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蒋稳:习近平司法规律观初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8 次 更新时间:2019-01-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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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蒋稳  


摘要:由于在我国语言习惯中对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过我们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也发现存在两种含义的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了两种司法规律的差别,在不同场合对两种司法规律都有过论述。对狭义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对广义司法规律,他概括为“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习近平总书记对上述两种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也有深刻的论述。将来,我们应当根据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和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按照司法规律继续推进司法改革。


关键词:司法规律;判断权;司法责任;司法改革


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体现了司法发展中的原理及其必须遵循的路径。陈光中教授认为,司法规律是规律和司法两个词语的组合。其中,规律属于哲学范畴,包括社会规律、自然规律,规律就是一种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是一种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司法规律也就是诉讼的规律,是司法运行过程里面的一种带有客观性的法则。[1]司法规律有两种含义,在学术界,对两种司法规律的解读,习近平也分别对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进行了论述。

狭义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对狭义司法权的本质,陈瑞华和孙笑侠教授有过深刻的论述:第一,起到“判断”的作用,即“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是判断权。……司法权应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行使。”[2]第二,具有裁判的效果。司法权也就是裁判权,对具有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3]司法权与行政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等特征。有的情况下虽然是第三方进行判断,如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请求,他确实是充当第三者的角色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它也是追诉机关,是属于控方内部的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这时的检察权当然也不是司法权。

广义的司法,包括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和司法行政工作在内。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包括了所有从事诉讼活动的执法司法机关,是从广义角度对“司法”一词进行的立法解释。在广义的司法语境下,司法包括了狭义司法即审判的内容,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权。

正是基于对“司法权”存在两种含义的理解,对于司法规律,也存在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之分。

一是狭义司法规律。即对于司法规律的认识是围绕“审判权”这个狭义的司法含义展开。在我国,审判独立也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4]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长期以来强调的诉讼基本原则,也写入了党的多个文件。其发展历程已经多有考证,无论从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正确的。

二是广义的司法规律,也有人对此作过精彩的概括。樊崇义教授认为,司法规律是指司法诉讼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在根本上决定司法诉讼未来发展方向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规定性,是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相关权力有机结合的基本法则,是司法权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5]这种观点将广义司法规律概括为“审判权、检察权和其他相关权力有机结合的基本法则”,表明广义司法规律是适用于一切与诉讼有关的司法执法机关的共同法则。


一、习近平区分了两种司法规律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表述中,也有广义司法与狭义司法的表述。比如,他指出,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6],他还指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7]这里的“司法案件”,显然是指包括“执法司法工作”在内的广义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而将案件的办理工作概括为“执法司法工作”,又表明了他认可狭义司法的提法,即狭义的司法是不包括“执法”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了两种不同司法规律的差别,在不同的场合对两种司法规律都有过论述。

从狭义的司法规律来看,习近平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8]这次讲话是对狭义司法权本质的高度概括总结,换言之,这一段话概括的是狭义的司法规律。刘仁文教授也从狭义司法的角度分析认为,司法规律的基本思路就是要贯彻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9],这是司法规律所决定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从广义的司法规律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10]

对习近平总书记的两次论断,张文显教授作了比较分析。他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权界定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表述,一是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司法权,即司法活动中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二是在广义的角度下又强调司法运行中的核心——审判权,审判权主要包括裁判权,在司法流程中的侦查、起诉、执行等工作中,都是围绕着法院的审判裁判工作进行的。[11]并且认为“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这十六字是对司法根本规律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基本规律”。[12]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对“判断权和裁决权”而言,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用的“和”而不是“或者”,要求“判断权”和“裁决权”二者同时具备,可以合称为“裁判权”。用“司法活动中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这一个方面来认识这一段话是不准确的,这是将审判专有的、居中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等同于一般的决定权,一般的决定权中都有一定的判断权,但并不包括裁判权。

“裁判“是指在多方参与的活动中基于居中的立场对事物进行判断与裁决。司法裁判权与体育裁判权相类似,法官与其他诉讼主体构成控、辩、审三方结构,控辩双方观点不同,如同体育运动一样开展竞赛,法官则像裁判员,基于事实与法律作出判断与裁判——尽管所有的比喻都是蹩脚的。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13]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甚至于用了“司法审判”一词,从汉语的同义重申用法来理解,他所说的狭义的司法,就是指的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采取居中的态度取向,公平对待控辩双方,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所以,裁判是专用于审判的一个名词,要符合裁判的规律如:居中裁判、独立裁判、具有终局性等,它只有在狭义的司法权即审判权中才存在。

笔者的上述理解,也可以从中央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中得到印证。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一段关于法院权力运行机制的论述,“裁判”一词,显然专指法院的审判权。相反,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文件中,从来没有使用“裁判”一词来表达其权力行使。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相对应,在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是用“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来表达权力与责任的内容的。2017年2月、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两个文件中就明确规定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居中裁判原则”等原则,两次提到了“裁判”一词,对审判规律进行了具体描述,而在检察机关的文件中,从来没有使用“裁判”一词。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显然是指狭义司法权。

另一方面,十六字司法规律也并不是对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所说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解释和延伸,不能解释为“根本规律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基本规律”,“判断权和裁决权”是审判(或者准审判)规律即狭义司法规律的描述,而十六字规律则是对广义司法规律,即“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者,即公、检、法、司之间处理四家关系及他们内部都应当共同遵守的执法司法规律。这样理解的依据是,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的背景来看,他是在“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这一大的语境下表述这十六个字的,而这里的司法制度、司法体制中的司法,显然是指广义司法。这与后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到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含义一致,是包括广义司法机关在内的。正因为如此,孟建柱书记把“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和司法行政改革” [14]作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这里的“司法体制改革”,显然是广义司法之意。

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针对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作了不同的概括。当然,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广义的司法包含了狭义的司法。公、检、法、司都需要遵循的司法规律当然也适用于狭义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但狭义的司法活动即审判活动律具有独特的内容,因而存在特有的、狭义的司法规律。本文将对这两个内容分别进行解读。


二、习近平的狭义司法规律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之后,2015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15]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出狭义司法规律的本质是“明确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的权限及其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两句话,前者谈了裁判的内容即“权限及其责任”,后者谈了其特点即独立审判、自己负责。所以,审判规律可以分为“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两个方面。


(一)审判独立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6]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17]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还指出:“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当前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18]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应从原因与措施两方面来探讨。从原因上来看,他指出了审判不独立的原因主要是司法“行政化”。

从审判独立的保障机制上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障审判独立需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等。同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19]习近平在《改革要聚焦聚神聚力抓好落实 着力提高改革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文[20]提出,要完善审判独立制度的运行,明确指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在中央深改组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审判独立的措施进行了具体部署,如:设立巡回法庭与探索设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人民法院;[21]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完善通报与追责程序,从而抑制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22]严禁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的相关人员私下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23]完善司法组织的管理,明确司法人员的责任、职业保障等。[24]这些重要措施,体现了我们党要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态度和决心。上述措施为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提供了具体保障。


(二)司法责任


独立总是与负责、责任、问责联系在一起的。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和联合国人权规则的要求来看,责任和问责必须要有包括完整体系的司法责任制来体现。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时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25]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两个方面。

在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及其相关保障之后,要确定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以确保其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时强调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之后,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时又对如何确立权力作了明确的指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2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压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27]这充分说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权力背后的责任,决不允许肆意用权,不合法不合理的用权必然会追究责任。


三、习近平的广义司法规律观


如前所述,广义的司法规律中“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是公检法司四机关分别都需遵守的规律,同时,它也包括了处理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遵循的规律,如“权力制约”,就包括了公、检、法、司四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正是对广义司法规律的最好解读。下面就来解读习近平司总书记对司法广义法规律四个方面的论述:


(一)权责一致


办案责任制不仅仅适用于法官、检察官,更是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对各种司法人员的权责一致作出了要求。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时指出:“要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和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认定和追究等举措,形成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监督制约体系。”[28]

权责一致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一方面,要确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权力,包括处理不同案件、面对不同情况时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充分享有判断权;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要对案件的审判流程负责,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质量终身负责。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同时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确立权责一致,可以充分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减少外部环境干扰,又使其有权不敢滥权。


(二)权力制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力制约的重要性,2013年1月2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9]换言之,司法权力也应当遵循公权力的运行规律,也应当常怀“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的警惕。

随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10月23日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指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30]并且他在本文中还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31]即权力之间的分开与制衡是监督权力的基础性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32]这说明制约的关键在于内部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公检法司四家拥有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衡”的基础上,认为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样既能达到内部权力制约的效果,又符合司法运行规律。

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需要一个完备的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一文中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33]他再次强调了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了对司法权力的三大监督机制内容,分为即“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34]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时强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35]这些部署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三)公开公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让正义看得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36]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37]阳光司法机制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心中具有很高的地位,他常常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两大措施相提并论。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说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38]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也提到司法公正的问题:“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39]这些“需要做的工作”在实践中逐渐得到落实,采取的措施也很多。


(四)尊重程序


“尊重程序”是司法规律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司法权威性的基础。司法活动若不尊重程序,那么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便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40]将“权限”与“程序”并提,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程序价值的特别重视。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手段,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长期以来,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被忽视,这种观点否定了程序独立的价值。尊重程序是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得出一个公正结果的前提。要使公众信服司法流程及其案件结果,必须尊重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认可了学术界长期呼吁的“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观点,他在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说:“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41]“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这样一种辩证的关系,需要高瞻远瞩的眼光才能把握。


四、结语


2017年7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42]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召开临近时对司法改革的一次重要指示,遵循司法规律是他对进一步司法改革给出的前提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月10日的指示,为将来一段时间我们尊重司法规律要做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将来,我们应当根据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和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按照司法规律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具体来说,在遵循狭义的司法规律方面,“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既要放权让法官独立审判,又要加强监督,体现责任。在落实广义司法规律方面, “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也同样要体现每一个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处理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都要遵循“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 高一飞(1965—),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蒋稳(1994—),男,湖南江永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6级刑事诉讼法方向硕士研究生。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2017年度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项目《习近平司法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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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8日)。

[20] 习近平.改革要聚焦聚神聚力抓好落实 着力提高改革针对性和实效性[N].人民日报,2014-6-7(01).

[21] 新华网.习近平: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互动[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02/c_1113492626.htm.

[22] 新华网.习近平: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27/c_1114458700.htm.

[23] 新华网.习近平:树立改革全局观积极探索实践 发改革试点示范突破带动作用[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6/05/c_1115529040.htm.

[25] 新华网.习近平:改革要聚焦聚神聚力抓好落实[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6/06/c_1111024486.htm.

[26]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1.

[25] 新华网.习近平强调: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18/c_1116296663.htm.

[27]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5.

[28] 新华网.习近平强调: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18/c_1116296663.htm.

[29]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30]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1.

[31]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3-124.

[3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8日)。

[3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8-129.

[34]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1.

[35] 新华网.习近平: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27/c_1114458700.htm.

[36] 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77.

[37]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1.

[3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8日)。

[39]《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40]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4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8日)。

[42] 新华社.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EB/OL].[2017-11-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7/10/c_1121295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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