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国民革命时期长沙市商民协会会所被毁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9 次 更新时间:2017-07-29 19:48

进入专题: 长沙商民协会   店员联合会   商民运动  

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1926年12月长沙市商民协会正式成立后,促使湖南商民运动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次年1月因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提出改良店员待遇要求,遭店主反对而导致劳资纠纷,商民协会参与仲裁时偏向店主一方,致使店员产生强烈不满而引发捣毁市商民协会会所案发生。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国民党湖南省党部虽竭力调解,但市商协对该案未得到迅速处置深为不满,以组织全体商家游行和罢市相威胁。省党部迫不得己,接受了市商协提出的改组店员联合会和惩处为首分子等一系列要求。其最终结果,不仅使总工会和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深感受到压抑,而且也并未使商民协会感到完全满意,似乎劳资双方都不无怨言。


关键词:长沙商民协会;店员联合会;商民运动


查检1927年1月至2月的长沙《大公报》,不难发现该报在这一时期连篇累牍地刊载了大量有关长沙市商民协会的会所被苏广业(即百货业)店员捣毁,以及国民党湖南省、市党部与相关各方查处该案的各种报道。可以说,该案在当地一时成为了报刊和各界关注的重要事件。连汉口《民国日报》以及在全国颇有影响的《申报》,也曾登载过有关这次事件的长篇报道。当时,倡导成立商民协会是国民党大力推行商民运动,借以动员广大商民支持和参加国民革命最重要的一项举措,但为何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不久即发生了会所被店员捣毁的案件?该案发生后相关各方的态度以及查处的经过如何,最终又产生了何种影响?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简略论述。(1)


一、长沙市商民协会的成立


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之后,不仅广东省的商民运动获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而且其他许多地区的商民运动也开始相继兴起。相对而言,湖南省商民运动的兴起较早,发展也较快。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地理位置上湖南紧邻广东,受广东省商民运动发展的影响更快也更直接;另一方面是北伐军率先抵达湖南,促使国民革命日趋高涨,对湖南商民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商民部于1926年4月成立,在北伐军攻克长沙和国民党湖南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湖南的商民运动虽己开始进行,但尚未真正兴盛起来。据省党部商民部秘书姜梦周同8月在国民党湖南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透露:去年组织商民协会因在反动政局之下,大商人与政府勾结,中小商人被其压迫,未能发展。”(2)随着北伐军进入湖南,特别是攻克了长沙之后,湖南的民众运动即迅速发展壮大,商民运动也随之很快得以开展起来。1926年7月12日北伐军克宁乡,入湖南。在革命形势日益高涨之际,国民党湖南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于8月间召开,大会宣言强调:目前应极力领导民众,集中政治上军事上一切势力,援助北伐军。努力以求北伐之成功,尤须发展湖南之革命势力,以巩固北伐军之后方。(3)本次大会议决通过了“关于商民运动决议案”,要求“督促各级党部,注意商民运动,使各县市商人起来组织商民协会,一洗从前土豪劣绅及买办阶级大商人把持商场之恶习”;而且规定限期成立重要县市商民协会,如衡阳、常德、岳阳、湘潭、益阳等,限大会后两月内成立;其他未成立各县,亦须积极督促于六个月内次第成立。(4)


在此之后,湖南的商民运动开始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商民协会的成立,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9月17日,长沙县商民协会在湖北会馆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各行业到会人数约二千余人”,可见会议规模之大。大会公推的三位临时主席之一、长沙市总商会会长左益斋(名学谦)率先发表演讲,说明农工学各界均己组织协会,“我商人不落人后,有组织商民协会之必要”。来宾及各会员也纷纷登台发表演说,“无非主张合商人群力,实行军民合作革命等语”,最后由筹备员提议大会讨论推举各业筹备员办法,“一致主张各业各举店东一人,店员一人,限三日内函报到会”。(5)两日后,长沙县商民协会又召开筹备员及各职员联席会议,议决各行业组织分会之名称,定名为长沙县商民协会某业分会;凡大小行业,尚未送达会员名册者,一律补发,并派员与该业接近之人接洽指导,俾了解三民主义之意义;各分会之成立日期,以旧历八月二十日以前,一律告成,会员名册,应如期造送来会。最后还议定致函省市县党部及省政府、县长公署,报告本会筹备成立大会情形。(6)


与此同时,长沙县各业组织商民协会分会也异常踊跃。钱业率先行动,在长沙县商民协会筹备大会召开的前一日,钱业同人即为组织商民协会举行全体大会,“到会者一百二十余人”。会议公推王镇南为主席,“报告开会宗旨毕,议决成立'长沙钱业商民协会筹备处’”并推定了南路、西路、北路、东路各两名组织员,于会后各自“分途进行”。(7)紧随其后,其他各业也群起仿效。据当时的报纸报道:省城各行业因长沙县商民协会己经筹备成立,照国民革命总司令部政治部商民协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即须同时组织各行商分会。省城各行商,除钱业首先组织分会外,近日苏广业、绸布业、南货业、药材业、红纸业,相继组织分会者,日有所闻云。”(8)9月19日,纸业同人也为组织商民协会分会召开全体大会,到会者百余人,议决“即日成立商民协会分会”。(9)


长沙市商民协会筹备处在国民党湖南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即己成立,国民党省党部商民部曾“通令长沙市商界一律加入,并努力吸收会员”。由于长沙市、县之机构同处一城,长沙县商民协会大张旗鼓地筹备成立以后,在有些方面与市商民协会出现了矛盾,甚至“彼此不无争执”。于是,如何协调市县商民协会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出现更多的矛盾,也随之提上了议事日程。长沙县党部与省党部派员从中协调数次,希望两会合并。起初尚不顺利,后又提出变通办法,经多次磋商才获双方同意。9月下旬,长沙市县两商民协会各派代表在湖北会馆举行联席会议,形成如下决议:市商民协会与县商民协会,名义一体俱存,会牌挂在一起;会址地点设在湖北会馆内;筹备员市会推举15人,县会推定21人,合并筹备一切进行事宜。规定“双方筹备员以后不分彼此,合并在湖北会馆会址开会”。经过第一次联合筹备会,推选出了各部职员,左益斋任总务部主任,粟象尊任交际部主任,谢嘉陵任组织部主任,朱乐三任宣传部主任,文希牧任调查部主任。(10)随后,长沙市商民协会筹备处从原太平街贾公祠迁往湖北会馆,与长沙县商民协会筹备处合并办公。两会之合并,对于长沙商民协会之正式成立以及商民运动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影响。(11)


1926年12月10日,长沙市商民协会宣告正式成立,上午10时在省教育会会舍举行成立大会,庆贺之盛况空前。据当时报纸报道:全城商店除张灯结彩外,门首一律张贴长条,上书'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大会纪念’;每一街口,张挂红布,大书'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大会纪念’,并扎松枝牌坊,缀以五色电灯……各商店休息一曰,庆祝三天。”次日午后一时,各分会会员又齐集省教育会会舍,于三时开始“举行提灯游街庆祝,并发出通电”。该通电首先说明:本市依照国民政府颁布商民协会章程及组织程序,设立长沙市商民协会筹备处,分部进行,己逾两月。各行业组织成立分会者,己九十余处,兹订于十二月十号开成立大会。接着,通电号召广大商人在国民革命军北伐节节获胜特别是湖南己处于国民政府领导的大觸下,踊跃参加革命“賴湘军事告终,训政开始,农工教育,均己组织会团,凡我商民,亟应团结精神,参加革命,非徒保护己身利益,亦以巩固北伐后防。惟是开办伊始,会务纷繁,尚乞时赐教言,以匡不逮。”(12)


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之后,力量和影响都迅速壮大。当时甚至有一种说法,认为原长沙市总商会的各业会员,在市商协成立后都转而成为了商协会员。有学者引用时人的回忆录称:商民协会成立后,“原属总商会各行业,乃一律加入商民协会,组织甫及一月,各行业分会成立近三百余处,会员达十五万人,盖长沙商人己全部加入,实为一最大商人团体。总商会虽未取消,然己等于虚设,无人过问矣”(13)。当时的《申报》也曾报道:“长沙商民团体,从前为长沙总商会,自党军入省后,商人脱离总商会,另组长沙市商民协会,各行业分会先后成立者一百一十所,统受市商协之指挥。”(14)虽然长沙市总商会的各业会员,在市商协成立后是否都转而成为了商协会员尚有待进一步证实(15),但这多少可以反映出当时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之后,在商人中具有的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有取代原总商会的趋势。


二、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捣毁事件的发生


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之后,虽然发展较为顺利,声势和影响也比较大,在组织广大商民参与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曾遭遇一些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其经受了更多的考验。例如1927年1月,就曾发生了长沙市商民协会会所被苏广业店员捣毁的事件。对于这次事件,现有探讨商民运动与商民协会的论著基本上都很少论及,只有个别论文略有涉及,并作了如下的描述:1927年1月17日,苏广业店员部分员工因不明真相,在少数人的唆使下,捣毁了长沙市商民协会会址。市商协领导全市商民奋力抗争,取得最后胜利,维护了商民利益。市商协的这一活动,教育了广大商众,提高了商民的认识分辨能力和觉悟,坚定了商民的革命自觉性和信心,使其成为革命党赖以依靠的重要力量。(16)但是,从下面对有关史实的介绍与考察我们却不难发现,此次事件的发生,实际上并非苏广业部分店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受少数人唆使而采取的贸然行动,其结果也称不上对商民产生了如此重要的政治影响。


揆诸有关史实,即可明显看出,这次事件的起因是苏广业店员联合会(隶属长沙总工会)因店员生活困难,提出改良店员待遇的要求,遭到店主反对,导致劳资纠纷,商民协会在参与调解和仲裁此次纠纷的过程中,前后态度不一,偏向于店主一方,致使店员产生强烈不满而引发捣毁市商协的行动。


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提出的要求是,在不増加工资的前提下,实行销售额提成奖励,即“每门市卖价一元,提奖三分;批发卖价一元,提奖五厘,作为店员奖金”。苏广业店员联合会认为,采取这一办法“一方面可以増进店员生活,他方面因互相竞争之关系,可以増进商业之发展,意至善也”(17)但这一要求始终遭到店主反对,双方争持不下,苏广业店员联合会遂号召店员举行罢工。长沙市总工会、市商民协会和市党部曾进行过多次调解和仲裁,并一度议定“门市每元抽二分七,批发抽五厘”,而且还发出了通告。店员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开始复工,但店主仍“否认此项仲裁”,宣告“仲裁未妥,暂停营业”(18),以示抵制。


面对苏广业店主和店员之间的这场纷争,作为商人团体的商民协会不可能置之度外,不仅参与了调解仲裁,而且希望纷争尽快平息。据当时报纸报道,长沙市商民协会曾通函各业,“略谓苏广业店员与店主抽厘提奖各条件,迭经市党部、总工会及本会仲裁数次,毫无结果。究竟此种办法,是否能行?行之有无室碍?务希将确切理由,一一条列,于文到二日内送会,以便作将来解决之根据云”。(19)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商民协会的立场偏向于店主一方,并非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难以使这场纷争得到圆满解决,甚至还会波及到商民协会自身。1927年1月17日,市党部又召集店员、店主双方代表和市商民协会仲裁部主任傅安经、市总工会代表黄龙等人,进行最后仲裁,并一度达成如下协议:每门市卖价一元提奖二分六厘,批发卖价一元,仍提奖五厘。店员方面对这一仲裁结果表示满意,店主一方则仍然坚持反对。受店主方面的影响,市商民协会代表傅安经的态度后来也发生变化,对达成的协议表示反对,“并声言必须全案推翻”。


店员一方对傅安经态度的改变及其表现甚为不满,认为傅氏“此种态度有失仲裁人资格,似此故意压迫店员之改善生活运动”(20)。于是,会后有数十名店员蜂拥至长沙市商民协会会所,向傅安经提出质问,双方的言辞和态度均甚激烈,极易引发冲突。傅氏声称要电请卫戍司令部派兵莅会,驱逐店员,拘拿首犯究办。店员因此更加群情激昂,愤而将电话线剪断,致使矛盾更趋激化。最后,终于酿成了店员“捣毁会场什物器皿及党国槪取去电话机”的恶性事件。(21)


以上所述,主要参照的是汉口《民国日报》刊登的“长沙特约通信”中描述的此一事件的简单经过,其作者显然并非基于商民协会的立场。而按照长沙市商民协会向全国发布的通电描述,此次事件则要严重得多:本市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不知何故,纠集数百人持带尖刀短棍,燃灯呐喊,蜂入本会,断绝交通,将电话拆毁,满室搜查,声称捉杀常务委员栗鸿时、仲裁主任傅作楫、葛味秋,幸该员均未在会,得免于难。该店员等随将本会捣毁一空,所有党旗会旗会牌一切什物,均破碎无余,并劫去行李衣服数件。登时有卫戍司令部派来员兵可为人证,有遗落灯笼等件可为物证,有捣毁各种器具可为事实情形之证。(22)显而易见,在店员人数、是否携带刀棍和是否声称要捉杀商协领导人,乃至在其他方面,长沙市商民协会描述的情形都更为严重。但是,苏广业店员联合会稍后发表的宣言,不仅全然否认了商民协会的上述指控,而且认为商民协会的指控纯属恶意诬告,对工人团体的声誉和社会安宁将产生恶劣影响。下面是这份宣言的相关内容:


本月十七日九时,市商协会无故被毁,诬为本会所为,以苏广同业会之灯笼,指为本会捣毁之证据……殊不知灯笼一物,随处可做,苏广同业会五字且为昔日店主之旧名词。若以此可指为本会之所为,则三人市虎,曾参杀人,皆可指为事实矣。该会谓本会纠集数百人,携带小刀短棍,燃灯呐喊,蜂入该会,断绝交通。试问戒严时期,军警林立,岂能容此小刀短棍断绝交通而出此强盗之行为乎?总之本会同人出省党部在十时,该会被毁在九时,若谓敝会捣毁,敝会同人决无分身之术……察其口吻,其不服省党部仲裁而出此卑污龌龊手段露于言夕卜,不但欲置苏广业八百余职工于死地,进而欲摧残我数万职工之领导机关,更进而欲压倒我长沙市十万余无产阶级之工友,其违背党纪,摧残工人,莫此为甚。若任其吠声吠影,将来不无影响社会安宁,且今日可诬陷本会同人,来日他会也可任其蹂躏,工人前途实深危险。恐各界不明真相,谨再郑重宣言。(23)


该宣言发表之后,长沙市商民协会更为恼怒,认为苏广业店员联合会的这一宣言完全是抵赖之词。由此不难发现,对立的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毫无疑问都是站在自身的立场上来描述这次事件的经过,以致出入甚大,一般人根本无法辨别其真相。《申报》事后对此次事件的报道相对而言显得略为客观一些,认为该事件的发生,缘于长沙市商民协会成立后,“正值店主店员冲突纷起之时,该会本劳资协调主义,为之仲裁,总有不能使各方皆满足之处”,冲突双方“各走极端,未能解决”,使商民协会左右为难。加上“长沙市商民协会系百余行业店主所组织,因恐各行店员效尤提奖,不无暗助苏广业店主反对提奖之事,致为苏广业店员所嫉视”(24),最后酿成商民协会会所被捣毁事件。不管怎样,就后来的处理结果而言,无论此次事件是否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之所为,由于参与其事者确属该业人员,该会也或多或少负有无可推卸之责任。不仅如此,该会还为此承担了被迫令改组的后果。


三、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毁案的查处经过及处理结果


对长沙市商民协会来说,成立不久就遭遇这一突发事件,既对该会的权威与地位是一次挑战,也对该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一次考验。从实际情况看,长沙市商民协会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是比较强的,并且通过这一事件维护了自己的尊严和权威。该事件发生后,长沙市商民协会于次日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到会者数百人。会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第一,由到会各商协执委齐向政府、党部及各机关请愿;第二,请愿条件包括取消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惩办凶手、赔偿损失,限24小时内答复;第三,如无圆满答复,即开全体会员请愿大会,组织全体罢市。同时,还将上述要求“通电蒋总司令、唐主席及各机关”(25)。19日下午,长沙市商民协会又在省教育会召开全体会员紧急会议,各业会员千余人于午后4时许,列队到省党部请愿,“省党部门首,由该会纠察队堵塞,只准入,不准出,形势颇觉严重。至九时始出”(26)。20日,长沙市商协各行业全体代表大会公推15人,“组织特务委员会,专办苏广业店员捣毁事”,并决定由该委员会派人赴汉口总司令总指挥处请愿。


面对这种情形,国民党湖南省党部也于19日紧急召开了执委会议,议决派员查明真相,从严惩办,“并通告商协,在未解决以前不得罢市”(27),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主要由店员职工组成,隶属于长沙市总工会。因此,省、市总工会对此次事件的态度也十分重要,省党部所谓调查事件真相也需要工会协助进行。湖南全省总工会,于20日致函省党部,阐明:查该会(指长沙市商民协会一引者)全体代表大会议决办法,如系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之所为,即将该会改组,并惩办当事人;如系少数店员所为,即惩办少数不良分子。如全无实证,则市商协会难辞诬控之咎。(28)显而易见,省总工会虽然应允如查核实系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之行为,即将该会改组;如果并非如此,则只能处罚少数当事人,与该会之是否改组无关。而且,省总工会实际上并不全然相信长沙市商民协会的指控,这也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对商协提出的要求持有保留态度。当时,还曾有人认为“是项风潮,系属对人问题,并不十分重要”,但‘商民协会竟小题大做”,提出了取消苏广业店员联合会等一系列过分的要求。(29)发此议论者,显然是站在店员工人的立场上,对商民协会的行为有所不满。


长沙市商民协会则认为这一事件关系重大,直接涉及到商人的地位与该会之权威,因为“市商协乃我全体商人之总机关,该会被捣,实我全体会员之羞。如不解散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惩办凶手,我全体会员,无颜再做生意”(30)。其态度始终十分强硬。长沙市商民协会在发往全国的通电中还强调指出: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不问是肖非以一行业之争端,竟欲将我全市百余行业之商民革命团体破坏摧残其狂妄凶顽,嚣张跋扈,实属骇人听闻。今以店员职工资格,自由暴动压迫商人,进而摧残商人革命团体,显系有叛党反动行为,违背党纪法纪,是使我商人无立足之余地,闻者心寒,言者色变。为我革命旗帜下本不使有商人存在则已,否则我商民群众一息尚存,唯有依据理由,誓死抵抗”(31)。从多方面言论不难看出,长沙市商民协会一直认为这次事件并非少数店员所为,而是苏广业店员联合会直接造成的,因此不仅要求惩办凶手,而且还坚持要求取消该会,这与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和省总工会之言论显然差异甚大。


在省党部工、商两部派员督促之下,省总工会指示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对该事件进行调查。该会起初声称查访不易,拖延数日并无回复,后又公开发表宣言,指责商民协会歪曲事实真相,自导自演此次事件嫁祸于本会。长沙市商民协会对此极为不满,不仅向全国发布通电,而且在22日又组织各业会员代表前往省市党部请愿。23日下午1时,商民协会再次召集各业会员大会,到会者计有100多个行业的代表400余人。大会议决:呈文省党部,限24日下午2时以前解散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惩办凶手,否则即行宣布罢市;107个分会各推举1人,组织纠察队;24日下午1时各业全体会员在商民协会集合,以待省党部之在限期内解决;如仍未解决,全体会员分为东西南北四队上街游行,并实行罢市。商民协会致省党部的呈文也形同最后通牒,强调省党部先前虽口头上准允其所提要求,但“事逾数日,该店员联合会一面饰词辩驳,希图抵赖,一面四处联合,钳制商民,而钧部所允之办法,并未实行,全市商民,至为惶惑……群情愤激,莫可遏抑,不得己于本月二十三日开全体大会,讨论结果,一致主张具呈催询。如钧部在二十四日下午二时以前,再无圆满办法,誓即全体自动停业,以后摇动北伐后方,妨碍工商联合情感,责有攸关,凡我商人,概不任咎。”(32)


次日上午,商民协会专为此案成立的特务委员会15名成员由戴雪亭率领,赴省党部递交了这份呈文。与此同时,商民协会印刷了大量罢市标语,派纠察队在主要街市梭巡,“形势异常紧张,全城商店顿成惶恐现象”,罢市己成一触即发之势。省党部深感关系重大,于当日中午委派商民部夏树模赴商民协会,代表省党部说明捣毁商民协会会所事件发生己隔一周,尚未解决,深表歉意,希望得到商民谅解。并表示当日下午1时省党部将召开全体执委会议,专门讨论解决办法,定会有具体答复。当时间已过下午2时,省党部并无明确答复,商民协会全体会员即按先前部署,列队准备出发,夏树模再三相劝,请求等候20分钟。左益斋、栗时鸿等市商协常委也“用电话向省党部告急,请迅速答复”。但20分钟过后,省党部仍未传来消息。于是,群情愤激,宣布全体出发,“实行上街罢市”。


省党部执委会议经过紧急讨论,随即告知一直在党部等候消息的商民协会特务委员会全体成员,接受商民协会提出的要求,明令改组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参加者免职查办,未参加者严令申斥”,由省党部训令总工会即刻执行;严办凶手,由省党部咨文政府执行;赔偿损失,由苏广业店员联合会负责;由省党部通令各级党部,述明此次惩办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情形,切实保护商运,嗣后不得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商民协会对省党部的解决办法表示满意,但“恳予实现,如仍迟延,全体商人,停业以待,并恳省党部令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正式用文向商协道歉。巨大风潮,从此解决”。(33)


在商民协会采取游行请愿和全体罢市的一系列激烈行动,以及省党部执行委员会不得不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处理办法时,总工会和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均己感受到事态的发展于己不利,不能只是一味地再进行激烈对抗。几乎就在省党部全体执委会议决定接受商民协会要求的同时,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即己略改态度,于24日下午“自动将前往商协质问之主使者饶坚伯,扭送长沙总工会转送长沙县署收押,听候政府惩办,以示对于工人之越轨行动,绝不左袒”,但却仍然认为:


“连日调查此案之结果,并非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之主张,且非一部分所为,确系少数分子个人行动”,(34)商民协会对店员联合会的此种态度当然不会完全满意,仍坚决要求省党部立即执行决议,并于25日又“用电话催促省党部,迅将解决办法从速实现,以安商众”。省党部也“当即电复,谓正在办文,分别执行”。同时,省党部召开第33次执委会再次议决具体办法六条,指明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于捣毁商民协会时,查有该会执委张厘百在场,应分别改组,并对该会全体执委予以训诫;函请政府惩办凶手饶坚伯,并责令赔偿损失。省党部还以执委名义致函省总工会,要求该会对店员联合会立即进行改组,并说明“该业店员,自由行动,该执委等,不能制止,张厘百在场,应负责任”。(35)


但是商民协会对省党部仍然表示不满认为省党部第33次执委会所列具体解决办法,“与当日答复条件,颇有出入”,遂又致函省党部,强调说明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之张、饶、彭等3人,“有意破坏商人革命团体除应遵照钧函受改组处分外,张、饶、彭等统众骚扰、毁弃损害之行为,其个人请应明令依刑律加等治罪,并照党律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永远开除党籍之处分”。此外,关于商民言论出版之自由权利,商民协会也不满于省党部饬总工会转知铅印活版工会“嗣后非奉有总工会及党部命令,不得拒绝登载”的说法,认为如此则“属会言论出版,总工会仍有干涉之可能。属会同人认为,商民协会为商民同志受党的指导所组织,与总工会同立革命战线,应绝对有言论出版之自由,无论如何,不能受他人之干涉。应请另行通令各团体遵照,嗣后关于商人利害关系,及一切商运消息,各报馆各印刷场所,一律不得拒绝印刷,或故意错乱字句”。之所以有此一说,是商民协会认为铅印活版工会之工人,有故意将有关文字印错或印漏之嫌疑。如“钧部此次议决案第四项,昨阅各报,仅'从略’二字,并未将原文登出,不知铅印活版工人何故任意删去,或系单独奉有钧部命令,禁止登载,抑系别有用意?属会执委对于此点,非常疑惑,亦应请钧部严切饬查示遵,以慰商民喁望”。(36)


以前,商民协会曾一度出版自行编辑的《商民日报》但不久即由于各方面原因而停刊。经历此次事件之后,商民协会为了拥有自己的舆论机关,特别召开全体执委会议进行讨论,“公决对于《商民日报》继续出版,归宣传、教育两部会同负责办理。其经理一席,俟全体执委会推定”(37)。26日,长沙市总工会在省党部的督促下,向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发布了改组训令。训令指出:“查此次苏广店员与店主纠纷,业经省党部及本会仲裁,两造平允,乃饶坚伯竟敢结合少数分子,非法捣毁,推原厥故,实由该会平日失于规训,少于察觉,有以致之。除请长沙县长公署将饶坚伯惩办外,合行令仰该会各执行委员,此后对于该会会员,务须严加训练,切实整顿,毋致坏法乱纪,自取惩尤。”(38)随后,苏广业店员联合会进行了改组,省总工会委员长郭亮、长沙总工会秘书长黄龙均出席了改组会议。与会代表多达200余人,投票选举了7名执行委员和4名候补执行委员。(39)至此,商民协会被捣毁一案及其后续相关问题之处理,才告一段落。


四、从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毁案看国民党的劳资政策


在北伐时期,国民党也曾大力开展民众运动,以动员广大民众支持国民革命。但在初期阶段,国民党更重视的是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相比较而言商民运动较为滞后,只是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尤其是北伐开始之后,商民运动才在广东以外的地区逐渐开展起来。商民运动的兴起和整个民众运动的不断发展,虽然对扩大国民革命声势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使国民党常常面临着一个新的难题,这就是如何协调工商之间的矛盾。在当时的情况下,所谓工商矛盾实际上也就是劳资冲突。在最早开展民众运动的广东省,这一矛盾冲突己有所显现,随后又在许多省份不断发生。(40)


实际上,国民党在初期确定商民运动的方略时,也己注意到需要处理好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之间的关系,强调商民运动应与农工运动协调一致进行。但当时的国民党内部对此并没有完全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两者“不能相容”,因此国民革命之进行中包容各阶级的革命分子一致进行,实为绝对的必要。本党现在一方注重于农工运动,一方又注重于商民运动,少数党员每以农工运动与商民运动不能相容,二者并行未免矛盾,实则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并不发生冲突,且有共同注重之必要。在这方面,国民党也制定了两项原则。一是“在国民革命进行中,各阶级民众有联合战线之必要,商民与农工宜一致联合共同努力,故本党不能只注重于农工运动,而置商民运动于不顾”;二是“在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二者进行之中,遇有双方利益冲突时,须以国民大多数之利益为前提,而站在被压迫的方面,主张其利益,则商民与农工自不发生冲突,此为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之关系点,本党应以此对于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关系应取之方针”(41)。但是,当时的国民党只是反复说明两者不会发生冲突,而对如何处理两者的冲突缺乏准备,所谓冲突发生后“站在被压迫的方面,主张其利益”的处理原则,实际上也很难圆满地使冲突得以解决,有时甚至更进一步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对国民党的不满。所以,在此之后国民党经常因面临这一冲突而处于顾此失彼、芒刺在背的尴尬困境(42)。由于本文并非探讨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的“工商”(劳资)政策以及处理劳资纠纷之策略措施的专文,因而不可能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只是针对己有成果中的某些观点略作补充说明。曾有学者考察了20世纪20年代的劳资纠纷与国民党的相关政策,认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的劳资政策明显向工人一方倾斜。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工人由扶助和依靠的对象一变而成为控制对象,与此同时,工人运动亦受到抑制和限制。(43)另还有学者指出:1924年国共合作后,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就己显现'袒工抑商’的特点……国民党维护工人利益的政治决策是与其需要工人大力支持以实现国民革命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而各地商会为了维护眼前经济利益惧怕甚至反对革命的情况,当时却相当普遍。这一情况使国民党对商界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不信任。这正是当时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向工人倾斜的主要原因。(44)就当时的一般情况而言,上述观点并无不当之处。不过,也需要注意到一些例外的个案与此种说法并非完全吻合。从前述湖南省党部查处商民协会会所被毁案的这一事例看,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在解决劳资冲突时,仍然要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有时也并非明显地站在工人一边,而是倾向于店主即资本家一方。


需要说明的是,此案虽不同于一般的劳资纠纷,从表面上看只是苏广业店员联合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的矛盾,不是店员与店主之间的直接冲突,但此事起因却是店员要求实行销售额提成,改善生活待遇,遭到店主反对而陷于僵局,这种情况在当时属于较典型的劳资纠纷。店员捣毁商民协会与商协发生冲突,是店员与店主之间劳资纠纷的扩大与延伸。商民协会是商人团体,其成员绝大多数是店主,当然属于代表资方的组织;苏广业店员联合会的成员则均为店员,自然属于代表劳方的组织。商民协会在调解店员和店主之间的这场劳资纠纷时,偏向于维护店主的利益,店员表示强烈不满,愤而捣毁了商民协会会所,由此使先前店员、店主间的一般性劳资纠纷,发展演变为资方团体与劳方团体之间的冲突,实际上也可以视作是一次较为特殊的劳资纠纷,连省市总工会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卷入其间。所以,省党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其对待劳资双方的态度。


当时,国民党仍然强调商民运动与工人运动应并行不悖。因此,湖南省党部担心此案“恐引起工商恶感”,故而特别强调:问题解决后,应发通告解释此次纠纷,并非工商冲突,应促各方面拥护工商联合战线。”另一方面还指出:市商协会在本部请愿,形势近于包围,也应说明。又此种问题,总工会既有解决方法,不应以本部为重心。”(45)这也显示出省党部对商民协会组织各业会员进行大规模请愿,以此方式一再向其施加压力的行为有所不满。但商民协会对省党部的这些说法却不以为然,并在回函中表示:钧缄认属会请愿形势近于包围,又云总工会既有解决办法,不应以商会(此处的商会疑有误,应为省党部一引者)为重心。查属会此次横逆之来,各商友无所适从,伊时工会及委员总员(疑为店员总会’之误一引者)并无适当表示,各商友自不能不坚决请愿,然并无丝毫失检行为,实无包围之可言。钧部为全省同志所依归,如有重大问题,当然有请求钧部之必要。”(46)可见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冲突时,确实是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即使湖南省党部在解决商民协会会所被毁案时,最终站在商协一边接受其所提要求,但却不仅使总工会和苏广业店员联合会深感受到压抑,而且最后也并未使商民协会感到完全满意,似乎其结果是劳资双方都不无怨言。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论及这一时期的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及其对待劳资冲突的态度与政策,不能不注意到共产党人在该省党部中的势力与影响。据《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文件》(1926年10月)透露:湘区CP与国民党关系的政策的经过:分三个时期:民国十二年冬到今年三月赵(恒惕)政府倒台时止为第一时期;自倒赵后到国民党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为第二时期;第二次大会以后为第三时期。第一时期我们对于国民党是采完全包办政策的??…第二时期……在省党部内,在湖南特别委员会,我们都找了一些纯国民党员参加工作,唐生智克复长沙后,我们更渐次退到在野党的地位,把国民党重要的工作交给左派,而注意社会力量的培植,以树立自己党的独立的基础。”在初期的湖南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有三:①湖南先有CP,后有国民党,国民党是由CP做起来的;②在严重的压迫的环境之下,CP不包办便无人来办;③湖南社会阶级没有显然的分化,反映到国民党内也是一样,所以CP包办得下。”(47)即使是在稍后,共产党人以及受其影响的国民党左派在湖南省党部中仍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的上述情况,一方面提醒我们不能将当时省党部的态度与决策,单纯地看成是完全体现了国民党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应注意这一情况对国民党省党部处理商民协会会所被毁案的态度,很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有所影响。目前,苦于找不到反映这方面具体情况的史料,我们暂时还无法得知在省党部查处此案的过程中,共产党人究竟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了影响。


其实,共产党人在长沙市商民协会中也有一定的影响。据当时参与其事者回忆,甚至在商民协会的成立过程中,共产党人还曾发生过较为明显的作用(48)。这一情况又提醒我们,尽管共产党人在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和长沙市商民协会中都有影响,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据此断定,国民党湖南省党部在查处此案时会明显倾向于站在工人一边,支持苏广业店员联合会的要求。在此期间,国共两党在对待工人和商人的政策方面虽然有一些差异,但都是将工人和中小商人作为革命的联络对象,在整体上也并无十分明显的“袒工抑商”趋向,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大都也是针对某个劳资冲突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力图使工人和商人之间不发生尖锐矛盾与公开对立。


另外,也不能说经历了商民协会被捣毁事件之后,国民革命时期湖南的工商两界从此就一直陷入了矛盾冲突的状态。当时,一方面是国民党湖南省党部仍比较注意维持工商两界之联合,从中予以协调;另一方面这场严重的冲突仅限于苏广业一业,并非整个湖南工商两界之间的尖锐矛盾。同时,工商两界自身也意识到,如果相互关系始终处于紧张状态,最终对双方都不利。所以,随着此次风波的平息,湖南工商两界之关系在短时期内又逐渐回复到原来既有矛盾又有合作的状态,市商民协会也仍然参与调解包括苏广业在内的各业劳资纠纷,例如1927年2月,店员联合总会提出“请制止店主自由减少店员案”,长沙市商民协会也并没有因为此前曾与该会发生过冲突意气用事,而是在各部联席会议上认真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照准”(49)。同月下旬,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商民协会又为消除这次冲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共同发布了“巩固工商联合战线布告”,内中道:


……现在商业营业之不发达,与工人生活之痛苦,其共同的最大原因,全在国际资本帝国主义所构成的不平等条约,与数千年来封建制度的势力。我们欲解除工商痛苦,只有联合战线,努力革命,共同打倒资本帝国主义,取消不平等条约,歼灭封建势力,铲除统治阶级。诚能如此,方可得到工商的解放。况长沙地方商人,所受痛苦几与工人无异,自应通力合作,共对大敌。且长沙店员店主间,感情素来融洽,乃近有苏广业少数店员,不明革命政策,以为店主蓄意压迫店员,并误会本市商民协会从中把持,于一月十七日将本市商民协会,肆意捣毁。事变之后,本总工会力主严查宄办,其肇事人饶坚伯,业由长沙店员联合总会送交本总工会转送法庭,依法惩办。此项之事,纯系少数人行动,与工商两界,毫不发生影响。嗣后工商两界,不能因此次之误会遽存芥蒂,尤宜协力合作。工人幸甚。商民幸甚。(50)


当时,店主与店员之间的各种纠纷并非在长沙一地时有发生,在湖南其他县市也屡有所闻。长沙市店员与店主之间关系的缓和,对于其他地区类似劳资纠纷的解决,也间接产生了较好的示范效应。例如在湘潭,为了解决店主与店员之间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县党部工、商两部还曾召集总工会、县商民协会、店员联合总会的代表举行了联席会议,议定如下仲裁办法:各店赚钱与顾本者,店员人数仍照旧额,由商民协会与店员联合总会负责调查,以各店历年整个盈亏为标准;各店主必须更换店员,应在同业店员联合会内选任之;店员联合会执委代表纠察人员等,不得裁汰,如必须裁汰时,须由店主提出充分理由,征求店员联合总会之同意;各店确因营业失败,缩小范围裁减店员时,须由县商民协会与店员联合总会会同办理(51)。


上述办法的确定,一定程度地兼顾了店主和店员双方的利益,而且在某些方面较多地照顾了店员的利益,也给予了店员联合会一定的权利,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店主与店员之间的劳资纠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减少类似纠纷以及纠纷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具有积极的作用与影响,因此应予以肯定。上述仲裁办法确定后,不仅有利于解决湘潭县店主与店员之间的纠纷,在其他地区同样也产生了某种示范效应,产生了连带性的积极影响。例如益阳县发生的店东与店员纠葛案,经县党部召集各公法团首领及双方代表协商,得以解决。同时,还参照湘潭的仲裁办法,规定店东歇业不久恢复营业者,准雇原有店员;各店赚钱与顾本者,店员人数,仍照旧额,更换店员,店主得自行斟酌之,唯店员联合会执委及代表之裁汰,须完全参照湘潭方面的办法处理;各店确因营业失败,缩小范围裁减店员时,也完全援湘潭成例办理;略有不同的补充规定是,若店主故意歇业与改业者,经商民协会、总工会调查证实,得按店员工作时间之长短,付给一月至三月工资。(52)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店员的利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就此案对商人之政治影响而言,从上述长沙市商民协会会所被捣毁事件发生及处理的全过程不难发现,可以说“市商协领导全市商民奋力抗争,取得最后胜利,维护了商民利益”。但是,从其实际影响看,却并非本文前面提及之论者所说的那样,“市商协的这一活动,教育了广大商众,提高了商民的认识分辨能力和觉悟,坚定了商民的革命自觉性和信心,使其成为革命党赖以依靠的重要力量”。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次事件并不是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较量,也不属于政治性的斗争,所以谈不上产生“坚定了商民的革命自觉性和信心,使其成为革命党赖以依靠的重要力量’这样显著的政治影响。


本文刊于《史学月刊》2010年第3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刘可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国内外近代史学界直接研究湖南商民运动和商民协会的成果目前尚不多见,主要有乔兆红的《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商民运动》,《求索》2005年第9期;冯筱才的《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一九二四-一九三〇)(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乔文简略提及了长沙商民协会的会所被捣毁案件,冯著虽论及湖南商民运动,但这次事件似乎并未引起重视,所以没有专门进行论述。

(2)《国民党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四次会议记》长沙《大公报》,1926年8月22日,第3版。

(3)(4)湖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第1卷,“湖南近百年大事纪述”,湖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08、511页。

(5)《长沙县商民协会昨日筹备成立大会》,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18日,第7版?左益斋出生于1876年,湖南长沙县人。参与创办湖南电灯公司、湖南实业银行、民众轮船公司等重要企业,成为长沙工商界元老。曾担任长沙市总商会会长、长沙市商民协会常务委员。参见黄曾甫、黄曦龄:《左学谦的生平事略》,《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7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当时,身为总商会会长的左益斋积极发起创办商民协会,并出任常务委员,同时成为总商会与商民协会这两个重要商人团体的主要领导人,此种情况在其他地区尚不多见,这也是后来长沙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像其他地区那么明显的原因之一,甚至当时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原总商会各业会员都加入了商民协会。

(6)《长沙县商民协会昨日之会议》,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20日,第3版。

(7)《长沙钱业组织商民协会》,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17日,第6版。

(8)《各行业纷纷成立商民协会分会》,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19曰第7版。

(9)《长沙县商民协会纸业分会开筹备会》,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20曰第3版。

(10)《市县两商民协会合并之经过情形》,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29曰第6版。

(11)长沙市县两商民协会在筹建过程中虽然将各自的筹备处合并为一处,并使市商民协会顺利成立,但从后来长沙《大公报》报道的一些情况看,两会仍经常单独组织活动,不过很少再见到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因双方经过协商确定,长沙市区范围内属市商民协会统辖,市区以外的长沙区域由县商民协会统辖,两会办公地点仍然均设在湖北会馆。

(12)《商民协会成立盛况》长沙《大公报》,1926年12月10日第6版。

(13)见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41页。这里需要说明,张文注明这段引文的出处为巴库林著、郑厚安等翻译的《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1925?1927年中国大革命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但笔者查检该书此页乃至全书,却并未看到这段话,或许出处有误。因张先生己经离世,无法求证,只能暂时存疑。

(14)《长沙市商民罢市未成之经过》《申报》,1927年2月9日,第3张第9版。

(15)当时参与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工作达两年的黄诏年,在1927年曾编写出版了一本小册子《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据该书统计,截至1927年5月,湖南全省商民协会及分会有300处,但会员人数只有2万人(见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0辑第33?34页)这与会员多达15万人的说法相差甚远,笔者认为,黄诏年所说的2万人这一数字,应该是指各商民协会直接上报的登记会员数,而不是所谓依据原总商会各业会员均转为商协会员而推断出的数字,估计更为接近真实数据。

(16)乔兆红:《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商民运动》,《求索》2005年第9期,第183页。

(17)《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毁风潮之经过>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8日第2张新闻第1页。

(18)《苏广业风潮之波折》,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9日第6版。

(19)《市商民协会调解苏广业风潮》,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9日,第6版。

(20)《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毁风潮之经过》,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8日,第2张新闻第1页。

(21)在此之后的数日,耒阳县商民协会也发生了会所被店员捣毁事件。据该会会务郑约尼向省政府、省党部、总工会及市商民协会报告:属县口工万恶,统带各店员数百人,捣毁商协会,凶殴会务,受损甚重。特此电辞,以资调养而保生命。《耒阳商协被捣毁>,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1日第7版。

(22)《市商协会被捣毁之通申》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2日,第7版。

(23)《苏广业店员联合会宣言》,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3日,第7版。

(24)《长沙市商民罢市未成之经过>《申报>1927年2月9日,第3张第9版。

(25)《市商协会昨日之紧急会议》,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19日,第6版。

(26)《市商协会昨日之大请愿》,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0日,第6版。

(27)《商民协会被毁之救济办法》,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1日,第6版。

(28)《全省总工会对于商协被毁之态度》,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1日,第6版。

(29)《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毁风潮之经过>,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8日,第2张新闻第1页。

(30)《长沙市商民罢市未成之经过》,《申报》,1927年2月9日,第3张第9版。

(31)《市商协会被捣毁之通电》,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2日,第7版。

(32)《本日长沙全体商人罢市之危机》,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4日第6版。

(33)《全市商民罢市风潮解决矣》,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5日,第6版。

(34)《长沙市商民协会被毁风潮之经过》,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28日,第2张新闻第1页。

(35)《市商协被毁案解决后之余闻》,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6日,第6版。

(36)《市商协请实现解决毁案条件》,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9日,第6版。

(37)《商民日报将继续出版》,长沙《大公报》,1927年2月15日,第7版。

(38)《长沙总工会整顿苏广店员会务》,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7日,第7版。

(39)《苏广业店员会实行改组》,长沙《大公报》,1927年2月12日,第7版。

(40)近年来,国内史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日趋重视。参见霍新宾:《国共党争与阶级分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工商关系的实证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无情鸡”事件:国民革命后期劳资纠纷的实证考察》《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

(41)《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93页。

(42)有学者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实际上主要是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为出发点,“有时可能压制工人,讨好资本家,有时可能抑制资本家,同情工人”.见王奇生:《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第16页。

(43)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39?41页。

(44)霍新宾:《国共党争与阶级分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工商关系的实证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第69页。

(45)《市商协被毁案解决后之余闻》,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6日第6版.

(46)《市商协请实现解决毁案条件》,长沙《大公报》1927年1月29日,第6版。

(47)中央档案馆、湖南省档案馆编:湖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编者自印,内部发行,1983年,第88?89页。

(48)据当时作为花生圃业之代表参与长沙市商民协会筹备工作的陈伯勋(当时名为陈惠均)回忆“长沙市商民协会的筹备成立,曾得到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郭沬若和国民党长沙市党部常委(后为市政处处长)朱剑凡的关怀和指导。当时的行业代表中有共产党员周海龙、苏可范、王隐农(旅馆业)、徐亮彩(茶居业)、唐农阶(玻璃业)、缪青恒(油盐业)6人,共青团员有陈惠均、朱省三、朱益三3人。“市党部常委朱剑凡派组织部长陈龙骧、秘书查夷平来会指示,成立共产党员核心小组(对外不公开)以周海龙为组长,苏可范为副组长,在商协中起骨干核心作用。见陈伯勋:《长沙市商民协会的回忆》《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7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8?199页。

(49)《市商协联席会议记>,长沙《大公报》,1927年2月13日第6版。

(50)《两团体巩固工商联合战线布告》,长沙《大公报》,1927年2月24日,第6版。

(51)《仲裁会解决劳资纠纷》,长沙《大公报》,1927年2月28日,第7版。

(52)《各县特约通信.益阳》,长沙《大公报》,1927年3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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