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宪法才能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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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红  

中国的农民苦,这是人所共知的。在我看来,现实生活中农民的苦难要远远超过那些身居城市而衣食无忧的官员、学者和三农问题专家们的想象。笔者眼中的三农问题,实质上只是一个农民问题,因为农业是农民所从事的职业,农村是农民居住的地方。今天中国的农民问题日益显性化和尖锐化,说明中国农民并没有走出历史上“兴亡百姓苦”的周期性怪圈。

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实质上是被穷奢极欲、肆无忌惮的统治阶级逼到了生存绝境的农民艰难求生的最后一搏,是专制主义统治下走投无路的农民选择出路的最后权利。但历史上代价惨重的农民起义,不断地演绎着争夺皇冠的简单游戏,发挥着改朝换代的单一功能,它除了使一部分人踏着大部分人的鲜血和白骨对原来的统治者“取而代之”从而赢得奴役他人的新特权外,并没有将农民从苦难中解放出来。农民还是农民,农民还是任由强权宰割和奴役。“新中国”是由中国历史上最近的一场农民革命而结出的“胜利之果”,但牺牲最大、名义上已与工人阶级一道上升为“统治阶级”的中国农民,今天却依然“重复着昨天的故事”。

可见,均贫富式的农民起义救不了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农民革命救不了农民,杀富济贫救不了农民,明君贤相、伟大领袖、青天大老爷都救不了农民。

古今中外的政治文明史和政治专制史从正反两方面揭示:只有宪法才能救农民!

绕过真问题的伪学问

一幅逼真的农民境况图画可以充分展示当代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一个被五花大绑捆住手脚的农民在一块巨石的重压下痛苦地呻吟,旁边还有几个无赖在用木棒敲击他。针对这幅农民境况图的各种“伪评说”就会千奇百怪:有的说健康是硬道理,这个农民应该强身健体,只要身体强壮了,什么风险都能承担;有的说现在这个农民身体还不是很健壮,那块石板明显偏重了,应该通过科学测算予以减轻;有的说关键是要让这个农民富起来,要不失时机地把他推到河里去,使他学会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游泳;有的说这个农民要转变观念,不要再种那没有钱赚的稻谷,应该以世界眼光抢抓入世机遇,多渠道增加收入,及时调整农业结构,他的责任田应该种植药材,亦可养鱼;有的说城市化是这个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成功之路,他应该到沿海城市去“打工”,搞劳务输出,创“打工经济”;有的说那几个无赖也太没修养了……

如此立意高远、逻辑严谨、论证有力、资料详实的恢宏之论,充斥于街头巷尾,传颂于朝野之间。你说这些观点哪条错了?哪一条看起来都没错。但正是诸如此类“看起来都没错”的学术理论研究,将国人导向了一个严重的“误区”。在笔者看来,对这个“被五花大绑捆住手脚又外加一块巨石重压”的痛苦农民,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毫不犹豫地搬掉压在他身上的石块,解开捆绑他的绳索,并且宣称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用绳索捆绑、用石块压住农民,这个农民与我们每一个人一样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还给他自由,他就会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至于那几个无赖,警察应该将其抓起来惩办。

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言论自由管道不畅、各种“禁区”林立、真问题纷纷沦为“敏感问题”的语境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十分奇特的怪现象:各种所谓的学术研究、理论探讨,大都小心翼翼地绕过“真问题”而在大做“假学问”。这好比一个人在大街上被歹徒抢了钱包,而“抢劫”已被预设为“敏感问题”,是“禁区”,不能研究、不准探讨,而这样的事又确确实实发生了,不谈不行,于是一大批专家学者就自以为是地在诸如“钱包系得不牢”、“受害人体格欠强壮”、“那天不该出门”等看似“有理”其实十分荒谬的“伪问题”上“浅析”、“探讨”、“试论”、“思考”。这类十分可笑的“假问题”研究在当代中国是十分常见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提倡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之前,“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个“敏感问题”,是“禁区”,经济学家无不绕过这个“红灯区”,大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样的“伪问题”上下功夫。

正如上面所述,在今天的三农问题上,绕过“敏感的真问题”而大作“假学问”的为数不少。比如,有的绕过大中城市对农民进城的制度性排斥,大势为农民无奈选择的“小城镇”唱赞歌;有的绕过城市对农民办企业的刚性束缚,由衷地赞美农民退避三舍兴办的不伦不类的“乡镇企业”是“伟大创造”;有的绕过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身份的歧视和凝固化,将从农村自然转移到各大中城市实质从事工人职业的“新型劳工阶级”视为“农民工”大加粉饰,有的绕过基层干部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本质,对公开抢劫农民财物、任意殴打、抓捕、关押农民甚至致农民于死地的乡镇干部轻描淡写地指责为“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有的绕过人权、自由、民主等实质问题,面对基本人权不保的农民却空谈什么“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等虚妄之言……这些回避“真问题”的“伪学问”,不仅对解决农民问题毫无裨益,而且还制造了新的思想紊乱和实践混乱。

农民的不幸缘于旧制度之恶

当代中国没有南非曾经那样的“种族歧视”,却有中国特色的“农民歧视”。中国的农民歧视,与多民族无关,与历史悠久无关,与经济发展无关。我不赞同把当前的农民问题归结为经济社会不发达、农民素质差,也反对把今天的责任抛给历史老人去背。今天的中国农民问题,根源于人为的制度对农民的歧视,对农民的一系列制度歧视造成了农民的普遍不幸,农民的普遍不幸就在于漠视宪法、践踏人权的旧制度之恶。

解决今天中国的农民问题,需要中国人勇敢地回首200多年前的法国,真诚地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吸取政治智慧: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唯一原因。今天中国农民的不幸,就在于在苏联极权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双重影响下,立法者对农民人权的歧视、执法者对农民人权的侵害、司法者对农民人权的轻蔑。

1958年1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是立法者不顾1954年《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而制定的剥夺农民人权的典型恶法。这部恶法人为地制造了歧视农民的二元户籍制度,从此,农民被当成放牧的“动物”一样隔离在“农村”这个“牧场”内“不许动”。国家以“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为美名,实行“挖农补工”政策,通过人为的“剪刀差”等手段,牺牲农业支援工业、牺牲农村支持城市、牺牲农民扶助市民。在这种城乡二元格局下,国家就制度化地“安装”了一根“大管子”年复一年地从农村“抽血”滋补城市。这种不顾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违宪性制度安排,使二三代农民为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据测算,1954—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巧妙地从贫苦农民身上“挖”走了5100亿元的巨额资金,1978—1991年,“剪刀差”累计高达12329.5亿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在这种对农民画地为牢的制度安排中,被死死捆住手脚的农民在1959—1961年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中活活饿死了数千万人,而据专家最近的研究,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其实并无“自然灾害”,恰恰相反,那“三年”倒是个“风调雨顺”的年成。

为了把农民严严实实地捂在农村,政府还配套性地在城市构建了一系列差异性的法律制度。这种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之内对农民实行“双重标准”的差异性法律制度安排,完全抛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无情地剥夺了农民追求幸福的天赋权利。这些差异性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对农民宣称:你从农村“盲流”到城市来,我首先使你在城市上不了户口,没有城市户口,你就不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工招干”,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大量需要劳工,城市的基本建设以及其它脏、累、夺、险的活儿也要人干,城市人是不愿意干的,你就来“打工”吧,但你们不能叫着“工人”,只能称为“农民工”,你们不能组织工会,你们的日工作时间都有10几个小时,但你们却没有劳动保险、没有社会保障,在与资方的博弈中,你们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我们不是不知道,但没有办法,因为发展是硬道理,我们要的是GDP。

如果仅仅是这样,对农民来说还不是最糟糕的,因为早就有“低人一等思想准备”的中国农民,虽然争不到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但还可以凭借祖传的应对专制主义的“逆来顺受精神”来作为内在支撑,在险象环生的不利环境下谋求生存。可怕的是,城市一些针对农民的制度安排和野蛮做法,已经大大突破了农民的生存底线,“收容遣送制度”就是这样一条臭名昭著的恶制。多年来,在《收容遣送办法》的“合法”庇护下,城市执法部门就利用这个吸血制度任意收容、敲诈、关押、毒打“农民工”。《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收容遣送制度”面前消失得无影无踪。中国农民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连自由行走的权利都没有了,这可是几千年来“万恶的旧社会”都没有发生的人间罪恶。今天,实行了21年之久的“收容遣送制度”因为孙志刚之死而“死”,但城市的每一座沾满农民凄惨血泪、弥漫农民无数冤魂的“收容遣送站”,是中国农民和所有良知未泯的国人心中永远的痛。

在农村,不受任何有效制约的权力,对农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构成了空前的现实侵害。直接管制农民的县乡村三级,事实上结成了利益同盟,成为农民身上新的“三座大山”。目前,全国共有2000多个县、4.8万个乡镇、80万个行政村、520万村民小组,全国县及县以下行政干部(不含教师)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供养一个县及县以下干部。这么多的干部要饭吃,要钱花,还要挥霍送礼“搞建设”,哪里去想办法?对于大都没有什么二三产业的农村来说,干部们就只有盯住农民不放。农民没钱交怎么办?上面财税任务催得急,领导讲话作报告都是“以财税论英雄”,乡镇干部的“乌纱帽”都掌握在县里,每个干部谁又不想升迁往上爬?于是,作为县乡村三级核心层级的乡镇为了完成任务,一方面高压指令村党支部、村委会挤压农民,凡是能完成任务的就是好支书,否则就予以撤换;另一方面,就向县里汇报,诉说现在农村工作“真难啊”,这些“指标任务”可都是你们县里下达的,不完成肯定不行,完成了肯定要加重农民负担,你们可要体恤我们乡镇干部的“难处啊”。说的也是,于是农民就在县乡村高喊“坚持党的领导”、“稳定压倒一切”的强势话语中陷入了不幸的深渊。

为了成功地从农民身上榨出名目繁多的税费来,乡镇组织小分队者有之,公检法机关联合作战者有之,干部牵牛抬猪抢粮食者有之,捆绑、殴打、关押农民者有之,逼农民自杀者有之,干脆打死农民者有之。一些不熟悉农村“国情”的人于是就抱怨农民“没有法律意识”,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你怎么不去法院告状?这是人们十分耳熟的一句话。这种对农民“恨铁不成钢” 的善良责难,从理论上说是这么回事,但这是一种在假定中国司法完全独立状态下的感情宣泄,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以我生活在农村30年、工作在农村10年的体验得知:农民告状?没门!一些县级政权为保证乡镇完成自己下达的“指标任务”,就在乡镇与农民的不对称博弈中明显庇护乡镇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指示法院不得对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案件立案,县内各律师事务所一律不得代理上述涉农案件。在这种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事实上对最需司法救济的弱势农民关紧了大门。

那么农民怎么办?最常见的还有三条路:一是豁出老命硬碰硬。悲愤的农民在走投无路之际,也敢“舍得一身刮”,明知自己是“鸡蛋”,也要与乡镇干部这块“石头”碰一碰,闹出个“群体性事件”以引起“上面重视”。于建嵘博士在最近发表的《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一文中有十分详尽而真实的叙述和剖析。二是踏上漫漫上访路。纵观世界,只有中国才有如此惊天动地的“上访景象”,这是人治社会正义不张的缩影。在屡屡上访中摸出了经验的农民,几乎一致地认识到县乡村都是“一伙的”,在县里上访不会有什么结果。于是农民就把伸张正义的希望寄托在中央、省、市以及新闻媒体上。对直接欺压农民的县乡村来说,农民上访一旦成功,就必然影响到县乡村的“形象”,上级追查下来,责任人轻者给“上级领导”留下了“不好印象”,重者官帽难保,前程尽毁。这样,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个新动向:以“妨碍社会治安”、“冲击国家机关”、“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将为首上访的农民判它个三五年“徒刑”以绝后患。三是逆来顺受任宰割。笔者原来对中国老百姓为什么具有“勤劳节俭、忍辱负重、忠厚老实”的民族性格未予深究,现在通过对农民问题的观察发现,在只有承担纳税义务而无从享受公共福利、只有深受权力侵害而无司法救济的专制主义的社会政治环境中,中国老百姓逆来顺受的性格就在权力的万般驯服和贫困的长期折磨下渐渐形成了。在基层干部的强力挤压下,大部分农民只能选择忍辱负重,他们对未来生活的希望,就寄托在“明镜高悬”的“青官”上。

除了宪法,农民没有救世主

农民问题的严峻性,彰显了没有人权保障的社会危机。正如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研究发现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一样,我们通过对农民问题的观察发现,没有建立宪政民主,整个国家就必然隐藏着深刻的社会政治危机。

人类政治文明史充分揭示,宪法是人民反抗专制主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成果。在当今世界上,只要真正实行了宪政的国家,决不可能有中国这样尖锐的农民问题。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尖锐的农民问题,这充分暴露了我们在宪政民主建设上的严重滞后。前些年,当我开始倾心观察农民问题时,我就与众不同地提出过要“给农民以宪法关怀”。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执政党对政治文明的张扬,国民的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这就使我更加坚信,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是苦难的中国农民走出千年梦魇的惟一“救世主”。

在当代中国,宪法救农民,有着十分丰富的意蕴和现实诉求。政治是“众人之事”,而非一人、一家、一派、一党、一集团、一阶级(阶层)之事。国家必须在宪政秩序下建立平等、公开、透明的农民政治参与管道。

宪法救农民,就意味着农民可以平等地参与制定国家游戏规则。农民将不再是任人摆布的工具,而应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占全国总人口70%的农民,就该有与之相对应的代表名额进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全国人大几乎没有真正的农民代表(有些是挂农民名义的非农代表)构成的局面。

宪法救农民,就意味着一切歧视农民的违宪立法无效。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宪制定任何旨在剥夺农民自由权利的法律,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不得出台任何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全面清理并果断宣布废除建国以来在苏联模式影响下制定的一切限制和剥夺农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法规。像1958年出台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歧视农民的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应予以坚决废除。单独针对农民的农业税、特产税也必须取消。

宪法救农民,就意味着农民在宪法框架内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农民可以自由组织农会,形成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平等议价的合法组织;乡镇应该实行自治,其主要职能只能是提供公共服务,乡镇现行的收粮收税收费等职能应该完全剥离出去;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委任制应尽快废除,县、乡镇领导机构必须与村委会一样由所辖区域内的农民、居民自由投票选举产生和罢免;农民与市民一样都享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农民既可以选择到大中城市生活也可以选择到农村生活,既可以选择到甲城市生活也可以到乙城市生活,任何一座城市都无权设立进城门槛,也无权要求农民办理“城市暂住证”,正如农民无权要求那些到农村下基层调研的城市领导干部和到农村风景名胜区旅游的城市市民办理“农村暂住证”一样。

宪法救农民,就意味着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农民作为人数最庞大的、地位最低下的弱势群体,最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强势利益集团的侵害。司法制度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就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司法权不独立,自由就没有了;没有新闻自由,真相和正义就得不到揭露和张扬。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农民自由幸福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宪法救农民,就意味着作为身份象征的农民概念将在人们的记忆中远去,过去倍受歧视的传统农民将成为平等的共和国公民。

只有宪法才能救农民。这个救农民的宪法,决不是那强化权力、削弱权利的“伪宪法”,也不是那束之高阁、无人问津的“冷宪法”,更不是那只写在纸上、从不启动的“死宪法”;救农民的宪法,必须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真宪法”,必须是权威最高、人人缓引的“热宪法”,必须是铭刻心中、可以诉讼的“洗宪法”。

200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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