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纠正一个公误:实践是真理的标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43 次 更新时间:2018-05-3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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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摘要:虽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念,曾在我国的当代政治生活史上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并由此而成为人人皆知的公理,但它其实是一个公误。因为判定一种知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乃是这个知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本身,而实践则是验证该知识是否符合对象的一种方法。


关键词:实践、真理、标准、客观对象、真值知识。


尽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念,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那段著名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历史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社会积极作用,并由此而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公理,但是从学理上说,这个公理其实是一个公误。因为判定一种知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应该是这种知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本身,而实践则是验证这种知识是否符合对象的一种方法。


1、确认为公误的基本理由


首先可以确认,真理及真知,乃是属于含有真假值的描述性知识,也就是真值知识。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乃是符合论的真理观。


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如果我们不将真理的标准改为客观对象本身,“真理的本性”就不会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所说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相符合”[i],“真知”就不能被说成是“对对象真实情况的正确反映”,“真理”就不能被说成是“对对象的本质或规律的正确反映”,而只能把真知和真理说成是对某种实践的正确反映。


这就很奇怪了,难道我们对喜马拉雅山的知识,就是对喜马拉雅山实践活动的知识?尽管我们对喜马拉雅山的知识的确是通过实践获得的,但这仍不意味着,对对象的知识,就是对对象实践的知识。因为“某对象”与“对某对象的实践”,虽然均可成为人认知的对象,但二者显然已不是同一个对象。因此,对某对象的知识,就不可能是对某对象的实践的知识。


关于这里提出的“判定一种知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应该是这种知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本身,而实践则是验证该知识是否符合对象的一种方法”这个观点,其实应该不难理解。比喻地说,如果我们不怀疑在赵本山的众多模仿者中,看谁更像赵本山,是要以赵本山为标准,而不能以“看”这种实践为标准,也就不必怀疑,判断哪种知识或哪种说法符合对象是要以对象为标准,而不是以实践为标准。如同“看”是证明谁更像赵本山的方法一样,实践也是用于证明哪种说法更符合对象的方法。


2、公误的理论成因


人们之所以不愿意将对象本身说成是真值知识或真知、真理的标准,是因为对象不会说话,对象“不会也不可能主动回答人的认识是否同它相符合的问题”。[ii]


“对象不会说话”这个考虑固然有理,却不能作为对象不能成为真知或真理的标准的理由。因为诸如米尺、天平之类的许多标准也不会说话,但前者还不是衡量长度的标准,后者还不是衡量重量的标准?所以对象不会说话不要紧,就象人可以通过实践用不会说话的米尺去量物体的长度一样,人也可以通过实践来提供一种真值知识是否与其反映的对象相符合的证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人说“长江是清的”,有人说“长江是黄的”,有人说“长江有时清有时黄”。要想判定这几种不同的说法哪个正确,就需去长江边做一个长期的观察。经过长期观察这种实践,“长江有时清有时混黄”的命题或可被判定为正确的知识。显然,这个正确的命题是与长江水颜色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而不是与怎么去观察长江的实践相符合。


因此,对象不会说话不要紧,这并不影响对象作为真理的标准,而实践就是证明真值知识是否符合不会说话的对象,是否是正确的方法。确切说,实践是通过搜集证据并举证来证明某种真值知识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


3、进一步的理由


马克思的一句话经常被人们引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重要论据,但这句话显然更适宜用作“实践是证明真理的方法”的论据,因为马克思分明说的是“证明”。这句话是:“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iii]而“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就是指人要通过实践去找自己思维是否与对象相符合的证据。


真值命题或真值知识能被实践证明是真是假或是不是真知、真理当无疑问,其道理是对客观对象的描述不论有多少种,与对象真正相符的描述只能是其中的一种,故可经实践举证分辨出哪种描述为真,哪种描述为假。比方说,两个重量不同,大小不一的物体同时从同一高度向下坠落会是什么情况?亚里士多德说“大而重的先落地”;另有人说“小而轻的先落地”,而伽利略说“两个物体会同时落地”。


这三种互不相同的解释显然不可能同真,那么,其中究竟哪一个解释堪称真理?伽利略在比萨斜塔用两个大小不一的铁球做了一个实验,就证明了自己的说法为真理,是符合轻重不同物体同时等高落地的实际情况的。


4、结论


综上可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命题,确实是一个公误而不是公理。正确的说法是:实践是验证真理的一种方法。


另一种方法是逻辑证明,这里不再展开说。


此文摘改自韩东屏专著《人是有价值——人本价值哲学》第8章第2节“知识的标准”,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i] 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与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页。

[ii] 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与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页。

[iii]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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