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全面推进宪法实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4 次 更新时间:2016-12-05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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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抓紧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对于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出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重要论断,在分析我国宪法实施现状时,他明确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习近平同志的这个讲话,是党中央系统阐述“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总方略的重要判断。可以说,突出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是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开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党充分认识到,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要想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实施宪法。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一定是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规范之下,公权力高效运行,人民权利充分保障,国家保持持续繁荣的状态。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加强宪法实施”作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首要任务,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基于这种认识,《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们应该看到,完善和健全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程序,就是在完善和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和健全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也就是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完善宪法监督和解释程序,有助于使党和人民根本意志获得强大的制度力量,使得党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得以通过约束公权力、纠正各类违宪现象的方式得以全面落实。因此,宪法监督和解释程序的完善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

因此,对我国宪法解释程序做出具体设计,使之具有实效性,是我国推进四个全面建设的当务之急。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第一项就是“解释宪法”。但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真正行使过这项权力,其重要的程序性原因就是没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此项权力的具体程序。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统一而权威的《宪法解释程序法》就显得十分必要。这部法律应该包含关于解释主体、解释事由、解释请求的提起、受理、解释案的起草、审议、通过,解释案的效力等方面具体规定,不能过于原则,应该起到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有法可依、有程序可依的作用。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在我国宪法之下做出合乎我国国情和法治实践的设计。实践中,我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专门的工作机构,现有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开展宪法解释工作。在《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两种方案,第一种是设立具有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第二种是将现有的法律委员会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两种设计,都可以整合现有的制度资源,为宪法解释工作的展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为全面实施宪法,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习近平同志提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在全面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宪法解释,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最高性得到有效落实,而宪法解释的良好运行也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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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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