋法公约》批准生效而热度不再。此外,联合国于1990年发起“国际法十年”活动,其中主要一项内容就是推进全球国际法的教学,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专题研讨并在《年刊》上发表了多篇论文和译文。(4)2001-2008年是小布什总统新保守主义的8年任期,对华制衡因素增多,国际公法研究开始受到中美战略关系变化的牵引,合作议题的应用性研究虽仍是主流,但冲突反制内容的国际法研究开始增加。这一时期有两大背景,一是美国达至霸权顶峰却深陷反恐战争,二是中国处于和平崛起的战略转折期。与前者相关的理念是“民主帝国论”和单边主义,涉及的国际法议题有新干涉主义(保护的责任、人道主义干涉、救济性分离)、[17]先发自卫、[18]反恐与人权。[19]与后者相关的理念是和谐世界及和平发展,[20]包含的国际法议题有多边机制的利用、[21]国际司法与争端的和平解决、[22]国际法的人本化、[23]WTO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24]经济一体化问题、[25]国家及其财产豁免、[26]贸易与环境、[27]空间法[28]等。(5)1993-2008年也是中国国际公法学者新老交替、代际转承之时。1995年以前,***崖、李浩培等虽减少了工作但仍未辍笔。1996年以后,除梁西、王可菊、陈致中等少数外,包括留苏学者在内的老一辈学者陆续退休,慢慢离开学术舞台。2000年前后,李浩培、赵理海、***崖、倪征日奥等“民国辈”的老先生先后辞世,标志着中国国际公法一个世代的结束。同时,文革结束恢复高考后培养的中青年国际法学者(以北大系、武大系学者为代表)已成长为学术骨干,开始挑起学术研究的大梁。

除了上述以著作、期刊为呈现载体所进行的研究外,1992-2008年期间还引入了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国务院设立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9]通过课题资助的方式对各种国家急需的课题研究进行规划和引导,这其中也包括了国际公法的内容。

2000年以前,国家社科基金规模很小,资助的与国际公法有关的课题约20余,平均每年2-3项。2000年后,国家资金投入增多,获得基金资助的国际公法课题数目增长明显,每年平均有18-19项。涉及的内容包括主权问题、人权公约批准、联合国改革、入世、和谐世界、反恐、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覆盖了这一阶段改革开放所涉及的主要外交法律议题。

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全球金融风暴,由此带来的全球经济衰退加快了世界地缘政治重心由大西洋两岸向亚太地区东移的趋势——不仅仅是财富的汇聚,还包括大国的云集和地缘政治热点的集中。正是在这一趋势背景下,中国于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投资大国,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在国际政治秩序中承担更大的权利和责任,从国际体系的边缘人进阶为共同利益的攸关方,从对既有秩序和规则的服膺追随转向对更好治理模式的探索创新。

对中国来说,这意味着改革开放又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国际公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需要像中国经济一样实现“结构性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改革开放的深化完善(2009-2018年)与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创新提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崛起的进程,决定了中国日益成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建设者。与此相伴,国际上一直有“中国责任论”和“中国威胁论”两种质疑声音。前者质疑中国从现有国际体系中获利,却未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要求中国在全球治理中作出更多贡献、扮演更积极的角色。而后者认为中国崛起对西方主导的国际体制构成了根本挑战,需要加以平衡和应对。美欧等西方国家也因此采取“两面下注”的对华政策,视形势或取重“接触”,或偏向“防范”。

2009年执政初期,奥巴马政府较倾向于“中国责任论”,提出了名为“战略再保证”(strategic reassurance)的对华接触政策,认为中国崛起已成事实,美国需要与中国“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而不是陷入相互竞争与对抗;美国欢迎中国的崛起,但是期望中方保证它的发展“不会以其他国家的安全和福祉为代价”。[30]中国以开放态度回应美方有关“责任论”的诉求,愿意本着合作伙伴精神应对共同挑战,同时也希望美国能保证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即国家制度与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经济和政治持续崛起的积极外部环境。两国在相互给予战略保证方面各有保留,但就合作应对共同挑战方面形成了一定共识,涉及经济金融、清洁能源、气候变化、核不扩散等全球性议题。

与之相适应,这一时期的中国国际公法研究首先要将重点放在中美合作的积极方面,合理回应“中国责任论”的质疑,这也是保证中国改革开放深化完善、能够持续和平发展的外交战略大局所在——中国愿意成为解决这些全球议题的平等合作伙伴,但不能接受美国的主导或支配。因此,中国国际法学者除了要对中美积极合作领域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如IMF改革、伊朗核问题等)提出解决方案外,还需从哲学或观念层次对全球治理提出中国的方案或构想。其次,对于那些相互保证不足、存在战略分歧的方面(如以人权或宗教为借口的干涉、藏疆问题等),中国国际公法学者需要提供有力的“法律炮弹”,帮助国家坚守这些至关重要的战略高地。

国家的这些有关重要国际法问题的研究需要,除了利用中国国际法学会这样的学术渠道来向学者们传达外,也通过国家社科基金等官方项目研究资助的机制来加以引导和落实。后一方式作为科研改革举措从1990年代开始逐步推行,到2008年以后得到了更大的重视和运用。[31]国家利用它来有效率地配置研究资源,处理外交中急迫的法律实务问题,或为基础理论研究提供支持。由此,国内国际法的研究由过去侧重论著,转向了课题、论著并重的模式。

2009-2012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涉及国际公法的官方课题约有110余项,出版教材30余部、译著约30部、专著约200部,刊发较重要的论文约290篇。从数据情况看:

1.与美欧积极合作、共同解决国际治理难题是国内学界工作的主要方向,相关研究占据了课题和论著的大头。在获得立项的110余项官方课题中,此类问题的研究占到50%以上,即使是重大或重点项目中也有近15-20%左右。出版的约200部专著中,亦有近140部属于上述领域,占比高达70%。在各类核心法学期刊发表的290余篇国际公法论文中,也有差不多65%是在讨论应该如何与西方国家一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回应“中国责任论”。这些中美合作处理的全球治理议题,或属于“低政治”领域(如国际环保、国际文化合作等),或中美共同利益明确(如反恐、打击跨国犯罪等),或已在中美间形成了一定谅解(如能源资源合作、贸易争端解决等)。由于国际环保、贸易争端解决和打击跨国犯罪涉及的技术性内容较多、领域范围更广,相应受到的关注和研究也更多,无论是课题立项,还是专著、论文的出版发表,成果的数量都较其他题材的研究为多。综合评估其学术质量,其中较好者大约能占到一半,约一至二成左右能达到优秀水准。就这些成果的内容看,大多数都属于所谓“规则适用事项的讨论”,也即学者们都同意,中国在这些问题上认同或基本认同现行国际制度的安排,所期待的只是如何能善用规则,妥善解决问题,同时争取体制框架下最有利于中国发展的条件。

2.探讨现行国际体系缺陷,就全球治理结构未来发展构思“中国方案”的研究开始起步。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被称为全球化时代的第一场金融危机,西方主导的全球治理结构遇到了系统性挑战。从2010年起,中国学者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反思全球化的利弊,研究国际体系的发展方向,并尝试就全球治理结构的改革提出中国自己的构想和方案。国际关系学者秦亚青的课题《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进程研究》率先获得了2010年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立项。曾令良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刊文《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32]探讨在国际法律话语体系中发出“中国声音”的问题。随后,何志鹏、徐崇利、蔡从燕、王秀梅等亦发表论文参与该议题的讨论。[33]加入讨论的虽都是国际公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但由于话题初起、研究尚浅,参与的人也还较少,大家暂时也难有重大的结论——基本的看法是,中国虽不挑战现行国际体系,无意取代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要雌服于美国,在全球治理问题上将话语权拱手相让,失去自己的主体性。相反,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体系的变革进程,推动全球事务管理向善政良治方向发展。学者们也相信,争取国际规则话语权的过程必定艰难漫长,需要中国国际公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有更多的积累和创新。

3.中美关系整体平稳可控,分歧议题热点尚不突出,国内学界谨慎关注,但并未重点投入,相关研究成果数量相对为少但质量较可靠。2008-2012年期间,奥巴马政府对华政策以“接触”为主,在分歧、敏感方向上较为克制,牵制、防范中国的力度不大。中美之间围绕宗教人权、领土完整(台湾、西藏、新疆)、南海争端、太空极地、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国海外投资与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虽互有攻防,但多点到为止,未起大的波澜。基于这一背景,国内相关的国际公法研究总体上采取了稳健布防的态势,未有在若干特定热点议题上重兵投入、强攻硬守的情况——如果说略有侧重,那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和南海争端这几个方面。从课题和论著情况看,2011年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课题立项和文章著作相对较多,这与美欧正努力从金融危机泥潭中挣扎脱身故而对此高度关注有关。2012年开始,美国对华政策调整,战略重心向亚太转移,南海问题逐渐升温,国内海洋法问题专家(如贾兵兵、傅崐晟、高之国、张海文、贾宇、吴士存等)及对此有兴趣的学者们开始集结、着手应对,相关课题立项和论文数量明显增多。学者们认为,仅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框架来解决南海问题存在局限性,难以协调声索国在该海域内复杂的历史性权利争议,因此需要通过研究寻找到更为合理的规则机制,维护包括南海地区稳定在内的中国核心国家利益。[34]

总体来看,2008-2012年颇具过渡性,于中国而言很像是改革开放第二阶段(1992-2008年)与第三阶段之间转换承启的一个环节,于美欧而言则代表了对华政策由“接触促变”到“防范规制”的战略转折。引起这种过渡的原因,是中国于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在美欧眼里意味着中国已经具有了挑战其全球地位的潜力。经过“战略再保证”的试探后,美欧难以去除对中国是否有争夺世界领导权意图的疑虑,因此转向“防范规制”以备万一。这一时期国内的国际公法研究反映了上述过渡阶段的议题特点,也提示了2012年以后的演变方向。

从2013年第二个任期开始,奥巴马政府在“巧实力”概念下调整了战略选择,决定把重心转移到亚太,实施所谓“亚太再平衡战略”,这表明美国的对华认知由“中国责任论”在向“中国威胁论”方向滑动。与之相对应的对华“防范规制”政策将重点对准了南海问题、TPP协定和网络安全等几个主要方向。除开安全和政治方面现实利益的考量外,美方要传达的讯息是,西方在国际体系中的规则话语权不容旁落,中国的行为方式须受到现行国际规则的框限,美国及其盟友除了以“硬实力”加以防范外,也要用国际法等“巧实力”来引导和规制,防止中国成为“破坏性的变迁力量”。

这种变化意味着中美在国际治理问题上积极合作的态势在下降,而在重大、敏感问题上的战略分歧和竞争在增大和上升。该情势在国内国际公法研究中的反映就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从一般性的国际治理议题转向了中美之间的这些战略争议话题,同时关于中国以何种方式分享国际规则话语权的讨论也明显变得现实和迫切。

从数据上看,2013-2017年间,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涉及国际公法的官方课题约有280余项,出版刊发的教材10余部、译著20余本、较重要的专著200余部、论文330余篇。成果总数量与前期基本持平,但构成含义很不相同:

1.如何与美欧合作共同应对国际治理难题的研究虽然依然必要,但已不是学界工作的主要方向,相关成果的数量和重要性都有下降。与2009-2012年相比,在官方立项的课题,特别是在重大或重点项目中,此类研究的占比明显有所下降(一般项目从50%多降至40%以下,重点或重大项目从15%以上降至5-10%)。这种变化在专著和普通期刊论文的刊发方面表现或还不太清晰,但在重要期刊论文部分就很显著(从65%降至45%左右)。在众多的全球化议题中,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气候变化应对、反恐和打击跨国犯罪依然是人们讨论和研究较多的部分,但整体风向似已有变——逆全球化思潮在西方社会悄然兴起。学者们发现,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分化在金融危机的催化作用下已形成强烈的质疑意识,对美欧参与多边事务、应对全球挑战的意愿和能力构成重大侵蚀和制约,单边思维和利己主义情绪在国际治理的每个议题中蔓延。美欧一方面要求中国更大限度地开放贸易和投资,一方面自己却挥舞起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悄悄后撤的同时却不断督促中国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提醒中国学者,现实的国际法世界依然还是国家利益博弈的舞台,中国在与美欧合作应对全球挑战时仍应保持理性、务实的态度。

2.中美大国竞争加剧,地缘热点升温,特别是南海问题和《跨太平洋伙伴协议》(TPP协定)成为双方战略博弈的重点,也构成了国内学界全力据守的法律主战场。在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中,TPP协定是在经济上压制中国的工具,而挑动南海问题则是为了从军事安全和政治法律上制衡、规制中国。前者主要由国际经济法学者研究,国际公法学者们主要应对后者。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这让美国将注意力转移至亚太周边海域,稍早发生的黄岩岛事件和持续紧张的中菲关系给了美方借题发挥的机会。美国以武力威慑为后盾,持续从外交和法律上对中国南海“九段线主张”提出挑战,假手菲律宾提出“中菲南海争议仲裁案”。美方将案件视为其“软实力”运用的绝佳机会,同时也可藉此进一步判断中国的战略意图,对中国的海洋活动进行所谓国际法上的“规制”。从2013年1月案件提起到2016年7月最终裁决作出,再到2017年1月奥巴马总统任期结束,国内学界以海洋法专家、国际司法问题专家为骨干,[35]以其他领域的国际公法学者为外围,作了前所未有的动员和集结,针对仲裁庭管辖权争议、“九段线主张”法律意涵、岛礁地位、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与军事活动、裁决作出后的后续法律应对等问题进行集中研究。这4年间,特别是在2015年仲裁庭管辖权争议阶段和2016年裁决作出阶段,相关研究资源的投入非常密集——南海争议相关研究是官方重大、重点甚至一般课题中立项最多的议题,而且无论是法学核心期刊还是一般刊物,都拨出了大量版面来发表有关文章。在这场“法律遭遇战”中,中国政府虽然比较被动、吃力,但毕竟站住了脚跟,为后续的外交政治补救赢得了空间,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学界的密集研究作为基础的。当然,中国学者也认识到,无论是海洋法、国际诉讼还是国际法的其他方面,中国的理论积累和人才准备都依然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大力加强,否则必定会拖累大国崛起的步伐。除了南海问题的激烈博弈外,“斯诺登事件”和乌克兰危机也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关注,它预示着网络空间及核完全规则主导权的争夺或许将是中美新的“法律战场”,一些学者(如黄德明、黄志雄等)开始投入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当中。[36]

3.“一带一路”倡议是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它包含的理念为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变革进程、争取国际规则话语权的思考和研究指示了方向。2013年9-10月,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沿线国家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倡议有对冲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回应西方社会逆全球化思潮的作用,但更大的愿景:一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通过构建融入世界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统筹促进国内各领域改革发展;二是探索国际体系未来变革的方向,推动以共建、共享、共治为核心理念的全球治理新模式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新时代改革开放顶层战略设计的推出,为中国国际公法学者正致力研究的“国际规则话语的中国表达”提供了思路。这一部分研究的重要性得到了国家充分的认可和重视——借用围棋术语,如果说应对南海争端是“急所”的话,话语权问题就是关乎形势消长的所谓“大场”——因此,即使是南海法律博弈最激烈时,围绕“一带一路”展开的国际话语权相关研究仍得到大力的推进。在2013-2017年官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中,国际话语权是除南海争端外获得立项最多的议题。在重要期刊,特别是如《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权威刊物刊发的论文中,有关研究获得了高度的关注。[37]另外,尝试发出国际法“中国声音”的努力也反映在新的国际公法官方教材的编写上。2016年10月出版并由教育部指定在全国高校统一使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是1982年***崖主编《国际法》三十余年后官方权威国际公法教材的回归。曾令良教授领衔的编写组正是话语权问题主要研究学者的云集处。对于“国际规则话语中国表达”的方向,学者的基本认识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受益于国际体系,中国是国际体系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但现行国际体系并非没有缺陷,中国秉持共享、互惠的义利观,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和合理化进程,推动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38]

2016年6月英国公投脱欧,2017年1月以“美国第一”为竞选口号的特朗普政府开始执政,西方社会逆全球化思潮开始实质性地影响全球治理环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方面无意在全球事务上承担更多责任,另一方面又不愿将领导权拱手让给中国。在对华战略上的动向就是,美欧开始怀疑以国际体系为依托的对华“融入与改造”政策已经失败,国际体系有助中国崛起但却无法约束和规制中国,中国有可能成为“破坏性的变迁力量”,因此应在战略上转向强硬,将中国定义为竞争对手加以平衡甚至遏制。[39]

这种政策意向的变化在奥巴马时代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中就已有反映,而到了特朗普总统上台后变得更加明显。2017年11月公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聚焦大国竞争,强调重视印太地区,并首次把中国放在对美构成竞争的大国之首。报告还提出,要反思和改变美国长期以来的对华政策,不继续在国际体系内容纳中国,且要和中俄在全世界争夺影响力。国际环境发生的这些深刻变化,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需要包括外交、法律专家在内的中国学者发挥智慧、共同应对和把握。


五、回顾与展望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中国改革开放已历4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中国逐渐汇入全球化的大潮,从国际体系的批判者和挑战者变成了接受者和参与者,继而从体系的外围向中心靠拢,由制度边缘人进阶为利益攸关方,再后成为国际体系的建设者和改革者——这一进程,也是中国外交不断拓展、中国国际公法学科繁荣发展的过程。回顾已走过的道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体悟和认识:

是改革开放,让中国国际公法学科重新获得了生机和活力。建国之初,新中国国际公法教学和研究在学习苏联理论的基础上起步,但不久便受到“十年文革”的冲击而陷于停滞。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开放政策,才使得国家的内政外交活动和民主法治建设走上正轨,也使得中国国际公法学科能够从文革的废墟中重新起身。从1978年开始,文革前遭关停的大学法学院系重新恢复招生,新的法学院系陆续成立,国际公法成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体系亦逐步成形。在专业人才得到有效补充的条件下,各种国际公法学术机构和团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包括《中国国际法年刊》在内的专业法学期刊为国际公法学者提供了研究交流的学术平台。正是学科体系的逐渐完善为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了体制支撑,为中国特色国际公法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是改革开放,塑造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学人忠于法治理想,同时又开放、务实的学术品格。文革十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治理想受到贬斥和嘲笑。学者们受极左思想的压制,国际公法的研究无法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被消耗在抽象、空洞的争论之中。正是改革开放的开启,才使得民主法治的理想得到肯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得到推进。目前仍在学界一线的学者们大多经历过文革,了解法治被践踏对国家和人民意味着什么,也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给中国带来的变化,因此都深深认同小平同志“不作意识形态争论”的主张以及“解放思想、事实求是”的理念。开放、务实、忠于法治理想,既是对当代中国国际法学者内在精神的真实写照,也反映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研究的基本特点。

是改革开放,为中国国际公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广阔的实践舞台。改革开放是前所未有的大胆探索,在其每一发展阶段,会面对不同的国内、国际环境,会有不同的需求、任务和挑战。作为与国家外交实务关系密切的学科,中国国际公法研究一直紧随国家法治发展的步伐,关注重大立法和外交实践议题,积极服务改革开放的需要。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1978-1992年),国家的主要目标是要从文革造成的封闭状态中走出来,与西方国家建立正常外交政治关系,进入国际市场,探索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这一时期国际公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把握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动向,了解重要国际制度的机制运作情况,为中国顺利进入国际体系开辟通道。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肯定了改革开放路线的正确性,提出要加快开放步伐、扩大开放范围,尽快融入国际体系,抓住全球化机遇。与迅速增长的外交法律实务需求相适应,这一阶段的国际公法研究也显示出注重实务、快速积累的特点。而到了2008年以后,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的崛起,改革开放的内外环境都有了重大变化,中国既要应对美欧的竞争和压制,又要与之合作共同解决国际治理难题、发出“中国声音”。因此国际公法的研究方法和侧重都需要作出调整,从关注一般性国际法律实务,转向重视与大国竞争及话语理论体系建构有关的议题。

是改革开放,决定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理论的底色和发展方向。当代中国需要怎样的国际法理论?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中国要走怎样的路,如何看待自己,如何看待世界。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对此已有了结论。那就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中国要坚定不移地继续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里,强国复兴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目标和方向,改革开放是实现目标的方法和道路。以此为据,就不难理解当代中国国际公法学说的理论底色和基本立足点——“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是改革开放的思想精髓,也是当代中国学说“现实主义倾向”的来源。这种倾向表现在:不纠结于抽象、空洞的意识形态争论,立足实证方法和开放精神,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要以有效解决改革开放和国家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以领土主权完整、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为现实目标。当代中国学说理性、务实,但也不缺乏道德关怀和理想色彩,中国传统中的和平主义、中庸思想和大同观念对中国学说的价值取向有很深刻的影响。走和平发展道路、强而不霸、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改革开放的方向,也是当代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基本理论主张。

是改革开放,提升了当代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国际影响力。文革期间,中国国际法的学术活动完全陷于瘫痪,与国际学术界和外国国际法学术团体的所有关系都被阻断。是改革开放让中国国际法学人结束了与世隔绝的状态,重开与海外国际法学者的交流,重回国际学术舞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中国学者的著述成果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成就被国际学术界所承认。[40]同时由于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这些优秀的中国籍国际法专家在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法律部门被委以重任。例如,倪征日奥、史久镛、薛捍勤相继当选国际法院法官,***崖、李浩培、刘大群担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赵理海、许光建、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倪征日奥、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等还曾先后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这些都大大提升了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无疑,是改革开放造就了当代中国国际公法学科四十年来的发展和繁荣。反过来,中国国际公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也为小平同志启动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了一个无可更改的背书。抚昔望远,改革开放又到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国际公法学科亦站在新的起点。未来将会怎样?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的一段文字可以为我们作结。他写到:“中国的经验证明,未来绝不是宿命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只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被实践证明做对了的事情,继续推进尚未完成的改革事项,未来的历史将有机会再次证明人们关于中国的乐观论断。”[41]


【注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盟与人权法研究所所长。

**在本文中,“国际公法”指“国际公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魏钢泳同学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协助搜集了大量资料,作者在此特表谢意。

[1]凌岩编:《李浩培先生年谱》,载《李浩培法学文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6页。

[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参见李金荣:《加强国际法研究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载《现代法学》1979年第2期。

[4]周子亚、魏敏、朱荔荪等学者各自先后负责主编的国际公法教材质量水准较高。

[5]如,[奥]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英]斯塔克:《国际法导论》(1977年版),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6]如,[美]陈世材:《国际组织》,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6年版;[加]布赞:《海底政治》,时富鑫译,三联书店1981年版;[法]卢梭:《武装冲突法》,张凝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印度]B·森:《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周晓林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

[7]如,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梁西:《现代国际组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倪征日奥:《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

[8]如,周忠海:《国际海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如,王铁崖:《第三世界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9-36页;周子亚:《评纯粹法学说和它的创始人凯尔逊》,载《社会科学杂志》1979年第1期;朱奇武:《谈谈国际法的定义问题》,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3期。

[10]如,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际法原则》,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205-215页;周子亚:《海洋法的新发展及其时代背景》,载《法学杂志》1982年第2期;倪征日奥:《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法问题》,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64-84页。

[11]如,[荷]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荷]格劳修斯:《海洋自由论》,宇川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日]寺田四郎:《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韩逋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如,[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法]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美]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赖斯曼:《国际法:领悟与构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如,周忠海:《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与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9)》,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184页;马进保:《论“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法律地位》,载《政法学刊》1996年第3期。

[14]如,易先良:《从修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30页;王妙琴:《论欧洲共同体法律的特点》,载《欧洲》1994年第5期;华玉刚、李明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国际法意义》,载《法学论坛》1996年第2期。

[15]如,高燕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期望与现实》,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5)》,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21-235页;刘大群:《拟议中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7)》,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124页;徐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

[16]如,王逸舟:《联合国的安全保障作用:批评与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3年第4期;薛捍勤:《联合国的作用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5)》,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4-39页;梁西:《联合国:奔向二十一世纪》,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5)》,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79-94页。

[17]如,徐杰:《“保护的责任”与国家主权》,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155页;迟德强:《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载《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赵建文:《人民自决权的本质、性质和价值》,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74-107页;肖凤城:《自决权不是“台独”的国际法根据》,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张爱宁:《少数者权利的国际保护》,载《外交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范宏云:《论国际法上的分离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8]如,邵沙平、赵劲松:《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治的冲击和影响》,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李伯军:《对美国“先发制人”军事战略的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分析》,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6期;王斌:《从伊拉克战争透视“先发制人”对自卫权规则的挑战》,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3期;易平:《国际法视野下的预防性自卫》,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19]如,赵秉志、王秀梅:《伊拉克战争涉及的国际法和国际刑法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王孔祥:《反恐“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0]如,李双元、李赞:《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饶戈平:《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外交评论》2005年第6期;曾令良:《“中国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专栏主持人按语》,载《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梁西:《国际法的危机》,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21]如,刘楠来、金永明:《联合国改革问题与中国的立场》,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55页;江国青:《联合国的发展与改革》,载《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22]如,史久镛:《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贺其治:《国际法院在争端解决中的角色》,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5)》,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页。

[23]如,何志鹏:《国际法目前“人本主义”倾向的背景》,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262页;张晓京:《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何志鹏:《全球化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徐崇利:《国际社会理论与国际法原理》,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

[24]如,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现代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丁明方:《从中国入世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董国路:《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25]如吕国平:《经济全球化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26]如,高健军:《国家豁免:理论争议与国际法实践》,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肖永平、张帆:《美国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27]如,易先良:《国际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与若干概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0/2001)》,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35页;王曦:《主权与环境》,载《武汉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何志鹏:《WTO的环境立场与环境规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秦天宝:《论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体系和特点》,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07年第1期。

[28]如,黄惠康:《外层空间法的发展趋势》,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2/2003)》,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209页;王孔祥:《太空军备竞赛对外层空间法的挑战》,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9]2003年始,教育部又设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

[30]参见美国副国务卿斯坦伯格在2009年9月24日在智库“新美国安全中心”发表题为“奥巴马政府关于美中关系的设想”的演讲。

[31]2008年以前官方资助的国际公法课题数每年约为15项,从2009年开始每年项目数翻倍为30余项,2013年以后更增至60项左右。1990年代后期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的经费为2-3万,2008年后为10-15万元。

[32]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33]如,曾令良:《联合国在推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何志鹏:《从强权入侵到多元善治——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的现存框架与演进方向》,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徐崇利:《新兴国家崛起与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以中国的路径选择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34]如,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余敏友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南海争端的局限性及对策研究”(国际问题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1AZD115);王秀卫:《我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思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座谈会观点综述》,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武汉大学中国边界研究院黄伟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研究”(法学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1CFX070);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上海交通大学傅崐成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南海地区国家核心利益的维护策略研究”(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0&ZD013);贾宇:《南海问题的国际法理》,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曲波:《南海周边有关国家在南沙群岛的策略及我国对策建议》,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35]海洋法专家如贾兵兵、傅崐晟、高之国、张海文、周克渊、贾宇、吴士存、张湘兰等,国际司法问题专家如易显河、余敏友、高健军、张卫彬、曲波等。

[36]如,武汉大学黄志雄担任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和比较法视角下的互联网监管问题研究”(法学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3AFX008);黄志雄:《2011年“伦敦进程”与网络安全国际立法的未来走向》,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刘连泰:《信息技术与主权概念》,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张新宝、许可:《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期8期;黄德明、李若瀚:《从乌克兰危机看核不扩散问题》,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37]如,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何志鹏:《主权豁免的中国立场》,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何志鹏:《国际司法的中国立场》,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袁正清等:《中国与国际人权规范重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赵骏:《国际法视角下新型大国关系的法律框架》,载《法学》2015年第8期;曹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38]参见曾令良主编:《国际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4页。

[39]参见杨卫东:《美国战略界对华政策反思及其认知误区》,载《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6期。

[40]例如,王铁崖、李浩培、倪征日奥、陈体强当选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曾令良、张彤被欧盟委员会授予“让莫内讲席教授”荣誉称号。

[41]周其仁:《邓小平做对了什么?》,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28日。

【期刊名称】《法学评论》【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进入专题: 国际公法学   改革开放四十年   研究述评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国际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15209.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