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新:近代上海:西法东渐、法制转型与社会变迁

——“西法东渐与上海近代法文化”学术研讨会综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12 次 更新时间:2006-07-03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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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新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始于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对于西法的学习移植。近年来,随着关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讨论的展开与深入,自晚清开始的中国法律变革与“西法东渐”问题再度成为法律史学界和比较法学界持续的热门话题与研究重点之一。而上海由于其自近代以来在经济发展、法律变革与法学教育及文化特色诸方面日益重要和仍在上升的影响,其对周边地区甚至广大的中国内陆往往有着首开风气、引领潮头之示范功能,因此,研究上海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而加强对外国法与比较法的研究,在今天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为了交流主要是上海地区近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并将相关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2006年2月23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和华东政法学院主办、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和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研究中心承办,在庄重典雅的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举行了主要由上海市法律史学界和比较法学界学者参加,特邀了少数外地相关学者参与的“西法东渐与上海近代法文化”学术研讨会,同时还成立了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来自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政法委、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商务印书馆、上海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人民出版社、浙江财经学院等20余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出版单位、政法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共30余人以及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硕士生出席了研讨会暨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与会学者们就“晚清上海自治中的警民冲突与社会变迁”、“近代上海法学与法学教育”、“上海租界法制与租界社会”等三个方面论题展开了较为充分和有深度的学术研讨与交流,在推进、深化已有的研究内容的同时,与会学者还提出了一些新的学术观点。许多观点有较为深入严密的论证,许多问题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与争鸣。现根据有关材料,将此次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与观点作一综述。

一、晚清上海自治中的警察权力行使与社会变迁

在简短而又隆重热烈的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成立仪式后,“西法东渐与上海近代法文化”学术研讨会开始进行。会议的第一单元的主题围绕晚清上海自治时期警察权力行使与社会变迁展开,这一主题的报告人是何益忠教授。何教授以上海自治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举办警察为例,通过考察中国近代警察的起源、早期警察的资格、职责、权限、组织结构、行为规范及其发展变化过程,尤其是对晚清时期上海老城厢街头经常出现的警察与城市民众之间冲突的类型与冲突的原因、解决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考察分析,力图揭示社会变革中城市民众对新的生活方式的艰难适应。[1]何教授认为,关于晚清上海自治,学界对政治上的变革关注较多,而较少注意自治同时也是对普通民众日常生活方式、习惯以及个人、群体的社会角色调整。实际上,在自治过程中,上海自治士绅除了在政治上追求“君主立宪”,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以图振兴老城厢以外,还从租界引进了不少措施对城市民众的日常生活进行规范。为了能够有效执行这些规范,继我国国土上的近代警察――1854年租界巡捕房首先在上海租界出现之后,国人自办的近代警察机构雏形――1898年上海老城厢南市设立的中国巡捕房应运而生。中国捕房以《善后章程》为合法性来源,通过发布《招捕章程》规定了职业化“捕勇”的应聘资格条件,制定了专门的《捕勇章程》规范了捕勇的行为及其职责。中国巡捕房虽然比湖南保卫局简单粗陋,却比后者早成立半年左右,应视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萌芽。至1905年,自治在上海正式开展,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被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取代,随后,上海城廓形成了绅办的总工程局警政科、巡警处、东西南北分办处等警察机构及各级警务人员。同时,官办的城内警察总巡局等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也出现了。自治士绅兴办警察的主要目的是执行从租界引进的各种城市管理规范,这些规范既包括一般的公共治安,也涉及城市民众的日常生活,并且随着自治的展开,早期警察的职责远远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治安管理。他们既要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又要维护城市交通,承担交通警察的职责;还要维护城市卫生、监督清洁人员作业,同时还需承担一些社会救助功能。这些都反映了我国警察制度尚处在萌芽时期,警察内部各警种之分尚未出现,导致当时警察的职责非常宽泛。职责的宽泛使得警察与民众的接触几乎是全方位、全天候的,于是冲突也就十分常见了。而警民冲突的类型、原因及解决方式也正是何教授着力分析的部分。何教授认为,自治时期的警民冲突中,有的是因民众不适应新的城市生活而起,如民众习惯性地随地大小便、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不守交通规则、占道经营、在马路上晾晒物品等引起警民冲突;有的冲突则反映了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因为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所引起的矛盾,如对各种车辆征收的捐费,民众设法逃避而冲突;有的冲突则反映了警察较差的职业素养,如警察敲诈、索贿、调戏妇女、盗窃等引起民众反感而冲突,还有警察逞强殴打民众引起的冲突也经常发生。警民冲突发生后,冲突解决过程及处理结果也有耐人寻味之处。一般而言,普通民众在冲突后是最终受害者。在因民众明显违反新规范而导致的警民冲突发生后,民众会被拘解到“捕房”,由捕房、裁判所官员进行判罚,违规者一般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如果与警察发生冲突的民众社会地位较高,则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即最终“受害”的可能是并无过错的警察。这表明在晚清上海自治时期的老城厢,特定群体的社会身份能显示其特定的权利。

何教授最后归结道,晚清自治,不仅是对人们的政治地位、政治行为的调整,同时也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的重新规范和塑造,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但是对于我国民众来说,长期养成的习惯还会对他们产生长远的影响,要成为具有近代意识的市民还须相当长的时间,还须逐渐适应新的城市生活。同时,我国城市民众在适应新的城市生活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应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传统道德中“公德心”的缺失。不仅城市一般民众在适应新生活中出现了不适应、紧张,即使如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警察,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普通民众,因此其行为也经常与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冲突。这一切都表明在社会急剧变革调整时期,新的、旧的,中国的、西方的,种种观念、规范的复杂交织与社会进化的艰难。

针对何教授的报告,米健教授进行了评论和补充。米健教授认为何教授的报告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课题,因为在中国,早期警民冲突和当代警民冲突都引人注目,被认为是似乎是了不得的严重事件,但在米教授看来,这种现象应该说是正常的、必然的,如何看待这类冲突说明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宽容程度与承受能力的大小高低。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去杜绝这种冲突(事实上也无法根本杜绝),而是在于用什么方法、设计什么制度去解决它。[2]还有其他与会者对何教授的报告也进行了讨论和回应。

二、关于上海近代法制发展与法学教育

会议的第二单元主题是上海近代法制发展与法学教育问题。围绕这一主题,有三位报告人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引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与回应。

蒋晓伟教授回顾了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的历史,将这一时期的上海法学教育分为起源时期和发展时期,并论述了这一时期上海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形成的特点和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之处。蒋教授认为,1843年至1911年期间,是上海近代法学教育的起源时期,这一时期又可分为萌芽与初创两个阶段。上海较早讲授西方法律的机构是上海广方言馆,法国法学家鲍安氏任广方言馆教员后开设国际法,上海开埠后新式法学教育由此萌芽。戊戌变法之后,上海的南洋公学、复旦公学开设法学教育,尤其是复旦公学开设法科,其法学教育领先全国、别具一格,上海的法学教育由萌芽而进入初创阶段。整个起源时期的上海法学教育有以下特点:(一)贯彻“中体西用”的办学宗旨和教育目标;(二)法学教育在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下发展;(三)法学教育层次较高;(四)法学教育办学主体多样;(五)编译大陆法系的法学书籍为教材,向全国推广。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华民国建立,上海的法学教育也进入了1912年至1949年的发展阶段。从发展阶段的法学教育制度方面看,上海的法学教育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一)以私立为主,兼有公立的法学教育体制;(二)“研究高深学术、造就实用人才”的上海法学教育宗旨;(三)“反复中不断完善”的上海法学教育学制;(四)坚持“特色”、引领“统一潮流”的法学课程设置;(五)日趋严格的教师管理制度,师资标准不断提高。在发展时期,上海法学教育取得了可观的成就:(一)新设法律学校不断增多,其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就学人数急剧增加;(二)办学层次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入学标准严格;(三)日趋严格的教师管理制度,师资标准仍在持续不断提高;(四)人才培养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学生专业知识较为扎实,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学生毕业就业去向良好;(五)教学方法融合中西并有创新,引领全国;(六)课程设置不断完善,为全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提供范本。这一时期,上海法学教育形成了兼容并包、各取所长的教学体系,名师云集、中西法律文化交融的教学氛围,复合型、双语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等一些比较明显的教学特色。当然,在这一时期,上海法学教育也存在一些明显甚至是严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外国教会影响,影响教育和宗教自由;(二)作为学术流派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法学思想没有传播;(三)没有注重法学教育的中国本土化;(四)办学经费普遍不足。这些都制约、影响了上海法学教育的健康顺利发展。[3]

杨大春教授以东吴法学院为中心考察了西学东渐与上海近代法律教育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杨教授认为,西学东渐是中国近代史上一场持久的社会运动,对中国近代社会也对上海近代法律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体到西学东渐与东吴法学院的关系上,西学东渐促使中国近代宗教信仰转型,促进基督教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为东吴法学院提供了部分群众基础;西学东渐加剧中国近代社会的分化,促进中国新式商人、官僚和知识分子的成长,为东吴法学院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西学东渐导致中国近代学风转移,促使中国教育价值取向从传统的考据之学转向求真求实的西方有用之学,为东吴法学院持续发展准备思想基础;西学东渐向上海等地输入多种现代教育模式,为东吴法学院的产生营造教育环境;西学东渐促进英语在中国的传播,为东吴法学院的产生创造语言基础;西学东渐促进中国现代传媒的发展,进而促进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传播,为东吴法学院的产生创造合适的社会心理基础。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东吴法学院得以产生。同时,西学东渐为东吴法学院提供办学思想与模式,进而强烈影响东吴法学院和上海近代法律教育特色,并最终促进东吴法学院的现代转型。而东吴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开展以后,又成为西学东渐的新的促进因素,具体表现在:(一)东吴法学院是英美法学东渐的主渠道;(二)东吴法学院为西学东渐提供人才资源;(三)东吴法学院为西学东渐提供研究成果;(四)东吴法学院多学科推进西学东渐;(五)东吴法学院为西学东渐提供物质基础;(六)东吴毕业生在实务中推进西学东渐;(七)东吴法学院师生邀请西方法学家来华考察和讲学,促进中西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交流,促进西学东渐。然而,东吴法学院的法律教学研究实践的意义还远不止此,东吴法学院还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促进东学西渐、促进东西法学与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进而促进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出现了一批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对世界法学发展作出了贡献。最后,杨教授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认为西学东渐背景下的包括东吴法学院在内的上海近代法律教育是西学为主,东西互动的关系;形成西学东渐和东吴法学院之间互动关系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近代社会变迁;西学东渐和东吴法学院之间以多种方式实现互动;西学东渐和东吴法学院的互动关系对东西方法学交流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4]

事实上,上海乃至整个中国近代法学的萌芽与诞生都是在19世纪主要先由西方传教士掀起的新一轮西学东渐运动的背景下得以促成和展开的。对于西方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的关系,何勤华教授做了迄今国内学术界最为深入系统和精湛的研究,提出一系列平正客观而又让人耳目一新的见解。何勤华教授基于19世纪西方传教士在中国掀起的新一轮西学东渐运动的宏观背景,从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及其成果入手,阐述西方传教士在西方法学传入,中国近代法学观、法律制度和原则、概念与术语的诞生,中国近代法学人才的养成等方面所起的奠基作用,并对传教士的这种作用的特点与历史贡献作了论述。何教授首先考察了西方传教士在传播西方法学方面的活动,在详细梳理史实的基础上,指出中国近代型的法律教育,如最早开设近代法律课程的京师同文馆、中西书院(后改为东吴大学),都是由西方传教士承担的;西方传教士还成立团体、创办刊物,翻译法学著作,撰文著书,引进、宣传西方法学。西方传教士的这些活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西方传教士创办学校,从事教育,为中国培养了一批法律方面的人才,伍廷芳、王宠惠是其中著名代表;西方传教士的著述、翻译、办刊活动唤醒和启发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法律意识,对他们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提高以及变法改革的思想的产生都起了积极作用。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萌芽与诞生尤为重要的是西方传教士的翻译著述宣传了西方的法学观、传播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向中国人宣传了西方各项法律原则、传播了西方法律领域的概念术语。这些直接引入了西方法学的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果,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萌芽与诞生起到了奠基作用。然而,由于传教士在引入西方法学过程中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主观和客观上都带有浓厚的以西方强势文化改造中国的文化的文化殖民色彩、许多传教士甚至参与了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军事侵略与经济掠夺活动等特点,因而在西法东渐研究领域,西方传教士在中国近代法和法学的萌芽与诞生过程中所发挥的启蒙、奠基作用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没有得到应有的评价。何教授认为这是有欠公正的。如果说此前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对传教士在中国近代的历史作用和贡献可以否定或可以忽视的话,那么当历史已经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强国之一、我们已经可以用一种比较平和的心态来回顾和反思从19世纪初以来近二百年中国法和法学的近代化之际,我们就不能或不应该再忽视、回避这一问题了。何教授认为,就中国法学的近代化领域而言,对传教士的评价,至少应就:(一)传教士传入的西学,是西方文化中的精华还是糟粕?(二)传教士引入西方法学,是一种主动的、有意识的行为,还是一种无意识的、仅就客观效果上说的行为?(三)传教士在中国近代法学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就是不可或缺的?和(四)西方传教士在近代中国西学东渐(文化移植)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他们是否尽到了历史赋予他们的责任?等四个问题进一步展开讨论,而目前已有的结论多可商榷。何教授最后总结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传教士在近代中国的活动,虽然明显地带有两重性,但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文化(包括法和法学知识)的携带者和传播者,他们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批介绍、宣传和阐述西方近代法学的使者,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启蒙者和奠基者,是中国近代变法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活动催生了中国近代法学尤其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学科的诞生与成长。中国的学术界应当有一种宽容的胸怀对历史上的人物和事件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5]

三位报告人发表的一些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引起了较为热烈和深入的讨论。许章润教授提出了一些富有挑战性和具有启发意义的问题,如西方法律文明先在近代中国沿海(上海是重要的据点之一)登陆并产生影响,进而扩展其影响至更大范围和更为深入的程度,这种文明推展的机制、原理是什么?《土地章程》(土地法)往往是殖民者进入殖民地首先要制定的法律,它所透露出的观念史的意义是什么?一些学术公案的形成与争论背后有无民族主义情绪化因素和纯粹意识形态因素?法律史研究中尤其是比较法研究中,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与国势国运有无关联?有何关联?早期上海法学教育中,有的学校(如马相伯在复旦公学)相当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其中的原因、过程与效果可否更详细地揭示?许教授对这些问题作了概括性的分析,并与几位报告人进行了辨析与交流。[6]李贵连教授认为上海法制史非常有特色,十分重要,近年来上海法律史学界与比较法学界取得了许多十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同时还有一些缺陷。[7]张明新副教授对许章润教授提出的第一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回应,认为文明的推展机制是一个观念变革引领制度演进、制度创新规范行为实践、实践形态又影响型塑思想观念的过程。上海的意义在于自开埠至今,大部分时间里民众以理性、实用态度接受、利用外来文化,通过本埠的开拓、改造领风潮之先,对其他地区起示范、榜样作用,从而使上海的文化、观念、制度与行为超越地域而具有普遍化或标本化的意义。在本单元的讨论中,还有其他与会者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参与了讨论与回应。

三、上海租界社会法制及其意义

上海近代法制及其实践首先出现在上海租界,进而通过租界影响至上海其他地区。因此,厘清租界法制形态对于上海法制近代化研究就有了筚路蓝缕、正本清源的意义。王立民教授在报告中着重分析了上海租界法制中《土地章程》的基本法地位、上海租界法制的定性及租界法制的相关问题。王教授认为,《土地章程》是上海租界的根本法,是上海法制近代化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土地章程》对于上海租界法制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一)确定了租界范围,使上海有了引进近代法制的地域基础;(二)规定了上海租界的管理机关和议会机关及其职责,引进了现代法制的主体;(三)直接规定了某些现代法制制度,如租界巡捕制度,实际就是现代警政制度。从总体上判断,至20世纪初及此前华界未实现法制现代化时,上海租界基本实现了法制现代化。表现在:(一)上海租界形成了现代法制体系,租界内的现代组织法、行政法等法规较为系统;(二)租界立法运用了现代法规结构,章节条款项结构完整,逻辑严谨;(三)法律法规中大量使用现代法制语言;(四)建立并运用现代审判制度处理诉讼案件;(五)运用了现代律师制度;(六)建立了现代监狱制度。研究上海租界法制还要注意相关问题,如必须清楚地看到,上海法制现代化发展不平衡,法制现代化从租界开始,然后波及华界,1931年后中国六法体系建立,中国法院、法官在租界立足,上海法制现代化才逐渐达到基本平衡状态;租界法制中有歧视华人的因素,洋人巡捕打死华人现象时有发生;租界法制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无法落实。等等。[8]

熊月之教授主要考察了上海租界异质文化交织下的法庭与律师制度及其影响,指出上海租界的司法机构具有多元性:既有领事法庭、领事公堂,又有会审公廨,还有国内传统司法机构。不同文化在司法中都能起到一定作用。从律师情况看,外国律师在上海活动复杂,影响大。各国律师各有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以小所居多;各国律师各挟其法,而以英法为主;在上海办理案件,处理法律事务,对律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非常高。相应地律师的地位较高,聘请律师的费用也高。在会审公廨中,华人也可以请律师,这点不同于当时的华界传统司法。受到租界法制影响,连上海道台也聘请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作用相当大。律师制度对上海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首先影响到了市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上海市民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律师在许多案件中维护了正义;律师活动对政府也有较大影响。深入考察上海租界的法庭与律师活动状况,可以使我们反思以前习以为常的结论。[9]

洪佳期博士以会审公廨司法活动为视角,对会审公廨中所呈现的某些非传统司法因素及对当时上海租界社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评价。会审公廨是中外双方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由中外审判官会审的专司特定范围内案件的司法机构,而中外双方对会审公廨的不同期望促使其成为一个兼具传统衙门性质和现代西方法庭色彩的司法机构。在会审公廨存在期间,中国人对会审公廨的态度经历了从早期的惊奇、赞美、讥讽并存,到后期的对主权被侵夺的痛苦与愤怒混杂的情感体验。洪博士认为,会审公廨无论是人员配置、机构运作、中外审判还是诉讼审判制度上均具有某些非传统司法因素,但在刑讯与证据问题、慎用、减轻肉刑及存废肉刑问题、允许律师出庭与反对律师完全适用西方法律规则问题等方面,仍很大程度上呈现出形式与实质的疏离,即会审公廨作为裁判是非、解决纠纷的机构,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西方法律的一些进步因子,使得会审公廨体现出一种“新气象”,其司法水平要高于当时传统衙门;但这些新法律因素与其本身蕴涵的现代法治精神仍有很大距离。造成这种疏离的原因有外人控制会审公廨的目的并不是想把它改造成遵循西方法治精神的现代法院,而是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问题,也有外国陪审官所处的地位及自身法律素养并不具备担当引进西方法律的角色与能力的问题。会审公廨对租界社会影响很大:维护租界内社会治安秩序,会审公廨承担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财产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个人权利方面,会审公廨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但是,租界本身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会审公廨是一个集合中西因素的混合法庭,又因各种力量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中外矛盾冲突的集结地。因此,对会审公廨及其审判活动的评价应更为客观和慎重。[10]

此外,李求轶博士还从“私犯”之中西法文化比较的角度,以在程序法上公私之对立后私诉移植入中国为线索探讨了中华法系的解体和西法东渐的历史进程问题。[11]徐永康教授在主持过程中、许多与会学者在评论、自由讨论和回应时都有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和精彩的现场表达效果,惜乎综述人没有能够如实完整地记录下来,不得不失去许多不亚于正式发言与论文的有价值的学术观点。研讨阶段的最后,由何勤华教授代表上海市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作了简要而精当的学术总结。

与学术研讨会一同举行的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同时产生了研究会第一届干事会,由何勤华教授任总干事,董茂云教授、李秀清教授、徐静琳教授任副总干事,陈颐教授任秘书长,冷霞教授任副秘书长。在这次学术研讨会和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还聘请了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熊月之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米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张明新(1968年11月―― ),男,汉族,河南原阳人,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注释:

[1] 何益忠:《晚清上海自治中的警察、警民冲突与社会》,见《“西法东渐与上海近代法文化”学术研讨会暨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成立大会论文集》(以下简称“会议论文集”)暨本人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2] 米健教授在会议上的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3] 蒋晓伟:《西法东进――上海法学教育的起源与发展》,见会议论文集暨本人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4] 杨大春:《西学东渐与上海近代法律教育――以东吴法学院为中心》,见会议论文集暨本人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5] 何勤华:《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文见会议所赠何勤华著:《法律文化史谭》,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9-357页;何教授会议发言时有所补充和发挥。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6] 许章润教授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

[7] 李贵连教授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

[8] 王立民:《关于上海租界法制中的几个问题》,本人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9] 熊月之:《异质文化交织下的法庭与律师》,本人会议发言,综述人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10] 洪佳期:《会审公廨审判与上海租界社会》,会议交流论文集暨本人会议发言。

[11] 李求轶:《西法东渐一隅:从“私犯”看“私诉”》,见会议交流论文集。(清华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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