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当代制度伦理学构建的宏观思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96 次 更新时间:2008-06-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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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解决当代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严重失调,必须创建制度伦理学。其首要前提是考察“制度何以需要道德”、“什么样的道德才是制度所需要的道德”、“制度何以才能生成社会所普遍需要的道德”等根本问题,其基本任务是探讨制度和制度化的权力生成与运作的道德机制,其根本目标是建构起制度实践的道德目的、价值导向系统、行动原则和实践规范体系。制度伦理即权力伦理,社会伦理理想、终极价值标准和道德原则构成了权力伦理的基本规范,权力道德的生成与实践展开则成为社会道德和人人道德的激励动力与典范力量。因此,时代道德的构建必须遵循制度(权力)道德建设优先原则,权力的制度化汇聚与分布、实践性生成与扩张,必须接受平等契约原则、平等公正分配原则和权力约束原则的价值引导与规范。

【关键词】权力伦理;制度道德优先原则;平等契约原则;分配公正原则;权力边际约束原则

国家因为制度而在理想和实践两个方面得到定格。制度的产生与存在,对于人和社会既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约束。当制度担当起保障和约束的双重责任时,必然生成出双重的管理职能:一是通过对国家共同体的管理而担当起对其共同体成员的生存保障与行动约束;二是通过对制度自身的管理而履行起对社会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制度对社会权力约束和规范有法律与道德这两种基本的方式。二者间的生存关系是:法律始终以道德理想和价值原则为思想基础,道德必须以法律为其表现和捍卫形式。制度的法治化和制度的道德化,构成了制度担当平等保障国家共同体成员之权利利益和高效约束社会权力使之规范化运行的两大基石。制度伦理学就是专门研究制度何以道德化和怎样道德化的科学。

一、制度伦理研究的历史视野

国家产生的直接现实是使社会制度化,制度伦理由此而产生并随制度的演变而发展。

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对制度伦理最早予以理论关注的是管仲和孔子。管仲从张扬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将以自然主义人性论为思想基础的功利论伦理与法冶融为一体而形成“以法入礼”的制度伦理思路。孔子从限制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则形成“以仁入礼”的制度伦理思路。管、孔所创立的法、儒制度伦理思想经过后来者的阐释与发挥,在韩非子和荀子那里两度得到融合,并为后世形成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治世模式奠定了基础。礼体法用的治世模式具体展开为“禁罚威严”和“三纲五常”:前者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与原则,后者则是制度伦理的总体框架。中国古代的制度伦理从整体上体现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以专制君权政治为其思想基础和价值框架,这一思想基础和价值框架的原生点,是夏商周三代以王道为体、以人道为用、以天道为源的政治治理原型,后经过先泰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磨合而形成“政治与道德的颠倒” 的牢固传统;二是(政治)制度构成了社会伦理的基础和展开形式;三是制度伦理与普通伦理合二为一,即以制度伦理为出发点和目标指向,通过制度的形式来规定社会道德,在这一整体框架下,无上律令性的个人道德义务与无限度张扬的制度权力之间所形成的矛盾冲突,构成其历史性的核心问题。

西方制度伦理探索则走了一条企图以一般社会伦理理想和道德原则去构建规范制度伦理的道路。这条道路的展开,经历了由君权主义向人本主义方向的转移过程——人的利益权利维护和政治制度权力限制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制度伦理的核心问题。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制度伦理的始作俑者是柏拉图,他在《理想国》中构建起了一个等级主义制度伦理框架;亚里斯多德在对其全面继承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君主专制为政治目标,以主人和奴隶天生不平等的“公平”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的“公正”制度伦理理论。此师徒二人所创立的制度伦理传统,经由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休谟等人的发展而进入现代社会。制度伦理的探讨经历了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由边沁、葛德文、密尔等人完成:他们从功利主义出发,确立了制度伦理构建的基础和目标是为实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第二次飞跃以罗尔斯为代表,他以契约论思想为解释工具,从社会基本结构 的正义入手,在重新论证亚里斯德公正分配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社会基本结构(即制度)正义与社会分配正义之关系构成问题;第三次飞跃是诺齐克,他以人权理论为其解释工具,着重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是否在道德上正当和在功能上是否具有道德的合法性等问题。

边沁、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努力,把制度伦理引向了学科构建的临界点,但最终没有创建起具有普遍实践社会功能的制度伦理学。究其原因:第一,制度伦理问题始终被伦理学家们定位为一般伦理学的附属性问题,因而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学科意识与关怀;第二,对制度伦理问题的关注,始终局限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或者说个人自由与权力自由之矛盾关系,没有从整体上去理清一般伦理学与制度伦理学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第三,制度伦理探讨缺少自身的思维起点、道德目标、道德终极标准和行动原则;第四,对制度伦理探讨,始终是零散、随意而缺乏整体视野,没有获得整体上的思维突破和理论体系的构建。如上四个方面因素即构成了当前国内外对制度伦理研究的滞后状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当代视野•目标与方法

伦理学致力于研究人何以成为道德的人和社会何以才能成为道德的社会,以此,完整的伦理学应该由普通伦理和制度伦理两部分构成:前者是一般伦理学,其重心关注个人道德形成和社会如何使个人道德地生活,其基本对象是社会道德的普遍形成问题;后者是特殊伦理学,侧重研究制度生成的道德支撑和如何使制度真正成为道德的制度,其基本对象是制度道德的形成问题。二者的关系是:普遍道德是制度道德生成的基础、来源,制度道德是普遍道德得以广泛社会践行的动力与根本保证。制度伦理学就是研究制度构建何以才能获得普遍的道德基础和制度怎样才能规范地运作并有效地展开对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

制度伦理学研究的理论目标是:为制度和制度权力进行道德立法,即将制度伦理问题从普通伦理学中剥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以引起广泛关注与多元探讨,为时代制度创新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道德依据和价值支撑,为制度权力的规范性运作提供价值导向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为普遍伦理学的时代性重建和社会道德鼎革提供新的理论和思想资源。

制度伦理学实践目标有二:一是为制度及制度权力提供道德塑造的价值指向与实践路径;二是通过制度自身的道德塑造来引导社会对人进行健康的人性再造。

在这一双重目标的规范下,制度伦理学的研究重心是制度和制度权力(包括权力者)的道德生成与运作;从实践操作看,则主要是研究制度和制度权力本身的公正和分配者(权力者)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利益。

基于如上目标和重心,当代制度伦理学研究需要以生态化综合方法 为其基本方法。这一研究方法要求:制度伦理研究必须以人性道德论为基础,以一般伦理为价值导向,以国家的存在本质和制度的生存本质为事实依据,以制度向权力生成和制度权力展开道德实践为重心,以构建优良制度道德价值导向系统和理论体系为目标。

运用生态化综合方法来研究制度伦理,必须把制度道德生成与运作纳入“过去—现存—未来”三维时空进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领域来进行整体考察,制度道德的生成与运作,既是历史性的生成进程,也为现实的展开过程;它既浓缩了时代达向未来之境的整体社会道德理想,又敞开为整个时代道德实践的普遍价值指向和行为规范要求。所以,制度伦理学研究必须整体考察制度道德、社会道德、个人道德之三维生成关系,动态探讨制度权力、社会权力、公民权力之三维生成关系,全面检讨人、社会、制度、权力的来源、存在理由、生存实践职责等性质定位,并以此上建立良性的发挥制度功能效应的机制。

三、制度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范围

一般来讲,“制度”是指生活共同体成员所共同遵守的、并按一定程度行事的规程与原则;特殊地看,“制度”是指国家社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其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所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等方面的规范体系,这个规范体系由国家的主要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安排方式三大因素构成。其中,社会主要制度包括社会政治制度、社会财产制度、社会劳动分配制度、社会家庭婚姻制度、社会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救济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则主要由国家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生产力结构、社会教育结构等构成;社会安排的基本构成内容是权力约束机制、法的规范与强制、社会资源开发与管理方略和变化中的社会调适机制等等。整体观之,制度伦理学所研究的制度伦理,实际上是指社会主要制度伦理、社会基本结构伦理、社会安排方式伦理;具体地讲,是指制度向权力生成与运作的道德形成与道德实现的问题,由此,制度伦理的价值导向即是从伦理理想向伦理实践再向伦理操作之方向生成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伦理既是社会道德理想的集中形式,又最终落实为社会的道德实践与道德实现。因此,制度伦理学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前者主要从制度生成事实如何推论出制度的道德目的、终极价值标准、行动原则,构建制度道德的价值导向系统和行为规范体系;后者包括公共伦理、行政管理伦理和(职业)职能权力伦理等。

制度既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而国家权力却来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为要求:从公民对国家的要求看,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普遍希望国家做什么和应该怎样做;从国家对公民的要求看,国家权力来源于国家认为公民应该做什么和必须怎样做?由于前者,产生了国家权力性质结构的理想成份和浪漫主义倾向;因为后者,形成了国家权力性质结构的工具观和现实主义风格。从绝对意义上讲,人的权力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人的平等生命权力、平等生殖权力、平等文化权力、平等生存和劳动权力等等,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本质内容和价值方向。

国家权力主要指国家的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党派权力,它始终要予以组织化和机构化才能获得其实在的形式。所以,国家权力分配形式结构的构建既要充分地展开自己应该做什么和必须怎样做,又要考虑强制公民应该做什么和必须怎样做,只有如此,才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普遍需要,实现社会的普遍公正。由此,国家权力一旦要按照特定的理想定位和价值目标去进行实践意义上的组织化、机构化分布与建构时,必然涉及到如何使其绝对权力获得其有限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的实践定位,首先需要伦理的普遍规范。所以特殊地讲,制度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是制度化的权力之道德生成与道德实践问题。

四、制度道德构建的基本问题

根据其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标定位,制度伦理学必须正确地解决如下三个基本问题:

1.制度何以需要道德?

2.什么样的道德才是制度所需要的道德?

3.制度何以才能生成社会所普遍需要的道德?

第一问题涉及到制度和制度权力构成之“事实如何”的问题,因而必须正视制度的本质、制度的基本构成和制度权力的来源与归宿等问题。从本质上讲,制度即是权力,是其社会主要制度权力、社会基本结构权力和社会安排方式权力的整体表述。但制度权力最终只来源于人人,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存在权力和生存权利在平等框架下的约定性汇聚之后并按照公意的要求而进行的整体化塑造形态:制度是国家社会的本质形态和国家权力的形式构架,它所形成的基本前提是国家社会的产生,而国家社会的形成,是全社会每个人进行组织化缔造的过程,其组织化缔造的聚合力(即内聚力和向心力)是共同意志:人的社会存在需要与合群生存的美好意愿共同创造了共同意志,个体存在权力和其谋求生存的权利所汇聚形成的共同意志的抽象形态即是国家,其本质规定则是国家权力,其整体的呈现形式则是制度,其本质定位是制度权力。因而,国家是共同意志的代理者,制度是共同意志的规范形态,政府是共同意志的执行机构;政府官员是共同意志的执行运作者。制度和制度权力的道德必须是全社会人人之共同意志的实现形式;制度道德(生成与运作)的道德基础只能是公民的平等存在权力资格和生存权利利益,制度道德的价值指向只能是对公民平等存在权力资格和生存权利利益的实现与维护。

第二个问题涉及制度和制度权力指向“应该怎样”的问题,由此必然引出制度的道德目标内容:从社会讲,制度道德构建必须全面促进国家社会存在发展;从个体看,制度道德构建必须以实现和维护全社会每个人的存在权力资格的平等配享和生存权利的平等实现,促进和增益全每个人的最大利益。合而言之,制度道德构建之实在目标是实现社会权利义务与贡献索取分配的普遍公正。

社会分配的根本前提是制度权力的分配公正:只有制度分配制度权力的公正,才可能实现社会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之分配公正。所以,制度伦理学不是研究公民权利义务和贡献索取之分配的公正问题,而是研究制度和制度权力本身的公正问题。进一步讲,一般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的公正问题,制度伦理学是研究分配者的公正问题,即分配者如何分配权力才公正和分配者怎样才能做到权利义务和贡献索取之分配公正的问题:制度和制度权力“应该怎样”的问题,构成了制度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从动态的角度看,制度伦理学对制度和制度权力“事实如何”问题的解决,使制度根据其自身来源和存在性质而获得一种权力的范围规定和寻求一种道德的价值定位;对制度和制度权力“应该怎样”问题的求证,使制度的存在和展开必须以全面促进社会存在发展、实现和维护全社会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促进和增益全社会每个人的最大利益为目的,这一目标决定了制度制定与运作必须围绕实现社会权利义务、贡献索取分配的普遍公正而展开。

第三个问题涉及对制度和制度权力实践“必须怎样”的问题,其探讨的重心在于确立和规范制度创新和制度权力运作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度伦理学就是为权力边际约束予以道德立法。制度伦理对制度权力确立道德边际约束的边界与依据是公民的平等权利利益,其制度和制度权力实现其边际约束的标志是公民权利利益的普遍公正。不仅如此,对“必须怎样”的探讨,是要确立制度实践的道德典范性和对社会和个人的道德引导功能:因为社会分配公正的根本前提是制度安排和制度权力的分配公正,惟有以此为基础和前提,才可能有社会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之分配公正。

五、制度道德生成与运作的基本原则

制度和制度权力要获得其普遍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激励,必须以平等的契约原则为奠基,即社会主要制度的生成、社会基本结构的分布、社会安排方式的运作,必须充分体现人的平等地位、权利、利益,必须充分维护和张扬公民权力的绝对权威性、平等性,必须明确规范国家权力的经营者,政府和政府官员对对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的经营,只能严格地限制在有限绝对的范围内,并具备充分驾驭和限制这一有限绝对权力的品质与力量。

根据平等契约原则的规定,国家权力必须按照其权力所有者——公民——的共同意志而予以组织化和机构化的分布与定格,以此,国家权力的汇聚与分布的根本任务是分配权力和分配权利利益。前者相对汇聚而成的权力而言,即将其汇聚而成的整体权力分布成为可操作和可规范的具体权力,其目的是实现对权利利益的分配;后者相对权力所有者——全社会每个人——而论,即他们交托出了直接管理国家等存在权力,必须获得其共同意愿的生存权利和利益,而这种共同意愿的生存权利利益又只有通过权力对权利利益的分配来实现。因而,国家权力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分配权利和利益,使全社会每个人能够获得什么性质和内容的生存权利资格和实现多少实质内容的权利利益,这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权力遵循什么样的分配原则。如何确立其权利利益分配原则,首先涉及到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权力分配原则来分配整体化的国家权力,即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分布)原则构成了社会权利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根据权力生成的平等化契约原则,权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则和权利利益分配原则只能是平等的公正原则。所以,平等的公正分配原则,构成了制度实践道德的价值导向原则。

平等的公正分配原则的制度化确立是实现全社会每个人的生存权利利益配享的平等,并以此推动和促进全社会人人实现最大幸福。平等的公正分配原则,具体为全社会之平等权利利益分配原则和人人最大幸福原则,以此,凡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的制度即道德的制度,反之,则呈非道德或反道德状态。

全社会每个人要真正配享其生存权利利益平等,其根本在于制度配享国家权力的平等公正。比如国家在劳动分配制度上确立“按劳分配”这一平等的公正分配原则,但如果国家权力在制度化分配中没有遵循平等的公正原则,那么,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往往只能成为抽象无用的理念。所以,平等公正的社会权利利益分配原则能够从抽象的理念达向普遍的实践领域而获得实在的实效功能,需要制度和制度化的权力本身分配的平等公正。要使平等的公正分配原则首先在国家权力的制度分配中得到全面而实在的体现,则要求制度对国家权力的配享必须遵循权力边限约束原则:权力边限约束原则构成了制度和制度权力实现其普遍道德力量的实践规范原则。

权力边限约束原则包括两个分原则:现实权力边限约束原则和(资源分配的)代际权力边限约束原则。前者立足于现实社会而指向现实的社会,其价值目标是保障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人享有平等权利利益,促进全社会人人实现最大幸福;后者立足于现实社会而指向未来社会,其价值追求目标是社会资源分配必须是现实社会与未来社会平等共享、当代人与子孙后代平等共享,在促进全社会人人实现最大幸福的同时,亦保障未来社会中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利和利益,使他们亦能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从本质讲,制度道德和制度化的权力道德,就是公正的道德,因而道德的制度就是公正的制度,道德的权力亦是接受严格公正规范的权力。而制度和制度化的权力,从理想的观念定位向实践形式定位再向实践行为操作方法方向的全面落实过程中,一旦全面遵循并接受平等的契约原则、平等的公正分配原则和权力边际约束原则的规范,社会普遍公正才会形成,人人才可真正追求道德的生活,社会才可能真正成为道德的社会。所以,制度道德优先原则构成了制度伦理学研究的整体价值原则。

制度道德优先原则的具体含义是:第一,制度的公正优先于社会分配的公正——只有制度分配(国家权力)是平等公正的,社会权利利益分配公正才可能从形式规定达向实质配享;只有当制度获得了全面公正的品格和力量,社会公正和人人公正才具有实践的基础与动力。第二,权力的道德优先于公民道德——只有制度化的权力获得了实在道德理想的指引、道德终极价值标准的支撑和道德原则的规范时,社会公民才可普遍遵从守社会道德价值导向,公民行为才可自觉地遵循社会道德体系、准则、要求的规范。第三,权力者的道德优先于个人道德——只有掌握和运作制度权力的权力者普遍具有了公正的道德理想、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规范——而成为真正道德者的时候,权力者运用的权力才产生出有限绝对的权威,社会才形成效优权力者的道德风尚,个人才可在良好的道德环境规范下成为道德的人而道德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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