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维权、新闻自由、法治

——时政小议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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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维权和新闻自由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维权运动的推进与发展,有赖于新闻自由;另一方面,新闻自由本身也是需要争取、维护的公民权利,是维权运动的重要内容。

维权运动是群众性的民主运动。从总体来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由,迄今仍未很好落实,需要每个公民努力争取、维护。从具体案例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被剥夺的事件虽然只发生在一部分人的身上,但这种可以随意剥夺公民权利的特权的存在,却是对所有人的威胁。那些滥用特权的官僚权贵今天可以剥夺这一部分人的权利,明天就可以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特别是在许多县乡基层权力机构黑社会化的情况下,人人都有着权利被剥夺的危险性。因此,维护别人的权利,对蹂躏公民权利的黑恶势力进行斗争,实际上也是在保卫自己的权利。维护公民权利,不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都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这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这种维权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与发展维权运动,就必须加强公民的维权意识。通过各种各样的维权个案和对公民权利的理论阐述,进行广泛的维权意识的宣传与教育。这就需要媒体的参与,需要新闻自由。但是,近几年来,文化专制主义统治对新闻媒体的压制愈演愈烈,新闻自由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严重地阻滞了维权运动的进展。幸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互联网,虽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处于专制主义的严密监控和严厉打压之下,但终究还有一些监控打压所不及的空隙,使维权运动仍能获得一定的传播自由。然而,这对于推进维权运动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需要更自由的空间。所以,维权运动在渴望新闻自由、呼唤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把争取和维护新闻自由纳入自己的范围,视之为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包含着新闻自由的出版自由,是1954年就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民权利。五十多年来,宪法几经修改,出版自由却始终列在宪法条文之中。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上坚持“舆论一律”、“舆论导向”的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取向,新闻出版自由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不是为了贯彻宪法的规定,推进新闻出版自由,而是逆宪法而行,扼杀新闻出版自由。今年6月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以下简称《应对法》)中有关新闻媒体的条文,就是这种取向的最新例证。

这个将在今年10月生效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条款里的那些暧昧、模糊的提法,给予当权者可以任意解释的余地,从而扼杀了全部有关突发事件的自由报道的可能性。首先,突发事件可以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等,也可以指社会性的突发事件,如矿难、火灾,还包括因征地、拆房、下岗等引发的群发性事件。这些都成了新闻报道的禁区。其次,所谓“违反规定”,是违反什么样的规定?违反哪里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规定,还是无理非法的规定?近几年发生的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几乎无一不是采取隐瞒谎报的态度,或缩小事态严重程度,或减少死伤人数,或推卸自己责任;也几乎无一不封锁现场,拒绝媒体采访。为了掩盖真相,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一个官员,都可以作出不许报道的规定。不许违反规定,就是不许报道。过去几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都是记者冒着被打被抓的危险,突破地方政府的规定和封锁,才得以见诸报刊的。《应对法》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新闻,完全剥夺了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自由。第三,什么叫“情节严重”?什么叫“造成严重后果”?没有什么标准,说你严重就严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例如,“聚众闹事”、“破坏政府威信”、“妨碍执行公务”等等;一旦国外媒体转载,那就是“被海外反华势力利用”了。这就是这些暧昧、含糊的提法的意义所在。

及时报道突发事件,特别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乃是新闻媒体的职责和不容剥夺的自由权利,《应对法》却全部加以抹杀。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汪永清说:制定这个法律,是“为了鼓励媒体担负社会责任,避免新闻失实。”这种教师爷的口吻,完全暴露了官方对新闻媒体的藐视和不信任,仿佛媒体不愿担负社会责任,缺乏真实报道事件的责任感,还需要《应对法》来鼓励。汪永清还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中国政府。”那就是说,新闻媒体只能发表政府通过官方喉舌发布的钦定新闻。这是对新闻自由的嘲弄,也直接违背了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规、条令、政策,都应该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而制定。特别是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项自由权利,都应该有具体的法令、政策来保证落实。英国十七世纪的启蒙学者约翰。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是,我们的某些法律却反其道而行之。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即将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是以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为目的,而不是保障公民自由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近几年来,官方舆论喋喋不休地高唱“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这两个命题从原则上说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依什么样的法来治国,建立用什么样的法治理的社会。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权利,它就应该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可是,我们长期以来却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个命题是维辛斯基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为苏联大审判大屠杀制造借口而提出来的。按照这个理论,法律就应当为满足统治阶级的意愿而制定,为巩固专制制度而制定。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就会顺理成章地成为限制以至剥夺公民权利的工具。我们既然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制定的法律就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以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为目的。《应对法》剥夺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也就剥夺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维权之权,这是违背人民意志的。这样的法律,汪永清居然说它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真令人齿冷!

制定《应对法》来剥夺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还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那就是:“稳定压倒一切”,“把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似乎,报道突发事件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这个理由是经不起分析的,在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只有及时向广大群众通报真情,才能群策群力,战胜困难,避免因不明真相而导致混乱和社会不稳。在社会性的突发事件里,这个理由更不能成立。突发事件固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稳定现象,但这是果而不是因,要消灭不稳定因素,就应当找到发生突发事件、出现不稳定的社会根源。许多群发性事件起源于官僚机构的压迫和剥削,是贪官污吏侵害人民权利的结果;即使是自然灾害,往往也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官僚主义才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欲求社会稳定,治本之策应当釜底抽薪,消除官吏滥用特权、制造不稳定事端的制度性根源,改革政治体制,实现政治民主化;治标之策是严惩逼出群发性事件的贪官污吏,摧毁官商勾结、官黑勾结的恶势力。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保卫和维护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这正是维权运动所追求的目标。所以,维权运动绝不是破坏社会和谐、制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恰恰相反,它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强大推动力。实现新闻自由,可以更有效地推进维权运动,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利,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当权者真正以人民意志为重、代表人民利益的话,就应该正确应对正在风起云涌的维权运动,修改《应对法》中关于限制新闻自由的条款,还媒体以新闻自由。需要指出,目前我国社会在表面和谐稳定的假象掩盖下,到处都出现了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就有可能酿成全局性的混乱,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害。希望当局者不要掉以轻心。


200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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