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历史没有规律吗——驳反历史决定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22 次 更新时间:2017-12-0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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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摘  要: 自反历史决定论于19世纪问世以来,便对曾独霸人类思想史很久的历史决定论进行了一连串强悍犀利的攻击,并形成了一条以“历史没有规律”为首要观点的理据链。历史决定论对之进行自卫反击,但只有两个反击有效,其余的则差强人意。历史决定论的最大短板是给不出一条既可与历史进程吻合,又可与人有意志自由的事实相容的历史规律。既然如此,要想彻底驳倒反历史决定论,就得找出一条这样的历史规律。而由笔者创立的制度决定论所揭示的历史规律,就可以满足这些条件。它不仅符合规律的特性,也确实称得上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历史规律,同时不会否定人有意志自由。并且,从它出发,还可以实现对未来的成功预言,化解终极原因的诘难和解释历史进化何以可能的难题。


关键词: 历史决定论; 反历史决定论; 制度决定论; 历史规律; 意志自由


人类思想史上关于历史的解释,在根本层面存在两种相互反对的立场,这就是历史决定论的立场和反历史决定论立场。历史决定论立场的基本观点是,人类历史的发展是被某个存在者决定并推动的过程,有自己的目的或一以贯之的走向,其发展过程具有必然性、规律性,也有一定的模式,因而其未来是可以预测的。反历史决定论则相反,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没有什么决定者,也没有自己的目的或固定的发展方向,更无必然性、规律和任何模式可循,因而也是不可预测的。


那么,这二者究竟谁是谁非?此处且从回顾历史决定论与反历史决定论的已有交锋说起。


一、 反历史决定论的理据链


历史决定论始自中世纪奥古斯丁所代表的神意决定论。在近代,有以维科和康德为代表的天意决定论或曰自然决定论,黑格尔为代表的理性决定论。在现代,有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决定论,斯宾塞提出的进化决定论,赫尔德和斯宾格勒等人立论的有机体决定论,列维-斯特劳斯所主张的结构决定论和汤因比独创的人性自然法则决定论或曰心灵规律决定论。


反历史决定论则出现较晚,是在19世纪末才由狄尔泰开启,后经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克罗齐、柯林伍德、沃尔什、柏林、波普尔、亨普尔、德雷等人的添砖加瓦,形成了多种用于反对历史决定论的论证或理据。与历史决定论阵营中的各种观点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同,反历史决定论阵营中的各种观点基本上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一条有内在逻辑关联的反历史决定论的理据链。


这条理据链,大致可以简约地梳理为如下几个层次的环节。


首先,“历史没有规律”的观点是其核心理据,也是其首要观点,意指历史过程没有必然性,或说没有客观而固定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决定者和任何目的。不承认历史有规律,是所有反历史决定论学者都持有或含有的观点,从狄尔泰的发现历史规律几乎不可能,到波普尔的“不可能有什么历史规律”,再到亨普尔的历史本身没有规律,只是一般规律,即物理规律、生物规律起作用的地方,莫不如此。


其次,历史之所以被反历史决定论确认为没有规律可言,靠的是另一个理据的支持,这就是尽管自然世界的规律已经被大量发现,但由于社会历史的各种现象远较自然世界复杂,充满着不确定性,导致社会与自然、历史过程与自然过程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这就决定了历史中不存在类似于自然规律那样的普遍有效的规律,也决定了人文社会学科及历史学,不可能为社会历史进行受控实验、量化研究和重复检验,不能像自然科学揭示自然规律那样为人们提供关于历史规律的概括。


再次,社会历史不同于自然世界的观点,又在于有如下理由或论点的支持。自然、自然过程及其自然事物,都是外在于人的自生自长自灭的纯客观性存在,用李凯尔特的话说就是:“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诞生出来的’和任其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这就使所有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具有齐一性和固定的因果关联,从而形成属于自己不变的运动规律,于是科学便能据此规律预测自然事物的未来。但历史或历史过程却不是纯客观的存在,而是由人和人的活动构成的。人的活动不仅仅是物质性的活动,也是包含有思想意识、精神动机的思想活动、精神活动,并受思想、精神的支配。是故柯林伍德干脆宣称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除了思想之外,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历史。”作为历史的人的思想活动或精神活动只能是出于人的自由意志,而人也的确是唯一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正因如此,人们各自的精神动机或思想目的之间没有齐一性,各自的行为或活动之间也没有同一性,更不可能有任何固定的因果关联,这就决定了“复杂的人类行为既不能再现,也不能故意创造”,而由这样的活动所构成的历史过程、历史事件或历史事实,就全都是个别性的、一次性的、偶然性的东西,没有重复性或说重演性。文德尔班就率先说:“历史是有个人特征的人物的王国,是本身有价值而又不可能重演的个别事件的王国。”因此,在历史方面和历史学那里,就概括不出普遍命题,发现不了历史规律,从而也不能根据以往预测未来。后来,波普尔甚至把这种观点扩大到了所有的生命过程:“地球上生命的演化或人类社会的演化,都是一场独一无二的过程,我们就无法希望去检验一种普遍的假说或发现一种为科学可以接受的自然规律。”因为他认为,所有规律都需要用事实加以检验,但生命过程和历史过程的一次性,使得这种检验成为不可能。


最后,再用一些反证来加强对“历史有规律”之观点的否证。


其一,如果历史是有规律的,那就可以根据历史规律对未来进行预测或预言。可是从以往的实际情况看,所有不同类型的历史决定论,在运用各自给出的历史规律进行预测预言时,都从来没有成功过。


其二,由于人有意志自由,而“自由选择和决定论这两种断言之间是相互矛盾的”。这就是说,人因为是有意志自由的,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相反,如果历史有规律,历史过程是必然的,就意味着人没有意志自由,也就不需要为自己的任何行为负责。这样的结论不仅荒谬,也与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即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相悖。伯林就说:“如果我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被决定的,他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行动(感受、思考、欲求与选择),那么我必须说,这样一种褒贬用在他身上是不恰当的。”


其三,是方法论上的反面诘难,这个诘难主要是由克罗齐提出,其主要意思是:历史决定论以及历史有规律的说法,意味着历史过程是由一个因果链条构成的,于是历史学的任务就在于从这个因果链条中找到历史的终极原因。“但是,把一件事实当作另一件事实的原因,形成一串因果链条的结果是尽人皆知的:我们就这样开始了一种无限的倒退,我们决不能找到与我们的辛勤地套成的链条相联系的最后的原因或多种原因。”


二、 历史决定论的反击


面对反历史决定论强悍、犀利的攻击及其观点理据链,历史决定论者,主要是我国当代的历史决定论者进行了一些自卫反击,其中堪称有效的反击是这两点。


第一,“历史规律的存在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本体论的问题。因此,讨论能否发现、如何发现以及自然科学定律的形式是否适用于历史等问题,都不能直接证实或否证历史规律的存在。”的确,发现不了历史规律不等于不存在历史规律;目前没概括出历史的普遍命题不等于今后永远概括不出历史的普遍命题。因为人类对很多事物的发现都要晚于它们的存在,比如对氧气的发现就是如此。因而历史决定论者的这个反击是有效的。


第二,自然过程及自然事件细究起来,其实也全都是个别性的、一次性的和没有重复性的。的确如此,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自然界中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自然事件。比如每一次四季轮换、每一次刮风下雨、每一次地震海啸都不尽相同,因而这个反击也是有效的。倘若做出一点儿让步,说不必完全相同,只要大致相同的那些先后发生的自然事件就算重复发生的事件,而不算个别性的一次性出现的事件,那么,历史中也同样有这样重复出现的事件,最明显的事实就是,每天都在重复发生着的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


不过,历史决定论的其余反击就差强人意了。


一则为对历史终极原因不可言说的反击。这个反击是这样的:“所谓‘终极’,并不是在时间之外,而是按照某种标准设定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起作用的根本原因即是终极原因。在唯物史观看来,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一切历史事件和思想的终极原因。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即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构成了历史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客观的因果关系。”这个反击存在两个缺点。一是那个设定因果链条范围的“某种标准”究竟是什么没有加以交代,并且该由谁来设定和怎么设定也没有交代,这就似乎意味着谁都可以来任意地设定这种标准,这就难免历史终极原因的多元化言说和相对主义。二是生产和再生产即便按照唯物史观也还是有自己内在的构成因素的,即生产者、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生产关系之类,这些属不属于社会存在?至少生产工具和生产关系是铁定属于社会存在,那为什么不再由此继续深挖历史的终极原因?


二则为对历史不能预测之观点的反击。这类反击一般都是由两个层面的内容组成。一是在经验事实层面举出若干个历史可以被预测或预言的具体事例,如阿克顿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二是在理论层面解释,有的历史预言即便落空也不意味着历史不能预言,因为在决定预言能否成功的因果关系上,“因果关系是有确定性的,而因果关系的现实则无确定性。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我们既不能因为因果关系的现实无确定性而说因果关系也无确定性,也不能因为因果关系有确定性而说因果关系的现实也一定有确定性”。比如“人吃了砒霜会在几分钟内死去,这是一个因果关系,不会有例外。但是,某甲在吃了若干砒霜之后,医生马上设法让他吐出来,结果某甲得救”,这时,我们能说人吃砒霜会死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的确定性吗?


但是,这两个层面的反击都存在问题。经验层面的问题是,所举成功预言的事例都只是些小事情,从来举不出就历史发展大势所做出的准确预言,因而也就无法在经验层面证明人类历史这个宏大事物存在根本性的规律。理论层面的问题是,以因果关系有确定性不等于因果关系的实现也有确定性所做的辩解,只是概念游戏,并没有获得事实的支持,也不能用于解释事实。因为它用“砒霜事例”证明“预言落空不等于不能预言”是不成立的。这里姑且不说这只是个科学的事例而不是历史的事例,只需指出,“人吃了砒霜会在几分钟内死去”其实并不是一个关于某种具体因果关系的严谨表述。严谨的表述应是:“若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人吃了砒霜会在几分钟内死去。”在这一表述之下,人吃砒霜被抢救过来的事实,就没有使严谨表述的预言落空,也不存在使“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和“因果关系的现实的确定性”成为相互分离的两回事。


三则为对“自由意志论与历史决定论不相容”这个攻击的反击。这类反击表现为四种内容不同的具体说词。


一种反击是以恩格斯的“合力说”为武器,指出个人虽然有意志自由,但因他们的活动目的不一样且往往相互冲突,所以历史的最终走向是被由这些相互冲突的个人活动形成的合力所决定的。它不以任何个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志为转移,具有必然性,类似于自然史的过程。这个解释虽然似乎说出了个人有自由意志却又要被历史决定的道理,但是,由于“合力说”没有说明历史合力又是被什么决定的,也没说明历史合力会走向何方,其中具有什么样的规律,因而这个维护历史决定论的反击,其实就已经在盲目的没有规律可言的“合力”这个层面上,又变成了非决定论,即没有必然性的合力的自由意志论。


另一种最有影响力也是用得最为普遍的反击方式是在坚持“历史合力说”的前提下,再以“历史规律的作用方式体现为历史发展中决定性和选择性的统一”来加以应对。这就是,历史过程的决定性是通过人类活动的合力来表现和实现的。这样的决定论内在地包含着个人的意志自由和目的性活动的参与。因此,历史规律的决定性不仅不排除历史主体的选择性,相反是通过这种选择性来实现的。首先,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大趋势下,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总是要通过人们的历史活动和一定范围内的历史选择性才能建立起来。其次,在这一定范围内的可能的选项中,哪一种会被选中,取决于人们的自觉的活动。最后,每一种可能的选项的实现,又存在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人选择。可是,在对历史选择性做出如此多的解释后,还有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吗?还有“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的决定性和必然性吗?分明应该改为,是人在决定生产关系,是人在决定上层建筑。


也有与上一反击有部分相似又有所不同的反击是:“历史规律本质上是人的活动规律”。一方面,历史的决定性体现为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历史规律制约着人的自觉活动;另一方面,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为历史规律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并也会随着人们自觉活动的改变而消失,因而历史规律不同于不能够被人消灭的自然规律,而所谓历史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说法,也不是绝对的。可以同意,没有人的活动,就不会有人的活动规律或说历史规律。但是,如果确实有人的活动规律即历史规律存在,它又怎么会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比如说,存在于人类经济领域中的商品价格的供求规律,即商品在供大于求的时候价格低,在供不应求的时候价格高,就是一种具体的历史规律或说具体的经济活动规律。这个规律确实是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实现的,但是它会因为人们经济活动的变化而消失吗?又究竟是会在发生哪一种变化时消失?我确信,任何人都不能为此找出事证,哪怕只有一个。因为人们无论是奢侈性消费还是节俭性消费,都不会使这个与人们的消费活动有关的商品价格供求规律本身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仅仅是作用变小,更不用说使之消失。反过来问:会随着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的历史规律,还能是制约着人们活动的历史规律吗?如果人们活动的规律特别是普遍起作用的根本规律,会因人们活动的改变而消失,那岂不是说,在历史进程中,会存在某些没有任何历史规律起作用的时期?


还有一种与以上各种反击在观点上严重相左的别出心裁的反击是:历史的真正主体是社会而不是个人。社会作为主体,不是个人的简单加和,而是不同于且大于个人加和的系统,因而个人有意志自由,不等于社会也有。这就是说,历史决定论中的被决定者是指社会,而不是指个人。于是,个人有意志自由这个事实,就与历史有规律和必然性的观点不相冲突。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当作为历史主体的社会也被说成是有意志自由时,才会与历史有规律的观点发生冲突。但是,既然说社会是内涵大于所有个人加和的系统,为何在加和之后,反而会缺少了意志自由?再就是,既然认为社会是历史的主体,那么,作为主体的社会又怎么会没有意志自由?而没有意志自由的主体又如何配称主体?


由此可知,以上各种反击都有失误。前三种反击的失误在于为了说明人有意志自由及自由选择,却将历史规律或历史规律本应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或历史的决定性搞没有了;第四种反击的失误则相反,是为了说明认为历史有规律的历史决定论可以和意志自由论相容,却将社会这种主体的意志自由搞没有了。


三、 历史决定论关于历史规律的自我辩护


在历史能否预测和历史决定论能否与意志自由相容的问题上,历史决定论之所以不能对反历史决定论的攻击给予有效反击,主要是所有的历史决定论都拿不出一个既可以与它们的反击性解释相一致,又与人的自由意志相容,还可以经得起历史事实检视的普遍有效的历史规律。这才是让所有的历史决定论者都苦不堪言的事情。因而就算历史决定论的所有反击都是有效的,亦即就算反历史决定论的其他所有理据全都是无效的,历史决定论整体上还是会处于“拜下风”的地位。或许正是由于存在这个难以弥补的短板,历史决定论自汤因比之后便再无新的理论形态出现。


说到这里,会有某些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诠释者表示不服,提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不就正是这样的历史规律吗?在这种历史规律中,一方面,历史的决定性体现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状况,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另一方面,历史的选择性体现为,历史主体为生产力选择生产关系和为经济基础选择上层建筑,只不过在选择中,只有能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和能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上层建筑,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做了这样的解释之后,诠释者就可以反问:整个人类历史,不普遍都是这种情况吗?又怎么能说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历史规律不是普遍有效的?


然而,这个辩解是无效的。因为所谓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并不是什么历史规律,而是为建构生产关系和建构上层建筑的活动提出的行动规范或原则。不难理喻,概括规律的语言只能是关于某种客观事实的描述性语言,而不可能是关于还没发生的事,即要人准备去做什么的指令性语言。在指令性语言中,凡是没有特定指令对象的指令,都是属于普遍有效的固定指令即规范,因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也和 “要诚实守信”“要见义勇为”等指令一样,都属于规范而不是规律。所有的规律都内含因果关系事实,并且这种关系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这才能重复出现,反复起作用,且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凡是没有因果关系内蕴的表述,肯定都不会是关于规律的表述,是故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历史规律的真正表述应是: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当生产力出现新的变化以后,生产关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以后,上层建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用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的原话来说,前一个意义的历史规律就是“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后一个意义的历史规律就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因而所谓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之说,不过是从已被认定的历史规律中推出来的两个关于社会建构的原则。如是,倘若现在我们不能否认,“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才是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历史规律,那么,这种其中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性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过程,又怎么会给人留下自由选择的余地,变成可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但是,即便如此表述历史规律也还是存在问题。大量历史过程的事实都表明,并不是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也不是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然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比如,中国当代经济体制改革的事实说明,在同等状况的生产力条件下,社会可以实行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即可以是公有制的,也可以是私有制的,还可以是多元所有制的;再放眼世界来看,同样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在不同国家,却可以有不同性质的上层建筑或政治制度竖立其上,有的是民主政体,有的是非民主政体。所以,无论是生产关系还是上层建筑,都是可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说明,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并不是必然的、规律性的作用。


还有,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诠释者都承认马克思关于“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的命题,那么,“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应该就是历史的规律。可是,就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确实存在着决定和被决定的规律,又与人们的行动有什么关系?又怎么能说它是人们行动的历史规律?


四、 给出一个真正的历史规律


以上回顾和分析表明,在反历史决定论与历史决定论已有的交锋中,总体结果是前者占优后者不利。不过,这还不能表明反历史决定论就是正确的。


当反历史决定论者说历史过程及历史事件出于人们的活动,而每个人的活动又都是受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而各有不同时,已经意味着他们已从反历史决定论的立场,变到了历史决定论的立场,即认为构成历史的人们的活动是被人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因而反历史决定论其实也是一种历史决定论——自由意志决定历史,只是在历史有无规律的问题上才与其他历史决定论相左,成为不承认有历史规律的历史决定论。并且也正是有此缘故,历史没有规律的观点才成为了它反对有规律的历史决定论的核心命题。而交锋中历史决定论对反历史决定论的反击乏力的关键,也在于一直给不出一个可与人的意志自由兼容的历史规律。


有鉴于此,若想彻底驳倒反历史决定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找出一个既与历史实际吻合,又与人的意志自由相容的历史规律。而由我的制度决定论所给出的“有什么样的制度,人们就有什么样的活动;当制度发生变化时,人们的活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应该就属于这样的历史规律。


笔者所创立的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是在2016年发表的《制度决定历史》一文中正式提出的,其确切含义是:由于人都是好利恶害、怀赏畏罚的理性自利人,而制度化社会赏罚又是社会中最为强大的行为赏罚调控机制,因而只要有某种社会制度以及由这种社会制度构成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存在,人们的活动就会形成与这种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的实际塑导效果相符合的活动方式和活动方向,亦即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活动模式。当这种社会制度出现变化之后,人们原有的特定活动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变得与新的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的实际塑导效果相符合。


现在可能的疑问是:我关于历史规律的表述是否确实是关于规律及历史规律的表述,而不是关于别的什么东西的表述?


这就需要先明确规律是什么。


关于规律,《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中竟然没有这个词条,不知这是否意味国外哲学界普遍认为哲学论域无规律可言?而该辞典中与规律概念最为相近的词条“规则必然性”,被解释为“存在于自然现象之间的规则性和齐一性”,似乎也印证了这一揣测。不过这不等于说,所有的西方人文学者都没有关于规律的界说。如孔德有规律就是共存现象或连续现象的一种恒常关系的观点,波普尔有规律是假定性的全称判断命题,或者说是一种关于相反的现象不可能存在的论述这样的见解,亨普尔有“‘规律’一词,意味着它所提出的陈述实际上已经能得到有关事实充分地证实了”的解释。只是这些界说由于全都没能抓准和点出规律的本质或独特性之所在,均算不上是对规律的标准定义。


国内哲学界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不仅有关于规律的定义,而且被罕见地不存争议也较少文字差异地表述为:“规律就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或者,“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但是,笔者觉得这种规律定义存在缺陷,至少是不够贴切和到位。按照这类定义,规律只是事物自身的规律,这就等于说事物之间没有规律或规律的作用,可这符合客观事实吗?“进入地球引力范围的流星必然会往地面方向坠落”,应该是一种自然规律,可它是属于地球本身的规律还是属于流星本身的规律?显然都不是。这就说明规律也体现在事物之间。还有“本质联系”被用作规律的定义用语之一也让人费解,它是指事物自身的内在本质之间的联系还是指事物内在的本质性的联系?实际上,不论哪一种意思都说不通。任何事物的本质即根本属性或基本特性都只有一个,而不会是两个,那“本质联系”作为“本质之间的联系”又是何意?又何以可能?人们普遍承认,庞大事物或复杂系统的内部,如自然和社会之类,有根本规律和普通规律或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或普遍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分。那么,就算“本质联系”作为“本质性的联系”是一个可以被解释得通的用语,也会导致得出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只能有一个规律的谬论。还有有时也被作为这类规律定义语的“必然趋势”,则缺乏与规律相一致的普遍性。自然界的根本规律是能量守恒规律,它的完整表述为:由于能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一个封闭系统的总能量保持不变。可是,由此我们除了能知道封闭系统的总能量是永远保持不变这一点之外,还能从中看出封闭系统如宇宙的发展的“必然趋势”吗?显然也是不能的,所以至少并不是任何规律都能体现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然,国内学界的这种通行的规律定义也有一个值得称道的地方,这就是把规律归结于“联系”这个大方向是对的。这是因为,一个既没有内部联系也没有外部联系的绝对单纯自然也就是绝对静止的事物,是不可能形成什么规律的。只不过该定义不应将这种联系只限定在事物的内部,也不应将其规定为“本质联系”。已如上述,规律也存在或体现在事物之间,这就说明“本质联系”即便真的有,也因是小于规律所呈现的联系之范围而不宜作为规律的定义语。能形成规律的那种联系,不论是内部联系还是外部联系,都只能是因果性的联系。因为规律不论是由事物自身运动形成还是事物相互作用形成,都是有原因的,而不是无缘无故的。譬如,在能量守恒规律中,能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就是总能量保持不变的原因;在“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的自然选择规律中,能否适应环境及其变化,就是生物物种得以生存或被淘汰的原因;在商品价格的供求规律中,消费者对某商品的需求量的大小就是该商品价格或高或低的原因。所以,所有已被揭示并得到公认的规律,不论是自然界的各种规律还是社会中的各种规律,都定会含有原因或因果关系的内蕴,都是原因层面的说明或概括。并且,规律所具有或蕴含的因果关系不会是偶然性的关联,而只会是必然性的关联。否则,它就不能稳定地重复地起作用,就不能成为规律。


据此,规律的定义就是:现象之间的必然性因果关联。这个定义意味着,规律在本质上都属于因果律。反过来说,除了因果律,再没有别的什么规律。即便是出于统计归纳的统计学规律或所谓的“概然规律”,只要的确是永远也不会出现反例的真正规律,也必定是有必然性因果关系在里面起作用的,只不过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因果关系,还暂时不为人知罢了。否则它就不是真正的规律,而只是一种大概率性现象。既然规律本质上都是因果律,这里就可以再用类似数学的方式将关于规律的定义表述为:有现象q,就必有现象p。如果如此定义规律是正确的,那么就可推论,规律除了具有必然的因果性之外,自然还会具有客观性、重复性、恒定性和决定性等属性。因为规律既然是必然性因果关联,它就肯定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更不可能被人创造或消灭,也肯定是永远如此存在和反复呈现或不断起作用的,而其决定性则表现为,规律中原因的存在对结果的出现起决定性作用。


规律的所有这些属性,看似都带有绝对性色彩,但规律起作用的范围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的。因为规律蕴涵的因果必然性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具备某种或某些特定条件的大前提下,这样的因果关联才会必然地发生,总是存在,反复呈现;相反,如果不具备这一大前提,这样的因果关联就不会必然地发生,也不会总是存在,反复呈现。由于在客观世界中,规律需要具备的特定条件作为规律的大前提,其存在都是常态,即长时间如此,甚至有的规律所需的特定条件不存在被改变的可能性,这就使得它可以被我们在表述规律或概括规律命题时省略掉。如“水往低处流”就是一个没有交代所需前提条件的规律表述。但事实上这种前提条件是存在的,并且每个规律概莫能外。例如,只有在封闭系统这个条件总是不变的情况下,能量守恒规律才会反复起作用;只有在地心引力大于其他东西对水的引力这个条件总是不变的情况下,水才会总是往低处流;只有在自然环境是不断变化的这个条件总是不变的情况下,生物的自然选择规律才会反复起作用;只有在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条件总是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格的供求规律才会反复起作用……总之,我们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一个只需有一个原因,而不必再需要任何其他前提条件的规律。


正因为规律总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才会必然出现的因果关系,所以如果能改变原有的前提条件,这种因果关系就不会再出现,原有的规律就不再起作用。改变原有的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对原有规律的破坏或消灭,而只意味着开始进入了其它规律起作用的势力范围或时空范围。因为这种被改变了的前提条件,恰恰就是另一种规律开始起作用时所需要的必要性前提条件。比如我们加大了对水的压力,并且使之超出了地心引力对水的作用,“水往低处流”的规律就不再起作用,而“大于地心引力的水压越大则水位越高”的水压规律则开始起作用;又如,如果市场经济中某商品的充分竞争或相对充分竞争变成了垄断,商品价格的供求规律就不再起作用,取而代之的则是商品垄断者决定商品价格的规律;再如,如果没有封闭系统这个条件,那么能量守恒规律将失效,取而代之的会是能量不守恒规律。正因如此,虽然人类做了很多很多自然界或自然过程所没有的事情,如用抽水机使水往高处流、用飞机把人送上天、用核电站让原子核发生裂变、用克隆技术产出哺乳动物,如此等等,却从来不被我们认为是违背了自然规律。在所有这些事情上,人类实际上并没有破坏或消灭什么规律,而只是发现和利用了新的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出现和反复出现的必然性因果关联,即一种新的规律。


至此可知,笔者提出的同样内含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制度决定论的规律,应该确实是属于规律。并且,进而还可以说,这个规律也应该就是关于历史的规律,而不是其他性质的规律。自维科说历史是由人创造的以来,学界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普遍承认这种事实性逻辑,即没有人们的活动就肯定不会有人类历史,因而历史规律确实就只能是人们活动的规律。既然如此,历史规律就应该是关于人们活动的必然性因果关系的揭示,而“有什么样的制度,人们就有什么样的活动;当制度发生变化时,人们的活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的表述,也就是“有什么样的制度,历史就有什么样的走势走向;当制度发生变化时,历史的走势走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的表述,正是它对作为人们的活动的历史中的因果关系的清楚说明。其中,有什么样的制度,是人们有什么样的活动之因;人们有什么样的活动,则是有什么样的制度的结果。并且,二者间的这种因果关系没有任何例外,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


当然,这个历史规律也有自己的前提条件,也是有条件的有限性规律,这就是,如果人不是怀赏畏罚的自利人,或者如果制度化社会赏罚机制不是社会最强的行为赏罚调控机制,那么,社会制度就不再是人们活动的决定因素。只不过这两种关于前提条件的改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在现实中,我们还完全看不到有任何可能性。


五、 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具有强解释力


笔者给出的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不仅真实,而且具有迄今为止最为强大的解释力,因为它还可以对其他相关问题,即历史规律是否与人的意志自由相容的问题、历史规律是否会消解人的历史责任的问题、能否根据历史规律预测预言未来的问题、历史因果链条上的终极原因何在的问题,乃至历史为何能不断进化的问题,均做出合理的解释。


先说历史规律是否与人的意志自由相容的问题。


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虽然肯定了制度决定人们的活动,却不等于否认人有自由或意志自由,也不等于排除了人的自由选择在历史中的作用。制度不是自生的,而是由人即制度安排者制定的。制度安排者在制定制度时,从来都不会是只有一种可能或一种制度选项,而是会有多种甚至无限多的可能和制度选项,至于最终究竟会以哪种可能或选项制定制度,就取决于制度安排者的自由意志或选择自由。所以,人的意志自由也在历史中发挥作用,人在这里也是有自由的。此其一。


其二,由于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人自愿自主决定做某事而免受阻限的状况,因而人按照自己自愿选择自主制定的制度行动,就不仅不是没有自由或没有意志自由的体现,反而恰恰是人有自由或意志自由的体现。因此,虽然康德将自由定性为自律,即自己立法并自愿守法,属于对自由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严重窄化,但说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是自由的一种体现,则没有丝毫不妥。而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其实也只有在所有规矩都是由自己自愿确定或自愿认同的时候,才能得以完全实现。


只不过这里的具体情况会有差异。如果社会制度是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那么就是所有人的自由意志都在历史中发挥了作用,所有人在这里都是自由的。同时,所有人遵循共定制度或按共定制度行事,也是所有人都有自由的体现。反之,如果社会制度是由一个人或少数人独自制定的,则是只有这个人或这些人的自由意志发挥了作用,只有他们在这里有自由。同时,他们遵循自己独定的制度或按自己独定的制度行事,也是他们有自由的体现。而其他的所有非制度安排者,则比他们的自由要少得多。这时候这里为什么对非制度安排者不用“完全没有自由”的表述?这是因为,经验事实表明,即便是由历史上最坏的独裁者制定的社会制度,也不会全都是违背其他所有人的意愿的制度,比如任何文明社会都存续的禁止偷盗、抢劫、绑票、敲诈、强奸、伤人、杀人之类的行为的制度安排,就是即便是那些没有制度安排权的人们,也都会赞同并愿意遵守的制度安排。所以,在所有的非制度共定社会时代,民众在按非共定的制度行事时,也就不是完全没有自由的状况,而是仍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而其自由程度,则依其所意愿的制度的多少而定。这就是说,非制度安排者,只是在被迫遵守那些非自愿服从的社会制度时,他们才是不自由的。此其三。


这就说明,笔者所给出的历史规律,的确可以与人有自由或意志自由相容,从而也可以使历史决定论和意志自由论互不妨碍。


既然在笔者的历史规律解释模式下,人们的意志自由的体现和其自由的有无或大小是根据其是否有制度安排权或制度是否符合其意愿而定,那么,历史的责任问题也可以随之得到圆满的解释和解决。这就是,在任何时候,社会的制度安排者,都要对历史过程与历史结果负首要责任;而自愿服从该社会制度的非制度安排者负次要责任;那些本不愿意却违心地服从该社会制度的非制度安排者,则仅须负微小的责任;如果该社会制度的强制性极强,不服从者会不可避免地付出极大代价,那么,这时对他们的微小责任也可以忽略不计。


笔者的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除了可与人的意志自由相容之外,也能用于对未来的预测或预言,并至少保证大致准确。这些预言起码可以体现在下述五种境况。


第一,在一个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如果其社会制度安排者发生了变化,这时就可以预言,社会制度也将出现变化,进而人们的活动模式也将出现变化。如果社会制度安排者的变化,是体制内的人员交替乃至大政不变的改朝换代,那么还可以预言,社会制度的变化和人们活动模式的变化都不会很大;反之,如果是革命的结果,即革命者取代原制度安排者,那么则可以预言,社会制度也将出现革命性的变化,进而人们的活动模式也将出现革命性的变化。


第二,在一个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如果其社会制度安排者没有变,只是制度安排者的制度目的或制度意图变了,这时就可以预言,社会制度和人们的活动模式也将相继随之发生变化。并且,其变化程度,将以社会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图的前后差异程度而定。


第三,在一个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如果其社会制度是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定的(包括由他们的真正代表代为制定),那么就可以预言,这个社会中人们的活动模式一定会是互利性质的,这个社会一定会是公正和谐的社会,这个社会一定会不断改善所有人的生活质量,从而不断地走向繁荣昌盛。因为这时社会制度是他们实现统一目的的共同手段。相反,如果社会制度是非共定的,那么就可以预言,这个社会的人们的活动模式一定会是有相互间的损害与被损害的;这个社会一定是存在尖锐利益冲突的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这个社会在总趋势上一定只会不断改善少数人的生活质量而不断恶化多数人的生活质量,从而不仅不能走向繁荣昌盛,反而日益内耗衰落,甚至不断走向爆发内乱即造反或革命的危机。


第四,在一个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如果认为某种社会状况亦即人们的某种活动模式,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那么这时就可以预言,只要去调整改变与之相应相关的社会制度并使之有效灵验,就能够随后改变这种令人不满的社会状况。


第五,在一个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就一项具体制度而言,如果它是有效灵验的,那么就可以预言,它能使人们的相关活动合乎并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如果它是无效失灵的,那么就可以预言,它非但不能使人们的相关活动合乎和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反而只会与之相违相反。比如一个社会中的反腐败制度安排的效果越差,该社会中的腐败行为就越多越严重。


当然,以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为据,对历史过程或未来状况,也有不能预言的地方。这就是,我们无法准确地预言一个现实社会的社会制度安排者的制度意图何时会变,以及会怎么变?因为制度意图隐藏在制度安排者的大脑中,不但谁也看不到,而且属于其自由意志的范围,完全没有任何可确定性,除非社会制度安排者自己有过明确的表白。可是一旦有此表白,他人据此再说就又不再属于预言。同时,我们也不能据此规律完全准确地预言新上台的社会制度安排者,不管是用哪种方式上台的,究竟会怎么改变原有的社会制度。即便在其上台前就有关于这方面的宣言,还是会有临时起变的可能性。除非是这种情况,即新上台的社会制度安排者为全体社会成员或其代表们,他们的制度安排宣言才是不会轻易发生变化的。之所以以上情况不能预言,除了有这些事情的主观色彩太强而外人不可把握的原因之外,更为根本的原因是,这些事情本来就不是能被制度决定的,因而也就不属于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能起作用的范围。


正因为制度在这些事情上没有决定性,历史规律不能在这些方面起作用,所以人类历史也就是在这些地方会出现新的变数,走出新的样式,从而人类历史才会有进化,才不会千篇一律或周而复始地原样循环。而能导致这类历史新变数、新样式和进化的,只能是制度思想的创新及随后的制度安排的创新。无论是制度思想的创新还是制度安排的创新,都是人的创造发明,这就进一步地彰显出人的确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主导者。


由此,笔者这个制度决定论的历史规律,也能有效反击反历史决定论的那个方法论攻击,即永远无法找到和确定历史的终极原因。这个攻击以往也曾同样让所有的历史决定论者颇感尴尬难堪。然而,现在的情况不同了。根据笔者的历史规律来做解释,社会制度被人从无到有地创造,就是人类社会历史开端的终极原因,而社会制度被人从旧到新的创造或改变,就是人类社会历史会出现新的变化和进化的终极原因。这就表明,出于人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创造,就是社会历史领域的一切因果链条的开端。换言之,主导制度的创造创新的思想自由或自由意志,就是历史因果链条的开端和历史进化的因果链条的开端。是故,与自然界不同,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未蕴含无限因果链条,而是以自由创造为开端的有限因果链条;人类社会也不是完全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而是有如康德所说的那种“出自自由的因果性的法则”在起作用。


此文载于《武汉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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