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 赵永利:抗战胜利后武汉律师群体的发展轨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5 次 更新时间:2017-07-17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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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享 (进入专栏)   赵永利  

提要:抗战胜利后,武汉的律师队伍迅速恢复。经过积极筹措,武昌、汉口两地的律师公会得以重建,并试图在维护律师群体的切身利益方面有所作为。武汉的律师在战后仍然能获得较为可观的收入,但律师们的表现良莠不齐,虽不乏维护正义的律师存在,然而一些律师唯利是图、混淆黑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武汉律师的形象。


关键词:抗战;律师群体;发展轨迹


近年来,近代中国史学界对于社会群体的研究逐步深化,在“自上而下”的视线移转中,对于社会中下层群体的研究关注度日益提升。在社会中间层的研究中,近代中国自由职业者群体颇受注目。对于近代自由职业群体的范围,学者们现在也基本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主要应包括律师、会计师、医生、新闻记者、工程师、教师等。这也与西方社会的professional的范围基本一致。这一群体既有共性,差异也同样明显,但与农、工、商或官、绅、学等阶层相比,又具有自身的职业特性与活动空间。律师群体在法学及历史学的领域内都受到重视,近年来有不少颇具分量的成果问世①。但以地域论,主要还是集中于对近代上海地区的律师群体及其组织的考察,对全国其他地区律师群体的研究还很不够。鉴于此,本文在发掘武汉档案馆相关卷宗的基础上,拟对抗战胜利至新中国建立其间武汉律师群体的发展轨迹作一初步探讨,集中考察该地律师群体在抗战胜利以后的恢复、发展状况,并对其构成、收入、社会地位、社会形象诸方面予以客观分析、评价。由于欠缺连续性的数据,相关分析未尽充分。兹提出相关问题,希望能有助于学界对近代武汉群体的深入了解。


一、抗战后武汉律师群体的发展概况


武汉是近代中国最早出现本土律师的大都市之一。1906年后,清政府实施司法制度改革,据说从外国法律院校毕业回国的夏口、武昌、汉阳地区的留学生陈英、张伯烈等30多人就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律师资格。[1]p376武昌起义胜利之后,鄂军政府司法部曾草拟实行律师制度的计划,因时局动荡而未果。但在1911年11月,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时任军政府司法部长的张知本专门组织了一个特别法庭,对荆宜分府主任唐牺支侵害民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允许被告聘请当时武汉的著名律师陈英出庭辩护,以确保司法公正。有学者评价,“从司法上,它表明近代司法民主化的开始,从律师史上说,律师虽尚无制度,但律师活动在辛亥年间已经合法存在”。[2]


此后20余年中武汉律师经历了起步、发展、壮大阶段,到30年代已渐成规模。 1934年武昌、汉口两律师公会共有会员622人,逊于上海、北京、天津三地,位居全国第四。[3] 1938年武汉沦陷前夕,湖北高等法院颁布《律师迁移后方执行职务办法》,大部分律师都撤离武汉,有不少退到湖北恩施山区及四川万县等地继续操业,也有的退隐老家或进入了军队。


抗战胜利后,湖北省会警察局于1945年10月曾令其下辖八个分局对辖区内的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数量进行过调查统计,结果只在第四分局辖内发现有3名律师、1名工程师,其他分局辖内均无此三种自由职业者存在。[4]这个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抗战胜利之初武汉地区律师等自由职业者的缺乏,与战前武汉律师界的人才济济形成了巨大反差。


但随着包括律师在内的大批民众从后方返回,武汉律师人数迅速增加,律师缺乏的局面很快得以改观。从档案资料看,到1947年,武汉地区律师人数总计已在315人以上(武昌律师公会会员律师至少有125人,[5]而汉口律师公会会员也至少有190人。[6]也有资料显示战后汉口律师公会有会员200人,武昌律师公会有会员210人,共410人。[1]p377虽然仍不及战前最高峰,但已有相当程度的恢复。


为了对抗战以后武汉律师有一个更加具体、深入的了解,笔者根据汉口律师公会于1947年制成的《汉口律师公会会员录》(因年代久远,油印模糊,最后一页较难辨认,对统计稍有影响),对武汉律师的籍贯、毕业学校、年龄结构诸方面进行了量化分析,以全面呈现出抗战后武汉律师的构成情况(见表1)。


表1  1947年汉口律师籍贯构成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据1947年《汉口律师公会会员录》编制(总190人、有7人无法统计)


很明显,抗战以后汉口律师公会的会员律师大多数属于湖北本地人,占整个会员人数的88%左右,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其他来自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河南、广东、江西等7个省份的律师仅占总人数的12%。律师人才多来自本省本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内陆城市武汉的自身特点,这和沿海大都市上海有着很大的差异。


有学者根据《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录》进行过统计,发现上世纪30年代加入上海律师公会的896名律师中绝大部分为非沪籍人士,占整个律师队伍的88.5%,几乎囊括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移民,范围涉及全国的16个省和200多个地区,其中又以上海附近的江浙人士居多。而籍贯为上海的律师仅占11.5%,处于弱势地位。上海律师籍贯构成的多样性及其外地移民为主体,正与上海城市人口的籍贯构成相吻合,是上海城市的移民属性在律师队伍中的体现。[7]


而位于中部的湖北省,外来人口则占少数。据1946年12月湖北省政府进行的全省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湖北省非本籍人口极少,只占全省总人口的4.5%,其中本省他县者又占2/3以上,整个社会呈封闭状态。[8]武汉虽然也是一个移民城市,但其吸引的主要是来自省内周边县市的城乡移民及各地的商贾,因此武汉律师的籍贯构成也和湖北及武汉的人口籍贯构成情况相一致。此外,上海和武汉在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社会环境、发展空间等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外地拥有高等学历和专业技能的律师等自由职业者的吸引力自然也不相同。


其次,从武汉律师的毕业学校着手分析,可以发现武汉代教育的发达对武汉律师人才的培养所作的贡献也着实不小(见表2)。


表2  1947年汉口律师毕业学校所在地统计表

资料来源:据1947年《汉口律师公会会员录》编制(总190人,有9人无法统计)


如表所示,除了少数律师(其中多为湖北人)是在北京、上海以及日、美、法等国留学后到武汉执行律师业务外,有7成以上的律师毕业于武汉的法政类学校,而外地在武汉从业的律师也多是从武汉的学校毕业。可以说晚清以来武汉发达的教育事业在武汉律师人才的培养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近代的武汉是国内教育重镇之一。仅就法政类学校而言,早在1908年,湖广总督赵尔巽就在武昌设立了法政学堂(1912年改名为湖北法政专门学校),开设政治、法律两科,培养政治、法律专门人才,当年招收学生380名,第二年即增加为529人。此后在武汉还开办有私立湖北法政学堂(1913年改名私立湖北法政专门学校)、私立江汉法政学堂(1912年改名为私立江汉法政专门学校)、公立湖北法政专门学校、私立武昌法政专门学校等,私立武昌中华大学1916年也经北京司法部正式认可开办专门部司法科,成为培养律师人才的又一重要学校。武汉的律师,多出自这几所公办或私立法政学校。


但是这些学校的教学水平、学生构成良莠不齐,与朝阳、东吴等名校有很大差距。另外,这些律师以同乡、同学等身份形成不同派系,互相倾轧,造成律师公会内部纷争迭起,难以团结一心。


再看这些律师的年龄构成,也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见表3)。


表3  1947年汉口律师年龄构成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据1947年《汉口律师公会会员录》编制(总190人、有7人无法统计)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汉口执业的律师有将近62%的律师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18%的律师年龄在60岁以上,年纪最大者已有76岁,40岁以下的只占不到10%,汉口律师群体的平均年龄已近52岁。尽管四五十岁对于律师这种需要经验的脑力劳动者而言,正是经验丰富、事业有成的阶段,但律师业后继乏人的现象还是引人注目的,而这无疑是八年抗战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战后武汉律师公会的重建及其对律师权益的维护


按国民政府1945年4月5日修正公布的《律师法》第九条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因此,从后方回到武汉的律师就积极筹备恢复武昌、汉口两地律师公会。 1945年12月,以李邦骥为首的16名律师向武昌地方法院致函,呈请准予筹备武昌律师公会。经批准后,于1945年12月23日召开了武昌律师公会筹备会议,会上公推李邦骥等5人为筹备员,负责公会筹备事项。 1946年3月10日,武昌律师在武昌县党部召开会员大会,会上通过了律师公会章程草案,并摒弃战前一直沿用的会长制,按照《律师法》的规定采用理监事制度,选出理事7人,候补理事2人,监事3人,候补监事1人。后又于同月17日选举出常务理事3人,常务监事1人,武昌律师公会正式成立。[9]汉口律师公会也在同年得以重建。


律师公会作为律师群体联合组织起来的自治性团体,保护律师经济权益、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等自然是它的重要职能。重建后的武昌、汉口两律师公会,在维护律师的权益方面也是不遗余力。从以下所列举的两个事例中,或可窥其一斑。


1947年,全国各地物价飞涨,之前各地律师公会章程中所定的“酬金”标准已不适用,纷纷请求司法行政部同意提高“酬金”。 1947年底,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就此事向湖北省高等法院发令,称“各地律师公会章程所定办法案,酬金向由本部予以核定。近来物价急剧变动,不无差异,原定酬金难期适应。兹为整理起见,合行令仰该院迅即依据该省物价状况并参酌实际情形,查明该省各地律师办理民事及刑事各类案件之酬金究应收若干始为确当,分别酌拟额数呈部核定,以为该省各地律师办案酬金之标准”。[10]


武昌律师公会在接到武昌地方法院转发的相关指令后,于1948年1月18日召开了全体会员大会,并呈请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院长莅会指导。武昌律师公会会员认为“以食米一项而论,在民国三十四年九月间每担价格计国币三千元,现已每担涨至百余万元,约计增加三百余倍,其余一般物资尚不止如此,此乃面临确切之事实。若以此比例而就司法部上年三月四日指示办案收受酬金之数目予以调整,则办理民事案件每审收受酬金总数应定为一亿两千万元,办理刑事案件每审收受酬金总数应定为九千万元”,考虑到“数字过大,恐诉讼当事人难以负担,决议采取折衷方式酌量核减”。[10]经过协商后,在会上拟订的《武昌律师公会奉令调整酬金草案》中规定:“一、办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审收受酬金总额每审不得逾两千万元,第三审收受酬金总额不得逾一千二百万元;如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四亿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第一第二两审,每审仍不得逾标的金额或价额百分之二,第三审仍不得逾百分之一。二、办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审收受酬金总额每审不得逾一千陆百万元,第三审收受酬金总额不得逾捌百万元;如案情重大或因委托人有特别身份地位,其酬金得增加之,每审不得逾三千二百万元… … ”。[10]与物价上涨三百余倍相比,武昌律师公会在考虑到各种利害关系,尤其是诉讼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后,提出了一个较为客观的酬金标准,经武昌地方法院与湖北高等法院呈报司法行政部,并期望“各级长官体念时艰,兼顾双方”[10]。


而司法行政部则认为“所呈各件均有应行修改之处”,将武昌律师公会所拟酬金标准中规定的“[两千万元]改[一千八百七十五万元],[一千二百万元]改[一千一百二十五万元],[四亿]改[九亿]元;二、[一千陆百万元]改[一千一百二十五万元],[三千二百万元]改[一千八百万元]。”[10]令武昌律师公会进一步降低最高公费标准。


1948年5月16日下午,武昌律师公会在武昌县立初级中学再次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这次有武昌市政府、武昌地方法院及武昌市党部代表参加的会议,主要内容虽然是进行理监事的改选,但大会重点讨论内容为是否奉令核减会员办案酬金一事。大会决议“办案酬金应按生活程度增加,依公教人员薪金调整办法随时调整,其数字之决定权授权于理监事会与汉口律师公会联席会议决定后再报核。”[10]而在当月修正后的《武昌律师公会章程》中,武昌律师公会仍是采用了其自己拟定的酬金标准,而未接受司法行政部的指令。


抗战后国民政府对律师公会的控制更加严格,以至于形成“国民党党部、军事机关、司法、司法行政、行政多部门的交叉监督、指挥,限制律师公会的活动范围”。[11]《律师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其(律师公会)目的事业受司法行政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之指挥、监督”。从上述律师酬金调整一案不难看出,武昌律师公会在召集会员大会、制定规章制度时,都必须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即便如此,对于来自主管部门的干预,尤其是影响其群体切身利益的指令,也并不是一味屈从,而是尽可能地维护群体自身的利益。而当律师公会中的个体利益受到外界侵害时,律师公会的存在更是其强有力的后盾。


1947年6月,在汉口地方法院一次庭审过程中,推事牛连汉当庭动怒,不仅辱骂民事原告,并滥用职权,非法拘押了原告律师张业钰。张业钰自1917年便加入汉口律师公会,是抗战后汉口律师公会第一届监事,在武汉律师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此事件发生后,引起武汉律师同声愤慨,认为“牛推事滥用职权,妨害人身自由,实属违法乱纪,开司法界空前未有之先例”,[12]要求维护张业钰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尊严。


近代中国长期处于政治不民主、法治不健全的状态,律师作为“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的法律工作者,自身却也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汉口律师公会声称“张案”是“开司法界空前未有之先例”,不过是虚张声势。实际上,律师不仅时常受到军阀政权的迫害,其在法庭上受到法官侮辱、羁押的事也屡见不鲜。


为应对此事,汉口律师公会专门召开了会员大会,经协商后形成四条对策,其一是“组织援张护法委员会,除以公会理监事苏尚文、陈贞干、周基本、丁铮域、张楚信等为当然委员外,并令推郭宗燮、张谟、向楚雄、周汉勋、刘陆民、祝存照、尹绍良、胡嗣江、任家亨、吴鸿达、王逢时等为委员。”此外,汉口律师公会宣称要“发表本案经过,电各省市律师协会一致声援。”并表示,“非达目的,绝不终止”。[12]


在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依靠律师个人的抗争,往往是力不从心,由律师公会出面来维护其会员权益,常能起到明显的效果。而且当时各地律师公会之间因共同的利害关系,在面对外地律师公会的求助时,都能积极声援、联合行动,从而形成强大的合力,对地方乃至中央政权形成一定的压力,促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因史料缺失,不知道此案最后如何了断。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即使通过汉口律师公会的努力,有助于维护律师的权益,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律师面对的恶劣的执业环境。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汉口律师公会组织的“援张护法委员会”成员之一,已成为汉口律师公会理事的丁铮域,以前就曾经做过侵犯律师权利的事情。 1935年,时任黄陂县长的丁铮域非法逮捕了在该县承办业务的汉口律师王孺煜,结果引来汉口律师公会的抗议和控诉。[13]十多年过去,除了事件的主角发生变化以外,其他仍都惊人地相似。


三、战后武汉律师的收入状况、社会地位与社会形象


律师的收入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受聘充当常年律师顾问,二是作公证人(1936年后此业务被分离出去),三是充当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以及代理非诉讼事件。其中前两项主要被那些富有名望的“名牌律师”所垄断,大部分律师还是要从“打官司”中来获利。律师代理案件的报酬又分为“公费”和“谢金”两种。公费即劳务费,是律师为当事人付出一定数量的劳动获得的劳务报酬;谢金是当事人在胜诉后支付给委托律师的一定数量的酬金,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因此从有明文规定的律师公费来看武汉律师的收入水平具有可操作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部分律师的收入水平。


我们来看一下1946年汉口律师的公费收入水平(见表4):


表4  1946年汉口律师公会每案总收公费最高额统计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据1946年《汉口律师公会章程》编制[14]


如上表所列,1946年汉口律师代理民事、刑事案件每案一、二审最高公费多达100万元和80万元。为了对律师收入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我们可以将其和同时期的普通工人的收入来做一个比较(见表5)。


表5  1946年11月10行业工人工资表[14] P382   单位:元


从以上两表对比不难看出,普通工人与律师的收入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汉口律师在1946年办理一个民事案件一、二审的最高公费收入相当于日工资最高的码头工人125天的劳动收入,而碾米工人日工资最高者也需要400天的辛勤劳动才能挣到。


1946年后武汉的物价开始出现大幅度的波动,“ 2月份米价每担2.66万元,12月份涨至4.8万元”[15]p382,律师办案时也并未严格按照《律师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公费,而是随着物价上涨。如1947年1月,律师任家亨受汉口大陆银行委托办理严慎轩要求汉口大陆银行增加给付一案,这样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任家亨收取“办理一、二审公费二百万元,以八折实收”,[16]打个八折,任律师也有160万元的进项。而鉴于当时货币贬值严重,有的律师则干脆拒收法币而改收实物,如写一纸诉状收大米60— 120公斤,受理一件小案收大米300— 600公斤,大案则可高达上百担大米,收入仍然不菲。[17]


另据统计,汉口地方法院1946年审结民事案2877件,1947年审结4363件,1948年审结3988件;1946年审结刑事案2363件,1947年审结4232件,1948年审结5823件。[1] P297如此数目众多的民事、刑事案件,也为汉口律师提供了生财之道。


这还只是律师公开的公费收入,实际上一些所谓“名牌律师”或是有相当的能量,能够打通关节,保证委托人胜诉的律师私下里还会得到更高的回报。虽然从民初以来有关法律规定一直禁止律师收取公费之外的谢金,如1945年修正的《律师法》之第36条规定:“律师不得违背法令或律师公会章程要求期约或收受任何额外之酬金”,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收取谢金并不少见。抗战胜利之后,一些律师就曾利用和法院高官的私人关系,替一些汉奸开脱罪名,从中大肆牟利。如律师鲁继辉在代理邓堂汉奸案时,一次就收取邓堂20两黄金。[18]这些律师收入的优厚,由此可窥一斑。


财富是划分社会阶层的重要依据之一,从上文可知武汉律师有着远高于普通工人的收入,从经济收入角度来讲其应该属于“中产阶级”。一些有官员、学者背景的“名牌律师”以及进行其他投资的律师,在政经界积累了大量人脉资源,收入优厚,社会地位更是优越。


有学者将民国时上海的律师分为以下几类:职业律师、官僚律师、学者律师、文人(报人)律师、“挂牌律师”(靠自己所有的产业为生,很少接手律师业务),[19]武汉律师界中不少也可称之为官僚律师、学者律师。如从一份普通的汉口律师登录的档案资料中可知,汉口律师任家亨曾任汉口特别市参事;但衡今曾为国家总动员会议参事、地方检察厅厅长、大学教授;李蔚青曾任陆军一四0师秘书、湖北省政府赋税专员等职;祝维桢曾任武昌县第二区区长、崇阳县政府民政科长、财政科长等;倪如发曾为湖北省立法科大学教员、湖北省警官学校教员;詹钧则曾担任黄陂县县长、湖北第二区保安司令部上校参议等职。[20]而律师鲁继辉则是红帮大爷,黑白两道都有关系。和上海律师相比,武汉的所谓官僚律师和学者律师在政界和学界的影响力相对要小得多,但也同样反映出他们所具有的较高的社会地位。


在1946年选举出的汉口参议会63名成员中,有3名律师界的代表,即张楚信、尹绍良和苏尚文。虽然在人数上占少数,但因为他们懂得法律、口才也了得,因此在参议会上的表现颇为突出,常常被选为代表处理各种交涉。如1948年1月7日上午汉口参议会第二次会议上,参议员们就非法钱庄请愿限期停业清理一案展开讨论,最后推定由苏尚文、尹绍良来起草致财政部的相关电文。在这次会议上,苏尚文、尹绍良等还就身份证工本费等问题向到会的民政科长提出多项质询,要其给出合理解释。而在1月9日的会议上,“张参议员楚信、冯参议员铎两大炮手,竟轰走军事科代表刘股长”。[21]汉口律师在市参议会上的表现,也正折射出了武汉律师界的上层所具有的地位和影响力。


从过去到当代,对律师就一直存在着互相矛盾的评价。一方面他们确实对维护民众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确实有许多伸张正义的律师人物存在;另一方面,一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招摇撞骗、颠倒黑白,使得人们往往把他们等同于过去的“讼师”、“讼棍”。战后的武汉律师也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群体。当时也有主持正义的律师存在,如抗战后曾担任武昌律师公会监事的郭宗燮就是一位。 1946年,郭宗燮律师回到武汉开业,在其律师事务所附近的巷子口,一位黄陂来汉谋生的木匠搭起木板棚经营木工作坊,而当时的汉口市参议员田英自恃权势,扩建住房时强令木匠搬走,遭拒后田英就将屋架构筑在木板棚上。该木匠无奈之下求助于郭氏,他当即受理,并派人照相取证,向法院起诉,使恃权欺人的田英大失体面,不得不拆除架在木工作坊上的屋架。后来郭宗还曾检举过律师公会选举中存在的舞弊行为,并被推举赴南京参加全国律师联合会。[22]


1948年6月,武汉的报界跟踪报道了亚细亚洋行买办卢氏所谓“主奴恋奸抛弃发妻”一案,因“对地检处检察官吕子英在侦查期间,当庭宣布不起诉处分深感不服,及淫奴彭熊氏恬不知耻,反欲诬告主母妨害名誉尤觉不平”。汉口律师曾昭升“怜卢徐氏无钱延聘律师,自愿挺身而出,担任辩护人,全力支持无力弱者义务诉讼”,被报界誉为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风,殊属难能可贵”。[23]


然而在抗战后国统区政治黑暗、司法腐败的大环境下,武汉律师界虽然仍标榜推进法治、伸张正义、保障人权,但一些律师的所作所为却是大相径庭,使得律师的形象颇为不堪。如律师苏尚文抗战后曾当选汉口律师公会第一届常务理事,是武汉律师界有相当名望资历的人,或可以说是武汉律师业的“形象代表”,然而社会上给他编了一个顺口溜:“要想官司赢,必找苏尚文;有钱就有理,越多越就灵。”[24]律师公会的常务理事竟是如此唯利是图之人,对武汉律师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自然不小。


身为抗战后汉口律师公会第一届理事的袁汉丞解放后也曾撰文反映抗战后武汉司法界的一些黑幕,其中谈到红帮律师鲁继辉、风头律师尹绍良与时任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的毛家祺(毛氏曾为私立武昌法政专门学校的校监、代理校长,如前文所诉,武汉律师大部分都毕业于武汉的法政学校,其中袁汉丞、尹绍良等正是毛氏的学生)相互勾结,为汉奸开脱罪行,大肆收取贿赂。[18]结果搞得满城风雨,影响恶劣,武汉民众对律师会有何等印象,可想而知。一位对解放前律师界非常了解的人士曾评价道:“许多律师自恃其法律知识、辩才,凌驾于人民之上,把承办的案件作为发财的依托。在他们那里,法纪不是伸张了,而是反被破坏了;人权不是保障了,而是反被蹂躏了。”[25]


小结


凭借着抗战前较好的发展基础,抗战胜利之后武汉律师业在短时间内即得到了很好的恢复与发展,并具有律师人才大多出自本省、大多由本地学校培养以及年龄构成偏大等特征。重建后的武昌、汉口两个律师公会,虽然处于政府多重掌控之下,仍试图在维护律师群体的切身利益方面有所作为。同时,武汉律师在战后仍然能获得较为可观的收入,维持较高的社会地位。这些经历了艰苦抗战而从大后方回到武汉的律师,或许也期望着战后能有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从而取得比战前更大的发展,律师公会也曾为此而努力。然而战后国统区吏治不修,监管无力,使得一些律师放弃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专业精神”荡然无存,竞相攫取私利,其社会形象亦因此而恶化。


本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云嘉南提供稿件。


注 释:

①关于律师方面的主要成果Xiaoqun Xu:Chinese Profession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孙慧敏:《建立一个高尚的职业:近代上海律师业的兴起与顿挫》(台湾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与《规范上海律师的同业竞争行为———以律务中介问题为中心的考察》(“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救济组织”暨纪念苏州商会成立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2005.10);张丽艳:《通往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与《 1927— 1937年上海律师业发展论析》,《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陈同:《略论近代上海外籍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影响》,《史林》2005年第3期,《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史林》2006年第1期,《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法律业务》,《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李严成:《民国律师公会研究(1912—1936)》(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等。

参考文献:

[1]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政法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37.

[3]司法行政部.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度司法统计[M].南京:京华印书馆,1936:36.

[4]湖北省会警察局第四分局辖内会计、律师、工程师调查表(1945.10.30)[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6—9—149.

[5]武昌律师公会会员名册(1947年)[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8—1—30.

[6]汉口律师公会会员录(民国三十六年制)[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9—31—4505.

[7]张丽艳.1927— 1937年上海律师业发展论析[J].社会科学,2003,(6): 91- 96.

[8]中国人口湖北分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8:62.

[9]伪湖北武昌地方法院律师法令卷[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6—1—11.

[10]伪湖北武昌地方法院检察处律师公会理监事略历表及章程草案等卷[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6— 1— 111.

[11]徐家力.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61.

[12]推事当庭动怒,律师成阶下囚[N].武汉日报,1947- 06- 29.

[13]黄陂县长丁铮域非法逮捕律师王孺煜,汉律师公会决分别呈请究办[N].汉口中西报,1935- 08- 25.

[14]汉口律师公会章程[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 9—31—4516.

[ 15]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经济管理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82.

[16]湖北高等法院、汉口地方法院、汉口大陆银行、任家亨律师事务所等关于民事诉状、通知书、对照表函、信缄、存款单[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1—782

[17]湖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司法志)[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103.

[18]袁汉丞.夫人受贿,汉奸减刑[M].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社会民俗).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40-343.

[19]陈同.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民国时期上海本土律师的地位和作用[J].史林,2006,(1):55-69.

[20]湖北汉口地方法院律师登录[B].武汉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105—1—520.

[21]参议会花絮[N].武汉日报,1948-01-08,1948-01-10.

[22]郭梓成.我所知道的著名律师郭宗燮[M].武汉文史资料,1997,(1):60- 64.

[23]律师曾昭升见义勇为,义务为卢徐氏申冤[N].武汉日报,1948-06-29.

[24]周太银,刘家谷.中国律师制度史[M].武汉:湖北科技出版社,1988:73.

[25]黄晓东.旧中国律师活动的形形色色[M]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学习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社会民俗).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28.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的专业团体与都市社会——上海地区的职业公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BZS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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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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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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