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国家的起源与异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57 次 更新时间:2016-11-0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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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国家起于何时?有神意论、契约论、群演论、水利论、暴力论、暴力潜能论和祭司论等多种不同的解释,可它们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纰漏。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其实不是关于全称国家起源的解释,而只是关于阶级性国家起源的解释。全面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国家思想可知,他们认为有服务性国家和统治性国家之分,前者的出现早于后者。起源和本质存在互释性,当从起源方面说不清国家起源时,不如改从确定国家本质入手。鉴于国家是特殊的社会,可说国家就是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社会。如是,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出现就是国家的开端。这个开端是一种制度改革的结果,为的是解决原有的无政府的公共管理模式已经失灵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社会发展到了部落联盟的规模和个体家庭变成生产经营单位之时遇到的。这说明最初的国家与阶级统治完全无关,是属于服务性国家。而在它之后出现的统治性国家,则缘于服务性国家的异化。


关键词:国家起源、国家本质、公管模式、专职公管人员、常设公管机构、国家异化。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国家起于何时?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对国家的历史、性质和职能如何解释。


同时,这也是一个非常令人困惑且已经困惑人们很久的问题。从古至今,各种不同观点的解说纷至沓来,却没有一个能从中胜出,独领风骚,得到人们的普遍采信。


笔者在此也将给出一种新的国家起源说,并自信它更具竞争力。这个解说将从分析各种既有国家起源说的不足开始,最终结论是:国家起源于无政府公管模式的失效之时。


1、评析有关国家起源的各种观点


关于国家起源的问题,中外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解释,其中最有影响力的,除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之外,其余大致可归为神意论、契约论、群演论、水利论、暴力论、暴力潜能论和祭司论。这些解释都有各自的一套道理,并且似乎一个比一个说得更精彩。然而在我看来,所有这些国家起源说,都经不起仔细推敲。


神意论是用神意解释国家的起源,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神意论在东西方的历史上都有重大影响。中国自古信奉的神是天神或天,至少自周朝起,就用君权天授的说法来证明执政者的合法性,宣扬“天道”决定一切,国家权力来自“天命”,帝王承受“天命”,“奉天承运”,故为“天子”。汉代董仲舒是中国在理论上系统论述这种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在思想界占统治地位,普遍宣传“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神权思想大成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主要代表,其君权神授说,就是国家起源于神的说明。


神意论是靠神话进行解释的国家起源说,既无理论逻辑的根据,也无经验事实的根据,只是因为有人相信神确实存在,才使神意论的国家起源说也一并被这些人相信。但是由于神


是否存在始终得不到证实,所以相信神意论的国家起源说实际上是靠神秘性的信仰维系的,纯属非理性言说,根本没有理论探讨的价值。而如果一定要探讨其是否值得相信,也只能是不可信的结论。首先,倘若国家源自神意,神为何不在人类诞生之初就授意其建立国家,而非要等到千万年之后?其次,由神授意的国家为何在世界各地大不相同?例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为何从没有过古希腊城邦制和古罗马共和制的国家形式?复次,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反对君权神授的国家,可它们不仅并没因此而受到神的诛罚,反而比坚持君权神授的国家发展得更好。最后,如果真有能决定一切的神,势必只会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可世界各个宗教所信奉的神都并不一样,这时人们又如何知道孰真孰假,究竟该信其中哪一个?照理说,这时真神就该发威扫荡亵渎其尊严、影响其权威的诸假神了,可迄今我们也没有看到这一幕的上演。


契约论是欧洲启蒙时代最有影响的学说,荷兰的格老修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和法国的卢梭是其代表。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有过一个自然状态阶段,在这一状态下生活的人们,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有一系列天赋的自然权利,后来因为获取资源或利益渐起纠纷而人人难以自保,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身安宁和财产不受侵犯,他们或出于自愿或出于被迫、受骗,签订了一种协定或者叫做契约。在契约中,他们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某一个人或者组织,而这个人或组织就成了由这些个人权利集成的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政治权威,并制定若干法律来保护订约者,这就形成了国家。


契约论可以说是一个不成功的假说。其一在于理论上经不起推敲。现在恐怕没人会否认,一方面人是社会性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诞生,另方面是有人才有社会。这就说明,人与社会不可能分别或先后出现,而只能是同时出现,所以在所谓“社会状态”之前,不可能还有一个有人而没有社会的所谓“自然状态”阶段。换言之,在无社会的纯自然状态中,最多是有动物或人类的祖先而绝不会有人。其二在于缺乏史实根据。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民族的史料有国家由人们订立契约而成的记录。实际上,契约论者自己也承认集体共同订立契约是一个假设,无经验事实支持,所以他们强调契约论的重点不在于探求国家的真实起源,而是为了说明国家的本质和职能。卢梭说:“不应当把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能着手进行的一些研究,认为是历史的真相,而只应认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条件的推理,这些推理与其说是适于说明事物的真实来源,不如说是适于阐明事物的性质”。[1]


群演论有若干不尽相同的具体说法,但基本观点都是把国家的起源解释为人群不断演化的结果,并都认为这种演化过程总共经历了四个阶段,只不过对四个阶段的划分及表述,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说法。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持“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的演进 模式;另一位美国学者塞维斯提出以“酋邦”为重心的演化模式,即原始群(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还有一位美国政治人类学家弗里德则提出“分层社会”的演化模式,即原始平等社会—等级社会—阶层社会—阶级社会。[2]


应该肯定,国家的诞生的确与族群的殖增和整合之类演化有关。但这里的关键是:族群为什么不迟不早,非得演化到第三个阶段之后才会形成国家?其内在机制是什么?而各种已有的群演论,恰恰都在这个问题上语焉不详。酋邦演化模式尽管在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与国家之间加进了一个不平等的过渡阶段即酋邦,却没有说明酋邦又是如何变成国家的。所以严格说,群演论其实并不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而是关于族群演变过程的描述。


水利论是由美国历史学家魏特夫(亦译“威特福格尔”)首先提出来的,他将国家解释为人们集体修建大规模的灌溉系统或共同治理江河水患的产物。因为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使农业生产能顺利进行,人们只有利用灌溉或必要的治水办法来克服供水的不足和不调。这样的水利工程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这样的协作又需要纪律和强有力的领导,这就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地区的人口组织网,而控制这一组织网的人就成为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首领,于是在古代世界的很多地方,就有了城市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3]


水利论在解释某个具体国家的起源时,好像还有一定说服力,但却不具有普遍性和普遍解释力。一方面,它至少与埃及、美索不达米亚、中国和墨西哥这些地区的史实不符。考古研究清楚地表明,埃及的水利灌溉和法老政权结构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美索不达米亚的大多数居民是利用天然河道进行灌溉,而中国和墨西哥则是在有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之前已经产生了羽翼丰满的国家。[4]另一方面,人类早期出现国家的地区,也不是都在大河流域,如游牧民族地区的国家。


暴力论也称武力论和战争论,该理论认为,国家的产生是源于族群间的掠夺和征服。掠夺和征服是通过战争进行的,战争的胜利者成为征服者和统治者,战争的失败者成为被征服者和被统治者,并不得不臣服于统治者和接受统治者的剥削,因而国家乃是战争或暴力的产物。法国的伏尔泰、德国的杜林、考茨基、奥地利的龚普洛维奇、美国的奥本海默和卡内罗等人都是暴力论者。


然而,将国家的起源完全归结为来自外部的力量,就等于否定其与社会内部发展有关,只能是一种极端片面的观点。暴力论者不能否定,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族群之间的征服与被征服的战争就已长时期地普遍存在。可为什么那个漫长时期的那么多的战争都没能形成国家?为什么非要等到后来的战争才形成国家?显然,对此如果不从社会内部寻找原因,是根本回答不了的。这就说明,暴力或战争绝不会是形成国家的决定性因素,仅凭暴力根本解释不了国家的起源。这一点甚至连暴力论者卡内罗也坦承:“毕竟在世界上许多发生战争的地方并没有出现国家。因此,尽管战争可能是国家兴起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足条件”。[5]


奥尔森也发现了暴力论的这个致命缺陷,遂提出“常驻土匪说”加以挽救。这个说法的基本逻辑是:人类早期是无政府的社会状态,由于个人都是理性自利人,社会上流行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结果土匪到处流窜抢劫。后有某匪帮想到找一个人多的地方常驻下来,将抢夺行为由全部抢光变成按“最佳抢夺率”抢夺。这就是只抢一部分,这个部分的边界定在不会让被抢者因被抢而逃跑或失去生产积极性的临界点,并将对这个部分的抢夺改称为“收税”,于是匪帮从此可以不费力地年复一年地坐收渔利,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常驻匪帮知道,只有老百姓生产的越多,他们的抢夺率或税率才会越高,所以常驻匪帮继而就会主动维持社会秩序和生产、市场的秩序,做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不让其他匪帮来抢,也不许居民互抢,以及调节、仲裁居民利益纠纷之类的“德政”,而最早的政府和国家就是这样形成的。[6]


奥尔森的常驻匪帮说,以理性自利人为理论根据,推论合理,逻辑严谨,很有说服力,也能成功解释不少具体国家的形成。但还是存在纰漏。由于政府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早期的确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但无政府不等于原始族群没有组织,没有公共权力,没有酋长、首领和人民大会、氏族首领议会之类的管理者或管理形式,从而也不等于没有统一的力量,只能被动地等着匪帮来任意宰割。此外,常驻匪帮说虽用匪帮的“常驻”来避免以往暴力论的纯外部因素决定的不足,可实质上还是与其他所有暴力论一样,仍然完全排除掉了国家由社会内部产生的可能,因为所谓常驻匪帮最初还是外来的。这就等于说,只要没有外来匪帮,就不会有国家的诞生,这就使之与历史上不少国家诞生的情况不相符合。如中国,无论是把尧舜禹三代中的哪一代看作国家的开端,还是把夏王朝视为国家的开端,均与外来暴力或匪帮无关。


暴力潜能论是当代美国学者诺思的创造。诺思认为,契约论和暴力论所说的国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找到佐证,但这两种理论都不够全面,不能涵括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遂将这两种理论统一起来,提出“暴力潜能论”的国家理论。这就是,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就产生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而国家是一种组织或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故而国家具有暴力潜能。国家的暴力属于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其合法性源于每个人捍卫自己利益,抵御别人侵害的合法权利。合法的国家暴力不可随便动用,只有在能够实现某种社会合作,并且比其他制度更有效时才可使用。[7]


就算诺思用暴力潜能论给出了契约性国家和剥削性国家之起源的答案,可他还是没说清没有任何前置限制词的国家的起源。诺思说国家是一种组织或制度安排是有道理的,但还应继续告诉我们,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或制度安排?这种安排又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或者说,这种组织或制度安排为何会在这一历史时刻而不是其他历史时刻被做出?诺思显然没有在暴力潜能论中思考这些问题,所以他实际上也没法明确告诉我们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究竟产生于什么年代。他在一处说国家产生于公元前3100年的埃及和公元前2350年的关索不达米亚,而在另一处又说,大约一万年前的“第一次经济革命产生了国家,建立起经济秩序的政治约束”。[8]似乎只要有了经济秩序的政治约束,就代表国家的诞生。可问题是只要有人类,就会同时有生产、有经济,只要有生产、有经济,就会同时有用于生产或经济的共同规则的约束,亦即诺思所说的“政治约束”。这样,就要得出违背常识的“国家是和人类一起诞生”的荒谬结论。


祭司论是由中国学者张岩在探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时提出的。他认为,国家不是起源于暴力,而是起源于宗教。在原始时代,每个部落都有负责原始宗教或图腾崇拜的祭司,祭司一方面利用其能与神沟通的能力,以“假传神旨”的方式发布自己的政治主张,经营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另一方面将人们对神的供奉,也变成对自己的供奉,最终演变为有国家标志之谓的税。于是形成了国家。[9]


祭司论乍看还挺在理,细究起来还是有“致命伤”。其一,在原始人部落中同时有政治首领、军事首领和部落议会、成员大会的情况下,部落的政治事务是否真的就能由祭司一人说了算,是很值得怀疑的。若果真如此,其他一切职位和机构的设置就是多余,不会存在。但实际上这些都存在,这就说明那时对政治事务不可能是由祭司一个人说了算。其二,由于宗教起源于原始人对灾难的恐惧,由祭司主持的部落成员共同参加的祭祀之内容,应该是祈神赐福保佑以及重大事项或重大集体行动之前向神卦问吉凶之类,而不可能是向神求得各种具体旨意。因为祭司假传的神意越具体、越详细,后来被证明为失灵的概率就越大;相反,只有越笼统、越模糊、越模棱两可,后来才越容易被解释为灵验了。神意失灵不可能是神的过错,只可能是传神旨的祭司的过错,即他不能与神有真正的沟通,这时这个祭司就该被撤换掉了。因而在有了这样结果的经验之后,就再不会有哪个祭司还愿意编造和假传具体详细的神旨。所以,我们不论是在后来的各个社会历史时代,还是当代未开化民族的祭祀中,都看不到传达具体详细神旨的祭司。其三,既然那个时代的祭司不可能垄断政治权力,那么,对神的供奉尽管可以被祭司同时也变成对自己的供奉,却不可能变成有统一标准、统一形式的税收。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是从阶级出发解释国家的起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的一段话被当作这一理论的经典表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所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0]而社会之所以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提供的产品开始有所剩余的情况下,社会分配由平等分配变为较大的不平等分配的必然结果,即“随着分配上差异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11]因而“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12]列宁秉承恩格斯的国家起源思想,亦对国家做出了如下类似定性:“什么是国家呢?国家就是统治阶级的组织”,[13] “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14]“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15]


可是,如果我们全面了解恩格斯的国家思想,就能知道,上述恩格斯的国家起源理论,其实应该说,并不是关于全称国家起源的理论,而只是关于阶级性国家起源的理论,即所谓“国家起源于阶级”之命题中的“国家”,只是指具有阶级统治功能的国家,而不是指在具有阶级统治功能的国家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没有阶级统治功能的国家。这种没有阶级统治功能的国家,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说法,是为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它产生在没有阶级差别的时代,在有阶级差别之后才变成阶级性国家。他的原话是:“随着分配上差异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阶级,而同一氏族的各个公社自然形成的集团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例如在东方是灌溉)、为了抵御外敌而发展成的国家,从此,就具有了这样的目的:用暴力来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以反对被统治阶级。”[16]后来,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也阐述了这样的观点:“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7]由此可见,在恩格斯那里,的确有服务性国家即为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国家和统治性国家即只为统治阶级效力的国家之分,而且前者的出现早于后者。不仅如此,恩格斯还告诉我们,后者的职能要建立在前者的职能之上:“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8]


实际上,倘若恩格斯不认为在统治性国家出现之前已有服务性国家的存在,那他有关阶级性国家起源的理论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如果说国家是剥削阶级统治被剥削阶级的机器,那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就应该出现在国家诞生之前,而不可能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与国家一起出现,或不可能是统治阶级在发明国家的同时也发明了自己和被统治阶级;但在还没有国家这个实施统治的机器之时,又不可能有能统治被剥削阶级的剥削阶级。这就产生了一个明显的悖论:一方面,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出现要以国家这个统治机器的先在为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国家的出现又要以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分野和先在为前提。由于这两方面的情况不可能同时为真,也不可能其中有一为真,这就说明,如果不承认国家已在阶级之前存在,阶级性国家源自阶级统治的观点就必然为假。


跟恩格斯的观点差不多,马克思也认为国家兼有政治统治和社会公共管理两大职能,他曾明确指出,所有专制国家的政府管理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9]并认为将来在实行真正民主制的共产主义社会,要被消灭的国家只是政治统治意义的国家,或国家的政治统治功能:“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20]。


总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以上说法都意味着,他们其实承认在统治性国家之外,还存在服务性国家。如是,这种服务社会而不是某个阶级的国家,自然不应该是阶级剥削和阶级统治的产物。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除了将服务性国家简单归结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创立的一些特殊机关之外,再没有对服务性国家的起源做专门的论述和更详细的论述,这就留下一些不可回避的悬疑:那些致使国家得以出现的特殊机关究竟是些什么样的机关?它和其他机关或以前的机关究竟有何不同?应该承认,原始社会中的人们一开始就有共同利益,那服务于共同利益的国家是否也是在社会的开端就已存在?如果不是,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那为何人们又要等到很久以后才创立这些特殊机关来维护共同利益?


2、国家的本质与开端


以往各种国家起源理论都是从起源上论证国家的起源,结果要么存在这样那样的纰漏,要么未能给出明确的答案或完整的答案。既然如此,我们就该换一下思路,试着采用新的方法或新的路径来解析国家的起源。


我认为,事物的起源和本质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存在互释性:一方面,探究事物的起源即事物如何诞生的秘密,也可以发现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搞清事物的本质,就可以知道事物的起源。因为各种事物的本质或其不同于其他所有事物的特殊性,都是在其诞生时就具备的。或者反过来说也行,正是其特殊性的具备,才使该物得以正式诞生,成为该物。如有机物之所以为有机物,就是因为它含有碳元素这种特殊性;生物之所以为生物,就是因为它有了新陈代谢能力这种特殊性;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其具有了“不断创造”的类特征才由动物变为人。据此可知,在说不清国家起源的时候,如果能先确定国家的本质,就很有可能再顺势道出国家的起源。如果这一思路成立,我们现在就首先需要弄清国家属于哪一类事物?它在该类事物中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


关于国家的属性问题学界以往也有讨论,并形成两派观点,即社会派和共同体派。社会派的国家观认为国家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社会”是国家的上位概念;共同体派的国家观则是将“共同体”视为国家的上位概念,认为国家属于某种特殊的共同体。社会派基本上都是现代学者,他们有的把国家视为高度进化的社会(塞维斯、斯图尔德),有的把国家说成有统治机构的社会(怀特·弗里德),有的把国家定义为“具有实行中央集权的专门化政府的社会”(哈斯)。而从古至今的更多学者则是共同体派。其中,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许多家庭及村落的联合体,是为了达到完善和自治生话而组织的。黑格尔也把国家视为联合的结果,认为“国家除了联合没有别的目的。”西塞罗的说法是:“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立意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21]与西塞罗以法为共同体的基础一样,康德说:“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22];克拉勃认为,国家是一种以法律的统治权力为基础的利益团体。而卢梭强调的是共同体的道德性,主张国家作为社会契约的结果,是集合了全体人民共同要求和共同意志的,同时具有最高权威的道德共同体。郏烈纳克又有不同,认为国家是位于一定的土地内,赋有一种固定统治权的人类团体。在西方政治学中流行最广的国家三要素定义则以主权为中心,将国家定义为由领土、人民、主权所构成的社会共同体。


在学术上,多数人的观点不一定就对。与国家具有最直接、最紧密关系的上位概念应该是“社会”而不是“共同体”,因为一个社会之中可能包括诸多分属不同层级的共同体,其中只有那个最大的共同体即“社会”才能充当“国家”的上位概念,而其他所有那些小于社会或被社会包含的各种共同体,则均不可能是“国家”的上位概念。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人们不会否认,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诞生在社会之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同为一体,难分彼此,经常被人们当作一回事在概念上互换使用,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表明,社会才是与国家有最为直接、最为密切关系的上位概念,国家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


如果“社会”是“国家”最为确当的上位概念,那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其特殊性又是由什么体现的?


可以肯定,这种特殊性首先不会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许多家庭及村落的联合”,因为这样的联合至少在部落时期就已存在,可学界公认,国家的出现最早也是在部落联盟时期。另外,为什么家庭和村落的联合就能形成国家也是有待说明的。第二不会是西塞罗等人所说的“法律”,因为如果这个“法律”是指用文字表述的明文法,那国家的产生就晚于人类史上诸多古国实际诞生的时间很久;如果这个“法律”是指自然法,即禁忌性习俗,那又将得出在氏族社会的初期就已经形成了国家的谬论。第三不会是卢梭所说的“道德”,因为有人群就有道德或以习俗形式出现的道德,这说明道德是和人类社会一起出现的,但国家却不是。第四不会是郏烈纳克和怀特·弗里德等所说的“统治权”或“统治机构”,因为根据前述,统治权或统治机构最多只是统治性国家的特征,而不是服务性国家的特征。第五不会是国家三要素说中所强调的“领土、人民、主权”,因为这三种东西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时期的社会中也一直存在,并不是仅仅存在于国家时期的社会之中。这就是说,所谓“国家三要素”其实首先是构成社会的要素,只是因后出现的国家也在社会之中,与社会同为一体,这三要素才同时也成为构成国家的要素。


这个也不是,那个也不是,那这种特殊性究竟是什么?


在我看来,国家作为特殊社会之特殊性,乃是由成批专职公共管理人员组成的常设公共管理机构体现的。据此,国家就是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社会。由于公共管理属于公务,当然也可以说,国家就是有公务员和常设公务机构的社会。


凭什么说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社会就是国家?


这样想一下就明白了:为什么此前的社会虽有酋长、祭司、军事首领等公管人员和氏族议会、部落议会、人民大会等公管机构却不被人们认为有国家的存在?就是因为它的公管机构不是常设的,它的公管人员不是专职的(即是兼职的或不脱产的),更不是成批的。


并且,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公管人员由兼职到专职、公管机构由非常设到常设的变化之后,国家的其他特征随之出现。首先,成批脱产的专职公管人员的生活和常设公管机构的运转运作,都需要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来维系,由于这些东西不会从天而降,这就势必要向全体居民抽税,而税收性公共财政正是国家形成或存在的重要标志。其次,常设公管机构要有固定的房子和住址并总会建在某个地方,而这个地方自然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政治中心,即后来所说的首都,而政治中心或首都也是国家存在的一个显著标志。其三,常设公管机构为服务公众方便,都会选择建在人口最多、居民最稠密的地方,而其政治中心的地位又会使各地不断有人前来办事或要求提供公共服务。人多商机就多,交易就方便,于是政治中心也会成为商贸中心和有越来越多人口的城市。而城市也被学界普遍认为是有国家存在的一个外部性标志。因此,社会就是在有了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才变成国家的,而国家的本质规定就是要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


既然如此,国家自然就诞生于社会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之时,而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出现就是国家诞生的开端和标志。由此可知,如果我们想探寻世界上某个古国或初始国家的开端,就需要考证它是在何时有了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而一旦确定了这一点,也就确定了该国的开端。


由于专职公管人员势必要有一个固定的地方和房屋办公,而有地点有房屋的常设公管机构势必也要有专人职守,所以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关系是:有专职公管人员就必有常设公管机构,有常设公管机构就必有专职公管人员。据此,对国家的定义也可有两种简单的说法,即“国家是有专职公管人员的社会”或“国家是有常设公管机构的社会”。如果我们将“政府”这个概念作最广义的理解,即不独指行政机关,而是也包括司法机关乃至立法机关等所有公管机关的总和,那么,还可以更简单地说,国家就是有政府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学术界继“国家三要素说”之后出现的“国家四要素说”将“政府”加到国家要素中予以强调是有道理的;哈斯把国家定义为“具有实行中央集权的专门化政府的社会”更有道理;而诺奇克将国家之前的社会称之为“无政府状态”也是有道理的。只是要注意,这个“无政府状态”,不应是指全然没有公共管理的状态,而只应是指公共管理还没有专职人员和常设机构的状态。


社会的公共管理从没有专职人员到有专职人员,从没有常设机构到有常设机构,不可能出于自然的演化,即人们之间的自发的或不自觉的约定俗成,而只可能是人有意识地进行制度改革的结果,即是由一种出于自觉的新的制度安排造成的。所以,国家的诞生就是被制度决定的,国家就起源于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制度安排。


不过,有了这个结论,还不等于对国家起源问题探讨的结束。


3、国家诞生的因缘


接下来自然会被提及的问题是:倘若国家确实起源于这种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新的制度安排,那么,当时的人们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制度变革?或者说,他们为什么要通过这种新的制度安排把社会变成国家?并且,这种由社会而国家的改变之原因、时机和背景,在各个初始国家那里是否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


对以上问题可以这样回答,就是这个社会发展到了用原有公共管理模式已经无法进行有效公共管理的阶段。并且可以说,任何一个原初社会只要发展到了这个阶段,都会较快地变成国家。


国家诞生之前的社会的“原有公共管理模式”,就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兼职公管人员在氏族议会或人民大会的授权和监督下对各种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后来之所以会变得无效,只能是因为社会发展到了这样的阶段:一是在社会规模上,不是发展到了部落联盟的程度也至少是发展到了特大部落的程度;二是在社会内部,发生了生产资料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变化,并且个体家庭已经取代氏族大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


社会的前一种发展变化,意味这时的社会人口空前众多,地域空前广大,这就无疑会大大加大社会日常公共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于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兼职公管人员就不堪重负,难以为继。不难设想,这时仅是向各个部落或各个氏族下达一个紧急通知的简单事项都不可能及时办到,就更不用说办理那些复杂一些的公共事项的艰难了。社会的后一种发展变化,则必然会导致社会内部矛盾和冲突的空前增多或大幅度上涨。因为个体家庭成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以后,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交换将成为必要,并且会日益普遍化和经常化,这就难免交换纠纷的经常出现;也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个体家庭之间,难免不发生诸如地界争端、灌溉用水争端之类的纠纷;还因为在公有制时代的社会内部因无个人私产而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基本不可能出现的偷盗、抢劫、诈骗、侵占等损人利己的侵权恶行,这时也开始因变得很有实际意义而有可能出现了。而历史的事实也证明,这些恶行确实都在有私有制以后出现了,是故也才有了“私有制是万恶之源”的说法。以上说到的所有经常出现的大量纠纷、争端、冲突和那些前所未有的侵权恶行,都需要有公管人员出面来进行处理解决,而这仅凭几个兼职公管人员显然也是根本无法应对的。以上是一方面的情况。


另一方面,退一万步讲,兼职公管人员这时就算还能应付得了这种局面,也不再会愿意做这些事。因为他们是兼职的,这种事情做的再多,也没有任何报酬或实际好处,而他们自己的家庭生产经营却注定会为之受到严重的耽误。由于人只有先生存,才能谈荣誉,所以以往以受人们普遍尊重、赞赏为动力而出任兼职公管人员的人,现在已经不得不为了生存而放弃对这种荣誉的追求。我国早期古典记载的古事说,大约公元前23世纪的许由清节高尚、鄙视禄位,把尧帝让他当九州长的话当作浊言,跑到颖水河畔洗耳。可这未必不是后人根据自己所属时代情况的解读。尧的时代是否已有令人艳羡的专职禄位?若有,许由拒官洗耳才是出于清高,并表明此时已有国家;若无,则那时还没有国家,许由拒官洗耳只能是因为不愿意干那会严重影响个人生计的苦公差。实际上,人们普遍不愿出任兼职公管人员的问题,应该是从私有制和个体家庭成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之后就开始了,只不过初期因为社会内部种种矛盾还未普遍出现,家庭生产和兼做公管的冲突还不是那么严重,这个问题才没有显得那么明显和突出,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没有显得那么急迫。


正因为原有的公共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社会发展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而人们又普遍不再愿兼做公管人员,所以当时社会的人们才最终想出了用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并且,由于偷盗、抢劫、诈骗、侵占等前所未有的侵权恶行如果不予以严厉惩戒,不足以儆效尤,难免泛滥成灾,所以还在制度安排中,也发明出了禁止这些恶行的法则和刑罚,以及监狱等合法性暴力机器。而这一点,恰恰又是国家存在的一个显着标志。同时也说明,国家的暴力机器或暴力手段,其实最初并不是用来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镇压的,而是用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


不难想到,当时的人们在做出这种新的制度安排之前,很有可能还尝试过其他多种方法来解决原有公共管理模式失灵的问题,只是因为都不成功或效果不理想,才最终创造出了设置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制度安排,使社会变成国家。


不过,当时的社会要想使这种制度安排得以实施,还得具备一个必要条件,这就是社会要有足够的剩余产品来维系成批脱产的专职公管人员的生活和常设公管机构的运行。而这个必要条件,正好也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具备了。因为个体家庭成了生产经营单位之后,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归自己所得,这就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整个社会生产获得快速发展,物质产品空前丰富,足以支持新出现的社会分工,即成批脱产专职公管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常设公管机构的运行费用。


这个阶段的社会,还可能有一个因发展而出现的变化,就是随着该社会势力范围的不断向外拓展和扩大,开始与其他外族社会的势力范围遭际、接壤,这就难免会引发各个毗邻社会之间为争夺发展空间和势力范围的纠纷与冲突。在那个时代,对这类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有可能通过谈判,有可能通过战争。如果所有这样的纠纷和冲突都能以谈判的方式解决当然好,但历史的实际情况往往是要诉诸战争。在战争中,不论是哪一方要想获胜以继续拓展自己的势力范围,或至少守住自己的势力范围,就得组建一支常设的武装力量即专职军队。这就使这个阶段的社会又有了用于对付外敌的合法暴力机器。而这个合法暴力机器即专职军队,也是国家存在的一个标志。所以,社会势力范围的不断向外扩张,虽算不上形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可谓催生国家的一个可能性因素。


综上可知,解决原有的无政府的公共管理模式已经无法进行有效公共管理的问题,是诞生国家的唯一原因;而国家诞生的历史时机和背景,只能是社会发展到了有相当大的规模和以个体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之时。同时亦可知,最初的国家与阶级统治完全无关,是属于服务性国家而不是统治性国家。


4、国家的异化与命运


既然最初的国家都是服务性的国家,那统治性的国家又是从何而来?


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服务性国家发生异化的结果。而异化的实质,就是专职公管人员——借用恩格斯的一句话来说——“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23]可惜,恩格斯认为“没有必要深入研究……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24],所以他并没有对这种变化过程做一般意义上的理论论述。


当初服务性国家异化的具体过程,因发生在人类或还没有文字,或文字及其载体还极不普及与发达的远古而很难加以考证和详细描述,并且注定在各个初始国家那里也不尽相同,但这种异化的大致缘由和过程则不会外于以下的逻辑。


成批专职公管人员由于不再是靠自己的直接生产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的生计,而是靠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财政的给付维持生计,这就使他们成为了一个与其他所有人相区别的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独立的少数人集团。这个集团中的成员起初还没有觉识到这种特殊利益,仍能像他们的兼职前辈一样,诚心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可是后来随着这种特殊利益被他们逐渐意识到和有了按自己意志运用公管权的经验,也就有了去积极追求的欲望和冲动。这个集团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首先利用人民大会和代表议会无专人职守、无常设机构、也不可能经常召集会议的劣势,和自己有专职人员和常设机构及可以合法行使行政司法等公权的优势及便利,以“方便及时行政”或“提高行政效率”之类说词为理由,从开始只有权力对具体事务进行操作处理,到有权力对具体事务的操作处理制定统一的正式处理规则,再到逐渐将整个社会制度安排权由人民大会和代表议会那里转移到自己手中,然后再利用这种已被自己所完全掌控的全权性社会制度安排权,陆续制定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新的社会制度,其内容大致为:在擅自制定扩大税收、提高税率的高税制的同时,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标准而使集团成员获得更多的财富;制定在诸多方面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制定对不服从征税者予以严厉惩罚的法律;建立专职公职系列的首领和高层公职职位的世袭制;将公职的等级和有无公职变成划分社会成员和各个家庭的贵贱等级的依据和标准;规定各地的氏族长或家族长代为向本地民众收税并默许其从中渔利或拿佣金;等等。在如此这般或诸如此类的制度安排下,社会出现了公职越高、公权越大的人就越富有,而所有富人也大多拥有一定公权的局势。这就意味,这时富人已经成为了社会的统治阶级,而其他人则成了负责向富人“大量输血”的被压迫、被剥削的对象,亦即被统治阶级。这样,社会的公仆就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为全民服务的服务性国家就变成了只为统治阶级效力的统治性国家。因而服务性国家的异化,就是由专职公管人员利用其公管权,改变公管服务对象,窃取全部社会制度安排权并垄断全部常设公共权力机构造成的。


当然,在这个异化过程中,专职公管人员的首领即最高长官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最大代表和社会常设公管机构的最高决策者,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使自己成了这一异化过程的最大得利者,即大权独揽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王。尽管其时或许还没有或没用“君王”之名,可他的君王之实即独裁者之实,则肯定已经是有了。


如果在这个异化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对外战争或需大批人力参与的大型工程建设,如治理江河的水利工程建设,就更有利于专职公管人员的最高长官在短时间内变为君王,将全民的国家变成自家的国家。因为无论是对外战争还是大型工程,客观上都需要高度的集中权力和统一指挥,这就使得最高长官拥有了绝对的最高权力,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制约。


至于这些最初由人民推选出来出任专职公管人员的人,为何会从受人们信赖的有德之人变成欺压人民的缺德之徒,则只能作这样的解释:有德之人也是理性自利人,当他们拥有公共权力的行使权时,如果社会对他们缺乏有力的外部制衡制约与各种有效监督,他们逐渐也会见利忘义,用公权谋私利。但“有德”的好名声他们仍想维持和保留,因这有利于说明他们执政的合法性,所以他们还会绞尽脑汁编出一套道理,如“君权神授”和“奉天承运”之类,将自己的“不义”说成“有义”。


原初意义的国家即服务性国家,既然是因少数人改变公管服务对象,窃取全部社会制度安排权并垄断全部常设公共权力机构而异化,那么要想消除这种异化从道理上说其实也不难,这就是用暴力革命或非暴力革命或议会道路等一切可能的方法,将所有社会制度安排权和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从统治阶级那里夺回还给全体社会成员,实行民主政治,并设计一套有效的制衡制约制度,将行使公管权的公职人员控制在无法滥用公管权以谋取他们的共同特殊利益的限度之内。由于所有这些都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所以统治性国家只会是一个有限的历史范畴,可以被人类彻底消灭。


不过服务性国家则不是有限的历史范畴,虽然它晚于社会很久才出现,可它一旦诞生就理应与社会共命运,因为人类社会的规模已经再不可能变回到部落的规模,而拥有数以万计或数以亿计的个人的社会又不可能在没有专职公管人员和常设公管机构的情况下,就能有效地实现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共管理。所以,只要人类社会还在延续,原初意义的国家也就随之同样延续,尽管它未与社会同年同月同日生,却会与社会同年同月同日死。倘若人类社会将来也是会有死的一天。


注释:

[1] [法]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7页。

[2] 刘军:《国家起源问题研究述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3] 孙晓茹:《西方国家起源理论研究述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

[4] [美]罗伯特·L·卡内罗:《国家起源的理论》,陈虹、陈洪波译,《南方文物》2007年第1期;孙晓茹:《西方国家起源理论研究述评》,《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

[5] [美]罗伯特·L·卡内罗:《国家起源的理论》,陈虹、陈洪波译,《南方文物》2007年第1期。

[6] [美]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蒋雅文:《国家理论的争论与发展》,《天府新论》2004年第5期。

[7] [美]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蒋雅文:《国家理论的争论与发展》,《天府新论》2004年第5期。

[8] 蒋雅文:《国家理论的争论与发展》,《天府新论》2004年第5期。

[9] 张岩:《<山海经>和古代社会》,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年版。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166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13]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年1995版,第162页。

[14]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年1995版,第176页。

[15]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年1995版,第48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地432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21]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2页。

[22]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9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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