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民主社会应该创行尊严保障金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96 次 更新时间:2021-04-21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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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摘要:在每个民主社会,都应创建并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尊严保障金”指用来确保每个国民都活得有尊严的资金。此“尊严”是指一般尊严即因属人类而应有的尊严;而“活得有尊严”是指在能过体面的日常生活的同时,还有条件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创建并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的必要性不只在于确保个人尊严,还在于它是维护人权、从而实现“人是目的”“人是元价值”及至“每个人都是国家主人”的必须。“尊严保障金制度”是落实尊严保障金的系列制度安排,其基本规定是政府定期向每个国民发放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使他们都能有尊严地活着。而“一定数额”,应为不低于当时最低生活标准的3倍。这种额度的社会保障费用尽管高出以往甚多,但经分析并做相应的配套制度安排,可知会有足够来源,且能长久维系。其中唯一会被质疑的最高遗产税制,也可以得到充分辩护。有了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除了能够实现保障每个国民一般尊严的目的,还具有诸多重大社会意义。这些意义都是以往社会所不具有的,也是西方社会福利改革思潮中最激进的“无条件基本收入方案”无法媲美的。因此,尊严保障金制度的确是应被民主社会创建并实行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尊严;尊严保障金;尊严保障金制度;意义;无条件基本收入

原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原文题目为《论创建并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重大社会意义》


在现时代,每一个由全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社会,都应该创建并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

由于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张,所以人们势必会问:什么是尊严保障金?其必要性何在?什么是尊严保障金制度?它是否具有可行性?创建并实行这个制度的意义又是些什么?

以下将对这些问题一一作答。


一、尊严保障金及其必要性


“尊严保障金”和“尊严保障金制度”均系笔者提出的概念。由于后者包含前者,是前者即“尊严保障金”与“制度”合成的词组,所以本文将遵从逻辑顺序,即先解释尊严保障金,然后再阐述尊严保障金制度。

这里所说的“尊严保障金”,是指用来确保每个国民都活得有尊严的资金。

那么,何谓“尊严”?怎样才叫“活得有尊严”?

尊严,是一个在现代社会使用频繁的词汇,也是一个被做多种歧义解释和持续论争的学界话题。其实,“尊严”一词从本义上说一点儿也不复杂。在中文中,按照《辞海》的解释,此词有两种含义,一为“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一为“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从构词上分析,“尊严”一词由“尊”和“严”两个字组成,其中,“尊”指“地位或辈份高,与‘卑’相对”[1]; “严”可以是严厉、庄严、威严、家严(父亲)、尊敬等的指代,因而“尊”与“严”两字组成词的字面意思应该就是地位高、有威严且受尊敬。中文“尊严”的上述本义与外语“尊严”的本义基本相符。“尊严”在英文中是近代才出现的单词,写为“dignity”,它源自于拉丁文“dignitas”,含义是“值得的”“当受敬重的”[2]30。

问题是,被敬重者值得的或当受敬重的根据究竟是什么?这才是尊严概念的关键所在。虽然中文“尊严”本义是明确地将“地位和身份”作为人当受敬重的根据,古罗马的思想家也是类似观点,但在当代学界并未到此为止,一系列不同的观点相继出现。不过,统而观之不外乎以下四类:其一是“身份论”,认为受敬重的根据在于具有某种特殊的身份,如神职人员、教师、父母等;其二是“地位论”,认为受敬重的根据在于具有较高的地位,“一种某物凌驾于其他事物之上的较高的地位”;其三可谓“物种地位论”,认为人的尊严是相对于其他存在者而言的,人受敬重的根据在于“人类存在者在宇宙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四可谓“内在价值论”,认为“要求敬重的价值,固存于一个人的身上”[2]32。

实际上,一个存在者当受敬重的根据可以同时有多种,因而不同的根据之间并不是相互否定与排斥的关系,据此,可将尊严概念最有包容性地定义为:一个存在者有令人敬重的资质。因为“资质”一词既可以是指身份、地位,也可以是指价值,还可以是指智慧、成就、独特性甚至其他更多。

尽管“有尊严的存在者”也许不限于人,还可以包括大自然、宇宙乃至迄今尚未显身的其他智慧生物,特别是在宗教信徒那里,还有被他们所崇拜的神,但这里所论及的“尊严保障金”中的“尊严”,就是专指人的尊严,与其他存在者无关。不过需加说明,它仅指人的一般尊严,而不包括人的特殊尊严。人的一般尊严是指一个人作为人类一员即可享有的尊严,因而一般尊严也可称之为“人类尊严”或“类享尊严”,是人人都可以有或应当有的尊严。也就是说,“尊严保障金”的用语实际上是个简称,其全称是“一般尊严保障金”。是故,尊严保障金所保障的乃是个人的人类尊严,以使每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活得有作为人的尊严。

所谓“活得有作为人的尊严”亦即“活得有尊严”,是指一个人既有能力从容应对日常生活的各种必要开销,过体面的生活,还有余力即剩余资金用于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以实现人的本质力量或自我人生价值。

与人的一般尊严不同,人的特殊尊严不是人人都有的尊严,而是有的人才会有的,因而人的特殊尊严也可称之为“个别尊严”或“特享尊严”。在传统社会,特殊尊严来自于身份、地位或权位等资质,一个人是因其出身高贵或拥有社会权位而受人敬畏。在现代社会,特殊尊严来自于“贡献”或“成就”这样的资质,一个人是因其在实现自我价值时,对他人或社会有卓越贡献或超凡成就而受到他人或社会的敬重。而所谓“卓越贡献”或“超凡成就”,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人做出了比人均贡献或人均成就多了很多的贡献或成就。传统社会的特殊尊严主要来自于世袭,属于一种不合理也不公正的社会分配;现代社会的特殊尊严则只能凭借个人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实践去取得,虽然已不在社会分配的范围之内,却是人们自发地普遍认同的,因而也是合理的和公正的。

如果说,特殊尊严的合理根据在于个人后天的卓越贡献或超凡成就,那么,人类尊严的合理根据则在于,人类作为“能将整个世界和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存在者都作为对象来解释和改造的主人性存在者”亦即主体[3],乃是地球上唯一具有主体性的物种,因而也是最高等级的物种,理应具有最高的地位,受到最高规格的对待。这就说明,主体性乃是人类尊严的资质所在。同时说明,在一个社会中,只要有一个人活得不像人样,实际上就是对整个人类的侮辱或亵渎。而尊严保障金就是用来预防此类情况发生的。这也正是尊严保障金的必要性之所在。

一个社会需有尊严保障金的必要性,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说明。

其一是人权原则。现代国际社会公认尊严属于人权的一种。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4]136。后来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中,又都有这样的表述:“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固有的尊严。”[4]146,162这就说明,一个社会如果不能保障每个国民的类享尊严,则意味着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和侵犯。只不过由于“宣言”“公约”都不属于学术论文,并未充分论证尊严作为人权的理由,似乎就凭它是先天“固有”这一点。在学界,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是从道德层面进行论证。而下一个关于尊严保障金必要性的说明,就属于道德论证。

其二是“人是目的”的原则。由康德提出的这个原则已经得到世人的普遍认同,意为“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5],因而我们的一个行动原则就是“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6]86。既然如此,如果有人活得不像人样,失去作为人的尊严,那就一定是没有被他人或社会作为目的来看待。所以,只要社会中还有一个人的类享尊严没有得到保障,就是对“人是目的”这个原则的违背;反过来说,只要我们认可了人是目的的原则,就必须保障每个人都活得有尊严。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原则虽然是对的,却没有充分厘清人是目的的道理,不仅意思含混不清,至今仍被学界争论不休,而且还存在因果颠倒的错误。这就是,康德把人是目的的根据解释为人独有的理性本性使人具有道德,即能为自己制定行为法则并自觉履行,所以“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6]88。可是,人倘若没有目的,需要行动吗?不需要行动,又有必要为自己的行动立法即制定道德律令吗?这就说明,目的是先于道德而存在的,后出现的道德根本不可能是在人的目的之前出现的目的的“唯一条件”。所以,关于人是目的的论证,还得另寻出路。而下一个关于尊严保障金之必要性的说明,就同时也是“人是目的”的论证。

其三是“人是元价值”的命题。由笔者提出的这个命题是出自于这样的逻辑:人们所身处的世界本无价值,万事万物都无所谓好坏。是有了人之后,人作为唯一主体,在其对象性活动中,基于对象于自己生命活动需求的或肯定或否定的关系,用可还原为“好”和“坏”的词语,将意义赋予对象,这个世界才有了价值。因此,价值就是人赋予对象的好坏意义,人就是价值之源。“价值之源”与“价值”是本质不同的存在,二者也不在同一个逻辑等级,而是“价值之源”先于“价值”,是后者的发祥地,因而人首先不是价值或价值之在(指“有价值的存在者”),而是元价值或元价值之在[7]。人作为元价值或元价值之在,之所以要将好或坏的意义赋予对象或万事万物,在于人的自利本性使人在自己的被意识到的生命活动中,必须趋好避坏,这样才能生存发展。这就意味,人本身必须是绝对的好,才能和才有必要做出趋好避坏的选择与行动。因为如果选择者本身不属于绝对的好,又如何能说满足自己生命活动需求的对象就是好,悖逆自己生命活动需求的对象就是坏?因此,人是元价值的命题就意为人是价值之源,人是纯粹的好、本元的好、始终如一的好和无条件的好,亦即绝对的好或自决自明之好,就意为那个所谓本身绝对善且决定万事万物之善恶的“上帝”,其实就是人自己。由于人是以个体为真实存在的,这就可知每个人都是元价值,每个人都是上帝,因而元价值和上帝乃是多元存在,数以亿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元价值与元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是上帝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也是先天平等的关系。易言之,每个人作为元价值和上帝,乃是生而平等的。既然如此,社会中的每个人在经济、政治、文化和民生方面的各种基本权利就应该是一样的,每个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即便不可能不存在差异,也至少都应该是不失尊严的。这就必须有尊严保障金来提供保障。同时还可知,也正因为每个人都是元价值和上帝,所以每个人才都成为“目的自身”。

其四是民主社会的背景。在真正由全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国家的主人。既然如此,现代社会就必须保证每个主人都不失主人的尊严。而不失主人尊严的最低标准,就是确保每个主人都活得有人样,能有尊严地活着;否则,就会是对国家主人的侮辱、亵渎。因此,从民主社会的背景看,也必须得有尊严保障金。其实,民主社会不单是尊严保障金之必要性的一个重要理据,而且也是人类尊严的必要前提。因为在所有的非民主社会亦即传统专制国家,都一定存在着少数统治者利用由其垄断的定制权力和合法暴力剥削压迫多数被统治者的情况,否则统治者就不必专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被压迫剥削的对象,又怎么可能被社会承认有尊严?又怎么可能活得有人的尊严?这就说明,个人的类享尊严或人类尊严,根本就不是什么每个人生而“固有的”,而仅仅是在主张全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社会才被真正承认和认真讲究的东西。所以,我们就只有以这样的社会为背景,才能谈论人类尊严及其保障金。

总之,上述五个论证均表明,尊严保障金在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


二、尊严保障金制度及其可行性


与尊严保障金的定义相适应,尊严保障金制度是指政府用财政开支确保每个国民都活得有尊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基本规定是政府定期(如每月)向每个国民发放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使他们全都能够有尊严地活着。

这里需要对以下两个概念再加解释:一个是“每个国民”,这个概念意味尊严保障金是不分天南地北、男女老幼及有业无业地统一发放,只要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可享有;另一个概念是“一定数额的资金”,这个概念本身不难理解,问题是“一定数额”究竟是多少?能否得到确定?回答是肯定的。已知,活得有尊严是指既有能力从容地应对日常生活的各种必要开销,还有余力用于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这就可以全社会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来设定尊严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它应该是不低于这个标准的3倍。之所以要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是因为此标准是运用公认的科学方法即生活需求法、生活形态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之类,搜集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具有客观性,也比较精准。而之所以设定其数额“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在于若少于这个数额恐难达目的,因为至少要有2倍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资金,才能使一个人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方面做到可超越拮据而从容地消费,而剩余的另外1倍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资金,则可用于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实现自我价值。

言之及此势必会出现两个疑问。一个是尊严保障金制度为什么也要向所有有业人员发放?难道有业人员的有业收入还不足以使其有尊严地活着吗?这是因为,既然尊严保障金所保障的是作为人权之一的类享尊严,那就每个国民作为人类一员就都应享有,如果将有业人员或任何特殊情况的国民排除在外,就构成了对他们的人权歧视。即便其有业收入远高于尊严保障金,也是如此。另一个疑问是:覆盖全体国民而又如此高额度的尊严保障金从哪里筹集?政府财政是否负担得起?又是否可以持续负担?这些问题应该也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以下分析和做法将证明这一点。需留意,这些做法也属于尊严保障金制度安排的内容。

第一,一个社会在实行尊严保证金制度之后,政府财政开支中就不再需要支出退休金、养老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救济金、高龄津贴、残疾人补贴和各种助学金等费用。同时,这个社会也从此不再需要开支任何扶贫资金。仍需继续开支的只剩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的费用。而所有这些被取消的原由社会需开支的费用,就都可以转身成为尊严保障金的一部分。

第二,在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由于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活着,个人工资收入就变成了锦上添花的东西。这时企业或用人单位在给员工的工资中,就可以不再包含员工养活自己和养家糊口的费用,企业的实际工资标准就会下降,这意味企业成本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于是政府就可以相应增收企业的所得税,在此渠道得到比以往更多的税收。同时,尽管工资标准降低意味员工的工资收入也有下降,但由于此时工资属于锦上添花的东西,因而国家可以通过提高个人税负比重,来维系个人所得税渠道的征税总量不变。这就不至于使从企业多收的税,又被个人少缴税所抵消。

第三,在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意味社会中的所有成员的尊严都有了保障,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活着。既然如此,社会中的一切慈善事业就都失去了意义。因为慈善事业全都是为了关爱和帮助穷人或弱势群体,而此时社会中已经没有了穷人,即慈善事业所关照的对象,并且,既然这时每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尊严,他们也就不会有失尊严地接受他人对自己的不必要的施舍。于是以往人们为表达爱心而捐出的大量慈善资金和各种慈善组织的已有慈善基金,就全部都可以用于回报社会,变为包括尊严保障金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障费用的一个巨大来源。

第四,民主社会如果需要有社会竞争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推动力,从而允许、鼓励在各个社会领域展开竞争,那它必然会重视社会竞争的公平性。因而在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当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在任何时候都有尊严地生活时,社会就可以也必须取消有关私人间进行财产赠予的制度,禁止一切对私人的财产赠予。因为这将导致社会竞争的不公平。无须多说,对私人的财产赠予实际上等于是赠予者给了被赠予者更有利于其进行社会竞争的物质条件。也可以说,等于前者代替后者进行了一些社会竞争,就像长跑选手中途被人以更快的速度替他跑了一段路程。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显然是不能被允许存在的,于是这时就可以规定,所有想进行的财产赠予,只能向社会尊严保障金赠予。这就也可以增加尊严保障金的来源和总量。

第五,同样基于维护社会竞争公平性的考虑,在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可以通过大幅提高征收个人遗产税的方式来为尊严保障金增加更多总量。而“大幅提高”的个人应缴遗产税,应该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中庸之道来确定,这就是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竞争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继续保持社会竞争对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据此判断,个人遗产税大概应增加到不少于遗产总数的95%,也就是,遗产继承只能在遗产总数的5%或以下。鉴于迄今民主社会最高的个人遗产税率是50%,这就可知按新的规定,国家的遗产税收入之增幅,相比原来最少也是接近翻倍的,于是就可以将其作为尊严保障金来源的巨大增量。由于按95%征收的个人遗产税中除了现金之外,一定还会有继承人无权全部继承的土地、房屋、企业股份,知识产权、珍稀藏品等可以持续生利的资本性财富,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世代的延续,这些形式的财富还会越来越多,这就又可将它们都作为尊严保障金的固定基金即本金保留不动,持续生利,从而实现尊严保障金来源总量的持续累增和本金基数的越来越大。

有了以上制度安排之后,尽管尊严保障金制度较之于以往,是既大大地扩大了社会保障范围,又大幅度地提高了对每个人的社保水平,但尊严保障金还是可以有稳定而充沛的来源,不仅没有短缺和不可持续之虞,而且其本金会越来越多,其总量会越来越大,以至还有在必要时提高尊严保障金标准的能力。

在上述五项制度安排中,前四项应该基本上都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唯独第五项制度安排一定会遇到这种质疑:凭什么将遗产税率提高到95%甚至以上?这是因为民主社会看重公正、公平,如果社会需要存在竞争机制来推动社会的发展,那在社会竞争的起点上就应做到人人平等,其中就包括财产平等,所以就要设法避免有些人因继承大量遗产而在个人财产方面高出其他人很多,从而拥有了明显的额外竞争优势。何况遗产是所谓“继承人”的前辈或亲属的劳动所得,竞争所获,本来就只是属于他们自己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所以当遗产人去世而结束了自己的社会竞争之旅时,其遗产就应像任何竞技游戏都必然要有的“重新洗牌”一样,收归社会进行重新分配,以免社会竞争在世代交替中变得不公平和越来越不公平。既然如此,政府将遗产人的遗产近乎全部收为尊严保障金,就不属于对“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信条的冒犯和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

然而,如果是出于维护社会竞争平等的考虑,为何又不彻底取消遗产继承,还保留那不多于5%的部分干什么?这是因为如果完全没有遗产继承,或者会导致有些竞争者在竞得足够自己过一辈子富裕生活的财富之后,失去继续工作和竞争的动力,从而减弱作为社会发展引擎之一的社会竞争机制的效力;或者会导致有些社会竞争力强,也愿持续竞争,从而拥有巨量竞争所获的人,任意挥霍浪费自己的资产,使世界资源总量无谓消损。可是,只要还允许有一点儿遗产继承的情形就截然不同。由于一个人的遗产总量越大,他留给后人的那一定比率的遗产的数量也会越大,所以所有那些觉得还是有必要为自己的后代提供更好条件的人,就既不会丧失自己的竞争心,也不会挥霍浪费自己的财富。同时,由于此时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尊严保障金,都有开发自己天赋才能的能力,加之还有义务教育制度和可以有教育公平的制度,所以那些有较多遗产继承的人,在人生之初相比其他人,一般只是会有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不至于有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或更高的竞争起点。这就是说,此时的遗产继承虽然还是会导致人们之间的物质生活的不平等,但不会导致社会竞争起点的不平等。

对于尊严保障金制度,还会有这种担忧:当每个国民不用工作就可以过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时,会不会导致社会中的懒汉丛生?从而出现劳动力严重短缺,尤其是许多低端体力工作没有人愿意去做的状况?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这的确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属于“凡事有利亦有弊”的“弊”之所在,即尊严保障金制度的一个负效用。但这个负效用也许没多大。首先,人从本性上说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且也渴望过更好的生活,这就决定了即便不是所有人,也是大部分人,还是会愿意通过工作挣更多的钱。其次,如果能通过从事一项工作实现自己的兴趣或爱好,人们也会积极地寻找并从事这项工作。最后,社会还可以设法激励人们参与工作,以减少可能的懒汉。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如下举措来建构起一套以荣辱为赏罚之物的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其一是在在宏观政策层面,规定社会舆论导向要确立“劳动光荣,懒汉可耻;劳动越多越光荣,懒汉越懒越可耻”和“个人应当回报社会,回报越多越有殊荣(即特殊尊严)”等理念和舆论氛围,日常性地大量报道、宣扬劳动者的突出事迹,使出色劳动者,尤其是有创造发明事迹的劳动者,成为社会中享有特殊尊严的家喻户晓的人物。同时,对有能力有机会也不进行任何劳动的懒汉进行批评教育。其二是在县、市、省、国家等各个层面设立动态性的遗产榜,每个年度都公布或更新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家族以遗产回报社会的信息。其三是也在这些层面同时建立“回报社会名人堂”或“贡献社会英雄堂”之类的荣誉殿堂,按照某种公认标准,将那些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的劳动者的挂像和事迹陈列其中,供世人瞻仰、学习。鉴于古贤管子“衣食足则知荣辱”的名言合乎历史经验,所以这套以荣辱为赏罚之物的社会赏罚机制,对于已经衣食无忧,有体面物质生活的人们来说,应该是非常有激励效用的。于是,此时的人们一般都会积极地寻找工作机会或自做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来回报社会。

对于尊严保障金制度,也会有这种疑虑:“民主社会的本质是制度共定”[8][9],这意味任何种类的制度安排都得具有合理性并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才行。那么,尊严保障金制度能得到拥有大量财富的富人的认同吗?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而最终获得通过吗?

从实际情况说,在任何存在物质利益竞争或市场竞争的社会,富人都永远是少数,中、低产阶层人口才是社会中的绝对大多数,所以尊严保障金制度这种似乎有“劫富济贫”作用的制度安排,尽管很有可能遭到富人的反对,却会像欧洲民主社会的高福利政策一样,得到中、下层人口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从道理上说,是支持还是反对一种制度安排,其实不应该从个人的特殊立场出发,而应以它对整个社会的效益为标准进行考量。如果其整体收益大于其他形式的同类制度安排,就应对它予以支持,而尊严保障金制度正是这样的制度。这里还可以用类似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但又比它简单得多的道理来说。这就是,假设我们是在社会成立之初,以承认社会竞争为前提而建构初始遗产制度,那么这时每个社会成员之间都还不存在贫富差异,不管规定什么比率的遗产税,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同时人们出于理性可以知道个人的竞争力实际存在大小差异,而允许比重越大的遗产出现,越不利于个人之间展开持续公平和代代公平的社会竞争,于是人们这时就会普遍赞成那种既能维系社会竞争持续进行,又能最大程度实现竞争起点平等和财富基本平等的制度安排。而这,仍然只能是95%的最大遗产税率制度。

至此可知,无论是从现实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来进行考察,现代民主社会创建并实行尊严保障金制度都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三、尊严保障金制度的十大积极意义


民主社会创行尊严保障金制度不但可行、合理,而且还具有一系列极为重大的社会积极意义。

其首要意义是它能确保每个社会成员的类享尊严,这一点也是尊严保障金制度的目的所在。其中道理已在前面的论述之中,这里不必再说。

第二个意义是可以一举彻底消除贫困及社会贫富差异,从此永远不再需要扶贫,也不再需要担忧有返贫的情况发生,从而使民主社会永恒地处于人人富裕的富裕国家状态。因为尊严保障金的存在,意味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出现穷人,每个人都能既拥有体面的日常生活。还有条件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而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显然已经属于富裕之人。所以,这时的社会中就没有了富人和穷人的区分,更不可能还有贫富差异悬殊的情况发生,最多只会存在富人与富人之间的富裕程度的差异,即一般富、中等富和高等富的不同富。

第三个意义是可以彻底消除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不安全感。在迄今为止的民主社会,不论是穷人还是中产阶层乃至比较富裕的人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经济不安全感,担忧自己的物质生活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刻难以为继,出现没有经济来源、失去经济来源、经济来源不足或投资、经营活动失败导致一贫如洗等情况。这种担忧一方面会使人精神持续焦虑,影响其心理健康;另一方面会使许多人不敢尝试有一定风险的开拓创新性经济活动,从而降低社会经济的发展效率和减少创新成果。有了尊严保障金制度则截然不同,由于每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体面的生活,永远不会发生经济危机,所以也就不会产生一丁点儿的经济不安全感,就可以心理健康地和毫无后顾之忧地尝试各种有意义的经济活动,从而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勃勃生机。

第四个意义是可以使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社会难题得到最优解。这个“最优”体现为结果最佳和操作最简便。“结果最佳”是指尊严保障金制度及其征收不少于95%的最大遗产税制度,一边是在公平方面,既确保了社会竞争的起点平等,而且也使物质生活平等或经济平等的平等度达到了不能再大的峰值,同时由于能确保人体面生活和自我实现的尊严保障金可伴人一生,始终存在,这就还使被许多思想家思虑却在理论和现实中难以被协调顾及的“可行能力平等”、“运气平等”和“同等承认”等平等难题,一并得到了彻底解决。也就是说,只要有了尊严保障金制度,经济平等问题就基本上不再是问题。除上之外,它还有利于彻底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因为当一个求职者没有衣食之虞时,就可以与雇佣者就工资待遇问题平等地讨价还价,从而达成令其满意的工作报酬契约。另一边是在效率方面,依然保持住了社会竞争机制的续存及其固有效力。而“操作最简便”是指在有尊严保障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体制下,政府需要发放的社会保障金仅有尊严保障金这唯一的一项,相比原来以救济、补助、津贴等名目发放的各种社会保障金,已经简化到了极致。并且,由于获取尊严保障金只需要是本国国民这一个条件,因而无论是个人申报还是政府审核都变得极其简单,而所有现有社会在这方面的既有的申报和审核则都是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这就又从社会管理层面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办事效率,也大幅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第五个意义是可以消解人工智能时代必然会出现的失业潮社会问题。现在人类已经进入这一时代,以智能自动机、智能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替代了人类的许多工作或生产环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继续发展或不断提升,智能自动机和智能机器人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能干,于是大规模的失业即失业潮将不可避免。并且,与以往工业革命引发的暂时性失业潮不同,这次将是不可逆的失业潮。因为以往的工业技术革命都属于对人的体力或脑力的增强,而人工智能技术的最高成就则是可创造出能替代人类完成诸多工作的工作者,于是许多原有的工作岗位、职业乃至行业都会陆续消失,而随新技术出现的各种新职业、新行业的工作,仍然极有可能被人工智能承担。这时,社会中找不到工作的人就必然越来越多,而如何解决他们的生活来源问题就成为了重大社会问题。同时社会中抵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声音与力量也会越来越大。然而,在创行了尊严保障金制度的社会,这就根本不是问题不说,还是人们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这时每个国民仍然可以继续有尊严地活着,一方面过体面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则是有了更多的闲暇来自主地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于是,人工智能技术也会在人们的普遍支持下发展的越来越快。

第六个意义是可以使整个社会变得更有效率。在有尊严保障金的社会,由于人人没有生活压力,人们就有更大可能找到自己喜欢做的工作,或者干脆自己直接来做虽没有工资报酬但自己喜爱且有回报社会意义的事情。显然,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仅会干劲更大,甚至不知疲倦,而且还会多有发明创造。于是,这时整个社会就会收获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比以往更多的创造性成果。

第七个意义是可以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准。这一点可以从高低两个层面来理解。从低层面说,尊严保障金的存在,可以直接降低犯罪率。俗话说“贫寒起盗心”,这应该是一个正确的经验总结,因为大量刑事犯罪和财务犯罪,都是因为生活无着落、看不起病、结不起婚、上不起学等贫困所致。所以尊严保障金在消除贫困的同时,也就消除了许多由此而来的犯罪。从高层面说,前面提到的为尊严保障金制度配套的荣辱社会赏罚机制,可以激励人的荣誉感,使人们将参与社会竞争的关注重点从物质利益转移到社会荣誉,即个人的特殊尊严方面。显然,这高低两个层面的变化,都意味国民整体道德水准有了提高。

第八个意义是可以使精神需求成为人们的优势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从低到高的多层需求,其中,层次越低的需求,物质性越强。反过来说,层次越高的需求,精神性越强。这些需求虽然同时存在,但其中总会有一个是在当下阶段被个人特别看重的优势需求。优势需求首先显现于底层需求,当它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上一层的需求才可能变成优势需求,因而一般而言,低层次需求的基本满足,就成为了高层次的需求成为优势需求的必要条件。[10]既然如此,当尊严保障金高程度地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之后,人们的优势需求就自然会变成在它之上的精神生活层面的需求。由于马斯洛的这套需求理论基本符合每个人的实际生活经验,已经得到学界普遍认肯,因而凭它推论出的尊严保障金制度有使人们转向看重精神需求之作用的结论,应该也是毋庸置疑的。

第九个意义是可以纯化人们的情感生活。在有尊严保障金之后,既然物质生活不再是问题,物质利益也不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和精神需求会成为人们的优势需求,那么,人们在人际交往中的“铜臭味”就会越来越少,人们就逐渐不必“以利相交,利尽而疏”,于是就会是由一些共同的爱好或诉求联结起来的纯粹的情感交流,从而使人们的友谊和爱情都得到了纯化。这时,人们在交友中已不再需要趋炎附势,“富”也必然会从“白富美”和“高富帅”的男女择偶标准中被剔除。也就是说,这时人们可以过真实的情感生活,收获并享受纯真的友情和爱情。

第十个意义是可以切实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命题[11],是由马克思表述的终极价值诉求。不过马克思从未集中性地完整论述这个命题,而后人给出的解释则五花八门。笔者认为可作如下略有创意的简明解读:鉴于“全面”和“自由”都是修饰“发展”的用词,这就需要分别解释“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就“全面发展”而言,它的直接含义,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指人的“全部才能的自由发展”[12],即人的各种潜能天赋自由的发掘和发挥;而其间接含义则是指人的需求的全面满足或满足度的不断提升。这是因为,人的全部才能的自由发展,属于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即自我实现的需求,当其能成为人的优势需求时,须以满足在它之下的其他各层次的需求为必要条件。所以人的全部才能的发展,实际上也意味着人的各层次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就“自由发展”来说,是指每个人无论是满足自己需求的活动还是发展自己全部才能的活动,都是在自由时间和自由空间里开展的自主自愿的活动,而这种活动的结果是自然地形成了自己的自由个性。正因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这样的含义,所以它作为终极价值亦即至善,能够具有社会终极价值所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即普适性、综合性、可行性和永恒性,从而成为唯一可以得到理论确证的社会终极价值,值得被我们共同追求[13][14]。在有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社会中的状况是,每个人都不仅可以在原有的免费医疗保障体系下健康地较长久地在世,还可以物质生活无虞、精神生活丰富,有真实的情感体验、有融洽的人际关系、有更高的道德水准,并且还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和物质条件去自主开发自己的天赋才能,自我实现。而这,岂不正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实实在在的生动体现?

以上十大收获,都是现在所有国家及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不能企及的,其中也包括那些实施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现代国家。并且,这些收获也是西方学界的社会福利改革思潮中最为激进的“无条件基本收入方案”所无法媲美的。

需要承认,我的尊严保障金制度构想,是受当代西方学者帕里斯提出的“无条件基本收入方案”的启发而来。但二者已不是一回事。不仅名称不同、内含规定不同,而且效用也大不相同。帕里斯定义的“无条件基本收入”指“无需资产调查与劳动要求,所有成员以个人为单位从政治组织领取的定期收人”。[15]其主旨是“实现真实的自由”及“真实自由最大化”。真实的自由“与形式自由不一样,真实自由不仅是一个有权去做一个人可能想做的事情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拥有去做它的手段的问题。” [15]简之,一个人不仅有权利做想做的事,而且有条件(一定的闲暇、知识、物资)去做。但是,由于被帕里斯设想的“无条件基本收入”的额度还只是使人“在生活上能够获得基本需求的满足”。[17]而“不能得出基本收入计划会使富人和穷人都变得更富裕的结论”,[17]所以它也就不可能全部具有实施尊严保障金制度所产生的那些积极意义。而在有同样积极意义的方面,即消除经济不安全感、提升社会效率、预防失业潮和提高国民道德水准的方面,也达不到尊严保障金的效用高度。不仅如此,“无条件基本收入”甚至连其主旨即“真实的自由”也难以普遍实现。因为对于那些刚刚能满足自己基本需要的穷人来说,就再没有余力即必备的专门知识和一定的物资条件,去做他想做的事情。

与之相反,尊严保障金制度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发展的切实推进,则能在社会中普遍地实现“真实的自由”。同时,一些被帕里斯所预期的可以收获的其他具体好处,即比原有的福利管理更有效率、避免原有福利制度对于申领者所存在的各种不利、提升弱势群体在找工作时的讨价还价能力和使劳动者更有工作积极性这些,[17]也全都能在上述尊严保障金制度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中得到更好的体现。不仅如此,“无条件基本收入方案”的一个被诟病而又无法解脱的弊端,即会导致资本外逃,则不会出现在有尊严保障金制度之后的社会。因为“基本收入在增加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的同时还增加雇主的赋税负担,如果劳动力的雇用工资上涨,生产产品的成本上升,雇主会放弃投资或转移资本”。[18]与之不同,根据前述,由于有尊严保障金之后,劳动力价格即工资不必再包含养活自己和养家糊口的部分,整个社会的工资标准显然只会比其他无尊严保障金的国家更低,这就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用人成本,根本不可能导致资本外逃不说,相反还能吸引国外资本“外逃”至此。

由此可见,尊严保障金制度确实也比“无条件基本收入计划”具有更多和更大的优越性。


四、结论


尊严保障金是现代国家的必须,尊严保障金制度是可行的。

尊严保障金制度,作为系列制度安排,大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规定,二是尊严保障金来源制度安排,三是激励殊荣即特殊尊严的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

在民主社会,既然尊严保障金是必要的,尊严保障金制度是可行的,并且这个制度所具有的十大积极意义是既有民主社会以及各种已被提出的社会福利改革方案都无法比肩的,而其被怀疑可能引发的鼓励懒汉和资本外逃的弊端,因前者是可以被激励殊荣的社会赏罚机制化解的,后者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说明,尊严保障金制度乃是一种利多且大并基本无弊端的制度安排,的确应该被民主社会创行,而且是越早越好。


参考文献

[1]辞海编辑委员会. 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300.

[2]李科政. 尊严的范式学说及其理论价值与相关问题[M]/首届国杰论坛论文集:下册,北京:2019年10月12.

[3]韩东屏. 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51.

[4]托马斯·弗莱纳. 人权是什么[M]. 谢鹏程,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 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8.

[6]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7]韩东屏. 价值之在[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21-28。

[8]韩东屏. 制度的威力[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183.

[9]韩东屏. 论社会形态及其演变[J]. 阅江学刊,2019(1).1-19。

[10]许金声. 谈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N]. 光明日报,1985-12-22(3).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49.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48.

[13]韩东屏. 论终极价值[J]. 河北学刊,2013(1).21-26。

[14]韩东屏. 最大的价值观念:何谓至善[J].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6(2).5-17。

[15]金炳彻. 基本收入的学理构思与模型研究[J]. 社会保障评论,2017(2).30-39

[16]谢宝贵. 帕里斯论无条件的基本收入[J].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6).1-9.

[17]菲利普·范·派瑞斯. 基本收入:21世纪一个朴素而伟大的思想[J]. 成福蕊,译.国外理论动态,2008(6). 58-63.

[18]余飞跃,邱伟华. 公民收入-福利国家改革的一种设想[J].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9(4).1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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