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潭:社会转型与政策创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4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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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潭 (进入专栏)  

[摘 要]公共政策是人类面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所诞生的公共管理工具,是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相交融的人类知识结晶。公共政策的过程性与动态性特点要求公共政策必须顺应时代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革新,做好公共政策的优化与组合,否则只能阻碍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由此,面对大转型的社会变革时代公共政策必须作出回应。本文以人事档案制度为例,说明在社会转型过程当中公共政策所存在的“二元性”不适应问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指出公共政策创新的路径选择。作者认为,作为公共管理工具的公共政策是否具有回应性是社会转型增量函数当中的重要变量。

[关键词]社会转型 公共政策创新 回应型政策 人事档案制度

社会型态与公共政策范式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社会的秩序状况简单地把社会型态划分为常态社会和非常态社会。一般来说,常态社会表征为制度规范、社会理性、政局稳定、生活有序,非常态社会表征为制度混沌、社会病态、问题丛生、生活无序。为此,为了巩固公共权力机构的权威地位和建构良性的社会秩序,不同型态的社会类型要求不同的“宏观性”公共物品。比如,针对常态型社会所对应的相对正态的公共事务就必然需要维护型公共政策,也必然要求常规性的、程序化的公共管理;与此相反,针对非常态型社会所对应的相对病态的公共事务就必然需要回应型公共政策,也必然要求非程序化的公共管理或危机管理(见表1)。当然,这种“两分法”不是截然对立的,比如常态社会亦存在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也需要回应型政策和危机管理,且在一定的时间段比较突出,如美国的“911事件”、中国的SARS危机等,只不过相对于非常态社会而言它所表露的显度、频率、强度较轻较少而已。同时,我们发现一个社会并非只是“静止地”存在仅有的两种社会型态,还存在着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常态、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常态的“过渡”型态,即通常所谓的“转型社会”。1其实,转型社会是隐含的、必需的社会型态形式,任何社会变迁都无法摆脱这一阶段。

根据常态与非常态性质不同的社会型态,我们可以发现转型社会可能存在四种转换形态2,即非常态到常态的过渡类型(A类)、常态到非常态的过渡类型(B类)、常态到常态的过渡类型(C类)、非常态到非常态的过渡类型(D类)(见图1)。例如,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军阀割据到国家统一、从殖民半殖民到国家独立等弱势转换成强势、负态转换成正态就属于A类转型形态;从强大无比的封建王朝到衰败破落的殖民半殖民,从国家独立、民族团结到任人宰割、民族分裂等诸如此类强势转换成弱势、正态转换成负态就属于B类转型形态;依此类推,由一种强势形态转换成另一种强势形态或从一种正态转换成另一种正态就属于C类转型形态,由一种弱势形态转变成另一种弱势形态或从一种负态转换成另一种负态就属于D类转型形态。相比较而言,A、B两类属于重度转型,C、D两类属于轻度转型,它们所引发的社会振动幅度显然不一样。从四种形态来看,B、D是公众最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而公众经常讨论的也就是A、C两类。那么,在正常时期的转型社会通常指的就是C类,即在良好的统治秩序下社会形态从一种正态转换成另外一种正态。一般而言,这种转换形态基本上涉及体制的转轨、制度的变迁、观念的变更,而不涉及“伤筋动骨”颠覆式的政权更替,可以说是一种理性的、“规则”的形态变换。

非常态――――→常态(A)

常态――――→非常态(B)

常态―――――→常态(C)

非常态―――→非常态(D)

图1 转型社会的不同转换形态

不同的社会型态需要不同的公共政策范式。比如,按照上述宏观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常态社会更多地需要维护型公共政策范式,那就是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工具开展维护性的常规化管理;而非常态社会更多地需要回应型公共政策范式,那就是针对复杂多变的公共事务通过公共政策工具进行回应性的非程序化管理。因此,维护型政策范式与回应型政策范式是“有机社会”当中两种常见的公共政策范式。根据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洛尔(Yehezkel Dror)提出的三种公共政策制定类型,即“繁荣时期的政策制定”、“严重逆境中的政策制定”和“巨大灾难形势下的政策制定”,1我们也可以推导出社会共同体所存在的三种公共政策范式:顺境型政策范式、逆境型政策范式和危机型政策范式。国内学者胡宁生教授依据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对法律范式所进行的一般性划分而把公共政策范式区分为压制型政策范式、自治型政策范式、回应型政策范式三种类型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政策一般表现为“准法律”,重大的、稳定的、成熟的公共政策会转化成法律,因而法律范式与政策范式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一致的)。德洛尔、塞尔兹尼克以及胡宁生的著述对于我们理解公共政策范式类型提供了积极的理论思考和有用的学术支持,对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形态提供了适当的类型参照。但不管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对公共政策范式进行解构,无论是德洛尔的“社会具体情境”,还是塞尔兹尼克的“公共治理方式”,都可回归到“维护型”与“回应型”这两种基本的范式类型当中来。

那么,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又如何呢?从一种常态过渡到另一种常态所谓“规则”的社会转型,与其他相对“非规则”的社会转型一样,裂痕、冲突、对抗都是在所难免的。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公共权力机构一方面通过传统公共政策范式去维系社会原有格局,另一方面又急欲寻找新的公共政策范式去弥合新出现的“缝隙”以及“非对称”的社会状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范式守护、范式冲突和范式叠加,所谓的“双轨制”就是这一阶段的特色产物。作者认为,转型社会的公共政策范式基本上呈现为“维护型+回应型”的所谓“双轨制”二元型政策范式。这种范式表明:(1)人们留恋既存的社会型态,希望维持原有利益格局,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进行风险性制度转换,因而“政策格式”表征为信息垄断、决策单一、沟通阻滞、执行刚性;(2)随着新的事物、新的情况不断地出现,旧的平衡慢慢打破,旧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此时的“政策格式”表征为主体分化、信息失衡、执行无序、效率缺失;(3)在社会“混沌”状态越来越明显的情形下,政策受益者与政策受损者分化严重,受益者既希望享有原有格局所得的既成政策利益,又希望在转型中获得更多的政策收益,因而期冀享受政策“双轨制”的“差价”好处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权力、声望等更多资源;(4)在“制度阻隔”愈来愈严重的情况下,新型的、理性的制度秩序安排成为政策议程,由“政策断裂”走向政策均衡,突破政策双轨制“瓶颈”已经必不可少,公共政策创新成为可能,渐进式增量改革成为理想的路径选择,公共政策的回应力显得特别重要。

社会转型与公共政策困顿

对社会转型作出研究的主要集中于社会学学者,而经济学学者则偏向于从“过渡”或“转轨”来表达社会的转型1。在学者们的学术视野中,“过渡”或“转轨”的涵义基本上描述的是从一种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制度安排、从一种实践模式转变到另一种实践模式。根据经济学家科勒德克的估计,目前已有35个国家、占世界1/4的人口,被卷入了这场转轨变革中2。经济学家科尔奈(J.Kornai)对这种转轨经济的趋势作了概要性的论述,他认为转轨经济的趋势主要有市场化、私营部门的发展、宏观非均衡的再生产、一个立宪政体的发展、民主制度的发展、民族团体的重新定义、福利提高中的不公平等七种3。科尔奈所预测和描述的这些趋势很好地说明了社会转型的基本特点,其中也蕴含着社会转型中旧体制与新体制的冲突与融合,反映了转型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非静止与非均衡状况。众所周知,中国的社会转型主要体现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转的转轨,因而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形成了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过渡是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这样就规定了市场化的可能性边界和一般约束条件;同时,现实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会反过来推动政策、法律和制度的一些变化。经济学学者张宇认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最重要的特征和最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把市场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三重重大的社会转型浓缩在了同一个历史时代,在工业化与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双重约束下推进市场化4。

由于“可能性边界”与“一般约束条件”的存在,也由于制度环境的非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在由计划模式(旧体制)转为市场模式(新体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策困顿与制度失范,“转移性制度效益缺失”、“二元治理”、“时空错位”等现象就是例证。所谓“转移性制度效益缺失”指的是原有的公共政策与其他制度形态随着政策或制度语境的变换而遭遇“侵蚀”乃至于“失语”,比如计划时期的粮食供给制度和原有完善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同时,新的政策或制度出台刚开始由于固有阻力或动员不力等原因也使政策转移产生低效或无效,比如农村费改税政策的最初推行等等。所谓“二元治理”指的是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同时使用计划与市场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公共治理模式,即如上述所言的公共政策“双轨制”二元化现象——新老结合、并行不轨,比如高等教育政策中的公费(计划内)与自费(计划外)的区别、价格政策中的“指标”(计划价)与“黑市”(市场价)的差异、开放政策中的特区与非特区的设置以及“城乡分治,一国两策”1的现状等等。所谓“时空错位”指的是政策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而政策文本却固守不变,此所谓“语境的转换与文本的固化”现象,因而导致了公共政策时间与空间上的相对不一致,也说明了公共政策的惰性、刚性与不适应性的事实存在,比如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等等。这里,我们以人事档案制度为例理解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政策的是如何存在困境的。

人事档案制度最初开始于延安时期,是为了适应党对干部的考核而设立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全面推广。最初的人事档案不仅是一个人的履历记录,而且还是政治生涯的体现。后来,纸质的人事档案的功能不断地放大,成为了人们出国、升学、评职称、调动、晋升、结婚、生育等方面的“人生硬件”。无可否认,传统人事档案制度作为公共管理的载体与凭证,在计划体制时期对于国家安全、官吏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具体说来,人事档案的作用体现在:首先,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了解一个人的必要手段,是人事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其次,人事档案是确定和澄清个人有关问题以及进行正常的政治审查的凭证;再次,人事档案是研究和撰写各类历史、传记的珍贵资料。2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弊端亦显露无疑:

第一,设置“人才壁垒”,限制了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降低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度。一个社会真正的发展在于积极地、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说过“资本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增值”,人力资本也是如此。在一个人力资源还相当稀缺的国度里,过度的“人才壁垒”只能妨碍个人自由、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同时,这种“人才壁垒”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显性浪费”和“隐性浪费”,把一些适合承担某些职位的人予以排斥,将一些不适合的人去承担这些职位;把愿意承担某些职位的人予以排斥,而将那些“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强力留住。因而,单位制下“粗工”、“窝工”、“怠工”的现象在所难免,工作效率、制度效益低下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实施“行政控制”,强化了行政的随意性,传统人事档案制度成为某些领导压人、整人的操作手段,是典型的“人治行政”。人事部门只管人不管事,在管人当中全凭主管领导的偏好进行人事鉴定,而对“单位人”的品行和工作鉴定处于极度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中——许多人也许一辈子也不知道他的档案到底有些什么内容。把不称职者写成称职,把称职者写成不称职,更有甚者把人家档案中的“不清白”拿来说事,因此档案也被神圣化为权威的权力符号,成为操纵别人的手段。本来属于公权力领域的事情硬要变成私权力,而对于“单位人”来说便是公权力严重侵犯私权利。至于个人思想品德的记录,只能任凭领导者的“定性描述”。直到今天,如何量度思想品德仍然是一个“歌德巴赫猜想”。

第三,产生“制度交易”,致使人事档案制度进一步扭曲,本来平等的公共雇佣关系演变为金钱和权力的“角斗场”,制度外公私关系的“幕后交易”有增无减。由人事档案衍生的一系列腐败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档案成为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必需品。一些人为了把档案从原单位调走千方百计想办法,找关系、走后门,于是本来不具商品价值的东西有了价值。而一些人利用档案作掩护,名为公共事业单位上班,实则为自己干活,同时也可以在多个单位领取薪金。这说明,仍然有许多“单位人”还把人事档案当回事,对他来说人事档案还是身份和地位的文字记录,甚至是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护身符。而有的单位则根本不在乎原来的档案,承诺对引进人才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因此档案成为“鸡肋”。其实,全国已有相当多的城市明里或暗里承诺高级人才不受人事档案限制,这一方面说明人才已经成为地方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人才大战的帷幕已经徐徐拉开;另一方面也说明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功能日益式微,有档案和无档案已经不太重要。同时,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对于一项可有可无的政策或制度进行高成本维持有不有必要?

第四,制造“单位封闭”,消弱社会的整合性,妨碍着正常的社会分化。传统的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以政治出身为依据的政治身份等级体系、以城乡户籍和所有制为依据的社会身份等级体系、以平均主义为依据的单位系统内资源分配等级体系,为了维护本位利益,就必须对其他社会群体或其他社会系统进行排斥,因而人为地制造了“单位封闭”和低度化的社会流动。这种刚性化的制度隔离,加剧了单位与“单位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不信任状态;同时,也促使某些人不“唯实”(事实)、不“唯书”(真理)、只“唯上”(领导),造成了本真人格的扭曲。随着市场经济与现代化的进程和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差异成分越来越多,刚性的制度阻隔毫无疑问对正常的社会分化起着阻碍作用。在公共事业单位以外,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已经愈来愈高,传统的“二元人事体制结构”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越发显得与社会整体不相调和。

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政策文本与市场经济时代的公共政策环境在同一时空条件下相生相存、相互振荡,但也造成了公共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尴尬。正是因为上述一些原因和其不良影响的存在,作为原先人生“生命线”严肃而又神秘的人事档案,可在今天它的神秘性正在慢慢地打破且易于失范,具体表现为:(1)“弃档死档”。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弃档族”有60万人,主要包括“下海”者和大中专毕业生。仅成都市人才中心代管的档案中,就有五分之一的档案成为没人要的“死档”,存放时间最长的已达15年,四川省有关部门估计,全省的人才“死档”已超过20万份。1(2)“人档脱节”。档案在原单位(体制内),工作却在单位之外(体制外),这部分人主要集中于从原单位“下海”者,他们中一部分人是“停薪留职”,一部分人是“辞职”,还有一部分人原因不明。(3)“人质档案”。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或逼迫跳槽人员办请相关手续而扣留人事档案,因而也出现了一些档案价格相当昂贵的现象。如某高校的一位教授欲调到广东某校,原单位死活不放他的档案,后来经过百般努力才以3万元“成交”。(4)“档案克隆”。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只能有一份人事档案,如果不是因为遗失或损坏,人事档案是不能重建的。但一些地方为了吸引那些被“捆住”的高级人才采取重新“制造档案”的办法(这些地方和单位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软引进”),从而确立其劳动关系。(5)“虚假档案”。把假材料、不真实信息塞进档案或改写原始档案材料,导致坊间流传“工龄越来越早,年龄越来越小,文凭越来越高,资格越来越老”。据《湖南日报》2001年10月23日的报道:乡镇班子换届选举之时,有些干部为达到提拔的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永州市冷水滩区委组织部对全区近3000名干部的“年龄、党龄、工龄、学历”逐一审核查实,共发现问题572处。其中年龄不符的333人次,工龄不符的160人次,党龄不符的79人次。人事档案的“尴尬”处境——犹如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正在拷问着现行人事档案制度!

公共政策创新及其路径选择

公共政策要走出转型期的困境,消除“政策硬化症”2,就必须因时而变、适时创新。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经典定义,创新就是“实施新的组合方式”(新的商品、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市场以及新的组织)。1那么,作为社会创新之一的公共政策创新就是基于旧政策老化失效的情况下,寻求新的政策组合方式,选择成本小、收效快的组合路径,探索良性的政策替代方案,从而摆脱转轨阶段的政策困境,使适应相关制度环境的、新型的公共政策回到常态社会当中来。我们从社会转型时期一般性的公共政策二元转轨演绎轨迹(见图2)当中可以发现:公共政策的“创新替代”在经过“接触渗入”、“摩擦磨合”之后已是时候。显然,旧政策(图中以黑色圆圈表示的)的退出和新政策(图中以白色圆圈表示的)的替代有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旧政策的守护者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固化已有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模式,而且还可能会对新政策的实施作出种种阻碍,作为政策创新者(包括政策规划者、设计者——我们也可谓之为“政策工程师”)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表明了公共政策创新与公共政策变迁只能选择一个渐进式的改革路径,从而把转轨成本或创新成本降到最低,使转轨效益或创新效益发挥到最佳最大状态。由此,公共政策创新的时机、方式、策略等方面的选择就显得很有必要。

我们知道,在二元型双轨制公共政策范式的作用下以及公共政策出现大面积耗损的情形下,公共权力机构必须而且应当作出策略性回应,从而形成回应型公共政策创新。公共管理学者格洛威•斯塔林(Grover Starling)认为,回应(responsiveness)一词是指公共组织快速了解民众的需求,不仅“回应”民众先前表达的需求,更应洞识先机,以前瞻主动的行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民众常常批评政府行动迟缓、犹豫不决、无能为力,便指的是政府的回应力不够。2著名学者俞可平先生也认为,回应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3。由此,回应型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政策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对来自政策环境及基层、民众的信息的反馈速度,对公共问题、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水平。比如,基于SARS危机所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基于“孙志刚事件”由原来的《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而代之以《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回应型公共政策在具体实践中的及时与有效表达。近几年来,中国公共政策的人性化与文明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公共政策的人本性与回应性的特点越来越突出,我们可以从艾滋病人可以结婚、取消婚检、结婚离婚无需单位介绍信、WHO针对娱乐场所的100%使用安全套试点、公务员招考中的“乙肝歧视”突破等等方面感受出来。如今,阻碍中国人才流动的带有身份歧视的户籍制度已经慢慢消融,而被认为人才流动另一大阻碍的同样也带有身份歧视的传统人事档案制度何时才能走向终结呢?又如何实现它的创新替代呢?

作者认为,传统人事档案制度必将走向终结,新的、科学的人事档案制度必将走向前台。1人事档案及其制度的公共政策创新必须沿着契约化、社会化、电子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契约化、社会化、电子化、法制化是人事档案制度创新的必然路径。所谓“契约化”,就是必须明确公共权力机构与公共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共雇员(public employee)地位,取消原有的干部身份,强调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实际上,传统人事制度只规定“单位人”的义务而没有保证其权利,或是“契约短缺”或是“契约异化”,是与规范的公务员制度相违背的。建立真正的公共雇员制度,单位组织与单位成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雇佣合同,就可以避免那种“来去自由”的混沌状态,也可避免那种把人事档案当作“人质”扣留或因人事档案滋生“寻租”(rent-seeking)的现象。雇佣合同保存于新型的人事档案之中,按人事合同办事,这样既对单位组织不构成太大损失,也对个人权利进行了有效保护。由身份走向契约,由依附走向平等,充分实现公共雇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制度文明的必然要求。那么,作为公共雇员在签订人事合同、建构业绩档案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我们认为,公共雇员的权利主要包括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工资决策/获得报酬权利、磋商谈判权利、申请辞职权利、要求培训权利、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权利等等;公共雇员的义务主要包括服从命令义务、保守秘密义务、限制兼职义务、保守信用义务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所谓“社会化”,就是要求围绕人事档案工作所开展的人事认定、人事争议、人事流动、档案保管等必须让渡给拟建或已有的社会中介机构——人事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公民文件中心等,让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事业单位与公共雇员“袖手旁观”,从而充分实现社会的“人事代理”和公共管理。比如,人事工作的认定与仲裁可以交给人事事务所、人才的开发与流动可以由专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完成、人事档案可以由专门建立的公民文件中心保管。由此,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意义一方面在于规范人事工作、严肃人事档案内容,杜绝因人事档案产生的种种失范现象,克服现行人事档案制度所出现的“既无法把人往坏里写的问题,也无法解决把人往好里写的问题”,使人事档案制度走向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节约各种社会成本,减少各个单位琐碎的、复杂的“人事臃肿”,从而把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其本职工作。当然,其社会化的意义还在于打破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的限制,推动人力资源由“单位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

所谓“电子化”,就是要求把原先的纸质型档案转换成电子型档案,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沿用几十年的人事档案具有偏重静态性资料描述、注重历史性和过去时的记录、不具公共性和共享性、不能动态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缺陷,这样的人事档案在市场经济当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甚至是阻碍的,因而它不具备市场经济价值。正是因为纸质型人事档案内容上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充分、形式上的非公共性与易作假性,导致个人信用体系非健全化、个人身份过分政治化、档案内容的神秘化、操作的非正当化。加之,纸质型人事档案传递过程中的人为性,也可能导致因磨损而毁坏乃至个人信息失真的现象。徜若实行人事档案的电子化,借鉴发达国家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让每一个公民有一个类似于身份证的社会安全号码,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号码,由社会中介的联合征信系统把每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婚姻家庭状况、居住就业状况、职务业绩状况、教育背景信息、债务债权信息等采集并反映出来,就可以避免目前人事档案所存在的制度困境。因此,人事档案电子化的意义就在于采信真实、规范管理、节约成本、减少风险、建构信用。

所谓“法制化”,就是必须按照宪法及《公务员法》、《劳动法》、《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档案管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着作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公民基于人事档案的有条件的知情权、话语权是必需的,公权力不能过多地妨碍和压制私权利。而现行人事档案制度却从一定程度上讲妨碍了公民的有限知情权,绝大多数人也许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人事档案里面到底有哪些内容,也不知道档案里面是否塞了“黑材料”,况且法律对违反人事档案管理的现象也没有明细的监督和惩戒制度,因而人事档案撰写也就轻易地成了“领导们”的专有权力和身份象征了。因此,人事档案及其管理必须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维护公民的尊严、人格和权利。个人与组织在缔结工作合约时,一定要遵循《劳动法》,严格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组织与个人的权利进行维护,对违反劳动权利的现象进行处置。目前,为了健全公务员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公务员法》呼之欲出,公务员管理正在慢慢地纳入法制轨道,这是令人可喜的成果。同时,人事档案的使用和管理也必须强调不能泄露国家机密、组织机密(特别是商务机密),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现行人事档案制度的创新路径反映了公共政策创新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系统性,它需要充分考量创新的边界与约束条件,必须考虑创新的技术与质量要求,必须衡量创新的成本与效益比较。因此,公共政策创新的回应性已经成为社会转型增量函数中的重要变量,公共政策创新也成为了转轨政治当中的必要因素和充分条件。

注释:

1 关于“转型社会”或“社会转型”研究,相当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学者沿袭西方学者惯用的“传统—现代”二分法。1989年,社会学家郑杭生教授发表了《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成长中的中国社会学》一文,倡导对中国社会转型进行研究,其后关于转型社会或社会转型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相关论述可以详见郑杭生、王万俊《二十世纪中国的社会学本土化》(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陆学艺、景天魁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华兰英《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内容和特征综述》(《理论与现代化》1998年第1期)。

2 本文所谓的“型态”指的是已经成型的、模式化的社会或事物结构状况,是“形态”的特殊形式,而“形态”即事物的基本结构形式与发展状况。一般而言,前者侧重于静态描述,后者侧重于动态表达。

1 参见叶海卡•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王满传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2 详见胡宁生:“体制转轨阶段公共政策创新特点分析”,《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第107~113页;亦可参见《公共行政》2003年第5期,第55~57页。

1 “转轨”与“转型”经常混义使用,但也有所区别。所谓“转轨”(transition)一般多指体制的转变、模式的变更;所谓“转型”(transformation)一般侧重包括体制在内的制度以及社会其它方面如观念等的转换。不论转轨还是转型,它们基本上都是制度变换或社会创新的过渡进化形态。关于经济学学者对于“过渡”或“转轨”的理解和论述,可以参见雅诺什•科尔奈的《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盛洪主编的《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张宇的《过渡政治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吕炜的《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等。

2 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

3 详见亚诺什•科尔奈:《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肖梦编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70页。

4 张宇:《过渡政治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邓小平对香港、澳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公共政策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经典案例。而在中国还有一种明显的公共政策现象就是“城乡分治,一国两策”,城市与乡村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采取两种不同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物品安排,造成了不同的公共治理结果,致使城乡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此所谓“二元结构社会”。最先提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话语命题的学者是陆学艺先生,可参见其文《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载其著《“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242页。

2 参见王法雄:《人事档案管理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26页。

1 傅华:“聚焦人事档案”,《中国档案》2003年第4期,第7页。

2 作者将这种因“时空错位”导致的公共政策时间与空间的相对不一致性或者公共政策环境的不适应性而表现出来的惰性、刚性,称之为“政策硬化症”。

1 转引自沃尔夫冈•查普夫:《现代化与社会转型》,陈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2 Grover Starling,Managing Public Sector(3rd.ed),Chicago,Illinois:Dorsey.p.115~125.转引自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

3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1 参见拙文:《传统人事档案制度走向终结》,《南方周末》2004-02-26,以及http://www.cc.org.cn/ 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390,2004-03-12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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